19 文學中的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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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inLiterature 【譯者按】在查泰萊夫人案中,企鵝圖書勝訴,很多人為之歡呼。

    其實,這本非什麼所謂的解放或進步,因為無論勝訴敗訴,都不是什麼大事;更不值得自豪,因為這一案件本身之審理,疑窦叢生。

     【§1&mdash2.從寬處理不一定是好事。

    P105】 聽說,導緻我們抛棄老刑法典的原因之一就是這一事實,即随着陪審團越來越人性(humane)他們索性拒不定罪。

    雖然證據确鑿,被告席上的那個饑寒交迫的女孩,确實偷了一條手帕。

    但是他們不想讓她因此被絞死,故而他們轉而裁決無罪。

     人不再因小過犯而被絞死,這顯然是個好的變化。

    但是,公然錯判并非帶來這一變化的最佳途徑。

    讓審判結果依賴于特定陪審團的個人道德哲學,而不依賴于法庭上得到證實的東西,這不是件好事。

    首先,那個程序,盡管在此案中導向寬大為懷(leadtomercy),在彼案中卻産生相反後果。

    [2] 【§3&mdash5.審判變成演戲為惡更甚。

    P105&mdash106】 在我看來,道理(themoral)很明白。

    當一個國家的主流道德,過分地不同于其法律中所預設的道德,那麼,法律必須或遲或早做出修正,以适應道德。

    他們越早動手修正,越好。

    因為,在他們做出修正之前,我們難免在欺騙,做僞證及混淆是非。

     不管法律所蘊含的道德,是高于還是低于主流道德,這一條都同樣适用。

    假如我們道德提升,法律必須上升至我們的水準;假如我們道德淪落,法律必須随之降低标準。

    法律降低标準,相對于所有審判程序都變成演戲來說,可能為惡更少。

     假如我們不再譴責謀殺,我們無疑會成為白癡或惡棍。

    要是真如此,我們就最好承認這一事實,并相應調适法律,而不是去将一個确實犯了謀殺罪的人無罪開釋。

     【§6&mdash9.關于淫穢文學,法律與主流道德不一緻。

    P106】 然而我相信,這正是我們處理&ldquo淫穢&rdquo或&ldquo傷風敗俗&rdquo文學的實際處境。

    就老法律&mdash&mdash因為已經開始折衷&mdash&mdash所承載的道德而言,手淫、性倒錯、未婚同居及通奸,都是惡。

    因此(并非邏輯意義上的因此),出版那些看來會鼓勵此等行為方式的書籍,會遭譴責。

     現代知識人&md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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