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民的生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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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人意味着不僅要接受一個信條去參與階級的系統組織,并接受它的一套倫理法規,或附帶一些自古以來的傳統與規則;一個虔誠的印度人必須遵從它的指導而生活,也要生活在它當中,去尋找經常的滿足,絕不可企圖轉入另一階級。

    《薄伽梵歌》(BhagavadGita)說:&ldquo做自己分内的事,即使是做錯了也比做非本分内應做的事要好。

    &rdquo天賦對于個人,就像種子對于事物正常發展的影響一般,也就是循着一個注定的本性與天命而作一個有系統的實現。

    倫理的觀念由來已久,甚至現在的印度人亦很難驅除階級的意識,大多數印度人尚受此觀念的引導與束縛。

    一位英國曆史學家說:&ldquo沒有階級的存在,印度的社會是不可想象的。

    &rdquo 在每一階級的倫理以外,印度又承認了一個共通的倫理,或是義務,這對所有的階級都有影響,那就是對婆羅門教徒的尊敬與對牛的重視。

    次一項義務就是生育子女。

    《摩奴法論》說:&ldquo一個男人隻有成為三個時,就是他自己、妻子再加上他們的兒子合而為三,這才是完善的人。

    &rdquo子女不僅對父母親的經濟資産有益,而且在父母年老時提供贍養與供奉,子女必須負起家事的操作與對祖先的敬拜。

    若不即時供奉祖先,這些鬼神将會因此受饑餓之苦。

    在當時,印度沒有節制生育,堕胎被認為是一項罪行,罪同謀殺了一個婆羅門教徒。

    殺嬰事件确曾發生,但多半出乎意外。

    父親喜歡多獲子女,更為兒孫滿堂自鳴得意。

    老年人對幼年子女的慈愛是印度文明裡最美好的一面。

     當做父母的人一開始想到他們的婚姻時,對生育子女一項多視為畏途。

    在印度的制度裡婚姻是強制的。

    一個成人若不結婚會被趕出家門,因為他們沒有社會地位,也不為衆人所公認,而少女長期保持童貞也被認為是一項恥辱。

    當然婚姻并不依靠個人的選擇,或是經過男女雙方的戀愛之後,才達成婚姻。

    它是社會與種族關切的對象,并不完全信賴一時的感情沖動,或是一見鐘情,而是必須經過父母的安排。

    《摩奴法論》以為它是經過相互選擇而結合的超自然的神靈犍闼婆(Gandharva)的婚姻,并稱之為生的欲望。

    但事實上它并沒有如此受到人們的重視,仍然是在人為的安排中實現。

     印度人都早熟,一個長到12歲的女孩與在美國14或15歲的一樣成熟,這樣造成一個倫理與社會秩序上的困擾問題。

    [6]是否需要将婚姻與性欲的成熟并為同一考慮的條件,抑或是将婚姻後延,如像在美國男孩多要等到能達到經濟成熟階段才能談到結婚?第一個答案很顯然削弱了印度國民的一般體力,不适當地加速了人口的生殖率,并使婦女完全将生命浪費于生育上。

    第二個答案所産生的問題是不自然的耽擱,導緻産生了性沖動的挫折、娼妓以及性病的猖獗等不良後果。

    印度人選擇在幼年時先訂婚,并在訂婚與成婚之間留出一段時間來杜絕可能産生的流弊。

    在這段時日裡新娘必須與她的父母住在一起,直到青春期的到來。

    這一貫例由來已久,且被認為是神聖的。

    它是為了防範在不同階級間由于一見傾心、性欲沖動而産生愛情,為其所造出的不良後果而采取的一種嚴格措施。

     以上這些措施都相當合理而明智,男人的生物性需求不會被過分壓抑,這些也都出現在印度的愛情文學裡。

    《欲經》(Kamasutra)是揭發關于性的身心兩方面顧忌的名著之一。

    作者向我們保證它是依照經典的箴言,為了塵世的利益由筏蹉衍那(Vatsyayana)隐士在貝拿勒斯說出的。

    他負責指導學生們的日常生活,并将他的一生獻身于對神靈的侍奉。

    這位隐士說:&ldquo他不重視女孩,并認為她是太害羞了,男人在她們的心目中是不值一文,像是一頭野獸般沒有為女性着想。

    &rdquo 我們沒必要去設想印度人在性上的放縱。

    幼年的婚姻是為了抑制他們婚前性行為的滋生,并将諄諄教誨的婦女貞操用在具有強烈宗教意識的制裁法上,使通奸的情事不緻發生或不像歐洲、美洲地區那樣層出不窮。

    娼妓大部分僅止于廟宇裡。

    在南部地區凡有性需要的男人都由廟裡的神妓去接待,其名為黛瓦達西(Devadasis)&mdash&mdash亦稱&ldquo神的仆役&rdquo&mdash&mdash事實上就是妓女。

    每一個泰米爾族的廟宇裡都住有一群所謂的&ldquo神聖的婦女&rdquo,最初她們專門在神像前載歌載舞,也可能是接待婆羅門祭師的一項禮儀。

    她們中有一些可能是終生孤獨地生活在修道院裡;另一些被允許擴大她們的服侍範圍,其條件是收入的一部分要繳給祭師。

    一般廟宇的妓女,或稱歌舞(nautch)女郎(這詞來自印度語nach,即舞女),她們出現在公共場合與私人的集會裡,擔任歌唱與舞蹈,以頗似日本藝伎(Geisha)的方式來達到娛樂的目的。

    她們有一些還要學習讀書,并像古希臘的妓女(hetairai)一樣在家裡學習一些有關文化的常識與談話,以便于增進應對與社交,但一般結婚後的婦女都不需要讀書與外出結交賓客。

    在1004年,人們從一本神聖的經典書本裡發現,在坦焦爾的朱羅國王羅阇羅阇(Rajaraja)擁有為數400名的歌伎。

     這一習慣因時間的久遠被奉為神聖了,因此沒有一個人會将其看作是不道德或不符合倫理。

    一般被尊敬的婦女經常将她們的一個女兒奉獻去作為一個廟宇裡的職業歌伎,這與她們将一個兒子送去做祭師是異曲同工的行為。

    迪布瓦描述在19世紀初期,位于南部的大多數廟宇幾乎都派做了旅社的用途。

    這些歌伎不管她們原來是何種職業,人們一般都直截了當稱之為娼妓,她們也公然以妓女的身份來滿足男人。

    迪布瓦神父沒有理由去偏袒印度,以下是一片段摘錄: 她們公開的職務是在廟裡一天兩次的舞蹈與歌唱&hellip&hellip以及出現在所有的公開儀式裡。

    一開始她們對這些歌舞的職業操作起來相當地滿意與愛好,雖然她們的态度有時近乎挑逗,而行動有時也近似無禮。

    至于她們的歌唱,大都是局限于古老陳舊的詞句,描述她們過去曆史裡出現的一些放肆淫蕩的神話故事等。

     在廟宇裡的妓女與幼女婚姻的雙重狀況下,很少會發生我們所謂的&ldquo羅曼蒂克式的愛情&rdquo。

    這種由男女兩廂情願的理想化的奉獻,僅在印度的文學裡出現了一些,例如在刹帝達斯(Chandidas)與勝天(Jayadeva)的詩文裡,但經常都環繞着神明的一些象征。

    在實際生活裡,多半是妻子以全部的真心、誠意去對待她的丈夫。

    愛情的詩文多半是以清教徒的傳統的微妙體式,由英國詩人丁尼生(AlfredTennyson)與美國詩人朗費羅(HenryW.Longfellow)寫出,有時也具有伊麗莎白時代那種濃烈的與感官的熱情。

    有一個作家将宗教與愛情聯結在一起,并在兩者的狂熱中發現了一個共通性。

    另一方面他又列舉了360種不同的情緒來充實一個愛人的内心,并計算他的牙齒停留在他喜歡吃的肉類上有多少方式,或是用一些繪有花紋的檀香膏貼在她的雙乳上,令其美觀,以吸引誘惑她的情人。

    在《摩诃婆羅多》的兩篇對話故事中,娜拉(Nala)與達瑪嫣蒂(Damayanti)的作者描寫出愛人們憂傷的歎息與蒼白的、消化不良的面色,都是用11世紀到13世紀風行于法國南部與意大利的一種抒情詩派的手法寫出來的。

     這種狂熱的情緒在印度很少能決定一項婚姻的成功。

    《摩奴法論》制定了8種不同的婚姻,其中由于愛情與出諸搶劫的婚姻在倫理的尺度下被視為最下等的,而買賣的婚姻還被認為是為了男女雙方的結合所采取的一項有意義的方法。

    就長期的觀點而言,印度的立法者認為像這些基于經濟基礎上的婚姻是最健全的。

    在迪布瓦時代,結婚與用錢去買一個妻子,在印度是同義語。

    [7]最聰明的婚姻是完全聽任雙方父母親的安排,并全部遵照族内婚姻與外族通婚的一切規定法則來辦理。

    青年必須要在自己的階級裡,與他的家族(Gotra)或團體以外的男女婚娶。

    他可以娶幾個妻子,但他在自己階級裡則隻能有一個妻子,而這唯一的妻子也就是妻妾中最大的一位。

    《摩奴法論》說:每一個男人甯可采用一夫一妻制。

    (如我們相信托德的話,在印度的拉傑布達納武士階層裡,王子國君們都是每一天由一個不同的妻子服侍。

    )婦女要百般順服與真心誠意,更要具有耐心去愛她的丈夫;而丈夫給妻子的倒不是具有浪漫氣氛的愛情,而是一心一意地去保護她的安全。

     印度的家庭是典型的父權制,丈夫有至上的權能來管制他的妻室、兒女與奴隸。

    婦女隻是處于一個值得喜愛但地位低于家長的地位。

    據印度傳奇,當造物主(Twashtri)開始創造女人時,他才發現材料已因制造男人而全部用完,再也無堅固的元素了。

    在進退維谷的情況下,他竟勉為其難地将剩餘物拼湊起來,完成了女人的創造: 他采取了月亮的渾圓形成了豐滿,更具有了爬行動物的曲線玲珑,豌豆卷須緊緊依附般的小鳥依人,刍草随風微微的震顫,蘆葦草般的嬌柔無力,百花盛開的鮮豔,枝頭嫩葉的迎風搖曳,象鼻般的粗細均勻,鹿眼般的驚鴻一瞥,蜜蜂成群成隊的欣欣向榮,如陽光般的歡樂愉快,行雲流水般的流動輕盈,風起飄浮無影無蹤,狡兔般的膽小怯懼,孔雀開屏的浮華虛榮,鹦鹉肚腹的柔嫩,金剛石樣的堅硬,蜂蜜般的甜,猛虎樣的狠,烈火樣的發熱生光,冰雪般的冷酷,喋喋不休,像杜鵑般的喁喁情話,野鶴樣的矯揉僞善,以及如愛神的貞節。

    将以上這些性格混合在一起,他造就了女人,并将她贈予男人。

     雖然女人具有了這麼多的内涵,但印度婦女的處境還是相當地可憐。

    她們在《吠陀經》時期的崇高身份竟在祭師教士的影響下,以及一些範例下被葬送無遺。

    《摩奴法論》也以早期基督神學的語調說:&ldquo恥辱的起源來自女人,争鬥的來源來自女人,塵世的存在也來自女人;因此必須除去女人。

    &rdquo又記述說:&ldquo一個女性有足夠的能力将一個愚笨的男人甚至聖哲的男人從一個生活的正道上給拉下來,再将他帶到情欲的深淵,或因此而堕落毀滅。

    &rdquo法典因此制定了女人的一生必須要在有人照顧與愛護之下生活的規定,最初是父親,出嫁後是丈夫,丈夫死後是兒子。

    妻子以卑躬的口吻稱她的丈夫為&ldquo夫主&rdquo&ldquo夫君&rdquo,甚至是&ldquo我的神明&rdquo。

    在公共場合裡她要尾随在他身後,保持相當的距離,不能與他交談。

    她要盡心盡力去伺候他,事無巨細都必躬親操勞,燒茶煮飯,飲食侍奉,在丈夫子女飲食後才能進食,入夜就寝還要擁抱丈夫的雙腳為他取暖。

    《摩奴法論》說:&ldquo一個忠誠的妻子,對待她的丈夫必須如同對待神靈,絕對不能對他有任何的不順服而使他感到煩惱,必須竭盡自己一切的忍耐與柔順溫和去設想他的處境,解除他的困擾。

    &rdquo一個妻子如果違背了她的丈夫,她在轉世之後會變成一條野狗。

     印度的婦女在我們這一時代以前,也與在歐洲與美洲的情況一樣,隻有高階層的貴夫人與淑女或廟宇裡的神女才可能接受教育。

    上學讀書被認為對婦女不合适,因為她會因此獲得比男人更多的權勢,随之而來的是她竟因此喪失了她所具有的誘惑與魅力。

    泰戈爾的戲劇《齊德拉》(Chitra)裡說:&ldquo婦人就隻是一個婦人&mdash&mdash她旋風似的扭轉她的胴體,用她的颦笑、低泣、曲意服侍與柔情愛撫來使男人心猿意馬,如此之後她就獲得了快樂。

    讀書與偉大事業的成就對她有什麼用處呢?&rdquo婦人不許讀《吠陀經》。

    《摩诃婆羅多》書上也說:&ldquo一個婦人去讀《吠陀經》,在這個領域裡就出現了一團混亂。

    &rdquo(我們用不着以當代歐洲或美洲的态度去比較,隻要以中世紀祭師制度下不容許婦女讀《聖經》或受教育來與此時的印度相較。

    )麥伽斯提尼記述着:&ldquo在旃陀羅笈多的時代,婆羅門教士不容許他們的妻妾去閱讀所有具有哲理的書籍,讓她們對哲理一無所知。

    因為如果讓婦女學到用哲學的意識去了解快樂與痛苦、生命與死亡,她們就會變得敗壞堕落,或更有其他的見解而不再順服了。

    &rdquo 在《摩奴法論》裡有三種人被認為不适宜于掌握财産:妻子、兒子與奴隸。

    盡管他們也可能為主人掙得産業,卻不能獲得主人的遺産。

    雖然一個妻子可以保有她的嫁妝,以及她在婚禮中所獲得的饋贈禮品,作為她的私有财産;而一個太子的母親,也可以在太子年幼無知時代行王權攝政。

    丈夫可以因為妻子的不守貞操而行離異,但妻子則不能以丈夫的任何事故為借口,而與丈夫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