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民的生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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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富有的程度都與當時的倫敦不相上下。

    他又說:&ldquo印度是一個永不會匮乏的富足國家。

    她不斷地努力去謀求國家的富足,但其結果并不理想。

    &rdquo他描述了在印度所看見的一些富有的人,一些繁華城市的商人為他準備了賄賂以便轉運一些走私贓物,銀行家們打開他們所有的金庫,裡面都是裝得滿滿的金銀珠寶。

    他作了一個結論說:&ldquo在這一刹那,我竟為如何去做一個明智選擇而遲疑。

    &rdquo 社會的組織 由于道路狀況的不良與交通的阻塞不暢,因而征服印度容易,但要統治印度就困難了。

    由于地形上的原因,除非有了鐵道的鋪設,否則這一大陸的地區已注定了分裂的局面。

    在這種狀況下,政府必須要有一支強大的軍隊,必須要有一個不受政治掣肘的獨裁領袖,這很自然地就會形成君主政體。

    人民在當地王朝統治的時代裡享有相當大的自由,此種自由一部分來自村落裡的自治社區與居住城市裡的工會組織,另一部分是經由婆羅門貴族對國王在權勢上的一些限制。

    《摩奴法論》可以說是倫理的法則,而不是現行的立法,它闡明了印度有關君主政體的唯一觀念。

    這樣的話,它就必須要嚴厲與苛刻,并在公益上滿足它的願望。

    穆斯林統治者對這些觀念與措施所付出的努力與注意,較其前任印度的君王們少之又少。

    他們隻不過是一些少數的征服者,他們所借以來統治的完全是仰賴着他們的武力。

    一位曆史學家以一種得意且肯定的語氣說:&ldquo這些軍隊就是政府的資源,也就是政府使用的工具。

    &rdquo阿克巴王倒是一個例外,因為他所憑借的全是人民的善意,而這一極強烈的意願是在他寬大與仁慈的專制政體下孕育出來的。

    正因如此,他的政體可能是最好的一個。

    它主要的缺點,也就是我們已經說過了的,一切都要在他的意志下行事。

    此種絕對的中央集權在阿克巴王運用之下,非常順利,但在奧朗則布王運用之下,就變成了失敗的主因。

    在暴亂發生後,阿富汗與莫卧兒的君王們都提高了警覺,以免被刺殺。

    而争取王位繼承的戰鬥,則似乎與現代的選舉一樣耗費龐大&mdash&mdash當然不至于到了擾亂經濟生活那樣嚴重的程度。

    [3] 法律幾乎就是皇帝或君王的意志。

    在印度王朝時代,法律包含皇室的命令、村落社區的傳統以及階級的統治等。

    家庭的家長、社區村落的頭目、階級的酋長、工會的委員會、省長、國王的大臣或即是國王本身,都是決定一切的權威人士。

    訴訟簡單,判決迅速,律師們都來自英國。

    每一個朝代與君主都使用嚴刑拷打去刑罰罪犯,直到菲羅茲·沙才算廢棄了這些酷刑。

    死刑是最重刑罰,施用于如破毀房屋、毀搗皇家财物或者搶劫了有重要地位的人。

    所有的刑罰都是殘酷的,包括砍斷手腳,割耳或鼻,挖出眼睛,用燒紅的鉛倒入喉裡,用刀軋斷手腳的骨骼,火燒烙傷身體,用釘子釘手指、腳部,刺穿肚腹,砍斷筋骨,用鋸将人體鋸為兩段或四段,投入鍋裡活活煮死,抛入象欄遭象踐踏緻死或投喂饑餓野狗等刑罰。

    其殘酷景象,令人聞之喪膽。

     印度全國從沒有使用過法律的條文。

    在日常生活裡的一些事情,法律被&ldquo法論&rdquo(dharmashastras)所取代,即階級規條與職守,并用詩體寫成教本。

    這是婆羅門的僧侶們依據他們教裡嚴格的觀點來制定的。

    其中最古老的一類就叫作《摩奴法論》。

    摩奴(Manu)是在神話裡居住在德裡附近的一個婆羅門部落的祖先,當他從梵天接受了法律,他即是神的兒子的代表。

     這一部法典有2685條,約公元前1200年制定,在1世紀時似曾被引證參考過。

    起初是要設計成一本手冊或是指南一類的書,用來規正這些部落的婆羅門祭師在行為上的準則,漸漸地,它被整個印度社會接受為行為的法則。

    雖然一直沒有被君王們承認,但它在階級的體系上具有法制的最高權威。

    它的特質将在以後分析印度的社會與倫理時加以讨論。

    一般說來它代表了人們對古老裁決法的一項迷信的接受[4],一種嚴厲的報複法的使用,以及婆羅門階級裡一項永無窮盡的道德、權利與勢力的教誨。

    它的目的是要加強印度社會裡牢固的階級體系,永不動搖。

     這一體系自從《吠陀經》時代以來,就愈發堅固與複雜。

    不僅是因為它具有了訓誨的本性,因年代的久遠而愈增強,而且因為政治秩序不夠穩定,更為了外來的民族與一些教義超越了印度本身,因而加強了階級的意識,緻使穆斯林與印度人之間的血統混合遭遇了阻礙。

    在《吠陀經》時代,階級曾經代表瓦爾納(Varna,種姓)或是膚色;在中世紀,變成了阇提(Jati),或是生育。

    它的本質是雙重的:身份地位的世襲與佛教律法(Dharma)的接受&mdash&mdash也就是傳統的義務與個人的原本階級的職業。

     這種制度主要的受惠人是800萬婆羅門階級的男人。

    在阿育王統治下,佛教的興起曾一度使他們的勢力減弱了一段時間,但婆羅門以他們教士組織一貫固持的特性與堅忍不拔,最後終于在笈多王朝的時代重新将已失去了的權勢與領導地位再度奪了回來。

    從2世紀時,我們就發現了當時饋贈婆羅門階級的大批禮品的記錄資料,經常是土地之類(托德相信這些記錄都是借宗教之名而行詐欺)。

    諸如所有饋贈婆羅門階級的财物,都是免稅的,直到英國人來到印度時才廢止。

    《摩奴法論》告誡國王絕對不要征收婆羅門教徒的稅,即使是所有稅收的來源都斷絕了。

    因為一個婆羅門教徒一經激怒,他可以口念符咒真言,立即消滅國王的生命與他所有的武力。

    就印度的傳統而言,它規定家庭的财産必須公用,且死者的财産必須自動地傳給尚活着的男子,由是在印度并沒有必須立遺囑的習慣(印度南部的達羅毗荼居民,其遺産是由母系去承受)。

    但是在歐洲的個人主義影響下,遺囑也傳到了印度,并大大地受到婆羅門階級的贊許,認為此不失為一種斂财的方法。

     在任何對神獻牲祭禮時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向侍奉的祭師奉上費用,付出金錢越多代表越虔誠。

    奇迹與成千的迷信是祭師斂聚财物的另一來源,人們認為婆羅門教徒可以使不育的石女懷孕。

    神谕也被利用來作為騙取金錢的工具。

    人們也願意被蒙騙,并自認他們的噩運是對祭師的吝啬所得的懲罰。

    隻要一有病痛、官司訴訟、不祥的征兆、不愉快的夢或新的事業,人們都要去求教婆羅門祭師的指示。

     婆羅門的權勢來自對知識的獨占。

    他們是傳統的監護與改造者、孩子的教師、文學作品的作家或編輯人、《吠陀經》詩文寫作的專家。

    如果一個首陀羅階級的人想聽誦經文時(根據婆羅門法律書籍上的記載),他的耳裡就如同被灌滿了熔化的鉛溶液一樣一無所知;如果他試着要去誦讀,他的舌頭就會被割裂;如果他去默念回憶,他就會被砍成兩段。

    上述所言,盡管很少實施,然而有了此種威脅存在,婆羅門的教士很容易就能獨占知識的領域。

    婆羅門教義因此形成了獨特與神秘性,像築了籬笆一樣地孤立高超,排斥所有低級階層人的參與。

    根據《摩奴法論》,一個婆羅門教徒是由神意注定為衆生的首領,雖然他并沒有在這一神意下享有所應得的權勢與特權,在經過多年的努力取得了神聖的三位一體的神職授予後,他才能得到&ldquo再生&rdquo或轉世。

    從此以後,他變成了一個聖人,他的身份與财産是不可侵犯的。

    事實上根據《摩奴法論》,&ldquo所有存在于宇宙裡的,都是屬于婆羅門的财産&rdquo。

     婆羅門仰賴公衆與私家的饋贈為生&mdash&mdash但這絕非是為了施舍與布施赈濟的慈善行為,而是一種神聖的義務。

    對一個婆羅門教徒的殷勤服侍,是最高尚的宗教職事,而一個婆羅門教徒不為人們殷勤地接待,他可能将這一家之主平日所有的善行、功德全部一筆勾銷。

    [5] 一個婆羅門教徒即使犯了罪行,他也不會被判死刑。

    國王可能将他放逐,但仍允許他帶走他的财産。

    如有人企圖殺害一個婆羅門教徒,他就要在地獄苦度100年;如有人将一個婆羅門教徒殺害,兇手要在地獄監禁達1000年之久。

    如一個首陀羅階級的人誘奸了婆羅門教徒的妻子,他的全部财産将被沒收,生殖器将被割除。

    一個首陀羅殺死一個首陀羅,為了贖罪要給婆羅門教徒10頭牛;如他殺死了一個吠舍,他要給婆羅門100頭牛;假若殺死了一個刹帝利,他就得付給婆羅門1000頭牛;如果殺死了一個婆羅門,他就得處死。

    隻有殺死婆羅門才是真正地犯了謀殺罪行。

     随着這些特權而來的職事與義務既繁多,又令人不勝負荷。

    婆羅門教徒不隻是作為教士(并非所有的教士都是婆羅門,在晚近時許多婆羅門教徒都不曾做過教士,在聯合省裡大多數的婆羅門教徒都是做廚師的),他們更訓練自己成為祭師、教師以及文學家。

    他們首先必須學習法律與研讀《吠陀經》,其他任何的職事都在其次。

    多讀《吠陀經》,不管在祭禮中或在一些著作裡,都可以稱呼婆羅門為至福。

    如果信徒能将《梨俱吠陀》暗記在心,他就能掌控整個世界。

    他不能與本階級以外的女人結婚,如他與首陀羅的女子結婚,他的子女就成為最低階級的賤民,因為《摩奴法論》說:&ldquo一個人當他坐下來時,是善良的,由于他與低下的人結合,因而變成了低賤,但若一個人生于低賤,他不可能因與高層的人結合而變成為高貴。

    &rdquo婆羅門教徒必須每天沐浴,但若修面與理發是出自下層社會人的手,他必須回家後再洗浴一次;他必須用牛糞去清潔他要睡覺的地方;他在服行本能的義務時,必須遵從一個嚴格而淨潔的祭典;他要禁食所有動物的肉類,并包括鳥卵,更要禁食蔥、蒜、菌類以及韭菜;他除飲清水外不能喝任何飲料,而這些飲水也隻能由婆羅門的教徒去取來或挑來;他也不能使用藥膏、香水,禁止酒色、貪欲與激怒;如他接觸了不淨潔的東西或任何的外國人(甚至是印度總督),他必須在一項齋戒的典禮中去除已感染的污穢之處;如他犯了一項罪行,他必須接受一項比對低下階層的人更嚴重的處罰。

    例如一個首陀羅犯偷竊罪,他要被罰他所盜竊物品所值或全部金錢的8倍,如果是一個吠舍階級是16倍,一個刹帝利階級則為32倍,但如果是婆羅門,則要罰64倍。

    婆羅門教徒從不去傷害有生命的生物。

     通過仔細觀察上述的規定可知,印度人由于田間工作的過分沉重,以及對于個人天生階級的過分屈從,以緻沒有辦法擺脫迷信的束縛,緻使教士祭師的權力一代一代地增長坐大起來,成為曆史上最持久的貴族政治。

    我們無法在其他地方找出這樣令人驚奇的現象來&mdash&mdash在印度竟會有如此緩慢變化的典型&mdash&mdash一個較高的階層保有了它的優勢與特權,曆經了所有的征服者、王朝與政府長達2500年而不墜。

    唯有那些被罷黜的旃陀羅在維持他們卑賤階層的長久性方面,可以與其相抗衡。

    古代的刹帝利階級曾在釋迦時代控制了知識與政治兩方面,但在笈多王朝時代就消失了。

    雖然婆羅門承認拉傑布達納戰士集團來取代刹帝利階級在軍事方面的地位,但自拉傑布達納王朝衰落後,刹帝利階級從此就絕迹了。

    最後僅剩下兩大分野,婆羅門是印度社會與精神兩方面的統治者,在他們之下的實際工業組織有3000個階層之多。

     在一夫一妻制之後,值得一提的是階級制度。

    階級制度具有人種優生的價值,它可以保障由于毫無歧視的人種混雜所引起一個優良血統的淡化與消失。

    它也建立了某種飲食上的習慣,與視為榮譽慣例的清潔,而為一般人所遵守與群起效法的風尚。

    它對人們天生的差異與不平等定下了階級,并免除印度人像現代人那樣,終日為求高升而經受的痛苦。

    它也律定了每一個人在他的階級裡,依其個人得自先天的本性或行為的法則,有了一個序列。

    它固定了商業與各行職業,将每一行業歸于某一技藝,不得輕易更改,并使每一工業成為一個階層,進一步充實階層裡的人員要具有一緻行動以避免分歧與淪為專制獨占。

    它也提供了如何避免财閥政治或是軍事獨裁,唯其如此,貴族政治乃成為必需的政體。

    這個國家在遭遇了許多的侵略與革命,以緻失去了政治的安定後,還能有一個社會的、倫理的與文化的穩定與連續性,就此而論,唯中國可以相媲美。

    在上百次的政局動蕩中,婆羅門經由階級的制度保持了一個安定的社會,擴大并傳遞了印度的文明。

    這一國家對上述一切已盡了忍耐的能事,甚至引以為驕傲,因為每一個人都知道它是印度政府不可或缺的一個社會體系。

     倫理與婚姻 當階級制度消失,印度的倫理生活将要經過一個長時期的紊亂過程,因為倫理的法則幾乎是與階級緊緊地結合一起而不可分離。

    倫理也可以說就是本能,即在一個階級裡每一個人在他生活裡的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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