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文明的倫理條件

關燈
人語時,竟找不出一個與&ldquo愛情&rdquo相同的詞來。

    南部非洲霍屯督人的婚姻被描寫為:&ldquo彼此之間冷淡無味與漠不關心。

    &rdquo在黃金海岸,丈夫與妻子之間甚至連表面的親昵都沒有。

    在原始的澳洲也是這樣。

    卡利耶(Rene-AugusteCaillié)談及塞内加爾的黑人說:&ldquo我問巴巴(Baba),為什麼他不與他的妻子們一起歡笑呢?他說假若與她們嬉戲歡笑,他就無法管治她們。

    &rdquo又問澳洲的土著,為什麼要結婚?他很坦白地回答說,因為他要一個妻子來為他調制食物、取水與采集木材,在移居時為他攜帶家具。

    美國人認為不可或缺的接吻,原始人類則聞所未聞,假若知道的話也少不了一頓咒罵。

     一般看來,&ldquo未開化的人&rdquo對性欲在心理與神學上的懷疑與在哲學上的領悟,并不比一般動物為多。

    他不會因為這些而陷于沉思,也不會因之而勃然大怒。

    這之于他們與食物之于人一樣,被視為理所當然。

    對不切實際的動機,他不會制造一些虛僞的口實來掩飾。

    婚姻之于他們絕不像聖禮那樣神聖,他們也不會将之視為一項隆重的儀式,而僅作為一項商業的交易。

    他不用情感而是基于現實的考慮去選擇配偶,并不因此感到慚愧,反而認為情感的考慮是一種恥辱,如讓他與我們一樣&ldquo肆無忌憚&rdquo的話,他還會要求我們來解釋一下:依照我們的風俗,為何因為一時性欲的需要,而将男女雙方幾乎為了生活而結合在一起。

    原始的男人對婚姻的看法,不是基于性的放肆而是基于經濟的合作。

    他希望女人&mdash&mdash她也盼望自己,不要過分莊重與美麗(雖然他也欣賞她的這些氣質),隻要能供使役而且工作勤快即可。

    女人始終被看成是一項經濟上的資産,不然,講實際的&ldquo野蠻人&rdquo也絕不會想到婚姻。

    婚姻是一項有利的合夥生意,不是個人的縱于淫樂,它是由男女來共同工作的一種方法,這樣可比僅由任何一方單獨工作要獲利得多。

    從文明史來看,隻要某一地區的婦女在婚姻制度上不再是一項經濟上的财産,那麼這個地區的婚姻關系也就衰微了,有時文明也因而衰微。

     性的倫理 倫理最大的使命經常是性的規範。

    因為生殖的本能引起的問題不僅在婚姻中,而是包含了婚前與婚後,而且随時都可能因它的固持、強烈、藐視法律與随意而擾亂社會治安。

    第一個問題是有關婚前的男女關系&mdash&mdash他(她)們是應有所限制,還是自由放縱?即使是動物,性也不是完全沒有限制。

    在動物界中,除了在發情期,雌性通常會拒絕雄性的要求,以減少性的需求到适當程度,不像如今人類的好色。

    法國劇作家博馬舍(Beaumarchais,1732&mdash1799年)說:&ldquo除了在極其饑渴的情況下,人與禽獸在吃喝方面是不同的,而且性行為的無節制也異于禽獸。

    &rdquo我們發現,在原始人類中,與月經期中的婦女發生性行為被列為禁忌,這一點與動物界中的限制相似。

    除此以外,婚前的性交在最單純的社會裡是毫無約束的。

    北美洲的印第安男女自由婚配,這些婚前性關系對婚姻不構成障礙。

    在巴布亞新幾内亞,人們很年輕時就開始性行為,婚前亂交已成定規。

    西伯利亞索約特族(Soyot)、菲律賓伊戈羅特族(Igorot)、緬甸北部的土著、南非洲卡菲爾黑人與布須曼族、非洲中西部尼日爾河與東部烏幹達的一些部落、南太平洋的新喬治亞島、澳洲南部默瑞島、印度洋安達曼群島、塔希提、波利尼西亞、印度阿薩姆等地,都有婚前性行為的自由。

     在這樣的情況下,原始社會裡不可能發生很多的賣淫勾當。

    這個&ldquo最老的行業&rdquo還是比較年輕,它是随着婚前性自由的消失、财産與文明的誕生而來。

    在各地,我們發現一些女孩借短暫的賣身獲得一筆嫁妝,或為廟堂捐獻。

    但必須是當地的倫理法則認為這是一種救濟貧困的父母或為了祭神的虔誠奉獻,方能這麼做。

     貞操觀念是相當晚近才發展起來的。

    原始時代的少女不怕失去童貞,而怕不能生育。

    婚前懷孕非但不會有所阻礙,反而有助于找到歸宿,因為這可以澄清一切對不育的懷疑,也是多子多孫有力的保證。

    在财産觀念沒有産生以前,比較單純的部落并不重視貞操觀念,因為貞操的保留表示該女子并不為人喜愛。

    在堪察加半島,新郎若發現他的新娘是處女,會非常難堪,并責罵她的母親為何對養育女兒如此疏忽大意。

    有些地方竟認為童貞是婚姻的障礙,因為它将使她的丈夫面臨違犯禁忌的困擾,該禁忌不準他使任何族人流血。

    有時,女孩竟因此自動奉獻與陌生人,以免除丈夫違犯禁規。

    在印度西南的馬拉巴(Malabar),女孩子主動服侍過路的客人,都是出于處女找不到丈夫的緣故。

    在有些部落,新娘在結婚當天自願獻身于參加婚禮的客人,然後再與新郎同房。

    另一方面,新郎也可以雇用人來先行奪取新娘的童貞。

    在菲律賓的某些部落,特别任命一位拿高薪的官吏,專司為這些未來的新郎先行破身的任務。

     是什麼原因使童貞從被視為缺點,轉變為婦女的美德,并使它成為所有較高文明沿用的道德律中的要素之一呢?無疑是财産制度所緻。

    婚前的貞操對于一般少女來說,是父系制裡的男人将他的妻子視為财産所有權的一項延伸。

    在買賣式的婚姻裡,當一個處女的新娘賣價比她那些瘦弱的姐妹要高時,處女的價值就提高了。

    處女是用她的過去清白以保證未來婚姻的忠貞,現在男人之所以對貞操如此重視并對之疑慮重重,主要是因為這樣可以避免把财産遺留給非自己親生的子女。

     男人從未想到用同樣的限制約束自己。

    在曆史上,從沒有堅持男人婚前的貞操,在文字裡也從未有過絕對的&ldquo處男&rdquo。

    在希臘,所說的童貞女神也是專為女孩而設,并對之有百般壓制。

    北非撒哈拉的圖阿雷格族(Tuareg),對犯過失的女孩或姐妹都處以死刑。

    蘇丹北部努比亞、阿比西尼亞、索馬裡等族對他們的少女施以殘酷的鎖陰器&mdash&mdash在外陰唇上加上環形物或鎖以防止性交。

    又使用隔離的方式以避免少女受到外來的誘惑。

    在所羅門群島内的新不列颠島,富有的父母一般将女兒幽禁5年(這段時期被認為是危險時期),并派可靠的老婦人監守門戶。

    女孩絕不許外出露面,僅能見親戚幾面。

    在婆羅洲的一些部落,将未婚少女幽禁在偏僻地區。

    從這些原始的風俗到印度婦女隔幔的深閨習慣僅一步之差,再次說明了&ldquo文明&rdquo是多麼接近&ldquo野蠻&rdquo。

     端莊的氣質來自純真與父權制。

    許多部落至今仍不以赤身裸露為恥,事實上有些人會因穿衣服而感到羞恥。

    蘇格蘭傳教士利文斯通(Livingstone)要求主人穿上衣服接待他的夫人時,所有非洲人都為之捧腹。

    巴隆達(Balonda)的皇後在接見利文斯通時也是一絲不挂。

    此外,有少數部落對公開性交并不引以為恥。

    端莊的氣質起初被認為是婦女在月經期中的一種感覺,而在這一時期,對女性的接近被列為禁忌。

    當買賣式婚姻出現後,少女的童貞帶給她們的父親一些好處,使用隔離與強制來維系童貞引起少女對貞操産生義務感。

    其次,婦女的端莊也是在買賣式的婚姻下,妻子對丈夫一種财務上的義務感,它杜絕任何未能帶給丈夫報酬的紅杏出牆。

    雖然使用衣物來遮體的動機還未發生,穿衣服的需要卻在此時出現:許多部落少女在婚後才穿衣服,這是為了表示她已有了丈夫,也為了遏止男人對她大獻殷勤;原始人并不贊同《企鵝島》(PenguinIsle)著者的意見&mdash&mdash穿上衣服會激發淫蕩。

    不管怎樣,穿衣與貞操沒有必然的瓜葛存在。

    一些遊曆者的報道說,非洲的倫理竟與衣服的多少成反比,很顯然,男人認為的恥辱完全是根據團體的禁忌法則與風俗而定。

    但古埃及的婦女、19世紀的印度婦女及20世紀荷屬東印度的巴厘島人一直認為露出乳房并不可恥。

     我們絕不能由于倫理因時與地的不同而大異其趣,便下結論認為它毫無價值,不如立即抛棄各個團體自己的倫理風俗,而将曆史上所見的全部倫理風俗加以統一。

    然而,僅憑借單一的人類學說是挂一漏萬和極危險的事,如法國小說家阿納托爾·法朗士(AnatoleFrance,1844&mdash1924年)所說:&ldquo倫理是一個社會裡所有偏見的總和。

    &rdquo這的确是一針見血的說法。

    又如,阿納卡西斯(Anacharsis)在希臘人當中曾這樣說:&ldquo一個人将一些團體認為神聖的風俗混合一起,随後又将一些被團體認為不道德的風俗全部取消,最後将一無所得。

    &rdquo但這并不能證明倫理毫無價值,它隻是說明社會的體系以各種不同的方法加以保留。

    社會體系仍是必需的,運動遊戲也必須有規則才能進行。

    人們更需要了解,在日常的生活環境裡,人們彼此之間盼望的是什麼。

    因此,在社會裡大家一緻遵行的倫理與倫理的内容同樣重要。

    由于倫理相對性的發現,我們過分地否定了群體的風俗與倫理,而這正表露出我們心理上的幼稚無知。

    也許再過10年,我們才會了解在一個團體的倫理規範中可能具有更多的學問,這一種族曆代相傳且系統的經驗比現在大學裡的課程有過之而無不及。

    不久,因那種不成熟的認識而讓我們不能了解的都将被認為是真實的。

    由慣例、傳統、風俗與法律組成的複雜的社會結構,是曆經千萬個年歲與億萬個心智形成的結晶。

    而一個人窮畢生的心智也不可能窺其全貌,何況以短短的幾十年。

    謹以倫理是相對的與不可或缺的來作為我們的結論。

     既然古老與基本的風俗經過多少世紀不斷地嘗試與改進,選擇一些足以代表團體的方式,撇開它們在曆史上的相對性、與買賣婚姻的結合及對神經衰弱症的貢獻,我們定可在童貞與端莊的氣質裡找出一些社會的效用或生存的價值來。

    端莊的氣質是一種戰略性的後退,它能使少女在選擇配偶時有較多的考慮,并可迫使對方為了争取她的芳心而表現出他的高尚氣度來,也會因情欲導緻的羅曼蒂克愛情意識來提升女方在男方眼中的價值。

    這種對于童貞的諄諄教誨,足可消滅原始人類性生活的純粹和無拘束。

    但由于阻止過早的性發洩和防止未成熟的母性,童貞可以填補存在于個體的性成熟與心理成熟之間的空隙,更可借此加強個人生理與精神的健全,延長少年期與學習期,進而提高種族的水準。

     由于财産制度的發展,私通漸漸地由可原諒的過失變為不可赦的大罪。

    據我們了解,一半的原始人類對此并不重視。

    财富的産生不僅帶來了男人要求婦女絕對的忠貞,并促成男性視女性為己物的态度,甚而産生因擁有她的身體與靈魂才将她轉借賓友的畸形意識。

    風行于印度的寡婦殉死(Suttee),即是這一構想的具體體現:婦女必須随同主人的其他遺物一同下葬。

    在實行父權制的地區,私通與偷盜被列為同等罪行,也被認為是對專利品的侵犯行為。

    對通奸的懲罰因其程度而有差别,如在最單純的部落裡無須受罰,但在美國加州的某些印第安部落裡,通奸的婦女要剖腹自殺。

    經過多少世紀以來的處罰,妻子貞節的新婦道才真正建立,并在婦女的心中培養出一種相當的&ldquo良知&rdquo來。

    許多印第安部落對他們的統治者從未接近過女色的美德,感到非常驚奇。

    一些男性遊客也希望某一天歐洲和美洲的婦女也能與非洲祖魯人和巴布亞新幾内亞人的妻子一樣忠實于她們的婚姻。

     在早期的巴布亞與更原始的民族,男人不難尋得借口與妻子離婚。

    美洲印第安人的婚姻很少有超過幾年的。

    美國人種學家亨利·斯庫克拉夫特(HenryR.Schoolcraft,1793&mdash1864年)說:&ldquo很多老年與中年男人有不少妻子及遍布各地的子女,而他們互不認識。

    &rdquo他們嘲笑歐洲人終其一生隻有一個妻子,他們認為天生我材是為了享樂,而不是為了長相厮守,除非妻子與他們性情相投、水乳交融。

    北美洲印第安切羅基族人(Cherokee)一年換妻3至4次。

    較保守的薩摩亞人夫妻也隻生活在一起3年。

    自從安定的農業生活開始,夫妻結合的時間變得較為長久。

    在父權制的體系下,男人發現離婚并不經濟,因為失去一個妻子等于少了一個奴隸,自然減少了利潤。

    因為家庭變成了社會的生産單位,共同耕地是按土地的大小與耕種人的同心協力來獲得效益&mdash&mdash其他的生産活動也是一樣。

    另外一點是夫妻結合的結束必須要一直等到最小的孩子長大成人。

    更因為生活的忙碌沒有時間再談新的情愛,雙方由于甘苦共嘗、患難同擔,而有長相厮守的必要。

    等到進入城市工業化階段,随着家庭的人口規模減小與經濟重要性的降低,離婚又漸次普遍了。

     一般而言,有史以來,男人為了多要子女而重視母性,而婦女對生育的知識不斷增加,卻秘密地設法來減輕此重擔,使用衆多的方法來減輕母性生育之苦。

    原始的人類并不在乎人口的衆多,一般情況下子女即是财産,而男人唯一的遺憾是這些孩子不能都是男孩。

    婦女發明了堕胎、殺嬰與避孕&mdash&mdash甚而在原始人類中已在使用避孕,這的确是一項驚人的發現。

    為了避免生育,自&ldquo未開化&rdquo進而到&ldquo文明&rdquo的婦女,她們所有的動機何其相似:逃避哺育下一代,保存青春美貌,避免過分生育以期善盡母道,求長生不死等。

    最簡單的減少生育的辦法,是在哺乳期中避免與男人同房,如此可以多年不育。

    在美國明尼蘇達州的夏延(Cheyenne)印第安人婦女中曾流行一種風俗,在第一次生育後須隔10年才生第二胎。

    在所羅門群島的新不列颠島,婦女婚後2到4年才生育。

    巴西圭亞庫魯斯(Guaycurus)族的人口不斷地減少,因為婦女30歲以後才選擇生育。

    在巴布亞族流行堕胎,因為婦女一緻認為子女是一項負擔,甯可死去也不願生育。

    新西蘭棕色毛利人婦女用草藥或借人工使子宮偏位以免受孕。

     如堕胎不成,即行殺嬰。

    在很多原始民族中,新生兒若畸形或患疾病,或是私生子或生産時母親已死,則被準許殺害。

    還有些部落,若他們自認為孩子出生的環境不吉利,也要将之殺害。

    為了限制人口,似乎每種可行的節育方法都是有益的。

    因此,邦代(Bondei)居民将凡是出生時頭向前的嬰兒統統勒死;堪察加半島的人對凡在暴風雨時出生的嬰兒也加以殺害;馬達加斯加部落将凡出生在3月或4月或在每個月最後一周的星期三或星期五的嬰兒全部抛于野外、投水淹死或活埋;若生了雙胞胎,則被認為犯了通奸罪,因為一個人不可能同時做兩個孩子的父親,因此其一或兩個嬰兒都要被處死。

    殺嬰在遊牧民族中最為流行,因為生育撫養是長途跋涉中的一大難題。

    加拿大維多利亞省邦傑朗(Bangerang)部落在全部出生的嬰兒裡要殺害一半;巴拉圭倫瓜人(Lengua)隻許每一家每7年生一個孩子;南美洲阿比龐(Abipon)印第安族部落在人口方面實行法國式經濟思維,隻許每家生一男一女,其餘都在出生時殺害;遇上災荒歉收或存在潛在威脅時,很多部落将新生嬰兒殺害,一些部落竟将嬰兒權充食物。

    一般來說,女嬰總是殺嬰的唯一對象,間或也有被虐待緻死的,為了誘使她的靈魂在下一次投胎時變為男性。

    他們對殺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