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文明的倫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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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存在是靠秩序,維系秩序的是規章。

    我們可以以此作為曆史的一個定律,即各式各樣的法律是由風俗的力量轉變而來,如同各種不同的思想是由本能的沖動轉變而來一樣。

    有些規章是生活必需的,它們可因不同的團體而異,但在同一團體中必須是一緻的。

    這些規章可能是慣例、風俗、倫理或法律。

    慣例是被一個民族認為有利的行為模式。

    風俗是由于連續不斷地被各個世代沿用,并由嘗試、錯誤、消除等自然的選擇後被一民族接受的慣例。

    倫理則是一些風俗,而這些風俗被大家認為是他們利益與發展不可或缺的重心。

    在沒有成文法的原始社會,凡人類居住的場所全靠不可缺少的風俗與倫理來維系,并帶給社會秩序以安定和連續性。

    随着時間的漸進,風俗因長久反複地沿用而變為人們的第二天性。

    如果觸犯了它,就會給人們帶來某些恐懼、不安與羞恥。

    這就是良心或倫理意識的起源,即達爾文認為是人與動物最大的區别所在。

    在其較高的發展階段,良心成為社會的良知&mdash&mdash個人有屬于團體的感覺與對社會應有的忠誠與體念。

    倫理是個人與團體以及每個團體與其他較大團體應有的協調合作之道。

    當然,沒有倫理,不可能産生文明。

     婚姻 構成團體倫理典範的種種風俗習慣的首要使命,就是規範兩性之間的關系,因為兩性關系正是失調、暴力與堕落的根源。

    婚姻是兩性關系最基本的形态,也可以說是為了養育後代才使兩性有了結合。

    它是不斷改變而且未定型的風俗,在整個曆史過程中,它曆經每種料想得到的形式與實驗,從原始無配偶結合的生育到現代有配偶而不願生育的結合等。

     我們的動物祖先發明了婚姻。

    一些鳥獸以永不離棄的一夫一妻制來生育後代。

    在大猩猩與巨猿中,配偶的結合會持續到哺育期,而且具備不少的人性。

    雌猩猩如有任何近似有失婦道之處,立遭雄猩猩的嚴厲懲罰。

    德·克雷皮尼(DeCrespigny)說:&ldquo在婆羅洲的猩猩,一家裡住着雌、雄與一個幼兒。

    &rdquo薩維奇博士(Dr.Savage)關于大猩猩的報道則說:&ldquo常見老猩猩聚坐在樹下,大吃果實并高談闊論,下一輩的則圍繞左右,跳躍嬉戲于枝葉間,高聲笑鬧,其樂融融。

    &rdquo它們的婚姻較人類為早。

     沒有婚姻制度的社會确實少見,但忠于研究調查的人在從較低級的哺乳動物的亂交到原始人類的婚姻中,發現了不少轉變的形迹。

    在斐濟島東北的富圖納(Futuna)島與夏威夷,大多數的人都不結婚,非洲西南部黑人盧布斯(Lubus)族裡的擇偶自由而且亂交,并無婚姻觀念。

    婆羅洲的一些部落雜居一處,也沒有婚姻關系,比鳥類還自由。

    在上古俄羅斯的一些民族裡,男人與女人亂交亂配,因此婦女沒有一個是有固定丈夫的。

    非洲的俾格米人&ldquo沒有婚姻法制,完全依照動物的本能行事,毫無拘束&rdquo。

    這種原始的&ldquo婦女國有化&rdquo配合着原始土地與食物的共有制,在人類社會早期就已消失,幾無蛛絲馬迹可尋。

    一些記憶仍以各式各樣的形式遺存着:原始人類認為,一夫一妻制即是一個女人被一個男人獨占,這是不自然也是不道德的;在定期舉行的狂歡節裡,他們暫把性的約束放在一邊,婚前的女孩要在如巴比倫的邁利塔(Mylitta)廟中,将她們奉獻給向她們要求的任何男人;租妻的風俗在許多原始好客的行為準則中還是相當重要的一部分;在上古封建歐洲,婦女所謂的初夜權,是由領地的首領代行古代部落的權柄,先行奪取新娘的貞操,再由新郎完成結婚儀式。

     這些雜亂的關系逐漸被各種不同的暫時的結合方式取代了。

    在馬來半島的山裡人(OrangSakai),女孩子有一段時期要與每個男人單獨地交合,然後周而複始。

    對西伯利亞的雅庫特(Yakut)、南非洲的博托庫多斯(Botocudos)及許多其他的民族而言,婚姻頗富實驗的意味,隻要任何一方願意即可解除婚姻,而不必陳述理由。

    在布須曼族,隻要一方提出異議而結束同居後,馬上就可與新的對象結合。

    在非洲西南部的黑人達馬拉(Damara)土著,依英國科學家、作家弗朗西斯·高爾頓(FrancisGalton,1822&mdash1911年)爵士所說:&ldquo配偶多半每星期都交換一次,假若不去查問,根本就不知道這些婦女的臨時丈夫為何許人。

    &rdquo在白拉(Baila)族裡,&ldquo婦女也被男人相互交換着,一經雙方同意即可離棄現任丈夫而投奔另一個男人。

    年輕的女孩通常都有四五個丈夫,而且多是健在的&rdquo。

    在夏威夷,婚姻最早的意義是嘗試。

    在1個多世紀以前的塔希提,如雙方同居後長久沒有生育,便可以随意分居。

    即使隻有一個孩子,父母也可将其害死,而他人無權過問,或是夫妻帶養孩子而保持較永久性的關系;男方為了讓妻子擔任哺養孩子的任務,相應地要答應援助女方的要求。

     馬可·波羅寫到,在13世紀居住在現今中亞的克裡雅(Keriya)部落,&ldquo男人婚後離家20日,如妻子情願,她就有權再找一個丈夫,同樣地,男方也可以在他居留的地方再次結婚&rdquo。

    現代婚姻與倫理的革新看來是何其陳舊。

     法國人類學家萊圖爾諾(ChariesJ.M.Létourneau,1831&mdash1902年)對婚姻的說法是:每一種野蠻或未開化社會時期裡所有可能的實驗都曾試過,或仍在各種族裡沿用着的(婚姻結合),一點也沒有那些普遍流行在歐洲的倫理觀念。

    在婚姻關系的實驗之外又加上了親戚關系的實驗。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發現&ldquo集體的婚姻&rdquo,即屬于同一團體的男人與屬于另一團體的女人同時結婚。

    例如,在個别地方就有這樣的風俗,弟兄一組與姐妹一組結婚,而且在這兩組婚姻中實行性的共通制,任何男女皆可同居。

    恺撒說在古代大不列颠也有同樣的風俗。

    另一個風俗産生于猶太人與其他古代的民族裡,就是男人有義務與其兄弟遺下的寡婦結婚,這項規矩對美洲的奧南(Onan)印第安人是一大困擾。

     人類是怎樣以個人的婚姻來取代原始社會裡的半雜交呢?既然絕大多數原始人類在婚前關系方面不受約束,顯然生理的欲望不會帶來婚姻法規的産生。

    由于婚姻帶有它的諸多限制與心理上的沖動,以緻不可能與可以滿足人類情欲的性的共通制度相提并論。

    個人婚姻的建立也不是在一開始就有了任何優于由母親、母系家族和部族來哺育孩子的方法。

    某些強有力的經濟動機誠然有助于婚姻的進展。

    在所有的可能性裡(我們必須提醒自己,到底我們知道有多少的可能性),這些動機都與新興的财産制度有關。

     個人的婚姻源于男人想獲得廉價奴隸,并避免将自己的财産遺留給其他人的子女的欲望。

    多配偶在各地所見都是一妻多夫制,如在印度北部的托達人(Toda),在這些地方,男人的數目遠超過女人,因此這個風俗一直保存下來。

    但這種風俗不久就改變,女人成為征服者&mdash&mdash男人的獵物,多配偶就變為我們通常所稱的一夫多妻制了。

    很多原因促成了它的普遍性。

    在早期的社會,因為狩獵與戰争,男人的生活較為危險,故死亡率遠較婦女為高。

    婦女數量的過剩,迫使她們要在一夫多妻制與不生育的獨身生活之間做出選擇。

    那些要求高生育率以補償高死亡率的人無法容忍女子成為怨女,鄙視無配偶與無子女的婦人。

    又因為男人喜好變換,喜新厭舊,如安哥拉的黑人所說,他們&ldquo不會老吃同一樣菜&rdquo。

    同時,男人喜歡有一個年輕的配偶,而在原始的集體裡,婦女們衰老得很快。

    婦女們自己也較喜歡一夫多妻制,這樣便可有充裕的時間來哺養子女,在減少婦女過分勞累的同時,并不幹擾男人好色和多子的傾向。

    有時,第一個妻子為家事操勞所苦,甯願為丈夫找一名小妾,這樣可減去她本身的勞役,而多生子女也可以增加家庭生産的力量與财富。

    子女是經濟的資産,男人在妻子身上投資是為了獲得有如利息似的子女。

    在父系制裡,妻子與子女簡直是男人的奴隸,多妻多子也便于增加财富。

    窮人隻能一夫一妻制,但總認為這是恥辱的現象,并不斷向往有一天也能成為一夫多妻的男人,擁有受人尊敬的地位。

     無疑,一夫多妻的婚姻在女人多于男人的原始社會裡盛行一時。

    一夫多妻制較當代一夫一妻制具有較高的優生價值:因為在現代的社會裡,有能力與精明的人結婚愈晚,子女也便愈少;在一夫多妻制裡,愈能幹的人可以獲得最好的配偶,而子女也很多。

    因此,一夫多妻制在所有未進化的民族中一直遵循着,甚至也存在于大多數文明的人類中。

    某些條件阻止了它的發展。

    由于安定的農耕生活減少了危險與動亂,兩性人數趨于均衡。

    在這種環境裡公開的一夫多妻制,即使是在原始的社會裡也變成少數富豪的特權。

    大多數人采取一夫一妻制可以防止通奸,而其他情願獨身或不打算生育的少數人,也可以使一夫多妻的富豪造成的影響得到淡化。

    在兩性數量接近時,男性的妒忌與女性的占有欲便促成更有利的狀況。

    因為強者不能多妻,除非是奪取他人的妻子,再不然就是違背他們自己的初衷,一夫多妻制成為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隻有絕頂聰明的人才能做到。

    随着财産的增多,男人們不願将資産分散為小股饋贈,因而轉變為将妻子分為嫡妻與庶妾,隻有嫡妻的子女可以繼承遺産。

    逐漸地,嫡妻成為唯一的妻,而妾則變得不公開、分開居住甚或漸漸消失。

    自基督教義倡行以來,在歐洲,一夫一妻制已取代了一夫多妻制而成為合法的兩性結合的表面形式。

    但一夫一妻制像文字與國家一樣是人為的,它屬于文明的曆史,而不是屬于文明的起源。

     不管雙方采取怎樣的結合形式,婚姻對于幾乎所有的原始人類來說,都是義務的。

    沒有結婚的男人在團體裡沒有地位,或被視為半個人。

    與外族通婚同樣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一個男人總希望從外族娶妻而不從自己本族擇偶。

    這一風俗的興起是否因為一種近親繁殖帶來不良後果的心理暗示,或是因為這種團體與團體的結合可以締結或加強政治上的聯盟,提高社會地位或減少戰争的危險,或者因為從外族部落娶妻是當時流行的時尚,或是因為近親繁殖受輕蔑與疏遠,而這些都增加了這一風俗的魅力&mdash&mdash這些我們并不清楚。

    在任何狀況下,這種限制幾乎在初期的社會都很普遍。

    雖然不斷地被埃及的法老、托勒密王及南美洲的印加人(Incas)破壞,因為他們偏愛兄弟與姐妹通婚,但這項限制仍然存留在羅馬與現代法律中,并自覺或不自覺地決定了現代人的行為。

     男人如何從其他部落獲得妻子呢?隻要是母權制的地方,男人們都必須前往女方家族居留。

    自父權系統發展後,男方在一段服侍期屆滿後,可向女方家長請求攜同他的新娘回到男方的家族。

    如雅各(Jacob)為了妻子利亞(Leah)與拉結(Rachel),而去侍奉她們的族長拉班(Laban)。

    有時男方全憑赤手空拳赢得縮短服侍的期限。

    去偷搶妻子是一件有利的事,也就是說,不僅她會成為一個廉價的奴隸,并且能生育一批新的奴隸。

    這種搶奪的婚姻盡管不是當時的慣例,但仍不時發生在原始的世界裡。

    北美洲印第安人的婦女常常像戰利品一樣被瓜分,在某些部落裡,丈夫與妻子之間說的是彼此都不了解的語言。

    俄羅斯與塞爾維亞一帶的斯拉夫人,直到上個世紀(19世紀),還偶爾實行着這種搶奪式的婚姻。

    [1]這種搶奪式婚姻的痕迹仍留在一種風俗裡,便是在某些婚禮儀式中發動新郎搶劫新娘。

    總之,這些都合情合理地發生在部落之間沒完沒了的戰争裡,也是兩性之間永無止境的戰争的邏輯出發點,而它的終止猶如夢幻虛無,永不會出現。

     随着财産制度的興起,付給女子的父親豐富的物品或一筆金錢都較方便,因而無須服侍外族或去冒因搶婚引起的暴力與争執的危險。

    因此,在初期的社會裡,這種父母安排下的婚姻,便成了一種慣例。

    一種轉變的形式發生在大洋洲的美拉尼西亞地區的部落,他們誘走妻子後隻要給予女方家庭一定的補償,這一偷盜就被認為是合法的。

    在新幾内亞一些土著中間,男人誘拐了女孩将她藏起來,再找人去與她父親磋商價格。

    為了平息在倫理上發生的争執與責難,滋生了用金錢賄賂之風。

    一個新西蘭的土著毛利(Maori)母親大聲咒罵與她女兒私奔的青年,直到那個青年向她奉上一條毯子。

    她說:&ldquo這就是我要得到的,我隻要這條毯子,因此我才哭鬧半天。

    &rdquo一般來說,新娘總要比一條毯子值錢:在南部非洲的霍屯督蠻族,她值一頭公牛或一頭乳牛;在北部非洲的克魯(Croo)族,她值三頭乳牛與一隻羊;在南部非洲的黑人卡菲爾族,依女孩家庭的等級值6至20頭牛;在西非的多哥(Togo)族,她可換取16元現金和6元的貨品。

     在原始的非洲,盛行買賣婚姻制,這在古代印度與朱迪亞(Judea)、哥倫布以前的中美洲與秘魯等地都曾盛行一時,同樣的例子在現代的歐洲也有。

    父親視女兒為己物,在相當的範圍内,隻要他認為适當,就有權處置她,這些都是父系制下自然發展的産物。

    南美洲奧裡諾科(Orinoco)河沿岸的印第安人認為男方應給予女方父親一定的補償,作為撫養費用。

    有的家庭甚至将女孩在新娘展覽會中亮相,讓男士們來挑選。

    因此在非洲東部的索馬裡(Somali),新娘都盛妝并灑上香水,騎馬或步行來吸引男方争出高價。

    沒有一項女方反對買賣婚姻的記錄出現,相反,卻以能獲高價而沾沾自喜,并對獲價低廉者予以冷嘲熱諷。

    她們相信,在婚姻交易裡,男子總是付出很少而所獲較多。

    另一方面,女方家長在獲得男方付款後,也禮尚往來地回贈禮物。

    時日運轉,禮物的價值愈來愈接近男方所付之數額。

    富有之家為了大肆渲染女兒出嫁而漸漸加重禮物,進而演變出日後例行的嫁妝。

    後來演變到由女方家長為女兒買進丈夫,代替(或同時并行)了男子買妻子的慣例。

     在所有這些婚姻的形式與種類裡,很難找出帶有羅曼蒂克愛情的意識來。

    我們在新幾内亞的巴布亞(Papuan)地區找到了少數帶有愛情的婚姻。

    在其他原始民族裡也找出了一些愛情的事例(基于相互的忠誠更甚于相互之間的需要),但這些附帶的故事與婚姻本身毫無關系。

    在單純的生活裡,男人為了廉價的奴隸、光耀門第與一日三餐而結婚。

    英國探險家理查德·蘭德(RichardL.Lander)說:&ldquo在非洲的雅裡巴(Yariba),土著舉行婚禮極其簡陋,不值一談。

    男人眼裡的娶妻有如去田裡砍伐一車玉米,毫無情感可言。

    &rdquo因為在原始社會裡,風行婚前關系,情欲不可能憑克己來杜絕,因此對妻室的選擇并不會造成影響。

    同一原因&mdash&mdash欲望與滿足之間幾乎沒有時距&mdash&mdash對起伏不定的内在欲望沒有時間去抑制并進而使它理想化,這種情欲的抑制正是少年時期出現的羅曼蒂克愛情的根源。

    這樣的愛情遲至高度發展的文明社會才能産生。

    在文明的社會裡,倫理的出現規範了欲望,财富的産生緻使某些男人能出高價,而女人提供奢侈與優美的羅曼蒂克氣氛。

    原始民族生活窮困,何來羅曼蒂克呢?在他們的歌詞中我們很難發現有愛情詩般的韻味。

    傳教士将《聖經》譯成北美洲阿爾岡昆(Algonquin)印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