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明的政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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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經濟學家薩姆納說:&ldquo國家是武力的産品,并憑借武力而存在。

    &rdquo 狩獵與遊牧部落經常對定居的農耕集團施以暴力。

    因為農耕是教人以和平的方法過着平淡無奇的生活,并終生從事勞動。

    他們日久成富,卻忘了戰争的技巧與情趣。

    獵人與牧人習于危險,并長于砍殺。

    他們認為,戰争隻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狩獵而已,而且不會覺得危險。

    一旦樹林裡的獵物被捕殺殆盡,或由于草原的枯萎而使牛群的畜牧減少,他們便妒忌鄰近村落的肥美原野,并編造一些理由去攻擊、侵略、占領、奴役與統治。

    [1] 國家是一項晚近的發展,幾乎不曾在有記載的曆史之前出現過。

    因為它預示着同一個社會中組織原則的一個轉變&mdash&mdash由王權到統治權。

    而在原始的社會裡,王權才代表統治。

    凡是結合了一些不同的自然集團而成為一個有系統與貿易的有利單位,便是統治權行使得最成功的地方。

    即使這樣的征服很少能持久,但若能運用新的工具與新的武器來促進發明與進步,那麼統治者自身力量的增強足以平定反叛。

    在長期穩固的征服下,統治的原則勢将趨于隐匿,而且幾乎無人知曉。

    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直到革命領袖德穆蘭(CamilleDesmoulins,1760&mdash1794年)提醒,人們才覺悟,那些使用武力來征服他們達1000年之久的貴族政治來自德意志。

    時間認可了一切,甚至劣迹昭彰的贓物,在強盜子孫手裡一變而為神聖與正當的财産。

    每個國家,一開始都是強制的。

    但服從的習慣竟變成了良知,不久每個人都會為忠于國家而深受感動。

     人們是真實的,然而國家一經成立,立即成為典章制度不可或缺的支柱。

    當貿易通商聯結了家族與部落,這些關系不依于王權,而是全靠相互不斷的接觸而長成,因此必須有一套人為的規則。

    村落的組織可作為一個範例。

    它以地方組織的形式來取代部落與家族,并通過吸納一些家族頭領,成為一個小地區中既簡單又近似民主的政府。

    但這些組織的存在與數量增多,需要由外在的力量來規範組織之間的關系,并将之編織到一個較大的經濟網。

    雖然就起源而論,國家像食人的妖魔,但它提供了這項需要;國家不僅是一個有組織的武力工具,也是調整那些構成複雜社會的無數有沖突的團體利益的工具。

    國家将其權力與法律向外逐漸擴張,對外的戰争帶來的破壞遠超過了以往,它仍然擴大并維持内部的和平。

    國家為了對外的戰争,必須緻力于内部的安甯。

    人們繳納賦稅,認為這較内部自相争戰為好;甯肯供奉匪首,也不賄賂所有的匪徒。

    由社會進而為政府,這可以從巴幹達人(Baganda)的事迹來判定:國王一死,無法之人借機叛亂,肆行劫掠,每個人都武裝起來應付這一變亂。

    如英國政治家斯賓塞(CharlesSpencer,1674&mdash1722年)所說:&ldquo沒有獨裁的統治,就不可能有社會的進化。

    &rdquo 一個國家若全憑武力,是不會持久的。

    因為人們雖易于上當,但也是難于控制的。

    而且,國家權力如征稅權,成果可觀,在于其運行得既間接又無形。

    因此,一個國家為了維系其存在,必須使用并設置許多教化的機構,諸如家庭、教堂、學校,借此将愛國心與個人的自尊感,習慣般樹立在每個國民心中。

    這樣,可以省去上千名警察,培養國民在戰時不可或缺的同仇敵忾之心。

    總而言之,統治的精英階級,盡量尋求将其強大的統治權轉變成法令規章,運用得宜即可向人民提供一些樂于接受的安全與秩序,并承認&ldquo屬民&rdquo(Subject)[2]的一些權利,以争取大衆樂于守法并與國家結為一體。

     法律 法律與财産、婚姻、政體同時而來,在最低等的社會沒有法律亦可。

    英國探險家華萊士(AlfredR.Wallace,1823&mdash1913年)說:&ldquo我曾與南美洲和東方的未開化的人類居住一起,他們沒有法律,也沒有法庭,但村莊的輿論可以自由地表達。

    每個人小心翼翼地尊重他人的權利,因此很少有侵犯他人權利的事情發生。

    在這樣的團體中,所有人都近乎平等。

    &rdquo美國小說家赫爾曼·梅爾維爾(HermanMelville)在寫《馬克薩斯島民》(MarquesasIslanders)一書時同樣說:&ldquo我住在波利尼西亞泰皮族裡,沒有一個人公開做出違規的事情。

    人們一直過着空前和諧與安定的生活。

    我敢冒昧且極審慎地說,這是基督徒精誠與虔誠的結合。

    &rdquo俄國政府曾在阿留申群島上設立了法庭,50年内從未使用過。

    美國人類學家布林頓(DanielG.Brinton,1837&mdash1899年)報道說:&ldquo罪犯與犯法行為在易洛魁人的社會裡很少出現,他們似乎沒有一部刑法。

    &rdquo這就是無政府主義者長久以來渴望的理想狀态。

     對這些描述,必須做某種程度的修正。

    自然的社會擁有相對的自由,主要是因為人們受風俗的規範,而這些風俗像法律一樣嚴格而不可冒犯,其次人們将犯罪視為個人私事,可以由個人的殘酷報複來了結。

     在所有的社會現象之下,風俗具有巨大的穩定作用。

    當法律阙如、變換或中辍時,這個被思想與行為依賴的基石,提供了一些安定社會與維系秩序的工具。

    風俗為團體也提供了同樣的安定力量,借此帶給人類以遺傳與本能,并予個人以習慣。

    這些常規使人們心智健全,假若沒有一些習慣來遵循,那麼思想與行動在不知不覺中失之悠閑,精神彷徨不定而流于瘋狂的行為。

    經濟法則使人們依自己的本能與習慣、風俗與傳統的不同而各行其是,對重複的刺激或慣例的情況,最方便的反應方式就是自動的反應。

    思想與革新都對常規構成騷擾,除非為了不可避免的再适應或前途的美景,否則人們是忍受不了的。

     當宗教将超自然的良心制裁,注入這一習慣風俗的自然基礎,而且人類祖先的生活方式被視為神的意志時,風俗習慣的拘束力會比法律更強而有力,并因之減少原始社會的自由。

    違犯法律會受到一半以上民衆的羨慕,因為他們暗自嫉妒善于哄騙之人。

    但冒犯了風俗,就會招來普遍的敵對,因為風俗來自人民内心的信服,而法律是靠上級對下級的強制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