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絕對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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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要為他保證這個超額利潤,就必須有追加的較壞土地獨立地開墾和獨立地出租&mdash&mdash卻無可反駁地證明了,舊有土地上的追加投資,已不足以保證必要的增加了的供給。
一個假定排斥另一個假定。
誠然,現在可以說,最壞土地A的地租,不論和土地所有者自耕(但這隻是一種偶然的例外)的土地比較,還是和投在不提供任何地租的舊租地上的追加投資比較,它本身都是級差地租。
但是,1.這個級差地租不是由于各級土地肥力的差别而産生的,因而不是以A級土地不支付地租,其産品按生産價格出售這一點為前提。
2.同一租地上的追加投資是否提供地租的問題,和新耕種的A級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問題完全無關,這正象下面這種情況一樣,例如,同一生産部門的另一個工廠主是把不能全部在自己的企業中增殖的資本的一部分投在有息證券上,還是對他的企業進行所得利潤雖不充分但還是大于利息的某種擴大,也和新的獨立的工廠企業的建立完全無關。
這對他來說是次要的事情。
另一方面,追加的新企業必須提供平均利潤,并且正是希望得到平均利潤才建立的。
當然,舊租地上的追加投資和A級新地的追加耕種會互相成為限制。
追加資本能在比較不利的生産條件下投到同一租地上去的界限,是由A級土地上進行競争的各個新的投資決定的;另一方面,這一級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也受到舊租地上進行競争的各個追加投資的限制。
不過,這一切錯誤的辯解,都解決不了問題。
這個問題簡單地說就是:假定谷物(我們在這種研究中以谷物代表一切土地産品)的市場價格已足以使部分A級土地得到耕種,已足以使這些新土地上的投資得到産品的生産價格,即資本的補償加上平均利潤。
也就是說,假定資本正常增殖的條件在A級土地上已經存在。
這就夠了嗎?這時,這個資本是否就能實際投入呢?或者,市場價格還必須上漲到使最壞土地A也提供地租的程度呢?這就是說,土地所有者的壟斷是否會對投資施加那種從純粹資本主義的觀點來看沒有這種壟斷就不會存在的限制呢?從提出問題本身所依據的條件就可以看出:如果舊租地上已經有了追加投資,這種投資按照當前的市場價格不提供地租,隻提供平均利潤,那末,這種情況根本沒有解決資本是否能夠真正投入同樣提供平均利潤但不提供地租的A級土地的問題。
而這正是問題的所在。
耕種A級新土地的必要性已經證明,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資沒有滿足需求。
如果A級土地的追加耕種隻有在這種土地會提供地租,從而提供超過生産價格的餘額時才會發生,那末,隻可能有兩種情況。
或者,市場價格必須達到這樣的水平,以緻舊租地上最後的追加投資也提供超額利潤,而不管這個超額利潤是被租地農場主拿去,還是被土地所有者拿去。
這時,價格的這種上漲和最後的追加投資所産生的這種超額利潤,是由于A級土地不提供地租就不能被人耕種而造成的。
因為,如果單是有生産價格,單是有平均利潤,就足以使A級土地得到耕種,那末,價格就不會上漲到這個地步;并且,在這些新土地還隻是提供這種生産價格時,它們的競争就已經出現了。
于是,同樣不提供地租的A級土地上的投資,就會和舊租地上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資發生競争。
&mdash&mdash或者,舊租地上的最後投資雖不提供地租,但市場價格已上漲到足以使A級土地有可能被人耕種并提供地租。
在這種情況下,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資之所以可能,隻是因為A級土地在市場價格還不允許它支付地租時不可能被人耕種。
沒有這個條件,A級土地的耕種早在價格較低的時候就已經開始了;舊租地上以後那些需要有高的市場價格才會提供普通利潤、但不提供地租的投資,也就不會發生了。
這些投資甚至在高的市場價格下也隻提供平均利潤。
因此,在耕種A級土地時作為A的生産價格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較低時,這些投資就不會提供這種利潤,也就是說,在這個前提下,這些投資就根本不會發生。
誠然,和舊租地上這些不提供地租的投資相比,A級土地的地租會形成一種級差地租。
但是A級土地所以會形成這種級差地租,隻是由于,它們如果不提供地租,就根本不可能被人耕種;也就是說,隻是由于必須有這種本身不是由土地差别決定的地租,從而形成對舊租地上可能的追加投資的限制。
在這兩種情況下,A級土地的地租都不是谷物價格上漲的簡單的結果,相反地,最壞土地必須提供地租才會讓人耕種這一事實,卻是谷物價格所以會上漲到使這個條件得以實現的原因。
級差地租有這樣一個特點:土地所有權在這裡僅僅取去超額利潤,否則這種超額利潤就會被租地農場主據為己有,而在一定情況下,在租約未滿期間,實際上也是被租地農場主據為己有。
在這裡,土地所有權隻是商品價格中一個沒有它的作用就已經産生(确切些說,是由于調節市場價格的生産價格決定于競争這一點産生的)并轉化為超額利潤的部分所以會轉移的原因,即價格的這一部分由一個人手裡轉移到另一個人手裡,由資本家手裡轉移到土地所有者手裡的原因。
但在這裡,土地所有權并不是創造這個價格組成部分的原因,也不是作為這個組成部分的前提的價格上漲的原因。
另一方面,如果最壞土地A&mdash&mdash雖然它的耕種會提供生産價格&mdash&mdash不提供一個超過生産價格的餘額,即地租,就不可能被人耕種,那末,土地所有權就是引起這個價格上漲的原因。
土地所有權本身已經産生地租。
即使A級土地現在支付的地租,和這裡分析的第二種情形一樣,是一個級差地租,是一個和舊租地上最後的隻支付生産價格的追加投資相比的級差地租,情況也不會有所改變。
因為,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如不上漲到足以使A級土地也提供一個地租,A級土地就不可能被人耕種這一事實,而且隻有這一事實,才是市場價格在這裡所以會提高到這樣一種程度的原因,在這種程度上,舊租地上的最後投資固然隻收回自己的生産價格,不過這是這樣一種生産價格,它同時還提供A級土地的地租。
在這裡,A級土地總得支付地租這一事實,就是A級土地和舊租地的最後投資之間所以會産生級差地租的原因。
如果我們一般地說(假定谷物價格由生産價格來調節)A級土地不支付地租,那我們是在地租這個詞的範疇的意義上說的。
如果租地農場主支付的租金是從他的工人的正常工資中扣除的,或是從他自己的正常平均利潤中扣除的,那末,他還是沒有支付地租,即沒有支付他商品價格中不同于工資和利潤的獨立組成部分。
我們早已指出,這種情形實際上經常發生。
隻要一個國家農業工人的工資通常被壓低到工資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下,從而工資的一個扣除額,工資的一部分通常加到地租上,這對最壞土地的租地農場主來說也并不能例外。
就是在那種使最壞土地有耕種可能的生産價格中,這種低微工資已經是一個構成要素,所以,産品按生産價格出售,不會使這種土地的租地農場主有支付地租的能力。
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把他的土地出租給一個工人,這個工人情願把出售價格超過工資部分的全部或絕大部分以地租形式付給另一個人。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雖然都支付了租金,但沒有支付真正的地租。
但是,在存在着各種和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相适應的關系的地方,地租和租金必然溶合在一起。
而這裡要研究的,也正是這種正常的關系。
如果以上考察的情形,&mdash&mdash實際上,在資本主義生産方式下,土地上的投資可以在不提供地租的情況下發生,&mdash&mdash也無助于解決我們的問題,那末,關于殖民地關系的論證就更沒有用了。
殖民地之所以成為殖民地,&mdash&mdash在這裡,我們隻是就真正的農業殖民地而言,&mdash&mdash不隻是由于它擁有尚處于自然狀态中的大量肥沃的土地。
而是由于這樣一種情況:這些土地還沒有被人占有,還沒有受土地所有權的支配。
就土地來說,造成古老國家和殖民地之間巨大區别的,正如威克菲爾德所正确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不存在。
而且在他以前,老米拉波(重農學派)和另外一些老一輩的經濟學家很早就指出了這一點。
不管殖民地移民是無條件地占有土地,或者隻是以土地的名義價格為名,實際支付給國家一筆費用,才取得對土地的合法權利,在這裡都是完全無關緊要的。
已經定居的移民是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這一情況,在這裡也是無關緊要的。
實際上,土地所有權在這裡并不構成對投資的限制,也不構成對沒有資本的勞動的限制;先來定居的移民已經占有一部分土地,這并不妨礙新來的人也能把新的土地變為他們的資本或他們的勞動的使用場所。
因此,當我們要研究,土地所有權在它限制土地這個投資場所的地方,将對土地産品的價格和地租發生怎樣的影響時,又談什麼自由的資産階級的殖民地,這是極為荒謬的,因為在那裡,既不存在農業上的資本主義生産方式,也不存在和它相适應的土地所有權形式(總的說來,土地所有權實際上并不存在)。
例如,李嘉圖在論地租的那一章就是這樣做的。
他起初說,要研究土地的占有對土地産品的價值的影響,但緊接着他卻以殖民地為例,假定那裡的土地相對地說還處于原始狀态中,土地的利用也沒有受到土地所有權壟斷的限制。
單純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權,不會為土地所有者創造任何地租。
但這種所有權使他有權不讓别人去經營他的土地,直到經濟關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給他提供一個餘額,而不論土地是用于真正的農業還是用于其他生産目的(例如建築等等)。
他不能增加或減少這個就業場所的絕對量,但能增加或減少市場上的土地量。
所以,正如傅立葉曾指出的,一個很能說明問題的事實是,在所有文明國家中,都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土地始終無人耕種。
因此,假定需求狀況要求開墾新的土地,比如說,要求開墾不如一向耕種的土地那樣肥沃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會因為土地産品的市場價格已上漲到這種程度,以
一個假定排斥另一個假定。
誠然,現在可以說,最壞土地A的地租,不論和土地所有者自耕(但這隻是一種偶然的例外)的土地比較,還是和投在不提供任何地租的舊租地上的追加投資比較,它本身都是級差地租。
但是,1.這個級差地租不是由于各級土地肥力的差别而産生的,因而不是以A級土地不支付地租,其産品按生産價格出售這一點為前提。
2.同一租地上的追加投資是否提供地租的問題,和新耕種的A級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問題完全無關,這正象下面這種情況一樣,例如,同一生産部門的另一個工廠主是把不能全部在自己的企業中增殖的資本的一部分投在有息證券上,還是對他的企業進行所得利潤雖不充分但還是大于利息的某種擴大,也和新的獨立的工廠企業的建立完全無關。
這對他來說是次要的事情。
另一方面,追加的新企業必須提供平均利潤,并且正是希望得到平均利潤才建立的。
當然,舊租地上的追加投資和A級新地的追加耕種會互相成為限制。
追加資本能在比較不利的生産條件下投到同一租地上去的界限,是由A級土地上進行競争的各個新的投資決定的;另一方面,這一級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也受到舊租地上進行競争的各個追加投資的限制。
不過,這一切錯誤的辯解,都解決不了問題。
這個問題簡單地說就是:假定谷物(我們在這種研究中以谷物代表一切土地産品)的市場價格已足以使部分A級土地得到耕種,已足以使這些新土地上的投資得到産品的生産價格,即資本的補償加上平均利潤。
也就是說,假定資本正常增殖的條件在A級土地上已經存在。
這就夠了嗎?這時,這個資本是否就能實際投入呢?或者,市場價格還必須上漲到使最壞土地A也提供地租的程度呢?這就是說,土地所有者的壟斷是否會對投資施加那種從純粹資本主義的觀點來看沒有這種壟斷就不會存在的限制呢?從提出問題本身所依據的條件就可以看出:如果舊租地上已經有了追加投資,這種投資按照當前的市場價格不提供地租,隻提供平均利潤,那末,這種情況根本沒有解決資本是否能夠真正投入同樣提供平均利潤但不提供地租的A級土地的問題。
而這正是問題的所在。
耕種A級新土地的必要性已經證明,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資沒有滿足需求。
如果A級土地的追加耕種隻有在這種土地會提供地租,從而提供超過生産價格的餘額時才會發生,那末,隻可能有兩種情況。
或者,市場價格必須達到這樣的水平,以緻舊租地上最後的追加投資也提供超額利潤,而不管這個超額利潤是被租地農場主拿去,還是被土地所有者拿去。
這時,價格的這種上漲和最後的追加投資所産生的這種超額利潤,是由于A級土地不提供地租就不能被人耕種而造成的。
因為,如果單是有生産價格,單是有平均利潤,就足以使A級土地得到耕種,那末,價格就不會上漲到這個地步;并且,在這些新土地還隻是提供這種生産價格時,它們的競争就已經出現了。
于是,同樣不提供地租的A級土地上的投資,就會和舊租地上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資發生競争。
&mdash&mdash或者,舊租地上的最後投資雖不提供地租,但市場價格已上漲到足以使A級土地有可能被人耕種并提供地租。
在這種情況下,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資之所以可能,隻是因為A級土地在市場價格還不允許它支付地租時不可能被人耕種。
沒有這個條件,A級土地的耕種早在價格較低的時候就已經開始了;舊租地上以後那些需要有高的市場價格才會提供普通利潤、但不提供地租的投資,也就不會發生了。
這些投資甚至在高的市場價格下也隻提供平均利潤。
因此,在耕種A級土地時作為A的生産價格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較低時,這些投資就不會提供這種利潤,也就是說,在這個前提下,這些投資就根本不會發生。
誠然,和舊租地上這些不提供地租的投資相比,A級土地的地租會形成一種級差地租。
但是A級土地所以會形成這種級差地租,隻是由于,它們如果不提供地租,就根本不可能被人耕種;也就是說,隻是由于必須有這種本身不是由土地差别決定的地租,從而形成對舊租地上可能的追加投資的限制。
在這兩種情況下,A級土地的地租都不是谷物價格上漲的簡單的結果,相反地,最壞土地必須提供地租才會讓人耕種這一事實,卻是谷物價格所以會上漲到使這個條件得以實現的原因。
級差地租有這樣一個特點:土地所有權在這裡僅僅取去超額利潤,否則這種超額利潤就會被租地農場主據為己有,而在一定情況下,在租約未滿期間,實際上也是被租地農場主據為己有。
在這裡,土地所有權隻是商品價格中一個沒有它的作用就已經産生(确切些說,是由于調節市場價格的生産價格決定于競争這一點産生的)并轉化為超額利潤的部分所以會轉移的原因,即價格的這一部分由一個人手裡轉移到另一個人手裡,由資本家手裡轉移到土地所有者手裡的原因。
但在這裡,土地所有權并不是創造這個價格組成部分的原因,也不是作為這個組成部分的前提的價格上漲的原因。
另一方面,如果最壞土地A&mdash&mdash雖然它的耕種會提供生産價格&mdash&mdash不提供一個超過生産價格的餘額,即地租,就不可能被人耕種,那末,土地所有權就是引起這個價格上漲的原因。
土地所有權本身已經産生地租。
即使A級土地現在支付的地租,和這裡分析的第二種情形一樣,是一個級差地租,是一個和舊租地上最後的隻支付生産價格的追加投資相比的級差地租,情況也不會有所改變。
因為,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如不上漲到足以使A級土地也提供一個地租,A級土地就不可能被人耕種這一事實,而且隻有這一事實,才是市場價格在這裡所以會提高到這樣一種程度的原因,在這種程度上,舊租地上的最後投資固然隻收回自己的生産價格,不過這是這樣一種生産價格,它同時還提供A級土地的地租。
在這裡,A級土地總得支付地租這一事實,就是A級土地和舊租地的最後投資之間所以會産生級差地租的原因。
如果我們一般地說(假定谷物價格由生産價格來調節)A級土地不支付地租,那我們是在地租這個詞的範疇的意義上說的。
如果租地農場主支付的租金是從他的工人的正常工資中扣除的,或是從他自己的正常平均利潤中扣除的,那末,他還是沒有支付地租,即沒有支付他商品價格中不同于工資和利潤的獨立組成部分。
我們早已指出,這種情形實際上經常發生。
隻要一個國家農業工人的工資通常被壓低到工資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下,從而工資的一個扣除額,工資的一部分通常加到地租上,這對最壞土地的租地農場主來說也并不能例外。
就是在那種使最壞土地有耕種可能的生産價格中,這種低微工資已經是一個構成要素,所以,産品按生産價格出售,不會使這種土地的租地農場主有支付地租的能力。
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把他的土地出租給一個工人,這個工人情願把出售價格超過工資部分的全部或絕大部分以地租形式付給另一個人。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雖然都支付了租金,但沒有支付真正的地租。
但是,在存在着各種和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相适應的關系的地方,地租和租金必然溶合在一起。
而這裡要研究的,也正是這種正常的關系。
如果以上考察的情形,&mdash&mdash實際上,在資本主義生産方式下,土地上的投資可以在不提供地租的情況下發生,&mdash&mdash也無助于解決我們的問題,那末,關于殖民地關系的論證就更沒有用了。
殖民地之所以成為殖民地,&mdash&mdash在這裡,我們隻是就真正的農業殖民地而言,&mdash&mdash不隻是由于它擁有尚處于自然狀态中的大量肥沃的土地。
而是由于這樣一種情況:這些土地還沒有被人占有,還沒有受土地所有權的支配。
就土地來說,造成古老國家和殖民地之間巨大區别的,正如威克菲爾德所正确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不存在。
而且在他以前,老米拉波(重農學派)和另外一些老一輩的經濟學家很早就指出了這一點。
不管殖民地移民是無條件地占有土地,或者隻是以土地的名義價格為名,實際支付給國家一筆費用,才取得對土地的合法權利,在這裡都是完全無關緊要的。
已經定居的移民是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這一情況,在這裡也是無關緊要的。
實際上,土地所有權在這裡并不構成對投資的限制,也不構成對沒有資本的勞動的限制;先來定居的移民已經占有一部分土地,這并不妨礙新來的人也能把新的土地變為他們的資本或他們的勞動的使用場所。
因此,當我們要研究,土地所有權在它限制土地這個投資場所的地方,将對土地産品的價格和地租發生怎樣的影響時,又談什麼自由的資産階級的殖民地,這是極為荒謬的,因為在那裡,既不存在農業上的資本主義生産方式,也不存在和它相适應的土地所有權形式(總的說來,土地所有權實際上并不存在)。
例如,李嘉圖在論地租的那一章就是這樣做的。
他起初說,要研究土地的占有對土地産品的價值的影響,但緊接着他卻以殖民地為例,假定那裡的土地相對地說還處于原始狀态中,土地的利用也沒有受到土地所有權壟斷的限制。
單純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權,不會為土地所有者創造任何地租。
但這種所有權使他有權不讓别人去經營他的土地,直到經濟關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給他提供一個餘額,而不論土地是用于真正的農業還是用于其他生産目的(例如建築等等)。
他不能增加或減少這個就業場所的絕對量,但能增加或減少市場上的土地量。
所以,正如傅立葉曾指出的,一個很能說明問題的事實是,在所有文明國家中,都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土地始終無人耕種。
因此,假定需求狀況要求開墾新的土地,比如說,要求開墾不如一向耕種的土地那樣肥沃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會因為土地産品的市場價格已上漲到這種程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