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絕對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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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級差地租時,我們是從最壞的土地不支付地租這一前提出發的;或者用更一般的說法就是:隻有這樣一種土地才支付地租,這種土地的産品的個别生産價格低于調節市場的生産價格,因此,就産生了超額利潤,超額利潤就轉化為地租。
首先必須指出,級差地租本身的規律和這個前提的正确與否完全無關。
如果我們把一般的調節市場的生産價格叫作P,那末,P是和最壞土地A的産品的個别生産價格相一緻的;也就是說,這種價格将補償生産中消耗的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加上平均利潤(=企業主收入加上利息)。
地租在這裡等于零。
較好一級土地B的個别生産價格=P',而P>P';也就是說,P可以補償B級土地的産品的現實生産價格而有餘。
現在假定P-P'=d;因而d,即P超過P'的餘額,就是B級土地的租地農場主所獲得的超額利潤。
這個d轉化為必須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假定第三級土地C的現實生産價格是P",而P-P"=2d;這2d也會轉化為地租;同樣,假定第四級土地D的個别生産價格是P'",而P-P'"=3d,後者也會轉化為地租,等等。
現在,我們假定,對A級土地來說,地租=0,因而産品的價格=P+0這個前提是錯誤的。
相反,A級土地也會提供地租=r。
這時,我們就會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第一:A級土地産品的價格,不是由它的生産價格來調節,而包含着一個超過它的生産價格的餘額,即=P+r。
既然假定資本主義生産方式處于正常狀态,也就是說,既然假定租地農場主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這個餘額r,不是從工資中扣除的,也不是從資本的平均利潤中扣除的,那末,他能夠支付這個餘額,就隻是因為他的産品高于生産價格出售,因此,如果他不把這個餘額以地租形式支付給土地所有者,他的産品就會給他提供一個超額利潤。
這樣,各級土地在市場上的全部産品的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就不是資本在一切生産部門一般都會提供的那個生産價格(等于費用加上平均利潤),而是生産價格加上地租了,不是P,而是P+r了。
因為A級土地産品的價格,一般來說代表起調節作用的一般市場價格的界限,即代表使總産品能夠得到供給的那種價格的界限,并且就這一點來說,調節着這個總産品的價格。
但是第二,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土地産品的一般價格會發生本質的變化,但級差地租的規律決不會因此就失去作用。
既然A級土地産品的價格,從而一般市場價格=P+r,那末,B、C、D等各級土地的産品的價格,也同樣=P+r。
但對B級土地來說,因為P-P'=d,所以,(P+r)-(P'+r)同樣=d。
對C級土地來說,P-P"=(P+r)-(P"+r)=2d;最後,對D級土地來說,P-P'"=(P+r)-(P'"+r)=3d,等等。
因此,雖然地租會包含一個和級差地租規律無關的要素,并且會和土地産品的價格同時得到普遍的增加,但是,級差地租仍然不變,并且受同一規律調節。
由此可見,不管最不肥沃的土地的地租的情況怎樣,級差地租的規律都不僅和這種地租無關,而且理解級差地租性質的唯一方法,就是假定A級土地的地租=0。
不管它恰好=0,還是>0,在我們考察級差地租時,都是無關緊要的,而事實上也不在我們考慮的範圍之内。
因此,級差地租的規律是和以下的研究結果無關的。
如果我們進一步追問一下,最壞土地A的産品不支付地租這一前提的基礎是什麼?那末,答複就必然是這樣:如果土地産品(例如谷物)的市場價格達到這樣一個程度,能使投在A級土地上的追加的預付資本得到普通的生産價格,也就是說,為資本提供普通的平均利潤,那末,這個條件就足以使追加資本投到A級土地上。
這就是說,這個條件已足以使資本家投入新的資本而得到普通利潤,并進行正常的資本增殖。
這裡應當指出,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市場價格也必然高于A的生産價格。
這是因為一旦有了追加的供給,供求關系顯然就會發生變化。
以前是供給不足,現在是供給充足了。
因此,價格必然會下跌。
要使價格能夠下跌,它必須已經高于A的生産價格。
但是,由于新耕種的A級土地的肥力較差,所以價格不會再下跌到和B級土地的生産價格調節市場的時候一樣低。
A的生産價格,并不是市場價格暫時提高的界限,而是市場價格比較持久的提高的界限。
&mdash&mdash另一方面,如果新耕種的土地比一向起調節作用的A級土地肥沃,但也隻夠滿足追加的需求,那末,市場價格就保持不變。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對最低級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研究,和我們這裡正進行的研究也是一緻的,因為在這裡,A級土地不支付地租這個前提,也要由以下事實來說明:市場價格已足以使資本主義的租地農場主恰好用這個價格來補償已經用掉的資本加上平均利潤;簡單說來就是,市場價格對他提供了他的商品的生産價格。
無論如何,隻要資本主義的租地農場主作為資本家有決定權,他就盡可以在這些情況下耕種A級土地。
資本正常增殖的條件在A級土地上現已存在。
但是根據這樣一個前提,&mdash&mdash租地農場主即使不能支付地租,現在還是能夠在合乎資本增殖的平均條件下,在A級土地上進行投資,&mdash&mdash決不能得出結論說:這個屬于A級的土地,現在就會立即讓租地農場主去支配。
租地農場主不支付地租就能按普通利潤來增殖他的資本這一事實,對土地所有者來說,決不是把土地白白租給租地農場主并如此慈善地給這位營業夥伴以無息信貸的理由。
這樣一個前提,意味着土地所有權的取消,土地所有權的廢除。
而土地所有權的存在,正好是對投資的一個限制,正好是對資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的一個限制。
這個限制決不會由于租地農場主有下面這種簡單的想法而消失:如果他不支付地租,也就是說,如果他實際上能把土地所有權看作是不存在的,那末,谷物價格的水平就使他能夠通過利用A級土地的辦法從自己的資本中取得普通的利潤。
但土地所有權的壟斷,作為資本的限制的土地所有權,是級差地租的前提;如果沒有這種壟斷,超額利潤就不會轉化為地租,就不會落到土地所有者手裡,而會落到租地農場主手裡。
甚至在作為級差地租的地租并不存在的地方,也就是,在A級土地上,作為限制的土地所有權還是繼續存在。
如果我們考察一下在一個實行資本主義生産的國家中,可以把資本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的各種情況,那末,我們就會發現,所有這些情況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權的廢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廢除,也是事實上的廢除。
但是,這種廢除隻有在非常有限的、按其性質來說隻是偶然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第一,當土地所有者自己就是資本家,或資本家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的時候。
在這種情況下,隻要市場價格已經提高,足以使他從現在的A級土地上得到生産價格,即資本的補償加上平均利潤,他就會親自經營他的土地。
為什麼?因為對他來說,土地所有權不會構成對他的投資的限制。
他可以把土地視為簡單的自然要素,因而決定他行動的隻是對他的資本的增殖的考慮,即資本主義的考慮。
這種情形實際上是會發生的,但隻是例外。
正如土地的資本主義耕種要以執行職能的資本和土地所有權的分離作為前提一樣,這種耕種通常也排除土地所有者自己經營。
顯然,土地所有者自己經營純粹是偶然的情況。
如果對谷物的需求的增加,要求耕種比自己經營的土地所有者所擁有的更多的A級土地,也就是說,如果為了耕種所有A級土地,必須出租其中的一部分,那末,這樣假定土地所有權對投資構成的限制已被廢除,馬上就會站不住腳。
這是一個荒謬的矛盾:先從與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相适應的資本和土地的分離、租地農場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分離出發,然後又反過來假定,凡是在沒有土地所有權獨立于資本而存在,因而資本從土地的耕種上并不提供地租的地方,土地所有者通常總是自己經營。
(見以下引用的亞·斯密關于礦山地租所說的話。
)土地所有權的這種廢除是偶然的。
它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第二:在一整片租地中間,可能會有一些個别的地塊,它們按照當前的市場價格水平不能支付地租,因此實際上是無償出租的,但是土地所有者對此卻不是這樣看的,因為他所看到的,隻是這片租地的地租總額,而不是其中個别地塊的特别地租。
在這種情況下,對租地農場主來說,如果隻注意租地中那些無租的地塊,那末,作為投資限制的土地所有權就消失了,并且是由于他和土地所有者本人訂立的契約而消失的。
但是,他所以能不支付這些地塊的地租,隻是因為他支付了把這些地塊作為附屬部分包含在内的那片土地的地租。
這裡的前提正是一種組合的情況:為了彌補供給的不足而不得不使用較壞的A級土地時,A級土地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新的生産場所,而隻是作為摻雜在較好土地中的一個不可分離的部分來使用的。
而我們現在要研究的情形,卻正好是A級地塊必須獨立經營,也就是說,必須在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一般前提下獨立出租。
第三:一個租地農場主可以把追加資本投在同一租地上,然而這樣取得的追加産品,按照現行的市場價格,隻會為他提供生産價格,為他提供普通利潤,而不能使他支付追加的地租。
因此,對投在土地上的資本的一部分來說,他是支付地租的,而對另一部分來說,則不支付地租。
但是,這個假定對于問題的解決也沒有什麼幫助,這一點從下面就可以看出:如果市場價格(同時還有土地的肥力)使他能用追加的資本獲得較大的收益,這個較大的收益,和舊有的資本一樣,除了生産價格外,還給他提供一個超額利潤,那末,在租約未滿期間,他就會把這個超額利潤據為己有。
為什麼?因為在租約未滿期間,土地所有權對他在土地上投資的限制并不存在。
但一個簡單的事實&mdash&md
首先必須指出,級差地租本身的規律和這個前提的正确與否完全無關。
如果我們把一般的調節市場的生産價格叫作P,那末,P是和最壞土地A的産品的個别生産價格相一緻的;也就是說,這種價格将補償生産中消耗的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加上平均利潤(=企業主收入加上利息)。
地租在這裡等于零。
較好一級土地B的個别生産價格=P',而P>P';也就是說,P可以補償B級土地的産品的現實生産價格而有餘。
現在假定P-P'=d;因而d,即P超過P'的餘額,就是B級土地的租地農場主所獲得的超額利潤。
這個d轉化為必須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假定第三級土地C的現實生産價格是P",而P-P"=2d;這2d也會轉化為地租;同樣,假定第四級土地D的個别生産價格是P'",而P-P'"=3d,後者也會轉化為地租,等等。
現在,我們假定,對A級土地來說,地租=0,因而産品的價格=P+0這個前提是錯誤的。
相反,A級土地也會提供地租=r。
這時,我們就會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第一:A級土地産品的價格,不是由它的生産價格來調節,而包含着一個超過它的生産價格的餘額,即=P+r。
既然假定資本主義生産方式處于正常狀态,也就是說,既然假定租地農場主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這個餘額r,不是從工資中扣除的,也不是從資本的平均利潤中扣除的,那末,他能夠支付這個餘額,就隻是因為他的産品高于生産價格出售,因此,如果他不把這個餘額以地租形式支付給土地所有者,他的産品就會給他提供一個超額利潤。
這樣,各級土地在市場上的全部産品的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就不是資本在一切生産部門一般都會提供的那個生産價格(等于費用加上平均利潤),而是生産價格加上地租了,不是P,而是P+r了。
因為A級土地産品的價格,一般來說代表起調節作用的一般市場價格的界限,即代表使總産品能夠得到供給的那種價格的界限,并且就這一點來說,調節着這個總産品的價格。
但是第二,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土地産品的一般價格會發生本質的變化,但級差地租的規律決不會因此就失去作用。
既然A級土地産品的價格,從而一般市場價格=P+r,那末,B、C、D等各級土地的産品的價格,也同樣=P+r。
但對B級土地來說,因為P-P'=d,所以,(P+r)-(P'+r)同樣=d。
對C級土地來說,P-P"=(P+r)-(P"+r)=2d;最後,對D級土地來說,P-P'"=(P+r)-(P'"+r)=3d,等等。
因此,雖然地租會包含一個和級差地租規律無關的要素,并且會和土地産品的價格同時得到普遍的增加,但是,級差地租仍然不變,并且受同一規律調節。
由此可見,不管最不肥沃的土地的地租的情況怎樣,級差地租的規律都不僅和這種地租無關,而且理解級差地租性質的唯一方法,就是假定A級土地的地租=0。
不管它恰好=0,還是>0,在我們考察級差地租時,都是無關緊要的,而事實上也不在我們考慮的範圍之内。
因此,級差地租的規律是和以下的研究結果無關的。
如果我們進一步追問一下,最壞土地A的産品不支付地租這一前提的基礎是什麼?那末,答複就必然是這樣:如果土地産品(例如谷物)的市場價格達到這樣一個程度,能使投在A級土地上的追加的預付資本得到普通的生産價格,也就是說,為資本提供普通的平均利潤,那末,這個條件就足以使追加資本投到A級土地上。
這就是說,這個條件已足以使資本家投入新的資本而得到普通利潤,并進行正常的資本增殖。
這裡應當指出,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市場價格也必然高于A的生産價格。
這是因為一旦有了追加的供給,供求關系顯然就會發生變化。
以前是供給不足,現在是供給充足了。
因此,價格必然會下跌。
要使價格能夠下跌,它必須已經高于A的生産價格。
但是,由于新耕種的A級土地的肥力較差,所以價格不會再下跌到和B級土地的生産價格調節市場的時候一樣低。
A的生産價格,并不是市場價格暫時提高的界限,而是市場價格比較持久的提高的界限。
&mdash&mdash另一方面,如果新耕種的土地比一向起調節作用的A級土地肥沃,但也隻夠滿足追加的需求,那末,市場價格就保持不變。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對最低級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研究,和我們這裡正進行的研究也是一緻的,因為在這裡,A級土地不支付地租這個前提,也要由以下事實來說明:市場價格已足以使資本主義的租地農場主恰好用這個價格來補償已經用掉的資本加上平均利潤;簡單說來就是,市場價格對他提供了他的商品的生産價格。
無論如何,隻要資本主義的租地農場主作為資本家有決定權,他就盡可以在這些情況下耕種A級土地。
資本正常增殖的條件在A級土地上現已存在。
但是根據這樣一個前提,&mdash&mdash租地農場主即使不能支付地租,現在還是能夠在合乎資本增殖的平均條件下,在A級土地上進行投資,&mdash&mdash決不能得出結論說:這個屬于A級的土地,現在就會立即讓租地農場主去支配。
租地農場主不支付地租就能按普通利潤來增殖他的資本這一事實,對土地所有者來說,決不是把土地白白租給租地農場主并如此慈善地給這位營業夥伴以無息信貸的理由。
這樣一個前提,意味着土地所有權的取消,土地所有權的廢除。
而土地所有權的存在,正好是對投資的一個限制,正好是對資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的一個限制。
這個限制決不會由于租地農場主有下面這種簡單的想法而消失:如果他不支付地租,也就是說,如果他實際上能把土地所有權看作是不存在的,那末,谷物價格的水平就使他能夠通過利用A級土地的辦法從自己的資本中取得普通的利潤。
但土地所有權的壟斷,作為資本的限制的土地所有權,是級差地租的前提;如果沒有這種壟斷,超額利潤就不會轉化為地租,就不會落到土地所有者手裡,而會落到租地農場主手裡。
甚至在作為級差地租的地租并不存在的地方,也就是,在A級土地上,作為限制的土地所有權還是繼續存在。
如果我們考察一下在一個實行資本主義生産的國家中,可以把資本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的各種情況,那末,我們就會發現,所有這些情況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權的廢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廢除,也是事實上的廢除。
但是,這種廢除隻有在非常有限的、按其性質來說隻是偶然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第一,當土地所有者自己就是資本家,或資本家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的時候。
在這種情況下,隻要市場價格已經提高,足以使他從現在的A級土地上得到生産價格,即資本的補償加上平均利潤,他就會親自經營他的土地。
為什麼?因為對他來說,土地所有權不會構成對他的投資的限制。
他可以把土地視為簡單的自然要素,因而決定他行動的隻是對他的資本的增殖的考慮,即資本主義的考慮。
這種情形實際上是會發生的,但隻是例外。
正如土地的資本主義耕種要以執行職能的資本和土地所有權的分離作為前提一樣,這種耕種通常也排除土地所有者自己經營。
顯然,土地所有者自己經營純粹是偶然的情況。
如果對谷物的需求的增加,要求耕種比自己經營的土地所有者所擁有的更多的A級土地,也就是說,如果為了耕種所有A級土地,必須出租其中的一部分,那末,這樣假定土地所有權對投資構成的限制已被廢除,馬上就會站不住腳。
這是一個荒謬的矛盾:先從與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相适應的資本和土地的分離、租地農場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分離出發,然後又反過來假定,凡是在沒有土地所有權獨立于資本而存在,因而資本從土地的耕種上并不提供地租的地方,土地所有者通常總是自己經營。
(見以下引用的亞·斯密關于礦山地租所說的話。
)土地所有權的這種廢除是偶然的。
它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第二:在一整片租地中間,可能會有一些個别的地塊,它們按照當前的市場價格水平不能支付地租,因此實際上是無償出租的,但是土地所有者對此卻不是這樣看的,因為他所看到的,隻是這片租地的地租總額,而不是其中個别地塊的特别地租。
在這種情況下,對租地農場主來說,如果隻注意租地中那些無租的地塊,那末,作為投資限制的土地所有權就消失了,并且是由于他和土地所有者本人訂立的契約而消失的。
但是,他所以能不支付這些地塊的地租,隻是因為他支付了把這些地塊作為附屬部分包含在内的那片土地的地租。
這裡的前提正是一種組合的情況:為了彌補供給的不足而不得不使用較壞的A級土地時,A級土地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新的生産場所,而隻是作為摻雜在較好土地中的一個不可分離的部分來使用的。
而我們現在要研究的情形,卻正好是A級地塊必須獨立經營,也就是說,必須在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一般前提下獨立出租。
第三:一個租地農場主可以把追加資本投在同一租地上,然而這樣取得的追加産品,按照現行的市場價格,隻會為他提供生産價格,為他提供普通利潤,而不能使他支付追加的地租。
因此,對投在土地上的資本的一部分來說,他是支付地租的,而對另一部分來說,則不支付地租。
但是,這個假定對于問題的解決也沒有什麼幫助,這一點從下面就可以看出:如果市場價格(同時還有土地的肥力)使他能用追加的資本獲得較大的收益,這個較大的收益,和舊有的資本一樣,除了生産價格外,還給他提供一個超額利潤,那末,在租約未滿期間,他就會把這個超額利潤據為己有。
為什麼?因為在租約未滿期間,土地所有權對他在土地上投資的限制并不存在。
但一個簡單的事實&mdash&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