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國以來的蒙元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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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系統考察,都認為蒙古忽裡台選汗舊制的保留是造成紛争不斷的重要原因。

    蕭功秦《英宗新政與南坡之變》和匡裕徹《拜住及其新政》圍繞英宗與丞相拜住被殺事件考察了行漢法與反漢法派的鬥争。

    有關元後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會矛盾和農民戰争,論著甚多,讨論的問題有元代階級矛盾與民族矛盾何者為主,以及相關的元末農民戰争性質問題,紅巾軍與白蓮教、明教的關系,朱元璋政權性質的轉化等等。

    近十年來,研究更深化,注重史實的考證和專題論析。

    重要論文有楊讷的《“扶箕詩”不是農民軍的口号》、《天完大漢紅巾軍史述論》、《元代的白蓮教》,邱樹森的《元末紅巾軍的政權建設》、《韓山童、劉福通首義颍州考》、《彭瑩玉事迹考略》,韓志遠的《白鹿莊起義說辨僞》等。

    楊讷考證紅巾軍領導者為白蓮教徒,“明王出世”的宣傳和“大明”國号均出自白蓮教經典,與明教無關,訂正了前人誤說。

    四川發現的明玉珍墓“玄宮之碑”提供了一些新史料,與史籍記載有異,胡昭曦、劉孔伏撰文作了研究。

    邱樹森著《妥歡貼睦爾傳》(1991),全面論述了元順帝生平及元後期史事。

     政治、軍事制度研究。

    李涵《蒙古前期的斷事官、必阇赤和燕京行省》論證斷事官(紮魯忽赤)是蒙古國政務主管,燕京行省是由此發展來的統治漢地的政務機構;必阇赤本怯薛中主文書者,太宗時因承擔征賦任務而分化出來,成為政務機構“中書省”。

    前此劄奇斯欽曾撰文分論紮魯忽赤與尚書省、必阇赤與中書省的關系,立論相近。

    另一篇重要論文為姚大力的《從大斷事官制到中書省:論元初中樞機構的體制演變》,認為忽必烈即位後建立的中書省,乃是從以斷事官及其輔佐必阇赤構成行政中樞的蒙古舊制向中原王朝體制(直接仿自金尚書省制)的實質性轉變,盡管仍保留有某些蒙古成分。

    關于其他朝廷機構,有李涵、楊果對樞密院的研究,郝時遠對禦史台監察制度的研究,達力紮布對宣徽院的研究,張帆對翰林國史院的研究等。

    台灣學者楊國藩所著《元代中央政治制度》全面論述了省、部、台、院等各種機構及忽裡台、内廷會議、朝議等各類政事制度。

    關于行省制度,有台灣學者丁昆健、袁國藩的概述性論著。

    王廷《元代行政地理研究》考述了腹裡(中書省直轄)、遼陽、陝西、四川、江西、江浙諸省沿革。

    楊讷的《元代農村社制研究》和台灣王民信的《元朝的錄事司考》是兩篇研究下層地方制度較深入的論文。

     實行投下分封制是元朝的一大特點,周良霄《元代分封制度初探》和台灣洪金富的《從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權的性質》對此作了總體研究。

    周文認為太宗分封中原州邑民戶後實行投下五戶絲制,對蒙古舊制而言是進步,但對中原則是曆史的倒退。

    洪文認為分封制是“蒙古人的公産私産觀念在國家組織形态上的反映”,太宗以後的投下食邑化政策并未能貫徹,元代投下始終與州縣制并存,沒有完全中央集權化。

    李治安的專著《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對草原兀魯思分封和中原食邑分封、投下私屬人口、宗王出鎮制度等問題作了全面的詳盡論析,有不少獨到見解。

    陳得芝《元嶺北行省建置考》也讨論了成吉思汗的子弟分封與功臣千戶分授,認為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才是封主,後者則是地方長官。

     元代官員的選用,要害之職多授予有“根腳”的勳貴之家,一般官員則以吏出身者為多。

    許凡《論元代的吏員出職制度》及其所著《元代吏制研究》對吏員的類别、等級、職能和升遷規定作了詳細論述。

    元太宗時曾舉行過一次儒士選試,其後直到仁宗時才正式恢複科舉取士制度,楊樹藩有一篇總述的論文《元代科舉制度》。

    姚大力撰《元代科舉制度的行廢及其時代背景》更深入探讨了科舉長期停罷及延祐初恢複的原因,元代科舉的作用及其局限等問題,并對一些史實作了考證。

     怯薛制是蒙元軍政體制的核心,蕭啟慶的《元代宿衛制度》作了總體研究,尤詳于世祖即位後的演變及其政治上(決策中的作用和出任官職)、經濟上的特權。

    葉新民《關于元代的四怯薛》主要是考訂四怯薛長的承襲世系和輪值日期。

    關于蒙元初期的軍事組織,史衛民撰有《元秘史九十五千戶考》和《蒙古國時期左右翼千戶沿襲歸屬考》,前文認為成吉思汗初組千戶當如《元史·術赤台傳》所載隻有65個,後文主要考證木華黎所統攻金軍隊的組成。

    他的另兩篇論文對元代侍衛親軍的組織、職能、建置沿革作了系統研究。

    姚家積《元代的“驅軍”與軍驅》認為衛軍中的色目諸衛主要是由放免色目俘奴組成。

    學界對探馬赤軍的意義、組成、職能等問題曾有各種不同闡釋,楊志玖撰《元代的探馬赤軍》和《再探》、《三探》諸文進行深入探讨,賈敬顔、黃時鑒亦著文讨論,這是元代軍制研究進展最大的一個課題。

    唐長孺、李涵合撰《金元之際七萬戶》,論述蒙古滅金前後漢軍諸萬戶的設置;黃時鑒、王廷先後撰文讨論其設置的時間、數目等問題,互有歧見。

    蕭啟慶《元代的鎮戍制度》就此制建立原因、鎮戍軍的分布、統轄系統和軍士輪戍制作了全面論述。

    陳高華《論元代的軍戶》考述了軍戶的種類、來源、賦役義務、輪換制與奧魯制。

    賈敬顔《奧魯制度與遊牧民族》認為此制源于遊牧民的社會組織。

     元代法律制度的研究,重要論文有姚大力《論元朝刑法體系的形成》和黃時鑒《<大元通制>考辨》。

    姚文從元初對金泰和律的沿用、改造和廢除考察了元刑法體系形成的三個階段,并揭示了其包含漢、蒙、回多元因素的特點;黃文不同意元代無成律的通行說法,論證《大元通制》就是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典,基本精神和模式都是承襲唐律而來的。

     第五節 經濟史研究 戶籍與賦役制度。

    元代戶籍分軍、民、匠、站、僧道、儒、醫等等種類,台灣學者黃清連發表兩篇論文,全面考察了諸色戶計的劃分及其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

    陳高華《元代戶等制略論》論證元代有戶等制度,并探讨了戶等與賦役和财産的關系。

    他還對軍戶、站戶分别作了研究。

    蕭啟慶《元代的儒戶》詳細考述其設立經過、數目、權利與義務以及出路問題,指出其地位略同宗教教士,優于軍站民匠,所謂“九儒十丐”并非事實。

    李景林《元代的工匠》讨論了匠戶的來源和地位。

    元代戶口資料極不完備,邱樹森、王廷合撰的《元代戶口問題刍議》推斷最高時當達1900萬戶,近9000萬口。

    還有學者作了更高的估計。

    關于賦役制度,華山撰有《元代賦役制度考略》,文中對李劍農《宋元明經濟史稿》有關部分提出商榷。

    陳高華的《元代稅糧制度初探》就此項主要賦稅的演變作專題深入研究,訂正了《元史·食貨志》記載的多處疏誤,考明北方丁稅、地稅是以不同戶計為征收對象,即民戶納丁稅,僧道站匠驗畝納地稅,全科戶每丁所納粟應為二石而非三石,并讨論了江南田賦(兩稅)的一些問題。

    他還對《食貨志》失載的役法與和雇和買分别作了考述。

    多數學者論述投下五戶絲賦制,均以王恽《中堂事記》為依據,認為每五戶納絲額由一斤增為二斤始于中統元年,但郝經的《河東罪言》已講到每五戶納絲二斤,陳得芝《蒙元史讀書劄記》指出郝經這篇奏議應作于憲宗五年,五戶絲增額當在憲宗時。

    關于課稅,陳高華的《元代鹽政及其社會影響》和高榮盛的《元代的茶葉生産和茶政》分别研究了鹽、茶的生産、流通和鹽課、茶課征收辦法及課額的變化。

     土地制度與租佃關系。

    經濟史家梁方仲撰有《元代的土地制度》,總論各種土地占有狀況,認為官田比前代增加,農民失去土地,對地主階級的依附加強了。

    韓國磐《試論金元官田的增多》得出相同結論。

    高榮盛《元代江南官田刍議》具體分析了江南地區官田的種類、數量和租率,估計三行省共達20萬頃以上。

    孟繁清《元代的學田》論述學田的設置、租佃關系和賦役,以及寺院、地主對學田的争奪。

    李景林研究了寺院土地占有狀況。

    郭慶昌、馬明達、王廷、周繼中等先後對屯田作專題研究,讨論了屯田的分布、來源、種類、經營方式、屯戶義務等問題。

    羅賢佑《元朝蒙古貴族的莊田》對此類莊田的來源(賜田、投獻與侵奪)、管理(各地“田賦總管府”和莊官)作了論述。

    施一揆《元代的地契》介紹泉州丁氏族譜中發現的8件土地買賣文書,考釋了元代田宅買賣過程。

    陳高華《元代土地買賣的過程和文契》利用更多文書資料對此作了進一步研究。

    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刊布了安徽博物館的13件藏品并作了分析。

     農業、手工業生産。

    多數學者認為蒙元前期農業受到戰争的嚴重破壞,世祖時逐漸恢複和發展。

    師道剛等所撰《從三部農書看元朝的農業生産》論證元代農業确有長足進步,工具的改進尤為顯著。

    史學通、周謙、洪用斌對元代棉花生産與棉紡業地域的擴展和技術的進步都有詳細論述。

    與農業相關的元代水利建設,金曰壽發表過一篇總述文章。

    邱樹森《元代河患與賈魯治河》專論元末黃河的治理,對賈魯的治河思想、方法、工程技術作了論析。

    梁方仲《元代中國手工業生産的發展》根據對八個手工業部門生産力的考察,認為比宋代有所發展,有力反駁了倒退說。

    鄭天挺《關于徐一夔<織工對>》考定此文所記為元末杭州絲織業雇傭勞動情況,是研究元代民間手工業的重要資料。

    馮家升《我國紡織家黃道婆對棉紡業的偉大貢獻》詳細論述了元代棉紡工具與技術的重大進步。

    劉新園、白彬發表多篇論文,對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