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積極膜拜(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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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甚至能夠說明,這種權力、效力、作用力的觀念為什麼不會有其他來源的原因。
首先,它不可能是由外部經驗提供給我們的,這不僅是顯而易見的事實,而且所有人也都會承認。
我們的感覺隻能感受到共同發生或先後發生的現象,而感受不到這類可以提供給我們決定作用和推動作用的觀念,而後者正是我們稱為權力或力的特征所在。
感覺隻能觸及到現實的和已知的條件,而這些條件不僅是彼此分離的,而且能夠把它們結合起來的内在過程也是人們覺察不到的。
我們所感知的東西根本不可能提供給我們什麼是影響力,什麼是有效性這樣的觀念。
因此,經驗主義哲學家将這些不同的概念看成是神話上的異變。
可是,即使我們假定它們都是幻覺,也仍有必要指出它們是如何形成的。
如果外部經驗不能解釋這些觀念的起源,假如有人說它們是從内在經驗中形成的,是内在經驗提供給我們的既定的東西,那麼這種說法也同樣是不可接受的。
事實上,力的觀念明顯包含着許多精神因素,它們隻能産生于我們的精神生活。
有些人相信,當我們的意志精心安排了我們的活動,抑制了我們的沖動,指揮了我們的有機體的時候,這樣的行為便可以作為構建力所用的模型。
換言之,正是在這種意願之中,我們直接感受到自己變成了正在發揮作用的力量。
所以說,一旦人們産生了這樣的觀念,他們似乎就不得不把這種觀念擴展到其他事物,從而确立了力的概念。
唯有泛神論被認為是真理,這種解釋才似乎能得到曆史的證明。
如果最初和人類共存于這個世界上的那些力,真的成為精靈的話,或者說成為與人類或多或少有些相似的有人格、有意識的存在的話,那麼我們真倒有可能相信,個體經驗足以向我們提供構成力的觀念的各種要素了。
然而我們知道,人類最初設想的力恰好與之相反,它們是一些匿名的、模糊的、彌散的力量,非常類似于沒有人格特征的宇宙力,它們與卓然特立的人格力量,即人類意志恰好是截然相反的。
所以說,人們是不可能用人類意志的形象來構想力的觀念的。
不僅如此,這種假設還無法解釋非人格力的一個基本特征,這就是它的可溝通性。
人們往往認為,自然的力能夠在不同對象之間進行傳遞,它們還能夠相互混合、相互結合并互相轉換。
甚至正是這種特性才使它們具有了作為解釋的價值,因為隻有通過這種特性,原因和結果才能聯系起來而又不破壞連續性。
而自我的性質卻恰恰相反,它是不可溝通的。
自我不能改變它的物質基礎,不能從一種物質擴展到另一種物質上去;它隻有通過隐喻才能得到擴散。
所以,自我作出決定和執行決定的方式,既不能推導出能夠自行溝通的能量觀念,也不能推導出這種能量與其他能量相互化合,并通過各種結合和混合等方式産生新的結果的觀念。
因此,蘊含在因果關系中的力的觀念必定會表現出雙重性質。
首先,它們隻能來自我們的内在經驗,我們能夠直接認識到的力必然隻能是精神力。
然而與此同時,這些力也必須是沒有人格特征的,因為非人格力的觀念是最先被構建起來的觀念。
可是,能夠滿足這兩個條件的力隻能來源于共同生活,這便是集體力。
事實上,一方面,集體力完全是心理的,完全是由客觀化的觀念和情感組成的;另一方面,它們肯定也是沒有人格的,因為它們是相互協作的産物。
作為大家的成果,集體力不專門屬于任何人。
它們與它們所寄托其中的那個主體人格隻有微弱的依附關系,從來就沒有固着在那裡。
和它們從外部進去時一樣,它們也随時準備着離開。
就其自身而言,它們傾向于不斷擴展自己的範圍,侵入到每一個新的疆域:我們知道再沒有比之更具有傳染性和傳遞性的東西了。
當然,物質力也同樣如此,但這是我們無法直接知道的事情,我們甚至不可能了解它們,因為它們是外在于我們的。
當我撞上一個障礙物的時候,我會産生一種懊惱和沮喪的情緒;但是,造成這種情緒的力卻并非是我由内而生的,而是由于障礙物本身,所以原因超出了我的感知範圍。
我們能感覺到結果,卻感覺不到原因本身。
然而,社會力就不同了:它們是我們内在生活的一部分,我們不僅可以了解它們作用的結果,還可以看到它們的作用過程。
這種既能夠将神聖存在隔離起來,又能夠使凡俗存在避而遠之的力,并不果真蘊含在神聖存在之中,而是存活在信仰者的心靈之中的。
當這種力對人們的意志産生作用,禁止人們從事某些活動,或者命令人們進行某些活動的時候,人們便能感受到這種力的存在。
總之,當這種限制和強制的作用來自于外部客體時,它不會被我們所注意,但它仍然會被我們毫不費力地感知,因為它的一切都在我們的内心之中。
當然,我們并不是在所有時候都能夠對其作出确切的诠釋,但至少可以說,我們總能夠意識到它。
另外,力的觀念還明顯帶有其起源的标記。
事實上,力的觀念蘊含着權力的觀念,而權力的觀念又是從占有主導地位的統治和支配,及其推導出來的依附和服從等觀念中産生出來的;所有這些觀念所表達的關系明顯是社會關系。
社會确立了各種存在的高低貴賤之分,把人劃分成了發号施令的主人和唯命是從的奴仆;同時社會也将一種獨一的屬性賦予了前者,确保他的命令行之有效,這就形成了權力。
所以一切都趨向于證明,在人類内心中最早形成觀念的權力,便是社會通過組織人們而使自身得以确立的力量,人們正是以社會的意象來構想物質世界的各種力量的。
而且,人類從來沒有成功地将自己想象成為力;如果不是從社會生活中引入了這些觀念的話,人們就無法支配他們的身體。
實際上,這種力量必須與肉體應身的觀念區分開來,必須擁有比後者更為高貴的神聖性質;一句話,必須把這種力量想成是靈魂。
事實上的确如此,人們總是賦予這種力以靈魂的形式,他們相信力就應該是這個樣子。
然而,我們也知道,盡管像活動、思想和感覺這樣的抽象能力也被冠以靈魂這個稱呼,但真正意義上的靈魂卻是兩碼事;從根本上說,靈魂是一種宗教本原,是具有特定面貌的集體力。
确切地講,一個人感覺到自己有靈魂才會認為自己有力,因為他是一種社會存在。
盡管動物與人類一樣,可以調動自身的各個部分,具有控制肌肉的力量,但所有這些并不能使我們以為動物本身能夠意識到這就是一種主動的和有效的原因。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動物沒有靈魂,或者更準确地說,動物不認為自己有靈魂。
而如果說動物不認為自己有靈魂,那卻是因為它們并沒有參與像人類那樣的社會生活。
在動物中,根本就沒有文明之類的東西。
[29] 不過,力的觀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因果原則。
此外,因果原則還包括對每一種力的特定發展方式的判斷,及其每一個特定階段的存在狀态對下一個階段的先決作用。
前者為因,後者為果,因果判斷确定了每一種力在這兩個階段之間所存在的必然聯系。
在人們無法擺脫的一種約束的絕對控制下,在這種聯系還沒有被證實的時候,心靈就已經為它留下了地盤。
正如人們所說,原因預設了結果,這是先驗的。
經驗主義從來沒有成功地說明這種先驗論和必然性。
這個學派的哲學家們也從來沒有解釋清楚這種觀念之間的聯想,如何能夠在習慣的不斷強化下,産生出有甚于期望的、或強或弱的預先傾向,使各種觀念以确定次序呈現出來。
然而,因果原則卻具有與之全然不同的性質。
它不僅僅是内在的、具有特定形式的思想傾向,還是一種外在的規範,它淩駕于我們的表現流,它的支配作用和統治作用都是不容侵犯的。
這種規範所具有的權威始終束縛和壓抑着我們的心靈,也就是說,它可不是心靈的制作。
在這種聯系中,用遺傳習慣來代替個體習慣是無濟于事的,即使習慣可以延續下去,超出一個人的生命,也不會改變它的性質;相反,它會變得更加強大。
本能不是法則。
我們曾經研究過的儀式,可以使我們管窺到這種權威的另一個來源,迄今為止,還沒有什麼人對此有所涉及。
讓我們想一想這個問題:模仿儀式所使用的因果律究竟是如何産生的?集合在一起的整個群體都專注于同一個目的,因為如果他們的名字所代表的那個物種不再繁殖的話,那是關系到整個氏族的生死存亡的事情。
這樣,全體成員被激發出來的共同情感,便通過某些姿勢被外在地表達出來,在相同的處境中,這些姿勢也始終是相同的,如上所述,儀典結束以後,人們似乎獲得了預期的結果。
因此,在這個結果的觀念與先行于它的各種姿勢的觀念之間便産生了聯系;這種聯系既不因事而變,也不因人而異;對所有參加儀式的人來說,這種聯系都是相同的,因為它是集體經驗的産物。
可是,倘若沒有其他因素介入進來,上述聯系也隻能産生一種集體期望;每個人在做完模仿姿勢以後,都會懷有信心,等待出現他們預期的結果。
然而,僅憑這一點,并不會産生一種思想的絕對法則。
既然最為重要的社會利益處在了生死攸關的關頭,社會絕對不會允許事物随心所欲、自行其是;社會肯定要主動進行幹預,規定事物必須按照社會需要而發展。
因此,儀典是不可缺少的,社會在需要它的任何時候,都要求
首先,它不可能是由外部經驗提供給我們的,這不僅是顯而易見的事實,而且所有人也都會承認。
我們的感覺隻能感受到共同發生或先後發生的現象,而感受不到這類可以提供給我們決定作用和推動作用的觀念,而後者正是我們稱為權力或力的特征所在。
感覺隻能觸及到現實的和已知的條件,而這些條件不僅是彼此分離的,而且能夠把它們結合起來的内在過程也是人們覺察不到的。
我們所感知的東西根本不可能提供給我們什麼是影響力,什麼是有效性這樣的觀念。
因此,經驗主義哲學家将這些不同的概念看成是神話上的異變。
可是,即使我們假定它們都是幻覺,也仍有必要指出它們是如何形成的。
如果外部經驗不能解釋這些觀念的起源,假如有人說它們是從内在經驗中形成的,是内在經驗提供給我們的既定的東西,那麼這種說法也同樣是不可接受的。
事實上,力的觀念明顯包含着許多精神因素,它們隻能産生于我們的精神生活。
有些人相信,當我們的意志精心安排了我們的活動,抑制了我們的沖動,指揮了我們的有機體的時候,這樣的行為便可以作為構建力所用的模型。
換言之,正是在這種意願之中,我們直接感受到自己變成了正在發揮作用的力量。
所以說,一旦人們産生了這樣的觀念,他們似乎就不得不把這種觀念擴展到其他事物,從而确立了力的概念。
唯有泛神論被認為是真理,這種解釋才似乎能得到曆史的證明。
如果最初和人類共存于這個世界上的那些力,真的成為精靈的話,或者說成為與人類或多或少有些相似的有人格、有意識的存在的話,那麼我們真倒有可能相信,個體經驗足以向我們提供構成力的觀念的各種要素了。
然而我們知道,人類最初設想的力恰好與之相反,它們是一些匿名的、模糊的、彌散的力量,非常類似于沒有人格特征的宇宙力,它們與卓然特立的人格力量,即人類意志恰好是截然相反的。
所以說,人們是不可能用人類意志的形象來構想力的觀念的。
不僅如此,這種假設還無法解釋非人格力的一個基本特征,這就是它的可溝通性。
人們往往認為,自然的力能夠在不同對象之間進行傳遞,它們還能夠相互混合、相互結合并互相轉換。
甚至正是這種特性才使它們具有了作為解釋的價值,因為隻有通過這種特性,原因和結果才能聯系起來而又不破壞連續性。
而自我的性質卻恰恰相反,它是不可溝通的。
自我不能改變它的物質基礎,不能從一種物質擴展到另一種物質上去;它隻有通過隐喻才能得到擴散。
所以,自我作出決定和執行決定的方式,既不能推導出能夠自行溝通的能量觀念,也不能推導出這種能量與其他能量相互化合,并通過各種結合和混合等方式産生新的結果的觀念。
因此,蘊含在因果關系中的力的觀念必定會表現出雙重性質。
首先,它們隻能來自我們的内在經驗,我們能夠直接認識到的力必然隻能是精神力。
然而與此同時,這些力也必須是沒有人格特征的,因為非人格力的觀念是最先被構建起來的觀念。
可是,能夠滿足這兩個條件的力隻能來源于共同生活,這便是集體力。
事實上,一方面,集體力完全是心理的,完全是由客觀化的觀念和情感組成的;另一方面,它們肯定也是沒有人格的,因為它們是相互協作的産物。
作為大家的成果,集體力不專門屬于任何人。
它們與它們所寄托其中的那個主體人格隻有微弱的依附關系,從來就沒有固着在那裡。
和它們從外部進去時一樣,它們也随時準備着離開。
就其自身而言,它們傾向于不斷擴展自己的範圍,侵入到每一個新的疆域:我們知道再沒有比之更具有傳染性和傳遞性的東西了。
當然,物質力也同樣如此,但這是我們無法直接知道的事情,我們甚至不可能了解它們,因為它們是外在于我們的。
當我撞上一個障礙物的時候,我會産生一種懊惱和沮喪的情緒;但是,造成這種情緒的力卻并非是我由内而生的,而是由于障礙物本身,所以原因超出了我的感知範圍。
我們能感覺到結果,卻感覺不到原因本身。
然而,社會力就不同了:它們是我們内在生活的一部分,我們不僅可以了解它們作用的結果,還可以看到它們的作用過程。
這種既能夠将神聖存在隔離起來,又能夠使凡俗存在避而遠之的力,并不果真蘊含在神聖存在之中,而是存活在信仰者的心靈之中的。
當這種力對人們的意志産生作用,禁止人們從事某些活動,或者命令人們進行某些活動的時候,人們便能感受到這種力的存在。
總之,當這種限制和強制的作用來自于外部客體時,它不會被我們所注意,但它仍然會被我們毫不費力地感知,因為它的一切都在我們的内心之中。
當然,我們并不是在所有時候都能夠對其作出确切的诠釋,但至少可以說,我們總能夠意識到它。
另外,力的觀念還明顯帶有其起源的标記。
事實上,力的觀念蘊含着權力的觀念,而權力的觀念又是從占有主導地位的統治和支配,及其推導出來的依附和服從等觀念中産生出來的;所有這些觀念所表達的關系明顯是社會關系。
社會确立了各種存在的高低貴賤之分,把人劃分成了發号施令的主人和唯命是從的奴仆;同時社會也将一種獨一的屬性賦予了前者,确保他的命令行之有效,這就形成了權力。
所以一切都趨向于證明,在人類内心中最早形成觀念的權力,便是社會通過組織人們而使自身得以确立的力量,人們正是以社會的意象來構想物質世界的各種力量的。
而且,人類從來沒有成功地将自己想象成為力;如果不是從社會生活中引入了這些觀念的話,人們就無法支配他們的身體。
實際上,這種力量必須與肉體應身的觀念區分開來,必須擁有比後者更為高貴的神聖性質;一句話,必須把這種力量想成是靈魂。
事實上的确如此,人們總是賦予這種力以靈魂的形式,他們相信力就應該是這個樣子。
然而,我們也知道,盡管像活動、思想和感覺這樣的抽象能力也被冠以靈魂這個稱呼,但真正意義上的靈魂卻是兩碼事;從根本上說,靈魂是一種宗教本原,是具有特定面貌的集體力。
确切地講,一個人感覺到自己有靈魂才會認為自己有力,因為他是一種社會存在。
盡管動物與人類一樣,可以調動自身的各個部分,具有控制肌肉的力量,但所有這些并不能使我們以為動物本身能夠意識到這就是一種主動的和有效的原因。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動物沒有靈魂,或者更準确地說,動物不認為自己有靈魂。
而如果說動物不認為自己有靈魂,那卻是因為它們并沒有參與像人類那樣的社會生活。
在動物中,根本就沒有文明之類的東西。
[29] 不過,力的觀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因果原則。
此外,因果原則還包括對每一種力的特定發展方式的判斷,及其每一個特定階段的存在狀态對下一個階段的先決作用。
前者為因,後者為果,因果判斷确定了每一種力在這兩個階段之間所存在的必然聯系。
在人們無法擺脫的一種約束的絕對控制下,在這種聯系還沒有被證實的時候,心靈就已經為它留下了地盤。
正如人們所說,原因預設了結果,這是先驗的。
經驗主義從來沒有成功地說明這種先驗論和必然性。
這個學派的哲學家們也從來沒有解釋清楚這種觀念之間的聯想,如何能夠在習慣的不斷強化下,産生出有甚于期望的、或強或弱的預先傾向,使各種觀念以确定次序呈現出來。
然而,因果原則卻具有與之全然不同的性質。
它不僅僅是内在的、具有特定形式的思想傾向,還是一種外在的規範,它淩駕于我們的表現流,它的支配作用和統治作用都是不容侵犯的。
這種規範所具有的權威始終束縛和壓抑着我們的心靈,也就是說,它可不是心靈的制作。
在這種聯系中,用遺傳習慣來代替個體習慣是無濟于事的,即使習慣可以延續下去,超出一個人的生命,也不會改變它的性質;相反,它會變得更加強大。
本能不是法則。
我們曾經研究過的儀式,可以使我們管窺到這種權威的另一個來源,迄今為止,還沒有什麼人對此有所涉及。
讓我們想一想這個問題:模仿儀式所使用的因果律究竟是如何産生的?集合在一起的整個群體都專注于同一個目的,因為如果他們的名字所代表的那個物種不再繁殖的話,那是關系到整個氏族的生死存亡的事情。
這樣,全體成員被激發出來的共同情感,便通過某些姿勢被外在地表達出來,在相同的處境中,這些姿勢也始終是相同的,如上所述,儀典結束以後,人們似乎獲得了預期的結果。
因此,在這個結果的觀念與先行于它的各種姿勢的觀念之間便産生了聯系;這種聯系既不因事而變,也不因人而異;對所有參加儀式的人來說,這種聯系都是相同的,因為它是集體經驗的産物。
可是,倘若沒有其他因素介入進來,上述聯系也隻能産生一種集體期望;每個人在做完模仿姿勢以後,都會懷有信心,等待出現他們預期的結果。
然而,僅憑這一點,并不會産生一種思想的絕對法則。
既然最為重要的社會利益處在了生死攸關的關頭,社會絕對不會允許事物随心所欲、自行其是;社會肯定要主動進行幹預,規定事物必須按照社會需要而發展。
因此,儀典是不可缺少的,社會在需要它的任何時候,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