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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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

    《太平寰宇記》卷五五相州臨漳縣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六雲:‘平陽乃近邺地名,蓋韓以少卒夜去,而邯鄲之師亦取道于邺而歸,邺之守令要而擊之,故敗之于平陽。

    《漢書·郡國志》雲:“邺有平陽城。

    “《水經·濁漳水注》雲:“漳水又迳平陽城北。

    ”’ [二六]《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二年,齊田壽率師伐趙,圍觀,觀降。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伐趙’,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為‘伐我’。

    戴校雲:‘案近刻訛作“趙”’,所據實今本《紀年》。

    《存真》、《輯校》亦從趙、戴校本作‘伐我’。

    《訂補》雲:‘ 案《史記·六國表》魏表:“惠王三年,齊伐我觀津。

    ”齊表:“威王十一年,伐魏取觀。

    ”今本《紀年》與《史記》合,諸家皆據之。

    然《紀年》異于《史記》者甚多,似以不改字為是。

    ’《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注,見本書附錄。

     [二七]徐廣曰:《及冢紀年》:惠王二年,魏大夫王錯出奔韓也。

    《史記·魏世家》集解 案:《呂氏春秋·長見》:‘吳起治西河之外,王錯谮之于魏武侯。

    ’《觀表》同。

    《國策·魏策一》有‘王鐘’,‘鐘’,一作‘錯’。

    前引《史記·魏世家》:‘今魏罃得王錯,挾上黨,固半國也。

    ’皆當為此魏大夫王錯。

    錯本罃黨,其‘出奔韓’之故未詳。

    或說《魏世家》之‘得’當訓為‘失’,古得失互訓,則‘得王錯’當為魏罃失王錯,緻王錯挾上黨半國之力降韓與罃為敵,牽合《史記》、《紀年》,文字亦捍格難通,似迂曲。

     [二八]《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三年,鄭城邢丘。

    《水經·濟水注》 [二九]《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年,秦子向命為藍君。

    《水經·渭水注》 《竹書紀年》雲:惠王命秦子向為藍田君。

    《太平寰宇記》卷二六雍州田縣 《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命太子向為藍田君。

    《長安志》卷一六藍田縣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五雲:‘藍為秦地,魏不得命太子往為藍君也。

    當是“秦”與“泰”近,而“泰”又與“太”通,故《長安志》引《紀年》訛為梁惠成王命太子向耳。

    ’《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三0]《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四年,河水赤于龍門三日。

    《水經·河水注》 [三一]《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五年,公子景賈率師伐鄭,韓明戰于陽,我師敗逋澤北。

    《水經·濟水注》 案:《存真》、《輯校》皆作‘我師敗逋’,今本《紀年》同,疑皆誤讀《水經注》所緻。

    或謂《水經注》此文上下不言有薮澤,以‘澤北’屬下無主名。

    案‘逋澤’即‘圃田澤’,《水經·渠水注》雲:‘(渠水)曆中牟縣之圃田澤。

    ’所引《紀年》亦有‘入河水于甫田’、‘以行圃田之水’等文(見下),皆可為證。

    昔人習見《紀年》所記戰役常有‘敗逋’之語,因改‘甫’或‘圃’為‘逋’。

    圃田澤在濁澤之北,地理亦合。

     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八雲:‘《箋》曰:謝雲“陽”一作“韓”。

    守敬按:今本《竹書》作戰于韓。

    徐文靖謂《水經注》戰于陽,當是濮陽,而今本戰于韓,蓋濮陽本衛地,至是屬之韓也。

    餘謂郦氏所見《竹書》必是濮陽,故引證于此,若是韓字,非其引書之旨。

    ’是。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雲:‘韓明疑即韓朋,字相似,故誤。

    明乃韓之公族,氏公仲名朋,相宣王者也。

    ’《訂補》亦雲:‘案“明”字疑為“朋”之誤,韓朋見《戰國策·韓策》,即公仲,《韓非子·十過篇》作公仲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作韓憑。

    “憑”、“朋”聲近,通。

    又按韓朋見于《戰國策》及《史記·韓世家》,在韓宣惠王、襄王之時。

    《濟水注》又引“今王七年,韓明帥師伐襄邱”。

    當韓宣惠王之二十一年,與《史記》、《國策》相合,距此五十四年;《韓世家》襄王十二年,公仲尚在,則距此又六十六年,恐無此長壽。

    疑此“惠王五年”或是“後五年”之誤。

    ’黃丕烈覆刻宋姚氏本《國策》作‘公仲明’、‘韓明’,黃氏校勘劄記雲:‘鮑改“明”作“朋”。

    ’是作‘朋’者為鮑彪校注本所改。

    一九七三年湖南長沙馬王堆所出帛書《戰國從橫家書·公仲倗謂韓王章》作‘韓傰’、‘公仲倗’。

     [三二]《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

    《水經·渠水注》 《汲冢紀年》曰:梁惠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也。

    《史記·魏世家》集解 臣瓒曰:……《汲郡古文》雲:惠王之六年,自安邑遷于大梁。

    《漢書·高帝紀》注 《紀年》以為惠王九年。

    《史記·魏世家》索隐 《汲冢紀年》雲:梁惠成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

    《孟子·梁惠王上》正義 案:《水經注》所引,永樂大典本作‘徙邦’,戴震校本改‘邦’為‘都’,今本顯王四年亦作‘邦’,所據與大典本合。

    (所據今本為明天一閣本,王國維《疏證》作‘都’。

    )《史記·魏世家》:‘惠王三十一年,徙治大梁。

    ’此說之誤,昔人考辨甚明。

    然《紀年》所記雖可信,亦有‘六年’、‘九年’之異。

    《存真》、《輯校》列于六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列于九年。

    《水經注》、《史記》集解所引皆有‘四月甲寅’之語,或據此推算,惠王六年夏正四月丙午朔,九日甲寅,與《水經注》所引合;至九年四月己未朔,是月有甲子、甲戌、甲申而無甲寅。

    共和以後年曆較明,《紀年》用夏正,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已指出,似屬可信。

    現列于六年。

     惠王遷梁以後稱梁,載籍仍梁、魏并用,金文則稱梁,如《梁上官鼎》(《三代吉金文存》二·五三)、《梁廿又七年鼎》(同上三四三),所鑄布币,文為‘梁充釿五十二尚镩’、‘梁充釿金尚镩’、‘梁半尚二金尚镩’(見《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卷首插圖六),亦皆稱梁,似尚未見稱魏者。

     [三三]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發逢忌之薮以賜民。

    《漢書·地理志》注 臣瓒案:《汲郡古文》:梁惠王廢逢忌之薮以賜民。

    《左傳·哀公十四年》正義 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廢逢忌之薮以賜民。

    《太平禦覽》卷一五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雲:梁惠王發逢忌之薮以賜民。

    《輿地廣記》卷五東京開封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注,見本書附錄。

    《存真》列于梁惠成王六年徙都大梁之後,作‘王發蓬忌之薮以賜民’。

    《輯校》附于‘無年世可系者’,作‘梁惠王廢逢忌之薮以賜民’。

    今本《紀年》系于周顯王四年‘徙邦于大梁’條後,《存真》據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亦列于徙都大梁之後,唯雷氏以徙都在九年,以此與遷都有關,因列入該年。

    現姑列于‘徙邦于大梁’條後。

     《漢書·地理志》:‘(河南郡)開封,逢池在東北,或曰宋之逢澤也。

    ’注:‘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發逢忌之薮以賜民,今浚儀有蓬陂忌澤是也。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六雲:‘逢忌之薮一名逢澤,此乃圃田之餘波,被于梁城東北者,非宋之逢澤矣。

    《秦本紀》集解引徐廣《音義》雲:“開封東北有逢澤。

    ”正義引《括地志》雲:“逢澤一名逢池,在汴州浚儀縣東南十四裡。

    ”’本條或引作‘發’,或引作‘廢’,聲同相通。

     [三四]王劭案《紀年》雲:齊桓公十一年弑其君母。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七年,《輯校》列于八年,應在惠成王六年。

     [三五]《紀年》雲:……十二年,寺區弟思弑其君莽安,次無颛立。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越世家》索隐引樂資雲‘号曰無颛’,當出其所為《春秋後傳》,亦本《紀年》。

    《存真》、《輯校》列于梁惠成王六年,應為七年。

    《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三六]《紀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

    《太平禦覽》卷八0九珍寶部 《紀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

    《廣韻》卷五(二十二昔)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發揮》卷二,見本書附錄。

     [三七]《紀年》曰: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長十丈有餘,高尺半。

    《太平禦覽》卷八八0咎征部 [三八]《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八年,惠成王伐邯鄲,取列人。

    《水經·濁漳水主》 [三九]《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八年,伐邯鄲,取肥。

    《水經·濁漳水注》 [四0]《紀年書》曰:惠成王八年,雨黍。

    《太平禦覽》卷八四二百谷部 案:《禦覽》卷八七七引《史記》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齊。

    ’《存真》、《輯校》皆以為即《紀年》,誤,詳本書附錄。

     [四一]《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九年,與邯鄲榆次、陽邑。

    《水經·洞過水注》 [四二]《竹書紀年》曰:梁惠王九年,晉取泫氏。

    《太平禦覽》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書紀年》謂:梁惠王九年,晉取泫氏縣。

    《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訂補》雲:‘案萬廷蘭刻本《寰宇記》有“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而無此條,或别本《寰宇記》有之。

    ’案清幹隆樂氏本、金陵書局本皆有此條,《存真》、《輯校》入輯。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雲:‘《紀年》自烈王六年,韓、趙遷晉桓公于屯留,以後更無晉事矣。

    此焉得雲晉取乎?……“晉”字疑衍。

    ’《存真》雲:‘晉即魏也,以榆次、陽邑易泫氏也。

    ’《訂補》亦雲:‘案《孟子·梁惠王篇》梁惠王自稱晉國。

    《戰國策》稱晉國者甚多,皆指魏國而言,與《孟子》相同。

    劉寶楠《愈愚錄》四雲:“戰國時晉地多入魏,故其稱晉國也有四:有指魏境内晉地言者,有指魏境内晉都言者,有指魏國言者,有指魏都言者。

    ”舉證頗備,因文長不錄。

    此“晉”字殆亦是指魏國。

    ’《存真》、《訂補》說是。

     [四三]《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九年,王會鄭厘侯于巫沙。

    《水經·濟水注》 案:《史記·韓世家》:‘懿侯卒,子昭侯立。

    ’《呂氏春秋》《任數》、《蕃為》、《處方》,《莊子·讓王》,《國策·韓策》皆稱韓昭厘侯,《韓非子·内儲說下》作昭僖侯、昭侯或僖侯,蓋兩字谥。

    《紀年》此稱鄭厘侯,他處亦稱鄭昭侯,見後。

     [四四]《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年,入河水于甫田,又為大溝而引甫水。

    《水經·渠水注》 案:《太平禦覽》卷七二引《水經注》,作梁惠成王十五年,與傳世各本異。

     [四五]《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年,瑕陽人自秦道岷山青衣水來歸。

    《水經·青衣水注》 案:《存真》雲:‘瑕音近雅,雅山之南,梁州之邊徼也。

    ……瑕陽人浮青衣水至蜀,自蜀至秦,又自秦來梁也。

    ’ [四六]徐廣曰:《紀年》東周惠公傑薨。

    《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于惠成王十一年。

    《存真》雲:‘《史記》考王封其弟揭于河南,是為西周桓公;桓公子威公;威公子惠公;惠公封其子于鞏,是為東周惠公。

    《世本》名班,與此異。

    ’金文有《東周左軍矛》(《三代吉金文存》二0·三五)、《東周左○壺》(《善齋吉金錄》三·五0),所鑄圜币,文亦為‘東周’。

     [四七]《竹書紀年》雲:秦師伐鄭,次于懷,城殷。

    《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雲:秦師伐鄭,至于懷、殷。

    《太平寰宇記》卷五四三懷州 案:《輯校》、《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及丁,見本書附錄。

     《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一年,蓋據今本《紀年》,雲:‘此未詳何年事。

    ’現姑據《存真》系此。

    《輯校》附于‘無年世可系者’。

     [四八]《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二年,龍賈率師築長城于西邊。

    《水經·濟水注》 案:《史記·魏世家》:‘(襄王)五年,秦敗我龍賈軍四萬五千于雕陰。

    ’《秦本紀》:‘(惠文君)七年,公子卬與魏戰,虜其将龍賈,斬首八萬。

    ’即此龍賈。

     [四九]《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二年,楚師出河水以水長垣之外。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出’,朱謀□本‘出’作‘山’,箋曰:‘謝兆申雲:宋本作楚師決河。

    ’全祖望校本改為‘決水’,趙一清、戴震校本仍作‘出’。

    此條疑有脫訛。

     [五0]《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涅。

    《水經·濁漳水注》 《竹書紀年》曰:梁惠王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

    即長子之地也。

    《太平禦覽》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書紀年》雲:梁惠成王十二年,鄭取屯留、長子。

    《太平寰宇記》卷四五潞州長子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注,見本書附錄。

     《禦覽》所引‘即長子之地也’,當為《竹書同異》之文。

    ‘涅’,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沮’,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涅’。

    楊守敬雲:‘按涅城在武鄉縣西,距屯留、長子不遠,“沮”又與“涅”形近,則改“涅”是。

    今本《竹書》無“涅”字,《禦覽》(一百六十三)、《寰宇記》引亦無“涅”字,或因已誤為“沮”,不可解而删之。

    ’ [五一]《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三年,鄭厘侯使許息來緻地:平丘、戶牖、首垣諸邑及鄭馳地。

    我取枳道,與鄭鹿。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三年’,戴震校本改作‘十一年’,雲:‘案近刻訛作十三年。

    ’《訂補》雲:‘趙一清《朱箋刊誤》雲:“《竹書紀年》是十一年。

    此即據之。

    ”但今本《紀年》為周顯王十一年,乃梁惠成王之十三年,與朱本《水經注》相同,趙氏亦偶失考。

    ’《存真》、《輯校》據戴校本,列于惠成王十一年,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系十三年。

    永樂大典本作‘馳地’,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馳道’。

    《存真》雲:‘馳道,近刻《紀年》及《水經注》并作“馳地”。

    王引之《經義述聞》以為馳地者弛地也,弛,易也。

    ’(見《爾雅》)《存真》、《輯校》皆作‘馳道’,蓋據戴校本。

     [五二]《竹書紀年》曰:惠成王十三年,王及鄭厘侯盟于巫沙,以釋宅陽之圍,歸厘于鄭。

    《水經·濟水注》 [五三]按《紀年》:齊(幽)[桓]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

    《史記·魏世家》索隐 案《紀年》: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魏世家》索隐所引‘齊幽公’,當為‘齊桓公’之誤。

    《存真》據此作‘【齊桓公卒,次威王立】’。

    《輯校》作‘齊威王立’。

     《紀年》以桓公在位十八年,《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及《六國年表》皆作在位六年,相差十二年。

    金文有《陳侯午敦》,銘文首稱:‘隹十又四年,陳侯午以群諸侯獻金作皇妣孝大妃○器○○。

    ’郭沫若同志雲:‘“隹十又四年”者田齊桓公午之十四年。

    翁同書雲:“《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齊侯太公和卒,子桓公午立,六年卒。

    索隐曰:【《紀年》】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則桓公十九年而卒。

    以此銘考之,桓公實不止六年,索隐之言是也。

    所稱孝大妃即太公和之妃。

    ”(《○古》三之一·八引)……要之,有本銘之“十又四年”,足證《紀年》為是,而《史記》實非也。

    ’(《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一八至二一九) 《紀年》謂桓公十八年威王立,桓公十八年當魏惠成王十三年,語本甚明。

    又《田敬仲完世家》索隐于‘威王始見’後注雲‘則桓公十九年而卒’,意謂因逾年改元之故,桓公雖僅十八年,在位實為十九年,此亦甚明。

    然《訂補》據此,遂以威王即位于桓公十九年,逾年改元,謂‘威王元年當在惠王十五年’,疑非。

     [五四]按《紀年》:魯恭侯、宋桓侯、衛成侯、鄭厘侯來朝,皆在十四年。

    《史記·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惠成王十四年。

     [五五]《紀年》雲……無颛八年薨,是為菼蠋卯。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于惠成王十四年,應為十五年。

     [五六]徐廣曰:《紀年》一曰魯共侯來朝。

    邯鄲成侯會燕成侯于安邑。

    《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于惠成王十五年。

    據《史記》《六國年表》、《燕世家》,是時在位者為燕文公,與《紀年》作燕成侯者異。

    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為應作成侯,并以《燕世家》‘成公十六年卒’下索隐所引‘按《紀年》成侯名載’,為司馬貞‘誤植于成公下’,更以金文《郾侯載○》等器,‘字體不屬戰國初年,銘稱燕侯載當系《紀年》之成侯載無疑’,因謂‘《紀年》前有成公,後有成侯,明為二人。

    ’(《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六至一七七)此論似嫌武斷。

    《紀年》佚文無燕文公,不得謂《紀年》即無文公,而金文如《郾侯載○》等謂其字體不屬戰國初年,亦乏确證。

    郭沫若同志對《郾侯載○》早已指出:‘此燕成侯之器,《史記·燕世家》有成公,當周定、考二王之際,在戰國初年。

    ’(《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二七)疑此處之‘燕成侯’涉前之‘邯鄲成侯’而誤,原文或為‘文侯’。

     [五七]《竹書紀年》曰:惠王十五年,遣将龍賈築陽池以備秦。

    《元和郡縣圖志》卷八鄭州原武縣 《竹書紀年》曰:梁惠王十五年,遣将龍賈築陽池以備秦。

    《太平寰宇記》卷一0鄭州原武縣 [五八]《竹書紀年》雲:是梁惠成王十五年築也。

    《水經·濟水注》 案:《水經·濟水注》:‘自亥谷以南鄭所城矣。

    《竹書紀年》雲是梁惠成王十五年築也。

    ’《存真》、《輯校》據此作‘鄭築長城自亥谷以南’,不加【】号,似《紀年》原文如此,非是。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作‘鄭築長城’。

     [五九]《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孫壯率師伐鄭,圍焦城,不克。

    《水經·渠水注》 [六0]《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孫壯率師城上枳、安陵、山氏。

    《水經·渠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山氏’,全祖望、戴震校本改作‘山民’。

    《存真》作‘山民’,注雲:‘“民”一作“氏”’,蓋據戴校本。

     [六一]《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六年,邯鄲伐衛,取漆富丘,城之。

    《水經·濟水注》 [六二]《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六年,齊師及燕戰于泃水,齊師遁。

    《水經·鮑丘水注》 [六三]《紀年》曰:惠成王十六年,邯鄲四曀,室壞多死。

    《開元占經》卷一0一 案:《存真》作‘邯鄲四曀,室多壞,民多死’。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