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篇第二

關燈
《通鑒》書法,不盡關褒貶,故不如《春秋》之嚴。

    溫公謙不敢法《春秋》,而志在續《左氏傳》,有所感觸,亦仿左氏設辭“君子曰”而稱“臣光曰”以發之。

    馀則據事直書,使人随其時地之異而評其得失,以為鑒戒,非有一定不易之書法也。

    舊傳溫公《修書前例》一卷,公曾孫伋曾梓行之,然脫落已甚,不皆可據。

    茲篇所錄,則身之推論《通鑒》之書法為多,其有關全書義例及史文構造、史料采取,亦隸焉,固與《通鑒綱目》等之所謂書法,涵義頗殊也。

     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初命晉大夫魏斯、趙籍、韓虔為諸侯。

     注曰:此溫公書法所由始也。

    三家者世為晉大夫,竊晉之權,暴蔑其君,剖分其國,王法所必誅也。

    威烈王不惟不能誅之,又命之為諸侯,是崇獎奸名犯分之臣也。

    《通鑒》始于此,其所以謹名分欤!(卷一) 又,初,智宣子将以瑤為後,至豫讓為智伯報仇。

     注曰:自智宣子立瑤,至豫讓報仇,其事皆在威烈王二十三年之前,故先以“初”字發之。

    溫公之意,蓋以天下莫大于名分,觀命三大夫為諸侯之事,則知周之所以益微,七雄之所以益盛;莫重于宗社,觀智、趙立後之事,則知君臣之義,當守節伏死而已;觀豫讓之事,則知策名委質者,必有而無貳。

    其為後世之鑒,豈不昭昭也哉!(卷一) 文、謝、陸三公之殉國,所謂“守節伏死,有無貳”者也,故身之以此自勵。

    或疑身之《鑒注序》撰于至元二十二年乙酉,疊山被逼入燕而死,在至元二十六年己醜,身之何能預知?曰:身之卒于大德六年壬寅,書成後經十六七年而後卒,此十六七年中,自必續加修訂。

    《光緒甯海志》載身之子幼文所撰墓志,言身之“舊注《通鑒》,中經散逸,購求他本為注,手自抄錄,雖祁寒暑雨不廢,諸子以年高不宜為言,則曰:&lsquo吾成此書,死而無憾。

    &rsquo一日晨興,言笑自若,忽曰:&lsquo吾其止此乎!&rsquo寝至三日而殁,年七十有三”。

    若乙酉自序之年,僅五十六耳,未足為年高也。

     周安王五年,日有食之。

     注曰:朱元晦曰:“此則系乎人事之感,蓋臣子背君父,妾婦乘其夫,小人陵君子,夷狄侵中國,所感如是,則陰盛陽微,而日為之食矣。

    是以聖人于《春秋》每食必書,而詩人亦以為醜也。

    ”今此書年而不書月與晦朔,史失之也。

    (卷一) 此引朱子《詩集傳·十月之交注》。

    日食本有一定之躔度,而先儒必以當時之政治勘合之,以為有關于君相之措置,此古代政治家之妙用,讀史者深知其意焉可矣。

     周顯王三十三年,孟子曰:“君何必曰利。

    ”“君曰何以利吾國。

    ” 注曰:《通鑒》于此段前後書“王”,因《孟子》之文也。

    中間叙孟子答魏王之言,獨改“王”曰“君”,不與魏之稱王也。

    (卷二) 此亦謹名分之意,身之因其與《孟子》異文而推論之如此。

     周慎靓王元年,衛更貶号曰君。

     注曰:顯王二十三年,衛已貶号曰侯。

    介于秦魏之間,國日以削弱,因更貶其号曰君。

    (卷三) 顯王四十六年,趙武靈王不肯稱王,令國人謂己曰君,至是又有衛貶号曰君之事。

    知溫公之改稱梁惠王曰君,不為無意也。

     漢宣帝神爵元年,于是諸降羌及歸義羌侯楊玉等怨怒,無所信鄉。

     注曰:師古曰:“恐中國泛怒,不信其心而納嚮之。

    ”仲馮曰:“恐怒,且恐且怒也。

    羌未有變,而漢吏無故誅殺其人,故楊玉等謂漢無所信鄉,于是與他族皆叛也。

    ”餘謂恐怒,仲馮說是。

    無所信嚮,不信漢,不嚮漢也。

    作“怨怒”者,《通鑒》略改《班書》之文,成一家言。

    (卷二六) 《史》作“恐怒”,《鑒》作“怨怒”,故身之釋之如此。

    凡引書聲明引自古人者,可略而不可改,裴松之之《三國注》是也。

    未聲明引古人而用其語者,可括成一家言,範蔚宗之《後漢書》是也。

    溫公之《通鑒》,蓋《範書》之類,亦即《班書》用《史記》之類。

     漢平帝元始三年夏,安漢公奏車服制度,吏民養生、送終、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立官稷。

     注曰:元始元年,莽号安漢公,至是始書以冠事,表其所從來者漸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