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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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汀州府,未回龍岩州本任。
茲該員複請自引見卸事起支龍岩本任半廉,固屬違例,即該司議改自回省之日起支,亦屬與例不符,未便準其支給。
仰即轉饬截扣造報。
其餘有似此者,一概照辦,毋任違混。
繳。
奉此,本司遵查龍岩州承炷俸滿引見,本任養廉自應于卸事之日住支,似未便因其伴送琉球貢使回閩,議以到省之日起支。
但該牧因奉奏署汀州府事,未曾回任,查例載文職署任官員支食養廉系正印委署正印,不兼本任者,半支本任,半支署任,所餘本任之一半養廉留與遞署之員支食,又試用候補人員委署員缺均半支署任養廉各等語;是現任與試用人員委署地方支廉本有等差,今承炷系現任龍岩州知州,引見回省,即奉委署汀州府篆,應照正印署理正印、不兼本任者起支本任半廉,若遵截扣造報,則與試用人員署事無間,應請自嘉慶十一年六月初二日承炷署理府篆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卸署府篆之日止,照例準支龍岩州本任一半養廉,以示區别,而符定例,實為公便,合再查例議覆,伏候憲台察核示遵等由。
奉批:查正印署正印半支本任者,原指在任人員,本任養廉原未住支,是以委署他缺,準其半支本任。
若本任養廉已經住支,偶奉委署,例無到署任之日,即準起支本任明文,但細繹例意,引見人員均于卸事之日住支,俟回任之日再行接支。
倘回省尚未回任,固不便遞行起支。
而顧名思義,本任養廉既奉住支,必待回任始準接支。
是雖委署他缺,其本任亦不準半支可知。
所有就龍岩州承炷引見後尚未回任,據詳援照正印署正印之例,于委署汀州府之日起支本任半廉,不但附會,且涉牽混,難以準行,毋庸再議。
仰即遵照定例,轉饬截扣造報。
俟回到本任之日,再行接支。
其餘通省各員中,凡有似此者,一體照例截扣,毋任串混濫銷,有幹未便。
并将此案前後兩詳及院批事理,刊入省例,即日通行頒送,以便各屬遵辦,均毋違延。
繳。
奉此,業經移行遵照在案。
出師軍營人員,凡有升調别缺,以接紮之日起支署任養廉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景為詳情事,奉總督部堂阿憲紮:嘉慶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準閩浙總督阿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咨閩浙總督可也等因。
奉此,合行遵照刊入省例,計粘單一紙,内開:準閩浙總督阿咨稱:查戶部則例内開:出師軍營人員,凡有升調别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均以接領紮付之日起支新任俸薪馬幹。
又大小員弁出師離任者,本任養廉準其全支。
其在軍前拔補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統以接紮之日起支新任養廉。
又出師員弁升署别缺,而本任未經開缺,以接紮之日起支署任養廉;或本任已經開缺者,于奉旨準其署理之日起支署任養廉各等語。
茲查閩省武職新調人員在洋緝捕,如已領授新任紮付、未能即赴新任者,又已領授奉部題準先行發給新署紮付,未能實時赴部引見者,其俸薪、幹廉等項應如何分别支食,例無明文。
惟向來辦理此項人員,仍令支食舊任俸廉,其新任俸廉必俟到任之日方準起支。
伏查出師軍營人員,凡遇升補别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均以領紮之日起支新任俸薪、幹廉。
今在洋緝捕升補升署人員,原因緝捕勤能,故奉升補,以示獎勵,又以捕務緊要,雖準升補領紮、未能即赴新任任事,似與出師軍營人員未能即赴新任者并無二緻,其俸薪幹廉應否遵照出師人員已經升補未能赴任之列,以領受紮付之日起準其起支新任得項之處,應請轉咨大部核示遵行。
又戶部則例開暫行離任之缺,并出師軍營員缺,委分發試用候補人員署理者,準其照缺按日酌給養廉十分之五。
由現任官兼署或遞署者,其養廉銀兩統歸本任造支,署任内毋庸支給。
又例載升遷事故員缺,委試用官署理者,養廉銀兩照缺全支。
由現任官兼署者,全支本任、半支署任。
其署任一半養廉,扣存造報。
由現任官遞署、不兼本任者,各就署任遞支各等語。
是分發試用候補人員兼署别缺者,例内并未載有端條。
茲查閩省試用候補人員,有先經委署升遷事故懸缺,尚未卸事,又複兼署别項懸缺;又有先經委署暫行離任有員之缺,又複兼署别項有員之缺者;又有先經委署升遷事故懸缺,又複兼署暫行離任有員之缺者。
其俸薪、幹廉,在委署缺内自有遵照定例分别支食,在兼署缺内仍照現任兼署之例呈請一半養廉。
即如督标中營署都司保亮系步軍校發閩候補都司,委署都司懸缺,已就署任,全支養廉。
今複奉委兼護督标左營參将。
什格遞署興化協副将保餘病故懸缺,據請以委署都司任内養廉已經全支,其兼署左營參将任内養廉仍支一半之處,例内既無明文,而閩省亦無成案。
咨部示覆,以便遵辦等因前來。
查例載大小員弁在軍前拔補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統以接紮之日起支新任養廉等語。
今閩省在洋緝捕升補升署人員,已經領紮、未能即赴新任任事,與出師人員未能即赴新任者原無二緻,其俸薪、幹廉,據該撫咨請照出師人員于領受紮付之日起支新任得項之處,應如該撫所咨辦理,至試用候補人員委署升遷事故員缺,就署任支食全廉,例載甚明,自應準其照辦。
如尚未卸事又兼署别項懸缺,複支食兼署懸缺一半養廉之處,例内既無明文,該撫何得複行渎請?所有委署都司保亮支食都司全廉,複請兼食署參将一半養廉銀兩,本部未便準行。
相應咨覆該督可也。
道、府以下各官在部借支養廉,責成府州随時提解 一件各屬未完京借養廉,詳請責成府州随時提解,以免縣宕事。
嘉慶二十一年閏六月十二日,奉總督部堂汪批本司詳覆嘉慶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奉總督部堂汪批本司呈詳:竊照道府以下各官在部借支養廉銀兩,定例實缺官于到任後起扣,試用官于委署得缺後起扣,俱限一年扣完,久經遵照在案。
茲查閩省各屬未完京借養廉,為數甚多,節經劄檄交催,完解者甚屬寥寥。
遇有事故離任,或以無力完繳咨籍着追,或引遠年舊案率請勻攤。
總由嘉慶五年以後,養廉歸縣坐支,司中無從核扣,以緻日積日多,疊奉大部嚴饬,實屬不成事體。
伏思京借一項,乃聖朝逾格曠典,既有養廉可支,自當依限完繳。
即佐雜人員在籍呈借養廉銀兩,該員到任之後,應得養廉由縣坐支,何難就廉扣解?此外偶有照例勻攤之款,為數無多,更不難随時完解,何得視為無關緊要,年複一年,任意拖欠,殊出情理之外!查各該府州為所屬親臨上司,督察催提,是其端責。
本司管見,應請将廳縣以下各官未完京借、籍借及勻攤京借銀兩,再行由司分晰開單通饬,責成該管府州,詳記檔案,查明已逾一年例限者,即由該府州就接近委員全數提解,造冊彙解司庫,兌收報撥。
統限兩月内完解清楚,如逾限不完,或完不足數,即将玩不完解之員詳請撤回,俟完清後再行聽候憲示,以示懲儆。
其未滿一年例限及此後續有借支勻攤之項,亦即随時按數提解,毋許再有積壓。
各該府州若不依限催提,任其懸欠,将來設有無着,惟該府州是問。
凡各屬新舊交代,務令接任之員查明舊任官如有未完京借銀兩,一并列入交盤,勒令交清,代為批解,不得以無關倉庫,任聽自行措解,緻滋懸宕。
至府州系方面大員,為屬員之表率,如有未完銀兩,尤當首先完解,俾免屬員借口。
務于文到五日内,照數清完,不得絲毫延欠。
其各道未完京借并勻攤銀兩,亦即由司開單移催完解。
再未完京借各官,間有現任調署别缺,本管府州無從查催,應責成現在署缺之該管府州,一體催提。
其緣事參革、降調,現在省垣之員,即責令福州府就近嚴追。
又佐雜養廉系由縣庫坐支,原應就廉扣解,今未完京借、籍借之佐雜人員,多有事故離閩,其未完京借、籍借銀兩,自必業已扣存縣庫,應饬照數完解。
即有失扣,亦惟該縣是問。
似此立定章程,庶事有責成,各屬知所儆懼,部款不緻久懸。
是否有當,理合查議,并開具各官未完銀兩數冊,逐一登注,具文詳候察核,批示祗遵。
抑本司更有請者:查京借銀兩原應于該員應得養廉内扣完。
今各屬尚有未領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銀兩,似可由司查明,如有未完京借,即将存司不敷養廉詳請劃抵,端案行知。
既省輾轉領解之煩,且以應領不敷養廉扣抵未完京借養廉,并無窒礙。
俟奉批後再行遵照辦理,合并聲明等由。
奉批:查各屬未完京借、籍借養廉銀兩,例限一年扣完,難容絲毫蒂欠。
無如各屬年複一年,任意延宕,視為無關緊要之項,竟不照例完繳,實屬不成事體,自應如詳辦理。
仰即由司抄單通饬,查照現在立定章程,依限催提,掃數完解。
倘複敢逾限不完,或完不足數,則是各該員有心玩延抗解,立即詳請撤回,從嚴追辦。
其府州道員如有未完銀兩,尤常嚴催,首先完解,以免屬員效尤借口,亦均如詳分别移饬遵照。
至據稱各屬尚未領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由司劃抵未完京借銀兩一節,固屬迅速扣完款項起見,惟查各屬未領司庫不敷養廉,每于交代案内列抵。
即如病故同安縣阮贻昆于十九年十一月到建陽縣任,該員京借銀兩至今未解,業據該司詳請照案勻攤。
其未詳攤以前建陽縣任内存司未領養廉,早經列抵别款。
似此人員當複不少,若由司劃抵,而于交代抵款,豈不又緻無着?究竟是否不緻糾纏之處,該司并再确切核議,通詳饬遵毋遲。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冊存。
先于六月二十四日,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辦理。
仰即由司抄單通饬各道府州,查照現定章程,依限催提完解。
如各屬逾限不完,或完不足數,将玩延不解之員詳請撤回追辦。
餘均如詳饬遵。
至現詳以各屬尚有未領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請由司劃抵未完京借銀兩一節,固為迅速扣完起見,但各屬未領司庫不敷養廉往往列抵交代。
即如病故同安縣阮贻昆于十九年十一月到建陽縣任,該員京借至今未解,已據司詳照案勻攤。
其未詳攤之前建陽縣任内存司未領養廉,早已列抵别款。
可知似此人員,若由司劃抵,則交代案内抵款又緻無着。
是否不緻糾纏之處,并再核議詳覆。
仍候督部堂批示。
此仍繳。
冊存各等因。
奉此,查本司前詳聲請将各屬未領嘉慶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由司查扣京借一節,原指現任人員而言。
若升遷事故之員業已離任,其未完京借,或應歸于新任接扣,或應通省各官勻攤,自當各照定例辦理。
因前詳聲叙未甚明晰,緻奉批查。
茲本司複加酌議,如現任州縣有未完京借銀兩,查其尚有未領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系該員名下應領之項,即由司詳請劃抵,以省輾轉領解之煩,且即以該員應領之銀,劃抵該員應完之項,毫無窒礙。
其餘各員未完銀兩,仍照前詳分别催追完解,毋庸将不敷養廉劃抵,俾免文案糾纏。
是否允協,合再查議詳覆,伏候察核,批示祗遵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核示遵行具報。
繳。
又于二十一年閏六月十七日,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迅速移行遵照。
仍将先後兩詳,統行刊入省例頒送。
至現任州縣未完京借,堪以未領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劃扣者,共有若幹員?堪以劃抵銀若幹兩?即
茲該員複請自引見卸事起支龍岩本任半廉,固屬違例,即該司議改自回省之日起支,亦屬與例不符,未便準其支給。
仰即轉饬截扣造報。
其餘有似此者,一概照辦,毋任違混。
繳。
奉此,本司遵查龍岩州承炷俸滿引見,本任養廉自應于卸事之日住支,似未便因其伴送琉球貢使回閩,議以到省之日起支。
但該牧因奉奏署汀州府事,未曾回任,查例載文職署任官員支食養廉系正印委署正印,不兼本任者,半支本任,半支署任,所餘本任之一半養廉留與遞署之員支食,又試用候補人員委署員缺均半支署任養廉各等語;是現任與試用人員委署地方支廉本有等差,今承炷系現任龍岩州知州,引見回省,即奉委署汀州府篆,應照正印署理正印、不兼本任者起支本任半廉,若遵截扣造報,則與試用人員署事無間,應請自嘉慶十一年六月初二日承炷署理府篆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卸署府篆之日止,照例準支龍岩州本任一半養廉,以示區别,而符定例,實為公便,合再查例議覆,伏候憲台察核示遵等由。
奉批:查正印署正印半支本任者,原指在任人員,本任養廉原未住支,是以委署他缺,準其半支本任。
若本任養廉已經住支,偶奉委署,例無到署任之日,即準起支本任明文,但細繹例意,引見人員均于卸事之日住支,俟回任之日再行接支。
倘回省尚未回任,固不便遞行起支。
而顧名思義,本任養廉既奉住支,必待回任始準接支。
是雖委署他缺,其本任亦不準半支可知。
所有就龍岩州承炷引見後尚未回任,據詳援照正印署正印之例,于委署汀州府之日起支本任半廉,不但附會,且涉牽混,難以準行,毋庸再議。
仰即遵照定例,轉饬截扣造報。
俟回到本任之日,再行接支。
其餘通省各員中,凡有似此者,一體照例截扣,毋任串混濫銷,有幹未便。
并将此案前後兩詳及院批事理,刊入省例,即日通行頒送,以便各屬遵辦,均毋違延。
繳。
奉此,業經移行遵照在案。
出師軍營人員,凡有升調别缺,以接紮之日起支署任養廉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景為詳情事,奉總督部堂阿憲紮:嘉慶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準閩浙總督阿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咨閩浙總督可也等因。
奉此,合行遵照刊入省例,計粘單一紙,内開:準閩浙總督阿咨稱:查戶部則例内開:出師軍營人員,凡有升調别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均以接領紮付之日起支新任俸薪馬幹。
又大小員弁出師離任者,本任養廉準其全支。
其在軍前拔補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統以接紮之日起支新任養廉。
又出師員弁升署别缺,而本任未經開缺,以接紮之日起支署任養廉;或本任已經開缺者,于奉旨準其署理之日起支署任養廉各等語。
茲查閩省武職新調人員在洋緝捕,如已領授新任紮付、未能即赴新任者,又已領授奉部題準先行發給新署紮付,未能實時赴部引見者,其俸薪、幹廉等項應如何分别支食,例無明文。
惟向來辦理此項人員,仍令支食舊任俸廉,其新任俸廉必俟到任之日方準起支。
伏查出師軍營人員,凡遇升補别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均以領紮之日起支新任俸薪、幹廉。
今在洋緝捕升補升署人員,原因緝捕勤能,故奉升補,以示獎勵,又以捕務緊要,雖準升補領紮、未能即赴新任任事,似與出師軍營人員未能即赴新任者并無二緻,其俸薪幹廉應否遵照出師人員已經升補未能赴任之列,以領受紮付之日起準其起支新任得項之處,應請轉咨大部核示遵行。
又戶部則例開暫行離任之缺,并出師軍營員缺,委分發試用候補人員署理者,準其照缺按日酌給養廉十分之五。
由現任官兼署或遞署者,其養廉銀兩統歸本任造支,署任内毋庸支給。
又例載升遷事故員缺,委試用官署理者,養廉銀兩照缺全支。
由現任官兼署者,全支本任、半支署任。
其署任一半養廉,扣存造報。
由現任官遞署、不兼本任者,各就署任遞支各等語。
是分發試用候補人員兼署别缺者,例内并未載有端條。
茲查閩省試用候補人員,有先經委署升遷事故懸缺,尚未卸事,又複兼署别項懸缺;又有先經委署暫行離任有員之缺,又複兼署别項有員之缺者;又有先經委署升遷事故懸缺,又複兼署暫行離任有員之缺者。
其俸薪、幹廉,在委署缺内自有遵照定例分别支食,在兼署缺内仍照現任兼署之例呈請一半養廉。
即如督标中營署都司保亮系步軍校發閩候補都司,委署都司懸缺,已就署任,全支養廉。
今複奉委兼護督标左營參将。
什格遞署興化協副将保餘病故懸缺,據請以委署都司任内養廉已經全支,其兼署左營參将任内養廉仍支一半之處,例内既無明文,而閩省亦無成案。
咨部示覆,以便遵辦等因前來。
查例載大小員弁在軍前拔補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統以接紮之日起支新任養廉等語。
今閩省在洋緝捕升補升署人員,已經領紮、未能即赴新任任事,與出師人員未能即赴新任者原無二緻,其俸薪、幹廉,據該撫咨請照出師人員于領受紮付之日起支新任得項之處,應如該撫所咨辦理,至試用候補人員委署升遷事故員缺,就署任支食全廉,例載甚明,自應準其照辦。
如尚未卸事又兼署别項懸缺,複支食兼署懸缺一半養廉之處,例内既無明文,該撫何得複行渎請?所有委署都司保亮支食都司全廉,複請兼食署參将一半養廉銀兩,本部未便準行。
相應咨覆該督可也。
道、府以下各官在部借支養廉,責成府州随時提解 一件各屬未完京借養廉,詳請責成府州随時提解,以免縣宕事。
嘉慶二十一年閏六月十二日,奉總督部堂汪批本司詳覆嘉慶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奉總督部堂汪批本司呈詳:竊照道府以下各官在部借支養廉銀兩,定例實缺官于到任後起扣,試用官于委署得缺後起扣,俱限一年扣完,久經遵照在案。
茲查閩省各屬未完京借養廉,為數甚多,節經劄檄交催,完解者甚屬寥寥。
遇有事故離任,或以無力完繳咨籍着追,或引遠年舊案率請勻攤。
總由嘉慶五年以後,養廉歸縣坐支,司中無從核扣,以緻日積日多,疊奉大部嚴饬,實屬不成事體。
伏思京借一項,乃聖朝逾格曠典,既有養廉可支,自當依限完繳。
即佐雜人員在籍呈借養廉銀兩,該員到任之後,應得養廉由縣坐支,何難就廉扣解?此外偶有照例勻攤之款,為數無多,更不難随時完解,何得視為無關緊要,年複一年,任意拖欠,殊出情理之外!查各該府州為所屬親臨上司,督察催提,是其端責。
本司管見,應請将廳縣以下各官未完京借、籍借及勻攤京借銀兩,再行由司分晰開單通饬,責成該管府州,詳記檔案,查明已逾一年例限者,即由該府州就接近委員全數提解,造冊彙解司庫,兌收報撥。
統限兩月内完解清楚,如逾限不完,或完不足數,即将玩不完解之員詳請撤回,俟完清後再行聽候憲示,以示懲儆。
其未滿一年例限及此後續有借支勻攤之項,亦即随時按數提解,毋許再有積壓。
各該府州若不依限催提,任其懸欠,将來設有無着,惟該府州是問。
凡各屬新舊交代,務令接任之員查明舊任官如有未完京借銀兩,一并列入交盤,勒令交清,代為批解,不得以無關倉庫,任聽自行措解,緻滋懸宕。
至府州系方面大員,為屬員之表率,如有未完銀兩,尤當首先完解,俾免屬員借口。
務于文到五日内,照數清完,不得絲毫延欠。
其各道未完京借并勻攤銀兩,亦即由司開單移催完解。
再未完京借各官,間有現任調署别缺,本管府州無從查催,應責成現在署缺之該管府州,一體催提。
其緣事參革、降調,現在省垣之員,即責令福州府就近嚴追。
又佐雜養廉系由縣庫坐支,原應就廉扣解,今未完京借、籍借之佐雜人員,多有事故離閩,其未完京借、籍借銀兩,自必業已扣存縣庫,應饬照數完解。
即有失扣,亦惟該縣是問。
似此立定章程,庶事有責成,各屬知所儆懼,部款不緻久懸。
是否有當,理合查議,并開具各官未完銀兩數冊,逐一登注,具文詳候察核,批示祗遵。
抑本司更有請者:查京借銀兩原應于該員應得養廉内扣完。
今各屬尚有未領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銀兩,似可由司查明,如有未完京借,即将存司不敷養廉詳請劃抵,端案行知。
既省輾轉領解之煩,且以應領不敷養廉扣抵未完京借養廉,并無窒礙。
俟奉批後再行遵照辦理,合并聲明等由。
奉批:查各屬未完京借、籍借養廉銀兩,例限一年扣完,難容絲毫蒂欠。
無如各屬年複一年,任意延宕,視為無關緊要之項,竟不照例完繳,實屬不成事體,自應如詳辦理。
仰即由司抄單通饬,查照現在立定章程,依限催提,掃數完解。
倘複敢逾限不完,或完不足數,則是各該員有心玩延抗解,立即詳請撤回,從嚴追辦。
其府州道員如有未完銀兩,尤常嚴催,首先完解,以免屬員效尤借口,亦均如詳分别移饬遵照。
至據稱各屬尚未領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由司劃抵未完京借銀兩一節,固屬迅速扣完款項起見,惟查各屬未領司庫不敷養廉,每于交代案内列抵。
即如病故同安縣阮贻昆于十九年十一月到建陽縣任,該員京借銀兩至今未解,業據該司詳請照案勻攤。
其未詳攤以前建陽縣任内存司未領養廉,早經列抵别款。
似此人員當複不少,若由司劃抵,而于交代抵款,豈不又緻無着?究竟是否不緻糾纏之處,該司并再确切核議,通詳饬遵毋遲。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冊存。
先于六月二十四日,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辦理。
仰即由司抄單通饬各道府州,查照現定章程,依限催提完解。
如各屬逾限不完,或完不足數,将玩延不解之員詳請撤回追辦。
餘均如詳饬遵。
至現詳以各屬尚有未領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請由司劃抵未完京借銀兩一節,固為迅速扣完起見,但各屬未領司庫不敷養廉往往列抵交代。
即如病故同安縣阮贻昆于十九年十一月到建陽縣任,該員京借至今未解,已據司詳照案勻攤。
其未詳攤之前建陽縣任内存司未領養廉,早已列抵别款。
可知似此人員,若由司劃抵,則交代案内抵款又緻無着。
是否不緻糾纏之處,并再核議詳覆。
仍候督部堂批示。
此仍繳。
冊存各等因。
奉此,查本司前詳聲請将各屬未領嘉慶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由司查扣京借一節,原指現任人員而言。
若升遷事故之員業已離任,其未完京借,或應歸于新任接扣,或應通省各官勻攤,自當各照定例辦理。
因前詳聲叙未甚明晰,緻奉批查。
茲本司複加酌議,如現任州縣有未完京借銀兩,查其尚有未領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系該員名下應領之項,即由司詳請劃抵,以省輾轉領解之煩,且即以該員應領之銀,劃抵該員應完之項,毫無窒礙。
其餘各員未完銀兩,仍照前詳分别催追完解,毋庸将不敷養廉劃抵,俾免文案糾纏。
是否允協,合再查議詳覆,伏候察核,批示祗遵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核示遵行具報。
繳。
又于二十一年閏六月十七日,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迅速移行遵照。
仍将先後兩詳,統行刊入省例頒送。
至現任州縣未完京借,堪以未領十九年以前不敷養廉劃扣者,共有若幹員?堪以劃抵銀若幹兩?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