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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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容透動别款,緻滋牽混。

    況各員修理衙署,往往動一報十。

    前官之事贻累後官,亦屬未便。

    現值清查銀款之後,斷難再事因循。

    仰即如詳通饬遵照,俟借款充裕之日,循例于會奏苗租本款撙節借給,不得混于别款動支,緻幹參賠。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本年六月二十八日,奉巡撫部院田批:據詳修理衙署應端動會奏苗租閑款,自屬正辦。

    仰即将未完續借等銀,照例按季扣收。

    俟本款充裕之日,再行借動。

    仍通饬各屬,嗣後凡有應扣修署銀兩,務于請領養廉文領内聲明請扣,毋得朦混遺漏,緻滋延宕。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業經移行遵照在案。

     官員借廉修署透動過多,閩省清查之後,議立量給銀數 一件為詳請等事。

    嘉慶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奉總督部堂魁批本署司詳覆:官員借廉修署,現在透動至三、四萬之多。

    本署司遵奉憲批,随經移行遵照停止。

    所有前司借過各員,應照例保固,三十年以内如有損壞,現任官随時粘補,不準複請借項外,其餘現領之員,即以司無存款,随案駁饬。

    但應俟本款充裕亦須先立量給銀數,俾日後借領不出範圍。

    查赴閩人員在京借支養廉,均有定數。

    今閩省清查之後,借廉修署一項,應請即照京借銀數核實辦理。

    道府酌借銀八百兩,丞倅酌借銀三百兩,州縣酌借銀四百兩,佐雜酌借銀四十兩,仍照常例分年扣還。

    則端款既不緻混淆,而定數亦無從浮冒,于司庫錢糧稍有裨益。

    是否允協,合再酌議詳覆,伏候憲台察核,批示祗遵等緣由。

    奉此:如詳移饬遵照。

    仍候撫部院衙門批示。

    繳。

    又本年七月二十八日,奉兼署巡撫印務魁批:如詳饬遵。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業經移行遵照在案。

     凡有署理無員之缺,悉遵定例支食半廉,以昭畫一 一件懇恩準給署缺半廉,以資辦公事。

    案于嘉慶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奉巡撫部院李批前署司呈詳:伏查署任人員支食養廉,前于乾隆三十二年間,閩省曾經酌議,凡候補之員署理府縣正缺、未免政事繁多,準其支食全廉。

    嗣于三十八年間,湖北省酌定養廉章程,凡有試用候補暫行委署者,端支署任半廉、其半歸于截曠等因,奉部覆準,并戶部則例開載、試用候補人員委署員缺,均半支署任養廉等語。

    惟注釋條下有貴州省署理無員之缺者全支署任一語,以緻閩省從前誤會例意、間有署員支食全廉之案。

    辦理參差,本未劃一。

    但細釋例注,系端指貴州苗疆省分而言。

    若各直省養廉章程,自有部行原案,未便牽引附會,緻有岐異。

    今候補知縣翟聲煥委署順昌縣知縣歐陽立竣病故懸缺,請将懸曠半廉一并坐支,具詳請領。

    本署司檢核例案,殊多窒礙,自應仍令照例坐支一半,其餘截歸空曠。

    并請嗣後凡有署理無員之缺,悉遵定例支食半廉以昭畫一。

    除檄饬遵照外,理合查明具文詳覆,伏候察核等由。

    奉:所議甚屬核實允當,仰将所議緣由轉饬各屬,并通谕各經胥備案,嗣後遇有署員支銷養廉,務照此詳辦理。

    如敢任聽多支浮消,定即分别究賠不貸。

    繳。

    奉此業經通行刊入省例遵照在案。

     嗣後實缺人員既經告病卸事,應否支食半廉章程 一件援例詳請等事。

    嘉慶十年六月初六日,奉總督部堂玉批本司呈詳:遵查實缺告病人員既經卸事,應否支食半廉,例内固無明文,但顧名思義,養廉原因辦公而設,如參革之員即以摘印前一日止,病故之員即以所故前一日止住支,告病事同一轍,卸事之後,既無官守,何能支食半廉?從前辦理本屬參差,嗣後告病與參革、病故無異,均于卸事前一日住支。

    所有前永福縣告病知縣彭國器所請卸事後支食半廉之處,應毋庸議。

    至辦差及解饷人員,雖已卸事,而所辦尚系公事,應準支食半廉。

    如此立定章程,則辦理似歸畫一,而于情事亦覺平允矣。

    緣奉前批,理合查議詳覆,伏候察核批示,以便刊入例冊遵行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刊入例冊,通饬遵照。

    繳。

    先奉巡撫部院李批:據議甚屬允當。

    至實缺人員内,或因委辦事件赴省,已卸本任,續經報病,并出差旋省,尚未回任,即經告病各員,應以該員出支之前一日住支。

    如委署他缺,就署任内告病者,其應支本任半廉,應以交卸署任之前一日同署任半廉畫一截住。

    又勒休人員亦照告病人員之式分别支住。

    仰即通饬各屬遵照,并刊入省例頒行。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除通饬遵照并行刊入省例在案。

     署理員缺支食半廉,升調請補人員均以到任之日起支養廉 一件詳請核示事。

    奉總督部堂玉批瞻前司詳:照得各官養廉,原資辦公而設。

    而閩省各員從前無論正署,竟有全支養廉,甚至告病卸事後仍支半廉,至出題之日而止者。

    辦理殊未畫一。

    業經前署司韓及本司到任查明署事之員,無論署系有員、無員各缺,隻準支食半廉。

    其參革、降調、病故、告病各員,均以卸事之日住支等因,先後詳奉批允,刊入省例頒行在案。

    惟佐雜一項,因系微末窮員,于乾隆三十七年詳定,無論正署,支食全廉,曆循其舊,因系體恤微員之意。

    但情有可通而理難獨變。

    如署有員之缺全支養廉,則本員出差或調派辦别項公事,豈能枵腹從事耶?署事者既可支食全廉,則辦差者更當全支,是一缺而支兩缺之廉,無此例體。

    若署無員之缺,其廉竟聽全支,則截曠從何而有?亦恐未然。

    應請嗣後佐雜署事與正印一體支食半廉。

    至升調人員,雖奉部覆準,尚未到任,竟有請領新任半廉者,與例不符。

    應請嗣後升調人員,總以到任之日起支,以昭核實。

    更有請者,凡府廳州縣捐款,例有定額。

    而捐從廉出,其支廉既有全半之分,且有不支之别,則須明定章程,庶可遵守。

    如升任浙江臬司前汀漳龍道景兼攝漳州府篆,并不食廉,而欲勻攤額捐銀三百數十兩,似于體制不符。

    但捐款亦系應支應歸之項,竟置不議,亦屬未協。

    應請嗣後除随時派捐之款,無論正署及攝任,均令照數批解外,其餘年額捐款,支食全廉者全捐,支食半廉者半捐。

    其扣捐一半與以大攝小不食養廉之免捐款可免懸宕,使胥無從高下其手矣。

    是否有當,理合查議,詳候察核批示,以便刊入省例頒行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繳。

    又于本年七月十一日,奉巡撫部院李批詳同前由,奉批:據詳署理佐雜員缺支食半廉,并升調請補人員,均以到任之日起支養廉等情,甚屬核實允當,仰即刊入省例,通頒遵行。

    至扣曠廉銀應行報撥,豈可支補捐款?即如台灣林、陳二逆案内軍需銀兩,系奏明按廉攤捐之款,曾将六年分捐項查照湖南攤扣養廉之案,凡有署事人員支食半廉者,按照半廉扣捐,其餘一半于空曠銀内劃出收入攤款,當經戶部議駁,而況由外派捐之款乎?查一切捐款,前于邵武縣張、房二令交代案内,經本部院饬據各司道督同福州府議定章程,于八年冬間刊入省例頒行,自可遵照辦理,毋庸更張。

    仍候督部堂批示錄報。

    繳各等因。

    奉此,遵照刊入省例通頒。

     出差人員借支養廉盤費,一律停借請咨 一件詳明出差人員停借養廉盤費事。

    奉巡撫部院李批瞻前司呈詳:案查先後奉文行知浙江、廣東、廣西等省咨行,嗣後委員出差,或在本省預支養廉,或在他省請借盤費,一律停止,以免公項虛懸等因,咨行遵照在案。

    本司查出差人員本有動銷公項之腳價盤費可領,即或不敷用度,亦應自行添補。

    向來各省于照例動給腳費、盤費之外,間有查照差員所請,各按情形,酌量借給銀兩,原為體恤窮員起見,并不咨部。

    惟是各員一經借領,即置之度外,一任催提,鮮有克期完繳。

    且借支之後,中途設有事故,則借項更歸無着,實非慎重庫貯之道。

    應請嗣後閩省出差人員,毋論正印佐雜,如在本省并他省借支養廉、盤費,一概不準。

    即并無腳價盤費可領之差,及止在本省出差,或往台澎各員,若一經借給,亦難追繳,均應一并停止,以昭畫一。

    至各委員行至别省,如無故以盤費不敷為詞,呈請借項,自未便準行。

    倘實有因公需用,該委員于盤費之外,未必多備銀兩,若一概不準借給,未免因噎廢食,似應聽各省随時酌量情形,分别準駁,以免贻誤。

    是否有當,理合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祗遵,以便刊入省例頒行,并懇通咨各省督、撫憲轉行查照辦理,實為恩便等由。

    奉批:仰即刊入省例頒行。

    仍候通咨各省督撫院查照。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

    又奉總督部堂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核咨。

    繳。

     升調人員,其舊任養廉分别截住 一件嘉慶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奉福建巡撫部院李劄開:據該司覆送嘉慶九年分文職各官支扣養廉銀兩冊前來,業經逐一核明。

    所有前任長樂縣、現調彰化縣知縣李锷,前據該司于李令已離長樂之後複造支五分養廉,當經簽查去後。

    茲據簽覆遵查現住人員調署他任,所有新任養廉,應于到任之後始可起支,既不能于準咨之日即支新任半廉,則舊任半廉似應以到新任之日劃一截住。

    李令雖于九年七月十二日奉文準調彰化,究于十年二月十三日甫到彰化之任。

    其未到新任之前,應否仍予支食舊任半廉之處,應請裁核。

    理合聲明簽覆等情前來。

    查長樂縣李锷于九年七月十二日奉到部文,準調彰化縣知縣,于七月二十二日卸事。

    既經卸事,已非長樂縣知縣,何得複支長樂廉銀?若因現任人員調署他任,所有新任養廉應于到任之後始可起支,其舊任半廉應以到新任之日畫一截住,設有升調人員已離舊任之後,因事稽遲,未能即赴新任,而舊任已有選補之員到任,例應支食全廉,則升調之員應支舊任半廉,憑何支給?據請調任人員,其舊任半廉應以到新任之日畫一截住,似未允洽。

    所有李令長樂縣養廉應于卸事之前一日截住,較為核實。

    合行劄饬,備劄行司,即便遵照造報,一面将此劄刊入省例,通頒各屬遵照,嗣後升調人員于奉到部文後卸事,其養廉即于卸事前一日住支。

    如先經卸離舊任後奉部文,其舊任半廉于奉到部文之日截住,以歸核實,毋違速速,此劄等因,遵照刊入省例通頒。

     道、府以下進京引見,事竣未回本任,不準支食本任養廉 一件請給本任半廉以資薪水事。

    嘉慶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奉巡撫部院張批藩司詳:奉憲台批本司詳:查州縣委辦差務,例準支食本任半廉,以為路費。

    如引見順便管帶,不準支食。

    今龍岩州知州承炷俸滿引見,饬伴硫球貢使進京,回任例支全廉,因奏署汀州府篆,未能回任,應請自該牧伴送貢使回省之日起,支本任半廉,以昭平允而歸核實,是否有當,理合詳候批示饬遵等由。

    奉批:查定例道府以下各官進京引見,均于卸事之日起住支本任養廉,俟回任之日再行接支等因,是「回任之日」四字明系端指回于本任而言,并無回省之日即準起支之例。

    今龍岩州承炷前因八年俸滿,奉部調取引見,于嘉慶十年二月十三日卸事,其養廉銀兩應照例于卸事之日住支。

    上年該州造送十年分奏銷冊内,混将承炷造支半廉銀兩,當經溫前院駁饬改正,俟回任後再行接支,并據核司驗覆遵駁住支在案。

    查承牧于引見回閩後,即奉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