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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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通盤細查,先行造冊,詳送察核。

    并候督部堂批示。

    此仍繳各等因。

    奉此,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請借養廉各官到任未久旋即病故者,其未完原借養廉銀由後任勻攤 一件遵批查議詳覆事。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奉總督部堂董批本署司詳:奉前兼署總督部堂王批司詳:遵查定例,請借養廉各官到任未久、旋即病故者,其未完原借養廉銀兩,向準在于該員任所各官名下攤扣歸款,曆經詳奉批準勻攤在案。

    茲查題補漳平縣知縣雷青雲甫到漳平縣任,未及一月,旋即病故,其未完京借銀兩,節經饬追去後。

    茲據閩縣禀稱:該故員委屬赤貧,力難完繳。

    其未完京借養廉銀六十兩,援例禀請勻攤前來。

    核與勻攤之例,及上年詳奉批準勻攤病故同安縣阮贻昆未完京借之案,均屬相符,應請照例在于通省例得借支養廉各官名下均攤扣抵。

    查閩省督糧等六道、福州等十府,按照酌借額銀八百兩核算,每員應勻完銀一兩九分五厘,共應勻完銀一十七兩五錢二分。

    永春、龍岩二州、閩縣等六十二縣,按照酌借額銀四百兩核算,每員應勻完銀五錢四分七厘,共應勻完銀三十五兩八厘。

    福防等十同知、福糧等七通判,按照酌借額銀三百兩核算,每員應勻完銀四錢一分一厘,共應勻完銀六兩九錢八分七厘。

    永春、龍岩二州同,按照酌借額銀一百二十兩核算,每員應勻完銀一錢六分四厘,共應勻完銀三錢二分八厘。

    布司經曆一員、都事一員、按司經曆一員,按照酌借額銀四十兩核算,每員應勻完銀五分五厘,共應勻完銀一錢六分五厘。

    以上共計勻完銀六十兩八厘,均限一個月批解司庫,以憑兌收,詳咨報撥。

    合就具文詳候察核批示,以便移行遵照。

    再此案攤勻銀數,通盤核算,計多銀八厘,系零星整截尾數,合并聲明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衙門核示,移行遵照。

    此仍繳。

     又奉前巡撫部院王批:前據司詳前建安縣韓海京借養廉,請在于建甯府屬七邑勻攤一案,當經本部院查京借銀兩定例,原應于道府以下例準借養廉各官名下勻攤。

    閩省從前有照例于道府以下勻攤者,有于道府州縣勻攤者,有于本府屬勻攤者,辦理殊不盡一。

    其歸本府屬勻攤,既易催解,何以近年均仍通省勻攤?究竟此後何項人員京借應作何勻攤?佐雜微員應否免其攤扣?批示确核妥議章程詳覆等因在案。

    今此案複請通省勻攤,與前詳韓海之案又屬兩岐,無憑核批。

    仰即遵照前指,一并确核,妥議章程,詳覆察奪,毋遲。

    并候督部堂衙門批示。

    此仍繳等因。

     奉此,本署司遵查例載各員扣還原借養廉限期,實缺官于到任後起扣,試用官于委署得缺後起扣。

    文職限四季扣完。

    又各官請借養廉,有一任未及扣清,旋即病故者,其未完原借養廉,仍于該故員任所各官名下攤扣歸款各等語。

    又查嘉慶二十一年,經端前司議詳,請将廳縣以下各官未完京借、籍借及勻攤京借銀兩,再行由司分晰開單通饬,責成該管府州詳記檔案,查明已逾一年例限者,即由該府州就近委員全數提解,造冊彙解司庫,兌收報撥,統限兩月内完解清楚,如逾限不完或完不足數,即将玩不完解之員詳請撤回,俟完清後再行聽候憲示,以示懲儆。

    其未滿一年例限,及此後續有借支勻攤之項,亦即随時按數提解,毋許再有積壓。

    各該府州若不依限催提,任其懸欠,将來設有無着,惟該府州是問。

    凡各屬新舊交代,務令接任之員查明舊任官如有未完京借銀兩,一并列入交盤,勒令交清,代為批解,不得以無關倉庫,任聽自行措解,緻滋懸宕。

    至府州系方面大員,為屬員之表率,如有未完銀兩,尤當首先完解,俾免屬員借口。

    務于文到五日内照數清完,不得絲毫延欠。

    其各道未完京借,并勻攤銀兩,亦即由司開單移催完解。

    再未完京借各官,間有現任調署别缺,本管府州無從查催,應責成現在署缺之該府州一體催提。

    其緣事參革、降調、現在省垣之員,即責令福州府就近嚴追。

    又佐雜養廉系由庫坐支,原應就廉扣解,今未完京借、籍借之佐雜人員,多有事故離閩,其未縣完京借、籍借銀兩,自必業已扣存縣庫,應饬照數完解。

    即有失扣,亦惟該縣是問各等因。

    奉前撫憲王批準刊入省例,通行遵照在案。

    是各官京借、籍借養廉,到任後按照例限,未能追解,應着落本管道府州縣分賠,業已詳定有案,毋庸再議外,惟未捐又攤一項。

    查攤捐養廉,原因本員事故無可着追,始行按數勻攤。

    本管道府接奉行知,即當饬令迅速捐解,難任再有無着。

    至實缺官及試用人員間有未經到任,不及得缺即已病故者,本管道府尚無督催之責,未便端歸道府捐補。

    應請嗣後已奉攤派各員未能按限捐解,至遇事故無著者,即饬本管道府分賠,其實缺及試用人員間有未經到任、不及得缺以前病故者,歸于通省勻捐。

    如此酌議,庶幾事有端責,而部款不緻虛懸。

    至佐貳人員,如理事同知、永龍二州同、布經曆、布都事、按經曆均屬閑曹,俸廉較少,且遞年已有額捐各款,應請免其派捐,以示體恤。

    所有此案病故漳平縣雷青雲未完京借銀六十兩,既據閩縣詳稱,該員委屬赤貧,實在無力,若徒事催追,于公無濟,且系在未定章程以前,應請察照前詳,照例在于通省道府以下各官名下均攤歸款,以清部項。

    理合具文詳請,伏候察核,批示饬遵。

    再查奉批病故建安縣韓海未完京借銀四百兩,并請俟此案詳奉憲允,另詳辦理,合拼聲明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衙門批示饬遵,錄報。

    繳。

    又于二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奉兼署巡撫部院董批:如詳饬遵辦理,仍刊入省例頒送。

    并候督部堂衙門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除錄批呈報督憲,并分别移行查照外,遵照刊入省例通頒。

     嗣後道、府、同知、通判扣缺養廉捐款按季自行提解章程 一件詳請核示事。

    道光三年十月初一日,奉總督部堂趙批本司詳:竊查道、府、同、通應解扣缺養廉一項,案于嘉慶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奉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本部查各省文職各官應支養廉銀兩,自嘉慶五年起,由縣在于征收耗羨銀内坐支。

    其巡道、知府、同知、通判額支養廉,派出屬縣耗羨銀内支解。

    凡遇扣缺廉銀,自應解司,入于奏銷冊内造報。

    今查閩省道、府、同知、通判扣缺廉銀,有由縣提解府庫者,有坐編各縣經解司庫者,辦理兩歧,緻滋牽混,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且由縣經解司庫,而該道府等無催提之責,難保無侵挪之弊。

    應令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嗣後凡遇巡道、知府、同知、通判扣缺廉銀,随時查明确數,即令本員自行申解司庫,以昭慎重。

    至于各該州縣扣缺養廉,亦應畫一辦理,随時報解,年清年款,造入該年奏銷冊内,報部查核,毋得稍有拖欠,緻幹未便可也,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當經刊例通頒,并由司檄行遵照在案。

    乃各屬并不随時扣解,以緻嘉慶二十二年以前應解扣缺養廉銀兩,頻年積欠。

    迨至查辦豁免,饬據造冊,多系民欠無着。

    案經奉部行令着賠,殊費周折。

    其二十三年以後所有巡道、知府、同知、通判扣缺廉銀,應悉遵定例,各就應支養廉全數提取,如有扣缺,随時自行申解司庫,不得由縣經解。

    至就廉應捐各款,前經奏明,非關歸補司庫墊給,即屬公用端待支發,亦當循照現議章程,按季解司,不得行縣經解,緻啟各屬挪移之漸。

    應請嗣後凡有應解扣缺捐款等銀,責成道、府、同、通各員,将應得養廉,按季勒催州縣照數解送,即行核明廉内有無扣缺廉銀并應捐各款銀兩,按季随時解司,毋得再任州縣率以民欠未征以及行縣經解為詞,仍前延宕。

    此次詳明移饬之後,必須按季催提,如有不行提取,任聽州縣宕延,所有應解扣缺并捐款,即由道、府、同、通各員先行墊解,不準藉延。

    如此辦理,庶責成有端,免緻延宕。

    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明,伏候察核批示,以便刊例通饬遵照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核示,刊例通饬具報。

    繳。

    又于十月初八日奉巡撫部院孫批:如詳移行遵照,認真催提,按季依限批解,毋得視為具文。

    該司亦須随時查催,切勿徒議不行。

    仍即刊入省例頒送。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業經通行遵照在案。

     道、府、同、通、州、縣等官應支養廉由司支領酌議扣款章程 為各屬養廉提解司庫酌議扣收捐款章移,以便查扣而清欠款事。

    道光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奉宮保總督部堂孫批本司呈詳:竊照閩省道、府、同、通、州、縣等官養廉,本系由司支領,遇有應捐款項,得以随時扣收。

    自嘉慶五年改為留屬坐支之後,竟視一切捐款為無關考成,任催不解,以緻司庫節年借墊歸補無期,随時領項無款可支。

    業經本司請自道光七年春季為始,将各官應支養廉提解司庫,扣收捐款,詳請兩院憲會折奏奉谕旨允準,轉行欽遵在案。

    除道、府等官陸續請領春夏季養廉,先經分别應扣、應給,詳奉兩院憲批準扣收給領外,其餘未領、未扣之處尚多,現在春夏早已曆過,亟應查明扣收,以憑歸墊支用。

    惟各屬欠解捐款,有新舊緩急之分,已未交代之别,或已移交接收,或已咨追豁免,甚有詳明不入交代,自行批解者,雖本司任内均經批駁不準自行批解,而前司任内批準者實屬不少。

    其未入交代既經詳準有案,咨追豁免奉部複準者,自應一概免扣。

    如已入交代及并未詳禀前任短交之項,為數不下二十餘萬,仍應酌量扣收,以示區别,而昭核實。

    但頭緒紛繁,勾稽匪易,若不明立章程,難免經書高下其手。

    謹就管見酌拟應扣、不應扣條款七則,開呈鈞裁,如蒙允準,即将各屬未領春夏季養廉,按照章程條款,逐一查明,開冊詳扣,以應支放,而清司墊。

    秋冬二季,并即一體照辦。

    仍通饬各屬,嗣後遵照道光六年詳定章程,将捐款一項歸入交代接收,不準剔出自行批解。

    如敢故違,毋論銀數多寡,着落出結之現任賠補,即于養廉銀内扣收。

    又前司任内詳準不入交代自行批解及禀奉咨追豁免參革病故人員删免各款,祗有總數,并無分年細款名目者,勒限一月内補造細冊呈送,以憑分别注除。

    逾限不到,亦即于現任養廉内扣收,以示懲儆。

    是否有當,理合開折具詳,伏候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饬遵錄報。

    繳。

    折存。

    先于道光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奉巡撫部院韓批:如詳辦理,仍刊入省例頒送。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

    折存各等因。

    奉此。

     計開: 一、各州縣道光七年年例新捐款計有資助、報資、水黃、夫食、塘站夫食、加買紅銅謄黃工價、條省例價等七項,又不時派捐之省會南門城樓工料二次、勻攤趙廷瀚豁免咨追無着、勻攤京借養廉等三項,非關歸補司墊報部撥用,即系計口授食待支孔迫,應盡數扣收,以濟歸補支用。

     一、各本員京借養廉,本系按廉扣收之項,除盡扣新捐款及不時派捐外,即應接續扣收已逾年限者,盡扣未逾年限者,仍按曆過月日勻扣。

     一、各員借廉修署,攸關歸補司庫借項,除盡扣年例新捐、不時捐款及京借養廉外,亦應接續扣收已逾限并未禀報咨追豁免者,盡扣未逾限者,仍按曆過月日勻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