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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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之理也。
且台地自搬眷之後,戶口已增數萬,其中奸良不一,大非昔比。
若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照現行之例二年為滿,雖再協辦半年,僅有二年半。
然除去到任之初,與舊任協辦半年,報滿之後又與新任協辦半年,是府、廳、縣各員專任仍止一年有餘。
在實心任事者自不必分久暫,而稍存诿延之念者未必不因循塞責,與地方無益。
再思協辦之意,誠恐新任官員,不知海外風土人情,使之彼此商酌,易于辦理。
然系部選,或外省推升之員,直抵海外,則協辦原不可少。
今台灣官員,例于本省内地久任人員揀選題調,其台地風土人情及地方險要之處,俱為素所熟聞洞悉,到任即可措施。
況新舊交代,例限四月,遇事原可參酌。
臣愚,以為調台知府、同知、通判、知縣若四年、六年,為期實過久,而一年、二年,又覺太近。
似應仍遵原例,以三年為滿。
于屆期五月之前,報明督撫,于一月内遴員具題調補。
俟新員赴台接理之後,交代清楚,即回内地,免其協辦。
不惟可以安心專辦,而與同台之道員、佐雜、教職三年報滿之例,亦歸于畫一。
況從前台地俸滿之員,止準加級,今則予以應升;從前過台之員,不準攜眷,今則無子者又有督臣奏明挈眷之例,鹹沐聖恩高厚,至矣盡矣。
大小臣工,自必盡心報效,永圖奠安,于海疆實有裨益。
抑臣更有請者:查台灣原例,武職大小官員,亦均系三年報滿。
今現在總兵、副将、千總、把總,系三年報滿;其中間之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又系二年報滿。
可否以台地大小文武同屬臣子,均照原例以三年俸滿之處,伏乞皇上敕部一并議覆等因前來。
查定例:台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揀選調補道員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令督撫于閩省内地屬員内揀選賢能之員到台,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則令舊員回至内地,該督撫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事、地方甯谧,道員、知府,該督撫給咨引見,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縣,俱留于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
至經曆、縣丞以下佐雜微員,及教職等官,事務簡少,毋庸協辦,應俟到任三年,如果稱職,出具考語咨部,以應升之缺即用。
仍令督撫于各員将滿三年之時,即預行揀選内地人員調往。
令俸滿之員,交代清楚,回内地候升等語。
今該布政使奏稱:調台知府、同知、通判、知縣,照現行例,二年為滿,雖再協辦半年,僅有二年半;然除去到任之初,與舊任協辦半年,報滿之後,又與新任協辦半年,是府、廳、縣各員專任仍止一年有餘。
在實心任事者自不必分久暫,而稍存诿延之念者未必不因循塞責,于地方無益。
應請調台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以三年為滿,庶于同台之道員、佐雜、教職三年報滿之例,歸于畫一等語。
查台灣各缺,例應該督撫揀選調補,道員到任三年期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二年期佐雜、教職等官三年期滿,調回内地分别升用。
是道員及佐雜、教職既俱為三年期滿,而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二年期滿,似未畫一。
應如該布政司公奏,嗣後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該督撫照例具題,分别升用。
又奏稱台灣官員,例于本省内地久任人員揀選題補,其台地風土人情及地方險要之處,俱為素所熟悉,到任即可措施。
況新舊交代,例限四個月,遇事原可參酌。
調台各員,屆期五月之前,報明督撫,于一月内遴員具題調補。
俟新員到台接理之後,交代清楚,即回内地,免其協辦等語。
查雍正七年三月内,吏部議覆遵旨議覆事一疏,台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于閩省内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台,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内地補用等因,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是台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新舊協辦之處,原議新員到任,仍令舊員協辦半年,始回内地。
今該布政司又奏稱:調台官員,風土人情,素所熟悉,到任即可措施,應免協辦等語。
查台灣一府,孤懸海外,土俗民風,非内地可比,可否免其協辦之處,臣等難以懸議,應行令該督、撫,按現在情形,詳查妥議,具題到日再議。
又奏稱台灣原例,武職大小官員亦均系三年報滿,今現在總兵、副将、千總、把總系三年報滿,其中間之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又系二年報滿,可否以台地大小文武同屬臣子,均照原例于三年俸滿之處,一并敕部議覆等語。
查雍正八年十一月内,福建台灣總兵官、今升水師提督王郡條奏:台澎武職三年報滿,督臣察核、具題、咨部、注冊、行知候升,或俸滿之後,挨升未到,窪誤不獲錄用。
臣思鎮協各員,每蒙皇上特用,受恩深重,仰報難盡。
千把微員,不時差使内地,順便顧家,均應照舊三年報滿。
所有參将、遊擊、守備,延至四年、五年,台灣無搬眷之例,亦有内顧之憂。
且參将以下,無丁憂之例。
又因邊海不便告假,種種分馳意念,不得悉心辦事之人。
恭懇準以二年俸滿及交代、渡海,實合三年之數等因。
經大學士會同兵部議覆準行等因,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是台澎大小武職邊員,分别改定二年、三年報滿之處,發日原系斟酌議定,現在纂入例冊遵行,且無搬眷丁憂之例,又無告假差遣,較之文職,原屬不同。
今若仍更三年報滿,恐于戌台邊員,似為未便,應将該布政使所請台澎參将等官改為三年報滿之處,毋庸議。
再此案系吏部主稿,合并聲明。
恭候命下臣部等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八年六月初六日,經筵講官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二級紀錄三次臣張廷玉、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銮儀衛掌衛事尚書協辦戶部兼管戶部三庫事禦前大臣果毅公紀錄四次臣讷親、經筵講官尚書加三級又軍功加二級紀錄十三次軍功紀錄二次臣史贻直、經筵講官左侍郎署理正白旗漢軍都統協辦步軍統領刑名事務加一級紀錄十九次臣阿克敦、署理吏部右侍郎事務鎮國将軍宗室臣德沛、右侍郎紀錄四次臣田懋、文選司掌印郎中臣明福、郎中臣五甯、郎中臣博寬、郎中兼佐領紀錄三次臣愛必達、郎中臣福德、郎中臣丁廷讓、員外郎臣五爾登額、員外郎紀錄一次臣傅勒赫、員外郎臣張惟寅、員外郎紀錄一次臣戴章甫、員外郎臣王秉鑒、主事降一級留任臣王顯緒、主事臣李師中、額外主事臣亢保、兵部尚書固山額驸臣班第、尚書臣陳德華、左侍郎臣舒赫德、左侍郎臣汪由敦、右侍郎臣王承堯、職方司郎中臣劉緒科、員外郎臣富勒渾。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六三~六六頁。
九、吏部題本 内閣等衙門經筵請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保和殿大學士仍管吏部尚書兼管戶部三庫事務果毅公加一級紀錄一次臣讷親等謹題為遵旨詳議具奏事:内閣抄出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三日内閣奉上谕:向因台灣為海外要區,設立巡察禦史,原以表正風俗,稽查彈壓,除剔弊端。
近據陳大受奏,該禦史等于養廉外,又分派台、鳳、諸、彰四縣輪值,每季約需費三、四百金。
其出巡南北兩路,供應夫車、廚傳、償給各社番黎、操閱犒兵,俱令各縣措備。
該衙門濫準詞訟,差拘滋擾,于額設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
該巡察既有專制一方之意,而屬員極意承應,雖有積弊,亦屬上下相蒙等語。
大凡巡察之員,或因一、二事随時特設,尚于地方有益。
至定年限更換,在該巡察等奉命遠行,既已視為傳舍,及至彼處,而積習相沿,因循滋弊。
懦弱者苟幸無過,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諸事多掣肘。
夫禦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後先相襲不為怪,豈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後曆任巡台禦史,俱着交部嚴察議奏。
台灣本有總兵道府文武大員,足資彈壓。
一切案件,原屬本省督撫察核,似可不必另派巡察,以滋煩擾。
至盛京等處巡察,所司不過注銷案件等瑣細之事,于地方政務未見有所裨益。
所有各巡察之處,或應仍差往,或應一并掣回,着大學士、九卿詳議具奏。
欽此。
于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五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會議得: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三日,内閣奉上谕:向因台灣為海外要區,設立巡察禦史,原以表正風俗、稽查彈壓,除剔弊端。
近據陳大受奏,該禦史等于養廉外,又分派台、鳳、諸、彰四縣輪值,每季約需費三、四百金。
其出巡南北兩路,供應夫車、廚傳、賞給各社番黎、操閱犒兵,俱令各縣措備。
該衙門濫準詞訟,差拘滋擾,于額設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
該巡察既有專制一方之意,而屬員極意承應,雖有積弊,亦複上下相蒙等語。
大凡巡察之員。
或因一、二事随時特設,尚于地方有益。
至定年限更換,在該巡察等奉命遠行,既已視為傳舍,及至彼處,而積習相沿,因循滋弊。
懦弱者苟幸無過,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諸事多所掣肘。
夫禦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後先相襲不為怪,豈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後曆任巡台禦史,俱着交部嚴察議奏。
台灣本有總兵道府文武大員,足資彈壓。
一切案件,原屬本省督撫察核,似可不必另派巡察,以滋煩擾。
至盛京等處巡察,所司不過注銷案件等瑣細之事,于地方政務,亦未見有所裨益。
所有各巡察之處,或應仍差往,或應一并掣回,着大學士、九卿評議具奏。
欽此。
欽遵,除乾隆五年以後曆任巡台禦史遵旨交與吏部照例議處另行題覆外,查各處巡察之設,原以稽察彈壓,使地方不緻滋事。
若因巡察而緻滋擾,轉非設立本意。
但其中或有地處僻遠,必須派員巡曆,以重邊防,或有因事特設,不過相沿更換,無關緊要。
要在斟酌情形,量度事勢,務使巡察一官,有稽查之實效,無煩擾之弊端,方足仰副我皇上綏靖地方之至意。
今各處巡察,應差應掣,欽奉谕旨,令臣等詳議具奏,臣等謹遵旨悉心會議。
伏查台灣一郡,僻在閩疆,遠隔重洋,民番雜處,素稱難治。
康熙六十年台匪平定之後,欽奉上谕:每年自京派出禦史一員,前往台灣巡查。
此禦史往來行走,彼處一切信息,可得迅聞。
凡有應條奏事宜,亦可條奏,而彼處之人皆知畏懼。
至地方事務,禦史不必管理也。
将此旨傳示九卿,欽此。
嗣經議準每年派滿漢禦史各一員,前往巡察,一年更換。
如有應行條奏事件,具本條奏。
雍正五年,奉旨兼管學政,并令科道一并開列,曆來遵奉辦理。
原以該處地方僻在海島,洋面風信難定,一切文移往返,動需時日,是以設立巡察,俾信息得以早通。
至台、鳳、諸、彰四縣,皆系番民雜居。
在番黎固屬野性難馴,即該處民人,半多閩粵流寓之輩,雖有總兵道府足資彈壓,而督撫駐劄遙遠,鞭長莫及。
每年欽派滿漢巡察二員,就近稽查,既使地方文武不緻隐蔽,番民又得藉以彈壓,實于海疆有益。
至該撫所奏巡察衙門諸弊,亦系積年陋習,巡察等官不能清厘禁革所緻,并非官地兩不相宜。
臣等愚見,台灣巡察,自康熙年間設立以來,迄今二十餘載,兵民俱各安堵,未便因海宇甯谧之時,遞弛稽查防範之意。
應請仍舊派設,毋庸另議掣回。
至黑龍江巡察,雍正元年議定,每年于滿科道部院司員内派出一員,船廠派滿官一員、漢官一員。
雍正七年,停止漢官,專派滿官前往,俱系一年更換。
該二處兵丁旗人既有将軍、副都統管轄一切刑名案件又有理事、通判、主事等官管理,巡察一官實屬虛設。
又盛京于雍正三年議定,每年于滿科道派出一員,稽查五部将軍衙門未完事件。
該處事務本簡,巡察所司,不過注銷查點,非關緊要。
再八旗遊牧及歸化城二處巡察,雍正七年奉旨:每年于部郎禦史内各派一員前往。
雍正十年,奏準大學士會同吏部理藩院于蒙古員内揀派,蓋因彼時該處總管有犯貪婪侵剝之案,是以特設稽察,乃一時整理之法。
今該二處巡察,每年循例派往,亦不過注銷事件,并無稽查實際。
以上各處臣等公同商酌,除台灣一處照舊設立外,其黑龍江、船廠、盛京及八旗遊牧、歸化城等處巡察,既與當時設立事勢不同,與其蹈常襲故,徒事因循,不若減省冗繁,以專責守。
相應請旨,将現在派往人員,一并掣回,嗣後停其派往。
至台灣巡察衙門,該撫所奏一應積弊,現在奉旨将曆任巡察等交部察議,嗣後該巡察等務遵功令,不得仍蹈前轍。
并令該省督撫不時查察,以清弊端,庶于地方有濟,而官司亦免煩擾之累。
臣等愚見如此,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行文各該衙門遵照辦理。
再此本系吏部主稿,合并聲明,恭候命下,臣等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十二年四月初九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保和殿大學士仍管吏部尚書事兼管戶部三庫事務禦前大臣果毅公加一級紀錄一次臣讷親、經筵講官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七級紀錄三次臣張廷玉、太子太保大學士臣陳世倌、(下缺) 旨:差遣巡察官員,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務之廢弛。
近因按年輪派,遂均視為泛常,毫無裨益,反于地方滋擾,殊非設立巡察之本意。
若不必限年更替,俟應查之時特派專員往查,尚于事務有益。
盛京等處巡察官員,俱照所奏,即令撤回。
每屆三年,該衙門将應否差員之處請旨。
其台灣巡察官員,應否存留之處,着交該督撫定議,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八二~八三頁。
一○、吏部「為吏科抄出本部議覆福建布政使陶士僙奏」移會 吏部為移知事:文選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議覆福建布政使陶士僙奏為海疆人員請一體歸部推用以勵官方一折等因,于乾隆十五年九月初一日題,本月初五日奉旨,依議,欽此,除行文該督撫轉行外,相應抄錄黏單移知可也。
須至移會者,計黏單一紙。
右移會内閣稽察房。
乾隆十五年九月初八日。
議得福建布政使陶士僙奏稱:竊照閩省台灣一郡,孤懸海外,五方流寓,淳頑不一。
又生番負險,出入無常,最為難治。
曆來台地大小官員,皆由督撫于内地屬員中揀選調補,三年俸滿,調回内地。
如果實心任事,地方甯谧,道員、知府給咨引見,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縣留于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
至經曆縣丞以下佐雜微員及教職等官,三年内果能稱職,出具考語咨部,以應升之缺即用。
其所以慎重海疆,示鼓勵而昭勸揚者,固周且備矣。
惟是同知、通判、知縣等員,雖有遇缺題升之條,本省每因缺少人多,升補無期,以緻内地現任之員,一經調台俸滿,反置閑散。
督撫因一時無缺可題,亦有将調回人員照品以原官補用,将應升之處帶于新任。
究之展轉淹滞,守候多年,莫邀拔擢。
似非仰體我皇上優恤海外勞員之意。
伏查定例開載:沿海各州縣缺,俱令各該督撫于本省内揀選調補,三年内果能弭盜安民,實有益于地方,該督撫具題,以應升之缺即升等語。
請嗣後台灣俸滿各官,其道府大員,定例給咨引見,候旨升用。
其同知、通判、知縣等員,循分供職,才守無甚出衆,仍以原官在外酌量補用。
倘果實心辦事,弭盜安民,與地方實有裨益,督撫察核具題,照俸滿推升之例,敕部一體歸入升班推用,俾得上進有階,自必益加感奮,于鼓勵人才之道,似為有裨等因,具奏前來。
查定例:台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揀選調補,道員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令督撫于内地屬員内揀選賢能,與舊員協辦至半年之後,令舊員回至内地,該督撫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事,地方甯谧,道員、知府給咨送部引見,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縣俱留于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
至經曆、縣丞以下佐雜微員,及教職等官,到任三年,如果稱職,出具考語咨部,以應升之缺即用。
其調回人員,如一時無應升之缺,準令該督撫分别題咨,以原缺補用,将應升之處帶于新任等語。
是台灣俸滿各員,例準即行升用,而同知、通判、知縣令其留于本省題升,尤為便捷,原屬優異勞員之意。
今該布政使奏稱:同知、通判、知縣雖有遇缺題升之條,每因缺少人多,升補無期,請嗣後同知、通判、知縣等員,循分供職,才守無甚出衆,仍以原官在外酌量補用,倘果實心辦事,弭盜安民,與地方實有裨益益,督撫察核具題,照俸滿推升之例,敕部一體歸入升班推用等語。
查台灣同知謹二缺,本省應升之知府則有九缺,除請旨四缺外,尚有五缺;通判一缺,本省應升之同知則有七缺;知縣四缺,本省應升之同知、通判、知州則有十五缺;是人不為多,缺不為少。
且調回内地,原令該督撫察核分别具題,除循分供職不勝保題外,其果實心辦事之員,該督撫既經題明,留于本省升補,例系無論應題、應調、應選之缺,俱準酌量具題,辦理升補,原屬寬裕,何緻令其守候無期?若如所奏照俸滿推升之例,一體歸入升班推用,則是與沿海苗疆煙瘴邊缺人員,統較日期,先後升用,恐人數較多,轉緻壅滞,與定例本意不符。
應将該布政使所請照俸滿推升之例,一體歸入升班推用之處,毋庸議。
仍令該督撫将
且台地自搬眷之後,戶口已增數萬,其中奸良不一,大非昔比。
若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照現行之例二年為滿,雖再協辦半年,僅有二年半。
然除去到任之初,與舊任協辦半年,報滿之後又與新任協辦半年,是府、廳、縣各員專任仍止一年有餘。
在實心任事者自不必分久暫,而稍存诿延之念者未必不因循塞責,與地方無益。
再思協辦之意,誠恐新任官員,不知海外風土人情,使之彼此商酌,易于辦理。
然系部選,或外省推升之員,直抵海外,則協辦原不可少。
今台灣官員,例于本省内地久任人員揀選題調,其台地風土人情及地方險要之處,俱為素所熟聞洞悉,到任即可措施。
況新舊交代,例限四月,遇事原可參酌。
臣愚,以為調台知府、同知、通判、知縣若四年、六年,為期實過久,而一年、二年,又覺太近。
似應仍遵原例,以三年為滿。
于屆期五月之前,報明督撫,于一月内遴員具題調補。
俟新員赴台接理之後,交代清楚,即回内地,免其協辦。
不惟可以安心專辦,而與同台之道員、佐雜、教職三年報滿之例,亦歸于畫一。
況從前台地俸滿之員,止準加級,今則予以應升;從前過台之員,不準攜眷,今則無子者又有督臣奏明挈眷之例,鹹沐聖恩高厚,至矣盡矣。
大小臣工,自必盡心報效,永圖奠安,于海疆實有裨益。
抑臣更有請者:查台灣原例,武職大小官員,亦均系三年報滿。
今現在總兵、副将、千總、把總,系三年報滿;其中間之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又系二年報滿。
可否以台地大小文武同屬臣子,均照原例以三年俸滿之處,伏乞皇上敕部一并議覆等因前來。
查定例:台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揀選調補道員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令督撫于閩省内地屬員内揀選賢能之員到台,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則令舊員回至内地,該督撫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事、地方甯谧,道員、知府,該督撫給咨引見,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縣,俱留于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
至經曆、縣丞以下佐雜微員,及教職等官,事務簡少,毋庸協辦,應俟到任三年,如果稱職,出具考語咨部,以應升之缺即用。
仍令督撫于各員将滿三年之時,即預行揀選内地人員調往。
令俸滿之員,交代清楚,回内地候升等語。
今該布政使奏稱:調台知府、同知、通判、知縣,照現行例,二年為滿,雖再協辦半年,僅有二年半;然除去到任之初,與舊任協辦半年,報滿之後,又與新任協辦半年,是府、廳、縣各員專任仍止一年有餘。
在實心任事者自不必分久暫,而稍存诿延之念者未必不因循塞責,于地方無益。
應請調台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以三年為滿,庶于同台之道員、佐雜、教職三年報滿之例,歸于畫一等語。
查台灣各缺,例應該督撫揀選調補,道員到任三年期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二年期佐雜、教職等官三年期滿,調回内地分别升用。
是道員及佐雜、教職既俱為三年期滿,而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二年期滿,似未畫一。
應如該布政司公奏,嗣後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該督撫照例具題,分别升用。
又奏稱台灣官員,例于本省内地久任人員揀選題補,其台地風土人情及地方險要之處,俱為素所熟悉,到任即可措施。
況新舊交代,例限四個月,遇事原可參酌。
調台各員,屆期五月之前,報明督撫,于一月内遴員具題調補。
俟新員到台接理之後,交代清楚,即回内地,免其協辦等語。
查雍正七年三月内,吏部議覆遵旨議覆事一疏,台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于閩省内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台,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内地補用等因,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是台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新舊協辦之處,原議新員到任,仍令舊員協辦半年,始回内地。
今該布政司又奏稱:調台官員,風土人情,素所熟悉,到任即可措施,應免協辦等語。
查台灣一府,孤懸海外,土俗民風,非内地可比,可否免其協辦之處,臣等難以懸議,應行令該督、撫,按現在情形,詳查妥議,具題到日再議。
又奏稱台灣原例,武職大小官員亦均系三年報滿,今現在總兵、副将、千總、把總系三年報滿,其中間之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又系二年報滿,可否以台地大小文武同屬臣子,均照原例于三年俸滿之處,一并敕部議覆等語。
查雍正八年十一月内,福建台灣總兵官、今升水師提督王郡條奏:台澎武職三年報滿,督臣察核、具題、咨部、注冊、行知候升,或俸滿之後,挨升未到,窪誤不獲錄用。
臣思鎮協各員,每蒙皇上特用,受恩深重,仰報難盡。
千把微員,不時差使内地,順便顧家,均應照舊三年報滿。
所有參将、遊擊、守備,延至四年、五年,台灣無搬眷之例,亦有内顧之憂。
且參将以下,無丁憂之例。
又因邊海不便告假,種種分馳意念,不得悉心辦事之人。
恭懇準以二年俸滿及交代、渡海,實合三年之數等因。
經大學士會同兵部議覆準行等因,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是台澎大小武職邊員,分别改定二年、三年報滿之處,發日原系斟酌議定,現在纂入例冊遵行,且無搬眷丁憂之例,又無告假差遣,較之文職,原屬不同。
今若仍更三年報滿,恐于戌台邊員,似為未便,應将該布政使所請台澎參将等官改為三年報滿之處,毋庸議。
再此案系吏部主稿,合并聲明。
恭候命下臣部等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八年六月初六日,經筵講官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二級紀錄三次臣張廷玉、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銮儀衛掌衛事尚書協辦戶部兼管戶部三庫事禦前大臣果毅公紀錄四次臣讷親、經筵講官尚書加三級又軍功加二級紀錄十三次軍功紀錄二次臣史贻直、經筵講官左侍郎署理正白旗漢軍都統協辦步軍統領刑名事務加一級紀錄十九次臣阿克敦、署理吏部右侍郎事務鎮國将軍宗室臣德沛、右侍郎紀錄四次臣田懋、文選司掌印郎中臣明福、郎中臣五甯、郎中臣博寬、郎中兼佐領紀錄三次臣愛必達、郎中臣福德、郎中臣丁廷讓、員外郎臣五爾登額、員外郎紀錄一次臣傅勒赫、員外郎臣張惟寅、員外郎紀錄一次臣戴章甫、員外郎臣王秉鑒、主事降一級留任臣王顯緒、主事臣李師中、額外主事臣亢保、兵部尚書固山額驸臣班第、尚書臣陳德華、左侍郎臣舒赫德、左侍郎臣汪由敦、右侍郎臣王承堯、職方司郎中臣劉緒科、員外郎臣富勒渾。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六三~六六頁。
九、吏部題本 内閣等衙門經筵請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保和殿大學士仍管吏部尚書兼管戶部三庫事務果毅公加一級紀錄一次臣讷親等謹題為遵旨詳議具奏事:内閣抄出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三日内閣奉上谕:向因台灣為海外要區,設立巡察禦史,原以表正風俗,稽查彈壓,除剔弊端。
近據陳大受奏,該禦史等于養廉外,又分派台、鳳、諸、彰四縣輪值,每季約需費三、四百金。
其出巡南北兩路,供應夫車、廚傳、償給各社番黎、操閱犒兵,俱令各縣措備。
該衙門濫準詞訟,差拘滋擾,于額設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
該巡察既有專制一方之意,而屬員極意承應,雖有積弊,亦屬上下相蒙等語。
大凡巡察之員,或因一、二事随時特設,尚于地方有益。
至定年限更換,在該巡察等奉命遠行,既已視為傳舍,及至彼處,而積習相沿,因循滋弊。
懦弱者苟幸無過,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諸事多掣肘。
夫禦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後先相襲不為怪,豈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後曆任巡台禦史,俱着交部嚴察議奏。
台灣本有總兵道府文武大員,足資彈壓。
一切案件,原屬本省督撫察核,似可不必另派巡察,以滋煩擾。
至盛京等處巡察,所司不過注銷案件等瑣細之事,于地方政務未見有所裨益。
所有各巡察之處,或應仍差往,或應一并掣回,着大學士、九卿詳議具奏。
欽此。
于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五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會議得: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三日,内閣奉上谕:向因台灣為海外要區,設立巡察禦史,原以表正風俗、稽查彈壓,除剔弊端。
近據陳大受奏,該禦史等于養廉外,又分派台、鳳、諸、彰四縣輪值,每季約需費三、四百金。
其出巡南北兩路,供應夫車、廚傳、賞給各社番黎、操閱犒兵,俱令各縣措備。
該衙門濫準詞訟,差拘滋擾,于額設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
該巡察既有專制一方之意,而屬員極意承應,雖有積弊,亦複上下相蒙等語。
大凡巡察之員。
或因一、二事随時特設,尚于地方有益。
至定年限更換,在該巡察等奉命遠行,既已視為傳舍,及至彼處,而積習相沿,因循滋弊。
懦弱者苟幸無過,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諸事多所掣肘。
夫禦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後先相襲不為怪,豈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後曆任巡台禦史,俱着交部嚴察議奏。
台灣本有總兵道府文武大員,足資彈壓。
一切案件,原屬本省督撫察核,似可不必另派巡察,以滋煩擾。
至盛京等處巡察,所司不過注銷案件等瑣細之事,于地方政務,亦未見有所裨益。
所有各巡察之處,或應仍差往,或應一并掣回,着大學士、九卿評議具奏。
欽此。
欽遵,除乾隆五年以後曆任巡台禦史遵旨交與吏部照例議處另行題覆外,查各處巡察之設,原以稽察彈壓,使地方不緻滋事。
若因巡察而緻滋擾,轉非設立本意。
但其中或有地處僻遠,必須派員巡曆,以重邊防,或有因事特設,不過相沿更換,無關緊要。
要在斟酌情形,量度事勢,務使巡察一官,有稽查之實效,無煩擾之弊端,方足仰副我皇上綏靖地方之至意。
今各處巡察,應差應掣,欽奉谕旨,令臣等詳議具奏,臣等謹遵旨悉心會議。
伏查台灣一郡,僻在閩疆,遠隔重洋,民番雜處,素稱難治。
康熙六十年台匪平定之後,欽奉上谕:每年自京派出禦史一員,前往台灣巡查。
此禦史往來行走,彼處一切信息,可得迅聞。
凡有應條奏事宜,亦可條奏,而彼處之人皆知畏懼。
至地方事務,禦史不必管理也。
将此旨傳示九卿,欽此。
嗣經議準每年派滿漢禦史各一員,前往巡察,一年更換。
如有應行條奏事件,具本條奏。
雍正五年,奉旨兼管學政,并令科道一并開列,曆來遵奉辦理。
原以該處地方僻在海島,洋面風信難定,一切文移往返,動需時日,是以設立巡察,俾信息得以早通。
至台、鳳、諸、彰四縣,皆系番民雜居。
在番黎固屬野性難馴,即該處民人,半多閩粵流寓之輩,雖有總兵道府足資彈壓,而督撫駐劄遙遠,鞭長莫及。
每年欽派滿漢巡察二員,就近稽查,既使地方文武不緻隐蔽,番民又得藉以彈壓,實于海疆有益。
至該撫所奏巡察衙門諸弊,亦系積年陋習,巡察等官不能清厘禁革所緻,并非官地兩不相宜。
臣等愚見,台灣巡察,自康熙年間設立以來,迄今二十餘載,兵民俱各安堵,未便因海宇甯谧之時,遞弛稽查防範之意。
應請仍舊派設,毋庸另議掣回。
至黑龍江巡察,雍正元年議定,每年于滿科道部院司員内派出一員,船廠派滿官一員、漢官一員。
雍正七年,停止漢官,專派滿官前往,俱系一年更換。
該二處兵丁旗人既有将軍、副都統管轄一切刑名案件又有理事、通判、主事等官管理,巡察一官實屬虛設。
又盛京于雍正三年議定,每年于滿科道派出一員,稽查五部将軍衙門未完事件。
該處事務本簡,巡察所司,不過注銷查點,非關緊要。
再八旗遊牧及歸化城二處巡察,雍正七年奉旨:每年于部郎禦史内各派一員前往。
雍正十年,奏準大學士會同吏部理藩院于蒙古員内揀派,蓋因彼時該處總管有犯貪婪侵剝之案,是以特設稽察,乃一時整理之法。
今該二處巡察,每年循例派往,亦不過注銷事件,并無稽查實際。
以上各處臣等公同商酌,除台灣一處照舊設立外,其黑龍江、船廠、盛京及八旗遊牧、歸化城等處巡察,既與當時設立事勢不同,與其蹈常襲故,徒事因循,不若減省冗繁,以專責守。
相應請旨,将現在派往人員,一并掣回,嗣後停其派往。
至台灣巡察衙門,該撫所奏一應積弊,現在奉旨将曆任巡察等交部察議,嗣後該巡察等務遵功令,不得仍蹈前轍。
并令該省督撫不時查察,以清弊端,庶于地方有濟,而官司亦免煩擾之累。
臣等愚見如此,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行文各該衙門遵照辦理。
再此本系吏部主稿,合并聲明,恭候命下,臣等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十二年四月初九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保和殿大學士仍管吏部尚書事兼管戶部三庫事務禦前大臣果毅公加一級紀錄一次臣讷親、經筵講官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七級紀錄三次臣張廷玉、太子太保大學士臣陳世倌、(下缺) 旨:差遣巡察官員,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務之廢弛。
近因按年輪派,遂均視為泛常,毫無裨益,反于地方滋擾,殊非設立巡察之本意。
若不必限年更替,俟應查之時特派專員往查,尚于事務有益。
盛京等處巡察官員,俱照所奏,即令撤回。
每屆三年,該衙門将應否差員之處請旨。
其台灣巡察官員,應否存留之處,着交該督撫定議,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八二~八三頁。
一○、吏部「為吏科抄出本部議覆福建布政使陶士僙奏」移會 吏部為移知事:文選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議覆福建布政使陶士僙奏為海疆人員請一體歸部推用以勵官方一折等因,于乾隆十五年九月初一日題,本月初五日奉旨,依議,欽此,除行文該督撫轉行外,相應抄錄黏單移知可也。
須至移會者,計黏單一紙。
右移會内閣稽察房。
乾隆十五年九月初八日。
議得福建布政使陶士僙奏稱:竊照閩省台灣一郡,孤懸海外,五方流寓,淳頑不一。
又生番負險,出入無常,最為難治。
曆來台地大小官員,皆由督撫于内地屬員中揀選調補,三年俸滿,調回内地。
如果實心任事,地方甯谧,道員、知府給咨引見,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縣留于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
至經曆縣丞以下佐雜微員及教職等官,三年内果能稱職,出具考語咨部,以應升之缺即用。
其所以慎重海疆,示鼓勵而昭勸揚者,固周且備矣。
惟是同知、通判、知縣等員,雖有遇缺題升之條,本省每因缺少人多,升補無期,以緻内地現任之員,一經調台俸滿,反置閑散。
督撫因一時無缺可題,亦有将調回人員照品以原官補用,将應升之處帶于新任。
究之展轉淹滞,守候多年,莫邀拔擢。
似非仰體我皇上優恤海外勞員之意。
伏查定例開載:沿海各州縣缺,俱令各該督撫于本省内揀選調補,三年内果能弭盜安民,實有益于地方,該督撫具題,以應升之缺即升等語。
請嗣後台灣俸滿各官,其道府大員,定例給咨引見,候旨升用。
其同知、通判、知縣等員,循分供職,才守無甚出衆,仍以原官在外酌量補用。
倘果實心辦事,弭盜安民,與地方實有裨益,督撫察核具題,照俸滿推升之例,敕部一體歸入升班推用,俾得上進有階,自必益加感奮,于鼓勵人才之道,似為有裨等因,具奏前來。
查定例:台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揀選調補,道員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令督撫于内地屬員内揀選賢能,與舊員協辦至半年之後,令舊員回至内地,該督撫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事,地方甯谧,道員、知府給咨送部引見,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縣俱留于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
至經曆、縣丞以下佐雜微員,及教職等官,到任三年,如果稱職,出具考語咨部,以應升之缺即用。
其調回人員,如一時無應升之缺,準令該督撫分别題咨,以原缺補用,将應升之處帶于新任等語。
是台灣俸滿各員,例準即行升用,而同知、通判、知縣令其留于本省題升,尤為便捷,原屬優異勞員之意。
今該布政使奏稱:同知、通判、知縣雖有遇缺題升之條,每因缺少人多,升補無期,請嗣後同知、通判、知縣等員,循分供職,才守無甚出衆,仍以原官在外酌量補用,倘果實心辦事,弭盜安民,與地方實有裨益益,督撫察核具題,照俸滿推升之例,敕部一體歸入升班推用等語。
查台灣同知謹二缺,本省應升之知府則有九缺,除請旨四缺外,尚有五缺;通判一缺,本省應升之同知則有七缺;知縣四缺,本省應升之同知、通判、知州則有十五缺;是人不為多,缺不為少。
且調回内地,原令該督撫察核分别具題,除循分供職不勝保題外,其果實心辦事之員,該督撫既經題明,留于本省升補,例系無論應題、應調、應選之缺,俱準酌量具題,辦理升補,原屬寬裕,何緻令其守候無期?若如所奏照俸滿推升之例,一體歸入升班推用,則是與沿海苗疆煙瘴邊缺人員,統較日期,先後升用,恐人數較多,轉緻壅滞,與定例本意不符。
應将該布政使所請照俸滿推升之例,一體歸入升班推用之處,毋庸議。
仍令該督撫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