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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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谕旨,俾得各盡其長,無不争自練習,以期仰副聖天子注念水師之至意,其人材為極盛矣。
至若閩省有台澎一區,洋屬最險,地為極邊,所以自入版圖、開設營制以來,該地員弁,定以曆俸三年為滿,即于先用之中又行先用,且不分省、分水陸,均得推補。
雍正八年間,臣謬任台鎮時,因見各官自報滿候升,延至四、五年方可得缺離任,未免過久,具折奏請,将台澎參、遊、守改為二年俸滿,蒙世宗憲皇帝俞允,欽遵在案。
是因其地有不同,而恤勞優異也。
今查台澎兩協伍營遊守共十員,于二年報滿之後,閩省内地,一時無現缺可升,不得不與調任之員兩相對換。
雖部中有升銜留任之例,然止有升銜,并無升缺,有先用之名,而終無先用之實,非所以鼓勵賢勞。
且使二年俸滿之員,共集内營,而内營谙練水務之員,并壅滞而莫能遷轉,亦屬未便。
再查閩省内地水師千總三十缺,六年俸滿,台澎水師把總二十缺,三年俸滿,即應坐補内營千總。
計六年之内,尚不敷台澎把總坐補之數十缺,而内地之天津、乍浦、三江口等處教習期滿發回閩省應以千總補用及内地把總六十缺之應升千總者,不乏其人。
上源不通,下源壅塞,勢所必然也。
臣職任水師,統轄海表,目擊員弁壅滞情形,而遠戍勞臣,遷移乏術,不得不據實上聞,仰祈皇上因地制宜,因時定制。
可否于台澎水師各遊守,不論大銜、小銜,嗣後報滿到部,不必拘定閩省,凡屬沿海省分所出參、遊、都、守等缺系水師者,将台澎應升人員,照其應得銜缺,先行推補,以符先用之中又行先用之例。
如無俸滿報部,則聽内部查照各該省原例辦理。
其台澎水師之俸滿千總保送到部引見準用者,亦照此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
如此一轉移間,而台澎之遊守十員、千總十員、聚于一省,則應升者日見其多,分推他省,諒無此绌彼盈之患,其于恤勞獎勸之道,不無有合焉。
若雲港道沙線以及風雲之處,各省不同,臣愚以為熟谙水師者,一經其地,谘诹相度,便可一目了然。
如閩省之水師兵弁,挑選天津、乍浦等處教習旗營,均非伊等所熟遊之地,而皆得三年無誤,議叙而回,實為明證也。
伏望皇上俯念海外遠戍,實與内地不同,而閩省水師,并與他省有間,曲賜變通,以疏壅滞,俾沿海員弁無不感激思奮,自必加倍努力,以報國恩。
是否可采,恭候訓示。
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為此具折謹具奏聞。
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查康熙二十七年兵部議覆台灣抽調官員案内,武職官員三年俸滿,題報到日,于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
又雍正八年兵部議覆升任台灣總兵王郡條奏台灣武職員弁俸滿一疏,參、遊、守備等官準其二年俸滿,該督具題,注冊候升,鎮協千把仍照舊例三年俸滿等因各在案。
又乾隆三年九月内升任閩浙總督郝玉麟,以閩省熟谙水務之人無地不可效用,可否守備以上,其有應升之缺,統聽内部于各省海洋江河各營并行推轉等因,兵部議以各省海洋水師員缺,俱系督提揀選本省熟谙水務人員題補,并無推補之例。
若将閩省水師人員推轉各省,則各該省水師人員無缺升補,反緻有壅滞之虞,該督所請閩省水師人員推轉各省之處應毋庸議等因題覆。
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又乾隆三年十二月内,巡台禦史諾穆布等以台灣武職二年俸滿,其大銜者升缺,小銜者祗加銜調任,并不升缺,視文員之即行升用,似屬偏枯,祈請将台灣武職照文員即行升用之例,分别升補等因。
兵部議以文職有正從品級,是以按品升缺,武職有正署職銜,是以按銜升轉,故銜大者升缺不升銜,銜小者升銜不升缺,定例原有深意,自不便照文職之例按缺升遷。
況台灣武職,原系三年俸滿先用,較之各項邊俸人員,已屬過優。
續經定以二年俸滿,仍先行升用,從優之中又複甚優。
該禦史等所請,不論本銜大小,一概升缺,未免升遷過驟,實屬未便,應毋庸議等因題覆。
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今該提督奏稱:迩年水師人員,概就本省補用,不敢混越。
惟是閩省台澎洋屬最險,地為極邊,其台澎兩協伍營遊守共十員,于報滿之後,内地無缺可升,不得不與調任之員兩相對換,雖有升銜留任之例,止有升銜,并無升缺,有先用之名,而無先用之實,使俸滿之員共集内營,而内營谙練水務之員壅滞莫轉。
再閩省内地水師千總三十缺,台澎水師把總二十缺,計六年之内,尚不敷台澎俸滿把總坐補之數,而天津等處教習發回應補千總及内地應升千總者不乏其人,上源不通,下源壅塞,勢所必然。
可否于台澎水師遊守,不論大銜、小銜,報滿到部,凡沿海省分參、遊、都、守等缺系水師者,先行推補。
并台澎水師千總俸滿送部推用者,亦照此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等語。
但閩省水師人員,不便推補鄰近各省之處,于升任總督郝玉麟條奏案内,兵部業經詳細議覆。
台灣俸滿官員,不便概行升缺之處,于議覆禦史諾穆布等條奏案内已經備悉聲明。
且台灣俸滿各官,銜大者原系升缺,銜小者是以升銜,升銜之後即照所升之銜支食俸銀,是升銜各官,亦未嘗非即行升用,何得因不能概行升缺,即以為徒有升用之名,并無升用之實?應将該提督所請台澎俸滿水師遊守,不論大銜、小銜,報滿到部推補沿海水師省分參、遊、都、守等缺之處,毋庸議。
再台澎水師俸滿千總保送到部,兵部帶領引見,有發回本省題補,有分發鄰省補用者,俱系皇上欽定擢用,未便專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補用。
沿海各省,惟廣東、江南、浙江等處始有水師之缺,而各該省預行保舉及分發候補應用水師者,俱各有人,若以台澎水師千總分發各省,則各省候補人員較前愈多,是欲疏通閩省人員,反緻各省水師人員無缺可補,更屬未便。
況水師千總俸滿,送部分發題補之後,例應即行開缺。
其千總原缺,即可于各項員弁内揀選拔補,何緻上源不通、下源壅塞之處?福建水師年滿千總,仍照舊例遵行。
應将該提督所請台澎水師俸滿千總保送到部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之處,亦毋庸議等因,于乾隆四年七月十五日題,本月二十五日奉旨:九卿詳議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會議得:福建水師提督王郡條奏台澎遊守十員,俸滿報部,不論大銜、小銜,凡沿海省分所出參、遊、都、守等缺系水師者,将台澎人員推補。
其台澎水師俸滿千總保送到部,亦照此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一折,經兵部議稱:查康熙二十七年議覆台灣抽調官員案内,武職官員三年俸滿,題報到日,于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
又雍正八年議覆升任台灣總兵王郡條奏台灣武職員弁俸滿一疏,參、遊、守備等官,準其二年俸滿,該督具題注冊候升,鎮協千把仍照舊例三年俸滿等因各在案。
又乾隆三年九月内,升任閩浙總督郝玉麟以閩省熟谙水務之人,無地不可效用,可否守備以上,其有應升之缺,統聽内部于各省海洋江河各營并行推轉等因,兵部議以各省海洋水師員缺,俱系督提揀選本省熟谙水務人員題補,并無推補之例,若将閩省水師人員推轉各省,則各該省水師人員無缺升補,反緻有壅滞之虞,該督所請閩省水師人員推轉各省之處應毋庸議等因題覆,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又乾隆三年十二月内,巡台禦史諾穆布等以台灣武職二年俸滿,其大銜者升缺,小銜者祗加銜調任,并不升缺,視文員之即行升用,似屬偏枯,祈請将台灣武職照文員即行升缺之例,分别升補等因,兵部議以文職有正從品級,是以按品升缺,武職有正署職銜,是以按銜升轉,故銜大者升缺不升銜,銜小者升銜不升缺,定例原有深意,自不便照文職之例,按缺升遷。
況台灣武職,原系三年俸滿先用,較之各項邊俸人員已屬過優。
續經定以二年俸滿,仍先行升用,從優之中又複甚優。
該禦史等所請,不論本銜大小,一概升缺,未免升遷過驟,實屬未便,應毋庸議等因題覆。
奉旨依議,欽遵亦在案。
今該提督奏稱迩年水師人員概就本省補用,不敢混越。
惟是閩省台澎洋屬最險,地為極邊,其台澎兩協伍營遊守共十員,于報滿之後,内地無缺可升,不得不與調任之員兩相對換,雖有升銜留任之例,止有升銜,并無升缺,有先用之名,而無先用之實,使俸滿之員共集内營,而内營谙練水務之員壅滞莫轉。
再閩省内地水師千總三十缺,台澎水師把總二十缺,計六年之内,尚不敷台澎俸滿把總坐補之數。
而天津等處教習發回應補千總及内地應升千總者不乏其人,上源不通,下源壅塞,勢所必然。
可否于台澎水師遊、守不論大銜、小銜,報滿到部,凡沿海省分參、遊、都、守等缺系水師者,先行推補。
并台澎水師千總俸滿送部推用者,亦照此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等語。
但閩省水師人員,不便推補鄰近各省之處,于升任總督郝玉麟條奏案内,兵部業經詳細議覆。
台灣俸滿官員,不便概行升缺之處,于議覆禦史諾穆布等條奏案内已經備悉聲明。
且台灣俸滿各官,銜大者原系升缺,銜小者是以升銜,升銜之後即照所升之銜支食俸銀。
是升銜各官,亦未嘗非即行升用。
何得因其不能概行升缺,即以為徒有升用之名,并無升用之實?應将該提督所請台澎俸滿水師遊守,不論大銜、小銜,報滿到部,推補沿海水師省分參、遊、都、守等缺之處,無庸議。
再台澎水師俸滿千總、保送到部,兵部帶領引見,有發回本省題補,有分發鄰省補用者,俱系皇上欽定擢用,未便專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補用。
沿海各省,惟廣東、江南、浙江等處始有水師之缺,而各該省預行保舉及分發候補應用水師者,俱各有人。
若以台澎水師千總分發各省,則各省候補人員較前愈多。
是欲疏通閩省人員,反緻各省水師人員無缺可補,更屬未便。
況水師千總俸滿,送部分發題補之後,例應即行開缺。
其千總員缺,即可于各項員弁内揀選拔補,何緻有上源不通、下源壅塞之處?福建水師年滿千總,仍照舊例遵行。
應将該提督所請台澎水師俸滿千總保送到部,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之處,亦毋庸議等因具題。
奉旨令臣等詳議具奏,仰見皇上慎重海疆、優恤戎行之至意。
臣等謹詳議得:武職官制,與文職原自不同。
文職階級甚多,是以按品升缺。
武職階級較少,若并不論銜之大小,概行升缺,原無許多之缺足供升轉。
故定例内銜大者升缺不升銜,銜小者升銜不升缺。
定制之意,甚屬周詳。
況各項邊俸武職,有三年俸滿者,亦有五年俸滿者。
台澎水師各員系二年俸滿,先行升用之中,又先升用,較之各項邊俸人員升轉,已屬甚優。
如複照該提督所奏台澎水師遊守俸滿,不論大銜、小銜,即推補各省水師參、遊、都司等缺,是遊擊俸滿并不論銜即升參将,守備俸滿并不論銜即升遊都,不惟升遷太驟,抑且更張定制,實有未便。
應将該提督所請台澎俸滿水師遊守不論大銜、小銜推補參将、遊、都等缺之處,仍毋庸議。
若因福建省水師應升人員甚多,水師之缺較少,将台澎俸滿水師遊守,仍照伊等應升銜缺,發往鄰省,以水師之缺補用,并台澎俸滿水師千總保送到部,發往别省,以水師守備題補,是亦疏通水師員弁之一法。
但查有水師員缺者,惟江南、浙江、廣東三省。
郎江南省水師參将二缺、遊擊八缺、都司一缺、守備十缺,現有候補水師員弁二十四員;浙江省水師副将一缺、參将四缺、遊擊九缺、部司二缺、守備十四缺,現有候補水師員弁二十四員;廣東省水師副将六缺、參将五缺、遊擊十缺、都司十缺、守備二十八缺,現有候補水師員弁二十員。
因各該省人多缺少,俱難一時補用。
如再将福建台澎水師人員推升,分發水師省分補用,則現在候補之員,自必補用無期,反增壅滞之虞。
況福建省水師副将三缺、參将四缺、遊擊十五缺、守備十八缺,候補水師員弁共二十二員,其水師各缺較之江、浙二省原不為少,候補水師人員較之江、浙等省亦并不加多。
廣東水師之缺雖屬稍多,該省亦有如台澎水師二年俸滿即行升用之員。
該提督止就福建一省起見,欲将水師員弁分發各省。
臣等既遵旨悉心詳議,自應通盤核算各省水師之缺,不獨均有現任水師應升之人,即候補水師員弁尚屬補用無期,未便複将福建水師人員分發各省補用。
該提督所請台澎俸滿水師遊守千總推補分發沿海各省補用之處,實屬難行,應照兵部原議,仍毋庸議可也。
此案系兵部主稿,合并聲明。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經筵講官太保議政大臣保和殿大學士總理兵部事務世襲三等伯加十五級臣鄂爾泰、太子少保議政大臣尚書兼都統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三營統領加五級紀錄四十五次臣鄂善、尚書加三級紀錄九次臣楊超曾、議政大臣左侍郎加二級臣宗室普泰、左侍郎加二級臣吳應棻、右侍郎加五級紀錄六次臣雅爾圖、右侍郎臣淩如煥、經筵講官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二級臣張廷玉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尚書協辦戶部兼管戶部三庫事禦前大臣果毅公加一級臣讷親、左侍郎兼管戶部三庫事協辦步軍統領刑名事務世襲騎都尉佐領加一級紀錄四次臣喀爾吉善、左侍郎臣程元章、經筵講官右侍郎加一級臣陳大受、太子少保内大臣戶部尚書兼管三庫事務内務府總管臣海望、經筵講官戶部尚書臣陳德華、經筵講官左侍郎加二級臣岱奇、(下缺)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三八~六四一頁。
八、吏部題本 吏部等部經筵講官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二級紀錄三次臣張廷玉等謹題為請定台員俸滿限期、以專責任、以昭畫一事:内閣抄出福建布政來張嗣昌奏前事内開:查台灣文職大小官員,康熙二十三年原定三年俸滿,準其升用。
後經前任督臣滿保于康熙六十一年奏準,曆俸三年,加銜再留任三年,共以六年為滿。
雍正七年,複經前任督臣高其倬奏請,以四年為滿,經部議覆:道府、同知、通判、知縣,俱定一年為滿,再協辦半年,分别加級;其佐雜教職,仍遵原例,以三年為滿。
雍正八年,前署福建總督、現任湖廣總督臣阿爾賽奏定,以二年為滿,再協辦半年。
雍正十一年,前任督臣郝玉麟奏定,台灣道以三年為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仍以二年為滿,再協辦半年;佐雜教職,仍以三年為滿,調回内地候升等因,遵行在案。
竊思郡守之董率,廳員之協防,與縣令之地方事務,必須經久任專,而後能深謀遠慮,以奏成效,此不易之理也。
且台地自搬眷之後,戶口已增數萬,其中奸良不一,大非昔比。
若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照現行之例,二年為滿,雖再協辦半年,僅有二年半。
然除去到任之初,與舊任協辦半年,報滿之後,又與新任協辦半年,是府、廳、縣各員,專任仍止一年有餘。
在實心任事者自不必分久暫,而稍存诿延之念者未必不因循塞責,于地方無益。
再思協辦之意,誠恐新任官員,不知海外風土人情,使之彼此商酌,易于辦理。
然系部選,或外省推升之員,直抵海外,則協辦原不可少。
今台灣官員,例系于本省内地久任人員内揀選題調,其台地風土人情及地方險要之處,俱為素所熟聞洞悉,到任即可措施。
況新舊交代,例限四月,遇事原可參酌。
臣愚,以為調台知府、同知、通判、知縣,若四年、六年,為期實為過久,而一年、二年,又覺太近。
似應仍遵原例,以三年為滿。
于屆期五月之前,報明督撫,于一月内遴員具題調補。
俟新員赴台接理之後,交代清楚,即回内地,免其協辦。
是調台之員,不惟可以安心專辦,而于同台之道員、佐雜、教職三年報滿之例,亦歸于畫一。
況從前台地俸滿之員,止準加級,今則予以應升;從前過台之員,不準攜眷,今則無子者又有督臣奏明挈眷之例,鹹沐聖恩高厚,至矣盡矣。
大小臣工,自必盡心報效,永圖奠安,于海疆實有裨益。
抑臣更有請者:查台灣原例,武職大小官員,亦均系三年報滿。
今現在總兵、副将、千總、把總系三年報滿。
其中間之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又系二年報滿。
可否以台地大小文武同屬臣子,均照原例以三年俸滿之處,伏乞皇上敕部一并議覆。
臣曆閩有年,曾任台道三載,頗知情形,用敢冒昧敷陳,伏祈聖明睿鑒,訓示施行。
謹奏。
乾隆八年閏四月二十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會議得:福建布政使張嗣昌奏稱:查台灣文職大小官員,康熙二十三年原定三年俸滿,準其升用。
後經前任督臣滿保,于康熙六十一年奏準,曆俸三年,加銜再留任三年,共六年為滿。
雍正七年後,經前任督臣高其倬奏請,以四年為滿,經部議覆:道府、同知、通判、知縣俱定一年為滿,協辦半年,分别加級;其佐雜、教職,仍遵原例,以三年為滿。
雍正八年,前署福建總督、現任湖廣總督臣阿爾賽奏定,以二年為滿,再協辦半年。
雍正十一年,前任督臣郝玉麟奏定,台灣道以三年為滿,知府、同知、通判仍以二年為滿,再協辦半年;佐雜、教職,仍以三年為滿,調回内地候升等因,遵行在案。
竊思郡守之董率,廳員之協防,與縣令之地方事務,必須經久任專,而後能深謀遠慮,以奏成效,此不
至若閩省有台澎一區,洋屬最險,地為極邊,所以自入版圖、開設營制以來,該地員弁,定以曆俸三年為滿,即于先用之中又行先用,且不分省、分水陸,均得推補。
雍正八年間,臣謬任台鎮時,因見各官自報滿候升,延至四、五年方可得缺離任,未免過久,具折奏請,将台澎參、遊、守改為二年俸滿,蒙世宗憲皇帝俞允,欽遵在案。
是因其地有不同,而恤勞優異也。
今查台澎兩協伍營遊守共十員,于二年報滿之後,閩省内地,一時無現缺可升,不得不與調任之員兩相對換。
雖部中有升銜留任之例,然止有升銜,并無升缺,有先用之名,而終無先用之實,非所以鼓勵賢勞。
且使二年俸滿之員,共集内營,而内營谙練水務之員,并壅滞而莫能遷轉,亦屬未便。
再查閩省内地水師千總三十缺,六年俸滿,台澎水師把總二十缺,三年俸滿,即應坐補内營千總。
計六年之内,尚不敷台澎把總坐補之數十缺,而内地之天津、乍浦、三江口等處教習期滿發回閩省應以千總補用及内地把總六十缺之應升千總者,不乏其人。
上源不通,下源壅塞,勢所必然也。
臣職任水師,統轄海表,目擊員弁壅滞情形,而遠戍勞臣,遷移乏術,不得不據實上聞,仰祈皇上因地制宜,因時定制。
可否于台澎水師各遊守,不論大銜、小銜,嗣後報滿到部,不必拘定閩省,凡屬沿海省分所出參、遊、都、守等缺系水師者,将台澎應升人員,照其應得銜缺,先行推補,以符先用之中又行先用之例。
如無俸滿報部,則聽内部查照各該省原例辦理。
其台澎水師之俸滿千總保送到部引見準用者,亦照此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
如此一轉移間,而台澎之遊守十員、千總十員、聚于一省,則應升者日見其多,分推他省,諒無此绌彼盈之患,其于恤勞獎勸之道,不無有合焉。
若雲港道沙線以及風雲之處,各省不同,臣愚以為熟谙水師者,一經其地,谘诹相度,便可一目了然。
如閩省之水師兵弁,挑選天津、乍浦等處教習旗營,均非伊等所熟遊之地,而皆得三年無誤,議叙而回,實為明證也。
伏望皇上俯念海外遠戍,實與内地不同,而閩省水師,并與他省有間,曲賜變通,以疏壅滞,俾沿海員弁無不感激思奮,自必加倍努力,以報國恩。
是否可采,恭候訓示。
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為此具折謹具奏聞。
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查康熙二十七年兵部議覆台灣抽調官員案内,武職官員三年俸滿,題報到日,于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
又雍正八年兵部議覆升任台灣總兵王郡條奏台灣武職員弁俸滿一疏,參、遊、守備等官準其二年俸滿,該督具題,注冊候升,鎮協千把仍照舊例三年俸滿等因各在案。
又乾隆三年九月内升任閩浙總督郝玉麟,以閩省熟谙水務之人無地不可效用,可否守備以上,其有應升之缺,統聽内部于各省海洋江河各營并行推轉等因,兵部議以各省海洋水師員缺,俱系督提揀選本省熟谙水務人員題補,并無推補之例。
若将閩省水師人員推轉各省,則各該省水師人員無缺升補,反緻有壅滞之虞,該督所請閩省水師人員推轉各省之處應毋庸議等因題覆。
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又乾隆三年十二月内,巡台禦史諾穆布等以台灣武職二年俸滿,其大銜者升缺,小銜者祗加銜調任,并不升缺,視文員之即行升用,似屬偏枯,祈請将台灣武職照文員即行升用之例,分别升補等因。
兵部議以文職有正從品級,是以按品升缺,武職有正署職銜,是以按銜升轉,故銜大者升缺不升銜,銜小者升銜不升缺,定例原有深意,自不便照文職之例按缺升遷。
況台灣武職,原系三年俸滿先用,較之各項邊俸人員,已屬過優。
續經定以二年俸滿,仍先行升用,從優之中又複甚優。
該禦史等所請,不論本銜大小,一概升缺,未免升遷過驟,實屬未便,應毋庸議等因題覆。
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今該提督奏稱:迩年水師人員,概就本省補用,不敢混越。
惟是閩省台澎洋屬最險,地為極邊,其台澎兩協伍營遊守共十員,于報滿之後,内地無缺可升,不得不與調任之員兩相對換,雖有升銜留任之例,止有升銜,并無升缺,有先用之名,而無先用之實,使俸滿之員共集内營,而内營谙練水務之員壅滞莫轉。
再閩省内地水師千總三十缺,台澎水師把總二十缺,計六年之内,尚不敷台澎俸滿把總坐補之數,而天津等處教習發回應補千總及内地應升千總者不乏其人,上源不通,下源壅塞,勢所必然。
可否于台澎水師遊守,不論大銜、小銜,報滿到部,凡沿海省分參、遊、都、守等缺系水師者,先行推補。
并台澎水師千總俸滿送部推用者,亦照此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等語。
但閩省水師人員,不便推補鄰近各省之處,于升任總督郝玉麟條奏案内,兵部業經詳細議覆。
台灣俸滿官員,不便概行升缺之處,于議覆禦史諾穆布等條奏案内已經備悉聲明。
且台灣俸滿各官,銜大者原系升缺,銜小者是以升銜,升銜之後即照所升之銜支食俸銀,是升銜各官,亦未嘗非即行升用,何得因不能概行升缺,即以為徒有升用之名,并無升用之實?應将該提督所請台澎俸滿水師遊守,不論大銜、小銜,報滿到部推補沿海水師省分參、遊、都、守等缺之處,毋庸議。
再台澎水師俸滿千總保送到部,兵部帶領引見,有發回本省題補,有分發鄰省補用者,俱系皇上欽定擢用,未便專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補用。
沿海各省,惟廣東、江南、浙江等處始有水師之缺,而各該省預行保舉及分發候補應用水師者,俱各有人,若以台澎水師千總分發各省,則各省候補人員較前愈多,是欲疏通閩省人員,反緻各省水師人員無缺可補,更屬未便。
況水師千總俸滿,送部分發題補之後,例應即行開缺。
其千總原缺,即可于各項員弁内揀選拔補,何緻上源不通、下源壅塞之處?福建水師年滿千總,仍照舊例遵行。
應将該提督所請台澎水師俸滿千總保送到部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之處,亦毋庸議等因,于乾隆四年七月十五日題,本月二十五日奉旨:九卿詳議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會議得:福建水師提督王郡條奏台澎遊守十員,俸滿報部,不論大銜、小銜,凡沿海省分所出參、遊、都、守等缺系水師者,将台澎人員推補。
其台澎水師俸滿千總保送到部,亦照此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一折,經兵部議稱:查康熙二十七年議覆台灣抽調官員案内,武職官員三年俸滿,題報到日,于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
又雍正八年議覆升任台灣總兵王郡條奏台灣武職員弁俸滿一疏,參、遊、守備等官,準其二年俸滿,該督具題注冊候升,鎮協千把仍照舊例三年俸滿等因各在案。
又乾隆三年九月内,升任閩浙總督郝玉麟以閩省熟谙水務之人,無地不可效用,可否守備以上,其有應升之缺,統聽内部于各省海洋江河各營并行推轉等因,兵部議以各省海洋水師員缺,俱系督提揀選本省熟谙水務人員題補,并無推補之例,若将閩省水師人員推轉各省,則各該省水師人員無缺升補,反緻有壅滞之虞,該督所請閩省水師人員推轉各省之處應毋庸議等因題覆,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又乾隆三年十二月内,巡台禦史諾穆布等以台灣武職二年俸滿,其大銜者升缺,小銜者祗加銜調任,并不升缺,視文員之即行升用,似屬偏枯,祈請将台灣武職照文員即行升缺之例,分别升補等因,兵部議以文職有正從品級,是以按品升缺,武職有正署職銜,是以按銜升轉,故銜大者升缺不升銜,銜小者升銜不升缺,定例原有深意,自不便照文職之例,按缺升遷。
況台灣武職,原系三年俸滿先用,較之各項邊俸人員已屬過優。
續經定以二年俸滿,仍先行升用,從優之中又複甚優。
該禦史等所請,不論本銜大小,一概升缺,未免升遷過驟,實屬未便,應毋庸議等因題覆。
奉旨依議,欽遵亦在案。
今該提督奏稱迩年水師人員概就本省補用,不敢混越。
惟是閩省台澎洋屬最險,地為極邊,其台澎兩協伍營遊守共十員,于報滿之後,内地無缺可升,不得不與調任之員兩相對換,雖有升銜留任之例,止有升銜,并無升缺,有先用之名,而無先用之實,使俸滿之員共集内營,而内營谙練水務之員壅滞莫轉。
再閩省内地水師千總三十缺,台澎水師把總二十缺,計六年之内,尚不敷台澎俸滿把總坐補之數。
而天津等處教習發回應補千總及内地應升千總者不乏其人,上源不通,下源壅塞,勢所必然。
可否于台澎水師遊、守不論大銜、小銜,報滿到部,凡沿海省分參、遊、都、守等缺系水師者,先行推補。
并台澎水師千總俸滿送部推用者,亦照此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等語。
但閩省水師人員,不便推補鄰近各省之處,于升任總督郝玉麟條奏案内,兵部業經詳細議覆。
台灣俸滿官員,不便概行升缺之處,于議覆禦史諾穆布等條奏案内已經備悉聲明。
且台灣俸滿各官,銜大者原系升缺,銜小者是以升銜,升銜之後即照所升之銜支食俸銀。
是升銜各官,亦未嘗非即行升用。
何得因其不能概行升缺,即以為徒有升用之名,并無升用之實?應将該提督所請台澎俸滿水師遊守,不論大銜、小銜,報滿到部,推補沿海水師省分參、遊、都、守等缺之處,無庸議。
再台澎水師俸滿千總、保送到部,兵部帶領引見,有發回本省題補,有分發鄰省補用者,俱系皇上欽定擢用,未便專請分發各省水師營分補用。
沿海各省,惟廣東、江南、浙江等處始有水師之缺,而各該省預行保舉及分發候補應用水師者,俱各有人。
若以台澎水師千總分發各省,則各省候補人員較前愈多。
是欲疏通閩省人員,反緻各省水師人員無缺可補,更屬未便。
況水師千總俸滿,送部分發題補之後,例應即行開缺。
其千總員缺,即可于各項員弁内揀選拔補,何緻有上源不通、下源壅塞之處?福建水師年滿千總,仍照舊例遵行。
應将該提督所請台澎水師俸滿千總保送到部,分發各省水師營分推補之處,亦毋庸議等因具題。
奉旨令臣等詳議具奏,仰見皇上慎重海疆、優恤戎行之至意。
臣等謹詳議得:武職官制,與文職原自不同。
文職階級甚多,是以按品升缺。
武職階級較少,若并不論銜之大小,概行升缺,原無許多之缺足供升轉。
故定例内銜大者升缺不升銜,銜小者升銜不升缺。
定制之意,甚屬周詳。
況各項邊俸武職,有三年俸滿者,亦有五年俸滿者。
台澎水師各員系二年俸滿,先行升用之中,又先升用,較之各項邊俸人員升轉,已屬甚優。
如複照該提督所奏台澎水師遊守俸滿,不論大銜、小銜,即推補各省水師參、遊、都司等缺,是遊擊俸滿并不論銜即升參将,守備俸滿并不論銜即升遊都,不惟升遷太驟,抑且更張定制,實有未便。
應将該提督所請台澎俸滿水師遊守不論大銜、小銜推補參将、遊、都等缺之處,仍毋庸議。
若因福建省水師應升人員甚多,水師之缺較少,将台澎俸滿水師遊守,仍照伊等應升銜缺,發往鄰省,以水師之缺補用,并台澎俸滿水師千總保送到部,發往别省,以水師守備題補,是亦疏通水師員弁之一法。
但查有水師員缺者,惟江南、浙江、廣東三省。
郎江南省水師參将二缺、遊擊八缺、都司一缺、守備十缺,現有候補水師員弁二十四員;浙江省水師副将一缺、參将四缺、遊擊九缺、部司二缺、守備十四缺,現有候補水師員弁二十四員;廣東省水師副将六缺、參将五缺、遊擊十缺、都司十缺、守備二十八缺,現有候補水師員弁二十員。
因各該省人多缺少,俱難一時補用。
如再将福建台澎水師人員推升,分發水師省分補用,則現在候補之員,自必補用無期,反增壅滞之虞。
況福建省水師副将三缺、參将四缺、遊擊十五缺、守備十八缺,候補水師員弁共二十二員,其水師各缺較之江、浙二省原不為少,候補水師人員較之江、浙等省亦并不加多。
廣東水師之缺雖屬稍多,該省亦有如台澎水師二年俸滿即行升用之員。
該提督止就福建一省起見,欲将水師員弁分發各省。
臣等既遵旨悉心詳議,自應通盤核算各省水師之缺,不獨均有現任水師應升之人,即候補水師員弁尚屬補用無期,未便複将福建水師人員分發各省補用。
該提督所請台澎俸滿水師遊守千總推補分發沿海各省補用之處,實屬難行,應照兵部原議,仍毋庸議可也。
此案系兵部主稿,合并聲明。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經筵講官太保議政大臣保和殿大學士總理兵部事務世襲三等伯加十五級臣鄂爾泰、太子少保議政大臣尚書兼都統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三營統領加五級紀錄四十五次臣鄂善、尚書加三級紀錄九次臣楊超曾、議政大臣左侍郎加二級臣宗室普泰、左侍郎加二級臣吳應棻、右侍郎加五級紀錄六次臣雅爾圖、右侍郎臣淩如煥、經筵講官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二級臣張廷玉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尚書協辦戶部兼管戶部三庫事禦前大臣果毅公加一級臣讷親、左侍郎兼管戶部三庫事協辦步軍統領刑名事務世襲騎都尉佐領加一級紀錄四次臣喀爾吉善、左侍郎臣程元章、經筵講官右侍郎加一級臣陳大受、太子少保内大臣戶部尚書兼管三庫事務内務府總管臣海望、經筵講官戶部尚書臣陳德華、經筵講官左侍郎加二級臣岱奇、(下缺)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三八~六四一頁。
八、吏部題本 吏部等部經筵講官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二級紀錄三次臣張廷玉等謹題為請定台員俸滿限期、以專責任、以昭畫一事:内閣抄出福建布政來張嗣昌奏前事内開:查台灣文職大小官員,康熙二十三年原定三年俸滿,準其升用。
後經前任督臣滿保于康熙六十一年奏準,曆俸三年,加銜再留任三年,共以六年為滿。
雍正七年,複經前任督臣高其倬奏請,以四年為滿,經部議覆:道府、同知、通判、知縣,俱定一年為滿,再協辦半年,分别加級;其佐雜教職,仍遵原例,以三年為滿。
雍正八年,前署福建總督、現任湖廣總督臣阿爾賽奏定,以二年為滿,再協辦半年。
雍正十一年,前任督臣郝玉麟奏定,台灣道以三年為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仍以二年為滿,再協辦半年;佐雜教職,仍以三年為滿,調回内地候升等因,遵行在案。
竊思郡守之董率,廳員之協防,與縣令之地方事務,必須經久任專,而後能深謀遠慮,以奏成效,此不易之理也。
且台地自搬眷之後,戶口已增數萬,其中奸良不一,大非昔比。
若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照現行之例,二年為滿,雖再協辦半年,僅有二年半。
然除去到任之初,與舊任協辦半年,報滿之後,又與新任協辦半年,是府、廳、縣各員,專任仍止一年有餘。
在實心任事者自不必分久暫,而稍存诿延之念者未必不因循塞責,于地方無益。
再思協辦之意,誠恐新任官員,不知海外風土人情,使之彼此商酌,易于辦理。
然系部選,或外省推升之員,直抵海外,則協辦原不可少。
今台灣官員,例系于本省内地久任人員内揀選題調,其台地風土人情及地方險要之處,俱為素所熟聞洞悉,到任即可措施。
況新舊交代,例限四月,遇事原可參酌。
臣愚,以為調台知府、同知、通判、知縣,若四年、六年,為期實為過久,而一年、二年,又覺太近。
似應仍遵原例,以三年為滿。
于屆期五月之前,報明督撫,于一月内遴員具題調補。
俟新員赴台接理之後,交代清楚,即回内地,免其協辦。
是調台之員,不惟可以安心專辦,而于同台之道員、佐雜、教職三年報滿之例,亦歸于畫一。
況從前台地俸滿之員,止準加級,今則予以應升;從前過台之員,不準攜眷,今則無子者又有督臣奏明挈眷之例,鹹沐聖恩高厚,至矣盡矣。
大小臣工,自必盡心報效,永圖奠安,于海疆實有裨益。
抑臣更有請者:查台灣原例,武職大小官員,亦均系三年報滿。
今現在總兵、副将、千總、把總系三年報滿。
其中間之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又系二年報滿。
可否以台地大小文武同屬臣子,均照原例以三年俸滿之處,伏乞皇上敕部一并議覆。
臣曆閩有年,曾任台道三載,頗知情形,用敢冒昧敷陳,伏祈聖明睿鑒,訓示施行。
謹奏。
乾隆八年閏四月二十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會議得:福建布政使張嗣昌奏稱:查台灣文職大小官員,康熙二十三年原定三年俸滿,準其升用。
後經前任督臣滿保,于康熙六十一年奏準,曆俸三年,加銜再留任三年,共六年為滿。
雍正七年後,經前任督臣高其倬奏請,以四年為滿,經部議覆:道府、同知、通判、知縣俱定一年為滿,協辦半年,分别加級;其佐雜、教職,仍遵原例,以三年為滿。
雍正八年,前署福建總督、現任湖廣總督臣阿爾賽奏定,以二年為滿,再協辦半年。
雍正十一年,前任督臣郝玉麟奏定,台灣道以三年為滿,知府、同知、通判仍以二年為滿,再協辦半年;佐雜、教職,仍以三年為滿,調回内地候升等因,遵行在案。
竊思郡守之董率,廳員之協防,與縣令之地方事務,必須經久任專,而後能深謀遠慮,以奏成效,此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