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軍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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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使、佥院、同佥等職,成為一朝定制。

    知院原設一員,後來不斷增加,多時達十餘員,少時也有六員。

    知院大多由蒙古人充任,少數色目人可以跻身其列。

    同知也基本由蒙古人、色目人包攬,副使以下才參用漢人。

    樞密院主要官員由皇帝親自擇用,屬官由樞密院自身選擇奏舉,依旨任用。

     樞密院向皇帝奏報軍情要務,一般情況下不經過中書省。

    重大的軍事決策,皇帝要召集中書省和禦史台等中樞機構官員與樞密院官一同商議。

    樞密院内的公文傳遞,大多由樞密副使以下的官員負責,受禦史台官員監督檢劾。

    皇帝夏季赴上都避暑,樞密院官員大多從行,隻留副使或佥院一二員于大都,暫司本院事。

    重要的公文和軍情奏報都要轉送上都,由跟随皇帝的院官處理。

     為了保證蒙古各部分駐的漠北草原的軍政統一,元廷常年以一員知院出鎮漠北,就地處理軍務。

    有時在西北地區也派知院出鎮。

     忽必烈設立樞密院後,在蒙古軍的指揮系統中,取消了左、右翼萬戶長,蒙古軍諸千戶直接由樞密院節制調遣。

    蒙古國時期分封的蒙古宗王,都擁有直屬蒙古千戶和封地。

    忽必烈改變了這種做法,将自己的幾個兒子分派到漠北、陝西、雲南、吐蕃等地作為出鎮宗王,不再封給他們蒙古千戶和封地,隻授以宗王節制當地軍隊的權力,戰時作為軍隊的最高指揮官。

    出鎮漠北的宗王,地位在出鎮他處的宗王之上。

    後來宗王出鎮成為制度,其主要權限是鎮戍征伐、監督軍政,而賦稅軍站等事務則皆由當地行省官員執掌,也就是所謂的“鎮之以親王,使重臣治其事”。

    出鎮宗王由皇帝指派,部分世襲罔替,部分臨時指派。

     為控制漢軍和統一指揮軍隊對宋作戰,忽必烈先将統管探馬赤軍和漢軍的都元帥改為統軍司,不久又将統軍司改為行樞密院或行中書省。

    統軍司乃至行院、行省的官員,都由皇帝任命,具有指揮作戰、調配軍需物品、措置屯田戍守等權力。

     全國統一之後,行樞密院相繼撤罷,在全國分設河南江北、江浙、湖廣、江西、四川、雲南、陝西、甘肅、遼陽、嶺北十個行省。

    各行省所設平章二員,兼管軍事,總督本省軍馬。

    行省平章一般以蒙古人充任,間或擇用色目人,漢人不得任職。

    行省内的鎮守軍萬戶府、元帥府等,都是行省的下屬軍府。

    在遠離行省中心的地區或少數民族聚居區,設立宣慰司,“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

    行省有政令則布于下,郡縣有請則為達于行省。

    有邊陲軍旅之事,則兼都元帥府”(《元史·兵志七》)。

    宣慰司都元帥府下一般設有固定軍府,掌管部分軍隊。

    各行省的軍隊調發,需經樞密院批準傳旨。

    行省内的鎮戍和屯田,也要由行省官員和樞密院協商确定。

     當某一地區發生戰亂,先由樞密院傳旨所在行省平章,調派軍隊鎮壓,如不奏效,則傳命附近行省發軍會剿。

    有時,也在戰事頗繁的地區設立行樞密院,臨時提調從各省調來的軍隊,戰事平複後則撤銷。

     元朝末年,為鎮壓農民起義,在地方設立樞密分院、兵馬司等機構,在中央設大撫軍司,都是一時的應急措施,元廷中央樞密院主管全國軍務、各行省平章掌管地方軍政、行樞密院作為臨時性軍事指揮機構的機制,基本沒有改變。

     第三節 兵役制度 元朝實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則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區别,對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辦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實行軍戶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歲至七十歲的成年男子,不分貴賤和家庭人口數量,都有服兵役的義務。

    成年男子平時從事牧業生産或其他工作,一旦戰争需要,或者“空營帳而出”,全體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調部分人出征。

    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對抽調蒙古軍作了更明确的規定:“簽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簽發漸丁軍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規定:“簽發漸丁軍士,遵舊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數,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餘皆充軍。

    ”(《元史·兵志一》) 探馬赤軍是從蒙古各部中簽發出來的,并定立了專門的軍籍。

    中統三年(1262)三月,有人向忽必烈奏報:“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兒、孛羅、窟裡台、孛羅海拔都、闊闊不花五部探馬赤軍,金亡之後,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

    國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備驅策。

    ”忽必烈特派人與諸路官員協同招集探馬赤軍人,并規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兩次簽定軍,已入籍冊者,令随各萬戶依舊出征;其或未嘗為軍及蒙古、漢人民戶内作數者,悉簽為軍”①。

    入軍籍的人戶,就成為軍戶。

    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馬赤軍的軍籍,探馬赤軍戶(或稱蒙古軍戶)乃成為元代軍戶之一種。

     蒙古統治者在中原漢人民戶中簽發的士兵,也都定立了軍籍。

    憲宗二年(壬子,1252),“簽諸路軍籍”,所編軍籍稱為“壬子籍”②。

    憲宗四年,“初籍新軍”,至第二年完成,所定軍籍稱為“乙卯年(1255)軍籍”③。

    以後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軍冊”、“至元八年(1271)軍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軍籍”④。

    列名漢軍軍籍的人戶,就是漢軍軍戶。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造新附軍籍冊”。

    這一工作曆時數年才完成,所以新附軍的軍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為準,列名軍籍的人戶就是新附軍戶。

     凡被定入軍籍的人,按照政府的規定,不得改為其他戶計,也就是所謂“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⑤。

     ①《元史》卷一六六《石高山傳》,卷九八《兵志》一。

     ②《元史》卷一三四《闊闊傳》,《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戶例》。

     ③《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傳》,《元典章》卷十七《戶部》三《逃亡》。

    ④《經世大典序錄·軍制》。

     ⑤《經世大典序錄·軍制》。

     漢軍軍戶的簽發,是以民戶的财産和勞動力狀況為依據的。

    元代民戶分為上、中、下三級九等,軍戶一般來源于中戶。

    各軍戶的财力和丁口情況畢竟會有很大差别,針對部分軍戶無丁或無力服兵役的狀況,政府很快推行了正貼戶制度。

    依據軍戶的不同情況,可以二、三戶或四、五戶合出軍一名,出人當兵的戶就是正軍戶,又稱“軍頭”;其他各戶出錢資助,稱為貼軍戶。

    正、貼軍戶由政府指定,不能随意改變。

    如果正軍戶缺乏可以當兵的合适人丁,由有丁的貼軍戶頂替,正軍戶改為出錢資助。

    一旦正軍戶中有了合适的人丁,便要繼續出軍①。

     探馬赤軍戶和新附軍戶不實行幾戶合出一軍的制度。

    某些探馬赤軍戶原來擁有“驅口”(奴隸)。

    驅口釋放為民之後,按照政府的規定,即成為舊主人的貼戶,出錢資助出軍。

    新附軍戶均沒有貼戶。

     軍戶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變。

    軍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戍時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來頂替。

    探馬赤軍戶以“軍驅”(奴隸)代服兵役,為政府所明令禁止。

    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應役,不能逃避或“雇覓”他人代役。

     如果軍人在陣前戰死,本戶軍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繼續出人服兵役。

    在戰争期間,軍人沒有假期。

    戰争結束後,出征軍人通常可以放還“存恤”一年或數年。

    元廷還采取了“番直”或“更戍”(輪流休假)的方法,給軍戶以“作養物力”的機會。

    世祖時規定侍衛親軍以“十人為率,七人三人,分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還,正月複役;正月放三人者還,四月複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紀十》)。

    文宗至順二年(1331)二月,做了一點改動,“命番休各衛漢軍,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還”(《元史·文宗紀四》)。

    地方鎮戍軍大多“歲一更代”,一年輪換一次,但邊遠地區往來不便,更代時間往往長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①。

     探馬赤軍人的軍需裝備,主要由軍戶自備,不足部分由政府補給。

    漢軍士兵的冬、夏軍裝和武器,由政府發給,并按月發放口糧,每人米五鬥,鹽一斤。

    服裝的不足部分、其他裝備和開支,由本軍戶和貼戶湊齊,定期送到軍中,稱為“封椿”(或“封裝”)錢。

    新附軍人的裝備,全由政府供給,口糧每月米六鬥(比漢軍高一鬥)、鹽一斤,家屬每月每人支糧四鬥。

     作為軍戶承擔兵役的補償,政府在賦役方面對軍戶實行豁免和優待。

    元代百姓的賦役負擔,主要有稅糧、科差、雜泛差役、和雇和買四項。

    漢軍軍戶和探馬赤軍戶從事農耕者,免繳四頃地的十二石稅糧;新附軍戶有土地的,因國家已供給軍人裝備和口糧,所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