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軍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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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畝納稅。

    從事牧業的探馬赤軍戶,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馬”(向政府繳納一定數額的羊馬)稍輕一些。

    ①詳見陳高華:《論元代的軍戶》,《元史論叢》第1輯。

     ①《元史》卷九九《兵志》二。

     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繳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則滿三十口即抽分一口。

    軍戶不到百口免抽。

    和雇和買探馬赤軍戶不承擔,其他軍戶區别對待,富有者承擔,貧困者可免。

    科差與雜泛差役,軍戶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後,實行軍民分治政策。

    原來的漢軍奧魯,均從漢軍萬戶的管轄下分出來,先在各路設專職官員管理,不久即規定各路、府、州、縣的管民官兼領奧魯。

    探馬赤軍中的奧魯官,仍負責管理軍戶事宜。

    建立蒙古軍都萬戶府後,各萬戶府之内專設奧魯總管府,千戶所下設奧魯官。

    元朝中期,總管府與奧魯官先後撤罷,由都萬戶府下屬的萬府、千戶所直接管理探馬赤軍戶。

    軍戶的管理,探馬赤軍軍戶歸之于軍隊系統,漢軍軍戶歸之于地方行政系統,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元朝政府推行民族歧視政策的表現。

    新附軍軍戶由所在地的管軍軍官直接管理,沒有設置奧魯。

    奧魯的主要職責是調發軍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戍軍人的封椿錢,協助審理軍戶的“奸盜詐僞”等案件。

     軍戶制的實行,可以保證國家有穩定的兵源,又可以維持一支龐大的軍隊而使政府負擔不緻過重。

    但是,軍戶制也有許多難以克服的矛盾。

    軍役負擔過重,再加上軍官的殘酷剝削和壓迫,常常導緻軍人逃亡和軍戶破産。

    到了元朝中期這種情況愈來愈嚴重,軍戶制受到破壞。

    到元末農民戰争前夕,軍戶制已經完全崩潰。

     第四節 軍官 蒙古國時期,軍官名号不一,而且職位世襲,屬下軍隊大多數具有家兵的性質,既不利于管理,也有損于汗權的集中。

     忽必烈針對這一狀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至元元年(1264)十二月,“始罷諸侯世守。

    立遷轉法”(《元史·世祖紀二》)。

    也就是說,為防止漢軍将領(即“諸侯”,或稱“漢人世侯”)擁兵自重,不再承認他們世襲軍職、世掌固定軍隊的權力,軍官均由朝廷調派,由此改變了漢軍掌握在私家手裡的情況。

    探馬赤軍從蒙古軍中分離出來後,将領也經常調動,軍隊不再是将領的私兵。

     原來漢人世侯不但掌管軍隊,還兼管所在地區的民政。

    中統三年(1262)十一月,朝廷作出明确規定:“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軍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統攝。

    ”(《元史·世祖紀二》)在對宋戰争中,作為臨時性辦法,軍官在江南南宋舊土兼理民政,“凡以千戶守一郡,則率其麾下從之,百戶亦然”(《元史·兵志二》)。

    至元十五年(1278)三月,重申軍民異屬之制,南北劃一,軍民分治,隻有草原上的蒙古千戶,仍然保持着軍政合一的舊制。

     世祖至元七年(1270),确定以管領軍隊多少區分軍官等級。

    二十一年(1284),又規定了軍官的品級、各軍府設軍官的人數以及軍官所持的符牌标準。

     萬戶府分為上、中、下三等。

    上萬戶府統兵七千人,中萬戶府五千人,下萬戶府三千人。

    侍衛親軍各衛,與上萬戶府等級相同。

    萬戶府置達魯花赤、萬戶、副萬戶各一員。

    侍衛親軍各衛置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有的衛設達魯花赤。

     千戶所也分為上、中、下三等。

    上千戶所統兵七百人,中千戶所五百人,下千戶所三百人。

    千戶所置達魯花赤、千戶、副千戶各一員。

     百戶所隻分上、下兩等。

    上百戶所統兵七十人,下百戶所五十人,各置百戶一至二員。

     百戶之下,設牌子頭,有時設“五十戶”之職。

     此外,萬戶之下,還有總管、鎮撫等軍職;千戶之下有總把,百戶之下有彈壓等職。

     軍官和民官一樣,亦有俸祿。

    成宗時,由于在各地的民官都有職田,乃規定在京官員增發祿米。

    以後侍衛親軍軍官大多有祿米,各地軍官則隻有俸祿。

     進入元朝之後,民官不再持有符牌,隻有軍官才能佩符牌。

    牌與符是一回事,分為虎頭金牌、平金牌、平銀牌三等,又稱為虎品級軍職武散官勳階京官俸祿京官祿米地方軍官俸祿正二品龍虎衛上将軍金吾衛上将軍骠騎衛上将軍從二品各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元帥各處宣慰兼管軍萬戶奉國上将軍輔國上将軍鎮國上将軍正三品衛軍都指揮使、達魯花赤,上萬戶府達魯花赤、萬戶,招讨使,副元帥昭武大将軍昭勇大将軍昭毅大将軍七十貫七石五鬥八十貫從三品衛軍副都指揮使,上萬戶府副萬戶,中下萬戶府達魯花赤、萬戶安遠大将軍定遠大将軍懷遠大将軍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厘六石七十貫正四品衛軍佥事,中萬戶府副萬戶,各處宣慰副使、副都元帥廣威将軍宣威将軍明威将軍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厘四石五鬥六十貫從四品下萬戶府副萬戶,上千戶所達魯花赤、千戶,蒙古軍都萬戶府奧魯官,副招讨使信武将軍顯武将軍宣武将軍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厘二石五十貫正五品衛軍、上萬戶府鎮撫,上千戶所副千戶,中千戶所達魯花赤、千戶武節将軍武德将軍二十貫六錢六分六厘一石五鬥四十貫從五品中萬戶府鎮撫,中千戶所副千戶,下千戶所達魯花赤、千戶,各衛奧魯官武義将軍武略将軍三十貫正六品下萬戶府鎮撫,下千戶所副千戶,各衛副奧魯官承信校尉昭信校尉二十貫從六品上百戶所百戶忠武校尉忠顯校尉一十七貫三錢三分三厘一石五鬥十七貫正七品屯田、弩軍、海道運糧、炮手軍匠百戶忠勇校尉忠翊校尉從七品衛軍經曆,萬戶府經曆,下百戶所百戶修武校尉敦武校尉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厘二石十二貫品級軍職武散官勳階京官俸祿京官祿米地方軍官俸祿正八品蒙古軍、衛軍千戶所彈壓保義校尉進義校尉十二貫從八品衛軍、萬戶府知事,上千戶所彈壓保義副尉進義副尉二十貫六錢六分六厘一石五鬥正九品從九品下千戶所彈壓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厘一石十二貫符、金符和銀符。

    大緻上是萬戶佩虎符,千戶佩金符,百戶佩銀符。

    虎符還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區别,三珠為最高,隻有上萬戶府達魯花赤,萬戶以上的掌軍者才能發給。

    符牌由政府頒發,軍官升遷或去職後,按規定都要交回原來持有的符牌。

     和其他朝代一樣,元朝也實行勳階制度。

    規定武散官三十四階,起于正二品,終于從八品。

    軍官實職、勳階、品級與俸祿的情況,特表列于前①。

    軍官的承襲,亦有了具體的規定。

    如果軍官陣前戰死,其子孫本等承襲(按前輩原來的品級襲職);如果病死,降二等承襲;軍官年滿七十緻仕,子孫亦可襲職,與病死者同等對待。

    承襲者必須年滿二十歲,按照規定要進行武藝和文化水平考核。

    由于承襲者可以是兒子,也可以是兄弟或子侄,承襲順序不清楚,經常發生争執,有的相争七八年不能解決。

    仁宗皇慶元年(1312)對此特别規定,必須由嫡長子承襲,其次是嫡長孫,這是第一順序。

    如果沒有嫡長子孫或嫡長子孫不夠承襲年齡,則改由第二順序,即庶子、兄、弟、侄等承襲。

    嫡長子孫及齡後,第二順序承襲者要将職位交回他們手中。

    在實行軍官世襲的同時,還實行軍官遷轉的辦法,一般是以三年為滿,通行遷轉,但出征時要驗功過決定升降。

    掌管探馬赤軍的軍官升遷後,原來的職位由他們的“弟侄兒男”繼任;掌管漢軍的軍官升遷後,留下的職務由他人繼任。

     ①此表據《元典章》卷七《吏部》&mdash《官制》、卷十五《戶部》&mdash《祿禀》,《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卷九六《食貨志》四資料彙排。

     第五節 武器管理與後勤保障 世祖中統二年(1261)七月,設軍儲都轉運使司,負責兵器生産和輸送。

    後軍儲都轉運使司改為軍器局。

    至元五年(1268)二月,又改軍器局為軍器監。

    至元二十年(1283),軍器監改名為武備監,隸于衛尉院之下。

    次年,武備監升為武備寺,與衛尉院并立。

    大德十一年(1307)至至大四年(1311),武備寺曾升成武備院,後又改回原名。

    武備寺設卿、同判、少卿、丞、辨驗弓官、辨驗筋角翎毛等官。

     武備寺是國家專門管理武器生産、貯存和發放的機構,下轄壽武庫(衣甲)、利器庫、廣勝庫(兵器)、軍器人匠提舉司、軍器人匠局及甲局、弓局、箭局、軍器局等幾十個單位。

     元朝政府對武器的管理很嚴格,除了由政府組織的武器生産外,任何人都不許私造兵器。

    中原、江南民間兵器一律拘收,漢人、南人不得私藏衣甲和武器,甚至彈弓、鐵棒等都在禁用之列;違禁者輕則杖罰,重則處死。

    漢軍和新附軍人隻有在作戰或出戍時才許持有武器,用過之後就要繳納倉庫,統一保管。

    蒙古軍和探馬赤軍人則不受限制。

    元廷還規定了“漢兒城子裡”官府貯放兵器的數量,“每一個路裡十副弓箭,散府裡、州裡七副弓箭,縣裡五副弓箭”,由任職達魯花赤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監管①。

     為了解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