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職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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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命姚樞講定條格,定中外官俸。

    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條格,省并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

    這項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結束,這年“十一月辛卯,初給京、府、州、縣司官吏俸及職田”(《元史·世祖紀三》)。

    同年,“始頒将校俸錢,以秩為差”(《元史·董文炳傳》)。

    至元六年,分縣為上中下,為三等。

    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

    至元七年,增定軍官、轉運司官及經曆以下吏員俸,并規定:“運司依民官例,于差發内支給。

    ”而對“投下保充路府州縣官吏,⑤元朝中後期,由于通貨膨脹加劇,中央官吏的俸錢曾部分折支成米。

     ①《永樂大典》卷一九一四六《經世大典·站赤》。

     其俸祿如王官。

    ”(《元史·食貨志三》)這樣,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祿已基本确定。

     南宋滅亡後,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祿、職田。

    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給随朝吏員增俸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這個比例給“大官人每”增發俸錢。

    在此基礎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祿,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視職事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

    至此,俸祿制在新的基礎上基本定型。

     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諸路站官俸祿。

    桑哥執政時期,給吐蕃官吏俸錢①。

    至元二十九年,定各處儒學教授俸。

    這樣,元代俸祿制遂趨于完備。

    文官俸祿及其變化至元二十二年以前的百官俸錢數額,沒有完整的記載。

    據《秘書監志》保留的片斷資料,我們知道至元十年(1273)時,秘書監(從三品)俸100兩(中統鈔,下同),少監(正五品)75兩,令史17兩,典書、奏差10兩。

    《南台備要》記錄了至元十四年南行台諸官吏俸錢數:禦史大夫(從二品)208.33兩令史、宣使20兩禦史中丞(從三品)兩架閣庫管勾、侍禦史(正五品)兩譯史、承發司管勾兩166.0377.6325üy.t.治書侍禦史(從六品)55兩令史、通事、知印30兩監察禦史(正七品)50兩典吏、書吏12兩都事(從七品)40兩庫子8兩按同品級比較,至元十四年比十年有所增加。

    這主要是因中統鈔貶值、物價上漲的緣故。

    至元十七年,權停百官俸,實施調整。

    至元十八年,複頒中外官吏俸。

    由于小吏俸微,物價上漲首先對他們的生活構成威脅。

    至元二十年,中書省提請給他們加俸,奉旨議定:“省、院、台、部等衙門見勾當令史、蒙古必阇赤、通事、譯史、知印、宣使、奏差、典史、祗侯人等俸給,依準所拟,自至元二十年七月為始,先行支付。

    ”俸錢的增幅為百分之五十;①而“各衙門官員元定見支各各俸例,仍斟酌所掌事務繁簡,另行定拟。

    ”②到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宣布“增官吏俸,以十分為率,不及一錠者量增五分”③在給官吏調整俸祿的基礎上,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政府重新頒布百官俸祿,其辦法是“視職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茲将九品職官俸額制表如下(見下頁,俸額單位為中統鈔兩)。

     ①沈衛榮:《<漢藏史集>所載桑哥傳譯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9輯。

    ①《秘書監志》卷二,《俸秩》。

     ②《秘書監志》卷二,《俸秩》。

     ③《元史》卷十三《世祖紀》十。

     江南諸路站官的俸祿是至元二十三年确定的,規定“于有根腳,曾曆仕入流北人内選取提領一員,每月俸一十兩”④。

    至元俸錢資品上中下俸錢資品上中下從一300250正六7065正二225215從六6560從二200185175正七6055正三175165150從七5550從三150135125正八5045正四125115100從八4540從四1009590正九4035正五9080從九35從五8070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規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養贍倉官。

    至元二十四年,江浙行省确定了各級教官的俸祿,數額如下表:職名學糧(石/月)中統鈔(兩)路、府、州教授55書院山長、副教官、學正33學錄22縣學教谕1.51.5直學11儒學教谕210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學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處已有學糧去處,不須支俸外”,“各路每員月支一十二兩,散府每員支一十一兩,上州每員支一十一兩,中州每員支一十兩”①。

     在确定諸官俸祿的同時,物價也在飛速增長。

    桑哥為改變這種狀況,于至元二十四年發行至元鈔。

    此後,物價騰飛雖基本平抑,仍然持續增長。

    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價比中統初上漲了二十倍。

    故趙孟頫說:“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

    分廿餘年間,輕重相去數十倍。

    ”②趙氏之語雖為誇大之辭,然較之米價,知其不為虛妄。

     物價上漲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對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谕中④《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站官》。

     ①《廟學典禮》卷四,《教授俸例》。

     ②《松雪齋文集》卷首,《趙孟頫行狀》。

     書議增中外官吏俸”。

    同年十二月,中書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時諸名征賦盡增之。

    ”(《元史·世祖紀四》)但未見實施。

    成宗即位後,罄世祖所儲大加賞賜,直接引起了通貨膨脹,物價上漲。

    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價比中統初上漲了五點七至八點九倍,張孔孫、楊桓、何玮、閻複等人紛紛上書,要求給官吏增加俸祿。

    于是,從大德三年開始給小吏添給俸米,其中“廉訪司、轉運司司吏、通譯史,俸鈔依舊例支給,每月添米一石。

    典差、典史驗俸依例給米。

    總管府司吏、通譯史、下州吏目,拟支月俸中統鈔八兩、米六鬥。

    散府諸州司吏、縣典史,月俸中統鈔七兩、米七鬥。

    諸縣錄事司、巡檢司司吏,月俸中統鈔六兩、米六鬥。

    仰各處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為始,按月依例支給。

    各路司、縣司、獄典俸米,與親民司縣司吏同”③。

     從大德六年開始,政府又希圖以增發鈔币的辦法來彌補财政上的虧空,于是,從大德七年起,物價在元貞、大德初的基礎上迅速上漲。

    即便是折鈔支給俸米的優惠價格也達到了每石二十五兩,為中統初期的十二點五倍。

    在米價較低的山東章丘縣,每石米的價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漲了一點九至二點一倍。

    物價在飛漲,但絕大部分官吏的俸祿并沒有增加,他們靠日益貶值的俸鈔實在難以維持生計。

    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祿,規定“内外官吏,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兩給米一鬥;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支米一石;餘上之數,每俸一兩為米一升,扣算給付。

    ..上都、大同、隆興、甘肅各省不系産米去處,每員拟支中統鈔二十五兩,價賤者,從實開坐各各分例”①。

    官吏月俸三錠以上的,不給俸米。

    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鈔依中統鈔數給之,止其祿米”(《元史·武宗紀一》)。

    從至大三年正月開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時,肯定至大元年頒布的俸祿政策,将官吏俸鈔改支至元鈔(按:至元鈔一兩等于中統鈔五兩),并采納鄭介夫的建議,将職田拘收入官。

    其具體辦法是:“随朝衙門官員并軍官每,如今見請的俸錢内減了加五,改換與至元鈔,住支俸米。

    外任有職田的官員,三品的每年與祿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錢改支至元鈔,将職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軍官、雜職等官俸錢,十分中減去七分,餘上七分改支至元鈔兩;随朝衙門、行省、宣慰司的吏員,俸錢減去加五,其餘鈔數與至元鈔,十兩以下每月與俸米五鬥;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錢,依數改作至元鈔,俸米依舊與。

    ”①由于“拘田支米”之制損害了外任民職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諸臣的強烈反對,仁宗即位之初,即诏“外任職官,公田俸鈔,并複舊制”。

    皇慶二年,③《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祿廪》。

     ①《秘書監志》卷二,《祿秩》。

     ①《秘書監志》卷二,《祿秩》。

     重申了這一原則,并加以補充,規定“合得職田官員全無職田的,改支至元鈔;宣慰司、軍官、雜職并諸司吏員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鈔”②。

     廢除“拘田支米”之制穩定了有職田官員的經濟收入;但在俸鈔不斷貶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錢為生的官員,他們的生活就變得日益窘迫了。

    對此,元朝政府不得不給這批官吏一部分實物俸,即米粟,以減輕通貨膨脹對他們的沖擊,延祐三年規定:“外官無職田者量給麥粟。

    ”(《元史·食貨志四》)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為率,給米三分”(《元史·食貨志四》)。

    觀《秘書監志》對秘書監官員俸祿的記載,可知除奏差、典書、祗候俸錢太少,無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從至治元年到後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祿沒有變化。

    《元史·食貨志》所載“内外官俸數”反映至順年間的俸額,其實就是延祐七年時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額基礎上,三分(30%)折俸支米的俸數。

    後至元元年,因“官吏并勾當裡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門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鈔十五兩,将減了的價錢米鈔相并支付”③。

    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

    在對朝内官吏折俸支米後,政府于至正元年開始給行省、行台、宣慰司等無職田官吏添給俸米,規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于在官糧内支給;無糧去處,每石折中統鈔二十五貫”①。

    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後,海運完全停止,北方米價急驟上升。

    在山東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饑,鬥米值金一斤。

    至正十九年京師大饑,米每石值銀六百餘兩。

    至正末年京師料鈔十錠,易鬥粟不可得。

    其時,官吏除很少的一點俸米外,俸鈔如同廢紙。

    随着元朝的滅亡,元代的俸祿制也土崩瓦解了。

     軍官俸祿元朝的軍隊分宿衛和鎮戍軍兩大系統。

    但按支取廪祿的類型來分,則是宿衛中的怯薛為一系統,其餘的為一系統。

     怯薛的支俸體系是獨立于中原俸祿制以外的一個系統。

    因為它沒有品秩,所以不依品支俸。

    從成吉思汗時代到至元中期,怯薛都保持着自行給養的舊例。

    從至元十八年八月始,政府“給怯薛丹糧,拘其所占田為屯田”。

    不過這隻是一種臨時措施,到至元二十九年,才“命宿衛受月廪..,宣徽院仍領之”(《元史·世祖紀十四》)。

     大德七年,元廷針對怯薛冗濫的情況,汰除了濫請錢糧者,規定父子兄②《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祿廪》。

     ③《秘書監志》卷二,《祿秩》。

     ①《永樂大典》卷二六○九《憲台通紀續集》,頁6。

     弟世代相襲者才可給之。

    延祐二年,政府正式定立宿衛支糧例。

     此外,怯薛還可得到各種名目的賞賜,還有歲賜(例錢)及一定數量的草料、刍豆。

     侍衛親軍及鎮戍軍官的廪祿是按等級或品級支付的。

    它的發展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1)蒙古國時期到中統年間,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軍官皆無俸祿。

    (2)從至元三年到至元二十二年,諸軍官的俸祿由士兵力役及政府頒給的俸錢,或肉、麥、米、酒等實物構成(軍官領取分例到至元十七年停止)。

     據《元史》記載,至元三年,董文炳與忽必烈密謀時曾說過:“&lsquo将校素無俸給,連年用兵,至有身為大校出無馬乘者。

    臣即所部千戶私役兵四人,百戶二人,聽其雇役,稍食其力。

    &rsquo帝皆從之,始頒将校俸錢,以秩為差。

    ”(《元史·董文炳傳》)這是漢軍軍官支使力役和取得俸錢的最早記載。

    李璮亂後,忽必烈罷世侯,行遷轉,對軍隊進行整頓。

    至元七年,定軍官等級,萬戶、總管、千戶、百戶、總把,以所統軍士為差。

    同年秋七月,初給軍官俸。

    俸錢數不詳。

    盡管軍官已有俸錢,但他們依然索要分例,其中“萬戶,羊肉三十斤,麥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

    千戶減半。

    百戶比千戶減半”①。

    至至元十七年,元朝政府方規定:“軍官有俸,休應副飲食。

    ”②除俸錢和分例外,蒙古軍、漢軍軍官支使士兵在至元三年後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以緻元朝廷不得不對此加以限制,規定諸軍官役使軍人,萬戶八名;鎮撫、千戶四名;彈壓兩名。

    多使者要受停俸停職的處罰③。

     對于新附軍軍官,雖在至元十一年曾定新附軍官品級,但到至元十二年,“用兵日本倭國,而軍民之官,廪祿未有定制”。

    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祿,但新附軍軍官之俸,或未定,或未實行。

    于是,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元政府給揚州新附軍将校鈔,人二錠①。

    顯然,至少到至元十八年,對新附軍将官無一完整的支俸制度。

     至元二十一年,元廷确定了漢軍軍官品級。

    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上、中、下萬戶府軍官的俸錢與上、下路、散府同品級的俸錢相同。

    上、中、下千戶所軍官的俸錢分别與上、中、下州的同品官吏的俸錢同。

    此外軍官可支使一定數量的士兵,軍戶之田四頃之内可以免稅。

     桑哥執政時,為緊縮開支,嘗征軍官俸。

    繼大德七年給内外官吏依例添支俸米後,大德八年,政府依例給諸翼軍官支俸米。

    至大三年,又添軍官俸,其中在朝軍官按減去加五的辦法将中統改支至元鈔,等于增俸之三點三倍;外任軍官将相當于原來的七成改支至元鈔,等于增俸之三點五倍。

    皇慶二①《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祿廪·雜例》。

     ②《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祿廪·雜例》。

     ③《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占使》。

    ①《元史》卷十一《世祖紀》七。

     年,仁宗又重申了這一政策。

    随朝軍官可能在延祐七年依俸折米。

    其後直至元朝末年都沒有變化。

     職田北方外任民職官吏的職田是至元三年确定的,具體數額還難以肯定。

    至遲在至元二十一年,北方官吏的職田已如下表所示。

    由于至元三年至至元二十一年俸祿的調整從未提職田問題,因此,似乎可以認為,該表中反映的數額大多數在至元三年即已确定。

    江南地方官職田定于至元二十一年。

    當年,中書省據省南北外官吏職田表(頃) 官職達魯花赤總管知府州尹知州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經曆知事案牍上路16168654*4*1.7*1*下路141474*4*4*1*1*散府121264上州1010105中州884下州664*警巡院5543官職達魯花赤縣尹縣丞主簿縣尉簿尉錄事錄判巡檢上縣44222中縣44222下縣442錄事司332按察使副使佥事按察司1686(至元十四年定)(注:*表示至元三年未定者,“&mdash”表示至元三年定,而至元二十一年時不見記載者。

    )咨定議:“官員職田,江淮閩廣,地土不同,合依中原遷轉官例,每俸鈔五貫給公田一頃。

    都省議得比及通行定奪以來,比附腹裡官吏職田體例,于無違礙系官荒閑地内減半撥付。

    ”①據《至順鎮江志》所載鎮江府官吏至順年間職田數,可知官吏實得職田與上述規定基本接近,并且,南北官吏職田除至大二年“拘田支米”旋即恢複外,其數額到元末都沒有變化。

    由于元代鈔币貶值情況十分嚴重,職田租入成為地方官相對穩定的收入。

     ①《通制條格》卷十三《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