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職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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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③。

    自延祐年首科鄉試以後,元朝政府共舉行科舉考試十六屆(後至元時期,因伯顔廢科,停舉兩屆),正榜取士凡一千二百人左右。

    其中後來升至三品及三品以上職位的,約當百人。

    此外大部分人,“例不過七品官,浮湛常調,遠者或二十年,近者猶十餘年,然後改官。

    其改官而曆華要者十不能四五;淹于常調、不改官以沒身者十八九”①。

    有元一代,科舉制度對官僚構成的作用和影響,與它的前後王朝相比,都是比較微弱的。

     除了規模的狹隘以外,元朝科舉制度還有兩個明顯的特點。

    一是優待“國族”,壓抑“漢人”和“南人”。

    人數上占很少數的蒙古、色目人與人口衆多的“漢人”、“南人”錄取名額相等,中選的機會就大不相等了。

    又按十六科取士總數,最多可以有一千六百人。

    但實際錄取人數,隻占額定高限的四分之三,其中元統元年(1333)一科,因政府加意于粉飾文治,經複增會試中程者,方才取士足額。

    其他各屆科考,鄉試錄取數即不足額,會試複經淘汰,得中者自然就不及百人之數。

    “漢人”、“南人”赴考者人數極多。

    如江西每歲就試的“南人”,一般都在數千人②。

    但延祐元年和延祐四年鄉試,江西“南人”中選者分别為十八人、二十一人③。

    錄取不足的原因,很難以“南人”中缺乏合格人選來解釋,隻能是因為蒙古、色目考生難以滿選,所以“漢人”、“南人”的選額亦必須保持一定空缺。

    可見此種不平等,實際上還阻礙了科舉規模的進一步發展。

     其次,元朝規定的科舉考試的科目有三。

    “經疑經義以觀其學之底蘊,古賦诏诰章表以著其文章之華藻,複策之以經史時務以考其用世之才”④。

    ①程端禮:《送朵郎中使還序》,《畏齋集》卷四。

     ②《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選舉附錄》。

    按、從國子監應貢會試諸生中取錄的“備榜”人數,似未包括在該年正榜取士人數中。

    姚大力在《元朝科舉制度的行廢及其社會背景》一文中,将其納入當年正榜取士人數中,誤。

    見《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82)。

     ③蘇伯衡:《送樓用章赴國學序》,《蘇平仲集》卷六。

    該引文所說比例,淹于常調者占80&mdash90%;能改官而“曆華要”者,則不足10%。

     ①傅若金:《送習文質赴辟富州吏》,《傅與砺詩文集》卷五。

     ②吳澄:《蕭立夫墓志銘》,《題延祐丁巳諸貢士詩》,《吳文正公集》卷三八、卷二九。

    ③鄭玉:《送唐仲實赴鄉試序》,《師山集》卷三。

     ④鄭玉:《送唐仲實赴鄉試序》,《師山集》卷三。

     與前代相比,最重要的變化是程朱理學被正式定為考試取士的标準。

    按朱熹的四書訓說在南宋末年已被立于官學,表明開始為政府所承認,但當時它在儒家學統各派當中遠未取得獨尊的正統哲學的地位。

    宋末科試始許用朱注,惟僅為允許采取的諸家學說之一。

    直到元朝頒布科舉制度,程朱理學才被政府定于一尊。

    凡“四書”和《詩經》均須用朱注,《周易》主程、朱氏之說,《尚書》以朱熹門人蔡沈闡釋為主,《春秋》用程頤私淑胡安國所傳,除《禮記》尚用古注疏、《春秋》許并用三傳外,其他儒家經典一以程朱理學的闡發附會為本。

    元朝科學制度對于理學在中國社會的推廣,起了重要的作用。

    征召與承襲、承蔭征召就是皇帝根據左右大臣的舉薦,将那些尚在野的聞人達士召入廷對,授職錄用。

    這種特旨征用的适用範圍是很廣的。

    如忽必烈前期,董文忠薦真定人王思廉。

    “世祖問文忠曰:&lsquo汝何由知王思廉賢?&rsquo對曰:&lsquo鄉人之善者稱之也&rsquo。

    遂召見,授符寶局掌書。

    ”(《元史·王思廉傳》)郭守敬以“習水利,巧思絕人”為張文謙所薦。

    世祖召見,面陳水利六事,乃命之提舉諸路河渠①。

    采取征召授官的方式,有時是為了解決某些專門化的職務的人選問題;更多的時候,則是出于朝廷為标榜自己“求賢若渴”、“野無遺才”的政治需要。

    元平江南以後,命程钜夫以集賢直學士、侍禦史奉诏求賢江南。

    程钜夫遍訪南方名儒,回京舉薦約三十人。

    其中大多數人應诏至京,“帝皆擢置台憲及文學之職”(元史·程钜夫傳》)。

    此次征召,則更明顯地帶有籠絡江南知識界、穩定新附國土人心的意圖了。

     職官承襲制度,主要是在武職系統裡實行。

    虞集說:“國朝右武而尚功。

    将帥之家,以世相繼。

    下至部曲裨佐,無異制也。

    ..昔在世祖皇帝混一海内,布爪牙于城于内外遐迩,星列棋置,聯絡相承。

    定其武功、統率之大小衆寡,以次受職。

    其子子孫孫,勿俾廢墜。

    非有大故,未有絕而不續者。

    蓋與國家相為無窮者也。

    ”①軍官子裔承襲的秩序為:“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殁,令嫡長孫為之。

    嫡長孫亡殁,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

    若嫡長俱無,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

    ”(《元史·選舉志二》)元統一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時有武裝抗元的騷亂,發生了很多“叛亂賊人殺死軍、民官”的事件。

    這時元政府曾頒布《民官承襲體例》,規定凡陣亡民官,其子孫可照依管軍官體例降等承襲。

    該制度在大德年間由朝廷重申,并明确規定了“降等”的法則:“民官每委實是陣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兒每根底,比他那的勾當低二等委付;孫兒、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兒每低一等委付。

    ”①《元史》卷一六四《郭守敬傳》。

     ①《送索完赴建德總管序》,《道園學古錄》卷五。

     ②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與武職一樣由子孫承襲。

    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職官已推行遷轉制度;民官依舊制承襲“有礙遷轉體例”③。

    因此元政府在實行遷轉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襲,改為用蔭制度。

    至元四年,對五品以上文職官子孫的承襲作出了規定。

    按茲時定制,“職官蔭,各止一名”。

    “諸取蔭官不以居官、去任、緻仕、身故,其承蔭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

    諸用蔭者、立嫡長子;若嫡長子有笃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無,立婢生子;如絕嗣者,蔭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蔭伯母及其子孫。

    諸用蔭者,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婢生子及旁蔭者各降一等。

    ”①至元四年所規定的對用蔭人除授的官品等級,到大德四年(1300)又有所改動。

    茲比較兩種規定,制簡表如下②:取蔭人(父)原有官品正從正從正從正從正從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至元四年規定正正正正從正從正從從七七七七七八八九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用蔭人(子)所獲官品大德四年規定正從正從正從正從正從五五六六七七八八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從前引文書中有關用蔭人的資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蔭體例,其适用對象主要是漢人之官。

    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腳的蒙古人每,子孫承蔭父職、兄職呵,皇帝識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蔭體例也适用于色目人,惟“色目比漢兒人高一等定奪”③。

     如上所述,有資格使其子孫用蔭入流品職官的取蔭者,必須是從五品以上的職官。

    對六品、七品官員的蔭子問題,至元四年的規定中隻提到“已後定奪,注流外職事”。

    從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的中書省文書規定“江淮緻仕、身故官員子孫蔭叙,六品、七品子孫發去行省,于監當官任用,并免應當暴②《元典章》卷八《吏部》二《民官陣亡蔭叙》。

     ③《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蔭叙體制》。

     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蔭叙體制》。

     ②參見牧野修二:《關于元代升官規定的一個考察》,《東方學》卷32(1966.6)。

    表内至元四年規定品從見同上注;大德四年規定見《元史》卷八三《選舉志》三。

     ③《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職官蔭子例》。

     使”一款看①,當時對腹裡六、七品文官的蔭子應當已有定例;江淮官員的類似待遇,可能是參照腹裡制度來決定的。

    今天尚可知悉的,則是大德四年的定制。

    據此,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檢内任用,雜職于省劄錢谷官内用;從六品子,近上錢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錢谷官;從七品子,近下錢谷官。

    錢谷官即管倉庫官,根據所管倉儲容量大小,品從有所高下,故有近上、酌中、近下之分;但無論何等品從,均屬雜職官,隻能在同類型的雜職資品流轉,不得入流,所以地位是很低的。

     元代文官蔭子,止于七品。

    八品、九品官無蔭子資格。

     職官遷轉體制中統三年(1262)李璮之亂以後,元廷采取果斷措施,撤罷漢地世侯,分軍民治之,置牧守,行遷轉。

    至元元年(1264)九月,中書省頒布了一個重要的文書,即《職官新制》。

    這個寶貴的文獻,部分地保留在元代後期刊刻的一部家用類書《事林廣記》裡。

    其序言曰:“至元元年九月,欽奉中統五年八月日聖旨:谕中書省,節該以[所]降條格省并州縣,定六[部]官吏員數,明分品從,加散官,授宣敕,給俸祿,定公田,設儀從。

    仍三個月一次考功過,為殿最,以憑遷轉施行。

    使為官廉能者知有賞,貪污者知有罰。

    為民者絕侵漁之患,享有生樂。

    今将本省會行條畫,逐一開列如後。

    ” 關于遷轉條例,前引文書規定:“管民官三年一遍,别個城子裡換者。

     諸王議将随處官員,拟三十個月為一考,較其功過,以憑升降遷轉。

    其達魯花赤,不在遷轉之限。

    ”①上述遷轉規定的适用範圍,主要是州縣地方官。

    至元七年五月,即這個制度實行三年多以後,尚書省奏:“管民官遷轉,以三十月為一考,數于變易,人心苟且。

    自今請以六十月遷轉”(《元史·世祖紀四》),世祖是之。

    考課時間增加一倍,中下級漢人官僚的政治待遇明顯降低。

     遷轉體例的進一步更動,當在至元十四年八月。

    這時候遷轉對象擴大到随朝官、京官、地方官、匠官等各種職官系統,對有關遷轉的規定也作了進一步的調整和充實。

    這個規定的正式頒行,或與其他相關規定一并構成一次大規模甄别在任官員的行動,大約是在至元十七年三月;因此,《元史·世祖本紀》在正月丙辰條下載:“立遷轉官員法。

    凡無過者授見缺;物故及過犯者選人補之;滿代者令還家以俟。

    ” 至元十四年的《循行選法體例》,其内容包括對于随朝官員、外任官員、随朝吏員、外路吏員、匠官的流轉升遷規定凡五部分。

    凡随朝諸衙門官員,三十個月為一考,一考升一等。

    各行省、各道宣慰司當時屬于中央的派出機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職官蔭子例》。

    《吏學指南》“世賞”條:“暴使,謂給事于官者也。

    ”①見《事林廣記》别集卷一“職官新制”條。

     構,因而其官員的遷轉同随朝衙門官。

    外任官員三周年為一考,自從九品任上始,或曆三考,或曆兩考,方能升一等。

    自正五品升入四品,除須曆兩考外,還附加兩考内須曆上州尹一任,或增加正五品一任的條件。

    正從四品不分内外任,均通理八十個月,與三品職事,惟三品職非有司予奪。

    三品以上職,不拘常調。

    上述外任官員遷轉規定,僅對漢、南人有效;達魯花赤和回回官員可“另行定奪”,不受此限。

    此外,福建、兩廣、四川等省份,當時視為“邊遠”、“煙瘴之地”。

    因而凡江西、陝西官員願調川廣等地者,可予升一等的優待。

    諸管匠官屬于雜職品官,故自成系統,止于管匠官内流轉。

    每升一等,也都要曆兩考或三考①。

     至元十四年體例沒有明确指出上都、大都等附廓路分的地方官是否被包括在“外任”官員中間。

    但從“大都總管府司吏、上都留守司吏”按“外路官吏”待遇來看,他們恐怕被看作是“外任”官員的一部分。

     這個升遷體例的最大特點,從表面上看來似乎是重内任而輕外任。

    實際上,外任中的蒙古、色目官員,其升遷并不受上述制度的限制。

    真正受到壓抑的,乃是接受各種外任職務的漢人和南人。

    他們的升進速度,隻有随朝諸衙門的蒙古、色目貴族和少數被視為親信的漢族官僚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②。

     在職官遷轉體例以及整個铨選制度的其他各個方面,最受歧視的是所謂“南人”。

    屬南宋版圖的居民最後為蒙古所征服,沒有機會再跟随蒙古人一同去對别的地區從事大規模征服活動。

    于是依蒙古體例,他們成為當時中國境内各地區居民中地位最低下的蒙古臣民。

    “若遼陽、甘肅、雲南、女真、高麗,舉非九州之地,西則巴蜀,又出九千裡外。

    今其人皆得與中原等。

    唯荊揚貢賦極饒,文物極盛,而朝廷鄙其人”③。

    因此,元制“铨選優視中州人。

    ..中州人遂布滿中外,誇耀于時。

    唯南人見扼于铨選。

    省部樞密、風紀顯要之職,悉置而不用,仕者何寥寥焉”①。

    甚至在科舉取士時,也發生因考官中有人反對将南人擢置左榜第一,而終使當事人“以下第受屈,名動京師”的事情②。

    在這種窘迫的情勢下,固然有人高蹈遠引,但也有大量的南人為求得一官半職四出運動。

    時人概括當時南來北往的遊士謂:“南士志于名爵者率往求乎北,北士志于文學者率來求南。

    ”③在京師求仕的南人,往往攜帶饋贈北人的臘雞,以至被北人稱為“臘雞”④。

     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循行選法體例》。

     ②參見牧野修二前引論文。

     ③陶安:《送金梅窗序》,《陶學士集》卷十一。

     ①陶安:《送易生序》,《陶學士集》卷十二。

     ②鄭玉:《送王伯恂序》,《師山集遺文》卷一。

     ③陶安:《送易生序》,《陶學士集》卷十二。

     ④見葉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謹篇》。

     第三節 俸祿 元代的俸祿制度是在官制和财政稅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逐步創立的。

    官俸主要由俸鈔和職田構成。

    和宋、金相比,支俸項目已大為簡化。

    大體上,中央和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官吏的收入全用俸鈔支付,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元代俸祿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⑤;府、州、縣供職的官吏領取的是俸錢及職田的租入。

     元代俸祿制度建立的過程元朝俸祿制度的建立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一、蒙古國時期;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階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沒有俸祿的。

    一方面,蒙古國家組織機構的行政職能還沒有從濃重的軍事色彩中分離出來,蒙古國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稅收與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戶、百戶那顔能夠不斷從戰争中擄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屬人口,這些也為那顔的生活提供保證。

    實際上,蒙古人最初還沒有俸祿的觀念。

    正如徐霆所說的那樣:“鞑人初未嘗有除授及請俸;鞑主亦不曉官稱之義為何也。

    ”(《黑鞑事略》) 在蒙古國漢地統治機構中,曾有部分官吏領取過俸祿。

    十路課稅所(1231)及燕京行尚書省等機構建立後,勢必要給這些機構中無生活來源的官吏頒發俸祿。

    根據現有資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課稅所官二員支糧”①。

    史稱耶律楚材“當國日久,得祿分其親族”(《元史·耶律楚材傳》)。

    忽必烈潛邸裡面,受邀請或被推薦的藩邸舊臣也由忽必烈支給祿廪。

    不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陝西、河南置安撫、宣撫、經略諸司,也曾實施過包括俸祿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措施。

    顯然,俸祿之制從太宗時開始即已零星地實行過。

     到第二階段,世祖即位後,俸祿制度才真正建立起來。

    《元史·食貨志》載:“祿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統元年定之。

    六部官,二年定之。

    随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

    ”中統三年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