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職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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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賦予的參決政事的特權;因此雖然他們不帶品級,連散階也沒有,但是其法律地位仍與曆朝近侍宿衛很不相同。

    另一方面,在同中原官僚制相協調的過程中,由宿衛出職入仕也成為一條不成文的必行慣例。

    即“衛士在勞力幹者,其長薦聞,即不次擢官”。

    元末,怯薛歹疊理迷失幾次将為長官所薦用,“辄遜曰:&lsquo某士齒長勞久,宜先擢之。

    某不敢越也&rsquo。

    東宮素器侯(按指疊理迷失)。

    一日笑謂曰:&lsquo黑頭者(按指怯薛歹中的黑頭少年)多為公矣。

    君年四十猶未仕,将老宿衛矣?&rsquo命中書奏官之”③。

    是知以白身老于宿衛,在當時是很少見的事。

     由宿衛出職登仕者,并不是完全離開怯薛組織去作官,其怯薛歹的身份并沒有改變。

    “諸省部官名錄,宿衛者,晝出治事,夜入番直”(《元史·刑法志一》)。

    因此,他們“雖以才能受任,使服官政,貴盛之極,然一日歸至内庭,則執其事如故,至于子孫無改。

    非甚親信,不得預也”(《元史·兵志二》)。

    執役内庭,在當時人看來乃是一種特殊的榮寵,絕不是到外朝做官所能等同或取代的。

    很多重要的人事安排,經常決定于皇帝與宿直的親信之間的商讨,并且由後者負責向外廷傳達。

    危素記載歐陽玄進拜翰林學士承旨知制诰兼修國史一職的始末如下:“初,禦史大夫也先帖木兒在宿衛。

    上問在廷儒臣,乃以公(按指歐陽玄)姓名對。

    上曰:&lsquo斯人曆事累朝,制作甚多,朕素知之。

    今修三史。

    尤任勞勳。

    汝其谕旨丞相,超授爵秩,用勸賢能。

    &rsquo明日,大夫出,遭丞相于延春閣下,傳旨既畢,立具奏牍。

    ”①近侍傳旨拜官一向是元代铨政紊亂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上引史文亦略可窺見元代自内降旨封授的一般體例。

     由宿衛出職為官,其品秩高下的幅度頗大。

    四怯薛的首長,“及年勞既久,則遂擢為一品官”。

    其他怯薛歹出仕擔任要職的也很多。

    但是怯薛歹出職,也并不一定都擔任高官。

    例如,随着管理内廷供養諸色事宜的各種專門機構陸續建立,原先專司各色職役的怯薛歹,也可能被派到相應的機構中任職。

    元代主管禦衣、尚鞶、尚飾等事的侍正府設奉禦二十四員,以四怯薛之速古兒赤為之,其品秩分别為從五品至從七品不等②。

     由吏入仕元人吳澄說:“國朝用吏頗類先漢。

    至元間予嘗遊京師,獲接中朝諸公卿。

    自貴戚世臣、軍功武将外,率皆以吏發身。

    ”①高級官員大多出自半世襲化的蒙古、色目乃至較早投效元廷的漢人“貴戚世臣、軍功武将”,同時③林弼:《疊理迷失傳》,《林登州集》卷二一。

     ①危素:《歐陽玄行狀》,《危太樸文續集》卷七。

     ②《元史》卷八八《百官志》四。

    按怯薛中之速古兒赤,原系“掌内府尚供衣服者”,與侍正府職掌相應。

    ①吳澄:《贈何仲德序》,《吳文正公集》卷十四。

     仍有不少以吏發身的“無根腳”的人員。

    而在中、下級官員中,則出職吏員更占據了絕大部分,乃至當時竟有人斷言:“我元有天下,所與共治,出刀筆吏十九。

    ”在國家行政運作中吏員作用的增強,至少從北宋已經開始了。

    這種趨勢在南宋雖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壓抑,但在金統治下的北方卻不斷加強。

    元初制度多承襲金制,加上蒙古征服北中國初期,“郡縣往往荷氈披毳之人,捐弓下馬,使為守令。

    其于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隐,不能周知而悉究。

    是以取嘗為胥曹者,命具之文書上,又詳指說焉”③。

    甚至“司縣或三員或四員,而有俱不知字者。

    一縣之政,求不出于胥吏之手亦難矣”④。

    于是,在铨選制度不曾完善而補注官缺的實際需要又相當迫切的情勢下,由吏出職補官的途徑便自然暢通了。

    元代前期,吏員逐級晉升、最終出職地方官的速度有時極快。

    “才離州府司縣,即入省部;才入省部,不滿一考,即為州府司縣官”⑤。

    忽必烈朝之後,由于官吏冗濫,由吏入仕所需時日變得相當長。

    但是因為長期停科,即使恢複科舉制度後取士人數也過少,對于一般沒有社會背景的人來說,通過吏職進入仕途仍然不失為較好的選擇。

    所謂“科舉廢矣,珥筆可也;學校具文矣,衙前可也”①,正是當時社會輿情的生動寫照。

    在這種風氣的影響下,“各路府州司縣民家子弟,多不攻書。

    雖曾入學,方及十五以下,為父兄者多令廢棄儒業,學習吏文,以求速進”②。

    元代吏員的名目多達數十種。

    廣泛設置在路府州縣行政機構中的吏員通稱“司吏”。

    設于省台院(含行省、行台、行院)、六部、宣慰司等高級部門的則有“令史”,其中省、台、院令史又分别稱為“省掾”、“台掾”和“院掾”。

    令史和掾史作為高級吏職,在元代又有“勾當官&rsquo之名。

    設置在中行各省檢校所以及台察衙門裡專司文書稽核的“書吏”,很可能也屬于勾當官體系。

    司吏、令掾史和書吏的主要職掌,是負責呈複、制作或檢閱各種文書案牍。

    案牍吏員在各種吏職中最為重要,地位也最高。

    此外,在中行省台院、六部及宣慰、廉訪諸司,還有專門負責傳達記錄政令的吏職,即“宣使”和“奏差”。

    吏職中設員最為普遍,地位又最低的,是收發、保管各種文書檔案的“典吏”。

    上至都省、下至司縣和各級行政機構及其直屬的諸幕僚、職能部門,多設有員數不等的典吏。

    除以上所列舉,蒙古語和回回語翻譯是構成元代吏職的重要的特有成分。

    翻譯吏員又可以分為“譯吏”(書面譯員)和“通事”(口語譯員)兩種。

     關于吏員升遷途徑的體例十分繁複。

    總的來說,他們需要煞過十年左右②揭傒斯:《善餘堂記》,《揭傒斯集》卷六。

     ③危素:《送陳子嘉序》,《危太樸文集》卷六。

     ④胡祗遹:《铨詞》,《紫山大全集》卷二一。

     ⑤胡祗遹:《時政》,《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徐明善:《冷東齋義役規約》,《芳谷集》卷三。

     ②《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試補司吏》。

     甚至更長一段時日,逐級地從低級衙門屬吏升到各種高級衙門中的吏職,而後就可以由是出職,擔任品從不等的流官。

    一部分路府州司吏,也可能在考滿後出職,擔任沒有品從的低級首領官如典史、吏目、都目等,升任提控案牍,再由提控案牍入流品。

    茲據牧野修二《元代勾當官體系的研究》及王勁松《元代吏制研究》兩書,制成吏職升進示意圖如下。

    圖内标注Ⅰ的環節,僅為至元中葉以前實行的升轉途徑;凡标注Ⅱ或Ⅲ者,則分别表示始自至元後期或武宗朝的新增環節。

     上表所列,隻是擇要簡示案牍吏職升轉途徑和入官品從。

    元代由吏出職的實際情況、各種規定及其前後變化,都還要繁複得①巡尉司系巡檢司與縣尉衙門的合稱。

    ②理問所是行省直屬的司法機構。

    多。

    約略言之,大概還有以下幾點需要稍加補充說明①。

     一是有些吏員出職入流之前,必須按規定作一定任期的稅務官、錢谷官等。

    此類雜職官雖有品從,但不得入流,而且事繁名微,一般人都不願就任。

    于是,元政府利用吏員急于入流的心理,将這些職務納入某些吏員必經的出仕途徑。

    中元以後,路吏出職,往往要先任錢谷官,再轉為無品從的低級首領官,經過典吏、吏目、都目、提控案牍,然後入流品。

    從這樣的安排也可以看出,雜職品官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二是除案牍吏職以外,較高品級衙門的其他吏員,如通事、譯史、知印、宣使、奏差等也可以直接出職。

    中、行省、六部、台、院的通事、譯史、知印,其升進體例大略與令史同;宣使、奏差的出職品級要低一些。

    廉訪司翻譯吏職進入流官的品級要比案牍吏職(書吏)低一等。

    中書省的蒙古令史(蒙①這一部分叙述中參考王勁松、牧野修二兩氏前引著作之處甚多,茲不一一出注。

    古必阇赤)出職為正六品,比非蒙古入省掾高出一等,當然更體現了元代政治的特點。

     三是職官充吏制度化。

    至元中葉,都行省、台、院、六部、宣慰司等機構中,先後定制部分地擇用由職官轉補的令史、宣使等吏員。

    都省掾從正、從七品流官内選用,院(行院)、台(行台)、行省掾從正、從八品流官内選用,宣慰司、六部令史由正、從九品流官選用,取充宣使的職官級别各降低一品。

    武宗即位翌年(1308),更明确規定在職官充吏的人數必須占據有關衙門所設吏職的一半。

    不久又宣布廉訪司書吏亦需由正、從九品文資流官中選取一半。

    其他奏差、書吏、通事、知印等吏職,也多必須于職官内選用一半。

    職官充吏的制度化,從政府方面來說,是為了提高在職吏員的素質,同時也可以加強他們重新出職作官時的務實意識和能力。

    對那些甘願已官複掾的人來說,選擇這條仕進之路,隻須熬滿月日、出職為官,則一躍可至六、七品,比由從九或八品職官依例遷調,還是要簡捷可靠。

    因此,雖然“官坐而治,吏立而趨,官九品亦有立而趨其前者,吏雖大府崇秩,其勢不得不卑”,但當時已“坐而治矣,複立而趨者”依舊大有人在①。

     四是由儒補吏。

    這裡包括三種形式,即歲貢儒人、諸生補吏、學官充吏。

    按定制,歲貢儒人是指各路分每隔三年或二年向上級貢舉“洞達經史、通曉吏事”并且“廉慎行止”的儒人一名左右,充廉訪司書吏(最初系充部令史)。

    諸生補吏的内容,包括國子監貢舉陪堂伴讀生(在國子監内“佐貴遊治業”的程度較高的陪讀生)和優異的國子生出任随朝及廉訪司吏職,以及地方學校薦舉肆業諸生擔任地方官府吏職。

    元仁宗時,曾企圖進一步擴大推行由儒補吏的作法。

    “仁皇懲吏,百司胥吏聽儒生為。

    然而儒實者不屑為,為者率儒名也”②。

    看來時人對這種懲治吏弊的方法評價并不太高。

    元代後期,下第舉人也可以受舉為吏員。

     由儒補吏的第三條途徑是教官充吏。

    教官在元代屬于流外雜職的一種。

     由于儒生“入仕格例,無不階縣學官而升”③,在人多缺少的情況下,要作到路府教授是非常不容易的;即使幸而受一命之寵,依然很難指望得入流品。

    因此,由教官補選吏職,對于那些想借是途“出而緻用”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

    按元制,府州教授許補各部令吏。

    至于從學錄、學正、教授中選用廉訪司書吏的例子,更是随處可見。

     科舉取士早在十三世紀三十年代,蒙古政權業已就設科取士進行過初步嘗試。

    但①許有壬:《送劉光遠赴江西省掾序》,《至正集》卷三二。

     ②許有壬:《跋高本齋詩稿》,《至正集》卷七二。

     ③吳澄:《送周德衡赴新甯教谕序》,《吳文正公集》卷十七。

     是,晚至元政權的最後五六十年,科舉制度才獲得真正實施。

    當時人概括這個曲折的過程說,元代科舉是“倡于草昧,條于至元,議于大德,沮泥百端,而始成于延祐”①。

     窩闊台九年(1237)八月,诏中原諸路以論、經義、詞賦三種考試儒生,“其中選儒生,若有種田者納地稅,買賣者出納商稅,開張門面營運者依例供差發除外,其餘差發并行蠲免..與各任達噜噶齊、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當着。

    随後依照先降條例開辟舉場,精選入仕,續聽朝命”②。

    諸路考試,均于次年(戊戌年)舉行,故稱戊戌選試。

     戊戌選試是在漢地出身的官僚耶律楚材、郭德海等人力主下舉行的。

    據上引诏文,原拟是後再辟舉場,“精選入仕”;另外,對戊戌中選者,除免去賦稅外,原規定還要授以地方性的議事官之職。

    由此看來,它确實帶有科舉考試的性質。

    其後,劉秉忠曾向當時尚是藩王的忽必烈建言,有“科舉之設,已奉合罕皇帝聖旨”之語,無疑指前引诏書而言③。

    但是窩闊台十年四月,又下诏試汰僧道。

    實際上對儒生和對僧道的考試被一并施行,主持諸道考試的試官如趙仁、田師顔等,都是“三教試官”①。

    中試儒生除議事官、同署地方政事的規定,也基本上沒有實行。

    因此,由漢地官僚苦心設計的戊戌選試,在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從科舉取士的初步嘗試蛻變為“考試三教”的一個組成部分。

     忽必烈朝圍繞科舉行廢問題曾展開反複讨論。

    至元十年(1273)曾拟定過十分具體的程式,其“條目之詳,具載于策書”②。

    《元史·選舉志》說世祖時“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制已立”,當即指此而言。

    成宗、武宗時,也一再議貢舉“法度”,但仍然沒有結果。

     自金亡,北方停科,迄于元代中葉複科,科舉取士制度在蒙元政權下停廢長達八十年之久,是為科舉制推行一千三百餘年間停廢最久的時期。

    在此期間,凡用人或由貴戚世臣、軍功武将,或由吏職雜途。

    這固然與蒙古統治者缺乏“以儒治國”的中原社會傳統觀念,利用漢人和南人時主要以其“趣辦金谷”、“勾稽朱墨”的能力的取才标準有關③,同時也曲折反映了漢地社會輿論本身對金、宋兩朝的讀書人溺于奔競場屋,惟務詩賦空文,結果以所謂“學術”誤天下的厭惡和不滿④。

     元代中期以後,蒙古、色目上層的漢文化素養逐漸獲得提高。

    元仁宗為①許有壬:《秋谷文集序》,《至正集》卷三五。

     ②《選試儒人免差》,《廟學典禮》卷一。

     ③《元史》卷一五七《劉秉忠傳》。

     ①傅若金:《趙思恭行狀》,《傅與砺詩文集》卷十;虞集:《趙思恭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二。

    ②蘇天爵:《陝西鄉貢進士題名記》,《滋溪文稿》卷三○。

     ③陸文圭:《策問》,《牆東類稿》卷二。

     ④謝枋得:《程漢翁詩序》,《選山集》卷六。

     整治吏弊,下決心實行科舉取士制度。

    皇慶二年(1313),朝廷頒布科舉诏,宣布次年開考。

     元朝科場,每三年開試一次,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道。

    鄉鄉試取錄名額分配表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小計遼陽5229河南559726陝西53513甘肅3227嶺北3216江浙5102843江西362231湖廣371828四川1359行省十雲南1225河東54716宣慰司二山東45716大都15101035上都64414真定等551121腹裡東平等54918高麗1113合計75757575300試為地方考試,于八月舉行。

    舉人須從本貫官司推舉,但其資格限制似寬于列朝①。

    其科目,蒙古、色目人二場,即經問五條(至正時減為三條,增奉經義一道),策一道;漢、南人三場,即明經若幹題、古賦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策問一道。

    全國共設鄉試科場十七處,最多可取錄三百人,其名額見下表。

    鄉試合格的舉人,在鄉試次年二月在京師舉行會試,由禮部主持。

    會試科目與鄉試同。

    會試最多可以取錄一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名,于會試次月在翰林院參加殿試。

    蒙古、色目人試時務策一道,“漢人”、“南人”試策一道。

    殿試不再黜落,僅據考試結果對會試合格者重新厘定等次,分為兩榜公布。

    “國人暨諸部”即蒙古、色目人作右榜①參見有高岩:《元代科學考》,《史潮》第2卷第2期(1932)。

     (蒙古人以右為上),“漢人”、“南人”作左榜。

    兩榜為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賜進士及第,任從六品官。

    這兩個人按俗稱都可以算是“狀元”,但按當時制度,則“唯蒙古生得為狀元,尊國人也”①。

     實行科舉制以後,國學生歲貢制度也部分地被納入科試體系。

    所貢生員,“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于禮部,策于殿廷,又增至備榜而加選擇焉”(《元史·選舉志一》)。

    順帝年間,例從國子監應貢會試者中取錄十八人以為備榜②;此期間鄉試也增取備榜,授以州學錄、縣教谕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