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職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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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通行的《四部叢刊》本作“(祃祃)初與越用行六部于燕”,校以《四庫全書》本,當為“初與趙相(按指趙璧)行六部于燕”。

    ②姚燧:《姚樞神道碑》,《元文類》卷六○;《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澤傳》;王磐:《史天澤神道碑》,《畿輔通志》卷一一七。

     ③郝經:《便宜新政》,《陵川集》卷三二。

     這樣一種從蒙古舊制到新的制度體系的過渡狀态,不過維持了很短一個階段。

    忽必烈随即又對行政中樞體制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和改革。

     中統元年七月,忽必烈裁撤燕京路宣慰使司,改立燕京行中書省,原燕京路宣慰使祃祃、趙璧分别擔任燕京行中書省丞相、行省平章政事,行省建左右司為幕府,司置郎官八員參佐機務,并分别掌管左、右兩房諸掾屬及所司文牍事宜,此外又置架閣庫官、奏事官、客省使等各色省屬掾吏。

    收儲玉器、緞匹的萬億諸庫、提舉漢地交鈔和榷貨等事的專設機構,這時也都直接隸屬行中書省。

    為擴充機構的需要,漢地十道宣撫使舉薦的數十名通曉錢谷簿書的儒士吏員,被驿召至燕聽候任用。

    按中原王朝體制的框架構建中樞機構的意圖,至此獲得最初的實施。

     作為大汗中樞機構的分支,首先完成體制轉換的燕京行中書省,接着成為整個國家行政中樞向中原王朝制度體系過渡的重要依托。

    中統二年二月,燕京行省大小官員與其直接下屬漢地十道宣撫使奉诏北上。

    是年夏秋,他們在開平與大汗的大必阇赤一起考校中原民戶虛實,議定錢谷大計;讨論和制定對穩定當時漢地政治秩序最緊要的若幹施政條畫;與此同時,忽必烈在對燕京行省官員進行當面考察的基礎上,将在汗庭的執政班子和燕京行省的建制合并起來,加以擴大,進行比較全面的機構調整和人員充實。

    五月,元廷對原先極不完備的中書省大加充實、擴展,形成,由中書省右左丞相(各兩名)、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組成的中書宰執會議(“都堂”)及其幕府機構左右司,直接受命于都堂的兩個并列的下屬職能部門是左三部(後來分為吏、戶、禮三部)、右三部(後來分為兵、刑、工三部),由它們分别承辦例行政務。

    中書省擴建後不久,又拟定将都堂及省府掾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随駕“留中”,另一部分仍行署于燕京。

    中、行兩省至遲在中統四年以前又再度合并,并将首腦機關駐地遷到燕京。

     與前四汗時期的行尚書省、中書省不過是蒙古“國制”中大斷事官行署、大必阇赤官員的漢語對譯名稱不同,中統以後的中書省及行中書省(詳下)對草原舊制來說完全是外來的制度成分。

    正因為在蒙古國制中原不存在可以與它們相對應的制度成分,所以其機構及諸多官号隻能以漢語音譯的外來詞彙形式進入當時的第一官方語言即蒙古語,如qingjungshushing(行中書省)、chingsang(丞相)、bingjangjingshi(平章政事)、yiuching(右丞)、sooching(左丞)、samjing(參政)等。

     與燕京行中書省相并列,自中統元年起在漢地還設有另一個中樞分支機構,即秦蜀行省(又稱陝西四川行省)。

    它的淵源,可以追溯到蒙哥汗于1257年從忽必烈手裡收回關中後建置的“陝西行尚書省”。

    在燕京、秦蜀兩大行省的轄區裡,還陸續建立過一些從事征伐、括戶、宣撫新降軍民、頒行條格等專門任務的更帶臨時性的中樞分支,也稱為行省,如山東行省、西夏中興行省、北京行省、河東行省、南京河南府諸路行省、夔府路行省等等。

    中統後期,随着燕京行省與中書省合并,其轄境基本上轉變為中書省的直隸政區,當時稱為“腹裡”。

    在腹裡以外的那些地方,部分帶臨時差遣性質的中樞分支經過幾番變動調整,逐漸演變為固定派遣在各地的常設中樞分支。

    至元後期,在較早平定的河南、雲南、甘肅、陝西、四川、遼陽等地,行中書省建制先後确立。

    最早的原秦蜀行省被細分為甘肅、陝西、四川等幾個政區。

    在新征服的南宋地區,則建立起江浙、湖廣、江西、福建四個行省①。

    這些行省的長官,不再以中書省官系銜,行省也就在這個時期從中樞機構派駐地方的分支演變為中書省領導下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機構以及最高一級的地方政區。

     行省以下的行政區劃實行路、府州、縣制。

    路是在金朝總管府路的建制基礎上逐漸細分或增設而形成的。

    大體說來,中統以前,漢地路的建置基本上是沿金舊制而略有調整②。

    但這時的路還是一種軍民兼管的單位。

    中統至元前期,因為在腹裡周邊地區設路,北方路分有較大的增加,其性質則因李璮之亂的平定和軍民分職而轉變為地方的行政建制;平宋以後,路作為府州的上級政區推廣到南宋統治區,南方(包括四川)原安撫司路的治所和其他經濟文化較發達的府級政區,現在多被列為或升格為路級政區。

    雲南建省以後,也陸續在那裡設路,為數多達三十餘個,超過中書省直轄的腹裡地區的路分總數。

    路的下轄政區,分為三類。

    一類是靠近路治所在的直轄縣;一類是路領州;還有一類是路領府,地位比路領州略高。

    路領州、府都可轄縣,有些府還領有屬州。

    此外,還有少數府、州不隸于路而直轄于行省。

    府的建制(含路領府和省轄府在内),全國不過三十餘個,所以路的下級政區雖然府州并稱,其實主要還是州。

     行省對所轄路分的控制,也按遠近的不同而有所區别。

    離省治較近(或離較近的腹裡)的路分,直接受行省(或中書省)政令調度;較遠的路分,則經由該行省(或中書省)派出的常設機構宣慰使司(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安撫使司等)分轄加強與上級機關間的聯系①。

    宣慰使司管轄地區稱為“道”。

    全國共設有二十餘道宣慰使司或宣慰使都元帥府。

     在中央和地方行政體系向中央集權化官僚制度過渡的同時,由樞密院&mdash&mdash都元帥府(或都萬戶府)&mdash各地萬戶構成的軍事指揮系統,和由禦史台、西台、南台及其所轄總共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構成的監察系統,也在至元後①原屬南宋舊境的長江中下遊以北諸地,至元二十八年被劃歸河南行省,福建則在大德三年(1299)被撤并到江浙行省轄區。

     ②有些地位比較重要的世侯的控制的地區雖未達到所在總管府路的全境,但蒙古統治者仍在他們的控制地區設立路的建置,如史氏所在的真定路、張柔家族的順天路(保定路)、張榮家族的濟南路等等;也有世侯的勢力範圍超出所在總管路的地面,在蒙古推行“畫境之制”時遭到分割,如彰德路就是這樣從東平嚴家控制區析置而成的。

     ①據姚燧《奎章閣記》,宣慰使司的功能,“與職民者,省治之;職軍者,院臨之”。

    則宣慰使司似乎還直接受樞密院節制。

    見《牧庵集》卷七。

     期逐漸定型。

    至此,元朝職官制度的基本形态,遂得以确立,并且差不多直到元末,未再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節 铨選制度 關于元朝的用人體制,元代中期的文人姚燧曾有過一段十分著名的叙述:“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衛,一由儒,一由吏。

    由宿衛者言出中禁,中書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則校官及品者,提舉、教授出中書,未及者則正、錄以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之一之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司、郡縣,十九有半焉。

    ”②及至元末,時人論及入官途徑,仍然說“首以宿衛近侍,次以吏業循資。

    ..自此,或以科舉,或以保薦”①。

    可見盡管自仁宗朝開始設立了科舉取士的制度,但有元一代铨補官員的基本格局并未因此發生重大變化。

     由上所述,在從官僚候補者隊伍中選用入流品職官方面,元朝铨選制度具有以下三個不同于前朝的特點:(1)高級職位中有相當部分被由怯薛出職的世勳子孫所占據;(2)中、下級官員中的絕大部分,乃至少數高級官員,多由吏員出職,甚至由官複吏,再出職升任品級較高的官位;(3)元代前期一直沒有設科取士,後來雖然實行科舉,對整個官僚構成的影響,也遠不能與唐宋諸朝相比較。

    此外,元朝铨選制度的另一個特點,是優待蒙古、色目人。

    一般漢人、尤其是“南人”,很少能進入高級官僚的行列;大多數擠進仕途的漢人、南人,也隻能淹于常調,在中、下級官吏的職位上耗卻一生。

     除了從所謂“白身人”、或者不入流的品官(如學官)以及無品級吏員中選補入流品職官外,铨選制度的另一個内容涉及到在職官員的流轉升遷體制。

    在這方面,元制的特點,是外任地方官的升轉速度比随朝官員緩慢得多。

    這對于擔任此類職官的漢、南人的政治前程,當然是很不利的。

     本文拟先叙述元代承擔铨選職能的運作系統,而後再分别介紹選補入流品職官以及在職官員流轉升遷的各種規定。

     主管铨選的組織系統據《元典章》卷七“内外諸官員數”條,元代職官員數總共有26690名。

    其中入流品職官22490名,内随朝官2089人、京官506人、外任官19895人;有品級但不入流雜職官4208人,包括儒、醫、蒙古學、陰陽諸學教授,以及其他不系常調的雜職官員(如倉官、稅務官、匠官等等)①。

    官員品級②姚燧:《送李茂卿序》,《收庵集》卷四。

    按姚燧所說,由宿士、儒官、吏職進入流品官的比率,應當分别是10%、5%、85%。

    則“由吏者..十九有半焉”當改為“十八有半焉”。

    ①朱德潤:《送強仲賢之京師序》,《存複齋集》卷四。

     ①《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内外諸官員數》,将朝官、京官、外任官稱為“有品級”官員,儒、醫、蒙古學、陰陽學教授及不系常調官員稱為“無品級”官員。

    按後一大類官員實際上亦有品級,但不屬流官,設為九品,每品又分為正、從二等。

    其中由九品上至六品的以敕牒委任,由宰相押字,稱作“敕授”;由五品至一品則以皇帝親賜命诰委任,稱作“宣授”;二品以上官均選自特旨,故委任時多有诰詞。

     在理論上,凡入流品職官,都可能“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進入正三品以後,則隻能于本等流轉,非奉皇帝特旨,無緣再進一步升遷。

    相當于正、從三品的職務如六部尚書、諸道廉訪使、都轉運使、路總管、蒙古軍或漢軍萬戶、元帥等,都分布在直接秉承最高決策集團意志實施軍國大政的最關鍵環節上。

    因此雖然正、從三品仍屬于可以“依例”升遷的品秩範圍,但三品職官的委授,已不屬“有司所與奪”,而必須“由中書取進止”,呈請皇帝決斷②。

    至于二品以上職官人選,則按制度形式,更是完全出自皇帝聖裁。

    元仁宗欲扶持朵兒邊部世胄月魯帖木兒,使其接替哈散為丞相。

    為此他曾對一名親信談及自己的打算說:“哈散且老,恐不能久總機務。

    欲令有才力者代之。

    月魯帖木兒識量明遠。

    二、三年間存加名爵,俟其地位可及,必大用之。

    ”③許有壬追記自己在順帝至正元年(1341)由中書省參知政事(從二品)遷中書左丞(正二品)時的情景如下:“至正改元四月十二日戊子,皇帝禦龍舟幸護聖寺。

    中書右丞臣帖穆爾達實、參知政事臣阿魯、臣有壬扈行。

    樂三奏,命右丞前,特授平章政事,參知進右丞、臣有壬進左丞。

    懇辭不允,惶汗就列。

    ”①除三品以上職官外,皇帝當然也可以通過頒發特旨的方式委授其他官職,時人稱為“别裡哥選”(蒙語belge譯言符驗),以區别于常選。

    宮廷近侍經常利用别裡哥選的形式矯旨除授,以營私利。

     三品以下職官的遷調事宜,按定制當由中書省或吏部拟注。

    許有壬記載省部治铨政程序如下:“吏部治铨政而總于中書。

    從七品以下迄從九品聽部拟注。

    正七品上則中書自除,然核其功過、複其秩祿、定其黜陟,必具于部而後登于省。

    彙貤為籍,宰相具坐,始共論。

    歲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時。

    部則月為一铨。

    禦史審可,乃合其僚而拟注焉。

    謄上中書,執政一、二人暨參議、左司複聽都堂。

    地之遠迩、秩之高下、用之從違,按其籍而校聽之。

    少戾則駁,使後拟其皆合也。

    執政于手牍人署曰:&lsquo準&rsquo,乃入奏。

    奏可而後出命焉。

    底留掌故,手牍則歸于私家。

    此铨除故常大較也。

    ”②三品以下職官的拟注權力雖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權。

    對省部所奏選目,一般情況下多為“奏可而後出命焉”,不過也時而發生被皇帝否決再議的事情,有時候甚至于“中書奏遷,不惬上意者去其大半”③。

     隻能在同類職官系統内流轉升遷。

    因此本文分别将它們改稱為入流品職官和不入流的雜職官。

    ②《元史》卷八三《選舉志》三。

     ③危素:《月魯帖木兒行狀》,《危太樸文續集》卷七。

     ①見《至正集》卷十四。

     ②許有壬:《記選目》,《至正集》卷三八。

     ③危素:《歐陽玄行狀》,《危太樸文集續集》卷七。

     對閩廣、川蜀、雲南等邊遠區域内官員的铨注,因為地理遙遠,所以經常由朝廷遣特使會同行省在當地拟注。

    據《元史·選舉志》謂,“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铨注,而以監察禦史往莅之。

    ”也有的元人聲稱是每年一次:“故歲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選部注授焉。

    省之遠者曰湖廣、曰江西、曰福建、曰雲南。

    其最遠莫如雲南。

    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拟,奏而後出命,視他省為最重。

    ”①省部拟注的職官,主要是外任民職官員和一部分随朝官屬。

    随朝衙門中的樞密院、禦史台、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憲”,得自行拟注所屬官員,以名聞朝廷,而後受其職。

    管理宮廷或諸王私人事務的機構如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樞密院、禦史台等例行之”(《元史·選舉志二》),這些機構經常濫用得自除官聞奏的特權。

    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達一千零五員之多。

    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的達魯花赤等官,也許由本投下自舉其人,并在本投下分撥到州郡内互相遷調。

    元朝軍官一般都是世襲的。

    軍職官員的承襲、遷調等事,由樞密院執掌。

     元代有品級的流外雜職官種類很多。

    他們一般隻能在同類雜職官内遷調。

    也有很多入流品職官借注流外雜職的,這些人任滿之後,仍能回到流官系統“通理遷叙”。

    流外雜職也受宣敕。

    有些雖由各行省選拟,仍需移文都省,給降敕牒劄付。

    因此流外資品雜職官的遷叙,總的說來也歸吏部、中書省轄理。

     元代從未入仕人員中選除職官的途徑,主要有宿衛出職、吏員入仕、承襲或承蔭、科舉取士等項。

    以下分别介紹這些選官制度,以及在選職官考滿後的遷叙體例。

     宿衛出職元代選用高級官員,“首以宿衛近侍”。

    這與蒙古人重視出身“根腳” 的貴族政治觀念的影響有關。

    因為“近侍多世勳子孫”,在當時人眼裡,“任才使能..見用之親切者,惟公卿大人之子弟。

    見聞于家庭,熟習于典故,而又宿禁近,密忽周慎,出納辭令,有非疏遠微賤、草茅造次之所能及者矣”①。

    終元之世,“出宰大蕃、入為天子左右大臣者,皆世胄焉”②。

    這些“世胄”當中,絕大部分正是由宿衛出職而位緻顯宦的。

     早在成吉思汗時期,宿衛組織除了執役内庭、環衛帳殿以外,就已承擔着協助大汗和大斷事官處理國務的職能。

    入元以後,怯薛歹一方面繼續保留①袁桷:《送陳景仁調官雲南序》,《清容居士集》卷二四;虞集:《送文子方之雲南序》(《道園學古錄》卷五)謂到雲南铨注三品以下官,每三歲一次。

     ①虞集:《左丞相平陽王公宣撫江閩序》,《道園類稿》卷二一。

     ②劉嶽申:《送吳澄赴國子監丞序》,《申齋集》卷一。

     着漠北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