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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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至元鈔法漸壞,朝野頗多主張恢複前代錢法,以錢、鈔相權并用。

    至大二年九月下诏頒行銀鈔後,又下《行銅錢诏》(見《元文類》卷九),并命于大都立資國院為主管機關,置山東、河東、遼陽、江淮、湖廣、川漢泉貨監六,各處産銅之地置提舉司十九。

    禦史台奏言:銀鈔初行,又兼①蘇天爵:《高昉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一。

     行銅錢,慮有相妨;拘刷民間銅器甚急,弗便。

    诏命與省臣複議。

    三年正月,遂定行錢法,立資國院及諸處泉貨監、提舉司。

    鑄造銅錢兩種,小者稱“至大通寶”,面文為漢字楷書,一文準至大銀鈔一厘;大者稱“大元通寶”,面文為八思巴字,一文準至大通寶十文。

    曆代銅錢,悉依古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并以舊數用之①。

    二月,尚書省奏:今既行至大銀鈔,乞以至元鈔輸萬億庫收藏,銷毀其闆,隻以至大鈔與銅錢相權通行為便,诏從之。

    遂罷印至元鈔。

    八月,以行用銅錢诏谕中外。

     變更鈔法和行用銅錢造成貨币制度的更大紛亂和對人民更多的掠奪。

    當時中統、至元二鈔行用已久,發行量甚大,武宗即位後又濫支鈔本,達一千多萬錠(《元史·武宗紀》至大二年九月),鈔虛物貴已甚,卻仍未能從節用着手,隻圖以倍數更大的新鈔貶抑、取代舊鈔,并增加課稅②,來挽救鈔法。

    在議更鈔法時,就有人提出:“今鈔已虛數倍,若複抑之,則鈔虛而物愈貴,非法之善也。

    ”③果然,至大銀鈔頒行後,因倍數太多(比至元鈔高五倍,比中統高二十五倍),輕重失宜,鈔币信用益虛,物價更加騰踴④,如成宗初年至元鈔2錢可買鹽4斤,此時因鹽課提高,至元鈔貶值,還不夠買一斤⑤。

    銅錢則“鼓鑄弗給”,乃許新錢與前代舊錢并用,朝廷所發新、舊錢尚有數,而民間收藏者多至不可勝計,新舊錢恣用,實壅害鈔法。

     至大四年(1311)正月,武宗死,仁宗以皇太子身份行旨,罷尚書省,以“變亂舊章,流毒百姓”的罪名誅脫虎脫、三寶奴、樂實等。

    三月,仁宗即位。

    四月,下诏廢至大銀鈔、銅錢,仍專用中統、至元二鈔。

    诏書條畫大略為:(1)停止印造至大銀鈔,已發至各處的料鈔即日封存,民間行使者聽赴行用庫倒換,或預買次年鹽引、交納諸色課程,以便回收;(2)恢複印造中統鈔,與至元鈔并行,凡官司出納、百姓交易,并以中統鈔數為準計算;(3)大元通寶和至大通寶錢在诏書到後即日封存,民間持有者限五十日内赴行用鈔庫倒換,前代舊錢一律停止使用;(4)資國院及各處泉貨監、提舉司并行革罷,其錢貨點數收貯;(5)申嚴懲治僞造、挑補寶鈔條例;(6)金銀私易權宜開禁,許從便買賣,仍禁商舶收買下番。

    诏書中沒有再定金銀與鈔兌換比價,因為已不禁民間私相買賣。

    據皇慶元年(1312)中書省奏事,鹽課中收銀部分(十分之一)的官定折價,每錠銀折中統鈔25錠①,與行至大鈔時所定比價一樣。

     ①《元史·食貨志·鈔法》;葉子奇:《草木子》卷三下。

     ②如鹽課價鈔元貞二年已提到每引中統鈔六十五貫,至大二年改為至大銀鈔四兩,折中統鈔一百貫。

    見《元典章》卷二二《鹽袋每引四百斤》。

     ③蘇天爵:《高昉神道碑》。

     ④《農田餘話》上;《三場文選對策》六。

     ⑤《元典章》卷二二《鹽袋每引四百斤》。

     ①《元典章》卷二二《銀中鹽引》。

     至大銀鈔隻行用了一年多,銅錢行用則隻有幾個月,自仁宗以後,就專用中統、至元二鈔。

    中統鈔自至元二十五年即停止印造,因鈔值愈輕而印造本大,雖法定與至元鈔并用,卻未再印造,原行者亦漸次昏爛收換殆盡,主要行用至元鈔;至大四年恢複印中統鈔以後每年一般隻印造10萬錠,仍以發行至元鈔為主。

    至元鈔印造數從至大四年至延祐元年(1311&mdash1314)每年都在200萬錠或更多些。

    數量這樣大,一方面固然有兌換回收至大錢、鈔的需要,但主要原因是當時帑藏已耗費殆盡,而賞賜、營建、佛事、軍需以及官爵泛濫等種種經費開支仍然十分龐大,如至大四年十二月中書平章政事李孟所奏:“今每歲支鈔六百餘萬錠,又土木營繕百餘處,計用數百萬錠,内降旨賞賜複用三百餘萬錠,北邊軍需又六七百萬錠;今帑藏見貯止十一萬餘錠,若此安能周給。

    ”(《元史·仁宗本紀一》)虧空如此,安能不多印鈔支用。

    仁宗雖有志更新,“然财散不可複收,弊久未能損革”,鈔法之弊未見改善①。

    延祐元年(1314)因經用不給,中書省集諸老商議,皆謂若動鈔本,則鈔法愈虛,乃主張預買山東、河間來歲鹽引及各冶鐵貨以補足當年用度,又建議經理江南田糧,查括其隐漏頃畝以增賦,奏準施行。

    同年,又因給軍錢物不敷,将鹽引價由每引中統鈔2錠增為3錠②,通過這些措施增加了歲入,避免了動支鈔本。

    同時仁宗在改革舊弊、撙節經費方面也頗有成效,财政情況有所好轉。

    二年,以平章李孟分領鈔法。

    這一年,至元鈔印造數降為100萬錠;三年至五年,再降到40萬錠或略多。

    印造和支用得到控制,鈔值相對穩定了,銀鈔折價每兩保持在中統25貫③,民間物價比至大時還有所下降④。

     延祐六七年,至元鈔年印數陡增至148萬錠。

    延祐七年末官定鹽課銀折價曾上升為每錠準中統鈔40錠⑤,按此衡量,鈔值下跌了百分之三七·五,但時間不長,其後,年印鈔數又逐年減少,泰定二至四年(1324&mdash1327)均為40錠。

    天曆元年(1328)十一月,中書省奏稱,因當年罷印鈔本,拟次年印造至元鈔119萬餘錠,中統鈔4萬錠;監察禦史奏:“戶部鈔法,歲會其數,易故以新,期于流通,不出其數。

    迩者倒剌沙以上都經費不足,令有司刻闆印鈔,今事已定,宜急收毀。

    ”二年十二月,定次年(至順元年,1330)“造至元鈔45萬錠,中統鈔5萬錠,如歲例”。

    似以延祐中期和泰定間的年印數為常額,但至順二、三年造“歲額鈔本”至元鈔分别為89萬和99萬餘錠(《元史·文宗紀》),可見實際上沒有确定的“歲例”,大抵不超過百萬錠即屬不逾常數。

    大約在至治三年,官定銀鈔折價就回複到每錠銀折中①陸文圭:延祐元年鄉試策《流民貪吏鹽鈔法四弊》,《牆東類稿》卷四。

    ②《元典章》二二,《鹽價每引三定》。

     ③《元典章新集》《鹽價》。

     ④據《元典章》卷二二《犯界食餘鹽貨》,延祐四、五年,中統鈔一貫可買鹽一斤四兩至二斤。

    ⑤《元典章新集》《至治元年鹽引十分中收一分銀》;《元史·食貨志·鹽法》。

    統鈔25錠,直到至順年間沒有變化①。

    總的說來,從延祐到至順年間,鈔值沒有大幅度的波動。

     ①許有壬:《正始十事》,《至正集》卷七七;《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十一月辛卯日下記:“諸鹽課鈔以十分之一折收銀,銀每錠折鈔二十五錠”;《至順鎮江志》卷六《包銀》條所記折價同。

     第五節 至正變鈔與鈔法的崩潰 元順帝時期的印鈔數記載缺略。

    從元統元年到至正十年變更鈔法以前的18年(1333&mdash1350)中,僅《元史·順帝紀》記有三年的印鈔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