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戶籍、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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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輸納酒課。
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令酒戶自備工本造酒,由政府拘賣。
元世祖前期,北方鄉村地區酒課由農民認辦①,具體情況不詳。
元朝滅宋後,随即在江南全面推行官制官銷的“榷酤法”,由政府設立酒庫,備辦工本,選差專人造酒發賣;後許鄉民造酒;迄于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後,才全面罷廢“榷酤法”,推行“散辦法”②。
“散辦法”,在離城郭十裡外的農村地面,為按戶攤派酒醋課,“有地之家納門攤酒醋課者,許令造酒食用,造酒發賣者止驗米赴務投稅”。
門攤酒醋課按戶定額,實際征收時則多以稅糧或田畝多寡為标準。
在城市地區,“散辦法”有多種形式:一是由居民攤納;一是上戶自願認辦;一是勒派役戶包辦;還有一種是由酒戶或設肆之家辦納③。
對于醋,元政府的控制較松,納課即可自釀。
至元二十二年(1285),免收鄉村醋課。
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後,鄉村醋課與酒課同行門攤。
元代酒課,除門攤酒課外,主要采取稅米,即按米的數量征課的辦法,課率不斷提高。
實行“榷酤法”時,酒課連工本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茶課》。
②虞集:《榷茶運司記》,《道園學古錄》卷三七。
①王恽:《為蝗旱求治事狀》,《秋澗集》卷八八。
②《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卷八“江南諸色課程”,“鄉村百姓許造酒”。
青陽翼:《太平去思之碑》,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十五《刺守》;袁桷:《王呂柏裡公神道碑》,《清容居士集》卷二六;《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私造酒曲依匿稅科斷》。
③《吳興金石志》卷十五《褚天祐墓碣》;鄭元祐《道童公去思碑》,《僑吳集》卷十一;《兩浙金石志》卷十七《宋公去思碑》。
一起征收。
至元十年(1263),米一石收鈔四兩,内米價三兩,酒課一兩①。
至元二十二年(1285),米一石收鈔十兩,當時糯米一石及酒曲等工本約為七兩②,則酒課為三兩左右。
同年改令酒戶自備工本,米一石收酒課五兩。
此外,有的地區實行過按酒征課的辦法,如廣州路(治今廣東廣州),“每壇稅鈔一貫”③。
元代的酒課總額也是不斷增大,至元二十二年,全國課額鈔一千四百四十錠④;至元二十九年(1292),浙江、江西、湖廣三省的課額即達鈔三十六萬錠⑤。
商稅也是元政府的一項重要收入,由設在各地的稅務機構負責征收。
元太宗六年(1234),始征商稅。
至元七年(1270),定商稅三十取一,總額四萬五千錠。
至元二十六年(1289),大增天下商稅額,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
此後商稅額不斷提高,至元文宗時,“視其初倍蓰不侔矣”⑥。
市舶稅,是對海外貿易所征的稅課,起征于滅宋之後,由市舶司負責征收。
市舶稅主要是貨物抽分,從1283年起,細貨十分抽一,粗貨十五分抽一。
1293年市舶法則确定,抽分以外,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稅。
延祐元年(1314)将抽分率提高一倍,細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
此外,至元二十二年(1285)規定,泉州、福州(當時置市舶司)等處抽分過的舶貨販往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區發賣,還要再加抽分,細物二十五分抽一,粗物三十分抽一。
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鉛、錫、礬、硝、竹、木等山林川澤之産,元代皆“定其歲入之課”(《元史·食貨志二》)。
礦物的開采冶煉,元代稱為“洞冶”,或由政府經營,或由民間經營。
政府經營者,稱系官撥戶興煽洞冶,由政府在礦區設場置官,佥派部分人戶為淘金、爐冶等戶,按戶或按佥派前的稅糧數定出每戶的課額(生産定額)①;民間經營者,稱自備工本洞冶,由民戶自備工本組織生産,向政府繳納課稅。
自備工本洞冶的納課形式有定額制和抽分制,以抽分制為主。
抽分率,金、銀大緻為十分之三②,鐵為十分之二③。
上述諸課,常有“呈獻”而來,呈獻者往往妄獻以要名爵,所獻非所産的情況在在有之。
但元政府著定課額之後,輕易不予改變。
這樣,課額的辦納隻有兩種途徑,一是由簽發的淘金、爐冶等戶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葡萄酒三十分取一》。
②程钜夫:《江南諸色課程多虛額妄添宜與蠲減》,《雪樓集》卷十。
③陳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稅賦》,“酒課”。
④《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
⑤《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添辦酒課》。
⑥《經世大典序錄·賦稅·商稅》,蘇天爵:《元文類》卷四○。
①彭澤:《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貨》二《财賦》;張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三下《金陵表》七;許有壬:《公移》“蒙山銀”,《至正集》卷七五。
②《元史》卷二八《英宗紀》二。
③《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鐵貨從長講究》。
抽納,一是由地方官府向民戶抑配,其結果都是“民往往貴市入輸”④。
元代課程中還有“額外課”一類,其名目《元史·食貨志》所記有曆日、契本、河泊、山場、窯冶等三十二種。
其中有些課目是全面征收的,有些則隻征收于部分地區或個别地區。
這些課入不在元代稅課的定額之内,故稱“額外課”,“然國之經用,亦有賴焉”(《元史·食貨志二》)。
役法元代的力役和職役,合稱為“雜泛差役”。
雜泛,就是力役,也稱夫役,其基本内容是征發人夫及車、牛從事工程興造、河渠治理、官物運送等役作。
差役,就是職役,基本内容是差派民戶承充政府需要的部分職事。
元代差役的項目,嚴格地說隻有六種,即裡正、主首、隅正、坊正、倉官、庫子。
裡正、主首、隅正、坊正屬基層行政職事。
元代的基層行政區劃,農村為鄉、都,城市為隅、坊。
鄉設裡正,都設主首,隅設隅正,坊設坊正,設置的數目,或一名,或數名,未有定制。
裡正、主首、隅正、坊正的主要職責是為政府征辦各種賦役,也負責地方治安。
倉官、庫子,是地方上各類倉庫的職事,負責看守、出納官物。
此外,社長一職也具有差役的性質。
社長本為勸農而設,最初是“社衆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充當①,但後來改為輪充,并也承擔為官府征辦賦役的責任,實際上就變成了一種差役。
雜泛差役在元代前期主要由民戶承當,其他名色戶計大多可以免役。
雜泛差役的科派,按規定是“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②。
資産的多寡是科派的主要依據。
但由于民戶中投充其他戶計規避差徭者日益增多,影響了政府雜泛差役的科派,後來元政府對免役的範圍作了較大的限制。
自大德八年(1303)起,元政府不斷頒發诏令,限制免役,大體内容是:除邊遠出征軍人,大都(今北京)至上都(今内蒙古正藍旗境)自備使臣飲食的站戶及僧道的部分土地(前朝舊有和皇帝賞賜的土地)可以免役外,其餘“不以是何戶計,都交随産一體均當”①。
由于當時政治上的混亂,元政府在不斷重申其他各色戶計須與民戶一體當役的同時,又時常頒布诏令,給予某種戶計以免役的特權,反複無常。
這種情況到元順帝時期才告結束,“一體均當”的原則在法令上得以貫徹。
夫役的科派對象為全體役戶。
有些夫役隻在上、中戶内科派,如至順三④柳貫:《仇锷墓碑銘并序》,《柳待制文集》卷十。
參見:黃溍:《揭傒斯神道碑》,《黃金華集》卷二六;鄭玉:《頌葉縣丞平金課時估詩序》,《師山文集》卷三。
①《元典章》卷二三《戶部》九《勸農立社事理》。
②《通制條格》卷十七《賦役·科差》。
①《元典章》卷三《聖政》二《均賦役》。
年(1332)永嘉(今浙江溫州)修海堤,“俾大家之役于官者分任其事”②。
大多數情況則是按稅糧或包銀數科派,如至正十二年(1352)紹興(今屬浙江)修城,“賦于有田之家,俾随苗稅之高低而緻其力”③。
差役科派的對象主要為上、中戶,也就是地主和較富裕的自耕農。
差役的派充辦法各地不盡一緻,大多數地區是依據資産、戶等或稅糧數推排出應當役人戶,然後,按資産等情況排定次序,按次序先後輪充。
有些地方則采取“随産定稅”的辦法,将差役在全體役戶中攤派,按資産或稅糧數的多寡決定當役時間的長短。
元代的派役原則雖然是以資産為依據,但由于政治的腐敗和戶籍的混亂,賦役不均的情況極為嚴重,按資産派役的規定往往成為具文。
富戶豪民,往往通過投充免役戶計、詭名析戶和勾結官府胥吏舞弊等方式來逃避差徭,其結果必然是“賦役常不及己,而中、下戶反代之供輸”①。
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止令貧難下戶承當裡正、主首”②的狀況。
元代的雜泛差役是民間的一項沉重負擔。
夫役的承擔者主要是貧苦農民、大規模的夫役征發往往役及數萬或數十萬人,且勞苦備至,甚至性命不保。
元成宗時征八百媳婦國,“驅民轉粟饷軍。
溪谷山洞之間不容舟車,必負擔以達,..凡數十日乃至。
由是民死者亦數十萬”(《元史·董士選傳》)。
其他夫役的情況不一定有這麼嚴重,但應役者“有妨農業,廢棄生理,饑餓病困,死于道途”③,卻是一種普通的現象。
差役的負擔是一種經常性的負擔,其危害更大。
裡正、主首、隅正、坊正的主要職責是催征賦役,如賦催征不齊,必須賠償。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役者“破家蕩産往往有之”④。
倉官、庫子看守官物,如有損失,也必須賠補,故“多至破産”⑤。
因此,盡管也有人借承當裡正、主首等職役之機把持鄉裡,甚至漁利自肥,但大多數當役者都是“每歲差役,争破家求免”⑥。
由于差役的負擔過重,從民間到政府都采取了一些旨在減輕當役人戶負擔的方法,如“義役”和“雇役”,但這遠不能解決沉重差役所帶來的社會矛盾。
②黃溍:《永嘉縣重修海堤記》,《黃金華集》卷十二。
③黃溍:《紹興路新城記》,《黃金華集》卷十。
①虞集:《馬煦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十五。
②《通制條格》卷二《賦役·主首裡正》。
③《元典章》卷二六《戶部》十二《主簿論差搬運人夫》。
④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二《地理志》,“鄉都”。
⑤黃溍:《王文锷墓志銘》,《黃金華集》卷三七。
⑥劉嶽申:《清江王縣尹去思碑》,《申齋劉先生文集》卷七。
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令酒戶自備工本造酒,由政府拘賣。
元世祖前期,北方鄉村地區酒課由農民認辦①,具體情況不詳。
元朝滅宋後,随即在江南全面推行官制官銷的“榷酤法”,由政府設立酒庫,備辦工本,選差專人造酒發賣;後許鄉民造酒;迄于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後,才全面罷廢“榷酤法”,推行“散辦法”②。
“散辦法”,在離城郭十裡外的農村地面,為按戶攤派酒醋課,“有地之家納門攤酒醋課者,許令造酒食用,造酒發賣者止驗米赴務投稅”。
門攤酒醋課按戶定額,實際征收時則多以稅糧或田畝多寡為标準。
在城市地區,“散辦法”有多種形式:一是由居民攤納;一是上戶自願認辦;一是勒派役戶包辦;還有一種是由酒戶或設肆之家辦納③。
對于醋,元政府的控制較松,納課即可自釀。
至元二十二年(1285),免收鄉村醋課。
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後,鄉村醋課與酒課同行門攤。
元代酒課,除門攤酒課外,主要采取稅米,即按米的數量征課的辦法,課率不斷提高。
實行“榷酤法”時,酒課連工本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茶課》。
②虞集:《榷茶運司記》,《道園學古錄》卷三七。
①王恽:《為蝗旱求治事狀》,《秋澗集》卷八八。
②《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卷八“江南諸色課程”,“鄉村百姓許造酒”。
青陽翼:《太平去思之碑》,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十五《刺守》;袁桷:《王呂柏裡公神道碑》,《清容居士集》卷二六;《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私造酒曲依匿稅科斷》。
③《吳興金石志》卷十五《褚天祐墓碣》;鄭元祐《道童公去思碑》,《僑吳集》卷十一;《兩浙金石志》卷十七《宋公去思碑》。
一起征收。
至元十年(1263),米一石收鈔四兩,内米價三兩,酒課一兩①。
至元二十二年(1285),米一石收鈔十兩,當時糯米一石及酒曲等工本約為七兩②,則酒課為三兩左右。
同年改令酒戶自備工本,米一石收酒課五兩。
此外,有的地區實行過按酒征課的辦法,如廣州路(治今廣東廣州),“每壇稅鈔一貫”③。
元代的酒課總額也是不斷增大,至元二十二年,全國課額鈔一千四百四十錠④;至元二十九年(1292),浙江、江西、湖廣三省的課額即達鈔三十六萬錠⑤。
商稅也是元政府的一項重要收入,由設在各地的稅務機構負責征收。
元太宗六年(1234),始征商稅。
至元七年(1270),定商稅三十取一,總額四萬五千錠。
至元二十六年(1289),大增天下商稅額,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
此後商稅額不斷提高,至元文宗時,“視其初倍蓰不侔矣”⑥。
市舶稅,是對海外貿易所征的稅課,起征于滅宋之後,由市舶司負責征收。
市舶稅主要是貨物抽分,從1283年起,細貨十分抽一,粗貨十五分抽一。
1293年市舶法則确定,抽分以外,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稅。
延祐元年(1314)将抽分率提高一倍,細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
此外,至元二十二年(1285)規定,泉州、福州(當時置市舶司)等處抽分過的舶貨販往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區發賣,還要再加抽分,細物二十五分抽一,粗物三十分抽一。
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鉛、錫、礬、硝、竹、木等山林川澤之産,元代皆“定其歲入之課”(《元史·食貨志二》)。
礦物的開采冶煉,元代稱為“洞冶”,或由政府經營,或由民間經營。
政府經營者,稱系官撥戶興煽洞冶,由政府在礦區設場置官,佥派部分人戶為淘金、爐冶等戶,按戶或按佥派前的稅糧數定出每戶的課額(生産定額)①;民間經營者,稱自備工本洞冶,由民戶自備工本組織生産,向政府繳納課稅。
自備工本洞冶的納課形式有定額制和抽分制,以抽分制為主。
抽分率,金、銀大緻為十分之三②,鐵為十分之二③。
上述諸課,常有“呈獻”而來,呈獻者往往妄獻以要名爵,所獻非所産的情況在在有之。
但元政府著定課額之後,輕易不予改變。
這樣,課額的辦納隻有兩種途徑,一是由簽發的淘金、爐冶等戶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葡萄酒三十分取一》。
②程钜夫:《江南諸色課程多虛額妄添宜與蠲減》,《雪樓集》卷十。
③陳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稅賦》,“酒課”。
④《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
⑤《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添辦酒課》。
⑥《經世大典序錄·賦稅·商稅》,蘇天爵:《元文類》卷四○。
①彭澤:《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貨》二《财賦》;張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三下《金陵表》七;許有壬:《公移》“蒙山銀”,《至正集》卷七五。
②《元史》卷二八《英宗紀》二。
③《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鐵貨從長講究》。
抽納,一是由地方官府向民戶抑配,其結果都是“民往往貴市入輸”④。
元代課程中還有“額外課”一類,其名目《元史·食貨志》所記有曆日、契本、河泊、山場、窯冶等三十二種。
其中有些課目是全面征收的,有些則隻征收于部分地區或個别地區。
這些課入不在元代稅課的定額之内,故稱“額外課”,“然國之經用,亦有賴焉”(《元史·食貨志二》)。
役法元代的力役和職役,合稱為“雜泛差役”。
雜泛,就是力役,也稱夫役,其基本内容是征發人夫及車、牛從事工程興造、河渠治理、官物運送等役作。
差役,就是職役,基本内容是差派民戶承充政府需要的部分職事。
元代差役的項目,嚴格地說隻有六種,即裡正、主首、隅正、坊正、倉官、庫子。
裡正、主首、隅正、坊正屬基層行政職事。
元代的基層行政區劃,農村為鄉、都,城市為隅、坊。
鄉設裡正,都設主首,隅設隅正,坊設坊正,設置的數目,或一名,或數名,未有定制。
裡正、主首、隅正、坊正的主要職責是為政府征辦各種賦役,也負責地方治安。
倉官、庫子,是地方上各類倉庫的職事,負責看守、出納官物。
此外,社長一職也具有差役的性質。
社長本為勸農而設,最初是“社衆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充當①,但後來改為輪充,并也承擔為官府征辦賦役的責任,實際上就變成了一種差役。
雜泛差役在元代前期主要由民戶承當,其他名色戶計大多可以免役。
雜泛差役的科派,按規定是“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②。
資産的多寡是科派的主要依據。
但由于民戶中投充其他戶計規避差徭者日益增多,影響了政府雜泛差役的科派,後來元政府對免役的範圍作了較大的限制。
自大德八年(1303)起,元政府不斷頒發诏令,限制免役,大體内容是:除邊遠出征軍人,大都(今北京)至上都(今内蒙古正藍旗境)自備使臣飲食的站戶及僧道的部分土地(前朝舊有和皇帝賞賜的土地)可以免役外,其餘“不以是何戶計,都交随産一體均當”①。
由于當時政治上的混亂,元政府在不斷重申其他各色戶計須與民戶一體當役的同時,又時常頒布诏令,給予某種戶計以免役的特權,反複無常。
這種情況到元順帝時期才告結束,“一體均當”的原則在法令上得以貫徹。
夫役的科派對象為全體役戶。
有些夫役隻在上、中戶内科派,如至順三④柳貫:《仇锷墓碑銘并序》,《柳待制文集》卷十。
參見:黃溍:《揭傒斯神道碑》,《黃金華集》卷二六;鄭玉:《頌葉縣丞平金課時估詩序》,《師山文集》卷三。
①《元典章》卷二三《戶部》九《勸農立社事理》。
②《通制條格》卷十七《賦役·科差》。
①《元典章》卷三《聖政》二《均賦役》。
年(1332)永嘉(今浙江溫州)修海堤,“俾大家之役于官者分任其事”②。
大多數情況則是按稅糧或包銀數科派,如至正十二年(1352)紹興(今屬浙江)修城,“賦于有田之家,俾随苗稅之高低而緻其力”③。
差役科派的對象主要為上、中戶,也就是地主和較富裕的自耕農。
差役的派充辦法各地不盡一緻,大多數地區是依據資産、戶等或稅糧數推排出應當役人戶,然後,按資産等情況排定次序,按次序先後輪充。
有些地方則采取“随産定稅”的辦法,将差役在全體役戶中攤派,按資産或稅糧數的多寡決定當役時間的長短。
元代的派役原則雖然是以資産為依據,但由于政治的腐敗和戶籍的混亂,賦役不均的情況極為嚴重,按資産派役的規定往往成為具文。
富戶豪民,往往通過投充免役戶計、詭名析戶和勾結官府胥吏舞弊等方式來逃避差徭,其結果必然是“賦役常不及己,而中、下戶反代之供輸”①。
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止令貧難下戶承當裡正、主首”②的狀況。
元代的雜泛差役是民間的一項沉重負擔。
夫役的承擔者主要是貧苦農民、大規模的夫役征發往往役及數萬或數十萬人,且勞苦備至,甚至性命不保。
元成宗時征八百媳婦國,“驅民轉粟饷軍。
溪谷山洞之間不容舟車,必負擔以達,..凡數十日乃至。
由是民死者亦數十萬”(《元史·董士選傳》)。
其他夫役的情況不一定有這麼嚴重,但應役者“有妨農業,廢棄生理,饑餓病困,死于道途”③,卻是一種普通的現象。
差役的負擔是一種經常性的負擔,其危害更大。
裡正、主首、隅正、坊正的主要職責是催征賦役,如賦催征不齊,必須賠償。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役者“破家蕩産往往有之”④。
倉官、庫子看守官物,如有損失,也必須賠補,故“多至破産”⑤。
因此,盡管也有人借承當裡正、主首等職役之機把持鄉裡,甚至漁利自肥,但大多數當役者都是“每歲差役,争破家求免”⑥。
由于差役的負擔過重,從民間到政府都采取了一些旨在減輕當役人戶負擔的方法,如“義役”和“雇役”,但這遠不能解決沉重差役所帶來的社會矛盾。
②黃溍:《永嘉縣重修海堤記》,《黃金華集》卷十二。
③黃溍:《紹興路新城記》,《黃金華集》卷十。
①虞集:《馬煦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十五。
②《通制條格》卷二《賦役·主首裡正》。
③《元典章》卷二六《戶部》十二《主簿論差搬運人夫》。
④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二《地理志》,“鄉都”。
⑤黃溍:《王文锷墓志銘》,《黃金華集》卷三七。
⑥劉嶽申:《清江王縣尹去思碑》,《申齋劉先生文集》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