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戶籍、賦役
關燈
小
中
大
絲料和包銀按戶定額,但實際征收時都是“驗貧富品答均科”③。
因此,民戶實際上的科差負擔與定額頗不一緻,如包銀,有的上戶納至一百五十兩④。
可是,元廷簽發中、上戶為軍、匠等戶時卻隻按定額除豁科差,逃亡人戶的科差也要由見戶分納,民間的科差負①蘇天爵:《魯國文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②姚燧:《滏陽高氏墳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張晉亨傳》。
③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議,《青崖集》卷四。
④王恽:《論蕭山住等局人匠編員事狀》,《秋澗集》卷八九。
擔日益沉重。
江南賦稅《元史·食貨志》說:“取于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夏、秋二稅都是土地稅,以秋稅為主。
秋稅收糧,其征收額各地區之間頗不一緻,同一地區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别。
湖廣地區仿北方稅制,每畝三升⑤。
其他地區“納糧的則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勻一般”①,大體是依宋代舊例。
有的地區在二、三鬥之間,有的地區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稅額隻有一升②。
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規定江南稅糧就原額增加百分之二十③,加重了江南的稅糧負擔。
江南稅糧也有附加稅,“依例每石帶收鼠耗、分例七升”④。
夏稅的征收情況比較複雜。
《元史·食貨志》載:“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征秋稅而已。
”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後,最初隻在江東、浙西兩地繼續征收夏稅,江南其他地區則廢除了夏稅。
元成宗元貞二年(1296),“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元史·成宗紀二》)。
這次加征夏稅的地區為浙東、福建、湖廣,江西由于秋稅交納數額已較宋為重,故仍免征夏稅⑤。
夏稅的具體征收情況,各地不盡一緻。
江東、浙西兩地區的夏稅,大體上依宋代舊例,一般按土地等級定稅額而征收絲、絹、布等實物,也有的地方折鈔繳納。
元貞二年起征夏稅的地區,當是以秋糧為夏稅基準,其征收物品名義上以木棉、布、絹、絲、綿等物品為本色,但實際征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鈔折納的,“秋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元史·食貨志一》)。
除土地稅外,江南個别地區也有丁稅,江西行省的廣州路(治今廣東廣州),其所屬各縣民戶的稅糧中丁稅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遠縣每丁稅米五鬥九升①。
江南地區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戶鈔,一是一度征收的江南包銀。
江南戶鈔是中原五戶絲制的推廣和變形。
元世祖平宋後,将部分江南民戶封賜給諸王、貴戚,每戶納中統鈔五錢,“準中原五戶絲數”(《元史·世祖紀九》),這便是江南戶鈔。
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戶鈔增為每戶二兩,但所增加的一兩⑤姚燧:《阿裡海涯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九。
①《元典章》卷二四《戶都》十《添科二分稅糧》。
②參見陳高華:《元代稅糧制度初探》,《文史》第6輯。
③《元史》卷二七《英宗紀》一。
④《元章典》卷二一《戶部》七《收糧鼠耗分例》。
⑤《元典章》卷二四《戶部》十《起征夏稅》。
①陳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稅賦·稅糧》。
五錢由政府支出,民戶的負擔仍為五錢②。
南包銀的征收,始于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之初。
科征的對象是沒有田地而從事商業、運輸的人戶,數額是每戶二兩③。
包銀的征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騷擾,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間的反對,故難以長期實行。
至治二年(1322)十月,“诏今年江淮創科包銀全免之”(《元史·英宗紀二》)。
此後,江南包銀實際上再未征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④。
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銀的同時,向全國各地散居的回回、也裡可溫、答失蠻戶起征包銀,每戶二兩,折納至元鈔十一貫,稱回回包銀⑤。
江南包銀行之即廢,但回回包銀卻一直征收到元末⑥。
江南賦稅中還有一項湖廣門攤。
所謂門攤,就是按戶攤派之意。
《元史·食貨志》說:“初,阿裡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
..(大德)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并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
”此說不确。
姚燧《阿裡海涯神道碑》記:“初,北上田租畝取三升,戶調歲惟四兩。
及定湖廣稅法,畝取三升,盡除宋他名征。
後征海南,度不足于用,始權宜抽戶調三之一佐軍”。
所謂戶調,當即北方的包銀。
所謂“抽戶調三之一佐軍”,即包銀四兩的三分之一,大緻為一兩二錢。
由此可知,湖廣門攤的征收實始于至元十五年(1278)元軍征海南前夕,此時湖廣稅法已定,初科門攤是為了彌補征海南的軍費不足,與夏稅的罷廢并無直接關系。
這種湖廣門攤,實際上是包銀在湖廣的變相形态,故元人直接将其與北方包銀相提并論,其賦稅性質屬于科差。
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時,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變當地人戶“除納商稅、酒醋課程外,每一年滾納門攤地畝一兩二錢”的狀況,中書省議定:“自至元二十九年為頭,通行依額認辦。
除離城郭十裡之内并鎮店立務辦課去處,離城郭十裡外鄉村住坐,不以是何計戶計,驗各家實有地備均科,許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戶,再不重複納稅。
”①這樣,湖廣門攤便演變為一種按戶攤派的酒醋課。
大德三年(1299)後,作為酒醋課的湖廣門攤依然存在,并未并入夏稅②。
諸色課程鹽課、茶課、酒醋課、商稅、市舶稅等數十種稅課,在元代統稱諸色課②《元史》卷十八《成宗紀》一。
③《元典章新集》《戶部》,《江南無田地人戶包銀》。
④《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紀》一。
⑤《元典章新集》《戶部》,《回回當差納包銀》。
⑥王元恭:《至正四明續志》卷六《賦役》。
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門攤課程》。
②《元史》卷二○《成宗紀》三。
程。
元太宗元年(1229),初定中原稅法,“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取課于民,歲定白銀萬錠,六色均辦之”①。
後稅額逐漸增至二萬二千錠②。
到元太宗十一年(1239),奧都剌合蠻撲買天下稅課,将稅額提高到四萬四千錠。
到元世祖初年,諸色課額達十餘萬錠③。
全國統一後,諸色課額仍不斷加重。
元政府以課額增虧作為辦課官吏升降的标準,更導緻了課程征辦上的苛征暴斂,嚴重增加了廣大百姓的負擔。
鹽課是諸色課程中最重要的一項,“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莫如鹽”(《元史·食貨志二》)。
因此,元政府對鹽的生産采取壟斷政策,佥派專門的竈戶熬波産鹽,在各地設鹽運司或提舉司加以管理,竈戶在指定的鹽場中制鹽,生産過程受到嚴格的監督,産品必須如數上繳給國家。
對鹽的銷售,元政府采取商運商銷和官運官銷兩種形式。
商運商銷,有“行鹽法”和“市籴法”,以“行鹽法”為主。
“行鹽法”是商人向鹽司或戶部納錢,換取鹽引,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或鹽倉領鹽,然後運銷各地。
“市籴法”是商人到指定的地點繳納糧食,換引領鹽運銷。
“市籴法”的實行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特殊情況下的糧食需要,因而影響不大。
在鹽的商運商銷中,政府的鹽稅包含在鹽引之中。
官運官銷,主要是“食鹽法”。
元世祖時期行“食鹽法”于部分地區,元中葉在更多的地區加以推廣,到元順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罷廢。
所謂“食鹽法”,即按人口強行抑配鹽額,收取鹽價。
鹽額不斷加重,元成宗時“口歲至五十斤”④,結果是“民至破家蕩産猶不充”⑤。
此外,元世祖時還一度在各地設常平鹽局,由政府直接賣鹽。
元代的鹽價,元太宗二年(1230)規定,每引重四百斤,價銀十兩。
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減為銀七兩。
此後不斷提高,至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增至每引中統鈔三錠。
元文宗天曆年間,一年鹽課總額為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元代茶課,承唐宋舊制,通過榷茶方式辦理。
元世祖時,随着元朝領有産茶地區,其榷茶制度日漸形成。
至元五年(1268),榷成都茶。
至元十三年(1276),榷江西茶。
至元十七年(1280),立江西等處榷茶都轉運司于江州(治今江西九江),總理江南各地茶稅。
在榷茶都轉運使司下,先後設立十五處榷茶提舉司,兩處批引所,分布于南方各地,承辦征收茶課的具體事宜。
元代茶葉生産,除貢茶由官府經營外,主要由民間經營。
元代茶法,主要承襲了宋代的“賣引法”。
元代“賣引法”的實施情況是:茶商向茶司納①《經世大典序錄·鹽法》,蘇天爵:《元文類》卷四○。
②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③王恽:《便民三十五事》“課程不再添額”,《秋澗集》卷九○。
④劉敏中:《益都路總管劉公去思碑》,《中庵集》卷二。
⑤鄭元祐:《普達實立墓志銘》,《僑吳集》卷十二。
錢為茶課,領取買茶公據,憑公據赴指定山場向茶戶買茶,然後向茶司繳回公據,換取茶引,憑茶引運銷。
茶商運茶到江淮地區以北發賣,須另向商稅機構繳納茶稅。
産茶區的茶戶食茶,也要繳納茶課,由政府确定數額,“有茶樹之家,驗物力多寡貧富均辦”①。
除“賣引法”外,至元十七年(1280)曾一度推行按戶攤派茶課的辦法,天曆年間(1328&mdash1329)一度由地方政府直接經辦茶政②,但都為時甚短,影響不大。
元代茶課,至元十三年(1276)定長引、短引之法,長引每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
至元十七年(1280),廢長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
此後,茶課不斷提高,延祐五年(1318)竟增至每引收鈔十二兩五錢,與上述情況相應,茶課總額不斷增大,至元十三年僅一千二百餘錠,到延祐五年已劇增至二十萬錠。
(鈔币貶值因素參見本書鈔法章) 酒醋課的情況比較複雜,因為元代酒政疊有變化。
元太宗二年(1230) 始征酒課。
次年,蒙古政府在各地設立酒醋務坊場官,實行酒由政府專營的“榷酤法”,元世祖在位的大部分時期,北方城市酒課仍行“榷酤法”,大體情況是:由政府出備工本,指定專門的人戶為酒戶,造酒發
因此,民戶實際上的科差負擔與定額頗不一緻,如包銀,有的上戶納至一百五十兩④。
可是,元廷簽發中、上戶為軍、匠等戶時卻隻按定額除豁科差,逃亡人戶的科差也要由見戶分納,民間的科差負①蘇天爵:《魯國文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②姚燧:《滏陽高氏墳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張晉亨傳》。
③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議,《青崖集》卷四。
④王恽:《論蕭山住等局人匠編員事狀》,《秋澗集》卷八九。
擔日益沉重。
江南賦稅《元史·食貨志》說:“取于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夏、秋二稅都是土地稅,以秋稅為主。
秋稅收糧,其征收額各地區之間頗不一緻,同一地區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别。
湖廣地區仿北方稅制,每畝三升⑤。
其他地區“納糧的則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勻一般”①,大體是依宋代舊例。
有的地區在二、三鬥之間,有的地區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稅額隻有一升②。
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規定江南稅糧就原額增加百分之二十③,加重了江南的稅糧負擔。
江南稅糧也有附加稅,“依例每石帶收鼠耗、分例七升”④。
夏稅的征收情況比較複雜。
《元史·食貨志》載:“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征秋稅而已。
”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後,最初隻在江東、浙西兩地繼續征收夏稅,江南其他地區則廢除了夏稅。
元成宗元貞二年(1296),“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元史·成宗紀二》)。
這次加征夏稅的地區為浙東、福建、湖廣,江西由于秋稅交納數額已較宋為重,故仍免征夏稅⑤。
夏稅的具體征收情況,各地不盡一緻。
江東、浙西兩地區的夏稅,大體上依宋代舊例,一般按土地等級定稅額而征收絲、絹、布等實物,也有的地方折鈔繳納。
元貞二年起征夏稅的地區,當是以秋糧為夏稅基準,其征收物品名義上以木棉、布、絹、絲、綿等物品為本色,但實際征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鈔折納的,“秋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元史·食貨志一》)。
除土地稅外,江南個别地區也有丁稅,江西行省的廣州路(治今廣東廣州),其所屬各縣民戶的稅糧中丁稅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遠縣每丁稅米五鬥九升①。
江南地區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戶鈔,一是一度征收的江南包銀。
江南戶鈔是中原五戶絲制的推廣和變形。
元世祖平宋後,将部分江南民戶封賜給諸王、貴戚,每戶納中統鈔五錢,“準中原五戶絲數”(《元史·世祖紀九》),這便是江南戶鈔。
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戶鈔增為每戶二兩,但所增加的一兩⑤姚燧:《阿裡海涯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九。
①《元典章》卷二四《戶都》十《添科二分稅糧》。
②參見陳高華:《元代稅糧制度初探》,《文史》第6輯。
③《元史》卷二七《英宗紀》一。
④《元章典》卷二一《戶部》七《收糧鼠耗分例》。
⑤《元典章》卷二四《戶部》十《起征夏稅》。
①陳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稅賦·稅糧》。
五錢由政府支出,民戶的負擔仍為五錢②。
南包銀的征收,始于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之初。
科征的對象是沒有田地而從事商業、運輸的人戶,數額是每戶二兩③。
包銀的征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騷擾,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間的反對,故難以長期實行。
至治二年(1322)十月,“诏今年江淮創科包銀全免之”(《元史·英宗紀二》)。
此後,江南包銀實際上再未征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④。
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銀的同時,向全國各地散居的回回、也裡可溫、答失蠻戶起征包銀,每戶二兩,折納至元鈔十一貫,稱回回包銀⑤。
江南包銀行之即廢,但回回包銀卻一直征收到元末⑥。
江南賦稅中還有一項湖廣門攤。
所謂門攤,就是按戶攤派之意。
《元史·食貨志》說:“初,阿裡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
..(大德)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并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
”此說不确。
姚燧《阿裡海涯神道碑》記:“初,北上田租畝取三升,戶調歲惟四兩。
及定湖廣稅法,畝取三升,盡除宋他名征。
後征海南,度不足于用,始權宜抽戶調三之一佐軍”。
所謂戶調,當即北方的包銀。
所謂“抽戶調三之一佐軍”,即包銀四兩的三分之一,大緻為一兩二錢。
由此可知,湖廣門攤的征收實始于至元十五年(1278)元軍征海南前夕,此時湖廣稅法已定,初科門攤是為了彌補征海南的軍費不足,與夏稅的罷廢并無直接關系。
這種湖廣門攤,實際上是包銀在湖廣的變相形态,故元人直接将其與北方包銀相提并論,其賦稅性質屬于科差。
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時,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變當地人戶“除納商稅、酒醋課程外,每一年滾納門攤地畝一兩二錢”的狀況,中書省議定:“自至元二十九年為頭,通行依額認辦。
除離城郭十裡之内并鎮店立務辦課去處,離城郭十裡外鄉村住坐,不以是何計戶計,驗各家實有地備均科,許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戶,再不重複納稅。
”①這樣,湖廣門攤便演變為一種按戶攤派的酒醋課。
大德三年(1299)後,作為酒醋課的湖廣門攤依然存在,并未并入夏稅②。
諸色課程鹽課、茶課、酒醋課、商稅、市舶稅等數十種稅課,在元代統稱諸色課②《元史》卷十八《成宗紀》一。
③《元典章新集》《戶部》,《江南無田地人戶包銀》。
④《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紀》一。
⑤《元典章新集》《戶部》,《回回當差納包銀》。
⑥王元恭:《至正四明續志》卷六《賦役》。
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門攤課程》。
②《元史》卷二○《成宗紀》三。
程。
元太宗元年(1229),初定中原稅法,“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取課于民,歲定白銀萬錠,六色均辦之”①。
後稅額逐漸增至二萬二千錠②。
到元太宗十一年(1239),奧都剌合蠻撲買天下稅課,将稅額提高到四萬四千錠。
到元世祖初年,諸色課額達十餘萬錠③。
全國統一後,諸色課額仍不斷加重。
元政府以課額增虧作為辦課官吏升降的标準,更導緻了課程征辦上的苛征暴斂,嚴重增加了廣大百姓的負擔。
鹽課是諸色課程中最重要的一項,“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莫如鹽”(《元史·食貨志二》)。
因此,元政府對鹽的生産采取壟斷政策,佥派專門的竈戶熬波産鹽,在各地設鹽運司或提舉司加以管理,竈戶在指定的鹽場中制鹽,生産過程受到嚴格的監督,産品必須如數上繳給國家。
對鹽的銷售,元政府采取商運商銷和官運官銷兩種形式。
商運商銷,有“行鹽法”和“市籴法”,以“行鹽法”為主。
“行鹽法”是商人向鹽司或戶部納錢,換取鹽引,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或鹽倉領鹽,然後運銷各地。
“市籴法”是商人到指定的地點繳納糧食,換引領鹽運銷。
“市籴法”的實行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特殊情況下的糧食需要,因而影響不大。
在鹽的商運商銷中,政府的鹽稅包含在鹽引之中。
官運官銷,主要是“食鹽法”。
元世祖時期行“食鹽法”于部分地區,元中葉在更多的地區加以推廣,到元順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罷廢。
所謂“食鹽法”,即按人口強行抑配鹽額,收取鹽價。
鹽額不斷加重,元成宗時“口歲至五十斤”④,結果是“民至破家蕩産猶不充”⑤。
此外,元世祖時還一度在各地設常平鹽局,由政府直接賣鹽。
元代的鹽價,元太宗二年(1230)規定,每引重四百斤,價銀十兩。
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減為銀七兩。
此後不斷提高,至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增至每引中統鈔三錠。
元文宗天曆年間,一年鹽課總額為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元代茶課,承唐宋舊制,通過榷茶方式辦理。
元世祖時,随着元朝領有産茶地區,其榷茶制度日漸形成。
至元五年(1268),榷成都茶。
至元十三年(1276),榷江西茶。
至元十七年(1280),立江西等處榷茶都轉運司于江州(治今江西九江),總理江南各地茶稅。
在榷茶都轉運使司下,先後設立十五處榷茶提舉司,兩處批引所,分布于南方各地,承辦征收茶課的具體事宜。
元代茶葉生産,除貢茶由官府經營外,主要由民間經營。
元代茶法,主要承襲了宋代的“賣引法”。
元代“賣引法”的實施情況是:茶商向茶司納①《經世大典序錄·鹽法》,蘇天爵:《元文類》卷四○。
②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③王恽:《便民三十五事》“課程不再添額”,《秋澗集》卷九○。
④劉敏中:《益都路總管劉公去思碑》,《中庵集》卷二。
⑤鄭元祐:《普達實立墓志銘》,《僑吳集》卷十二。
錢為茶課,領取買茶公據,憑公據赴指定山場向茶戶買茶,然後向茶司繳回公據,換取茶引,憑茶引運銷。
茶商運茶到江淮地區以北發賣,須另向商稅機構繳納茶稅。
産茶區的茶戶食茶,也要繳納茶課,由政府确定數額,“有茶樹之家,驗物力多寡貧富均辦”①。
除“賣引法”外,至元十七年(1280)曾一度推行按戶攤派茶課的辦法,天曆年間(1328&mdash1329)一度由地方政府直接經辦茶政②,但都為時甚短,影響不大。
元代茶課,至元十三年(1276)定長引、短引之法,長引每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
至元十七年(1280),廢長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
此後,茶課不斷提高,延祐五年(1318)竟增至每引收鈔十二兩五錢,與上述情況相應,茶課總額不斷增大,至元十三年僅一千二百餘錠,到延祐五年已劇增至二十萬錠。
(鈔币貶值因素參見本書鈔法章) 酒醋課的情況比較複雜,因為元代酒政疊有變化。
元太宗二年(1230) 始征酒課。
次年,蒙古政府在各地設立酒醋務坊場官,實行酒由政府專營的“榷酤法”,元世祖在位的大部分時期,北方城市酒課仍行“榷酤法”,大體情況是:由政府出備工本,指定專門的人戶為酒戶,造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