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戶籍、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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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較宋增加了一百五十七萬餘戶,湖廣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較宋增加了一百零四萬餘戶,江西行省較宋減少了四十二萬餘戶,四川行省則較宋減少了二百四十九萬餘戶。

    上述狀況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宋元戰争。

    元軍滅宋,在江浙一代,由于戰事進展迅速,大部分地區的戶口損耗不大,戰後生産又很快恢複發展,加上北方南流人戶主要集中于江浙一帶,故這一地區的戶口增加最快。

    荊湖、廣西和淮南地區,在元軍平宋過程中,除少數軍事要地因強烈抵抗受到較大的破壞外,大部分地區受戰争影響較小,戶口損耗不多,經統一後的恢複和發展,戶口便有了不小的增長。

    江西和廣東(即江西行省轄區),是南宋殘餘勢力從事抗元活動的主要區域,戰争過程較長,故戶口損耗也較大。

    如元軍消滅南宋衛王勢力一戰,便造成了“廣東之戶十耗八九”②的結果。

    至于四川地區,宋元之間在此争戰四十餘年,故戶口損耗最大。

    雖然《元史·地理志》中四川不少路、府的戶口阙載,但四川戶口的實際減少恐不下于二百萬戶。

     元世祖至元以後,元代的戶口情況再沒有較完整的統計數字可據,隻能根據零散的資料作一些推測。

    元代中後期,中書省轄地的戶口有較顯著的增長,其增長趨勢可能一直持續到元順帝至正(1341&mdash1368)初年。

    例如:元文宗至順元年(1330)濟甯路(治今山東巨野),有饑民四萬四千九百戶,為至元七年(1270)該地全部人戶一萬五百四十五戶的四倍多;元順帝至正十二年(1352)大名路(治今河北大名)有饑民七十一萬六千九百八十口,為至元七年(1270)該地全部人口十六萬三百六十九口的四點四七倍。

    陝西、甘肅二行省及河南行省北部地區的戶口,在元代中期仍有增長,如陝西鳳翔府(治今陝西鳳翔),元文宗天曆二年(1329)有饑民四萬七千戶,為元憲宗二年(1252)該地全部人戶二千八十一戶的二十二倍。

    不過,上述地區的戶口增長可能隻持續到泰定年間(1323&mdash1327)。

    元文宗時期(1328&mdash1332),統治集團内部争奪權力的戰争和罕見的饑荒、疫疠在上述地區相繼發生,造③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十一《戶口》。

     ①關于宋代戶口統計戶多口少的原因,史學界有“男口說”、“丁口說”、“漏口說”等多種說法,這裡采取範文瀾等主張的“男口說”。

    參見範文瀾:《論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範文瀾曆史論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79年版。

     ②姚燧:《史格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六。

     成了人口的劇減①。

    在至元以後一段時間中,江南和淮南地區的戶口,可能仍處于上升狀态,但到元成宗大德末年(1297&mdash1307)這種上升狀态大約已告結束。

    大德十一年(1307)前後,江南和淮南地區發生特大饑荒,許多地區還繼發疫疠,其結果是“歲兇民流,東南愈甚,死者無算”②,造成了人口的大量減少。

    天曆二年(1329)前後,江南和淮南地區再次遭受特大饑荒,出現了“道殣相望”③的局面。

    這樣,從大德末年到至正初年,江南和淮南地區的戶口大概處在一種時而減少、時而恢複的狀态,很難有明顯增長。

    四川地區的戶口在元代中後期當有一定的增長。

    例如,故宋紹熙府(治今四川榮縣),元初“以其地荒而廢之”,到後至元四年(1338)有“居民二十萬,故立府治之”(《元史·順帝紀二》)。

     元順帝至正時期,政治大壞,全國各地災荒不斷,終于激起了聲勢浩大的農民起義,大規模的戰争延續二十餘年。

    在這樣的社會狀況下,全國各地的戶口都急劇下降,中原地區“積骸成丘,居民鮮少”①;江南地區“人死兵戈者十七、八”②。

     元代邊疆地區的戶口,《元史》阙載,有關資料也比較缺乏,很難作出較準确的叙述。

    嶺北行省地區,成吉思汗時代在此設立了一百多個蒙古千戶,其戶口因在戰争中俘掠驅口和人口生殖而不斷有所增加。

    大德末年,窩闊台汗國大批降民遷入嶺北,至大元年(1308)仰食于官的北來貧民達八十六萬八千戶③,這其中有一部分是原來就居住嶺北的拖雷系諸王部衆,而另一部分則來自窩闊台汗國。

    據以上情況推測,嶺北行省的人口當在兩百萬以上④。

    吐蕃地區的戶口,元政府在至元五年(1268)和至元二十四年(1287)兩次派人進行清查。

    至元五年清查的結果是:阿裡和後藏地區共有一萬五千六百九十戶,前藏地區共有二萬零七百五十三戶,前後藏之間的羊卓地區共有七百五十戶,總計三萬七千二百零三戶①。

    據《薩迦世系史》說,當時每戶為六人(夫婦二人、子女二人、男女仆役二人)②。

    據此推算,則上述地區有二十二萬三千餘口。

    但是,這次籍戶在地域上限于烏斯藏宣慰司轄地,①浦機:《與蔡逢原參政書》《閑居叢稿》卷一七;蘇天爵:《韓永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七。

    ②程钜夫:《王德亮墓志銘》,《雪樓集》卷二一。

     ③王禮:《劉宗海行狀》,《麟原前集》卷三。

     ①《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乙亥。

     ②王逢:《讀古節婦傳》,《梧溪集》卷四。

    關于至正時期的戶口情況。

    參閱邱樹森、王廷:《元代戶口刍議》,《元史論叢》第2輯,中華書局1982年版。

     ③《元史》卷二二《武宗紀》。

     ④參見韓儒林主編:《元朝史》下冊,頁181&mdash183,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①達倉宗巴·班覺桑布:《漢藏史集》,陳慶英譯本,頁185&mdash186,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②阿旺·貢噶索南:《薩迦世系史》,陳慶英等譯本,頁108,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不包括其他藏區,在統計對象上可能也不包括牧民③,故不能反映吐蕃地區戶口的全貌。

    關于雲南行省的戶口,大德八年(1304)程钜夫撰《平雲南碑》,說是“見戶百二十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三”④。

    這個記載未必準确,其中可能包含了一定的虛報成分。

     ③參見畢達克:《蒙古在西藏的括戶》,沈衛榮譯,《國外藏學研究譯文集》第10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④《雪樓集》卷五。

     第二節 賦役 北方賦稅賦役征發南北有異,這是元代賦役制度的主要特點。

    元統治者因南北情況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賦役征發原則,“大抵江淮之北,賦役求諸戶口,其田(南)則取諸土田”⑤。

    賦役征發的原則既不相同,故南北賦稅在内容上也有較大的差别。

     北方賦稅分為稅糧和科差兩大類。

     稅糧,有丁稅和地稅兩種不同形式。

    工匠、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戶等納地稅。

    河西中興路(治今甯夏銀川)等三處人戶也征收地稅。

    軍戶、站戶占地四頃以下者免稅,超出四頃則超出部分繳納地稅。

    地稅的稅額屢有變更。

    元太宗八年(1336)規定:“上田每畝稅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①,至元元年(1264),改為白地每畝三升,水田每畝五升。

    至元十七年(1280)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畝稅三升。

     絕大部分地區的民戶和官吏、商賈都按成丁數繳納丁稅。

    丁稅稅額因戶類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戶中的全科戶每丁粟二石,減半科戶每丁粟一石;協濟戶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每丁粟五鬥,第二年一石,此後每年遞增二鬥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

    各類人戶的驅丁均繳納其主人的一半。

    元廷規定,丁、地稅不重複繳納,但由于土地買賣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權在丁、地稅戶之間轉移,丁、地稅的繳納實際上比較混亂,并納丁、地稅的情況在元代前期便已經相當嚴重了②。

    無論丁稅、地稅,除正額外,還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稅,“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貨志一》)。

     科差,包括絲料和包銀兩項。

    絲料主要由民戶負擔,供政府及諸王、貴戚、勳臣享用。

    繳納絲料的民戶有兩大類。

    一類是曆次分封給諸王、貴戚、勳臣的人戶,他們繳納的絲料有一部分歸于其封主,元世祖時稱“系官五戶絲戶”。

    一類是不屬于封民的人戶,他們繳納的絲料全歸政府,元世祖時稱“系官戶”。

    元太宗八年稅制規定了絲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戶出絲一斤輸給政府,每五戶出絲一斤輸給封主。

    因此,絲料又稱“二五戶絲”,繳納給封主的部分稱“五戶絲”。

    憲宗時,五戶絲賦額提高了一倍。

    上述規定是針對分封人戶而言的,非分封人戶的絲料負擔應與之相當。

    元世祖時規定,五戶絲不再直接繳納給封主,而由政府統一征收後再行轉支。

    具體情況見下表。

    包銀,又稱包垛銀,也主要由民戶交納。

    元太宗時,蒙古政府對漢民的⑤危素:《休甯縣尹唐群核田記》,《危太樸文集》卷二。

     ①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②參見陳高華:《元代稅糧制度初探》,《文史》第6輯,中華書局1979年版。

    各種不時需索甚多,為了避免随時科斂的煩瑣,真定絲料包銀戶類系官絲五戶絲全科戶二十二兩四錢四兩系官戶止納系官絲戶上都、隆興、西京等路戶十六兩,大都以南戶二十二兩四錢全科戶十六兩六兩四錢四兩減半科戶八兩三兩二錢二兩元管戶系官五戶絲戶止納系官五戶絲戶十六兩六兩四錢交參戶全科戶二十二兩四錢四兩止納絲戶二十二兩四錢漏籍戶止納鈔戶第六年全科二十二兩四錢第一年一兩五錢,以後每年遞增五錢,至第六年全科四兩絲銀戶十一兩二錢四兩協濟戶止納絲戶十一兩二錢儲也速歹兒所管産細絲六十四兩攤絲戶攤絲六十四兩其他戶系官戶複業戶與漸成丁戶第一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注:本表參照韓儒林主編《元朝史》上冊頁349之表制成。

     守臣史天澤便“會其歲費”,按戶征銀若幹兩①,這便是包銀的起源。

     元憲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銀制度化,推廣到各路,定為每戶征銀四兩②。

    五年(1255),定為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等物。

    到元世祖中統四年(1263),包銀全部以鈔輸納。

    當時鈔二兩值銀一兩,故包銀的征收額減少了一半。

    包銀每戶四兩,是指全科戶而言,其他人戶的繳納情況見上表。

    至元四年(1367),“敕諸路官吏俸,令包銀民戶,每四兩增納一兩”(《元史·世祖紀三》),稱為“俸鈔”。

    元成宗時加科止納絲戶俸鈔,每戶一兩,而将包銀戶的俸鈔減為每戶二錢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