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戶籍、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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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驗民戶貧富科取”,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将這種方法制度化,參照前代遺法,下令全面推行戶等制。
元代統一全國後,又将戶等制推廣到南方各地(《元典章》卷二五)。
元代戶等制的基本内容是:(1)按資産情況将居民劃分為三等九甲,三等為上、中、下,每一等又分上、中、下,是為九甲。
實際施行時往往隻分三等。
(2)戶等劃定後,都要進行登記,編為鼠尾簿。
除軍戶和匠戶外,其他諸色戶計都同民戶一起排定戶等,編在同一鼠尾簿内。
(3)賦稅和徭役的征派,以鼠尾簿為依據(《通制條格》卷一七《科差》)。
元代的戶等①胡祗遹:《集真觀碑》,《紫山大全集》卷十七。
制與賦役制度之間存在着密切的聯系,特别是科差、雜泛差役、和雇和買的征派,原則上都規定以戶等為依據,所以,戶等制在社會生活中産生了相當的影響,但是,由于元代缺乏定期檢核戶籍的制度,戶籍的混亂和不實十分嚴重,這便使戶等的劃分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與實際情況不符①。
戶口數量有關元代戶口,現存的統計數字很少,且不夠準确,很難說明整個社會人口的變化情況。
1235年乙未籍戶所得漢地人戶為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②,與金泰和七年(1207)八百四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四戶③的統計數相較,戶數減少了約百分之八十八。
這個乙未籍戶的數字與當時的實際戶數肯定存在着差距,一是這次籍戶可能隻包括金朝舊土的大部分;二是籍戶不夠徹底,戶口有隐漏;三是仍有大量的驅口及諸王、貴戚、勳臣的私屬人口不包括在籍戶數之中。
不過,上述差距不會特别大,因為金朝末年,戰亂頻仍,戶口的損耗确實是驚人的。
河北地區,“人民殺戮幾盡,其存者以戶口計,千百不一餘”④。
河南地區,“兵荒之後,遺黎無幾”⑤。
這裡再舉兩個實例。
磁州(今河北磁縣),《金史》卷二六《地理志》載其戶數為六萬三千餘戶,而蒙古征金之後,“四境戶版,僅及千數”①,減少了百分之九十八強。
甯海州(治今山東牟平),金、元轄境全同,《金史》卷二五《地理志》載其戶數為六萬一千九百餘戶,而《元史》卷五八《地理志》載其至元七年抄籍數卻隻有五千七百餘戶,減少了百分之九十強。
1252年壬子籍戶的數字,比乙未年增加二十餘萬戶②,應為一百二十餘萬戶。
這增加的二十餘萬戶,并不是人口增長的結果,而是來自對戶口的進一步搜括。
乙未籍戶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加強剝削,籍戶完成後,蒙古政府以戶籍為依據,對中原人民進行肆意誅求。
劉秉忠指出:“自忽都那顔斷事之後,差徭甚大,加以軍馬調發,使臣煩擾,官吏乞取,民不能當,是以逃竄。
”(《元史·劉秉忠傳》)在這種情況下,戶口是很難真正有所增長的。
①參見陳高華:《元代戶等制略論》,《中國史研究》1979年第1期。
②關于這次籍戶所得戶數,有關記載頗不一緻。
這裡榷元史》卷九八《兵志》一的記載,因為這段記載出于元太宗十三年斜烈的奏聞,此時離太宗七年籍戶不過六年時間,而且其所載戶數與宋子貞、劉秉忠等當時人的記載大緻相符,似乎最為可據,姑從之。
③《金史》卷四六《食貨志》一。
④劉因:《孫善墓志銘》,《靜修先生文集》卷十七。
⑤元好問:《楊奂神道碑》,《遺山文集》卷二三。
①姚燧:《滏陽高氏墳道碑》,《牧庵集》卷二五。
②《經世大典序錄·版籍》,《元文類》卷四○。
元憲宗時期(1250&mdash1259),忽必烈以皇太弟的身分主管漠南漢地,在漢族幕僚的影響下,注意招撫流亡,安定社會,使中原部分地區得到了初步的治理。
這樣,中原地區的戶口開始緩慢增長。
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天下戶一百四十萬八千四百九十九”(《元史·世祖紀一》),比壬子年的籍戶數增加了近二十萬戶。
這增加的約二十萬戶,其中大部分當仍是搜括隐漏戶口所得,但也有一部分是人口自然增長的結果。
中統元年(1260),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後,立即着手對漢地的全面治理,推行一系列漢法,促進社會生産的恢複和發展。
其社會成效,反映在戶口統計數字中就是戶口的不斷增加。
《元史·世祖紀》中保存了中統二年(1261)至至元十一年(1274)連續十四年北部中國的統計戶數。
這十四年中每一年的統計戶數都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大多數年份的增長率在百分之零點三至百分之二點二之間,這大體上是人口自然增長的反映。
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滅宋,統一全國。
《元史·世祖紀》雖然記載了這一年的南北總戶數,但南方戶數乃據舊籍抄報①,與實際情況頗有出入,不足為據。
此後很長一段時間裡,元代全國性的戶口統計數皆告阙如,直到至元末年才又出現了全國性的戶口統計數,表列如下:年代公元戶數口數資料來源至元二十七年12901319620658834711《元史·地理一》至元二十八年12911343032259848964《元史·世祖紀十三》至元三十年129314002760《元史·世祖紀十四》注:至元二十八年戶口,原材料記載:“戶部上天下戶數,内郡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萬八百七十八。
”表中所列此年戶數,乃将南、北戶數相加而得。
上表所列戶口統計數,大緻上是宋、金舊土的戶口統計結果,不包括蒙古部民、宣政院轄地(今西藏及青海、四川的藏族地區)和雲南行省的戶口。
至元三十年後,元代再沒有較全面的戶口統計,因此,至元三十年的統計戶數是元代的最高統計戶數,較之宋、金合計二千一百八萬三千九百六十五戶②,相差七百零八萬餘戶。
這個差額過大,可見上列戶口統計數字的不準确性。
究其原因:首先,上列戶口統計數字,在統計對象上不包括“遊食者”和諸王貴族的私屬人口。
大量存在的奴隸隻附籍在主人名下,不另立戶,其口數當也有相當的隐漏。
湖廣行省西南部,四川行省南部的所謂“山澤溪洞之氓”也不在統計之列。
①參見徐碩:《至元嘉禾志》卷六《戶口》。
②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十一《戶口》二載,南宋甯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戶一千二百六十七八百;《金史》卷四六《食貨志》一《戶口》載,金章宗泰和七年(1207)有戶八百四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四。
其次,上列數字存在着統計上的誤差。
《元史·地理志》在絕大部分路、府及直轄州下開列戶口,屬原南宋統治地區的江浙、江西、湖廣、四川四行省及河南行省南部諸路、府、州所列戶。
基本上為至元二十七年(1290)的抄籍數①。
根據這些數字進行統計,上述地區的總戶數為一千二百三十六萬一千八十,總口數為五千六百八十五萬六千八百二十四②。
用表中所列至元二十七年的南北總戶口數減去以上統計結果,則這一年北方地區隻有七十三萬六千餘戶,一百九十九萬六千餘口。
這顯然是不合實際的,因為至元十一年(1274)北方地區便已有一百九十六萬七千餘戶,而至元二十八年(1291)戶部統計的北方地區戶數也為一百九十九萬九千餘戶。
由此可知,上表所列各年戶數,都至少存在着一百二十餘萬戶的誤差。
這個誤差當主要存在于南方地區的戶口統計上,根據《元史·地理志》統計的至元二十七年南方地區戶數竟比戶部統計的至元二十八年戶數多出近一百零三萬戶,便是明證。
從至元十二年(1275)到至元末年,北方地區的戶口仍在持續增長,但這在元政府的戶口統計數字中未能得到如實的反映。
根據元政府的統計數字,從至元十一年到至元二十八年(1275&mdash1291)的十七年間,北方地區的戶數隻增加了三萬二千餘戶,年平均增長率隻有百分之零點一。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一定數量的統計誤差外,主要是北方人戶大量南流造成的。
元人記載說:“昔江南平,中土人士南走,若水趨下,家而占籍者有之,銜命仕者又倍徙焉。
”①至元二十二年(1285),“内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賦役者已十五萬戶”(《元史·崔彧傳》)。
随鎮守軍隊南遷的軍戶在南流的北方人戶中更占有很大的比例。
鎮江路(治今江蘇鎮江)有北方僑寓人戶三千八百四十五戶,其中漢人軍戶三千三百六十七戶②,占百分之九十。
因此,若以至元前十一年間北方人戶的平均增長率為參數,我們有理由推測在至元十二年到至元二十八年間,北方戶口應該是增加了,而其中的絕大部分流徙到南方去了。
這一時期的南方地區的戶口,總體上同南宋晚期大緻相當。
宋甯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戶一千二百六十七萬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二十二萬八十①少數地區用“至順錢糧數”著戶,口阙。
還有一些地區戶口皆阙,四川行省阙略最甚。
②原材料中江浙行省的湖州路、松江府、鉛山州、河南行省的襄陽路、高郵府均用“至順錢糧數”著戶,阙口。
此處統計,湖州路戶用《永樂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志》(中華書局,1960)所載至元二十七年戶數二十五萬七千三百二十替代;松江府戶口用《正德松江府志》卷六《戶口》(天一閣明代方志續刊本)所載至元二十七年戶十六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口八十八萬八千五十一替補;湖州路、鉛山州、襄陽路、高郵府的口數則用所在行省的戶平均人數(依《元史·地理志》所載戶口計算,江浙行省每戶平均為四點九人,河南行省南部每戶平均為五人)乘以戶數補入。
①許有壬:《葛世榮墓志銘》,《至正集》卷五三。
②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三《風俗》。
五③。
以前文所列根據《元史·地理志》統計的至元二十七年(1290)南方地區戶口數與之相較,元戶少三十萬九千餘,口則多二千八百六十三萬六千餘。
宋代的戶口統計隻計男口而不計女口①,所以實際口數比統計口數要多一倍。
這樣,宋嘉定十六年的實際口數約為五千六百四十四萬,元至元二十七年口數實際上較之多四十一萬餘。
不過,元代南方各地區的戶口分布頗不平衡。
以《元史·地理志》所載至元二十七年南方各地戶口數同《文獻通考》卷一一《戶口》所載宋嘉定十六年各路戶口數相比照,其結果是:江浙行
元代統一全國後,又将戶等制推廣到南方各地(《元典章》卷二五)。
元代戶等制的基本内容是:(1)按資産情況将居民劃分為三等九甲,三等為上、中、下,每一等又分上、中、下,是為九甲。
實際施行時往往隻分三等。
(2)戶等劃定後,都要進行登記,編為鼠尾簿。
除軍戶和匠戶外,其他諸色戶計都同民戶一起排定戶等,編在同一鼠尾簿内。
(3)賦稅和徭役的征派,以鼠尾簿為依據(《通制條格》卷一七《科差》)。
元代的戶等①胡祗遹:《集真觀碑》,《紫山大全集》卷十七。
制與賦役制度之間存在着密切的聯系,特别是科差、雜泛差役、和雇和買的征派,原則上都規定以戶等為依據,所以,戶等制在社會生活中産生了相當的影響,但是,由于元代缺乏定期檢核戶籍的制度,戶籍的混亂和不實十分嚴重,這便使戶等的劃分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與實際情況不符①。
戶口數量有關元代戶口,現存的統計數字很少,且不夠準确,很難說明整個社會人口的變化情況。
1235年乙未籍戶所得漢地人戶為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②,與金泰和七年(1207)八百四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四戶③的統計數相較,戶數減少了約百分之八十八。
這個乙未籍戶的數字與當時的實際戶數肯定存在着差距,一是這次籍戶可能隻包括金朝舊土的大部分;二是籍戶不夠徹底,戶口有隐漏;三是仍有大量的驅口及諸王、貴戚、勳臣的私屬人口不包括在籍戶數之中。
不過,上述差距不會特别大,因為金朝末年,戰亂頻仍,戶口的損耗确實是驚人的。
河北地區,“人民殺戮幾盡,其存者以戶口計,千百不一餘”④。
河南地區,“兵荒之後,遺黎無幾”⑤。
這裡再舉兩個實例。
磁州(今河北磁縣),《金史》卷二六《地理志》載其戶數為六萬三千餘戶,而蒙古征金之後,“四境戶版,僅及千數”①,減少了百分之九十八強。
甯海州(治今山東牟平),金、元轄境全同,《金史》卷二五《地理志》載其戶數為六萬一千九百餘戶,而《元史》卷五八《地理志》載其至元七年抄籍數卻隻有五千七百餘戶,減少了百分之九十強。
1252年壬子籍戶的數字,比乙未年增加二十餘萬戶②,應為一百二十餘萬戶。
這增加的二十餘萬戶,并不是人口增長的結果,而是來自對戶口的進一步搜括。
乙未籍戶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加強剝削,籍戶完成後,蒙古政府以戶籍為依據,對中原人民進行肆意誅求。
劉秉忠指出:“自忽都那顔斷事之後,差徭甚大,加以軍馬調發,使臣煩擾,官吏乞取,民不能當,是以逃竄。
”(《元史·劉秉忠傳》)在這種情況下,戶口是很難真正有所增長的。
①參見陳高華:《元代戶等制略論》,《中國史研究》1979年第1期。
②關于這次籍戶所得戶數,有關記載頗不一緻。
這裡榷元史》卷九八《兵志》一的記載,因為這段記載出于元太宗十三年斜烈的奏聞,此時離太宗七年籍戶不過六年時間,而且其所載戶數與宋子貞、劉秉忠等當時人的記載大緻相符,似乎最為可據,姑從之。
③《金史》卷四六《食貨志》一。
④劉因:《孫善墓志銘》,《靜修先生文集》卷十七。
⑤元好問:《楊奂神道碑》,《遺山文集》卷二三。
①姚燧:《滏陽高氏墳道碑》,《牧庵集》卷二五。
②《經世大典序錄·版籍》,《元文類》卷四○。
元憲宗時期(1250&mdash1259),忽必烈以皇太弟的身分主管漠南漢地,在漢族幕僚的影響下,注意招撫流亡,安定社會,使中原部分地區得到了初步的治理。
這樣,中原地區的戶口開始緩慢增長。
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天下戶一百四十萬八千四百九十九”(《元史·世祖紀一》),比壬子年的籍戶數增加了近二十萬戶。
這增加的約二十萬戶,其中大部分當仍是搜括隐漏戶口所得,但也有一部分是人口自然增長的結果。
中統元年(1260),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後,立即着手對漢地的全面治理,推行一系列漢法,促進社會生産的恢複和發展。
其社會成效,反映在戶口統計數字中就是戶口的不斷增加。
《元史·世祖紀》中保存了中統二年(1261)至至元十一年(1274)連續十四年北部中國的統計戶數。
這十四年中每一年的統計戶數都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大多數年份的增長率在百分之零點三至百分之二點二之間,這大體上是人口自然增長的反映。
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滅宋,統一全國。
《元史·世祖紀》雖然記載了這一年的南北總戶數,但南方戶數乃據舊籍抄報①,與實際情況頗有出入,不足為據。
此後很長一段時間裡,元代全國性的戶口統計數皆告阙如,直到至元末年才又出現了全國性的戶口統計數,表列如下:年代公元戶數口數資料來源至元二十七年12901319620658834711《元史·地理一》至元二十八年12911343032259848964《元史·世祖紀十三》至元三十年129314002760《元史·世祖紀十四》注:至元二十八年戶口,原材料記載:“戶部上天下戶數,内郡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萬八百七十八。
”表中所列此年戶數,乃将南、北戶數相加而得。
上表所列戶口統計數,大緻上是宋、金舊土的戶口統計結果,不包括蒙古部民、宣政院轄地(今西藏及青海、四川的藏族地區)和雲南行省的戶口。
至元三十年後,元代再沒有較全面的戶口統計,因此,至元三十年的統計戶數是元代的最高統計戶數,較之宋、金合計二千一百八萬三千九百六十五戶②,相差七百零八萬餘戶。
這個差額過大,可見上列戶口統計數字的不準确性。
究其原因:首先,上列戶口統計數字,在統計對象上不包括“遊食者”和諸王貴族的私屬人口。
大量存在的奴隸隻附籍在主人名下,不另立戶,其口數當也有相當的隐漏。
湖廣行省西南部,四川行省南部的所謂“山澤溪洞之氓”也不在統計之列。
①參見徐碩:《至元嘉禾志》卷六《戶口》。
②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十一《戶口》二載,南宋甯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戶一千二百六十七八百;《金史》卷四六《食貨志》一《戶口》載,金章宗泰和七年(1207)有戶八百四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四。
其次,上列數字存在着統計上的誤差。
《元史·地理志》在絕大部分路、府及直轄州下開列戶口,屬原南宋統治地區的江浙、江西、湖廣、四川四行省及河南行省南部諸路、府、州所列戶。
基本上為至元二十七年(1290)的抄籍數①。
根據這些數字進行統計,上述地區的總戶數為一千二百三十六萬一千八十,總口數為五千六百八十五萬六千八百二十四②。
用表中所列至元二十七年的南北總戶口數減去以上統計結果,則這一年北方地區隻有七十三萬六千餘戶,一百九十九萬六千餘口。
這顯然是不合實際的,因為至元十一年(1274)北方地區便已有一百九十六萬七千餘戶,而至元二十八年(1291)戶部統計的北方地區戶數也為一百九十九萬九千餘戶。
由此可知,上表所列各年戶數,都至少存在着一百二十餘萬戶的誤差。
這個誤差當主要存在于南方地區的戶口統計上,根據《元史·地理志》統計的至元二十七年南方地區戶數竟比戶部統計的至元二十八年戶數多出近一百零三萬戶,便是明證。
從至元十二年(1275)到至元末年,北方地區的戶口仍在持續增長,但這在元政府的戶口統計數字中未能得到如實的反映。
根據元政府的統計數字,從至元十一年到至元二十八年(1275&mdash1291)的十七年間,北方地區的戶數隻增加了三萬二千餘戶,年平均增長率隻有百分之零點一。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一定數量的統計誤差外,主要是北方人戶大量南流造成的。
元人記載說:“昔江南平,中土人士南走,若水趨下,家而占籍者有之,銜命仕者又倍徙焉。
”①至元二十二年(1285),“内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賦役者已十五萬戶”(《元史·崔彧傳》)。
随鎮守軍隊南遷的軍戶在南流的北方人戶中更占有很大的比例。
鎮江路(治今江蘇鎮江)有北方僑寓人戶三千八百四十五戶,其中漢人軍戶三千三百六十七戶②,占百分之九十。
因此,若以至元前十一年間北方人戶的平均增長率為參數,我們有理由推測在至元十二年到至元二十八年間,北方戶口應該是增加了,而其中的絕大部分流徙到南方去了。
這一時期的南方地區的戶口,總體上同南宋晚期大緻相當。
宋甯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戶一千二百六十七萬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二十二萬八十①少數地區用“至順錢糧數”著戶,口阙。
還有一些地區戶口皆阙,四川行省阙略最甚。
②原材料中江浙行省的湖州路、松江府、鉛山州、河南行省的襄陽路、高郵府均用“至順錢糧數”著戶,阙口。
此處統計,湖州路戶用《永樂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志》(中華書局,1960)所載至元二十七年戶數二十五萬七千三百二十替代;松江府戶口用《正德松江府志》卷六《戶口》(天一閣明代方志續刊本)所載至元二十七年戶十六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口八十八萬八千五十一替補;湖州路、鉛山州、襄陽路、高郵府的口數則用所在行省的戶平均人數(依《元史·地理志》所載戶口計算,江浙行省每戶平均為四點九人,河南行省南部每戶平均為五人)乘以戶數補入。
①許有壬:《葛世榮墓志銘》,《至正集》卷五三。
②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三《風俗》。
五③。
以前文所列根據《元史·地理志》統計的至元二十七年(1290)南方地區戶口數與之相較,元戶少三十萬九千餘,口則多二千八百六十三萬六千餘。
宋代的戶口統計隻計男口而不計女口①,所以實際口數比統計口數要多一倍。
這樣,宋嘉定十六年的實際口數約為五千六百四十四萬,元至元二十七年口數實際上較之多四十一萬餘。
不過,元代南方各地區的戶口分布頗不平衡。
以《元史·地理志》所載至元二十七年南方各地戶口數同《文獻通考》卷一一《戶口》所載宋嘉定十六年各路戶口數相比照,其結果是:江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