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劄子
關燈
小
中
大
而又教之,較其技精而最勇者,十人之中必有一人矣,得之以為裨將。
此一人之技勇,實能服其千人矣,以為千人之將可也。
合十裨將而又教之,夫技勇出千人之上而難為勝矣,則當擇其有識見、知變通者,十人之中必有一人矣,得之以為大將。
此一人之技勇,乃萬人之選,而又粗知變通,因擇智謀之佐以輔之,以為萬人之將可也。
幸而有技勇不足而材識出乎萬人之外者,此不世之奇將,非常格之所求也。
臣所謂隻於軍中自可求將者,此也。
誠能如此,如五七萬兵,隨而又得萬人之將五七人,下至千人百人之將皆自足。
然後別立軍名而為階級之制,每萬人為一軍,以備宿衛。
有事則行師出征,無事則坐威天下。
比夫以豐衣厚祿養驕惰無用之卒,而遞遷次補至於校帥,皆是凡愚暗懦之人,得失相萬矣!若臣之說果可施行,俟成一軍,則代舊禁兵萬人散出之,使就食於外。
新置之兵便制其始,稍增舊給,不使太優;常役其力,不令驕惰。
比及新兵成立,舊兵出盡,則京師減冗費,得精兵,此之為利又遠矣。
右臣所陳,祇是選勇將、訓衛兵之一法耳。
如捍邊破賊、奇才異略之人,不可謂無,伏乞早賜留意精求。
謹具奏聞,伏候敕旨。
論逐路取人劄子 臣伏見近有臣僚上言,乞將南省考試舉人各以路分糊名,於逐路每十人解一人等事。
雖已奉聖旨,送兩製詳定,臣亦有愚見,合具敷陳。
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號至公。
蓋累聖留心,請求曲盡。
以謂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為一,而唯才是擇。
又糊名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薄厚於其間。
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復古法,而便於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
《傳》曰:「無作聰明亂舊章。
」又曰:「利不百者不變法。
」今言事之臣偶見一端,即議更改,此臣所以區區欲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
臣所謂偶見一端者,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進士爾。
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
東南之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
所以科場取士,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經學者,各因其材性所長,而各隨其多少取之。
今以進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若必論進士,則多少不等。
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
國家方以官濫為患,取士數必難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則卻須多減東南之數。
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隻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
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
若至南省,又減東南而增西北,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
此其不可者二也。
東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
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當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不合格者多。
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
至於他路,理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顛倒,能否混淆。
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繆濫,祇要諸路數停。
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爭趨而往,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
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廣南東、西路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
其人亦自知無藝,隻來一就省試而歸,冀作攝官爾。
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
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為繆濫,又非西北之比。
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爾。
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弊濫隨生,何可勝數!故臣以謂且遵舊制,但務擇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
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
若謂士習浮華,當先考行。
就如新議,亦須隻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
此甚不然之論也。
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苟可為患,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於東南者甚眾,其大者如項羽、蕭銑之徒是已;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別有術,不在科場也。
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
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
此由舉人既多,而君
此一人之技勇,實能服其千人矣,以為千人之將可也。
合十裨將而又教之,夫技勇出千人之上而難為勝矣,則當擇其有識見、知變通者,十人之中必有一人矣,得之以為大將。
此一人之技勇,乃萬人之選,而又粗知變通,因擇智謀之佐以輔之,以為萬人之將可也。
幸而有技勇不足而材識出乎萬人之外者,此不世之奇將,非常格之所求也。
臣所謂隻於軍中自可求將者,此也。
誠能如此,如五七萬兵,隨而又得萬人之將五七人,下至千人百人之將皆自足。
然後別立軍名而為階級之制,每萬人為一軍,以備宿衛。
有事則行師出征,無事則坐威天下。
比夫以豐衣厚祿養驕惰無用之卒,而遞遷次補至於校帥,皆是凡愚暗懦之人,得失相萬矣!若臣之說果可施行,俟成一軍,則代舊禁兵萬人散出之,使就食於外。
新置之兵便制其始,稍增舊給,不使太優;常役其力,不令驕惰。
比及新兵成立,舊兵出盡,則京師減冗費,得精兵,此之為利又遠矣。
右臣所陳,祇是選勇將、訓衛兵之一法耳。
如捍邊破賊、奇才異略之人,不可謂無,伏乞早賜留意精求。
謹具奏聞,伏候敕旨。
論逐路取人劄子 臣伏見近有臣僚上言,乞將南省考試舉人各以路分糊名,於逐路每十人解一人等事。
雖已奉聖旨,送兩製詳定,臣亦有愚見,合具敷陳。
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號至公。
蓋累聖留心,請求曲盡。
以謂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為一,而唯才是擇。
又糊名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薄厚於其間。
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復古法,而便於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
《傳》曰:「無作聰明亂舊章。
」又曰:「利不百者不變法。
」今言事之臣偶見一端,即議更改,此臣所以區區欲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
臣所謂偶見一端者,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進士爾。
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
東南之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
所以科場取士,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經學者,各因其材性所長,而各隨其多少取之。
今以進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若必論進士,則多少不等。
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
國家方以官濫為患,取士數必難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則卻須多減東南之數。
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隻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
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
若至南省,又減東南而增西北,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
此其不可者二也。
東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
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當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不合格者多。
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
至於他路,理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顛倒,能否混淆。
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繆濫,祇要諸路數停。
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爭趨而往,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
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廣南東、西路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
其人亦自知無藝,隻來一就省試而歸,冀作攝官爾。
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
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為繆濫,又非西北之比。
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爾。
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弊濫隨生,何可勝數!故臣以謂且遵舊制,但務擇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
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
若謂士習浮華,當先考行。
就如新議,亦須隻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
此甚不然之論也。
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苟可為患,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於東南者甚眾,其大者如項羽、蕭銑之徒是已;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別有術,不在科場也。
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
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
此由舉人既多,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