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書、疏、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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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宣、哀之事者,臣謹按《漢書》。
宣帝父曰悼皇考,初稱親,諡曰悼,置奉邑、寢園而已。
其後改親稱皇考,而立廟京師。
皇考者,親之異名爾,皆子稱其父之名也。
漢儒初不以為非也,自元帝以後貢禹、韋玄成等始建毀廟之議,數十年間,毀立不一。
至哀帝時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奏議雲:「親諡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是不非。
」皇帝稱史皇孫為親也,所謂應經義者,即《儀禮》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是也。
惟其立廟京師,亂漢祖宗昭穆,故晏等以謂兩統二父,非禮宜毀也。
定陶恭王,初但號共皇立廟,本國師丹亦無所議。
至其後立廟京師,欲去定陶,不係以國,有進幹漢統之漸。
丹遂大非之,故丹議雲:「定陶恭皇諡號,已前定議,不得復改,而但論立廟京師為不可爾。
」然則稱親置園,皆漢儒所許,以為應經義者,惟去其國號,立廟京師,則不可爾。
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議何事,不尋漢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故謂不原本末也。
中書之議,本謂稱皇伯無稽,而《禮經》有不改父名之義,方議名號猶未定。
故尊崇之禮,皆未及議,而言事者便引漢去定陶國號、立廟京師之事,厚誣朝廷以為幹亂大統,何其過論也!夫去國號而立廟京師,以亂祖宗昭穆,此誠可非之事。
若果為此議,宜乎指臣等為奸邪之臣,而人主有過舉之失矣。
其如陛下之意未嘗及此,而中書亦初無此議,而言事者不原本末,過引漢世可非之事以為說,而外廷之臣又不審知朝廷本議如何,但見言事者雲雲,遂以為欲加非禮,幹亂統紀,信為然矣。
是以眾口一辭,紛然不止,而言事者欲必遂其皇伯無稽之說,牽引天災,恐怕人主。
而中書守經執禮之議,反指以為奸邪之言。
朝廷以言事之臣,禮當優容,不欲與之爭辨,而外廷群論又不可家至而戶曉,是非之禮不辨,上下之情不通,此所以呶哪而不止也。
夫為人後者,既以所後為父矣。
而聖人又存其所生父名者,非曲為之意也,蓋自有天地以來,未有無父而生之子也。
既有父而生,則不可諱其所生矣。
夫無子者,得以宗子為後,是禮之所許也。
然安得無父而生子以為後乎?此聖人所以不諱無子者,立人之子以為後,亦不諱為人後者,有父而生,蓋不欺天不誣人也。
故為人後者,承其宗之重性,其子之事,而不得復歸於本宗。
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與其事。
至於喪服降而抑之,一切可以義斷,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易之則欺天而誣人矣。
子為父母服,謂之正服;出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齊衰期,謂之降服;又為所後父斬衰三年,謂之義服。
今若以本生父為皇伯,則濮安懿王為從祖父,反為小功;而濮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為義服。
自宗懿以下,本生兄弟於禮雖降,猶為大功,是禮之齊衰期,今反為小功。
禮之正服,今反為義服,上於濮王父也,反服小功,於宗懿等兄弟也,反服大功。
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父、叔父者,稱之則禮制乖違,人倫錯亂如此也。
伏惟陛下聰明睿聖,理無不燭。
今眾人之議如彼,中書之議如此,必將從眾乎?則眾議不見其可,欲違眾乎?則自古為國未有違眾而能舉事者。
願陛下霈然下詔,明告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黎,而今所欲定者,正名號爾;至於立廟京師,幹亂統紀之事,皆非朝廷本議。
庶幾群疑可釋。
如知如此,而猶以謂必稱皇伯,則雖孔孟復生,不能復為之辨矣。
論葬荊王後贈燕王一行事劄子 臣風聞已有聖旨,荊王葬事,令三司與太常禮院及監葬官等同議減節浮費。
此足見陛下厚於皇叔之恩,念民惜費之意,一舉而兩得也。
然臣每見朝廷作事,欲愛民節用,而常枉費勞人。
蓋為議事之初,不得其要,或失於不精審者有四:民間不科配,一也。
州縣供應,物有定數,二也。
送葬之人在路,禁其呼索,三也。
州縣官吏不得過外供須以邀名譽,四也。
苟絕此四者,則無大患矣。
昨京西一路遭張海驚劫之後,不可更有誅求。
臣今欲乞指揮三司,應是合要之物並須官給,不得民間科買。
仍乞先將一行儀仗人馬並送葬人等一人以上,先定人數,然後劄與京西,令依數供頓,則可無廣費。
自荊王以下諸喪,非至親者不必令其盡往,仍乞限定人數,及每人將帶隨行人數亦乞限定。
凡皇親及一行官吏,除宿頓合供飲食外,不得數外呼索。
州縣官吏,亦不得於官供飲食外,別以諸物獻送權要。
其受獻送並呼索,並以入己贓論。
仍乞禦史裏行一人,隨行糾察。
其數外帶人,及州縣隨順呼索獻送物等官吏,物出於己,亦從違制。
若託以供應為名,於民間賤買及率掠者,皆以枉法贓論。
如此防禦,方可杜絕浮費,以稱陛下厚親節用之心。
宣帝父曰悼皇考,初稱親,諡曰悼,置奉邑、寢園而已。
其後改親稱皇考,而立廟京師。
皇考者,親之異名爾,皆子稱其父之名也。
漢儒初不以為非也,自元帝以後貢禹、韋玄成等始建毀廟之議,數十年間,毀立不一。
至哀帝時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奏議雲:「親諡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是不非。
」皇帝稱史皇孫為親也,所謂應經義者,即《儀禮》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是也。
惟其立廟京師,亂漢祖宗昭穆,故晏等以謂兩統二父,非禮宜毀也。
定陶恭王,初但號共皇立廟,本國師丹亦無所議。
至其後立廟京師,欲去定陶,不係以國,有進幹漢統之漸。
丹遂大非之,故丹議雲:「定陶恭皇諡號,已前定議,不得復改,而但論立廟京師為不可爾。
」然則稱親置園,皆漢儒所許,以為應經義者,惟去其國號,立廟京師,則不可爾。
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議何事,不尋漢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故謂不原本末也。
中書之議,本謂稱皇伯無稽,而《禮經》有不改父名之義,方議名號猶未定。
故尊崇之禮,皆未及議,而言事者便引漢去定陶國號、立廟京師之事,厚誣朝廷以為幹亂大統,何其過論也!夫去國號而立廟京師,以亂祖宗昭穆,此誠可非之事。
若果為此議,宜乎指臣等為奸邪之臣,而人主有過舉之失矣。
其如陛下之意未嘗及此,而中書亦初無此議,而言事者不原本末,過引漢世可非之事以為說,而外廷之臣又不審知朝廷本議如何,但見言事者雲雲,遂以為欲加非禮,幹亂統紀,信為然矣。
是以眾口一辭,紛然不止,而言事者欲必遂其皇伯無稽之說,牽引天災,恐怕人主。
而中書守經執禮之議,反指以為奸邪之言。
朝廷以言事之臣,禮當優容,不欲與之爭辨,而外廷群論又不可家至而戶曉,是非之禮不辨,上下之情不通,此所以呶哪而不止也。
夫為人後者,既以所後為父矣。
而聖人又存其所生父名者,非曲為之意也,蓋自有天地以來,未有無父而生之子也。
既有父而生,則不可諱其所生矣。
夫無子者,得以宗子為後,是禮之所許也。
然安得無父而生子以為後乎?此聖人所以不諱無子者,立人之子以為後,亦不諱為人後者,有父而生,蓋不欺天不誣人也。
故為人後者,承其宗之重性,其子之事,而不得復歸於本宗。
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與其事。
至於喪服降而抑之,一切可以義斷,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易之則欺天而誣人矣。
子為父母服,謂之正服;出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齊衰期,謂之降服;又為所後父斬衰三年,謂之義服。
今若以本生父為皇伯,則濮安懿王為從祖父,反為小功;而濮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為義服。
自宗懿以下,本生兄弟於禮雖降,猶為大功,是禮之齊衰期,今反為小功。
禮之正服,今反為義服,上於濮王父也,反服小功,於宗懿等兄弟也,反服大功。
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父、叔父者,稱之則禮制乖違,人倫錯亂如此也。
伏惟陛下聰明睿聖,理無不燭。
今眾人之議如彼,中書之議如此,必將從眾乎?則眾議不見其可,欲違眾乎?則自古為國未有違眾而能舉事者。
願陛下霈然下詔,明告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黎,而今所欲定者,正名號爾;至於立廟京師,幹亂統紀之事,皆非朝廷本議。
庶幾群疑可釋。
如知如此,而猶以謂必稱皇伯,則雖孔孟復生,不能復為之辨矣。
論葬荊王後贈燕王一行事劄子 臣風聞已有聖旨,荊王葬事,令三司與太常禮院及監葬官等同議減節浮費。
此足見陛下厚於皇叔之恩,念民惜費之意,一舉而兩得也。
然臣每見朝廷作事,欲愛民節用,而常枉費勞人。
蓋為議事之初,不得其要,或失於不精審者有四:民間不科配,一也。
州縣供應,物有定數,二也。
送葬之人在路,禁其呼索,三也。
州縣官吏不得過外供須以邀名譽,四也。
苟絕此四者,則無大患矣。
昨京西一路遭張海驚劫之後,不可更有誅求。
臣今欲乞指揮三司,應是合要之物並須官給,不得民間科買。
仍乞先將一行儀仗人馬並送葬人等一人以上,先定人數,然後劄與京西,令依數供頓,則可無廣費。
自荊王以下諸喪,非至親者不必令其盡往,仍乞限定人數,及每人將帶隨行人數亦乞限定。
凡皇親及一行官吏,除宿頓合供飲食外,不得數外呼索。
州縣官吏,亦不得於官供飲食外,別以諸物獻送權要。
其受獻送並呼索,並以入己贓論。
仍乞禦史裏行一人,隨行糾察。
其數外帶人,及州縣隨順呼索獻送物等官吏,物出於己,亦從違制。
若託以供應為名,於民間賤買及率掠者,皆以枉法贓論。
如此防禦,方可杜絕浮費,以稱陛下厚親節用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