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書、疏、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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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深恐因此陷青以禍而為國家生事。

    欲乞且罷青樞務,任以一州,既以保全青,亦為國家消未萌之患。

    蓋緣軍中士卒及閭巷人民,以至士大夫間,未有不以此事為言者,惟陛下未知之爾。

    臣之前奏,乞留中而出自聖斷。

    若陛下猶以臣言為疑,乞出臣前奏,使執政大臣公議。

     此二者,當今之急務也。

    凡所謂五行災異之學,臣雖不深知,然其大意可推而見也。

    《五行傳》曰:「簡宗廟則水為災。

    」陛下嚴奉祭祀,可謂至矣,惟未立儲貳。

    《易》曰:「主器莫若長子。

    」殆此之警戒乎?至於水者,陰也,兵亦陰也,武臣亦陰也,此推類而易見者。

    天之譴告,苟不虛發,惟陛下深思而早決,庶幾可以消弭災患而轉為福應也。

    臣伏睹詔書曰:「悉心以陳,無有所諱」,故臣敢及之。

    若其他時政之失,必有群臣應詔,為陛下言者。

    臣言狂計愚,惟陛下裁擇。

     論美人張氏恩寵宜加裁損劄子 臣近風聞禁中因皇女降生,於左藏庫取綾羅八千疋。

    染院工匠當此大雪苦寒之際,敲冰取水,染練供應,頗甚艱辛。

    臣伏思陛下恭儉勤勞,愛民憂國,以此勞人枉費之事,必不肯為。

    然外議相傳,皆雲見今染練未絕。

    臣又見近日內降美人張氏親戚恩澤太頻。

    臣忝為諫官,每聞小有虧損聖德之事,須合力言,難避天譴。

    臣竊見自古帝王所寵嬪禦,若能謙儉柔善,不求恩澤,則可長保君恩;或恣意驕奢,多求恩澤,則皆速緻禍敗。

    臣不敢遠引古事,隻以今宮禁近事言之。

     陛下近年所寵尚氏、楊氏、餘氏、苗氏之類,當其被寵之時,驕奢自恣,不早裁損,及至滿盈,今皆何在?況聞張氏本良家子,昨自修媛退為美人,中外皆聞,以謂與楊、尚等不同,故能保寵最久。

    今一旦宮中取索頓多,恩澤日廣,漸為奢侈之事,以招外人之言,臣不知陛下欲愛惜保全張氏,或欲縱恣而敗之?若欲保全,則須常令謙儉,不至驕盈。

    臣料八千疋綾羅,必非張氏一人獨用,不過支散與眾人而已。

    乃是枉費財物,盡為眾人。

    至於中外譏議,則陛下自受。

    以此而言,廣散何益? 昨正月一日,曹氏封縣君,至初五日又封郡君,四五日間,兩度封拜。

    又聞別有內降,應是疏遠親戚,盡求恩澤。

    父母因子而貴可矣,然名分亦不可太過。

    其他疏遠,皆可減罷。

    臣謂張氏未入宮之前,疏遠親戚,各皆何在?今日富貴,何必廣為閑人,自招謗議,以累聖德?若陛下隻為張氏計,亦宜如此。

    況此事不獨為張氏,大凡後宮恩澤太多,宮中用度奢侈,皆是虧損聖德之事。

    繫於國體。

    臣合力言。

    伏望聖慈防微杜漸,早為裁損,取進止。

     論議濮安懿王典禮劄子 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兩制禮官請稱皇伯,中書之議以謂事體至大,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

    而皇伯之稱,考於經史,皆無所據,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訪群議,以求其當。

    陛下屈意手詔中罷,而眾論紛然,至今不已。

    臣以謂眾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

    其一曰宜稱皇伯者,是無稽之臆說也;其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幹亂統紀者,是不廣本末之論也。

    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謹按《儀禮&bull喪服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報者,齊衰期也,謂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

    又按《開元》、《開寶禮》,國朝五服,年月喪服。

    今皆雲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齊衰不杖期,蓋以恩莫重於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義莫重於所繼,故寧抑而降其服。

    此聖人所制之禮,著之六經以為萬世法者,是中書之議所據依也。

    若所謂稱皇伯者,考於六經無之,方今國朝見行典禮及律令皆無之。

    自三代之後,秦漢以來,諸帝由藩邸入繼大統者,亦皆無之,可謂無稽之臆說矣。

    夫《儀禮》者,聖人六經之文;《開元禮》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禮;《開寶通禮》者,聖宋百年所用之禮。

    五服年月及喪服,令亦皆祖宗累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制。

    今議者皆棄而不用,直欲自用無稽之臆說,此所以不可施行也。

     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

    臣伏以上天降災皆主人事,故自古聖王逢災恐懼,多求闕政而修之,或自知過失而改悔之,庶幾以塞天譴。

    然皆須人事已著於下,則天譴為形於上。

    今者濮王之議,本因兩制禮官違經棄禮,用其無稽之臆說,欲定皇伯之稱。

    中書疑其未可施行,乃考古今典禮,雖有明據,亦未敢自信而自專,方更求下外廷博議,而陛下遽詔中罷,欲使有司徐求典禮。

    是則臣下慎重如此,人君謙畏如此,君臣不敢輕議亡舉,而天遽譴怒,殺人害物,此臣所謂厚誣天也。

    議猶未決,仍罷不議,而便謂兩統二父,以緻天災者,厚誣人也。

     其三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