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書、疏、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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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深恐因此陷青以禍而為國家生事。
欲乞且罷青樞務,任以一州,既以保全青,亦為國家消未萌之患。
蓋緣軍中士卒及閭巷人民,以至士大夫間,未有不以此事為言者,惟陛下未知之爾。
臣之前奏,乞留中而出自聖斷。
若陛下猶以臣言為疑,乞出臣前奏,使執政大臣公議。
此二者,當今之急務也。
凡所謂五行災異之學,臣雖不深知,然其大意可推而見也。
《五行傳》曰:「簡宗廟則水為災。
」陛下嚴奉祭祀,可謂至矣,惟未立儲貳。
《易》曰:「主器莫若長子。
」殆此之警戒乎?至於水者,陰也,兵亦陰也,武臣亦陰也,此推類而易見者。
天之譴告,苟不虛發,惟陛下深思而早決,庶幾可以消弭災患而轉為福應也。
臣伏睹詔書曰:「悉心以陳,無有所諱」,故臣敢及之。
若其他時政之失,必有群臣應詔,為陛下言者。
臣言狂計愚,惟陛下裁擇。
論美人張氏恩寵宜加裁損劄子 臣近風聞禁中因皇女降生,於左藏庫取綾羅八千疋。
染院工匠當此大雪苦寒之際,敲冰取水,染練供應,頗甚艱辛。
臣伏思陛下恭儉勤勞,愛民憂國,以此勞人枉費之事,必不肯為。
然外議相傳,皆雲見今染練未絕。
臣又見近日內降美人張氏親戚恩澤太頻。
臣忝為諫官,每聞小有虧損聖德之事,須合力言,難避天譴。
臣竊見自古帝王所寵嬪禦,若能謙儉柔善,不求恩澤,則可長保君恩;或恣意驕奢,多求恩澤,則皆速緻禍敗。
臣不敢遠引古事,隻以今宮禁近事言之。
陛下近年所寵尚氏、楊氏、餘氏、苗氏之類,當其被寵之時,驕奢自恣,不早裁損,及至滿盈,今皆何在?況聞張氏本良家子,昨自修媛退為美人,中外皆聞,以謂與楊、尚等不同,故能保寵最久。
今一旦宮中取索頓多,恩澤日廣,漸為奢侈之事,以招外人之言,臣不知陛下欲愛惜保全張氏,或欲縱恣而敗之?若欲保全,則須常令謙儉,不至驕盈。
臣料八千疋綾羅,必非張氏一人獨用,不過支散與眾人而已。
乃是枉費財物,盡為眾人。
至於中外譏議,則陛下自受。
以此而言,廣散何益? 昨正月一日,曹氏封縣君,至初五日又封郡君,四五日間,兩度封拜。
又聞別有內降,應是疏遠親戚,盡求恩澤。
父母因子而貴可矣,然名分亦不可太過。
其他疏遠,皆可減罷。
臣謂張氏未入宮之前,疏遠親戚,各皆何在?今日富貴,何必廣為閑人,自招謗議,以累聖德?若陛下隻為張氏計,亦宜如此。
況此事不獨為張氏,大凡後宮恩澤太多,宮中用度奢侈,皆是虧損聖德之事。
繫於國體。
臣合力言。
伏望聖慈防微杜漸,早為裁損,取進止。
論議濮安懿王典禮劄子 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兩制禮官請稱皇伯,中書之議以謂事體至大,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
而皇伯之稱,考於經史,皆無所據,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訪群議,以求其當。
陛下屈意手詔中罷,而眾論紛然,至今不已。
臣以謂眾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
其一曰宜稱皇伯者,是無稽之臆說也;其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幹亂統紀者,是不廣本末之論也。
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謹按《儀禮&bull喪服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報者,齊衰期也,謂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
又按《開元》、《開寶禮》,國朝五服,年月喪服。
今皆雲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齊衰不杖期,蓋以恩莫重於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義莫重於所繼,故寧抑而降其服。
此聖人所制之禮,著之六經以為萬世法者,是中書之議所據依也。
若所謂稱皇伯者,考於六經無之,方今國朝見行典禮及律令皆無之。
自三代之後,秦漢以來,諸帝由藩邸入繼大統者,亦皆無之,可謂無稽之臆說矣。
夫《儀禮》者,聖人六經之文;《開元禮》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禮;《開寶通禮》者,聖宋百年所用之禮。
五服年月及喪服,令亦皆祖宗累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制。
今議者皆棄而不用,直欲自用無稽之臆說,此所以不可施行也。
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
臣伏以上天降災皆主人事,故自古聖王逢災恐懼,多求闕政而修之,或自知過失而改悔之,庶幾以塞天譴。
然皆須人事已著於下,則天譴為形於上。
今者濮王之議,本因兩制禮官違經棄禮,用其無稽之臆說,欲定皇伯之稱。
中書疑其未可施行,乃考古今典禮,雖有明據,亦未敢自信而自專,方更求下外廷博議,而陛下遽詔中罷,欲使有司徐求典禮。
是則臣下慎重如此,人君謙畏如此,君臣不敢輕議亡舉,而天遽譴怒,殺人害物,此臣所謂厚誣天也。
議猶未決,仍罷不議,而便謂兩統二父,以緻天災者,厚誣人也。
其三引
欲乞且罷青樞務,任以一州,既以保全青,亦為國家消未萌之患。
蓋緣軍中士卒及閭巷人民,以至士大夫間,未有不以此事為言者,惟陛下未知之爾。
臣之前奏,乞留中而出自聖斷。
若陛下猶以臣言為疑,乞出臣前奏,使執政大臣公議。
此二者,當今之急務也。
凡所謂五行災異之學,臣雖不深知,然其大意可推而見也。
《五行傳》曰:「簡宗廟則水為災。
」陛下嚴奉祭祀,可謂至矣,惟未立儲貳。
《易》曰:「主器莫若長子。
」殆此之警戒乎?至於水者,陰也,兵亦陰也,武臣亦陰也,此推類而易見者。
天之譴告,苟不虛發,惟陛下深思而早決,庶幾可以消弭災患而轉為福應也。
臣伏睹詔書曰:「悉心以陳,無有所諱」,故臣敢及之。
若其他時政之失,必有群臣應詔,為陛下言者。
臣言狂計愚,惟陛下裁擇。
論美人張氏恩寵宜加裁損劄子 臣近風聞禁中因皇女降生,於左藏庫取綾羅八千疋。
染院工匠當此大雪苦寒之際,敲冰取水,染練供應,頗甚艱辛。
臣伏思陛下恭儉勤勞,愛民憂國,以此勞人枉費之事,必不肯為。
然外議相傳,皆雲見今染練未絕。
臣又見近日內降美人張氏親戚恩澤太頻。
臣忝為諫官,每聞小有虧損聖德之事,須合力言,難避天譴。
臣竊見自古帝王所寵嬪禦,若能謙儉柔善,不求恩澤,則可長保君恩;或恣意驕奢,多求恩澤,則皆速緻禍敗。
臣不敢遠引古事,隻以今宮禁近事言之。
陛下近年所寵尚氏、楊氏、餘氏、苗氏之類,當其被寵之時,驕奢自恣,不早裁損,及至滿盈,今皆何在?況聞張氏本良家子,昨自修媛退為美人,中外皆聞,以謂與楊、尚等不同,故能保寵最久。
今一旦宮中取索頓多,恩澤日廣,漸為奢侈之事,以招外人之言,臣不知陛下欲愛惜保全張氏,或欲縱恣而敗之?若欲保全,則須常令謙儉,不至驕盈。
臣料八千疋綾羅,必非張氏一人獨用,不過支散與眾人而已。
乃是枉費財物,盡為眾人。
至於中外譏議,則陛下自受。
以此而言,廣散何益? 昨正月一日,曹氏封縣君,至初五日又封郡君,四五日間,兩度封拜。
又聞別有內降,應是疏遠親戚,盡求恩澤。
父母因子而貴可矣,然名分亦不可太過。
其他疏遠,皆可減罷。
臣謂張氏未入宮之前,疏遠親戚,各皆何在?今日富貴,何必廣為閑人,自招謗議,以累聖德?若陛下隻為張氏計,亦宜如此。
況此事不獨為張氏,大凡後宮恩澤太多,宮中用度奢侈,皆是虧損聖德之事。
繫於國體。
臣合力言。
伏望聖慈防微杜漸,早為裁損,取進止。
論議濮安懿王典禮劄子 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兩制禮官請稱皇伯,中書之議以謂事體至大,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
而皇伯之稱,考於經史,皆無所據,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訪群議,以求其當。
陛下屈意手詔中罷,而眾論紛然,至今不已。
臣以謂眾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
其一曰宜稱皇伯者,是無稽之臆說也;其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幹亂統紀者,是不廣本末之論也。
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謹按《儀禮&bull喪服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報者,齊衰期也,謂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
又按《開元》、《開寶禮》,國朝五服,年月喪服。
今皆雲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齊衰不杖期,蓋以恩莫重於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義莫重於所繼,故寧抑而降其服。
此聖人所制之禮,著之六經以為萬世法者,是中書之議所據依也。
若所謂稱皇伯者,考於六經無之,方今國朝見行典禮及律令皆無之。
自三代之後,秦漢以來,諸帝由藩邸入繼大統者,亦皆無之,可謂無稽之臆說矣。
夫《儀禮》者,聖人六經之文;《開元禮》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禮;《開寶通禮》者,聖宋百年所用之禮。
五服年月及喪服,令亦皆祖宗累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制。
今議者皆棄而不用,直欲自用無稽之臆說,此所以不可施行也。
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
臣伏以上天降災皆主人事,故自古聖王逢災恐懼,多求闕政而修之,或自知過失而改悔之,庶幾以塞天譴。
然皆須人事已著於下,則天譴為形於上。
今者濮王之議,本因兩制禮官違經棄禮,用其無稽之臆說,欲定皇伯之稱。
中書疑其未可施行,乃考古今典禮,雖有明據,亦未敢自信而自專,方更求下外廷博議,而陛下遽詔中罷,欲使有司徐求典禮。
是則臣下慎重如此,人君謙畏如此,君臣不敢輕議亡舉,而天遽譴怒,殺人害物,此臣所謂厚誣天也。
議猶未決,仍罷不議,而便謂兩統二父,以緻天災者,厚誣人也。
其三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