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舊制度下的行政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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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尤其是有關物理學、博物學的奇聞趣事。
”通告還附有一份内容介紹,其中宣稱,新報紙雖然較之它所取代的報紙出版更勤,内容更多,但訂閱費則便宜得多。
總督有了這些文件後,便寫信給總督代理,下令貫徹;但是總督代理開始回答說,他們一無所知。
大臣因而發出第二封信,嚴斥外省無能。
“國王陛下命令我告知你們,他要你們至為嚴肅地負責此事,向你們的屬員下達最确切的命令。
”總督代理行動起來了:其中一位報告有個走私鹽犯(偷運鹽)被處絞刑而且表現出很大勇氣;另一位報告該區有個婦女一胎生三個女孩;第三位報告爆發了一場可怕的暴風雨,但确無任何損失。
有一人宣稱,他曾十分留心,但沒有發現一件值得一提的事,不過他自己仍訂了一份如此有用的報紙,并打算請所有有教養的人都訂閱。
然而這番努力看來收效甚微,因為大臣在另一封信中說:“國王不辭勞苦,親自詳細了解各項措施,使報紙辦得更好,并願給這家報紙應得的殊榮和名氣,但是國王看到他的旨意如此不受重視,表示了極大的不滿。
” 可見曆史是一座畫廊,在那裡原作很少,複制品很多。
此外必須承認,在法國,中央政府從未模仿歐洲南部那些政府,它們控制一切似乎隻是為了使一切都陷于荒蕪。
法國政府對自己的任務常常是十分理解的,而且總是表現出驚人的積極性。
但是它的積極性常常毫無結果,甚至反倒有害,因為它有時想做超出自己力量的事,或做無人能控制的事。
政府很少進行或很快便放棄最為必要的改革,這些改革需要不屈不撓的毅力才能成功;但是政府不斷地更改某些規章或某些法律。
沒有什麼東西能在它所處的範圍内得到片刻安甯。
新規則以如此奇特的速度一個接着一個更替着,使官員們由于身受上級控制,常常摸不清應該怎樣順從。
市府官員向總監本人抱怨,附屬的立法太不穩定,他們說道:“單單财政條例的變化就足以迫使一個市府官員——即使他是終身職——懈怠自身事務,光去研究各種新規章。
”即使法律沒有變更,執行法律的方法每天都在變動。
若未從舊制度政府遺留下來的秘密文件中看到政府的工作狀态,就無法設想法律最後竟如此遭人蔑視,甚至遭執行法律者的蔑視,因為那時既無政治議會,又無報紙,大臣及其官署的任意胡為、專橫跋扈和變化無常均不受限制。
在禦前會議的判決中,有不少援引先前的法律,這些法律常常是新近制定的,已經頒布,但是未能實行。
國王敕令、宣言、诏書都經過莊嚴的登記注冊,可是在執行中無不受到重重變更。
在總監和總督的信函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不斷允許人們援引例外,而不按它自己的命令辦事。
它很少破壞法律,但它每天都根據特殊情況,為了辦事方便起見,悄悄地将法律向任一方向扭曲。
總督緻函大臣,談到一個國家工程招标者要求免交入市稅的問題:“确實,按照我剛剛引證的敕令和判決的嚴格規定,對于這些捐稅,王國内人人都得交納,無一例外;但是谙熟法律事務的人都知道,這些硬性攤派和随之而來的各種處罰一樣,盡管有确立稅制的種種敕令、宣言和判決,卻從未妨礙例外措施。
” 舊制度原形畢露:條規強硬嚴峻,實行起來軟弱松怠;這是它的特點。
誰若想通過法律彙編來判斷那個時代的政府,誰就會陷入最可笑的謬誤之中。
我找到國王于1757年頒布的一個宣言,宣稱凡編寫或印刷書刊違反宗教或現行制度者,将一律被判死刑。
出售這類書籍的書店,販賣這類書籍的商人,均應受此刑罰。
那麼我們豈不又回到了聖多米尼克的時代了嗎?不,這個時代恰恰是伏爾泰威臨文壇的時代。
人們常常抱怨法國人蔑視法律;哎呀!什麼時候他們才能學會尊重法律啊?可以說,在舊制度的人們身上,法律概念應在他們頭腦裡占有的位置一向是空的。
每個懇請者都要求人們照顧他而撇開現行法規,其态度之堅決和威嚴就像要求人們遵行法規一樣,的确,隻有當他們想拒絕法規時才會以法規來反法規。
人民對當局的服從還是全面的,但是他們遵從當局卻是出于習慣而非出于意願;因為,倘若人民偶然激動起來的話,最微小的波動立即就可将人民引向暴力,這時,鎮壓人民的,也總是暴力和專權,而不是法律。
在18世紀,法國中央政權尚未具有它後來才有的健全有力的政體;然而,由于中央政權已經摧毀了所有中間政權機構,因而在中央政權和個人之間,隻存在廣闊空曠的空間,因此在個人眼中,中央政權已成為社會機器的唯一動力,成為公共生活所必須的唯一代理人。
沒有比诋毀政府者本人的文章更能證明這點了。
當大革命前的長期的困惑開始發生作用時,形形色色有關社會與政府的新體系破門而出。
這些改革家們提出的目
”通告還附有一份内容介紹,其中宣稱,新報紙雖然較之它所取代的報紙出版更勤,内容更多,但訂閱費則便宜得多。
總督有了這些文件後,便寫信給總督代理,下令貫徹;但是總督代理開始回答說,他們一無所知。
大臣因而發出第二封信,嚴斥外省無能。
“國王陛下命令我告知你們,他要你們至為嚴肅地負責此事,向你們的屬員下達最确切的命令。
”總督代理行動起來了:其中一位報告有個走私鹽犯(偷運鹽)被處絞刑而且表現出很大勇氣;另一位報告該區有個婦女一胎生三個女孩;第三位報告爆發了一場可怕的暴風雨,但确無任何損失。
有一人宣稱,他曾十分留心,但沒有發現一件值得一提的事,不過他自己仍訂了一份如此有用的報紙,并打算請所有有教養的人都訂閱。
然而這番努力看來收效甚微,因為大臣在另一封信中說:“國王不辭勞苦,親自詳細了解各項措施,使報紙辦得更好,并願給這家報紙應得的殊榮和名氣,但是國王看到他的旨意如此不受重視,表示了極大的不滿。
” 可見曆史是一座畫廊,在那裡原作很少,複制品很多。
此外必須承認,在法國,中央政府從未模仿歐洲南部那些政府,它們控制一切似乎隻是為了使一切都陷于荒蕪。
法國政府對自己的任務常常是十分理解的,而且總是表現出驚人的積極性。
但是它的積極性常常毫無結果,甚至反倒有害,因為它有時想做超出自己力量的事,或做無人能控制的事。
政府很少進行或很快便放棄最為必要的改革,這些改革需要不屈不撓的毅力才能成功;但是政府不斷地更改某些規章或某些法律。
沒有什麼東西能在它所處的範圍内得到片刻安甯。
新規則以如此奇特的速度一個接着一個更替着,使官員們由于身受上級控制,常常摸不清應該怎樣順從。
市府官員向總監本人抱怨,附屬的立法太不穩定,他們說道:“單單财政條例的變化就足以迫使一個市府官員——即使他是終身職——懈怠自身事務,光去研究各種新規章。
”即使法律沒有變更,執行法律的方法每天都在變動。
若未從舊制度政府遺留下來的秘密文件中看到政府的工作狀态,就無法設想法律最後竟如此遭人蔑視,甚至遭執行法律者的蔑視,因為那時既無政治議會,又無報紙,大臣及其官署的任意胡為、專橫跋扈和變化無常均不受限制。
在禦前會議的判決中,有不少援引先前的法律,這些法律常常是新近制定的,已經頒布,但是未能實行。
國王敕令、宣言、诏書都經過莊嚴的登記注冊,可是在執行中無不受到重重變更。
在總監和總督的信函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不斷允許人們援引例外,而不按它自己的命令辦事。
它很少破壞法律,但它每天都根據特殊情況,為了辦事方便起見,悄悄地将法律向任一方向扭曲。
總督緻函大臣,談到一個國家工程招标者要求免交入市稅的問題:“确實,按照我剛剛引證的敕令和判決的嚴格規定,對于這些捐稅,王國内人人都得交納,無一例外;但是谙熟法律事務的人都知道,這些硬性攤派和随之而來的各種處罰一樣,盡管有确立稅制的種種敕令、宣言和判決,卻從未妨礙例外措施。
” 舊制度原形畢露:條規強硬嚴峻,實行起來軟弱松怠;這是它的特點。
誰若想通過法律彙編來判斷那個時代的政府,誰就會陷入最可笑的謬誤之中。
我找到國王于1757年頒布的一個宣言,宣稱凡編寫或印刷書刊違反宗教或現行制度者,将一律被判死刑。
出售這類書籍的書店,販賣這類書籍的商人,均應受此刑罰。
那麼我們豈不又回到了聖多米尼克的時代了嗎?不,這個時代恰恰是伏爾泰威臨文壇的時代。
人們常常抱怨法國人蔑視法律;哎呀!什麼時候他們才能學會尊重法律啊?可以說,在舊制度的人們身上,法律概念應在他們頭腦裡占有的位置一向是空的。
每個懇請者都要求人們照顧他而撇開現行法規,其态度之堅決和威嚴就像要求人們遵行法規一樣,的确,隻有當他們想拒絕法規時才會以法規來反法規。
人民對當局的服從還是全面的,但是他們遵從當局卻是出于習慣而非出于意願;因為,倘若人民偶然激動起來的話,最微小的波動立即就可将人民引向暴力,這時,鎮壓人民的,也總是暴力和專權,而不是法律。
在18世紀,法國中央政權尚未具有它後來才有的健全有力的政體;然而,由于中央政權已經摧毀了所有中間政權機構,因而在中央政權和個人之間,隻存在廣闊空曠的空間,因此在個人眼中,中央政權已成為社會機器的唯一動力,成為公共生活所必須的唯一代理人。
沒有比诋毀政府者本人的文章更能證明這點了。
當大革命前的長期的困惑開始發生作用時,形形色色有關社會與政府的新體系破門而出。
這些改革家們提出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