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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轡,亦無妨也。
」上從季甸之議。
傳旨禮曹曰:「前此大駕法駕小駕儀仗,中心分立馬稱禦馬,東西分立馬稱仗馬,今後竝稱禦馬。
東宮大儀仗用馬七匹,一匹當前立,六匹左右分立;小儀仗用馬五匹,一匹當前立,四匹左右分立,皆著鞍,竝號?馬。
○傳旨議政府: 或雲:「閔叙歐母之事,吏卒多言之,侍從之臣多言之,朝士多言之,宰相有言者,勳臣子弟有言者,侍衛之兵有言者。
義禁府官員至家鄕,推得其情,與京中喧騰之言無異。
以此觀之,其歐母之罪,十分明白,當殺無疑。
假使不歐,而歐妹不已,逆母之言,至使其母自削其髮,其爲不孝何如?自知罪重,忍杖不服,必至死無言矣。
雖死杖下,何惜之有!境外野人有犯綱常者,國家不計生釁,必殺無赦,而如此惡人,得容於天地之間,必無此理也。
曰罪疑惟輕,曰俯從輕赦。
從輕者可以論於雜犯,不可以論於不孝元惡之人也。
」或曰:「此說極是,但此事本無告狀,而其人今已三壓膝而不服,終必不服矣,當減其死,流海島如何?」予謂雜犯之事則當從輕,而此事固不可從輕論,當於二說之內,求得其中而行之。
議政府議曰:「今承內旨,考其案,閔叙毆母之事,雖不承服,然以衆證之事觀之,與妹相詰,使母自斷其髮,又杖其妹家婢梅花,其母止之不從,曳出于外杖之,母號痛謂曰:『與其杖無罪婢,寧杖我身。
』叙以手推其母,因墜地,又杖其奴,使母哭泣,又抗言於母曰:『以一女子而納兩壻,年長長子,尙不成婚。
』其惡有甚於罵詈,當殺無赦,雖死杖下,果何惜哉!若以忍杖不服,減死從輕,則元惡不道之人,何所懲乎!限輸情拷掠鞫問。
遂下諭書于愼詮曰: 閔叙隨母在忠州時,忌其妹壻,侵責不已,使不得安接,與妹相詰,或推擠,或麾打其母。
且誘緻其妹家婢梅花,欲奸之,因與相詰,母曰:」毋奪汝妹婢。
「叙曰:」試嚙十指,何指不痛!「陵辱其母,且歐之,至使自斷其髮。
京家隣裡及士林喧說,鄕中隣裡衆人聞而切齒者頗多。
所犯情狀,明白無疑,必須得以懲其惡。
爾知此意,窮盡推鞫。
叙之毆母,無他證驗,隻因永瑞之事,朝野皆疾之,必左右構此言,故時人疑其誣也。
且叙之母,朝夕哀號,以辨其誣,與律文親告乃坐之義乖矣。
6月11日 ○乙醜,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視事于承華堂。
○世子引見右承旨李宜洽、左副承旨安完慶、右副承旨李師純、同副承旨李季甸,議罷平安道都節制使。
宜洽曰:「但除有弊之事耳,一道主將,不可遽革。
」完慶曰:「當罷之。
」季甸曰:「臣於平安一道,未曾親至,聞諸樸薑雲:『平安道雖無節制使,旣有江界、朔川兩節制使,可以將一道之兵。
』以此觀之,節制使可革也。
」師純之意,與季甸同。
時議者曰:「都節制使,摠一方兵政,下三道亦皆置之,況平安爲國重藩,不可一日無主將也。
今以有弊,欲革之,是何意也?平安之弊則不在乎是也。
」 ○司憲府啓:「副司直樸興美曾犯奔競之罪,付處稷山,中路誘押去人,竊付處公文,逃歸其家。
雖赦前所犯,其用意甚姦,縱不追罪,仍還付處。
」下議于政府。
政府議曰:「《大明律》:『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
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內,亦不得放免。
』據此而論,興美不宜放免,當更付處于遠方。
」從之。
○刑曹申:「黃州囚強盜僧法連等八人,依律斬。
」從之。
6月12日 ○丙寅,召禮曹判書許詡曰:「今來日本國王使臣,予旣不出見,除肅拜於予,隻令行禮於東宮如何?若爾則東宮接見之時,使臣拜於階上乎?階下乎?東宮起而受禮乎?坐而受禮乎?我國雖蔑視日本,然稱爲敵國,其接待之禮,不可不議。
前者卞孝文使日本見國王之時,令拜於階上,及館待之時,館伴坐北壁,令孝文坐西壁,孝文不坐曰:『吾坐東壁,館伴坐西壁,禮也。
』館伴坐東終不西,孝文意以爲初欲坐北壁,今已下坐東壁,不可強之,遂坐西壁。
又昔我使至日本,路見一大臣乘轎子而來,下馬,彼人不下轎子而與之語,彼亦有輕我之心矣。
今來使臣接待之禮,何以處之而可乎?」 詡對曰:「臣以爲遙拜大殿,次拜東宮。
且其接待之禮,本我國臣民,旣已稱臣於東宮,倭人亦稱爲少王。
東宮當坐於繼照堂上,令倭使立於西班三品班頭,拜庭下,引見臺上,竝皆坐而受之,何所不可?」上曰:「卿言當矣。
然大事也,亦當議于政府。
」 6月13日 ○丁卯,傳旨議政府:「平安道都節制使,今姑革之,依國初舊例,令監司兼之,統理軍民之事。
然依舊例,以平壤爲營,則庶事繁夥,且遠於北方,當依黃海、江原道例,節制使營,仍置寧邊。
其軍官及各差備,不可闕者,令監司磨勘啓達,其餘不緊各差備,一皆罷之。
」 6月14日 ○戊辰,義禁府啓:「李宗元以詐假官斬,安崇善以大臣專擅選用斬,李禮長、宋守中減崇善罪一等各杖一百流三千裡。
但禮長等以事在赦前當免。
」從之,特減崇善死,收告身,付處于忠淸道鎭川縣。
宗元竟死於獄。
崇善見人所長,不知其短,聽人巧言,不知其詐,故陷宗元術中,以至於敗。
6月15日 ○己巳,曲宴于內殿,賜酒肴于闕內諸司。
6月16日 ○庚午,日本國使僧正祐等來,宣慰使姜孟卿復命。
○刑曹申:「平安道嘉山郡囚強盜亡龍等八人,依律斬。
」從之。
○兵曹啓定東宮代行時侍衛之數: 宗廟、輝德殿祭代行:司辟、翊衛司、差備、忠義衛竝全數,蓋陪近仗十二,別侍衛一百,步甲士六十,各分左右。
前後運槍牌甲士各五十,?馬七匹,兵曹堂上、郞廳各一,都鎭撫、承旨各一,郞廳鎭撫一。
文昭殿別祭:司辟、翊衛司竝全數,差備忠義衛九,蓋陪近仗十二,別侍衛一百,步甲士四十,各分左右,郞廳鎭撫二。
健元陵、獻陵、英陵別祭:司辟翊衛司竝全數,差備忠義衛九,蓋陪近仗十二,前後運槍牌甲士各五十,別侍衛一百,分左右。
持標旗甲士二,?馬三匹,捉虎甲士二十,兵曹堂上郞廳各一,都鎭撫承旨各一,郞廳鎭撫一。
至正受賀及日本國大內殿使人、忽剌溫諸種野人酋長接見時:司辟、翊衛司、差備、忠義衛竝全數,蓋陪近仗十二,別侍衛二百,槍牌甲士二百,各分東西,?馬七。
受朝參及武科殿試、諸島倭客、雜種野人肅拜時:司辟翊衛司差備忠義衛竝全數,蓋部近仗十二,別侍衛一百,槍牌甲士一百,各分東西,?馬三。
迎詔勑及使臣接待時:司辟、翊衛司、忠義、衛蓋陪上同,別侍衛二百,步甲士二百,各分左右,前後各二運槍牌射牌各五十,?馬七匹,兵曹堂上一,郞廳二,都鎭撫、承旨各一,郞廳鎭撫二。
觀射時:司辟、翊衛差、備忠、義衛竝全數,兵曹堂上一,郞廳二,都鎭撫、承旨各一,郞廳鎭撫三,訓鍊觀提調別侍衛一百,步甲士六十,各分左右,前後運槍牌甲士各五十,?馬三。
成均館視學:司辟、翊衛、忠義衛、別侍衛步甲士、前後運槍牌甲士,竝上同。
轎子陪近仗四十,?馬三,兵曹堂上、郞廳各一,都鎭撫、承旨各一,郞廳鎭撫二。
講武:司辟、翊衛竝全數,差備忠義衛九,前一運槍牌甲士五十,二運射牌甲士五十,前隊壯勇別侍衛五十,捉虎二十,武夫銃筒衛五十,獅子衛五十,吹螺赤六,隊壯勇別侍衛五十。
後一運槍牌甲士五十,持標旗甲士二,兵曹堂上一,郞廳三,都鎭撫二,承旨一,郞廳鎭撫十一,司僕官員?馬三,內禁衛。
無時門外之行:司辟十六,翊衛十,兵曹堂上一,郞廳二,承旨、都鎭撫各一,郞廳鎭撫二,差備衛六,蓋陪近仗十二,別侍衛六十,分左右,內禁衛前後運射牌甲士各五十,?馬三匹。
6月18日 ○壬申,司憲府大司憲尹炯等上疏曰: 人臣之罪,莫大於欺罔,欺罔之罪,王法所不赦,固不可以屈法而伸恩也。
今安崇善特蒙殊遇,待以腹心,歷揚淸要,屢任重寄,恩至渥也。
宜當至誠敬謹,矢心圖報,乃昵比少人李宗元,累次濫用。
當崇善執政之日,阿附歸依者幾人,而獨於宗元,用意如是,夫豈徒然!反覆鞫問,則必有情由,姑擧欺罔之實,條陳之。
宗元,非徒白身之人,至有盜竊之行,累及其父,見黜於鄕,薦之無因,用之無據,多方運謀,通情相應,稱爲別侍,妄作來歷,遂於鎭撫,注擬擧用,以累武班重選,其欺罔一也。
又稱前資忠毅,卽除行副司直,詐與人官,其欺罔二也。
至若萬戶,職掌邊方,所係非輕,必考武才,方許除授,乃以宗元公然注擬,其欺罔三也。
西生浦之近於宗元鄕曲則然矣,宋溥之家,隔在韓山,其於道安浦,實不便近,雖愚者可知,崇善豈不知哉!妄稱各種附近,曚曨啓達,一日之中,輒使換差,陰濟宗元之欲,必行而後已焉,其欺罔四也。
原其情則欺君之心極矣,按其事則弄權之罪著矣。
是殿下以大臣之禮遇崇善,而崇善敢以小人之心欺殿下也。
一蔽天聰,罪已大矣,四犯欺罔,罪不容焉。
曾謂聖明之朝而有如此之姦乎!天道昭然,終以自露,情見事白,律該極刑,殿下特從寬典,俾全身首,隻收告身,黜諸近地,凡有耳目,孰不觖望!古人雲:「治而不嚴,不若不治之爲愈也。
」又曰:「旣知之而復赦之,則姦臣何所懲乎!」此又可法可戒之言也。
儻或治而不嚴,知而復赦,則安知後日將復有如崇善者乎!臣等忝叨法官,不敢含默,請置於法,仰煩天聰,至于再三,尙未蒙允,不勝痛憤。
伏望殿下斷以大義,依律科罪,公道幸甚。
於是,移貶于慶尙道固城縣。
○前參判柳漢卒,賜棺槨石灰六十石。
6月19日 ○癸酉,鄕通事金貴善從日本國使正祐來,與倭相狎,監護官元尙孚、李桂遂等欲治其罪,縛緻庭中,正祐等發憤,先使從者至監議官廳事,解貴善縛,仍詰辱之。
正祐尋至,尙孚等下堂揖之,正祐怒而不答,因上堂坐繩床,使人執尙孚等下庭,督令跪之,尙孚等不屈,大言責之,猶不聽益憤,尙孚等奔告禮曹。
正祐又使通事樸有生告禮曹曰:「吾所率來之人,不告而擅罪,無禮爲甚。
」禮曹以啓,上曰:「前此倭使未嘗如此無禮。
昔者有倭使因求經闆而來曰:『若不給,吾當死於此而不返。
』其從者密言曰:『上官人通書本國,欲以兵船一千來伐,奪經闆以去。
』上官人聞之,大怒曰:『此非吾之所知也。
』因叱之曰:『何爲發此言也?』縛而欲殺之,不與食,亦自不食。
使尹仁甫和解之,上官人猶不解縛,與回禮使樸安臣同還日本,至九州乃解縛,實上官人所爲也,非誣也,然其怒在其身,不至若此。
正祐曾到我國稱臣,今又銜命而來,我國亦禮待,乃懷忿肆行無禮。
初入境,蹴踢繩床,今又如此。
若如島倭則使不得肅拜可也,此乃敵國奉命使臣,不可不待。
以予不知而惟以禮曹之意開說責之乎?佯若不知,置而不問乎?」令左副承旨安完慶往議于政府及禮曹判書許詡,皆曰:「正祐所爲,固是無禮,不足責也。
尙孚、桂遂亦且輕擧,其受辱有由矣。
宜令禮曹問于正祐曰:『監護官言使臣無禮陵辱,使臣之言,則乃以監護官爲無禮,願聞其故。
』,則彼必有所答矣。
」於是,遣姜孟卿、尹仁甫問之,正祐曰:「鄕通事,吾自浦所率來者也。
雖有罪,不告於我而擅縛,實爲無禮,故吾使從者往請釋之,不聽,又送副官人,亦不聽,老僧親往請之。
監護官見不爲禮,從者以爲無禮,諭以下庭耳,何敢督跪哉!」孟卿曰:「此等事,我皆掌之,鄕通事有罪,宜當告我以罪之。
監護官輕以處之,上官人亦不告我而親往監護官廳事,是可笑也。
」正祐曰:「吾意監護官必殺貴善,急往救之。
不爾,則吾何必親往!」孟卿又曰:「自館詣闕,道過宗廟,乃我殿下下輦之處也。
又過輝德殿,東宮下馬之處也。
前此諸種野人過此路,不以爲言者,以彼人不足數也。
今上官人以禮自處者,敢告。
」正祐謝曰:「今待我以禮,引諸善道,感喜無已。
我國亦有宗廟,凡人不得騎而過。
」孟卿還啓,上曰:「初聞監護官之言,使臣甚爲無禮,今聞使臣之言,不至若此。
」乃下禮曹議之。
禮曹啓:「監護官輕擧之罪,不可不問。
鄕通事,亦所當問。
」遂下元尙孚、李桂遂、金貴善于義禁府獄,罪之有差。
○司諫院上疏曰: 刑罰當罪,則爲惡者知所懼;罪重罰輕,則爲惡者無所懲。
今者安崇善以元勳之裔,久居喉舌,位至二品,其殿下殊待之恩至矣。
爲崇善者固當夙夜盡忠,圖報聖恩之萬一,不此之顧,嘗秉政權,宗元片無才技,且無前職,詐稱忠毅,夤緣請托,徇私曲從,曚曨申達,旣於鎭撫,注擬入抄,授以忠毅副司直鎭撫。
未久又萬戶薦望之時,詐論來歷,道安千戶,旣已受圈,俄而托故改望,一日之間,再行欺罔,綢繆換差。
原其用意,豈無其情!其擅權自恣,誣上行私,不忠不敬,莫此爲甚,此誠國家不赦之大罪也。
義禁府請以鞫問情由,殿下姑從寬典,命除拷訊;義禁府照律以啓,殿下不忍緻辟,隻追職牒,付處近邑,臣等不勝憾憤,擬欲陳聞,請置於法。
於正統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司憲府具疏以聞,殿下不準其請,又下南極付處之命,臣等職在言路,倍增痛憤。
竊惟罪重罰輕,非爲政之小失也。
此等之罪,若不置之於法,則後日爲惡之徒,將何所懲乎!伏望殿下斷以大義,將此崇善之罪,依律施行,以快臣民之憤。
不允。
○刑曹申:「典獄囚強盜守山等三人,原州囚強盜姜萬等九人,依律斬。
」從之。
○議政府據吏曹呈申:「平安道寧邊都護府使,其道都節制使必兼之,今不別遣都節制使,請革判官。
」從之。
○禮曹啓定日本國使肅拜儀:前期一日,攸司設典儀位於勤政殿月臺上東邊;通贊及奉禮郞位於殿庭西邊,東向北上;使臣位於殿庭道西,北向東上,異位重行。
又設使副位於月臺上當中,北向東上;設案於勤政殿前楹外當中,〈有函。
〉又設使臣歇所於弘禮門外西邊直房。
〈設案於北壁〉其日前一刻,兵曹勒所部屯門列仗。
使臣至歇所,置國書於案上。
時至,奉禮郞引使臣由西俠門,就殿庭位。
〈使至勤政門捧書以入,自歇所至門侍奉齎持前行。
〉立定,奉禮郞引使副升自西階,詣月臺上。
〈奉禮郞至階而止,別通事引升。
〉通贊贊跪,〈凡贊謁及司謁傳旨,通事傳言。
〉使副跪進國書,〈船主以下皆跪〉承旨跪傳,捧置于案上。
通贊贊俯伏興平身,使臣皆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司謁傳旨,通贊贊跪,使臣皆跪,通贊贊俯伏興四拜興平身,使臣皆俯伏興四拜興平身,奉禮郞引使臣以出。
東宮肅拜儀:前期,攸司設使臣位於繼照堂庭中道北,東向南上,異位重行,〈使副爲一行,設席當西班正三品。
行船主押物侍奉爲一行,伴從人爲一行。
每行通事率入。
〉又設門外位於弘禮門內道西,北向東上。
時至,通事引使臣就門外位,待朝參官班齊,奉禮郞引使臣入就庭中位,隨班肅拜。
訖,司鑰傳旨,奉禮郞前承旨,引使副由西階升堂。
〈奉禮郞至階而止,別通事引入。
〉使副入堂東向俯伏,船主至楹外東向俯伏,押物以下仍立拜位,待使副俯伏皆跪。
引見畢,引使臣以出,通事引宴廳。
6月21日 ○乙亥,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日本國使僧正祐等隨班,引見于堂內,宣上旨勞之,賜宴于朝啓廳。
是日早朝,正祐等先詣勤政殿庭,獻國書行禮如儀。
其書曰: 日本國王源義成奉書朝鮮國王殿下。
兩國中間,海程萬裡,隣好不渝,天水一碧。
頃年,西南沿海吏民數擾,音問阻絶,不勝愧怍也。
今遣僧文溪,緻眷戀之意,菲瑣物件具別幅,採納爲幸矣。
偶逢利涉之時,有懇請,此方一禪刹轉法輪藏,嬰八人災,誦上殿闕三寶數,以法寶七千卷付回便何?惟弊邦敎法流通,豈非貴國淸平善利乎!抄秋稍寒,順時保重。
不宣。
正統十二年八月日。
別幅:彩畫扇二百把,黑漆鞘柄大刀一十把,練緯絹二十段,香五十觔,胡椒三百觔,焰硝二十觔,沙魚皮二十片,生腦二十觔,鮫魚皮五十片,朱漆木車椀一百一十事,白鑞一百觔,蘇木一千觔。
上謂承政院曰:「正祐嘗言:『爲進香而來。
』今觀來書,但有講和請經之事,而無進香之語。
且觀祭文,乃正祐承命之辭,非國王之文也。
吏人說此意於正祐而問之歟?抑若不知而不言歟?其令政府禮曹議之。
且其所進禮物,竝皆草率,非復前日之比也,召禮曹判書許詡議之。
」詡啓曰:「進香之事,正祐豈妄言!實王所知也。
臣謂日本國王年方十四,少不省事,議事之臣,亦不詳審也。
遠人進香,以疑事阻而不進,恐不可也,且島夷不識禮義,豈可一一以禮責之乎!」上曰:「遠人進香,自是國家之美事,豈宜沮之!回禮與否、姜碩德相見與否,卿其議于政府。
」初正祐之寓興天也,碩德久相從,今之來,欲請見之,故有是議。
詡議于政府回啓雲:「僉曰:『遣禮曹郞廳與姜孟卿,以禮曹堂上之言詰之,可知其情。
回禮之事,前此我使之往也,待之以薄,且倭俗雲:「朝鮮使來,我王便薨,是朝鮮厭之也。
」彼深忌之,回禮使不必遣也。
姑使人問之曰:「昔嚴光之來也,問其回禮與否,答曰:『今道梗,不可使人回禮,就付吾行可也。
』今聞貴國亦不安靖,回禮之事,何以爲之?」碩德相見則人臣義無私交,碩德雖在京城,猶且不可,況在外乎!彼若再請,當以在外答之。
』」 從之,乃遣孟卿及正郞權琦,問於正祐,答曰:「吾之來,非專爲進香,我新王聞貴國東宮襲位,且未得通信已緻七年,故專爲講和而來。
見我在浦書契,可以知矣。
」孟卿曰:「在浦書契及與我相話,皆有進香之語。
且吾問:『唐人,何不錄書契?』答曰:『專爲進香大事而來,故不錄餘事。
』官人之言,何先後相悖歟?」答曰:「專爲通信而來,到博多島聞諸宗金,乃知後升遐,卽稟于國王,國王使人雲:『繼使人備祭文進香,汝亦率僧而去,進香稟經。
』其奠物,宗金備給,馳報于王所矣。
君謂我變其初辭,言多,豈無不同者乎!」孟卿曰:「我國緻祭貴國,我殿下親爲祭文;中國緻祭我國,皇帝親爲祭文,安有隣國緻祭,使臣爲祭文之理乎!」答曰:「此言然矣,吾國前王之薨,貴國或祭或否。
曩者尹仁甫之還,知前王之薨,貴國亦不緻祭。
今來書不論緻祭之意者,專以繼好而來,吉兇異宜,故不錄耳。
無乃以我爲詐乎?宗金雖我國之人,深蒙貴國之恩,屢自來朝,連遣子弟,因此必聞其實。
若不信吾言,回書幷錄此事,則可知其非詐矣。
」孟卿回啓,上曰:「進香大事,豈國王不知之乎!宜令進香。
」命詡議諸政府,詡來啓雲:「僉曰:『進香,固是國王所知,然其差謬非一端,揆諸正道,不受可矣。
但以利害言之,不受則恐有恨我之心矣,受之爲便。
』又曰:『唐人柴江等無書契,隻隨使而來,今待以使副從者之例,不問出來之意,待其自言,然後隨問而答。
』」 從之。
祭文曰: 南贍部洲日本國正使沙門文溪乾琢欽奉國命,虔備菲薄之奠於朝鮮貴國先太上皇後尊廟下,以告同盟相恤之誠。
謹率僧侶,同音風演大佛頂萬行首楞嚴神祝,所鳩善利,奉爲尊廟莊嚴報地。
伏願處生死流,驪珠獨耀於蒼海;踞涅槃岸,桂輪孤朗於碧天。
覆蔭後昆,國家永泰。
右伏請三寶証明,諸天洞鑑。
謹疏。
乾琢,卽正祐也。
○禮曹啓:「日本國王使臣進香輝德殿時所着衣服,上副官人,賜黑麻布長衫、白苧布長衫、靑紗僧冠各一;侍奉僧八人,黑麻布長衫、靑苧布僧冠各一;船主以下八人,黑麻布直領衣各一。
」從之。
6月22日 ○丙子,諭鹹吉道觀察使、節制使:「女眞洪和麿下今欲率妻子,願居內地,若果誠心歸順,依曾降綏恤條件,許令安業以居。
」 ○鹹吉道甲山郡人民等上言,請減貢賦,下戶曹議之。
戶曹申:「甲山所貢獤鼠皮則進上服禦之物,阿羊鹿角及皮,他處所不産,用度最切,竝不可蠲減。
人蔘限五年減半,白磻限二年蠲減,態皮、樺皮、芝草永蠲。
」從之。
○刑曹報議政府曰:「投化野人奴婢賜給者多,都官奴婢不足。
請以典農奴婢充給。
」議政府啓:「投化野人,旣受祿俸,又受月料馬芻,資用已足,反生驕心,晝夜聚飮使酒,侵虐奴婢,以緻逃散,或放遣收價,其弊不貲。
且諸種投化野人,無所區別,一樣賜給,恐將難支,令禮曹分其族類,差等定給。
」 從之。
6月23日 ○丁醜,臺諫交章曰: 崇善當秉政薦宗元,欺罔天聰,弄權行私之實,謹於前章,具載無遺,是皆殿下所灼知者也,而不忠不敬,莫此若也。
爲人臣而不忠不敬,則不可容於世,而王法所必誅者也。
臣等未知殿下之不忍緻辟者,以其世有勳舊而然歟?以其前日親信之大臣歟?抑以好生之心厚重而然歟?以爲世有勳舊,則崇善先世之勳,無以贖其欺君之大罪也;以爲親信也,則殿下雖以親信而待之,崇善今日之事,未見其以親信之意報殿下也。
殿下好生之心,雖出於天性,然於懲惡戒後之大義,特一時之小惠也。
若不置之於法,而得保首領,則非特不稱其罪,後日之如崇善者必將以此爲幸,而無所忌憚矣,此臣等所以寢興不寧,仰瀆天聰,至再至三而不能自已者也。
伏望廓揮剛斷,一從前日所啓,按律施行,以快臣民之憤。
上曰:「疏內不敬之言是矣。
然自祖宗以來,大臣之罪,非關宗社,未嘗置諸極刑。
」不允。
6月24日 ○戊寅,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凡祭享樂章,歌頌功德,以祀神明者也。
前此祭時奏樂節次,一從行禮遲速,不計樂闋,奠獻已畢,則樂雖未闋,輒令樂止,有違頌功德本意。
自今奠獻雖畢,必待樂闋,乃贊樂止,獻官亦待樂止興平身。
〈若軒架,不在此限。
〉樂雖闋,奠獻未畢,則還頭再奏,奠訖樂止。
」從之。
6月25日 ○己卯,禮曹啓定日本國王遣使進香輝德殿儀:前享三日,應行事執事官,竝散齋二日,緻齋一日如常儀。
凡守衛殿門者及工人,俱淸齋一宿。
〈凡與祭者,前二日,沐浴更衣。
〉前享一日,殿司掃除殿之內外。
典樂設樂部於殿階上及庭,俱北向。
殿司設使臣位於外庭,異位重行;〈使副爲一行,侍奉押物船主爲一行,伴從人爲一行,每行通事率入。
〉設執事者拜位於神門之東,北向西上;設贊者贊引位於東階之西,西向;設典樂位二於樂部之北,俱北向。
享日未行事前,內侍整拂神幄,殿司入,奠祭文於神位之右;〈有坫。
〉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用使臣所進香燭。
〉設祭器實饌具;設尊所竝如常儀。
典祀官設案於前楹外,置使臣所進饌物於其上。
享日醜前五刻,〈卽三更三點,行事用醜時一刻。
〉內侍整拂神幄。
典祀官、殿司入,實饌具畢。
前一刻,贊引引使臣就殿門外,贊者、贊引先就殿庭拜位四拜訖就位,典樂帥工人入就位,贊引引典祀官諸執事入就拜位。
立定,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典祀官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贊引引諸執事就位。
內侍一人捧出神主如常儀。
贊引引使臣入就位,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使臣鞠躬四拜興平身。
內侍一人詣尊所,樂作。
〈殿上樂。
〉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內侍入詣神位前北向跪。
贊者贊跪,使臣皆跪,執事者一人捧香合,一人捧香爐,內侍三上香。
執事者以盞授內侍,內侍執盞代奠于神位前乃退。
樂止,大祝讀祭文如儀訖,樂作,贊者贊俯伏興平身,使臣俯伏興平身。
樂止,有頃,內侍復詣尊所。
立定,樂作。
〈殿庭樂。
〉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
內侍入詣神位前北向跪,贊者贊跪,使臣皆跪,執事者以盞授內侍,內侍執盞代奠如上儀。
贊者贊俯伏興平身,使臣皆俯伏興平身。
樂止,終獻如亞獻儀,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使臣皆鞠躬四拜興平身,贊引引使臣以出。
典祀官以下俱復拜位。
立定,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典祀官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贊引引出。
典樂率工人出,內侍納神主如儀,贊者贊引就拜位四拜而出,典祀官殿司撤禮饌,大祝捧祭文瘞於坎。
6月26日 ○庚辰,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視事于承華堂。
○中樞院副使韓承舜卒,緻弔緻賻。
子瑞龍、瑞鳳、瑞龜。
○左議政河演啓:「都體察使皇甫仁,來七月向鹹吉道。
臣以爲築城基址,旣已審定,若別有布置則可矣,否則體察使不必往也。
鄭而漢久爲從事官,猶可爲也,若以大事不可委諸從事官,則而漢知兵曹,已是堂上官之職,稱體察使遣之。
」不允。
○刑曹申:「平安道龍岡縣囚強盜僧明惠等四人,依律斬。
」從之。
6月27日 ○辛巳,大司憲尹炯、知司諫李活等請安崇善之罪,依律置極刑,上曰:「卿等之言善矣,然大臣不可輕殺之也。
」炯等固請,上曰:「本朝之法,與《大明律》不同者頗多,況自祖宗以來,未聞輕殺大臣者也,至我而輕殺,無乃不可乎?」炯等曰:「崇善所犯,律有正條,而曲法赦之,通天下古今之法,至崇善而始廢矣。
」上曰:「有司執法而言之,人主進退之,自古而然。
今予恕崇善之罪,其是非,予未知也,然不可輕殺之也。
」炯等曰:「如其不殺,有一焉。
律凡減死者,例杖一百流三千裡,乞依此律,又削功臣籍。
」上曰:「崇善雖功臣之後,固非長孫,而亦有他繼嗣者。
削籍則當從卿等之請,若杖之則固不可也。
流三千裡,我國境本不廣,固城亦南道極邊,不可加也。
」炯等更請流兩界,上曰:「已付處固城,不必移置兩界也。
」遂削功臣籍。
6月28日 ○壬午,日本國使正祐等進香于輝德殿。
饌品與俗節別祭同,奉常寺供進。
使臣所進饌物,置於前楹外案上。
6月30日 ○甲申,傳旨工曹:「今後俗節進上函,勿飾螺鈿。
」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二十〉 秋七月 7月1日 ○乙酉朔,以南智判中樞院事、兼判兵曹事,金孝誠爲工曹判書,安止藝文館大提學,趙傅同知敦寧府事,李樺同知中樞院事,趙克寬、李仁和竝中樞院副使,郭惲行僉知敦寧府事,樸仲林工曹參議,趙壽山、金俒之、兪應孚竝僉知中樞院事,盧皓守司憲執義,金淳守司憲掌令,趙惠京畿都觀察使、兼判廣州牧事,權克和忠淸道都觀察使、兼判淸州牧事,閔恭慶尙道觀察使、兼尙州牧使,申自謹黃海道都觀察使、兼判海州牧事,愼幾江原道觀察使、兼原州牧使,韓確平安道都觀察使、兼兵馬都制節使,成勝慶尙道右道處置使。
監司兼牧,平安監司兼節制使始此。
盧皓爲南陽府使,欠國庫米穀二千餘石,又善事權貴,擢拜執義,時論鄙之。
7月2日 ○丙戌,禮曹判書許詡啓:「日本回禮物件及使臣賜給衣服物件,已依癸亥年嚴光之例,於他例最優。
又於進香時使副及從人,皆賜衣服,此前例所無也。
」又啓曰:「進香日,欲別饋於本曹,政府寢之。
然迎餞兩宴,常例也。
雖諸島倭,皆別饋餉,而進香者,獨不饋之,似爲不可。
」上曰:「以進香而來,別給物何如?若不別給,則別饋可也。
」又曰:「日本國王所進之物,率皆麤惡,且不緘封。
進香雖國王所知,而以使臣之文祭之,多失禮節,然未可以此而較之也。
名爲進香,而回禮物件,隻依前例,無乃太簡乎?議于政府。
」政府啓:「回禮物件,量宜加數。
使臣不必加賜物,當別饋於禮曹。
」從之。
○上曰:「予前此不畏暑,自年前始中暑,以手弄水,暑氣自解。
因念罪囚在牢獄,暑氣易著,或緻殞命,誠可哀也。
當其暑時,以盆盛水置獄中,屢更其水,使囚人或盥其手,俾暑氣不得着如何?前有此法歟?其考以啓。
」承政院啓:「未聞前有是法。
古文有罪囚洗沐及淨掃獄中之事,請考古制施行。
」卽令集賢殿考之。
7月3日 ○丁亥,左議政河演啓:「臣子友明,今除鐵原府使。
臣年老且病,臣妻亦老,宿疾尤劇,若京畿則往往猶可入省,乞換畿縣,使得以時相見。
」上曰:「予命加資耳,何外敍乎!」卽命吏曹改差。
○召兵曹判書金世敏、參判金銚、參議趙順生、知事鄭而漢曰:「每歲季秋大閱之法,載在《六典》。
予卽位以來,但行三度,然其時國家無事,當今北邊有警,尤不可弛,近以歲歉,久未講焉。
今承政院請行之,以未知今年豐歉姑停之,然今秋等講武則不可廢也。
予雖不親行,必使東宮代之,自八月至十二月,下三道侍衛牌,除當朔番上,許留家鄕,定其徵聚之期。
唯以京中軍士,預先敎閱,及期侍衛牌皆至,卽行大閱,仍隨講武後放遣如何?」 世敏等對曰:「上敎允當。
大閱後又行講武,侍衛牌,若滿當番一月之期,則講武雖未畢,隨卽放遣。
若驅軍則江原、黃海兩道侍衛牌,亦可用也。
」上曰:「當從卿等之言,但黃海道,雖驅軍,不可用也。
」 ○賜祭于判中樞院事成抑。
其文曰: 惟卿稟資溫良,秉心端慤。
小登仕版,中外敭歷。
遇知昭考,昵司喉舌。
倚任匪輕,恩眷益篤。
及予承緖,累加超擢。
判書工部,杖鉞南服。
置諸相府,參贊機密。
判于樞院,兼典兵機。
所至有聲,予甚嘉之。
天胡不憖,而至於斯!訃聞以旋,心用是悲。
策贈弔恤,國之常規。
遣使緻祭,伸以哀詞。
靈其不昧,式歆庶幾。
7月5日 ○己醜,司譯院判官皮尙宜還自一岐島。
尙宜至對馬島,見宗貞盛,遺禮物,因言曰:「聞我國人漂流至五島等處,欲刷還而來。
」貞盛以五島、一歧等地海賊竊發,備兵船兵器,遣人護送。
尙宜至一歧,漂流人乃琉球國人,非本國人也,唯得濟州人莫金以來。
○議政府禮曹同議啓:「皮尙宜雲:『宗貞盛所示日本國王敎書內,使臣船一。
』今來船則三,其二非日本所送明矣。
館待賜物,一樣爲之,固不可也。
宜使姜孟卿以禮曹之議告正佑等曰:『自古使臣之來,船不過一艘,人不過百餘。
今來三船,人幾四百,素疑非本國之船。
皮尙宜回來言:「見禦所敎書,使臣船一。
」與前所疑相合。
其二船,乃博多興利之人也。
興利人,不可與使臣同處。
今若同處,則貴國聞之,得無不可!以故禮曹將以兩船人處東平館。
』如此詰之,宜使彼知我意。
今若不知而待之一體,則後日日本國使船數,必倍增於前,弊將難救。
」 上從之,令孟卿往北平館,與正佑詰之,答曰:「吾等船,非本國船也。
至博多備來,博多人,亦有從來者。
船皆不大,而《藏經》秩多,恐不容載,故加率二船以來。
」孟卿曰:「前時請《藏經》,亦一船耳。
且我國使至貴國,使副隻率正官入城,不若官人多率興利之徒也。
」答曰:「禮曹言之是也。
但此輩視我如父母,我亦烏得無情!今若異處,彼必觖望,願令同處。
」孟卿以此來啓,上曰:「正祐直陳其志,懇請同處,接北平館二所。
」他日,副官人與孟卿言曰:「吾等船漏破,請令修葺。
」孟卿曰:「此非官人之船,乃博多興利之船,何敢以官人之請告于禮曹乎!」副官人忿曰:「宣慰使以我爲興利人歟?我乃京都南禪寺僧也。
」上官人曰:「吾等嘗往來江南,船艘至七八,所至不問多少,且往者本國使船至十七,貴國亦不以爲多。
吾輩初至浦所,宣慰使強以丹木銅鑞不輸于京,故予欲還國,行至永澄浦,萬戶請之,故回來。
其後丹本等物,終不輸京,又數以不平之言詰之,是不欲修好也。
吾輩回還後,誰肯復來!」孟卿曰:「本國固非官人船數爲多,但聞禦所敎書,隻錄一船,其餘皆以商船,故不可以一體待之,蓋欲尊正使而抑商賈也。
官人,學問達理者,何乃輕發此言?兩國通好,豈係官人一身乎!」孟卿旣退,正祐呼通事曰:「慰使自浦所至京,屢詰於我,近日之言,亦非禮曹之意,實宣慰使自浦所深知事因,故有此詰耳。
自後不欲相見也。
」孟卿回啓,令政府禮曹議之。
同議啓曰:「初,令孟卿詰之者,欲使正祐知國家之意,本非強令異處也。
依上敎接於北平館二所,其船楫修葺,例當從之,孟卿之言過矣。
更請之,則從之可也。
」上謂承政院曰:「接待使客,不獲已。
可言之事則言之可也,其不當言之事,不必屑屑以動使客之心也,孟卿答副官人修船之請,已失之矣。
上官人前此使船十七艘之說,宜答以『此則國王所知也。
若國王所知,則雖至百船何害!今二船,非國王所知,故言之也。
』,則可矣,而孟卿又不能以此對之。
然事已過矣,未可追改。
其與孟卿詳說之,使不言細瑣之事,以安客心。
」 ○日本國築前州博多津藤原定請遣人獻土物,請賜圖書,欲官其子多羅,又言其刷還濟州人莫金之意。
禮曹議曰:「多羅年少,又爲庶孽,不宜授職。
圖書已曾賜給,竝宜不允。
其刷還莫金,固當嘉賞。
」從之。
於是,答賜緜紬十匹、正布一百二十六匹,特賜白細綿紬十匹、白細苧布。
黑細麻布各五匹、虎皮二領、松子百觔、燒酒一十甁。
○對馬島宗貞盛因皮尙宜獻土物,又遣人獻土物,仍請人蔘斜皮白鶴等物,命賜人蔘十觔、靑斜皮三領、白鶴一雙。
又以護送尙宜之功,特賜米豆各五十石。
7月7日 ○辛卯,賜宴英陵守陵官判中樞院事南智于議政府,六曹參判以上與宴。
7月9日 ○癸巳,司憲府劾慶尙道都節制使權孟慶率妾赴營之罪,請罷職鞫問,上曰:「率妾赴任,予已知之。
且此特細事耳,置而勿論。
」 ○傳旨禮曹:「前者日本國回禮紵麻布尺數,斷爲三十五尺,自今勿令斷也。
其斷布尺數,始自何時?」禮曹啓:「己未年高得宗之行,用三十五尺。
庚申年傳旨:『回禮布匹,用四十七尺。
』癸亥年卞孝文之行,亦用三十五尺。
」上曰:「諸島倭人賜布則用此尺數可矣。
日本回禮,宜用四十七尺,其議于政府。
」政府啓:「進獻布用五十尺,倍中朝帛二十五尺之數也。
日本回禮,定四十七尺,臣等未知其何據也。
我國各色之布,以三十五尺爲一匹,亦倭人所共知也。
且倭客貿易,不貴尺數之短長,但給價有高下之差耳。
今回禮依成法用三十五尺爲便。
」上曰:「日本回禮,初定四十七尺,非無所據。
進獻之布,雖定爲五十尺,然四十七尺以上則用之,故於回禮,用進獻極短之例以定之也。
雖斷爲三十五尺,所斷之餘幾許?當定爲四十五尺,其更議以啓。
」竟以三十五尺爲定。
7月10日 ○甲午,傳旨承政院:「李興德所養分禮賓之羊,比典廊蕃庶。
昔太宗時,欽賜羊五百頭,予卽位之後,幷前賜羊一千五百頭。
許稠久爲禮曹,以爲供祭之羊,不可輕也。
蓄養之事,盡心爲之,羊亦蕃庶。
然其時隻用親祭,今李興德之事,比舊爲加,此法不可墜也。
其以此語諸禮曹,更加盡心施行。
」 7月11日 ○乙未,議政府啓:「大閱講武,皆久不行,此國家大事,不可不講也。
然下三道困於移轉,牛馬頓斃,聞有駄載於所騎之馬者,用此瘦困人馬,不可竝行兩事。
臣等謂大閱則不可行講武,講武則不可行大閱也。
」上曰:「春秋講武,固不可廢也,大閱亦逐年當行之事也,久廢不行,故議者或難之。
侍衛牌之來,雖有先期後期之異,其留一朔則同也,何弊之有!然大臣之議,不可不從,其停今年大閱。
」承政院啓:「今以政府之言停大閱,臣等以爲移轉之後,涉夏徂秋,則人馬庶乎蘇復,不至於困矣。
況八月當番軍士則後期而來,冬節當番軍士則先期而至,又免苦寒行旅之弊。
等是立番也,而六七日大閱之苦,何至極乎!原其情則皆其所願也。
大閱,爲國大事,不可緩也。
甲寅年以來,迄今不講,將士之及見其時者,十不能一二,敎閱之法,無乃泯而不傳乎?下三道軍士,隻使於大閱,不兼講武;京畿、江原之軍,用於講武驅軍。
且講武隻驅平地,雖隻用此軍,亦無不足。
如此爲之,則大閱不可停也。
」 上曰:「爾等之言然矣,但大臣之議如彼,故停之。
」 7月12日 ○丙申,遣都體察使皇甫仁于鹹吉道,審定會寧等處行城之基,役本道民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人,築自會寧府北至于邑城前平江邊,長三萬一千一百七十四尺,石築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二尺,削土一萬七千八百十二尺,設杙八百尺,作裡十七裡一百十二步二尺。
八月十五日始役,九月十五日而止。
又築甲山池巷浦等處行城,役本郡及三水民一千人,自甲山西池巷浦洞口至于古軍營,長三千二百九十六尺,石築三千四十六尺,削土二百五十尺,作裡一裡二百四十九步二尺。
八月初五日始役,二十五日而止。
又以慶源、慶興邑城狹隘,增廣城基改築,自慶源府邑城北門至于東南隅,石築五千一百尺,作裡二裡二百五十步。
役本府民一千六百五十人,八月十五日始役,九月二十六日而止。
自慶興府邑城東南隅至于城北城隍堂峯頭,石築四千九百五尺,作裡二裡二百二十七步三尺,役本府及穩城民一千四百人,八月十五日始役,九月二十八日而止。
7月13日 ○丁酉,初,政府及田制詳定所議啓:「下三道郡縣,每歲隨其稍稔之處,漸次量田,依已驗六縣例收租。
鹹吉道則軍餉最潔,無他道移轉,而五鎭全不量田,其除各官田品亦不正,收租失中。
請自五鎭以六等田法量田。
」至是,傳旨承政院:「昔金墩爲都承旨,下三道量田,初以爲好,後來卻雲:『失中無過於此。
』其後鄭麟趾、許詡定田制於京畿,多有錯誤而後改者。
曩在椒水,使金宗瑞、李叔畤、鄭麟趾同審靑安之田,深識分田之例,然後分遣五縣,定其等第,田品庶幾得正。
今三道田品,一時竝擧,則必有其弊,予意以爲不可如此草率爲也。
忠淸、全羅、慶尙道各十縣,遣大臣,徐以審度,不至於差誤矣。
鹹吉道不量田,收租過輕,有同兒戲者久矣。
然此道多事,今不改正,亦是特恩。
若一一改正,隨蔔結收租,必起怨咨,姑令仍舊如何?其令政府議之。
」 ○判軍資監事河福生,與姪女夫申順爭奴婢,因而刦奪,又以庶子稱適母爲義母,下刑曹劾之,福生抗拒不承,乃下義禁府鞫問,遂削職,付處于懷德縣。
7月14日 ○戊戌,召政府議曰:「田品已於下三道六縣行之,卿等向與戶曹啓請行田品,故今秋欲於六縣之外,一道各十縣遣人,分等而收稅,使諸郡聞而慕之,漸次而行。
卿等若以爲三道竝行,則予固從之,雖行一道,其餘二道,固相隣近,非如胡、越之隔也,行之一道則二道亦必有聞而慕之。
卿等若以爲隻行一道,予亦從之。
鹹吉道則今有築城之役,不欲行之。
」 僉曰:「宜行一道。
且鹹吉道田品高下,甚爲差謬,以緻貧富不均,有桀、貊之弊,乞須改正。
築城之事,二十年間,必不能畢,欲待畢築,然後爲之,似爲不可。
」上曰:「田品分等,當先全羅,遣一大臣治之。
鹹吉道則所言雖是,今年不可行也。
」又曰:「採金已令州縣試驗,欲定常賦,然州縣不肯盡力爲之。
將以京軍十人,差官押去,盡一年之役,以定其數,如何?」河演、金宗瑞曰:「自今秋始,至明年夏爲之。
」鄭苯、鄭甲孫曰:「明年自春至冬爲之。
」上從演等之議,仍曰:「全羅田品分等,則其採金築城,一皆罷之。
」又曰:「近者李思任啓:『赴京時,於東寧衛路上,見一人服中國衣冠而說本國之言者,問之則曰:「我是龍川人。
吾父始到于此。
」觀此則本國人逃往彼境者必多,不可不慮。
』此言然矣。
然禁防之事,不可露其形迹,使彼知之也。
如之何則可?」僉曰:「流移刷還之法,已有其典,宜當申明。
又當爲撫恤之術,使不流亡。
」上曰:「卿等之議固善。
我國邊民,與東寧衛之人族屬相連,因而往來者頗多。
如其不禁,或於入往之時,竊其財物牛馬,以生釁隙,則甚不可也。
宜以此防禁,則上國聞之,又何害哉!又密諭此意于監司,以爲撫恤之術,如何?」僉曰:「上敎允當,非臣等所及也。
」遂以上敎起草曰:「平安道沿邊州縣,與上國連境,今者遼東人民出居至松站,其東寧之民,元系我國,與國人族類相屬,無識之徒,托言謁見族戚,潛相往來,或招誘上國人物,或盜竊財物牛馬。
因此生釁,遂失事大之義,不可不慮,嚴立禁防,毋使私相交接,擅自往來。
如有犯者,許人陳告,元有職者超二級,無職者初授八品,自願受賞者及公私賤,給緜布一百匹。
若始雖同謀,能自首,免坐,又於上項賞例,折半賞之。
其不能檢覈守令、知而不告正長,竝依律論罪。
上曰:」以此具題以啓。
「 7月17日 ○辛醜,下書承政院。
其書曰: 佛氏之道是非善惡,古人多言之,今人多言之,三尺童子,皆習聞之,何必更論!世之凡事,不過取與捨而已。
沙汰無遺,則謂之捨可也,不能沙汰,則謂之取可也。
忌晨之設齋、大喪之追薦、諸寺食租之田、度牒納錢之令,皆所以不能捨而取之也。
初,文昭殿在昌德宮重墻之外,殿之墻東有一佛堂,七僧守之,與開慶、衍慶、崇孝同一義也。
癸醜年移安之時,因而破壞,至今未復。
國家旣不棄絶佛氏,則此一堂,尤其所先者也,而廢撤不顧,於心安乎?仁人孝子試以心度之,則可知矣。
今欲於文昭殿西北空地,營構一堂,七僧守之。
其制度正堂一間,東西廊各三間,門三間,廚三間,止此而已。
近日以此意語兩議政,皆曰:「不可。
」,而在宮城之內,尤以爲不可。
然古基在昌德宮重墻之外,此亦在重城之外,以遠近言之,彼近而此遠,未見其不可也。
興天、興德、開慶等寺,或雨漏,或傾危,勢將頹落,則國家必使工匠修葺之者,以先王之所建,義不得不然也。
若以坐視頹落不修爲是,則他人忍之乎?我不忍也。
今此佛堂,比之他寺,其義尤爲親切,而廢撤累年,於心有所愧恥,孰甚於此!不修且不可,況廢之乎! 仍敎曰:「予意止此,更不他言,亦諭於政府。
」都承旨李思哲、右承旨李宜洽、左副承旨安完慶、右副承旨李師純、同副承旨李季甸等同辭以啓曰:「禁內設佛堂,固不可也,且文昭殿淸齋之所,使僧徒處於其傍,尤爲不可。
號僧爲桑門,桑之爲言,喪也。
吉兇不可相幹,故大小之祭,香祝之行,必禁僧從,比喪人也。
今文昭殿用牲與樂,奉以吉禮,而兇穢之徒,間於其側,豈安於心乎!且其出入,必由孝先門,異服之人,由孝先門出入禁中,於觀聽何如?願停此擧。
」 上曰:「予何言哉!若一一答之,則人君至於多言,可乎?」思哲等請至再,不允。
7月18日 ○壬寅,都承旨李思哲等又啓:「今建佛堂,比諸開慶、衍慶、崇孝,然此三寺,或在陵傍,或在遠地,非如禁內之近。
太宗於健元陵、文昭殿建佛宇者,不能違之太祖志耳,實非太宗之志也。
若以文昭殿立佛堂爲萬世之法,則於廣孝殿,必建之矣。
初有人請建齋刹於獻陵者,太宗非之曰:『吾將終歸於此,安可使兇穢之流喧擾於陵寢之側乎!予當正終,使後世子孫不復崇佛法也。
』太宗遺敎如此,令於原廟之傍建佛堂,太宗昭昭之靈以爲如何?」 同副承旨李季甸曰:「臣從兄孟?嘗爲太宗司禁,一日,太祖、太宗出舍於野,孟?侍從,親聞兩聖論佛法之是非,太宗力陳佛氏之非,太祖厲聲曰:『盡知之乎?』且太宗不建獻陵齋刹、廣孝殿佛堂,則太宗之闢佛可知。
前朝先王先後眞殿,必置寺社,習爲常例,故太祖奉安桓祖眞於興天寺,文昭殿之佛堂,因其古而不改也。
《傳》有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
』太宗之置佛堂,卽此意也,不可力以此爲言也。
今置佛堂於禁內原廟之傍,其於太宗之意,無乃相悖乎?」 上曰:「予之此擧,爲祖宗耳,夫復何言!」思哲等再二請之,不允。
議政府左參贊鄭苯將僉議來啓,亦言佛堂之非,且曰:「上敎以在重墻之外爲辭,然昌德宮之文昭殿,本非闕內重墻之外也。
在近闕之處,欲禁外人通行,故築垣墻以連於闕耳。
且隔一丘山,不得通望禁中,此則不然,俯視宮禁,不可置寺。
」上曰:「以禁內立佛堂爲非,則然矣,何其曲爲巧辭以啓乎?」思哲等又進月華門內,請之再三,不許。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闔司來請,不聽。
碩祖等曰:「臣等雖欲盡言,未能親達,何由展盡所懷!願賜見。
」上曰:「雖親兄弟老大臣,尙不能親見,汝等何物,必欲引見乎!」俄而政府六曹判書皆詣闕,上曰:「自佛法之興,歷代人主,或賢或否,垂二千餘載,未有能盡汰之君,亦未有盡汰之日,間有明哲之君,沙汰佛僧,固無有盡去其法者。
在予卽位之初,國人以予爲賢君,而期望與否,未敢知也。
近年以來所行之政,皆不當理,無一事可稱,獨於佛法,吾何能除之!旣不能除,則爲先王建一佛堂,何所不可!卿等雖以爲昌德宮佛堂在重墻之外,今此佛堂,營於宮內,然昌德佛堂,非遠於闕也。
以此比彼,則彼近此遠。
卿等又以爲太宗不立獻陵齋刹,然此則固有前例,非如獻陵之比也。
獻陵則予已從太宗遺敎,不作齋刹矣。
昌德宮佛堂,乃爲先王而設,今之復立,專出於奉先之孝心,不忍坐視其廢。
卿等之言雖多,皆非直切,類多巧飾,若但雲宮禁建寺非矣,則似矣,如此構巧辭,何哉?卿等以宮禁建寺爲不可,故將於闕外文昭殿近地百餘步間爲之。
」 左議政河演等合辭啓曰:「雖其宮外,亦不可也。
若建於闕後,則寺在闕上,朝夕鍾鼓梵唄之聲,聞於禁中,其於瞻視,豈所安乎!自古雖有崇佛之君,不可藉以爲法,彼崇佛之君,豈爲賢乎!臣等期於得請而後已焉。
」吏曹判書鄭麟趾曰:「昌德宮文昭殿,特以俗禮安影幀,此則專倣宗廟之例,佛堂之作,其不可也明矣。
」禮曹判書許詡曰:「興天、興德兩寺,且欲革罷,況復立新寺乎!」上問麟趾曰:「卿以影幀神主分別言之,若今文昭殿,非神主而影幀,則卿意以此事爲可乎?」麟趾曰:「昌德宮則俗禮,此以正禮,故爲此辭耳。
」問於詡曰:「卿以二寺爲可革,予今抄丁夫付卿,卿能往壞興天之浮屠乎?」詡曰:「臣意以爲興天,又非興德之比。
初建是寺,爲貞陵追福也,後以貞陵非禮,壞而遷之。
旣爲貞陵而建,亦當在壞去之例,而因循至今,故臣意以爲可壞也。
」上曰:「昔政丞何崙力闢佛氏,其時有壞銅佛鑄火筒者,崙曰:『吾所不及知也,若及知,則必不使至於此也。
』柳廷顯、樸訔爲議政時,皇帝求興天所藏捨利,廷顯等以爲不可出也,其言無乃天然乎?昔日爲先王所立佛堂,今也廢而不復,縱予不能復之,爲大臣爲禮官者,固當啓而復立也。
如此則不亦天然乎?今以一樣之言,左顧而答之,右顧而答之,予不能堪也。
但大臣有言,予亦不能使之勿言也。
」演等又啓曰:「臣非以爲泛然常事而隨例請之也,惟以至誠期於得請而後已焉。
且我朝太祖時則草創而已,至太宗而法制大備,當今之時則制作規模,又加於前,以遺子孫萬世之範,此其時也。
況今營創佛寺之禁者在令甲,苟有犯者,罪之無赦。
大抵法之行也,自王宮國都守而不替,然後下民效之,顧乃於宮城之側,營創佛寺,其於立法之意何如?甚非所以示民庶訓後嗣也。
殿下雖以爲奉先之孝,不得不爾,殿下奉先之孝,天地鬼神之所鑑,一國臣民之所知,豈因佛堂而後始著乎!且爲此事而利於先王,利於國家,則臣等豈待殿下之命而後啓請復立乎!反復籌之,暫無利益,而是非分明,故斷然以爲不可也。
殿下聽老臣之言,三復審思,則當知臣等之言出於愛君憂國之至誠,而無他意也。
」上曰:「已悉。
」命饋酒食。
又命六曹先出,隻留政府謂曰:「予欲議定永膺第宅基址,然不必汲汲,卿等宜退去。
」演等復啓曰:「此事甚大,期於得請。
今日不得請,則明日復進,以煩上聽。
初問命留,臣等竚望兪音,伏惟俯從。
」上曰:「卿等以命留,意必有兪音,予未喩其意。
此事豈待六曹之出,獨與政府密議乎!」演等曰:「非敢以六曹已出,獨自密啓得請也。
臣等蒙上許留,惟以更啓爲幸,心切兪音之降,故爲此言耳。
」上終不答。
○司憲府大司憲尹炯、司諫院知司諫李活等啓曰:「已立之寺,尙欲汰之,已廢之寺,何可復立!凡作事,必謀及卿士庶民,旣從然後爲之可也。
今日之事,雖無知至愚之人,聞者莫不痛憫,請亟收是命。
」上謂同副承旨李季甸曰:「爾知予意,宜以予意答之。
」炯等更請,不答。
又啓曰:「太宗革寺社田民而不盡革者,小貞吉之意也。
且太宗立營建佛寺科罪之法,欲其通行於後世也。
今欲造寺,於立法之意何?且以近日之事觀之,爲中宮祈禱之時,有僧一雲作法而尋死;僧行乎自爲法主,未久而亦死。
以此而言,佛力之無驗,班班可見。
臣等嘗爲近臣,侍講者非一,殿下當時觀古聖賢嘉言善行,景仰不已,凡所施爲,一遵古制,獨此一事,未厭人望。
政府、六曹、政院、臺省、集賢殿鹹曰不可,則此事之不合人心可知,況耳目之官所言,罔聞不答,尤爲觖望。
」上曰:「予欲不答,然大臣儒士,皆以城內爲不可,故將於城外爲之。
」炯等曰:「於城外爲之,稍自喜焉。
旣知城內之爲不可,則何必城外而爲之耶?」炯等反復極言其不可,竟不答。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今者命建佛堂于禁中,大小臣僚罔不驚駭,冒威陳達,卽命於宮城百步外創置,可見殿下從諫之美也。
然旣知其不可,則當夬決無疑,以答衆心,宮城內外,何擇焉!是所謂直不百步之類也。
今侍從曰不可,臺諫曰不可,大臣皆曰不可,而殿下必欲成此擧者,不識何謂也?昔太宗深燭佛氏之害,滿國酷好,而獨闢之,今殿下滿朝不可,而必欲置之,是非所以法祖宗訓後世也,尤切痛心,尤切痛心。
臣等雖無似,待罪侍從,不敢含默,伏望殿下不以人廢言,去邪勿疑,亟收成命,以副一國臣民之望,不勝幸甚。
不報。
碩祚等固請,不允。
至曉,碩祖等更來請之如初,且曰:「《龍飛禦天歌》詠太宗之盛德曰:『滿國酷好,聖性獨闢。
百萬佛刹,一朝盡革。
』言裔太宗闢佛之盛德也。
又曰:『裔戎之邪說,怵誘以禍福。
此意願毋忘。
』言子孫持守之道也。
撰述此詩,曾未幾日,而復崇佛法,其於撰述之意何如?況侍從大臣臺諫,皆以爲不可,則此事之非,斷可知矣,一無可否,心切痛焉。
」 上曰:「雖一千議政言之,吾意已定,安有可從之理乎!」碩祖等又曰:「太祖承前朝之弊,而太宗盡革之,可知爲不可也。
殿下雖稱爲祖宗而復立,侍從之臣,尙未知其然也,況國人其肯以殿下爲不崇佛法乎!」都承旨李思哲等又啓曰:「臣等非因集賢殿而助其辭也。
觀侍從、臺諫、大臣之意,則期於得請而後已,勉從其請。
」上曰:「予非受制於權臣之君也。
凡事之可疑者則謀於衆,無可疑者則獨斷爲之,爾等以予爲權臣所制而不能自爲可否乎?」思哲等曰:「臣等非以殿下爲不能獨斷也。
凡擧大事,必左右皆曰可,諸大夫皆曰可,國人皆曰可,然後察而行之。
今衆議如此,而尙不從之,無乃不可乎?」上曰:「承旨等學術正,故以予爲不可,予自布置。
」卽召繕工提調閔伸,使防牌二百人起役。
○幼學權庸等上言曰:「劉思德私置書齋,聚童蒙敎誨,有成才者,已曾啓聞褒賞,而長爲九品,請陞資敍用。
」從之。
7月19日 ○癸卯,河演等又來啓曰:「《元》、《續六典》,新創寺社及重修之禁,昭然明著,今乃於宮禁近地,建立僧舍,號曰佛堂。
《六典》之法,自上先毀,下人所犯,何以禁之?」鄭麟趾曰:「殿下凡於國事,悉皆議諸大臣,然後施行,獨於佛事,每出宸斷,不取衆論。
雖其關係興亡、利害至切之事,猶當廣資衆議,佛法何事,最緊而強行之乎?」上曰:「卿等初以宮內爲不可,予已從之,許於城外立之,今又以城外爲不可,正如誘三歲小童也。
卿等雖據《六典》爲言,然《六典》之法,乃爲下而言,非爲上也。
凡今之事,有上所得爲,而下不得爲者。
若枚擧言之,不其多乎!」演等又啓曰:「臣等初以宮內爲不可者,非以宮外爲可也,特宮內則尤爲不可,故擧其甚者而言耳。
臣等初心以爲聖明之主,安有如此之事乎!今日之擧,正是臣等所不意也。
」許詡曰:「《元典》,太祖時所定;《續典》,太宗時所定;謄錄則今朝所定,皆有建寺之禁,以此事國祚盛衰長短係焉,代代立法,嚴切如此,欲使後人以爲懿範也。
今佛法自上好之,法令雖嚴,創寺頗多,而有司莫有請壞之者,《六典》之法,掃地盡矣。
上若不遵《六典》,則下安能從之!《六典》本意,初非欲隻行於下而不可行於上也。
」麟趾曰:「且以佛道言之,治心爲上,因果次之,造佛建寺,固無功德,爲其道者當於山川淨處,靜居不出,今處於京城宮闕之間,豈合於其道哉!苟有知識之僧,必不肯來,雖有來居者,必皆無賴之徒耳。
以此觀之,無益尤甚。
今也自上好佛,故諸宗室爭慕效之,好佛之風漸廣,臣切痛心。
若庸暗之主則不知其理而不從,苟知其理,或有可改之望。
殿下明睿所照,豈不知佛道之是非,乃至於此,臣竊未喩其意也。
」上曰:「卿等雖以予爲好辯,然有一言。
且以《六典》之法言之,《六典》禁會飮,而有餞宴之禮,官爵皆待三十箇月,方許加資,而又有不計箇月,特命陞資者。
昔予以一人超授職秩,有司擧箇月之法爲言,固請不已,予至今以爲可笑。
凡此皆上之所得爲也,卿等以予拘於《六典》而不得爲如此之事乎?」僉曰:「加資餞宴,出於上之特恩,何所不可!佛事,不可之大者,自上行之,何以訓民!古人雲:『以身敎者從。
』下民之視效,皆在於人君之一身,豈可自行非義而禁人爲非乎!」上又問麟趾曰:「卿以我爲不取衆議,將欲使我不能自爲可否,一一取議於臣下乎?」麟趾對曰:「近者或以創寺,或以佛事諫者固多,而皆不允許,故臣敢爲此言也。
」上曰:「卿等以佛道爲非,合辭以諫,予甚嘉之。
若賢君則必從卿等之言,予則否德,不能從也。
予今獨斷而不議於下者,以今之諫者類非出於中心,或有議於朝廷而退言曰:『此非予意也。
』或以君上爲不可而已則爲之,或心雖不然,而泥於妻子,不能禁之者,其言與行如此,故予嘗不與之議也。
昔撰《治平要覽》時,鄭麟趾以佛事上書,金汶從傍笑之,予至今不忘,此意,麟趾知之矣。
」演曰:「孔子雲:『不以人廢言,不以言廢人。
』雖哲人或有過言,豈可以過言而廢其人!今以佛事爲言者,雖曰不賢,所言則當矣,豈可以人之不賢而幷廢其言哉!惟聖上勉從。
臣等爲社稷,所以不憚煩而屑屑也。
」上不答。
演等又曰:「若於宮後建此寺,則寺基反爲主,而地勢高,臨視禁中,其不可也又審矣。
」又曰:「太祖非不崇信,尙以景福宮爲法宮,而宮城內外,元不建寺。
又於太宗朝,宮室之間,凡幹浮屠卍字等畫,一皆削去,其意可知,伏惟審思之。
」上終不答。
臺省亦固諍,又不聽。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臣等以停建佛堂,累瀆宸聽,未蒙兪允,不勝痛憤。
今又獲覩傳旨,反復思度,益切驚愕,更冒天威,謹逐一條達。
竊惟天下之事,不越乎是非善惡兩端而已。
是非不兩立,善惡不同途,故好善惡惡,取是捨非,人心之所同然也。
佛氏背君父滅倫理,惑世蠧民,敗家誤國,其害不可勝言。
是以古今人皆論其非且惡,而三尺童子,亦莫不習聞,誠有如聖敎者矣。
旣曰非且惡,則排擯黜斥之不暇,不容以取捨論也。
假以取捨言之,自古人主心好之而不能沙汰,則謂之取可也,雖惡之,而或循習俗之舊,或因事勢之難,未能盡汰者,亦謂之取可乎? 我太宗以高明不世出之資,當高麗壞亂之餘,値太祖草創之時,然猶不徇時俗,扶持正道,排斥異端,裨益甚多。
及卽位,革寺社收田民,至於山陵,排群議而不許置刹,若曰:「毋令汚穢之徒,褻近我側。
」其深惡而痛絶之者嚴矣。
於是,佛氏之弊,十去八九。
若其忌晨設齋大喪追薦等事,正以其習俗之舊、事勢之難而不能頓革耳。
抑爲小貞,以爲他日大貞之漸也,豈可倂以此爲不能捨而取之也!儻曰此佛堂,特復文昭殿之舊耳,則向之以文昭殿,但從俗奉安睟容而已。
今則異於是,凡其體制,一如宗廟,豈宜於廟宮禮法之地之傍而爲建佛宇,處以汚穢之緇流乎!鳴鍾擊鼓梵唄之聲,鬧於晨夕。
以太宗在天之靈毋近我側之心,其肯安之乎! 且此堂之建,於義爲合,在所當先,則自癸醜以後至今十六年之久,而何聖慮曾不及此!擧國臣僚,豈無一二效忠建白者,而始發於今日乎!近來佛事稍張,而此事又生,雖曰復祖宗之舊,臣庶之心,皆以爲殿下好佛之誠,至於此極也。
夫仁人孝子之事親,必以禮必以義,苟不以禮義,餘無正觀,未聞古之帝王創寺於宮廟之側,以爲孝子者也。
雖以臣等愚暗之心度,亦未知其可也。
且義所不可則雖創一間,守以一僧,遠在郊坰之外,固爲不可,何計其間架居僧之多少與地之遠近乎!今日一間一僧,安知不爲後日千百間千百僧之權輿乎! 苟言之善者則芻蕘亦在可採,況議政大臣,皆曰不可,殿下違之,強爲此擧!議政,殿下所與共天位治天職者,而言之不從,諫之不聽,殿下誰與共爲國乎?今則非獨議政六曹,臺諫侍從臣僚,亦皆以爲不可,殿下猶不從之,其於有廢有興出入師虞之義何如?且興天、興德、開慶等寺,雖至傾頹,因而不葺可也。
向者興天修塔之時,在朝臣僚,罔不廷諍。
然則修葺之事,亦非出於國家之公議,豈宜援以爲例乎!臣等固未知此堂之尤爲親切也。
雖廢撤百年,何愧恥之有!違古禮背公論,建佛宇於廟宮之側,實爲可恥。
此擧不已,臣等恐殿下不獨自恥,而後世亦爲殿下恥也。
此堂之建,雖曰小事,然子孫之則効、下民之趣向、治化之汚隆、正道之消長、生靈之利病、國勢之安危,皆決於此。
國家者,祖宗之國家,非殿下之私有也,何不爲國家萬世慮乎!伏惟殿下勿以逆耳爲憚,繹而改之,亟賜停罷。
不報。
碩祖等又啓曰:「此事是非善惡,灼然甚明,無可疑者,豈聖上不知其然乎!擧國臣僚同辭以諫,一無可否,心切痛焉。
」左承旨趙瑞安等啓曰:「臣等累煩惶恐,然事關大體,豈敢含默!國論皆同,無一人以爲可者,勉從輿議。
」同副承旨李季甸曰:「自古擧國之人,皆以爲不可,而人主不聽,實非美事,亦無有擧國強諫而終不聽者,伏惟更思之。
」 ○議政府左議政河演等同六曹上疏曰: 臣等伏覩傳旨曰:「文昭殿西北隅,建一佛堂,七僧守之。
」臣等驚駭,陳其不可,但許宮城外營建而已,未蒙兪音。
退而思之,今此一擧,實關政治之汚隆、國家之興替,不忍含默,更具疏以聞,冀回天聽之萬一。
臣等竊惟聖孝深至,凡可以追福者,無所不用其極,必以爲佛氏之道,雖不足信,或者幽明之間,容有一種道理。
然臣等之心以爲天地日月山川鬼神,昭布森列,彼佛亦何等之鬼,能作禍福於其間耶!斷然知其無有也。
殿下雖從流俗,以伸孝思,亦不過於山水淨處,依已行祖宗之法,追福而已。
況景福宮,太祖所建,萬世之法宮;文昭殿,前廟後寢,與宗廟相爲表裏,萬世之原廟,不可雜以浮屠,以貽萬世之口實。
前日文昭殿之有佛堂,殿下旣知其不可而撤去,臣庶鹹仰殿下一哉之心,不圖今日更爲此擧也。
臣等俱以不才,備位政府六曹,實同休戚,謹披肝瀝膽以陳,伏望殿下特留三思,亟收前命,以副臣等日夜仰望之願。
不報。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遼東牝馬可爲種馬者及騾驢,每年正朝聖節使臣之行,令通事二人以黃海、平安牧場牝馬及布貨貿易,其騾驢喂養之法,幷求以來,使得蕃息。
」從之。
7月20日 ○甲辰,臺諫交章曰: 竊謂佛氏之誕妄不經,無益於國家,前賢之論,詳且盡矣,而亦聖鑑之洞見也,臣等何容贅焉!恭惟我太宗躬上聖之德,知異端之非,革去寺社,收其土田莊獲;山陵之制,亦不建寺,其無崇信之心,可見也已。
逮我殿下以緝熙之聖學,繼前聖之道統,其於釋敎,銳意排斥,都城之內,隻置兩宗,餘悉罷去,斯道之幸,孰大於此!文昭殿佛堂之設,乃我太宗一時悲哀之至,爲聖祖而置,非欲爲萬世之法也。
移安之時,廢而不復,固無損於聖上奉先之孝矣,何圖今日,更營佛堂!臣等伏覩傳旨,不勝驚駭,合辭廷諍,屢煩天聰,未蒙兪允之命,尤增痛憤。
臣等竊念必於原廟近地,營建佛宇,然後乃可以資福於祖宗,有補於聖孝,則雖至罄一國之財,盡萬民之力而爲之,臣子所當贊襄之不暇矣。
臣等何敢屑屑不已,至於如此乎!政府六曹大臣,又何必期於必從而固爭乎!近侍法從之臣,又何必封章力請而不憚煩也哉!是則今日之擧,大小臣僚所共觖望而慨歎者也。
伏望殿下稽好察於虞舜,體從諫於成湯,亟還成命,俾停是役,以副輿望。
不報。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嘗觀夫子對定公曰:「予無樂乎爲君,唯其言而莫予違也。
如不善而莫之違也,不幾乎一言而喪邦乎!」子思言於衛侯曰:「君之國事,將日非矣。
君出言自以爲是,而卿大夫莫敢矯其非。
」自古國家治亂興亡之機,決於從諫拒諫之如何耳,可不畏哉!可不畏哉!今者惑於裔戎之邪說,以倡無父無君之敎,天下之不善,孰大於此!政府六曹臺諫侍從,莫不痛憤,皇皇奔走,極陳不可,殿下視如草芥,略不加意,一則曰:「一千議政言之,予何肯焉!」一則曰:「予豈是受制權臣之主,不能獨斷乎!」一則曰:「予已知之,予已知之。
」一則曰:「予已知之之言,是答也。
」一則曰:「予之政事,不合理者多矣,何獨是事乎!」諫之愈切,而拒之益固,自以爲是,孰甚於是!以不善之大者而執自是之心,拒諫至於此極,大非宗社生靈之福也。
苟言之善,則匹夫之言,亦在可採,殿下何有千議政之說耶!古之人君,有捨己從人,從諫如流者焉,是皆受制於權臣者歟?已知已知之說,顧非訑訑之聲音顔色,拒人於千裡之外者歟?若曰:「政事多不合理,何獨是事!」,則殿下將自棄而安於小成歟?臣等聞命,深爲殿下惜之也。
願殿下鑑喪邦日非之戒,廣納衆言,亟收建寺之命,以副一國臣民之望。
上曰:「若等逐條言,予亦欲逐條答之。
然如是則人君不幾於多言乎!是以不答也。
」碩祖等啓曰:「垂示後嗣之道,不可如此。
」上曰:「疏中有言:『政事不合理者多矣,何獨是事!』其曰何獨是事者,非吾意也。
」碩祖等啓曰:「臣等以爲殿下之意,必謂予之所爲,事事不善,何獨於是事不爲乎!臣等非不知上意而言之也。
上敎以爲予之政事,不合理者多矣,是自謙之辭也。
謙其不足而自強於善,則善莫大焉,乃曰我非賢也,而不改其過,則弊將無窮,此臣等所痛憫也。
」臺省又合辭來請,不聽。
李活等啓曰:「歷觀史冊,亦有拒諫之君,雖異代之事,尙且慨然,況今聖主拒諫如此,尤切痛恨焉。
」上曰:「以一樣之言屢煩言之,欲使予一一答之乎?然則予將終且言之。
」臺省乃退。
○成均生員兪尙諧等上疏曰: 今欲建寺宮城之東,下旨政府,臣等竊聞,痛心觖望,不覺揮涕。
夫人主,萬民之表;京師,四方之本。
人主所好,萬民慕之;京師所尙,四方效之,爲人主者,可不愼哉!比年以來,水旱相仍,飢饉尤甚,是乃荒政恤民恐懼修省之秋也。
雖其可興之役,猶當戒而勿擧,何忍不視歲之豐稔,而遽興土木,以創無用之虛器乎!殿下以爲倉廩實歟?百姓足歟?以佛氏之道爲國家之急務,而不可廢歟?非臣等之所敢知也。
儻曰佛堂,祖宗之遺意,而後嗣之不是可廢,則臣等以爲繼志述事,雖雲子職之當然,豈在於創寺事佛之是勤哉!孔子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
」釋之者曰:「如其道,則終身無改可也,如其非道,則何待三年!」佛之非道,是固殿下素所知也,奈何徒知繼志之爲孝,而不知事佛之爲非?徒知土木之是興,而不慮年歲之豐兇,以違臣民之望,以累聖明之治乎! 歲在戊午,重創興天,臣等之腐心,已有日矣。
況今大都之內、宮城之傍,欲建佛宇,以惑萬民之心哉!百姓愚瞢,易惑難曉,苟見殿下如此,將爲眞心事佛曰:「在聖明而若是,百姓何更惜身命!」於是焚頂燒指,斷臂臠身者,擧國靡然,若待數年,則民無黔首矣,誰與守邦!如以賴佛而俾守國脈,則今日之創寺,猶之可也,若以吾道而治其國家,則臣等喋喋,不亦宜乎!此臣等尤所痛心而不敢默者也。
臣等又謂殿下卽位之初,小心翼翼,勵精圖治,從諫如流,樂取諸人,無有邪說亂其間矣。
迨至于今,敬謹之心,寢不如初,異端之盛,至於此極,臣等恐太平之治,始虧於今日,而臣民之望,於是乎絶矣。
伏惟殿下自強不息,終始惟一,回剛斷之明,罷佛堂之役。
生員金安敬齎疏以進,上曰。
「已知。
」安敬曰:「上但雲已知,臣等未知天意之所向,心甚憫焉。
」上曰:「予已言之多矣,爾等後當知之。
」安敬又啓曰:「臣等自以爲身逢堯、舜之君,挾冊遊學,將爲輔君澤民之計,迨今日乃至於此,臣等必欲知天意也。
」上曰:「大臣之言,尙未聽也,況爾等言乎!」 ○議政府據吏曹呈申:「口傳衙門內如推刷色、詳定所,雖爲三品衙門,而例稱別監,獨鑄字所以提擧稱號未便,請罷提擧,改稱別坐。
其餘各衙門提擧之號,竝皆革罷,稱爲別坐。
」從之。
○忠淸道藍浦縣住淑人金氏年一百八歲,月賜酒肉。
7月21日 ○乙巳,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以政府六曹之意來啓曰:「近以佛堂事,屢瀆天鑑,今日亦欲擧司來請,然臣等所啓之意,殿下已悉無餘,殿下之敎,臣等亦盡知之矣。
擧司而進,且恐煩瀆,故使臣等更達。
臣等反復思之,殿下縱以此事爲小,臣等不以爲小也,請殿下更加審思。
」許詡曰:「諸臣之意皆然,臣等之爲此言,惟以聽許爲限,諫雖不從,可但已乎!」上曰:「吾無復有可言之事。
」甲孫等更啓:「臣等亦無別有可啓之事,但願停之而已。
」上曰:「大小臣僚,皆以爲期於得請,是似恐動我也。
」甲孫等又請曰:「人臣安有如此之心乎!」甲孫又曰:「佛之是非,不可更爲殿下辨之也,姑以昌德宮、文昭殿佛堂之弊言之。
當時居僧不過六七,皆憚而不肯居焉。
夫然者,一則起居不得褻慢,二則外人不得相通,三則閭閻間不得往來,故皆憚焉。
當初建立之意,必謂可使持戒之僧安心以居,厥後無狀之徒,憚居而無誠心。
今所建佛堂,僧徒之居者,豈能終始如一日乎!又必有憚居無誠心者如前日矣,亦何益哉!凡事是非間,當以誠心爲之,不誠,安有感應之理乎!無有感應,則無益尤甚,不如不爲也。
自我國古事言之,新羅之時,崇信佛法,建立寺刹,罔有紀極,寺多於家。
前朝之時,亦崇佛法,京城之內,大刹幾至十三四,當時豈無諫者!以人君不聽,故雖諫而不從。
至于我朝,太宗親覩其弊,盡革寺社,我殿下從而法之,土田奴婢,盡革無餘,擧國欣悅,以爲邪說不復萌矣。
夫何近日,佛道漸張,到今乃有如此之事乎!古之人臣,合謀以諫,雖一國將傾,君若不聽,則臣下終不得遂志矣。
今殿下不聽,則臣等亦將不得請矣。
然未知何以強拒不從如此乎?」許詡曰:「人君有欲爲之事,苟臣下多有諫者,則不敢遽行。
今臣等及侍臣臺諫學生,無一以爲可者,姑緩二三月熟慮之。
」且垂涕曰:「臣本昏愚,過蒙聖恩,知無不言。
前朝之季,緻亂之事,類皆出於內願堂。
新羅之時,有射琴甲之事,亦出於內願堂也,豈不深可畏哉!當今昭代,固無一毫之疑,然爲子孫萬世之慮,豈可謂必無此事而苟爲之哉!」上曰:「琴甲之事,予所未知。
」甲孫曰:「唐憲宗創安國寺樓,使李絳作碑銘,絳對曰:『碑銘所以記功德也。
今建寺樓,作碑可乎!」憲宗感悟,卽命破之。
當時有惜其材物而徐破之者,憲宗以大索圍樓,用萬牛引而壞之。
在唐中主,尙且如此,況在聖明,何拒諫不從如是之甚乎!已設之樓,猶且壞之,未設之事,何不停之?「詡曰:」殿下於事之大者,必謀大臣,猶不卽決,累日商量而爲之者多矣。
此事之建,何不商量,刻日營之乎?政府六曹鹹欲進啓,恐煩聖鑑,令臣等來啓曰:『雖不永停,姑緩其期,反覆商量,而後營之,未晩也。
』「上曰:」旣已定矣,何用商量!「甲孫又曰:」自古人君,雖已成之事,下有諫之者,則停之。
如朝覲會同征伐等事,事之大者也,諫而中止者甚多,況此事,非此之比,一柱一石,尙未營造,乃以一定而不許,心切痛焉。
「詡曰:」新羅射琴甲之事,非唯口不可道,千載之下,聞者莫不憤之,此不謹其漸而內願堂爲之張本也。
此是羅代末葉之事,不足論也,然其初,儻無內願堂,則此事何從而出乎!請進《三國史》親覽。
「上曰:」予無知且惑,琴甲之事,未曾知也。
「詡曰:」射琴甲,古今之所共憤,何不進而見之?微臣當此之時,其敢愛身愛爵祿乎!一心得請,是所願也。
其在太祖時,如撫安君之死,夫人靦面上寺,恬不爲愧。
且凡人之喪,必於殯堂,大設法席,以至僧人,親燃婦人之臂者,亦多有之。
太宗盡革寺社田民,又禁婦人上寺,是乃憤前朝之弊而爲之也。
今則不然,可懼之事甚多。
大慈菴、僧伽寺,宗親家婢,或稱燃燈,或稱願狀,頻數往來,莫之禁焉。
去年淨業院住持率尼遊龍門寺。
且道峯山寧國等二寺、西山從巖等二寺,皆新創也。
又聞三聖山安養寺基,重創大刹,是皆殿下所不識也,佛法之復興,誠可畏也。
百姓又聞新創內佛堂之說,則繼踵而爲之,不啻萬計。
「甲孫又啓曰:」以平民觀之,父子兄弟之間,毫釐之利,不無吝惜,至於佛事,出米布罔有限際,此雖小事,公私糜費,可勝言哉!以此觀之,佛法之無益於人,
」上從季甸之議。
傳旨禮曹曰:「前此大駕法駕小駕儀仗,中心分立馬稱禦馬,東西分立馬稱仗馬,今後竝稱禦馬。
東宮大儀仗用馬七匹,一匹當前立,六匹左右分立;小儀仗用馬五匹,一匹當前立,四匹左右分立,皆著鞍,竝號?馬。
○傳旨議政府: 或雲:「閔叙歐母之事,吏卒多言之,侍從之臣多言之,朝士多言之,宰相有言者,勳臣子弟有言者,侍衛之兵有言者。
義禁府官員至家鄕,推得其情,與京中喧騰之言無異。
以此觀之,其歐母之罪,十分明白,當殺無疑。
假使不歐,而歐妹不已,逆母之言,至使其母自削其髮,其爲不孝何如?自知罪重,忍杖不服,必至死無言矣。
雖死杖下,何惜之有!境外野人有犯綱常者,國家不計生釁,必殺無赦,而如此惡人,得容於天地之間,必無此理也。
曰罪疑惟輕,曰俯從輕赦。
從輕者可以論於雜犯,不可以論於不孝元惡之人也。
」或曰:「此說極是,但此事本無告狀,而其人今已三壓膝而不服,終必不服矣,當減其死,流海島如何?」予謂雜犯之事則當從輕,而此事固不可從輕論,當於二說之內,求得其中而行之。
議政府議曰:「今承內旨,考其案,閔叙毆母之事,雖不承服,然以衆證之事觀之,與妹相詰,使母自斷其髮,又杖其妹家婢梅花,其母止之不從,曳出于外杖之,母號痛謂曰:『與其杖無罪婢,寧杖我身。
』叙以手推其母,因墜地,又杖其奴,使母哭泣,又抗言於母曰:『以一女子而納兩壻,年長長子,尙不成婚。
』其惡有甚於罵詈,當殺無赦,雖死杖下,果何惜哉!若以忍杖不服,減死從輕,則元惡不道之人,何所懲乎!限輸情拷掠鞫問。
遂下諭書于愼詮曰: 閔叙隨母在忠州時,忌其妹壻,侵責不已,使不得安接,與妹相詰,或推擠,或麾打其母。
且誘緻其妹家婢梅花,欲奸之,因與相詰,母曰:」毋奪汝妹婢。
「叙曰:」試嚙十指,何指不痛!「陵辱其母,且歐之,至使自斷其髮。
京家隣裡及士林喧說,鄕中隣裡衆人聞而切齒者頗多。
所犯情狀,明白無疑,必須得以懲其惡。
爾知此意,窮盡推鞫。
叙之毆母,無他證驗,隻因永瑞之事,朝野皆疾之,必左右構此言,故時人疑其誣也。
且叙之母,朝夕哀號,以辨其誣,與律文親告乃坐之義乖矣。
6月11日 ○乙醜,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視事于承華堂。
○世子引見右承旨李宜洽、左副承旨安完慶、右副承旨李師純、同副承旨李季甸,議罷平安道都節制使。
宜洽曰:「但除有弊之事耳,一道主將,不可遽革。
」完慶曰:「當罷之。
」季甸曰:「臣於平安一道,未曾親至,聞諸樸薑雲:『平安道雖無節制使,旣有江界、朔川兩節制使,可以將一道之兵。
』以此觀之,節制使可革也。
」師純之意,與季甸同。
時議者曰:「都節制使,摠一方兵政,下三道亦皆置之,況平安爲國重藩,不可一日無主將也。
今以有弊,欲革之,是何意也?平安之弊則不在乎是也。
」 ○司憲府啓:「副司直樸興美曾犯奔競之罪,付處稷山,中路誘押去人,竊付處公文,逃歸其家。
雖赦前所犯,其用意甚姦,縱不追罪,仍還付處。
」下議于政府。
政府議曰:「《大明律》:『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
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內,亦不得放免。
』據此而論,興美不宜放免,當更付處于遠方。
」從之。
○刑曹申:「黃州囚強盜僧法連等八人,依律斬。
」從之。
6月12日 ○丙寅,召禮曹判書許詡曰:「今來日本國王使臣,予旣不出見,除肅拜於予,隻令行禮於東宮如何?若爾則東宮接見之時,使臣拜於階上乎?階下乎?東宮起而受禮乎?坐而受禮乎?我國雖蔑視日本,然稱爲敵國,其接待之禮,不可不議。
前者卞孝文使日本見國王之時,令拜於階上,及館待之時,館伴坐北壁,令孝文坐西壁,孝文不坐曰:『吾坐東壁,館伴坐西壁,禮也。
』館伴坐東終不西,孝文意以爲初欲坐北壁,今已下坐東壁,不可強之,遂坐西壁。
又昔我使至日本,路見一大臣乘轎子而來,下馬,彼人不下轎子而與之語,彼亦有輕我之心矣。
今來使臣接待之禮,何以處之而可乎?」 詡對曰:「臣以爲遙拜大殿,次拜東宮。
且其接待之禮,本我國臣民,旣已稱臣於東宮,倭人亦稱爲少王。
東宮當坐於繼照堂上,令倭使立於西班三品班頭,拜庭下,引見臺上,竝皆坐而受之,何所不可?」上曰:「卿言當矣。
然大事也,亦當議于政府。
」 6月13日 ○丁卯,傳旨議政府:「平安道都節制使,今姑革之,依國初舊例,令監司兼之,統理軍民之事。
然依舊例,以平壤爲營,則庶事繁夥,且遠於北方,當依黃海、江原道例,節制使營,仍置寧邊。
其軍官及各差備,不可闕者,令監司磨勘啓達,其餘不緊各差備,一皆罷之。
」 6月14日 ○戊辰,義禁府啓:「李宗元以詐假官斬,安崇善以大臣專擅選用斬,李禮長、宋守中減崇善罪一等各杖一百流三千裡。
但禮長等以事在赦前當免。
」從之,特減崇善死,收告身,付處于忠淸道鎭川縣。
宗元竟死於獄。
崇善見人所長,不知其短,聽人巧言,不知其詐,故陷宗元術中,以至於敗。
6月15日 ○己巳,曲宴于內殿,賜酒肴于闕內諸司。
6月16日 ○庚午,日本國使僧正祐等來,宣慰使姜孟卿復命。
○刑曹申:「平安道嘉山郡囚強盜亡龍等八人,依律斬。
」從之。
○兵曹啓定東宮代行時侍衛之數: 宗廟、輝德殿祭代行:司辟、翊衛司、差備、忠義衛竝全數,蓋陪近仗十二,別侍衛一百,步甲士六十,各分左右。
前後運槍牌甲士各五十,?馬七匹,兵曹堂上、郞廳各一,都鎭撫、承旨各一,郞廳鎭撫一。
文昭殿別祭:司辟、翊衛司竝全數,差備忠義衛九,蓋陪近仗十二,別侍衛一百,步甲士四十,各分左右,郞廳鎭撫二。
健元陵、獻陵、英陵別祭:司辟翊衛司竝全數,差備忠義衛九,蓋陪近仗十二,前後運槍牌甲士各五十,別侍衛一百,分左右。
持標旗甲士二,?馬三匹,捉虎甲士二十,兵曹堂上郞廳各一,都鎭撫承旨各一,郞廳鎭撫一。
至正受賀及日本國大內殿使人、忽剌溫諸種野人酋長接見時:司辟、翊衛司、差備、忠義衛竝全數,蓋陪近仗十二,別侍衛二百,槍牌甲士二百,各分東西,?馬七。
受朝參及武科殿試、諸島倭客、雜種野人肅拜時:司辟翊衛司差備忠義衛竝全數,蓋部近仗十二,別侍衛一百,槍牌甲士一百,各分東西,?馬三。
迎詔勑及使臣接待時:司辟、翊衛司、忠義、衛蓋陪上同,別侍衛二百,步甲士二百,各分左右,前後各二運槍牌射牌各五十,?馬七匹,兵曹堂上一,郞廳二,都鎭撫、承旨各一,郞廳鎭撫二。
觀射時:司辟、翊衛差、備忠、義衛竝全數,兵曹堂上一,郞廳二,都鎭撫、承旨各一,郞廳鎭撫三,訓鍊觀提調別侍衛一百,步甲士六十,各分左右,前後運槍牌甲士各五十,?馬三。
成均館視學:司辟、翊衛、忠義衛、別侍衛步甲士、前後運槍牌甲士,竝上同。
轎子陪近仗四十,?馬三,兵曹堂上、郞廳各一,都鎭撫、承旨各一,郞廳鎭撫二。
講武:司辟、翊衛竝全數,差備忠義衛九,前一運槍牌甲士五十,二運射牌甲士五十,前隊壯勇別侍衛五十,捉虎二十,武夫銃筒衛五十,獅子衛五十,吹螺赤六,隊壯勇別侍衛五十。
後一運槍牌甲士五十,持標旗甲士二,兵曹堂上一,郞廳三,都鎭撫二,承旨一,郞廳鎭撫十一,司僕官員?馬三,內禁衛。
無時門外之行:司辟十六,翊衛十,兵曹堂上一,郞廳二,承旨、都鎭撫各一,郞廳鎭撫二,差備衛六,蓋陪近仗十二,別侍衛六十,分左右,內禁衛前後運射牌甲士各五十,?馬三匹。
6月18日 ○壬申,司憲府大司憲尹炯等上疏曰: 人臣之罪,莫大於欺罔,欺罔之罪,王法所不赦,固不可以屈法而伸恩也。
今安崇善特蒙殊遇,待以腹心,歷揚淸要,屢任重寄,恩至渥也。
宜當至誠敬謹,矢心圖報,乃昵比少人李宗元,累次濫用。
當崇善執政之日,阿附歸依者幾人,而獨於宗元,用意如是,夫豈徒然!反覆鞫問,則必有情由,姑擧欺罔之實,條陳之。
宗元,非徒白身之人,至有盜竊之行,累及其父,見黜於鄕,薦之無因,用之無據,多方運謀,通情相應,稱爲別侍,妄作來歷,遂於鎭撫,注擬擧用,以累武班重選,其欺罔一也。
又稱前資忠毅,卽除行副司直,詐與人官,其欺罔二也。
至若萬戶,職掌邊方,所係非輕,必考武才,方許除授,乃以宗元公然注擬,其欺罔三也。
西生浦之近於宗元鄕曲則然矣,宋溥之家,隔在韓山,其於道安浦,實不便近,雖愚者可知,崇善豈不知哉!妄稱各種附近,曚曨啓達,一日之中,輒使換差,陰濟宗元之欲,必行而後已焉,其欺罔四也。
原其情則欺君之心極矣,按其事則弄權之罪著矣。
是殿下以大臣之禮遇崇善,而崇善敢以小人之心欺殿下也。
一蔽天聰,罪已大矣,四犯欺罔,罪不容焉。
曾謂聖明之朝而有如此之姦乎!天道昭然,終以自露,情見事白,律該極刑,殿下特從寬典,俾全身首,隻收告身,黜諸近地,凡有耳目,孰不觖望!古人雲:「治而不嚴,不若不治之爲愈也。
」又曰:「旣知之而復赦之,則姦臣何所懲乎!」此又可法可戒之言也。
儻或治而不嚴,知而復赦,則安知後日將復有如崇善者乎!臣等忝叨法官,不敢含默,請置於法,仰煩天聰,至于再三,尙未蒙允,不勝痛憤。
伏望殿下斷以大義,依律科罪,公道幸甚。
於是,移貶于慶尙道固城縣。
○前參判柳漢卒,賜棺槨石灰六十石。
6月19日 ○癸酉,鄕通事金貴善從日本國使正祐來,與倭相狎,監護官元尙孚、李桂遂等欲治其罪,縛緻庭中,正祐等發憤,先使從者至監議官廳事,解貴善縛,仍詰辱之。
正祐尋至,尙孚等下堂揖之,正祐怒而不答,因上堂坐繩床,使人執尙孚等下庭,督令跪之,尙孚等不屈,大言責之,猶不聽益憤,尙孚等奔告禮曹。
正祐又使通事樸有生告禮曹曰:「吾所率來之人,不告而擅罪,無禮爲甚。
」禮曹以啓,上曰:「前此倭使未嘗如此無禮。
昔者有倭使因求經闆而來曰:『若不給,吾當死於此而不返。
』其從者密言曰:『上官人通書本國,欲以兵船一千來伐,奪經闆以去。
』上官人聞之,大怒曰:『此非吾之所知也。
』因叱之曰:『何爲發此言也?』縛而欲殺之,不與食,亦自不食。
使尹仁甫和解之,上官人猶不解縛,與回禮使樸安臣同還日本,至九州乃解縛,實上官人所爲也,非誣也,然其怒在其身,不至若此。
正祐曾到我國稱臣,今又銜命而來,我國亦禮待,乃懷忿肆行無禮。
初入境,蹴踢繩床,今又如此。
若如島倭則使不得肅拜可也,此乃敵國奉命使臣,不可不待。
以予不知而惟以禮曹之意開說責之乎?佯若不知,置而不問乎?」令左副承旨安完慶往議于政府及禮曹判書許詡,皆曰:「正祐所爲,固是無禮,不足責也。
尙孚、桂遂亦且輕擧,其受辱有由矣。
宜令禮曹問于正祐曰:『監護官言使臣無禮陵辱,使臣之言,則乃以監護官爲無禮,願聞其故。
』,則彼必有所答矣。
」於是,遣姜孟卿、尹仁甫問之,正祐曰:「鄕通事,吾自浦所率來者也。
雖有罪,不告於我而擅縛,實爲無禮,故吾使從者往請釋之,不聽,又送副官人,亦不聽,老僧親往請之。
監護官見不爲禮,從者以爲無禮,諭以下庭耳,何敢督跪哉!」孟卿曰:「此等事,我皆掌之,鄕通事有罪,宜當告我以罪之。
監護官輕以處之,上官人亦不告我而親往監護官廳事,是可笑也。
」正祐曰:「吾意監護官必殺貴善,急往救之。
不爾,則吾何必親往!」孟卿又曰:「自館詣闕,道過宗廟,乃我殿下下輦之處也。
又過輝德殿,東宮下馬之處也。
前此諸種野人過此路,不以爲言者,以彼人不足數也。
今上官人以禮自處者,敢告。
」正祐謝曰:「今待我以禮,引諸善道,感喜無已。
我國亦有宗廟,凡人不得騎而過。
」孟卿還啓,上曰:「初聞監護官之言,使臣甚爲無禮,今聞使臣之言,不至若此。
」乃下禮曹議之。
禮曹啓:「監護官輕擧之罪,不可不問。
鄕通事,亦所當問。
」遂下元尙孚、李桂遂、金貴善于義禁府獄,罪之有差。
○司諫院上疏曰: 刑罰當罪,則爲惡者知所懼;罪重罰輕,則爲惡者無所懲。
今者安崇善以元勳之裔,久居喉舌,位至二品,其殿下殊待之恩至矣。
爲崇善者固當夙夜盡忠,圖報聖恩之萬一,不此之顧,嘗秉政權,宗元片無才技,且無前職,詐稱忠毅,夤緣請托,徇私曲從,曚曨申達,旣於鎭撫,注擬入抄,授以忠毅副司直鎭撫。
未久又萬戶薦望之時,詐論來歷,道安千戶,旣已受圈,俄而托故改望,一日之間,再行欺罔,綢繆換差。
原其用意,豈無其情!其擅權自恣,誣上行私,不忠不敬,莫此爲甚,此誠國家不赦之大罪也。
義禁府請以鞫問情由,殿下姑從寬典,命除拷訊;義禁府照律以啓,殿下不忍緻辟,隻追職牒,付處近邑,臣等不勝憾憤,擬欲陳聞,請置於法。
於正統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司憲府具疏以聞,殿下不準其請,又下南極付處之命,臣等職在言路,倍增痛憤。
竊惟罪重罰輕,非爲政之小失也。
此等之罪,若不置之於法,則後日爲惡之徒,將何所懲乎!伏望殿下斷以大義,將此崇善之罪,依律施行,以快臣民之憤。
不允。
○刑曹申:「典獄囚強盜守山等三人,原州囚強盜姜萬等九人,依律斬。
」從之。
○議政府據吏曹呈申:「平安道寧邊都護府使,其道都節制使必兼之,今不別遣都節制使,請革判官。
」從之。
○禮曹啓定日本國使肅拜儀:前期一日,攸司設典儀位於勤政殿月臺上東邊;通贊及奉禮郞位於殿庭西邊,東向北上;使臣位於殿庭道西,北向東上,異位重行。
又設使副位於月臺上當中,北向東上;設案於勤政殿前楹外當中,〈有函。
〉又設使臣歇所於弘禮門外西邊直房。
〈設案於北壁〉其日前一刻,兵曹勒所部屯門列仗。
使臣至歇所,置國書於案上。
時至,奉禮郞引使臣由西俠門,就殿庭位。
〈使至勤政門捧書以入,自歇所至門侍奉齎持前行。
〉立定,奉禮郞引使副升自西階,詣月臺上。
〈奉禮郞至階而止,別通事引升。
〉通贊贊跪,〈凡贊謁及司謁傳旨,通事傳言。
〉使副跪進國書,〈船主以下皆跪〉承旨跪傳,捧置于案上。
通贊贊俯伏興平身,使臣皆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司謁傳旨,通贊贊跪,使臣皆跪,通贊贊俯伏興四拜興平身,使臣皆俯伏興四拜興平身,奉禮郞引使臣以出。
東宮肅拜儀:前期,攸司設使臣位於繼照堂庭中道北,東向南上,異位重行,〈使副爲一行,設席當西班正三品。
行船主押物侍奉爲一行,伴從人爲一行。
每行通事率入。
〉又設門外位於弘禮門內道西,北向東上。
時至,通事引使臣就門外位,待朝參官班齊,奉禮郞引使臣入就庭中位,隨班肅拜。
訖,司鑰傳旨,奉禮郞前承旨,引使副由西階升堂。
〈奉禮郞至階而止,別通事引入。
〉使副入堂東向俯伏,船主至楹外東向俯伏,押物以下仍立拜位,待使副俯伏皆跪。
引見畢,引使臣以出,通事引宴廳。
6月21日 ○乙亥,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日本國使僧正祐等隨班,引見于堂內,宣上旨勞之,賜宴于朝啓廳。
是日早朝,正祐等先詣勤政殿庭,獻國書行禮如儀。
其書曰: 日本國王源義成奉書朝鮮國王殿下。
兩國中間,海程萬裡,隣好不渝,天水一碧。
頃年,西南沿海吏民數擾,音問阻絶,不勝愧怍也。
今遣僧文溪,緻眷戀之意,菲瑣物件具別幅,採納爲幸矣。
偶逢利涉之時,有懇請,此方一禪刹轉法輪藏,嬰八人災,誦上殿闕三寶數,以法寶七千卷付回便何?惟弊邦敎法流通,豈非貴國淸平善利乎!抄秋稍寒,順時保重。
不宣。
正統十二年八月日。
別幅:彩畫扇二百把,黑漆鞘柄大刀一十把,練緯絹二十段,香五十觔,胡椒三百觔,焰硝二十觔,沙魚皮二十片,生腦二十觔,鮫魚皮五十片,朱漆木車椀一百一十事,白鑞一百觔,蘇木一千觔。
上謂承政院曰:「正祐嘗言:『爲進香而來。
』今觀來書,但有講和請經之事,而無進香之語。
且觀祭文,乃正祐承命之辭,非國王之文也。
吏人說此意於正祐而問之歟?抑若不知而不言歟?其令政府禮曹議之。
且其所進禮物,竝皆草率,非復前日之比也,召禮曹判書許詡議之。
」詡啓曰:「進香之事,正祐豈妄言!實王所知也。
臣謂日本國王年方十四,少不省事,議事之臣,亦不詳審也。
遠人進香,以疑事阻而不進,恐不可也,且島夷不識禮義,豈可一一以禮責之乎!」上曰:「遠人進香,自是國家之美事,豈宜沮之!回禮與否、姜碩德相見與否,卿其議于政府。
」初正祐之寓興天也,碩德久相從,今之來,欲請見之,故有是議。
詡議于政府回啓雲:「僉曰:『遣禮曹郞廳與姜孟卿,以禮曹堂上之言詰之,可知其情。
回禮之事,前此我使之往也,待之以薄,且倭俗雲:「朝鮮使來,我王便薨,是朝鮮厭之也。
」彼深忌之,回禮使不必遣也。
姑使人問之曰:「昔嚴光之來也,問其回禮與否,答曰:『今道梗,不可使人回禮,就付吾行可也。
』今聞貴國亦不安靖,回禮之事,何以爲之?」碩德相見則人臣義無私交,碩德雖在京城,猶且不可,況在外乎!彼若再請,當以在外答之。
』」 從之,乃遣孟卿及正郞權琦,問於正祐,答曰:「吾之來,非專爲進香,我新王聞貴國東宮襲位,且未得通信已緻七年,故專爲講和而來。
見我在浦書契,可以知矣。
」孟卿曰:「在浦書契及與我相話,皆有進香之語。
且吾問:『唐人,何不錄書契?』答曰:『專爲進香大事而來,故不錄餘事。
』官人之言,何先後相悖歟?」答曰:「專爲通信而來,到博多島聞諸宗金,乃知後升遐,卽稟于國王,國王使人雲:『繼使人備祭文進香,汝亦率僧而去,進香稟經。
』其奠物,宗金備給,馳報于王所矣。
君謂我變其初辭,言多,豈無不同者乎!」孟卿曰:「我國緻祭貴國,我殿下親爲祭文;中國緻祭我國,皇帝親爲祭文,安有隣國緻祭,使臣爲祭文之理乎!」答曰:「此言然矣,吾國前王之薨,貴國或祭或否。
曩者尹仁甫之還,知前王之薨,貴國亦不緻祭。
今來書不論緻祭之意者,專以繼好而來,吉兇異宜,故不錄耳。
無乃以我爲詐乎?宗金雖我國之人,深蒙貴國之恩,屢自來朝,連遣子弟,因此必聞其實。
若不信吾言,回書幷錄此事,則可知其非詐矣。
」孟卿回啓,上曰:「進香大事,豈國王不知之乎!宜令進香。
」命詡議諸政府,詡來啓雲:「僉曰:『進香,固是國王所知,然其差謬非一端,揆諸正道,不受可矣。
但以利害言之,不受則恐有恨我之心矣,受之爲便。
』又曰:『唐人柴江等無書契,隻隨使而來,今待以使副從者之例,不問出來之意,待其自言,然後隨問而答。
』」 從之。
祭文曰: 南贍部洲日本國正使沙門文溪乾琢欽奉國命,虔備菲薄之奠於朝鮮貴國先太上皇後尊廟下,以告同盟相恤之誠。
謹率僧侶,同音風演大佛頂萬行首楞嚴神祝,所鳩善利,奉爲尊廟莊嚴報地。
伏願處生死流,驪珠獨耀於蒼海;踞涅槃岸,桂輪孤朗於碧天。
覆蔭後昆,國家永泰。
右伏請三寶証明,諸天洞鑑。
謹疏。
乾琢,卽正祐也。
○禮曹啓:「日本國王使臣進香輝德殿時所着衣服,上副官人,賜黑麻布長衫、白苧布長衫、靑紗僧冠各一;侍奉僧八人,黑麻布長衫、靑苧布僧冠各一;船主以下八人,黑麻布直領衣各一。
」從之。
6月22日 ○丙子,諭鹹吉道觀察使、節制使:「女眞洪和麿下今欲率妻子,願居內地,若果誠心歸順,依曾降綏恤條件,許令安業以居。
」 ○鹹吉道甲山郡人民等上言,請減貢賦,下戶曹議之。
戶曹申:「甲山所貢獤鼠皮則進上服禦之物,阿羊鹿角及皮,他處所不産,用度最切,竝不可蠲減。
人蔘限五年減半,白磻限二年蠲減,態皮、樺皮、芝草永蠲。
」從之。
○刑曹報議政府曰:「投化野人奴婢賜給者多,都官奴婢不足。
請以典農奴婢充給。
」議政府啓:「投化野人,旣受祿俸,又受月料馬芻,資用已足,反生驕心,晝夜聚飮使酒,侵虐奴婢,以緻逃散,或放遣收價,其弊不貲。
且諸種投化野人,無所區別,一樣賜給,恐將難支,令禮曹分其族類,差等定給。
」 從之。
6月23日 ○丁醜,臺諫交章曰: 崇善當秉政薦宗元,欺罔天聰,弄權行私之實,謹於前章,具載無遺,是皆殿下所灼知者也,而不忠不敬,莫此若也。
爲人臣而不忠不敬,則不可容於世,而王法所必誅者也。
臣等未知殿下之不忍緻辟者,以其世有勳舊而然歟?以其前日親信之大臣歟?抑以好生之心厚重而然歟?以爲世有勳舊,則崇善先世之勳,無以贖其欺君之大罪也;以爲親信也,則殿下雖以親信而待之,崇善今日之事,未見其以親信之意報殿下也。
殿下好生之心,雖出於天性,然於懲惡戒後之大義,特一時之小惠也。
若不置之於法,而得保首領,則非特不稱其罪,後日之如崇善者必將以此爲幸,而無所忌憚矣,此臣等所以寢興不寧,仰瀆天聰,至再至三而不能自已者也。
伏望廓揮剛斷,一從前日所啓,按律施行,以快臣民之憤。
上曰:「疏內不敬之言是矣。
然自祖宗以來,大臣之罪,非關宗社,未嘗置諸極刑。
」不允。
6月24日 ○戊寅,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凡祭享樂章,歌頌功德,以祀神明者也。
前此祭時奏樂節次,一從行禮遲速,不計樂闋,奠獻已畢,則樂雖未闋,輒令樂止,有違頌功德本意。
自今奠獻雖畢,必待樂闋,乃贊樂止,獻官亦待樂止興平身。
〈若軒架,不在此限。
〉樂雖闋,奠獻未畢,則還頭再奏,奠訖樂止。
」從之。
6月25日 ○己卯,禮曹啓定日本國王遣使進香輝德殿儀:前享三日,應行事執事官,竝散齋二日,緻齋一日如常儀。
凡守衛殿門者及工人,俱淸齋一宿。
〈凡與祭者,前二日,沐浴更衣。
〉前享一日,殿司掃除殿之內外。
典樂設樂部於殿階上及庭,俱北向。
殿司設使臣位於外庭,異位重行;〈使副爲一行,侍奉押物船主爲一行,伴從人爲一行,每行通事率入。
〉設執事者拜位於神門之東,北向西上;設贊者贊引位於東階之西,西向;設典樂位二於樂部之北,俱北向。
享日未行事前,內侍整拂神幄,殿司入,奠祭文於神位之右;〈有坫。
〉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用使臣所進香燭。
〉設祭器實饌具;設尊所竝如常儀。
典祀官設案於前楹外,置使臣所進饌物於其上。
享日醜前五刻,〈卽三更三點,行事用醜時一刻。
〉內侍整拂神幄。
典祀官、殿司入,實饌具畢。
前一刻,贊引引使臣就殿門外,贊者、贊引先就殿庭拜位四拜訖就位,典樂帥工人入就位,贊引引典祀官諸執事入就拜位。
立定,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典祀官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贊引引諸執事就位。
內侍一人捧出神主如常儀。
贊引引使臣入就位,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使臣鞠躬四拜興平身。
內侍一人詣尊所,樂作。
〈殿上樂。
〉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內侍入詣神位前北向跪。
贊者贊跪,使臣皆跪,執事者一人捧香合,一人捧香爐,內侍三上香。
執事者以盞授內侍,內侍執盞代奠于神位前乃退。
樂止,大祝讀祭文如儀訖,樂作,贊者贊俯伏興平身,使臣俯伏興平身。
樂止,有頃,內侍復詣尊所。
立定,樂作。
〈殿庭樂。
〉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
內侍入詣神位前北向跪,贊者贊跪,使臣皆跪,執事者以盞授內侍,內侍執盞代奠如上儀。
贊者贊俯伏興平身,使臣皆俯伏興平身。
樂止,終獻如亞獻儀,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使臣皆鞠躬四拜興平身,贊引引使臣以出。
典祀官以下俱復拜位。
立定,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典祀官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贊引引出。
典樂率工人出,內侍納神主如儀,贊者贊引就拜位四拜而出,典祀官殿司撤禮饌,大祝捧祭文瘞於坎。
6月26日 ○庚辰,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視事于承華堂。
○中樞院副使韓承舜卒,緻弔緻賻。
子瑞龍、瑞鳳、瑞龜。
○左議政河演啓:「都體察使皇甫仁,來七月向鹹吉道。
臣以爲築城基址,旣已審定,若別有布置則可矣,否則體察使不必往也。
鄭而漢久爲從事官,猶可爲也,若以大事不可委諸從事官,則而漢知兵曹,已是堂上官之職,稱體察使遣之。
」不允。
○刑曹申:「平安道龍岡縣囚強盜僧明惠等四人,依律斬。
」從之。
6月27日 ○辛巳,大司憲尹炯、知司諫李活等請安崇善之罪,依律置極刑,上曰:「卿等之言善矣,然大臣不可輕殺之也。
」炯等固請,上曰:「本朝之法,與《大明律》不同者頗多,況自祖宗以來,未聞輕殺大臣者也,至我而輕殺,無乃不可乎?」炯等曰:「崇善所犯,律有正條,而曲法赦之,通天下古今之法,至崇善而始廢矣。
」上曰:「有司執法而言之,人主進退之,自古而然。
今予恕崇善之罪,其是非,予未知也,然不可輕殺之也。
」炯等曰:「如其不殺,有一焉。
律凡減死者,例杖一百流三千裡,乞依此律,又削功臣籍。
」上曰:「崇善雖功臣之後,固非長孫,而亦有他繼嗣者。
削籍則當從卿等之請,若杖之則固不可也。
流三千裡,我國境本不廣,固城亦南道極邊,不可加也。
」炯等更請流兩界,上曰:「已付處固城,不必移置兩界也。
」遂削功臣籍。
6月28日 ○壬午,日本國使正祐等進香于輝德殿。
饌品與俗節別祭同,奉常寺供進。
使臣所進饌物,置於前楹外案上。
6月30日 ○甲申,傳旨工曹:「今後俗節進上函,勿飾螺鈿。
」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二十〉 秋七月 7月1日 ○乙酉朔,以南智判中樞院事、兼判兵曹事,金孝誠爲工曹判書,安止藝文館大提學,趙傅同知敦寧府事,李樺同知中樞院事,趙克寬、李仁和竝中樞院副使,郭惲行僉知敦寧府事,樸仲林工曹參議,趙壽山、金俒之、兪應孚竝僉知中樞院事,盧皓守司憲執義,金淳守司憲掌令,趙惠京畿都觀察使、兼判廣州牧事,權克和忠淸道都觀察使、兼判淸州牧事,閔恭慶尙道觀察使、兼尙州牧使,申自謹黃海道都觀察使、兼判海州牧事,愼幾江原道觀察使、兼原州牧使,韓確平安道都觀察使、兼兵馬都制節使,成勝慶尙道右道處置使。
監司兼牧,平安監司兼節制使始此。
盧皓爲南陽府使,欠國庫米穀二千餘石,又善事權貴,擢拜執義,時論鄙之。
7月2日 ○丙戌,禮曹判書許詡啓:「日本回禮物件及使臣賜給衣服物件,已依癸亥年嚴光之例,於他例最優。
又於進香時使副及從人,皆賜衣服,此前例所無也。
」又啓曰:「進香日,欲別饋於本曹,政府寢之。
然迎餞兩宴,常例也。
雖諸島倭,皆別饋餉,而進香者,獨不饋之,似爲不可。
」上曰:「以進香而來,別給物何如?若不別給,則別饋可也。
」又曰:「日本國王所進之物,率皆麤惡,且不緘封。
進香雖國王所知,而以使臣之文祭之,多失禮節,然未可以此而較之也。
名爲進香,而回禮物件,隻依前例,無乃太簡乎?議于政府。
」政府啓:「回禮物件,量宜加數。
使臣不必加賜物,當別饋於禮曹。
」從之。
○上曰:「予前此不畏暑,自年前始中暑,以手弄水,暑氣自解。
因念罪囚在牢獄,暑氣易著,或緻殞命,誠可哀也。
當其暑時,以盆盛水置獄中,屢更其水,使囚人或盥其手,俾暑氣不得着如何?前有此法歟?其考以啓。
」承政院啓:「未聞前有是法。
古文有罪囚洗沐及淨掃獄中之事,請考古制施行。
」卽令集賢殿考之。
7月3日 ○丁亥,左議政河演啓:「臣子友明,今除鐵原府使。
臣年老且病,臣妻亦老,宿疾尤劇,若京畿則往往猶可入省,乞換畿縣,使得以時相見。
」上曰:「予命加資耳,何外敍乎!」卽命吏曹改差。
○召兵曹判書金世敏、參判金銚、參議趙順生、知事鄭而漢曰:「每歲季秋大閱之法,載在《六典》。
予卽位以來,但行三度,然其時國家無事,當今北邊有警,尤不可弛,近以歲歉,久未講焉。
今承政院請行之,以未知今年豐歉姑停之,然今秋等講武則不可廢也。
予雖不親行,必使東宮代之,自八月至十二月,下三道侍衛牌,除當朔番上,許留家鄕,定其徵聚之期。
唯以京中軍士,預先敎閱,及期侍衛牌皆至,卽行大閱,仍隨講武後放遣如何?」 世敏等對曰:「上敎允當。
大閱後又行講武,侍衛牌,若滿當番一月之期,則講武雖未畢,隨卽放遣。
若驅軍則江原、黃海兩道侍衛牌,亦可用也。
」上曰:「當從卿等之言,但黃海道,雖驅軍,不可用也。
」 ○賜祭于判中樞院事成抑。
其文曰: 惟卿稟資溫良,秉心端慤。
小登仕版,中外敭歷。
遇知昭考,昵司喉舌。
倚任匪輕,恩眷益篤。
及予承緖,累加超擢。
判書工部,杖鉞南服。
置諸相府,參贊機密。
判于樞院,兼典兵機。
所至有聲,予甚嘉之。
天胡不憖,而至於斯!訃聞以旋,心用是悲。
策贈弔恤,國之常規。
遣使緻祭,伸以哀詞。
靈其不昧,式歆庶幾。
7月5日 ○己醜,司譯院判官皮尙宜還自一岐島。
尙宜至對馬島,見宗貞盛,遺禮物,因言曰:「聞我國人漂流至五島等處,欲刷還而來。
」貞盛以五島、一歧等地海賊竊發,備兵船兵器,遣人護送。
尙宜至一歧,漂流人乃琉球國人,非本國人也,唯得濟州人莫金以來。
○議政府禮曹同議啓:「皮尙宜雲:『宗貞盛所示日本國王敎書內,使臣船一。
』今來船則三,其二非日本所送明矣。
館待賜物,一樣爲之,固不可也。
宜使姜孟卿以禮曹之議告正佑等曰:『自古使臣之來,船不過一艘,人不過百餘。
今來三船,人幾四百,素疑非本國之船。
皮尙宜回來言:「見禦所敎書,使臣船一。
」與前所疑相合。
其二船,乃博多興利之人也。
興利人,不可與使臣同處。
今若同處,則貴國聞之,得無不可!以故禮曹將以兩船人處東平館。
』如此詰之,宜使彼知我意。
今若不知而待之一體,則後日日本國使船數,必倍增於前,弊將難救。
」 上從之,令孟卿往北平館,與正佑詰之,答曰:「吾等船,非本國船也。
至博多備來,博多人,亦有從來者。
船皆不大,而《藏經》秩多,恐不容載,故加率二船以來。
」孟卿曰:「前時請《藏經》,亦一船耳。
且我國使至貴國,使副隻率正官入城,不若官人多率興利之徒也。
」答曰:「禮曹言之是也。
但此輩視我如父母,我亦烏得無情!今若異處,彼必觖望,願令同處。
」孟卿以此來啓,上曰:「正祐直陳其志,懇請同處,接北平館二所。
」他日,副官人與孟卿言曰:「吾等船漏破,請令修葺。
」孟卿曰:「此非官人之船,乃博多興利之船,何敢以官人之請告于禮曹乎!」副官人忿曰:「宣慰使以我爲興利人歟?我乃京都南禪寺僧也。
」上官人曰:「吾等嘗往來江南,船艘至七八,所至不問多少,且往者本國使船至十七,貴國亦不以爲多。
吾輩初至浦所,宣慰使強以丹木銅鑞不輸于京,故予欲還國,行至永澄浦,萬戶請之,故回來。
其後丹本等物,終不輸京,又數以不平之言詰之,是不欲修好也。
吾輩回還後,誰肯復來!」孟卿曰:「本國固非官人船數爲多,但聞禦所敎書,隻錄一船,其餘皆以商船,故不可以一體待之,蓋欲尊正使而抑商賈也。
官人,學問達理者,何乃輕發此言?兩國通好,豈係官人一身乎!」孟卿旣退,正祐呼通事曰:「慰使自浦所至京,屢詰於我,近日之言,亦非禮曹之意,實宣慰使自浦所深知事因,故有此詰耳。
自後不欲相見也。
」孟卿回啓,令政府禮曹議之。
同議啓曰:「初,令孟卿詰之者,欲使正祐知國家之意,本非強令異處也。
依上敎接於北平館二所,其船楫修葺,例當從之,孟卿之言過矣。
更請之,則從之可也。
」上謂承政院曰:「接待使客,不獲已。
可言之事則言之可也,其不當言之事,不必屑屑以動使客之心也,孟卿答副官人修船之請,已失之矣。
上官人前此使船十七艘之說,宜答以『此則國王所知也。
若國王所知,則雖至百船何害!今二船,非國王所知,故言之也。
』,則可矣,而孟卿又不能以此對之。
然事已過矣,未可追改。
其與孟卿詳說之,使不言細瑣之事,以安客心。
」 ○日本國築前州博多津藤原定請遣人獻土物,請賜圖書,欲官其子多羅,又言其刷還濟州人莫金之意。
禮曹議曰:「多羅年少,又爲庶孽,不宜授職。
圖書已曾賜給,竝宜不允。
其刷還莫金,固當嘉賞。
」從之。
於是,答賜緜紬十匹、正布一百二十六匹,特賜白細綿紬十匹、白細苧布。
黑細麻布各五匹、虎皮二領、松子百觔、燒酒一十甁。
○對馬島宗貞盛因皮尙宜獻土物,又遣人獻土物,仍請人蔘斜皮白鶴等物,命賜人蔘十觔、靑斜皮三領、白鶴一雙。
又以護送尙宜之功,特賜米豆各五十石。
7月7日 ○辛卯,賜宴英陵守陵官判中樞院事南智于議政府,六曹參判以上與宴。
7月9日 ○癸巳,司憲府劾慶尙道都節制使權孟慶率妾赴營之罪,請罷職鞫問,上曰:「率妾赴任,予已知之。
且此特細事耳,置而勿論。
」 ○傳旨禮曹:「前者日本國回禮紵麻布尺數,斷爲三十五尺,自今勿令斷也。
其斷布尺數,始自何時?」禮曹啓:「己未年高得宗之行,用三十五尺。
庚申年傳旨:『回禮布匹,用四十七尺。
』癸亥年卞孝文之行,亦用三十五尺。
」上曰:「諸島倭人賜布則用此尺數可矣。
日本回禮,宜用四十七尺,其議于政府。
」政府啓:「進獻布用五十尺,倍中朝帛二十五尺之數也。
日本回禮,定四十七尺,臣等未知其何據也。
我國各色之布,以三十五尺爲一匹,亦倭人所共知也。
且倭客貿易,不貴尺數之短長,但給價有高下之差耳。
今回禮依成法用三十五尺爲便。
」上曰:「日本回禮,初定四十七尺,非無所據。
進獻之布,雖定爲五十尺,然四十七尺以上則用之,故於回禮,用進獻極短之例以定之也。
雖斷爲三十五尺,所斷之餘幾許?當定爲四十五尺,其更議以啓。
」竟以三十五尺爲定。
7月10日 ○甲午,傳旨承政院:「李興德所養分禮賓之羊,比典廊蕃庶。
昔太宗時,欽賜羊五百頭,予卽位之後,幷前賜羊一千五百頭。
許稠久爲禮曹,以爲供祭之羊,不可輕也。
蓄養之事,盡心爲之,羊亦蕃庶。
然其時隻用親祭,今李興德之事,比舊爲加,此法不可墜也。
其以此語諸禮曹,更加盡心施行。
」 7月11日 ○乙未,議政府啓:「大閱講武,皆久不行,此國家大事,不可不講也。
然下三道困於移轉,牛馬頓斃,聞有駄載於所騎之馬者,用此瘦困人馬,不可竝行兩事。
臣等謂大閱則不可行講武,講武則不可行大閱也。
」上曰:「春秋講武,固不可廢也,大閱亦逐年當行之事也,久廢不行,故議者或難之。
侍衛牌之來,雖有先期後期之異,其留一朔則同也,何弊之有!然大臣之議,不可不從,其停今年大閱。
」承政院啓:「今以政府之言停大閱,臣等以爲移轉之後,涉夏徂秋,則人馬庶乎蘇復,不至於困矣。
況八月當番軍士則後期而來,冬節當番軍士則先期而至,又免苦寒行旅之弊。
等是立番也,而六七日大閱之苦,何至極乎!原其情則皆其所願也。
大閱,爲國大事,不可緩也。
甲寅年以來,迄今不講,將士之及見其時者,十不能一二,敎閱之法,無乃泯而不傳乎?下三道軍士,隻使於大閱,不兼講武;京畿、江原之軍,用於講武驅軍。
且講武隻驅平地,雖隻用此軍,亦無不足。
如此爲之,則大閱不可停也。
」 上曰:「爾等之言然矣,但大臣之議如彼,故停之。
」 7月12日 ○丙申,遣都體察使皇甫仁于鹹吉道,審定會寧等處行城之基,役本道民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人,築自會寧府北至于邑城前平江邊,長三萬一千一百七十四尺,石築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二尺,削土一萬七千八百十二尺,設杙八百尺,作裡十七裡一百十二步二尺。
八月十五日始役,九月十五日而止。
又築甲山池巷浦等處行城,役本郡及三水民一千人,自甲山西池巷浦洞口至于古軍營,長三千二百九十六尺,石築三千四十六尺,削土二百五十尺,作裡一裡二百四十九步二尺。
八月初五日始役,二十五日而止。
又以慶源、慶興邑城狹隘,增廣城基改築,自慶源府邑城北門至于東南隅,石築五千一百尺,作裡二裡二百五十步。
役本府民一千六百五十人,八月十五日始役,九月二十六日而止。
自慶興府邑城東南隅至于城北城隍堂峯頭,石築四千九百五尺,作裡二裡二百二十七步三尺,役本府及穩城民一千四百人,八月十五日始役,九月二十八日而止。
7月13日 ○丁酉,初,政府及田制詳定所議啓:「下三道郡縣,每歲隨其稍稔之處,漸次量田,依已驗六縣例收租。
鹹吉道則軍餉最潔,無他道移轉,而五鎭全不量田,其除各官田品亦不正,收租失中。
請自五鎭以六等田法量田。
」至是,傳旨承政院:「昔金墩爲都承旨,下三道量田,初以爲好,後來卻雲:『失中無過於此。
』其後鄭麟趾、許詡定田制於京畿,多有錯誤而後改者。
曩在椒水,使金宗瑞、李叔畤、鄭麟趾同審靑安之田,深識分田之例,然後分遣五縣,定其等第,田品庶幾得正。
今三道田品,一時竝擧,則必有其弊,予意以爲不可如此草率爲也。
忠淸、全羅、慶尙道各十縣,遣大臣,徐以審度,不至於差誤矣。
鹹吉道不量田,收租過輕,有同兒戲者久矣。
然此道多事,今不改正,亦是特恩。
若一一改正,隨蔔結收租,必起怨咨,姑令仍舊如何?其令政府議之。
」 ○判軍資監事河福生,與姪女夫申順爭奴婢,因而刦奪,又以庶子稱適母爲義母,下刑曹劾之,福生抗拒不承,乃下義禁府鞫問,遂削職,付處于懷德縣。
7月14日 ○戊戌,召政府議曰:「田品已於下三道六縣行之,卿等向與戶曹啓請行田品,故今秋欲於六縣之外,一道各十縣遣人,分等而收稅,使諸郡聞而慕之,漸次而行。
卿等若以爲三道竝行,則予固從之,雖行一道,其餘二道,固相隣近,非如胡、越之隔也,行之一道則二道亦必有聞而慕之。
卿等若以爲隻行一道,予亦從之。
鹹吉道則今有築城之役,不欲行之。
」 僉曰:「宜行一道。
且鹹吉道田品高下,甚爲差謬,以緻貧富不均,有桀、貊之弊,乞須改正。
築城之事,二十年間,必不能畢,欲待畢築,然後爲之,似爲不可。
」上曰:「田品分等,當先全羅,遣一大臣治之。
鹹吉道則所言雖是,今年不可行也。
」又曰:「採金已令州縣試驗,欲定常賦,然州縣不肯盡力爲之。
將以京軍十人,差官押去,盡一年之役,以定其數,如何?」河演、金宗瑞曰:「自今秋始,至明年夏爲之。
」鄭苯、鄭甲孫曰:「明年自春至冬爲之。
」上從演等之議,仍曰:「全羅田品分等,則其採金築城,一皆罷之。
」又曰:「近者李思任啓:『赴京時,於東寧衛路上,見一人服中國衣冠而說本國之言者,問之則曰:「我是龍川人。
吾父始到于此。
」觀此則本國人逃往彼境者必多,不可不慮。
』此言然矣。
然禁防之事,不可露其形迹,使彼知之也。
如之何則可?」僉曰:「流移刷還之法,已有其典,宜當申明。
又當爲撫恤之術,使不流亡。
」上曰:「卿等之議固善。
我國邊民,與東寧衛之人族屬相連,因而往來者頗多。
如其不禁,或於入往之時,竊其財物牛馬,以生釁隙,則甚不可也。
宜以此防禁,則上國聞之,又何害哉!又密諭此意于監司,以爲撫恤之術,如何?」僉曰:「上敎允當,非臣等所及也。
」遂以上敎起草曰:「平安道沿邊州縣,與上國連境,今者遼東人民出居至松站,其東寧之民,元系我國,與國人族類相屬,無識之徒,托言謁見族戚,潛相往來,或招誘上國人物,或盜竊財物牛馬。
因此生釁,遂失事大之義,不可不慮,嚴立禁防,毋使私相交接,擅自往來。
如有犯者,許人陳告,元有職者超二級,無職者初授八品,自願受賞者及公私賤,給緜布一百匹。
若始雖同謀,能自首,免坐,又於上項賞例,折半賞之。
其不能檢覈守令、知而不告正長,竝依律論罪。
上曰:」以此具題以啓。
「 7月17日 ○辛醜,下書承政院。
其書曰: 佛氏之道是非善惡,古人多言之,今人多言之,三尺童子,皆習聞之,何必更論!世之凡事,不過取與捨而已。
沙汰無遺,則謂之捨可也,不能沙汰,則謂之取可也。
忌晨之設齋、大喪之追薦、諸寺食租之田、度牒納錢之令,皆所以不能捨而取之也。
初,文昭殿在昌德宮重墻之外,殿之墻東有一佛堂,七僧守之,與開慶、衍慶、崇孝同一義也。
癸醜年移安之時,因而破壞,至今未復。
國家旣不棄絶佛氏,則此一堂,尤其所先者也,而廢撤不顧,於心安乎?仁人孝子試以心度之,則可知矣。
今欲於文昭殿西北空地,營構一堂,七僧守之。
其制度正堂一間,東西廊各三間,門三間,廚三間,止此而已。
近日以此意語兩議政,皆曰:「不可。
」,而在宮城之內,尤以爲不可。
然古基在昌德宮重墻之外,此亦在重城之外,以遠近言之,彼近而此遠,未見其不可也。
興天、興德、開慶等寺,或雨漏,或傾危,勢將頹落,則國家必使工匠修葺之者,以先王之所建,義不得不然也。
若以坐視頹落不修爲是,則他人忍之乎?我不忍也。
今此佛堂,比之他寺,其義尤爲親切,而廢撤累年,於心有所愧恥,孰甚於此!不修且不可,況廢之乎! 仍敎曰:「予意止此,更不他言,亦諭於政府。
」都承旨李思哲、右承旨李宜洽、左副承旨安完慶、右副承旨李師純、同副承旨李季甸等同辭以啓曰:「禁內設佛堂,固不可也,且文昭殿淸齋之所,使僧徒處於其傍,尤爲不可。
號僧爲桑門,桑之爲言,喪也。
吉兇不可相幹,故大小之祭,香祝之行,必禁僧從,比喪人也。
今文昭殿用牲與樂,奉以吉禮,而兇穢之徒,間於其側,豈安於心乎!且其出入,必由孝先門,異服之人,由孝先門出入禁中,於觀聽何如?願停此擧。
」 上曰:「予何言哉!若一一答之,則人君至於多言,可乎?」思哲等請至再,不允。
7月18日 ○壬寅,都承旨李思哲等又啓:「今建佛堂,比諸開慶、衍慶、崇孝,然此三寺,或在陵傍,或在遠地,非如禁內之近。
太宗於健元陵、文昭殿建佛宇者,不能違之太祖志耳,實非太宗之志也。
若以文昭殿立佛堂爲萬世之法,則於廣孝殿,必建之矣。
初有人請建齋刹於獻陵者,太宗非之曰:『吾將終歸於此,安可使兇穢之流喧擾於陵寢之側乎!予當正終,使後世子孫不復崇佛法也。
』太宗遺敎如此,令於原廟之傍建佛堂,太宗昭昭之靈以爲如何?」 同副承旨李季甸曰:「臣從兄孟?嘗爲太宗司禁,一日,太祖、太宗出舍於野,孟?侍從,親聞兩聖論佛法之是非,太宗力陳佛氏之非,太祖厲聲曰:『盡知之乎?』且太宗不建獻陵齋刹、廣孝殿佛堂,則太宗之闢佛可知。
前朝先王先後眞殿,必置寺社,習爲常例,故太祖奉安桓祖眞於興天寺,文昭殿之佛堂,因其古而不改也。
《傳》有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
』太宗之置佛堂,卽此意也,不可力以此爲言也。
今置佛堂於禁內原廟之傍,其於太宗之意,無乃相悖乎?」 上曰:「予之此擧,爲祖宗耳,夫復何言!」思哲等再二請之,不允。
議政府左參贊鄭苯將僉議來啓,亦言佛堂之非,且曰:「上敎以在重墻之外爲辭,然昌德宮之文昭殿,本非闕內重墻之外也。
在近闕之處,欲禁外人通行,故築垣墻以連於闕耳。
且隔一丘山,不得通望禁中,此則不然,俯視宮禁,不可置寺。
」上曰:「以禁內立佛堂爲非,則然矣,何其曲爲巧辭以啓乎?」思哲等又進月華門內,請之再三,不許。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闔司來請,不聽。
碩祖等曰:「臣等雖欲盡言,未能親達,何由展盡所懷!願賜見。
」上曰:「雖親兄弟老大臣,尙不能親見,汝等何物,必欲引見乎!」俄而政府六曹判書皆詣闕,上曰:「自佛法之興,歷代人主,或賢或否,垂二千餘載,未有能盡汰之君,亦未有盡汰之日,間有明哲之君,沙汰佛僧,固無有盡去其法者。
在予卽位之初,國人以予爲賢君,而期望與否,未敢知也。
近年以來所行之政,皆不當理,無一事可稱,獨於佛法,吾何能除之!旣不能除,則爲先王建一佛堂,何所不可!卿等雖以爲昌德宮佛堂在重墻之外,今此佛堂,營於宮內,然昌德佛堂,非遠於闕也。
以此比彼,則彼近此遠。
卿等又以爲太宗不立獻陵齋刹,然此則固有前例,非如獻陵之比也。
獻陵則予已從太宗遺敎,不作齋刹矣。
昌德宮佛堂,乃爲先王而設,今之復立,專出於奉先之孝心,不忍坐視其廢。
卿等之言雖多,皆非直切,類多巧飾,若但雲宮禁建寺非矣,則似矣,如此構巧辭,何哉?卿等以宮禁建寺爲不可,故將於闕外文昭殿近地百餘步間爲之。
」 左議政河演等合辭啓曰:「雖其宮外,亦不可也。
若建於闕後,則寺在闕上,朝夕鍾鼓梵唄之聲,聞於禁中,其於瞻視,豈所安乎!自古雖有崇佛之君,不可藉以爲法,彼崇佛之君,豈爲賢乎!臣等期於得請而後已焉。
」吏曹判書鄭麟趾曰:「昌德宮文昭殿,特以俗禮安影幀,此則專倣宗廟之例,佛堂之作,其不可也明矣。
」禮曹判書許詡曰:「興天、興德兩寺,且欲革罷,況復立新寺乎!」上問麟趾曰:「卿以影幀神主分別言之,若今文昭殿,非神主而影幀,則卿意以此事爲可乎?」麟趾曰:「昌德宮則俗禮,此以正禮,故爲此辭耳。
」問於詡曰:「卿以二寺爲可革,予今抄丁夫付卿,卿能往壞興天之浮屠乎?」詡曰:「臣意以爲興天,又非興德之比。
初建是寺,爲貞陵追福也,後以貞陵非禮,壞而遷之。
旣爲貞陵而建,亦當在壞去之例,而因循至今,故臣意以爲可壞也。
」上曰:「昔政丞何崙力闢佛氏,其時有壞銅佛鑄火筒者,崙曰:『吾所不及知也,若及知,則必不使至於此也。
』柳廷顯、樸訔爲議政時,皇帝求興天所藏捨利,廷顯等以爲不可出也,其言無乃天然乎?昔日爲先王所立佛堂,今也廢而不復,縱予不能復之,爲大臣爲禮官者,固當啓而復立也。
如此則不亦天然乎?今以一樣之言,左顧而答之,右顧而答之,予不能堪也。
但大臣有言,予亦不能使之勿言也。
」演等又啓曰:「臣非以爲泛然常事而隨例請之也,惟以至誠期於得請而後已焉。
且我朝太祖時則草創而已,至太宗而法制大備,當今之時則制作規模,又加於前,以遺子孫萬世之範,此其時也。
況今營創佛寺之禁者在令甲,苟有犯者,罪之無赦。
大抵法之行也,自王宮國都守而不替,然後下民效之,顧乃於宮城之側,營創佛寺,其於立法之意何如?甚非所以示民庶訓後嗣也。
殿下雖以爲奉先之孝,不得不爾,殿下奉先之孝,天地鬼神之所鑑,一國臣民之所知,豈因佛堂而後始著乎!且爲此事而利於先王,利於國家,則臣等豈待殿下之命而後啓請復立乎!反復籌之,暫無利益,而是非分明,故斷然以爲不可也。
殿下聽老臣之言,三復審思,則當知臣等之言出於愛君憂國之至誠,而無他意也。
」上曰:「已悉。
」命饋酒食。
又命六曹先出,隻留政府謂曰:「予欲議定永膺第宅基址,然不必汲汲,卿等宜退去。
」演等復啓曰:「此事甚大,期於得請。
今日不得請,則明日復進,以煩上聽。
初問命留,臣等竚望兪音,伏惟俯從。
」上曰:「卿等以命留,意必有兪音,予未喩其意。
此事豈待六曹之出,獨與政府密議乎!」演等曰:「非敢以六曹已出,獨自密啓得請也。
臣等蒙上許留,惟以更啓爲幸,心切兪音之降,故爲此言耳。
」上終不答。
○司憲府大司憲尹炯、司諫院知司諫李活等啓曰:「已立之寺,尙欲汰之,已廢之寺,何可復立!凡作事,必謀及卿士庶民,旣從然後爲之可也。
今日之事,雖無知至愚之人,聞者莫不痛憫,請亟收是命。
」上謂同副承旨李季甸曰:「爾知予意,宜以予意答之。
」炯等更請,不答。
又啓曰:「太宗革寺社田民而不盡革者,小貞吉之意也。
且太宗立營建佛寺科罪之法,欲其通行於後世也。
今欲造寺,於立法之意何?且以近日之事觀之,爲中宮祈禱之時,有僧一雲作法而尋死;僧行乎自爲法主,未久而亦死。
以此而言,佛力之無驗,班班可見。
臣等嘗爲近臣,侍講者非一,殿下當時觀古聖賢嘉言善行,景仰不已,凡所施爲,一遵古制,獨此一事,未厭人望。
政府、六曹、政院、臺省、集賢殿鹹曰不可,則此事之不合人心可知,況耳目之官所言,罔聞不答,尤爲觖望。
」上曰:「予欲不答,然大臣儒士,皆以城內爲不可,故將於城外爲之。
」炯等曰:「於城外爲之,稍自喜焉。
旣知城內之爲不可,則何必城外而爲之耶?」炯等反復極言其不可,竟不答。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今者命建佛堂于禁中,大小臣僚罔不驚駭,冒威陳達,卽命於宮城百步外創置,可見殿下從諫之美也。
然旣知其不可,則當夬決無疑,以答衆心,宮城內外,何擇焉!是所謂直不百步之類也。
今侍從曰不可,臺諫曰不可,大臣皆曰不可,而殿下必欲成此擧者,不識何謂也?昔太宗深燭佛氏之害,滿國酷好,而獨闢之,今殿下滿朝不可,而必欲置之,是非所以法祖宗訓後世也,尤切痛心,尤切痛心。
臣等雖無似,待罪侍從,不敢含默,伏望殿下不以人廢言,去邪勿疑,亟收成命,以副一國臣民之望,不勝幸甚。
不報。
碩祚等固請,不允。
至曉,碩祖等更來請之如初,且曰:「《龍飛禦天歌》詠太宗之盛德曰:『滿國酷好,聖性獨闢。
百萬佛刹,一朝盡革。
』言裔太宗闢佛之盛德也。
又曰:『裔戎之邪說,怵誘以禍福。
此意願毋忘。
』言子孫持守之道也。
撰述此詩,曾未幾日,而復崇佛法,其於撰述之意何如?況侍從大臣臺諫,皆以爲不可,則此事之非,斷可知矣,一無可否,心切痛焉。
」 上曰:「雖一千議政言之,吾意已定,安有可從之理乎!」碩祖等又曰:「太祖承前朝之弊,而太宗盡革之,可知爲不可也。
殿下雖稱爲祖宗而復立,侍從之臣,尙未知其然也,況國人其肯以殿下爲不崇佛法乎!」都承旨李思哲等又啓曰:「臣等非因集賢殿而助其辭也。
觀侍從、臺諫、大臣之意,則期於得請而後已,勉從其請。
」上曰:「予非受制於權臣之君也。
凡事之可疑者則謀於衆,無可疑者則獨斷爲之,爾等以予爲權臣所制而不能自爲可否乎?」思哲等曰:「臣等非以殿下爲不能獨斷也。
凡擧大事,必左右皆曰可,諸大夫皆曰可,國人皆曰可,然後察而行之。
今衆議如此,而尙不從之,無乃不可乎?」上曰:「承旨等學術正,故以予爲不可,予自布置。
」卽召繕工提調閔伸,使防牌二百人起役。
○幼學權庸等上言曰:「劉思德私置書齋,聚童蒙敎誨,有成才者,已曾啓聞褒賞,而長爲九品,請陞資敍用。
」從之。
7月19日 ○癸卯,河演等又來啓曰:「《元》、《續六典》,新創寺社及重修之禁,昭然明著,今乃於宮禁近地,建立僧舍,號曰佛堂。
《六典》之法,自上先毀,下人所犯,何以禁之?」鄭麟趾曰:「殿下凡於國事,悉皆議諸大臣,然後施行,獨於佛事,每出宸斷,不取衆論。
雖其關係興亡、利害至切之事,猶當廣資衆議,佛法何事,最緊而強行之乎?」上曰:「卿等初以宮內爲不可,予已從之,許於城外立之,今又以城外爲不可,正如誘三歲小童也。
卿等雖據《六典》爲言,然《六典》之法,乃爲下而言,非爲上也。
凡今之事,有上所得爲,而下不得爲者。
若枚擧言之,不其多乎!」演等又啓曰:「臣等初以宮內爲不可者,非以宮外爲可也,特宮內則尤爲不可,故擧其甚者而言耳。
臣等初心以爲聖明之主,安有如此之事乎!今日之擧,正是臣等所不意也。
」許詡曰:「《元典》,太祖時所定;《續典》,太宗時所定;謄錄則今朝所定,皆有建寺之禁,以此事國祚盛衰長短係焉,代代立法,嚴切如此,欲使後人以爲懿範也。
今佛法自上好之,法令雖嚴,創寺頗多,而有司莫有請壞之者,《六典》之法,掃地盡矣。
上若不遵《六典》,則下安能從之!《六典》本意,初非欲隻行於下而不可行於上也。
」麟趾曰:「且以佛道言之,治心爲上,因果次之,造佛建寺,固無功德,爲其道者當於山川淨處,靜居不出,今處於京城宮闕之間,豈合於其道哉!苟有知識之僧,必不肯來,雖有來居者,必皆無賴之徒耳。
以此觀之,無益尤甚。
今也自上好佛,故諸宗室爭慕效之,好佛之風漸廣,臣切痛心。
若庸暗之主則不知其理而不從,苟知其理,或有可改之望。
殿下明睿所照,豈不知佛道之是非,乃至於此,臣竊未喩其意也。
」上曰:「卿等雖以予爲好辯,然有一言。
且以《六典》之法言之,《六典》禁會飮,而有餞宴之禮,官爵皆待三十箇月,方許加資,而又有不計箇月,特命陞資者。
昔予以一人超授職秩,有司擧箇月之法爲言,固請不已,予至今以爲可笑。
凡此皆上之所得爲也,卿等以予拘於《六典》而不得爲如此之事乎?」僉曰:「加資餞宴,出於上之特恩,何所不可!佛事,不可之大者,自上行之,何以訓民!古人雲:『以身敎者從。
』下民之視效,皆在於人君之一身,豈可自行非義而禁人爲非乎!」上又問麟趾曰:「卿以我爲不取衆議,將欲使我不能自爲可否,一一取議於臣下乎?」麟趾對曰:「近者或以創寺,或以佛事諫者固多,而皆不允許,故臣敢爲此言也。
」上曰:「卿等以佛道爲非,合辭以諫,予甚嘉之。
若賢君則必從卿等之言,予則否德,不能從也。
予今獨斷而不議於下者,以今之諫者類非出於中心,或有議於朝廷而退言曰:『此非予意也。
』或以君上爲不可而已則爲之,或心雖不然,而泥於妻子,不能禁之者,其言與行如此,故予嘗不與之議也。
昔撰《治平要覽》時,鄭麟趾以佛事上書,金汶從傍笑之,予至今不忘,此意,麟趾知之矣。
」演曰:「孔子雲:『不以人廢言,不以言廢人。
』雖哲人或有過言,豈可以過言而廢其人!今以佛事爲言者,雖曰不賢,所言則當矣,豈可以人之不賢而幷廢其言哉!惟聖上勉從。
臣等爲社稷,所以不憚煩而屑屑也。
」上不答。
演等又曰:「若於宮後建此寺,則寺基反爲主,而地勢高,臨視禁中,其不可也又審矣。
」又曰:「太祖非不崇信,尙以景福宮爲法宮,而宮城內外,元不建寺。
又於太宗朝,宮室之間,凡幹浮屠卍字等畫,一皆削去,其意可知,伏惟審思之。
」上終不答。
臺省亦固諍,又不聽。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臣等以停建佛堂,累瀆宸聽,未蒙兪允,不勝痛憤。
今又獲覩傳旨,反復思度,益切驚愕,更冒天威,謹逐一條達。
竊惟天下之事,不越乎是非善惡兩端而已。
是非不兩立,善惡不同途,故好善惡惡,取是捨非,人心之所同然也。
佛氏背君父滅倫理,惑世蠧民,敗家誤國,其害不可勝言。
是以古今人皆論其非且惡,而三尺童子,亦莫不習聞,誠有如聖敎者矣。
旣曰非且惡,則排擯黜斥之不暇,不容以取捨論也。
假以取捨言之,自古人主心好之而不能沙汰,則謂之取可也,雖惡之,而或循習俗之舊,或因事勢之難,未能盡汰者,亦謂之取可乎? 我太宗以高明不世出之資,當高麗壞亂之餘,値太祖草創之時,然猶不徇時俗,扶持正道,排斥異端,裨益甚多。
及卽位,革寺社收田民,至於山陵,排群議而不許置刹,若曰:「毋令汚穢之徒,褻近我側。
」其深惡而痛絶之者嚴矣。
於是,佛氏之弊,十去八九。
若其忌晨設齋大喪追薦等事,正以其習俗之舊、事勢之難而不能頓革耳。
抑爲小貞,以爲他日大貞之漸也,豈可倂以此爲不能捨而取之也!儻曰此佛堂,特復文昭殿之舊耳,則向之以文昭殿,但從俗奉安睟容而已。
今則異於是,凡其體制,一如宗廟,豈宜於廟宮禮法之地之傍而爲建佛宇,處以汚穢之緇流乎!鳴鍾擊鼓梵唄之聲,鬧於晨夕。
以太宗在天之靈毋近我側之心,其肯安之乎! 且此堂之建,於義爲合,在所當先,則自癸醜以後至今十六年之久,而何聖慮曾不及此!擧國臣僚,豈無一二效忠建白者,而始發於今日乎!近來佛事稍張,而此事又生,雖曰復祖宗之舊,臣庶之心,皆以爲殿下好佛之誠,至於此極也。
夫仁人孝子之事親,必以禮必以義,苟不以禮義,餘無正觀,未聞古之帝王創寺於宮廟之側,以爲孝子者也。
雖以臣等愚暗之心度,亦未知其可也。
且義所不可則雖創一間,守以一僧,遠在郊坰之外,固爲不可,何計其間架居僧之多少與地之遠近乎!今日一間一僧,安知不爲後日千百間千百僧之權輿乎! 苟言之善者則芻蕘亦在可採,況議政大臣,皆曰不可,殿下違之,強爲此擧!議政,殿下所與共天位治天職者,而言之不從,諫之不聽,殿下誰與共爲國乎?今則非獨議政六曹,臺諫侍從臣僚,亦皆以爲不可,殿下猶不從之,其於有廢有興出入師虞之義何如?且興天、興德、開慶等寺,雖至傾頹,因而不葺可也。
向者興天修塔之時,在朝臣僚,罔不廷諍。
然則修葺之事,亦非出於國家之公議,豈宜援以爲例乎!臣等固未知此堂之尤爲親切也。
雖廢撤百年,何愧恥之有!違古禮背公論,建佛宇於廟宮之側,實爲可恥。
此擧不已,臣等恐殿下不獨自恥,而後世亦爲殿下恥也。
此堂之建,雖曰小事,然子孫之則効、下民之趣向、治化之汚隆、正道之消長、生靈之利病、國勢之安危,皆決於此。
國家者,祖宗之國家,非殿下之私有也,何不爲國家萬世慮乎!伏惟殿下勿以逆耳爲憚,繹而改之,亟賜停罷。
不報。
碩祖等又啓曰:「此事是非善惡,灼然甚明,無可疑者,豈聖上不知其然乎!擧國臣僚同辭以諫,一無可否,心切痛焉。
」左承旨趙瑞安等啓曰:「臣等累煩惶恐,然事關大體,豈敢含默!國論皆同,無一人以爲可者,勉從輿議。
」同副承旨李季甸曰:「自古擧國之人,皆以爲不可,而人主不聽,實非美事,亦無有擧國強諫而終不聽者,伏惟更思之。
」 ○議政府左議政河演等同六曹上疏曰: 臣等伏覩傳旨曰:「文昭殿西北隅,建一佛堂,七僧守之。
」臣等驚駭,陳其不可,但許宮城外營建而已,未蒙兪音。
退而思之,今此一擧,實關政治之汚隆、國家之興替,不忍含默,更具疏以聞,冀回天聽之萬一。
臣等竊惟聖孝深至,凡可以追福者,無所不用其極,必以爲佛氏之道,雖不足信,或者幽明之間,容有一種道理。
然臣等之心以爲天地日月山川鬼神,昭布森列,彼佛亦何等之鬼,能作禍福於其間耶!斷然知其無有也。
殿下雖從流俗,以伸孝思,亦不過於山水淨處,依已行祖宗之法,追福而已。
況景福宮,太祖所建,萬世之法宮;文昭殿,前廟後寢,與宗廟相爲表裏,萬世之原廟,不可雜以浮屠,以貽萬世之口實。
前日文昭殿之有佛堂,殿下旣知其不可而撤去,臣庶鹹仰殿下一哉之心,不圖今日更爲此擧也。
臣等俱以不才,備位政府六曹,實同休戚,謹披肝瀝膽以陳,伏望殿下特留三思,亟收前命,以副臣等日夜仰望之願。
不報。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遼東牝馬可爲種馬者及騾驢,每年正朝聖節使臣之行,令通事二人以黃海、平安牧場牝馬及布貨貿易,其騾驢喂養之法,幷求以來,使得蕃息。
」從之。
7月20日 ○甲辰,臺諫交章曰: 竊謂佛氏之誕妄不經,無益於國家,前賢之論,詳且盡矣,而亦聖鑑之洞見也,臣等何容贅焉!恭惟我太宗躬上聖之德,知異端之非,革去寺社,收其土田莊獲;山陵之制,亦不建寺,其無崇信之心,可見也已。
逮我殿下以緝熙之聖學,繼前聖之道統,其於釋敎,銳意排斥,都城之內,隻置兩宗,餘悉罷去,斯道之幸,孰大於此!文昭殿佛堂之設,乃我太宗一時悲哀之至,爲聖祖而置,非欲爲萬世之法也。
移安之時,廢而不復,固無損於聖上奉先之孝矣,何圖今日,更營佛堂!臣等伏覩傳旨,不勝驚駭,合辭廷諍,屢煩天聰,未蒙兪允之命,尤增痛憤。
臣等竊念必於原廟近地,營建佛宇,然後乃可以資福於祖宗,有補於聖孝,則雖至罄一國之財,盡萬民之力而爲之,臣子所當贊襄之不暇矣。
臣等何敢屑屑不已,至於如此乎!政府六曹大臣,又何必期於必從而固爭乎!近侍法從之臣,又何必封章力請而不憚煩也哉!是則今日之擧,大小臣僚所共觖望而慨歎者也。
伏望殿下稽好察於虞舜,體從諫於成湯,亟還成命,俾停是役,以副輿望。
不報。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嘗觀夫子對定公曰:「予無樂乎爲君,唯其言而莫予違也。
如不善而莫之違也,不幾乎一言而喪邦乎!」子思言於衛侯曰:「君之國事,將日非矣。
君出言自以爲是,而卿大夫莫敢矯其非。
」自古國家治亂興亡之機,決於從諫拒諫之如何耳,可不畏哉!可不畏哉!今者惑於裔戎之邪說,以倡無父無君之敎,天下之不善,孰大於此!政府六曹臺諫侍從,莫不痛憤,皇皇奔走,極陳不可,殿下視如草芥,略不加意,一則曰:「一千議政言之,予何肯焉!」一則曰:「予豈是受制權臣之主,不能獨斷乎!」一則曰:「予已知之,予已知之。
」一則曰:「予已知之之言,是答也。
」一則曰:「予之政事,不合理者多矣,何獨是事乎!」諫之愈切,而拒之益固,自以爲是,孰甚於是!以不善之大者而執自是之心,拒諫至於此極,大非宗社生靈之福也。
苟言之善,則匹夫之言,亦在可採,殿下何有千議政之說耶!古之人君,有捨己從人,從諫如流者焉,是皆受制於權臣者歟?已知已知之說,顧非訑訑之聲音顔色,拒人於千裡之外者歟?若曰:「政事多不合理,何獨是事!」,則殿下將自棄而安於小成歟?臣等聞命,深爲殿下惜之也。
願殿下鑑喪邦日非之戒,廣納衆言,亟收建寺之命,以副一國臣民之望。
上曰:「若等逐條言,予亦欲逐條答之。
然如是則人君不幾於多言乎!是以不答也。
」碩祖等啓曰:「垂示後嗣之道,不可如此。
」上曰:「疏中有言:『政事不合理者多矣,何獨是事!』其曰何獨是事者,非吾意也。
」碩祖等啓曰:「臣等以爲殿下之意,必謂予之所爲,事事不善,何獨於是事不爲乎!臣等非不知上意而言之也。
上敎以爲予之政事,不合理者多矣,是自謙之辭也。
謙其不足而自強於善,則善莫大焉,乃曰我非賢也,而不改其過,則弊將無窮,此臣等所痛憫也。
」臺省又合辭來請,不聽。
李活等啓曰:「歷觀史冊,亦有拒諫之君,雖異代之事,尙且慨然,況今聖主拒諫如此,尤切痛恨焉。
」上曰:「以一樣之言屢煩言之,欲使予一一答之乎?然則予將終且言之。
」臺省乃退。
○成均生員兪尙諧等上疏曰: 今欲建寺宮城之東,下旨政府,臣等竊聞,痛心觖望,不覺揮涕。
夫人主,萬民之表;京師,四方之本。
人主所好,萬民慕之;京師所尙,四方效之,爲人主者,可不愼哉!比年以來,水旱相仍,飢饉尤甚,是乃荒政恤民恐懼修省之秋也。
雖其可興之役,猶當戒而勿擧,何忍不視歲之豐稔,而遽興土木,以創無用之虛器乎!殿下以爲倉廩實歟?百姓足歟?以佛氏之道爲國家之急務,而不可廢歟?非臣等之所敢知也。
儻曰佛堂,祖宗之遺意,而後嗣之不是可廢,則臣等以爲繼志述事,雖雲子職之當然,豈在於創寺事佛之是勤哉!孔子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
」釋之者曰:「如其道,則終身無改可也,如其非道,則何待三年!」佛之非道,是固殿下素所知也,奈何徒知繼志之爲孝,而不知事佛之爲非?徒知土木之是興,而不慮年歲之豐兇,以違臣民之望,以累聖明之治乎! 歲在戊午,重創興天,臣等之腐心,已有日矣。
況今大都之內、宮城之傍,欲建佛宇,以惑萬民之心哉!百姓愚瞢,易惑難曉,苟見殿下如此,將爲眞心事佛曰:「在聖明而若是,百姓何更惜身命!」於是焚頂燒指,斷臂臠身者,擧國靡然,若待數年,則民無黔首矣,誰與守邦!如以賴佛而俾守國脈,則今日之創寺,猶之可也,若以吾道而治其國家,則臣等喋喋,不亦宜乎!此臣等尤所痛心而不敢默者也。
臣等又謂殿下卽位之初,小心翼翼,勵精圖治,從諫如流,樂取諸人,無有邪說亂其間矣。
迨至于今,敬謹之心,寢不如初,異端之盛,至於此極,臣等恐太平之治,始虧於今日,而臣民之望,於是乎絶矣。
伏惟殿下自強不息,終始惟一,回剛斷之明,罷佛堂之役。
生員金安敬齎疏以進,上曰。
「已知。
」安敬曰:「上但雲已知,臣等未知天意之所向,心甚憫焉。
」上曰:「予已言之多矣,爾等後當知之。
」安敬又啓曰:「臣等自以爲身逢堯、舜之君,挾冊遊學,將爲輔君澤民之計,迨今日乃至於此,臣等必欲知天意也。
」上曰:「大臣之言,尙未聽也,況爾等言乎!」 ○議政府據吏曹呈申:「口傳衙門內如推刷色、詳定所,雖爲三品衙門,而例稱別監,獨鑄字所以提擧稱號未便,請罷提擧,改稱別坐。
其餘各衙門提擧之號,竝皆革罷,稱爲別坐。
」從之。
○忠淸道藍浦縣住淑人金氏年一百八歲,月賜酒肉。
7月21日 ○乙巳,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以政府六曹之意來啓曰:「近以佛堂事,屢瀆天鑑,今日亦欲擧司來請,然臣等所啓之意,殿下已悉無餘,殿下之敎,臣等亦盡知之矣。
擧司而進,且恐煩瀆,故使臣等更達。
臣等反復思之,殿下縱以此事爲小,臣等不以爲小也,請殿下更加審思。
」許詡曰:「諸臣之意皆然,臣等之爲此言,惟以聽許爲限,諫雖不從,可但已乎!」上曰:「吾無復有可言之事。
」甲孫等更啓:「臣等亦無別有可啓之事,但願停之而已。
」上曰:「大小臣僚,皆以爲期於得請,是似恐動我也。
」甲孫等又請曰:「人臣安有如此之心乎!」甲孫又曰:「佛之是非,不可更爲殿下辨之也,姑以昌德宮、文昭殿佛堂之弊言之。
當時居僧不過六七,皆憚而不肯居焉。
夫然者,一則起居不得褻慢,二則外人不得相通,三則閭閻間不得往來,故皆憚焉。
當初建立之意,必謂可使持戒之僧安心以居,厥後無狀之徒,憚居而無誠心。
今所建佛堂,僧徒之居者,豈能終始如一日乎!又必有憚居無誠心者如前日矣,亦何益哉!凡事是非間,當以誠心爲之,不誠,安有感應之理乎!無有感應,則無益尤甚,不如不爲也。
自我國古事言之,新羅之時,崇信佛法,建立寺刹,罔有紀極,寺多於家。
前朝之時,亦崇佛法,京城之內,大刹幾至十三四,當時豈無諫者!以人君不聽,故雖諫而不從。
至于我朝,太宗親覩其弊,盡革寺社,我殿下從而法之,土田奴婢,盡革無餘,擧國欣悅,以爲邪說不復萌矣。
夫何近日,佛道漸張,到今乃有如此之事乎!古之人臣,合謀以諫,雖一國將傾,君若不聽,則臣下終不得遂志矣。
今殿下不聽,則臣等亦將不得請矣。
然未知何以強拒不從如此乎?」許詡曰:「人君有欲爲之事,苟臣下多有諫者,則不敢遽行。
今臣等及侍臣臺諫學生,無一以爲可者,姑緩二三月熟慮之。
」且垂涕曰:「臣本昏愚,過蒙聖恩,知無不言。
前朝之季,緻亂之事,類皆出於內願堂。
新羅之時,有射琴甲之事,亦出於內願堂也,豈不深可畏哉!當今昭代,固無一毫之疑,然爲子孫萬世之慮,豈可謂必無此事而苟爲之哉!」上曰:「琴甲之事,予所未知。
」甲孫曰:「唐憲宗創安國寺樓,使李絳作碑銘,絳對曰:『碑銘所以記功德也。
今建寺樓,作碑可乎!」憲宗感悟,卽命破之。
當時有惜其材物而徐破之者,憲宗以大索圍樓,用萬牛引而壞之。
在唐中主,尙且如此,況在聖明,何拒諫不從如是之甚乎!已設之樓,猶且壞之,未設之事,何不停之?「詡曰:」殿下於事之大者,必謀大臣,猶不卽決,累日商量而爲之者多矣。
此事之建,何不商量,刻日營之乎?政府六曹鹹欲進啓,恐煩聖鑑,令臣等來啓曰:『雖不永停,姑緩其期,反覆商量,而後營之,未晩也。
』「上曰:」旣已定矣,何用商量!「甲孫又曰:」自古人君,雖已成之事,下有諫之者,則停之。
如朝覲會同征伐等事,事之大者也,諫而中止者甚多,況此事,非此之比,一柱一石,尙未營造,乃以一定而不許,心切痛焉。
「詡曰:」新羅射琴甲之事,非唯口不可道,千載之下,聞者莫不憤之,此不謹其漸而內願堂爲之張本也。
此是羅代末葉之事,不足論也,然其初,儻無內願堂,則此事何從而出乎!請進《三國史》親覽。
「上曰:」予無知且惑,琴甲之事,未曾知也。
「詡曰:」射琴甲,古今之所共憤,何不進而見之?微臣當此之時,其敢愛身愛爵祿乎!一心得請,是所願也。
其在太祖時,如撫安君之死,夫人靦面上寺,恬不爲愧。
且凡人之喪,必於殯堂,大設法席,以至僧人,親燃婦人之臂者,亦多有之。
太宗盡革寺社田民,又禁婦人上寺,是乃憤前朝之弊而爲之也。
今則不然,可懼之事甚多。
大慈菴、僧伽寺,宗親家婢,或稱燃燈,或稱願狀,頻數往來,莫之禁焉。
去年淨業院住持率尼遊龍門寺。
且道峯山寧國等二寺、西山從巖等二寺,皆新創也。
又聞三聖山安養寺基,重創大刹,是皆殿下所不識也,佛法之復興,誠可畏也。
百姓又聞新創內佛堂之說,則繼踵而爲之,不啻萬計。
「甲孫又啓曰:」以平民觀之,父子兄弟之間,毫釐之利,不無吝惜,至於佛事,出米布罔有限際,此雖小事,公私糜費,可勝言哉!以此觀之,佛法之無益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