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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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四人,依律斬。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軍資監米穀,以補充軍監守,相遞立番,不能專一。

    因此軍需日以耗欠,誠爲未便。

    本監奴諸處供役者,如各殿別監、小親侍飯監、別司饔、尙衣院匠人及樂工等不得已各差備外,其餘諸處供役者,竝皆刷除,分定各庫,錄名置簿,專委監守,萬有耗欠,竝令徵還。

    今後本監奴,毋役他事。

    」 從之。

     4月14日 ○己巳,傳旨吏曹:「參外十五朔內未滿二考,有待後考,依他例施行。

    仍資者,後加資時,毋得幷計。

    」 4月15日 ○庚午,命右議政皇甫仁、都承旨李思哲、宗簿提調鄭甲孫,修《璿源錄》、《宗親錄》、《類附錄》。

     ○慶尙道監司請加給種食八萬一千九百二十石,從之。

     4月16日 ○辛未,日暈。

     4月17日 ○壬申,諭諸道觀察使節制使:「今送銃筒箭樣,依倣製造。

    」又分遣司鑰何雲敬於慶尙道,副司直吳尙禮於全羅道,司勇金有江於忠淸道,監造銃筒箭。

     ○議政府據吏曹呈申:「諸都監枝色加定官員,無褒貶之法未便。

    請依實差例,竝令褒貶。

    」從之。

     ○以風變,分遣騎馬驛子于全羅、慶尙、忠淸、黃海道,令訪問漕船傷敗與否。

     ○全羅道監司請道內種食十八萬八千九百四十石,從之。

     4月19日 ○甲戌,睦孝智上書曰: 地理之術於人,吉兇禍福最大也,而或者不究其理,反以陰陽書爲誣誕,略不加意,誠可笑也。

    其法源於赤松子《靑囊之經》,今其經旣亡,不傳於世。

    三代而上,其見於經者,曰相其陰陽,曰相宅蔔洛,此皆聖賢著書立言之深意也。

    降及於漢,淮陰侯之葬其母也,欲營高燥之地,令旁可置萬家。

    於是山川之勝、地理之學,有自來矣。

    魏有管輅,晉有郭璞,隋有蕭吉,唐有一行、李淳風,五代有範越鳳,大宋有陳希夷,皆得古人之傳,以名于世。

    由玆觀之,相地之術,尤不可不察也。

     微臣之學此術,蓋亦有年矣。

    歲在辛酉,特蒙上恩,安居閭巷,夙夜戰兢,而涉獵諸書而粗知其理,于今八年矣,若其淵源精義之妙則非臣之所能知也。

    然其大略,不過山水之向背、氣脈之聚散耳。

    郭氏《葬書》雲:「全氣之地,宛委自復,回環重復。

    」又雲:「來積止聚,沖陽和陰。

    」世之人或遇氣聚之地,則神靈安而子孫盛,若遇氣散之地,則神靈不安而子孫淩替,其可忽諸!朱文公《經濟文衡》雲:「葬之爲言,藏也,所以藏其祖考之體也。

    」以子孫而藏其祖考之體,則必緻勤重誠敬之心,以爲固安久遠之計,使其形體全而神靈得安,則其子孫盛而祭祀不絶,此自然之理也。

     近世以來,蔔筮之法雖廢,擇地之說猶存,士庶稍有事力之家,欲藏其先者,無不廣招術士,博訪名山,擇其善之尤者,然後用之。

    其或擇之不精,地之不吉,則必有水樂螻蟻地風之屬,以賊乎內,使其形神不安,而子孫亦有死亡滅絶之憂,其可畏也。

    以是微臣酤嗜此術,不忍釋手,而去歲丙寅冬,自楊州至于麻田縣北,見其江山之勝,雄偉非常,尋得一山,大利南向,坐癸向丁,其地甚合古人之說。

     祖山之來脈,自孤陽山委蛇曲折,磊磊落落,或大或小,或起或伏,天一太乙夾從左右,群山擁衛,如《葬書》所謂勢如萬馬自天而下,其葬王者也。

    至於入形入處,主山高峙,穴道豐厚,明堂寬平而邃密,龍虎蜿蜒而回抱,橫案重重,朝對疊疊,水口捍門,高峯卓立,兩山關鎖,不犯天外,如《葬書》所謂形如負扆,有隴中峙,法葬其止,王侯崛起者也。

    溪澗朝集而環抱於明堂之內,大江悠洋而繞纏橫案之外,如《葬書》所謂悠悠洋洋,顧我欲留,其來無源,其去無流,山來水回,貴壽而財也。

     陶侃《捉脈賦》:「發跡迢迢,形容端正。

    左右交固,山水朝應。

    胸乳之間,穴法一定。

    神魂由是安馬,子孫綿緜昌盛。

    」臣參考衆說而質諸此山,則似不違於古人之說,伏望特命精於地理者,更考其形勢,而後栽植樹木,預養山氣,此臣之至願也。

    然而微臣以鄙繆之術,仰塵天聰,悚悸交心,輒昧萬死,罔知攸措。

     下風水學。

     ○傳旨承政院:「上護軍裵尙文,其父年八十八歲,每歲春秋,許乘傳歸覲,令其道監司給酒肉惠養。

    」尙文,金海府吏也。

    以醫術進,爲上所知,得至正三品。

    常在內藥房,夤緣市寵,蔑視朝官曰:「都承旨不可望,他承旨則可爲也。

    」其往金海也,必使人持胡床前導,與堂上官無異。

     4月20日 ○乙亥,禮曹啓請祈雨于北郊,沈虎頭于漢江楊津、樸淵,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申:「慶尙道盈德、慶州、蔚山、長鬐、迎日、寧海、淸河、興海等各官於海邊,差人防戍,晝夜候望,號爲水直軍。

    此本不立法,又他道所無,且勢甚孤單,恐爲倭賊所虜。

    今國家廣設煙火,以備不虞,上項水直軍,有弊無益,許令革罷,以定他役。

    」 從之。

     4月21日 ○丙子,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視事于承華堂。

     4月22日 ○丁醜,傳旨禮曹:「堂上官及別例事外,三品以下謝恩、改銜、下直、復命等肅拜,除大殿,竝於東宮行之。

    」 ○儀住詳定官啓:「新製拜表儀,有黃旗二前導而迎詔勑,黃儀仗無之,未便。

    請依拜表儀,黃旗二加製。

    」從之。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各道監司,方面重任,在任一期,道內弊瘼,未能周知,僅行文書,深爲未便。

    請諸道及兩界,皆滿三十朔乃遞。

    慶尙道尙州、全羅道全州、黃海道海州、江原道原州、忠淸道淸州、京畿廣州,隨職秩兼任,挈家赴任,亦竝錄於京中座目。

    」 從之。

     ○降香祝諸道,禱雨于名山大川。

     ○先是,吏曹判書鄭麟趾請罷各司吏典就閑之法,下政府六曹議之。

    至是,領議政黃喜曰:「吏典仕滿,都目去官,常典也。

    就閑之法,非其所願,乃國家因無窠闕不得已權宜之法也。

    且吏典纔得去官,不數月而卽罷,終無仕路,此吏典之通患也。

    蓋其就閑之吏,豈皆有才,而仍仕者必無可取也!若曰入屬日淺,更事未久,則就閑之吏之次之人,入屬日月,執事經歷,豈皆疎闊耶!雖罷就閑之法,仍仕者若以其次,皆得去官之日,將誰與爲用也?臣以爲各曹各司郞官,自尊其身,凡事專委吏手,或不檢擧,値有違緩,托以就閑者多,不能整理耳。

    凡立條章,隨復隨罷,有戾示信之義。

    夫子以信易生,豈無謂歟!請仍已成之法。

    」 左議政河演曰:「各衙門高下,自有等差。

    吏典族勢才品,不相上下,而或有權務九品去官者,或有八品去官者,或有七品去官者,吏典仕路,有躐等之弊。

    去官高處,爭先入屬,故卑官則隻有一二人,或無一人者,實爲未便。

    謹按《至正條格》,掾吏陞轉條:『察院書吏,依例須歷二十月,轉報部令史,一考之上,許轉臺院等掾吏。

    省掾有闕,於臺院及考掾吏內選用。

    』吏部議得:『各衙門掾吏令史有闕,依上轉陞。

    』是則古者亦有吏典陞差之例。

    自今新屬吏典,皆於權務九品去官衙門差定,待仕滿授職,移八品去官衙門,待仕滿授七品,次次去官。

    以此陞差,庶合事宜。

    議者謂:『貧寒之徒,二十餘年,裹糧留京甚難。

    』然校之成衆官率馬從經二十餘年,然後得拜六品,吏典則無馬從獨身留京,雖經二十餘年而陞授七品,斯亦可矣。

    況其間再陞品秩,足以暢情。

    」 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兵曹判書金世敏、刑曹判書李承孫、戶曹參判李先齊曰:「《續六典》吏典去官之法,至詳至備,行之已久。

    近年因吏典所告,乃立《六典》不載就閑之法,更改數年,其弊不貲,依已行《續典》之法。

    」工曹判書安止曰:「凡爲吏典者,率皆遠方人,旅寓於京,桂玉之苦,日甚一日,竚待箇滿。

    近來或因失農而闕其額,又因加設甲士銃筒衛,頗有移入者,執事之吏,就閑者不止,而新屬者甚少。

    諸司劇務,因以滯緩,亦爲未便。

    姑從權典,期以數年,漸充額數,然後更申就閑之法。

    」 兵曹參判金銚曰:「前此各司吏典執事者,皆給遞兒。

    自革遞兒,呈都目仍仕者,不勝其苦,告訴蜂起,於是立就閑之法。

    若今革之,告訴如前,若仍就閑,則各司廢事,其中堪爲執事者,給口食仍仕,待都目方許去官。

    」 上從黃喜議。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軍資儲軍需,義倉備賑恤,國家設置之意,各有攸當,而諸道監司守令不顧大體,混雜分給,軍需日減,故歲在癸卯受敎:『義倉不足之數,以軍資米穀補之,其軍資米穀,毋用賑恤。

    』然監司守令不能奉行,惟懷姑息之計,軍資米穀,煩瀆啓請分給,又不能一一收納,中外倉庫俱竭,弊復如前。

    儻有軍旅倉卒之變,或遇大饑,將何以支?反覆思之,誠可痛心。

    若不變而通之,難以救弊。

    今將諸道軍資義倉米穀之數,參酌加給義倉,以優賑恤之資,令監司分道內州縣豐歉,量宜支給,每於月季,計數移文戶曹。

    其年分給義倉,須於歲前,督促收納,以備明年種食,軍資米穀,毋得分給。

    至於開閉,其官守令,毋得擅便,若有開閉之時,使其他邑守令爲之。

    其中義倉分給之後,不能用心收納,或不撙節分給,以緻義倉虛竭者、年之大饑,非若忠淸之丙辰、京畿之甲子、黃海之丙寅,而請發軍資者,令攸司推劾,監司罪之。

    其義倉加給之數及合行條件,具錄于後。

     一,軍資監義倉,本七千八百十二石九鬥,今加二千一百八十七石六鬥,摠一萬石。

    自今令漢城府監掌斂散。

    開城府義倉,本一萬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五鬥,今仍之。

    京畿義倉,本十三萬八千八百三十九石七鬥,今加二十一萬一千一百六十石八鬥,摠三十五萬石。

    忠淸道義倉,本十八萬三十石二鬥,今加十六萬九千九百六十九石十三鬥,摠三十五萬石。

    全羅道義倉,本十萬七千六百九十一石十三鬥,今加二十四萬二千三百八石二鬥,摠三十五萬石。

    慶尙道義倉,本二十五萬六千八百九十一石八鬥,今加十四萬三千一百八石七鬥,摠四十萬石。

    江原道義倉,本八萬六千九百十一石十二鬥,今加十一萬三千八十八石三鬥,摠二十萬石。

    黃海道義倉,本十三萬六千四十八石二鬥,今加六萬三千九百五十一石十三鬥,摠二十萬石。

    平安道義倉,本十八萬六千六石五鬥,今加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三石十鬥,摠三十五萬石。

    鹹吉道義倉,本五萬二千七百二十石,今加十四萬七千二百八十石,摠二十萬石。

    上項加給之數,以前給軍資米穀,收納充之。

    若又不足,則加出軍資米穀補之。

     一,丁巳年以上義倉軍資米穀,受出未償者,竝以布貨收納,聽民情願,貿易雜穀。

     一,民居貧富不同,不是皆受義倉以生。

    爲守令者,民居貧富,不曾分揀,隨民所居,無所可否,一樣分給,或爲奸吏所弄,貧者受少,富者多得,國庫因以虛竭,反無實惠。

    自今各其境內人民田畓多少、人口衆寡、居計貧富,守令預先分揀置簿,如遇兇荒,必其貧甚不自資生者,然後撙節分給。

    若妄給於不當受之人而因事後現,則依《六典》論罪。

    」 從之。

     4月24日 ○己卯,日暈。

     ○傳旨兵曹、工曹、漢城府:「今年天旱多風,火災可慮,申嚴禁火。

    」 ○召議政府及吏曹判書鄭麟趾、漢城府尹金何曰:「世子冠服,已曾奏聞,未蒙兪允,今欲更奏,何如?且今世子撫軍監國,非他世子之比,而隻服平角紗帽,與臣下無異,似乖於理。

    今欲令冠翼善冠,無奈有所妨乎?若以爲可冠而冠之,則設有朝廷使臣出來,或世子入朝,則何以處之?擬議以聞。

    」 左議政河演以下皆曰:「冠服,君上所命,不可期以必得,姑停之,以待後日何如?」鄭麟趾、金何曰:「臣等爲奏聞可也。

    奏而得之,則我國之福,奏而不允,庸何傷乎?」右議政皇甫仁曰:「翼善冠,惟殿下服之,其餘不得服也。

    若服之,則不幾於渾而無別乎?」金何曰:「冕服則已不得蒙允矣,若翼善冠,常時之服,雖服之,無所妨也。

    昔讓寧以世子朝見,着平角紗帽,中朝人問曰:『爾世子,何用此冠乎?』蓋以爲不可也。

    然則世子服翼善冠,常例也。

    」右贊成金宗瑞曰:「中國之禮,服冕服者冠翼善,郡王長子以下服,非冕服,故隻着平角紗帽。

    脫有中國使臣來見世子服翼善冠,據法詰之,其將何辭以對?」諸議亦以爲:「若未請冠服之前服之,猶之可也,今請冕服,未蒙允兪,而遽服此服,無乃不可乎?」上曰:「衆議甚當,姑停之。

    」 ○刑曹、司憲府啓:「犯罪人收職牒,推劾未畢,而遇赦免者,其職牒,請還給之。

    」上謂河演等曰:「職牒旣已收奪,而今欲還給,於理何如?」演等皆曰:「罪未結正之前,旣蒙赦宥,職牒亦宜還給,但奸盜及罪係風俗者外,其餘隨罪輕重,或給或不給。

    」從之。

     ○諭鹹吉道都節制使:「童加介,性本奸詐,反復難信,其請居內地,亦未可信。

    卿當與加介言曰:『鏡城於亂等處,野人聚居之地,且田少難居,端川以南則可居也。

    』彼若欲之,又諭之曰:『今方農月,挈家移徙,彼此之間,必失農業,至秋移居。

    』反復開諭,以觀其意。

    」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鹹吉道,野人往來之路,而驛丞皆以參外爲之,非徒野人蔑視參外,新進之輩,或未更事,驛路庶務,措置失宜,日至彫弊。

    請依江原、黃海、京幾諸道例,復置察訪。

    」從之。

     4月25日 ○庚辰,諭鹹吉道都節制使:「今謝恩使通事金辛來言:『也先軍擊三衛韃靼,又擊老溫江、其裡未等處野人,野人同力拒戰,不利還退。

    』本道境連彼土,且有親信野人,而如此聲息,何不聞見以啓?卿其細聞啓達。

    其防守諸事,暫不懈弛,以備不虞。

     ○司諫院左正言金義蒙啓:「今立監司兼任之法。

    臣等以爲監司所兼,皆界首州府,地廣民稠,事務煩劇,監司出巡之時,判官獨任,事多留滯,將不能堪。

    雖有才能,不得一一詳察,如其不賢,事務必皆委諸猾吏,其弊一也。

    愛憎之偏,人情所不能無也。

    監司三十箇月,當守令之五考,五考之間,褒貶上下,或出於愛憎,擧措失宜,賢否混淆,久而不辨,其弊二也。

    監司所在,有首領官、差使員,又有驛丞、敎諭、檢律、營吏,供億萬萬。

    今監司兼任州府,則其在本營之時,必居多矣。

    若以國庫供之,則厥數猥多,不可勝辦,支辦不給,則其勢亦至於橫斂,其弊三也。

    監司率眷赴任,則子壻往來所經州縣,豈無作弊者!其弊四也。

    監司職係風憲,若所兼之官,義倉斂散及當該事務,或失其宜,則不可不劾。

    若劾則監司儀體都無,不劾則又無兼任守令之意。

    己旣被劾,而治守令之罪責,不得無嫌,其弊五也。

    請依舊制。

    」 上曰:「此法已行於兩界,未聞有弊,獨於諸道,何不可之有!且予立此法,爲義倉斂散也。

    義倉斂散之數,一期之內,不能詳知,穀種多寡,亦未之知,當春播種,煩冗啓達者,比比有之,若久任,則必無如此之弊。

    欲立此法,以觀其効。

    」義蒙又啓曰:「太宗嘗立此法,旋卽革罷。

    又立三十箇月之法,行之未久而復廢之,此法若善,不應如是也,請停之。

    」上曰:「當初議諸大臣,亦有如若等言者。

    然於予心以爲便,故立之。

    大抵立法定制,務在固守,不可以一人之言立之,又不可以一人之言廢也。

    此法業已定矣,當行之,以觀便否,不可以若等之言改也。

    」 ○傳旨司憲府:「謝恩使李思任迎逢軍定州人金萬至遼東逃亡。

    思任及書狀官金國光、通事金辛、鹹仲良等不能檢察,推劾以聞。

    」 4月26日 ○辛巳,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又視事于承華堂。

     ○忠淸道監司請豆種三萬石,從之。

     4月27日 ○壬午,宣慰使姜孟卿報:「日本國使已到乃而浦,爲進香輝德殿及請《藏經》而來。

    」日本正使文溪正祐再拜頓首,上狀朝鮮國禮曹諸位閣下: 小僧壯年遊方於大國,辱爲左右所知,衣服鞍馬,拜賜寔多。

    非趐攀楓嶽金仙之躅,抑亦獲覩大朝文物衣冠之美,何幸過焉!邇來二十八年,銘佩不忘,寤寐思之,若丐貰察。

    我王不幸,數年之間,父母繼薨,矧又邊徼騷然,道路不通。

    源義成雖接兄之武而卽其位,然歲尙幼矣,不克嗣音,國人爲之怏快。

     去歲丁卯八月,特擢小僧,以銜修好之命,才乏專對,恐有遺失,不勝戰慄之至。

    丁卯仲秋,辭我王京,戊辰孟夏初,入大國之境,已經九月,可謂逆旅日久矣。

    從者之輩,勞苦萬端,不言而可知也,仁慈幸甚。

    竊承太上皇後,前年厭世,兩國中間,鯨波萬裡,不能當時相恤,因循至今,玆命小僧,虔備禴祭于月宇下,故裝小船,以載土宜若幹,所以別兇事。

    伏丐大朝肅拜之後擇日,二三子謹詣尊廟,諷演佛俓,以祈冥福。

    是則我王之命,而小僧將之,亮察。

     太平、興國、南禪寺,廼我朝第一禪刹,而王臣尤崇敬之。

    頃者鬱攸作變,法寶盡燼,上下失所依歸。

    唯願獲一《大藏經》七千餘卷,以付回舶,我王書中,已言之詳矣。

    預令左右知之,勿勿怪怪。

    江南産二員,曰趙文端,曰柴江,其官則共位于正五品,久旅日域,宣德中、正統元,一再使于本邦,以通國事。

    天子殿前,親拜龍顔,恩渥甚厚,詔許又到日域,故我王亦待之以禮。

    玆仰大國之風俗,從餘而來朝,左右若一接見之,不亦幸乎!凡列國會同之燕,主人烹宰物,命以贍賓筵,禮也,然禮隨其宜。

     夫佛者之爲道也,不殺生戒爲第一。

    餘雖辱使命,其是沙門也。

    從者或僧亦或俗,其俗假令雖許食肉,是故君子遠庖廚。

    若新爲殺之,一切禁焉。

    不得已用之,則惟市脯買魚爲可也。

    請先勑廚知之,幸甚。

     夫商賈之藥,交易者無由私到外邦,每有使者從之而來,自古爾矣。

    今此船中所載賈客若幹員,土宜亦若幹駄,鹹欲入王京鬻之,而今農時,若許陸行,驢載馬駄,恐費民力也,非所以大賢爲政。

    若又憚勞民,止之海隅,不利市易,則絶商賈人遠來之心,亦非所以大國懷遠。

    籲!爲之奈奈何何?以餘計之,惟舟行爲可也。

    若然,大國得息民之政,遠人遂交易之志,則一擧而有二利,不亦善乎!諸公圖之。

     4月28日 ○癸未,上憂旱徹膳。

    傳旨禮曹:「文昭、輝德殿、顯德嬪魂宮供上外,各殿各宮,勿進酒。

    諸道朔望進上,除薦新外勿進。

    」 4月29日 ○甲申,以旱還給樸仲林等數十人職牒。

     ○遣通事康文寶,移咨遼東,請還金萬。

     五月 5月1日 ○乙酉朔,世子行別祭于文昭殿。

     ○同副承旨李季甸啓:「《書》有三宅三俊,三宅者,就是位者也;三俊者,他日次補三宅者也。

    旣能用賢,使居其位,又須預養次補之人,隨其位闕,精擇而用之,此天下古今用人之大法也。

    監司之任,係生民之休威,其選固重,必用政府、六曹、臺諫之薦,其擇之也精矣。

    然政府及任事大臣不得出使矣,其餘堂上官,或聯宗室之親,或在勳舊之裔,或以武略,或以邊功,其以賢能而擢之,堪任監司之職者,幾何人哉!以此不多之賢能,雖欲擇之,蓋亦難矣。

    無問賢否,不擇而遣之則可矣,若欲精擇,則當今在位,恐未滿各道八人之數也,豈預養次補之意乎! 近日平安監司之選也,上曰:『若有可堪者,雖階通訓,當陞二品以遣之。

    』其急於用人者至矣。

    然拘於行守之法,以賢能爲通訓者蓋寡,誰能當其選哉!李仁孫雖爲通訓,頃者知兵曹以未滿判軍資箇月,從有司之請,旋卽改之。

    臣不識仁孫之賢否,然旣已陞之,而又降之,用人甚狹,臣實憾焉。

    徒守其法,而使賢能滯於下位,豈國家用人之大道乎!已成之法,不可遽革,其在常流,用資格可矣,若才德奇偉之士,不次擢用,以廣待賢之路。

    」 上曰:「予已知之。

    」未幾,仁孫拜禮曹參議。

     ○禮曹啓:「請聚巫僧禱雨,徙市,祭五方土龍,令京城各戶祀門。

    」從之。

     5月2日 ○丙戌,傳旨禮曹:「宗親勿論職之有無,皆用綠色馬韂。

    」又傳旨宗簿寺:「宗親不用綠色馬韂者及無儀章徒步者,竝皆檢察。

    」時有宗親微服而行,爲人所辱,故有是命。

     ○以旱罷諸處營繕。

     ○諭平安道監司韓確:「歲壬戌,昌城民多逃亡,慮其潛往他境,下旨尋訪,皆逃在深遠之地,未久乃還。

    今政府啓:『平安道沿邊入保之令,過於嚴猛,人心未安,或有流移之弊。

    』卽令兵曹移文問之,都節制使啓:『沿邊各官之民,前此逃亡者九百八十八人,今逃者四十人。

    』如此無知之民,逃入他境,甚可畏也。

    上項民人逃去之處,旣得聞之乎?何故略不緻意,至今不刷還,而又不啓達乎?其逃去之處,訪問以啓。

    且遼東迎送軍,率以無産業者差送,及至遼東,或逃隱生事,或丐乞穀米,或以物市米,貧窮之狀以著,甚爲不可。

    自今擇有恒産者差送,若有冒名代行者,痛行禁理。

    此後如有丐乞及交易者,非但罪至其身,押行千戶及守令,竝令重論。

    」 ○禱雨于社稷及昭格殿,又行蜥蜴祈雨。

     5月3日 ○丁亥,判中樞院事成抑卒。

    抑,禮曹判書石因之子也。

    蔭補供正庫注簿,累遷司憲監察,歷工曹佐郞、正郞。

    甲午,以軍資副正居父憂,起復爲大護軍。

    丙申,再轉爲承政院同副代言,明年,陞左軍同知摠制。

    壬寅,出爲全羅道都觀察使,遷工曹參判。

    丁未,拜右軍都摠制,居母憂,踰年起復。

    庚戌,拜工曹判書,尋改中軍都摠制,明年,擢議政府參贊。

    乙卯,復拜工曹判書。

    己未,進議政府右贊成,明年,除中樞院使。

    丙寅,判中樞院事、兼判兵曹事,至是卒,年六十三。

    輟朝二日,賻贈有加,官庀葬事。

    諡僖靖,小心畏忌僖,寬樂令終靖。

    抑之女,爲誠寧大君夫人。

    太宗悼誠寧早夭,嘗囑世宗曰:「成氏一族,待以功臣之例。

    」由是待遇殊異,恩眷優渥。

    子得識、重識。

     ○禱雨于宗廟。

     ○諭平安道監司韓確:「予聞黃海道今年耕種有實,而民亦不至飢困,其道自安州至義州,民有飢色,田多荒蕪。

    予惟黃海連年兇荒,恐其民未蘇復,耕種或失時,而今乃如此。

    其道則近來不甚失農,而人民計活、田野之闢,反不如黃海,其故何哉?又聞遼東護送軍,其數不多,而以貧窮無産業者遣之,至有乞食買米,以著邊民貧殘之狀,何也?卿其緻慮施行。

    」 5月4日 ○戊子,賜故直長尹熺家米豆三十石,以其女將選入東宮也。

     5月5日 ○己醜,世子行端午祭于輝德殿。

     ○平安道閭延雨雹,或如馬蹄,或如鷄卵,氷塊交下。

     ○禮曹啓:「今安東府吏等以賀封王世孫上來。

    竊稽宣德八年受敎:『凡有慶事,疎遠各鄕人爭先來賀,甚爲煩弊。

    今後璿源大鄕、皇妣內外鄕、皇祖妣。

    皇曾祖妣。

    皇高祖妣內鄕、中宮內外鄕外,毋得來賀。

    』安東爲世孫外鄕,許令肅拜。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申:「奉常寺齋郞,本爲祭享歌舞而設,元仕及參祭習樂取才仕,摠計滿三千一百八十六日者,方許去官。

    然近來爲齋郞者,不顧本業,爭望別仕他務。

    由是不解音律,一不與祭,專以別仕,或三四年或五六年之內去官,有違設置本意。

    今後元仕別仕參祭習樂取才仕相半者,乃得去官。

    別仕雖多,元仕及參祭習樂取才仕未滿一千五百九十三日者、不解音律、一不參祭者,勿許去官。

    」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申:「典樂署工人之數本少,文昭、輝德殿祭差備及殿庭鼓吹、行幸大駕前後部鼓吹、東宮鼓吹、俗樂文武舞歌工、雜技差備不足。

    工人元額二百三十人,今加七十人,定爲三百人,漸次充定。

    但本署祿官,隻有二十一遞兒,若依舊一年一都目敍用,則受祿者少,工人生理甚艱,自今一年兩都目敍用。

    」 從之。

     5月6日 ○庚寅,日暈。

     ○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視事承華堂。

     ○納尹氏于東宮,封昭訓,卽熺之女也。

     ○刑曹申:「黃海道殷栗縣囚強盜田守等八人,依律斬。

    」從之。

     ○平安道都觀察使韓確申:「陽德縣,土本塉薄,年又連歉,民多流離,其僅存者,亦困於貢賦及赴防築城,不得安居,將盡逃散。

    請限三年,蠲其貢賦、赴防、築城等雜徭,以待蘇復。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平安道沿邊州縣各口子赴防本邑軍人,自十月望後至明年二月晦入保,合番戍禦,自三月初一日至十月十五日,分二番戍禦。

    然正當農月,分二番戍禦,因此不能專力農事,以緻飢寒,軍額日減,誠爲可慮。

    若六七月則天氣極熱,雨水漲溢,且草木暢茂,又有蚊虻蛇蠍之患,雖野人似不得成群犯邊,戍禦稍歇。

    今後每歲六七月,分三番戍禦,以便民生。

    」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三軍甲士每番元額一千五百內,兩界赴防者各三百,京中侍衛者九百。

    其去官遞兒護軍十五內赴防遞兒六,侍衛遞兒九,而自司直至于副司正各品遞兒,不曾分揀,赴防者到多,每先受職,侍衛者有沈滯之患。

    自今司直以下,亦依護軍遞兒分屬之例,司直元額一百二十內,赴防遞兒四十八、侍衛遞兒七十二;副司直元額一百八十內,赴防七十二、侍衛一百八;司正副司正元額各三百內,赴防一百二十、侍衛一百八十,以此定額分屬。

    其都目遞兒遷轉及疾病在喪等項各品窠闕,若赴防者則以赴防者代之,侍衛者則以侍衛者代之。

     從之。

     5月7日 ○辛卯,議政府啓:「淸州、金浦等地産玉,合用服禦之物,依碧潼産玉例,禁人採取,毋得私用,且禁用碧潼之玉,屢有條令,謀利之徒,潛隱採取,私相買賣,深爲不便。

    自今凡諸處産玉採取買賣者,依《大明律》,僭用違禁龍鳳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痛懲。

    」 從之。

     5月8日 ○壬辰,禮曹啓:「旱災迫切,請再禱于北郊風雲雷雨,三角、漢江、木覓、社稷、宗廟、雩祀。

    」從之。

     5月9日 ○癸巳,初,宗室李湛先娶白氏,後娶李氏,及李氏死,白氏出孝孫不服喪。

    李氏出誠孫告憲府,憲府以竝畜之妻,不可指爲某母,令禮曹定制,禮曹又以爲無古制,難以臆議。

    至是,命世子引見都承旨李思哲、同副承旨李季甸問之,思哲曰:「立法前竝畜之妻,通謂之妻,則孝孫宜服三年。

    且祔祠堂,宗室各服其服,弔賻祭如常儀。

    」季甸曰:「家無二嫡,天下定理,竝畜之妻,不可以一體論。

    然孝孫亦不可不服,宜服期喪。

    其弔賻祭、宗室各服其服、祔祠堂,臣恐不可也。

    」世子曰:「若服三年,宜祔祠堂。

    」季甸曰:「此禮之大節,不可容易論定,宜博考古制更議。

    」世子入啓,上曰:「其與禮曹集賢殿考古制而更議。

    」於是,禮曹判書許詡、參判柳義孫及季甸議曰:「禮,諸侯不再娶,大夫無二嫡,此古今不易之定理也。

    高麗之季,竝畜二三妻者,專是紀綱陵夷越禮犯分之事,初非國家之定制也。

    若《六典謄錄》所載『尊卑相等竝畜之妻,恩義深淺分揀,封爵給田。

    其奴婢,於衆妻子息平分』者,特以先後妻子息,互相爭嫡,故姑立權宜之法,以救一時之弊耳,非萬世通行之正典也。

    然猶曰分揀,則蓋緣禮無二嫡之義也。

    且封爵給田,止於一人,而其奴婢則平分者,無他,以爵田,國家錫與之公器;奴婢,一家相傳之私物故也。

    至於服制,亦國家之公法,《六典》雖不及論,如其論定,豈可以奴婢爲例哉!其不得竝行於二三妻明矣。

     李湛先娶白氏,後娶李氏,俱有所生。

    白氏則終身同居,專堂執祭,李氏則長在遐方,元不同居。

    方其李氏之歿也,議者以爲:」兩妻之子,均服三年之喪。

    夫黨亦皆以服服之,國家亦皆緻賻緻祭。

    白氏之子孝孫宜奉祀祠堂。

    「臣等參詳,昔王毖當漢末上計京師,値吳、魏分隔,妻子在吳,身留於魏,更娶妻生昌。

    後毖先妻卒,昌聞喪,求去官行服,議者以爲:」竝尊兩嫡,禮之大禁。

    昌若追服前母,則是自黜其親,兩嫡之禮,始於今矣。

    開爭長亂,不可爲訓。

    昌等宜各服其服。

    「夫王毖之事,出於不得已也。

    且其吳妻旣爲先娶,而執義守節,尙且以爲不可竝尊以追服,況於越禮犯分之妻乎!今孝孫專堂執祭,所生之母尙在,而爲父後娶之妻服喪三年,是自黜其母,旣爲不可,況身爲主祀嫡子,服父後妻之喪,廢其祖先三年之祀,尤爲不可。

    雖然禮,爲妾母尙且有服,況父竝畜之妻,可無服乎!孝孫且從權典,服齊衰期年,情理爲近。

     或曰:『孝孫若服期喪,則無乃同於妾母乎?』是亦不然。

    律文,爲妾母雖服期年,《家禮》則服緦麻,國制亦隻給三十日之暇,何嫌之有!雖所生之母,若父在或被出,且服期年之喪,今爲父後妻,服喪期年,亦何所不可!且以夫黨之服言之,李氏旣爲李湛越禮犯分之妻,則禮官據法議制,安敢効尤,以擬正嫡乎!又況賜祭緻賻,上之恩數,尤不可竝行於竝畜之兩妻也。

    至若孝孫奉祀之事,則題主之際,號稱何母乎?謂之妣則疑於親母,謂之繼妣則嫌於其母之見黜,李氏之不得祔祠堂,尤爲明甚。

    今強以因循衰亂,越禮犯分之妻,竝導兩嫡,其賜祭緻賻宗親之服與夫奉祀祠堂,一體施行,則旣非禮經之所載,又非《六典》之本意,非臣等所敢議也。

    」 集賢殿應敎魚孝瞻議同此。

    都承旨李思哲、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直提學辛碩祖、崔恒、樸彭年、應敎申叔舟、校理金禮蒙、河緯地、李塏、副校理梁誠之、修撰鄭昌、柳誠源、李克堪、副修撰李承召、徐居正、正字韓繼禧議曰:「禮有正有變,若遇事之難處,則禮不得不隨時而變。

    大夫無二嫡,禮之正也;竝畜數妻,通謂之妻,禮之變也。

    高麗之季,士大夫竝畜二三妻,遂成風俗,國初因循不已,至永樂十一年,始立法定限,凡有妻娶妻者,以先爲嫡,而本年以前竝畜者則不論前後,但以尊卑相等,通謂之妻。

    此專以當時國無定制習俗因循之使然,非若一二人越禮犯分之事,故不得已爲一時權宜之變禮耳。

    若於其前,國家明立禁章,使不得竝畜兩妻,而有人踰制僭禮,則謂之越禮犯分,然矣。

    李湛之事則擧世滔滔,罪其習俗則可也,獨以湛爲不能拔於流俗而歸罪,恐不可也。

    借如娶妻親迎,禮之正也。

    男歸女第,我國習俗之弊也。

     今若以不親迎爲不由正禮而獨歸罪於一二人可乎!何以異於是!國家旣制爲變禮,皆名爲妻,而載諸《六典》,則其不可有所輕重明矣。

    父旣以妻畜之,國家亦以妻論之,子亦生時,以母事之,獨何死後而疑其服乎!今湛李氏之娶在立法之前,白氏、李氏固無尊卑之嫌,則孝孫之爲李氏服喪三年,而祔祠堂無疑矣。

    旣爲湛妻,則夫黨之各以其服服之,亦無疑矣。

    且賜祭緻賻,出於上之恩數,苟恩之所在,則雖庶孽亦及之,況旣爲湛妻則其賻祭也,尤爲無疑矣,豈可以竝行於兩妻爲嫌乎! 或謂:『《六典謄錄》,不得幷封其爵,分給其田,緣禮無二嫡之義也。

    』臣等謂《謄錄》所載封爵給田,專以其夫恩義深淺同居與否爲之分耳,非以其爲有二嫡之嫌也。

    若以封爵給田爲嫡,則正嫡固當以先後爲重,豈以一時恩情爲之區別耶!立法之意,蓋謂均是妻也。

    故於二之中,擇其恩之重而爲之異耳,非獨指一爲嫡明矣。

    且後之娶妻,旣曰越禮犯分之妻,則其不得爲嫡明矣,而隨恩淺深,則後妻亦有封爵給田之時,而曰不得竝封給田,緣禮無二嫡之義,前後相悖,而恐無謂也。

    若王昌之事則當時議者或以爲:『當服。

    』或以爲:『不當服。

    』或以爲:『各服其母服。

    』衆議紛紜。

    然其事,與此不同,恐未可據以爲證也。

     或以爲:『孝孫所生之母尙在,而爲父後妻服喪三年,是自黜其母。

    』臣等謂孝孫之視李氏,誠孫之視白氏,均爲父之妻。

    若孝孫嫌於自黜其母,不服李氏,則後日誠孫亦豈可服白氏之喪而自黜其母乎!若然則兄弟相爲路人,而不以父之妻待其母也,豈近於情理哉!生時竝畜,旣無嫡妾之分矣,死後服喪,寧有自黜其母之嫌乎! 或謂:『孝孫且從權典,服齊衰期年。

    』又謂:『妾母隻給三十日之暇,與此無嫌。

    』臣等謂期年,乃律文妾母之服,今李氏旣非妾母,則無故而降服,義所未安。

    蓋非妾則嫡,非嫡則妾,必居一於此。

    旣謂孝孫不可服嫡母三年之服,又曰無嫌於妾母三十日之暇,是非嫡非妾,進退無據,而創爲古制所無之服,恐未可也。

     或又疑題主之際,稱號爲難。

    臣等謂前母繼母奉祀稱號,亦非前賢所定、古典所載,而士大夫家以義起之,定爲稱號,何獨於此,以稱號未定而廢其祀哉!且曰二母不可竝祔,假使白氏無後而誠孫奉祀,則以李氏祔乎?白氏祔乎?以李氏祔,則是自黜其父之前妻也;以白氏祔,則是自黜其母也,其不得不竝祔無疑矣。

    孝孫之於李氏,亦猶誠孫之於白氏也,豈可輕重於其間而不祔祠堂乎!大抵竝尊兩嫡,禮之大禁。

    國家當其時,斷以大義,決然以先娶爲嫡,則今日無此議矣。

    旣爲立法,通謂之妻,而一朝遽爲分別,則非惟有違於立法示信之義,於事勢亦多防礙,不得不爾。

    且此已有限年定制,非後世通行之法,固無開爭長亂之患也。

    」 將兩議以啓,下政府議之。

    僉曰:「禮官之議是矣。

    然《六典謄錄》,先王定制,雖二三妻,皆許爲嫡,凡喪制,何得不同!宜從思哲等議。

    」季甸又條陳其不可:「一。

    天下之事,不過經權。

    經者,不易之正道;權者,變而得中者也。

    雖曰立法前事,三綱五常,萬古不易,豈立法然後,使綱常得其正乎!以不立法亂其綱常,謂之變而得中可乎! 一。

    雖曰《六典謄錄》所載,先王定制,雖二三妻,皆許爲嫡,凡喪制何得不同!然二三妻者,貴賤皆同,未可的指某爲嫡某爲妾,故私家奴婢,使之均分,此特一家之事耳,至於封爵給田,隻給一人,此國家公論變而得中者也。

    今二人喪制,一體施行,則無乃與《六典》之意相悖乎!意非變而得中之事也。

    況《謄錄》,一時之事乎! 一。

    《禮記》:『小功不稅。

    』註:『據正服而言。

    』此非正服,而宗親稅服,恐亦未安。

     一,繼母祔祠堂,張子曰:『一堂之中,豈容二妻!祔以首妻,繼室別立一所可也。

    』程子曰:」凡配隻用正妻一人。

    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卽以所生配。

    若再娶者無子,或附別位。

    「夫繼室,養親承家奉祀繼後,所不可無也。

    其禮之正,明白無疑,而程、張之論,若此其不同,至朱子,然後同祔之論定,竝畜二三妻,其可謂之變而得中,得入祠堂乎!若竝祔論定,則專堂執祭,先妻尙在,以奉後妻,可謂變而得中乎!然衆議如是,政府之議亦如是,服喪三年,亦是厚事,服之猶可,同祔祠堂,斷不可也。

    臣非堅執己說,若違於禮,恐貽譏於後世也。

    」 命世子,引見季甸,仍示內製書曰:「此書,與爾意同。

    然以傳旨下議,則必有以予意所向而附之者矣。

    書爾名,似若爾議,令文臣六品以上議之。

    」其書曰: 《六典》所載二三妻,皆以嫡論者,全爲其子而言也。

    若欲論其正,則雖有先後之殊,而其族勢也,其成禮也,初無輕重之別,今以某氏之子爲妾子,某氏之子爲適子,則不唯其人之鬱抑,而當時見用之士,勢有不得黜者多矣。

    故國家不得已而立此權制。

    然其妻之封爵,不可以二,隻於一人施之。

    以此觀之,國家立法之意,可見矣。

    國家命爵,隻在一人,則謂其人爲正妻,明白無疑,當附祠堂,其餘則於父恩義已輕,於國家不受爵命,雖不以爲正母可也。

    旣不以爲正母,則當服期年。

    或雖曰服期,則與父妾同服不可,然禮窮則同,聖經多有之,雖服期,何嫌之有!不以爲正母而當服期,則不祔祠堂之義明甚。

     議者曰:「繼母雖多,皆祔於廟。

    今此數母,皆以爲嫡,則獨不祔廟可乎!」此說似矣。

    然繼之一字,其義甚正,爲禮之經,故當祔於廟,竝畜二字,其義非正,爲禮之權,不祔於廟,又何疑乎!受爵命之母,旣祔於廟,己所生母不得祔,則當祭別處。

    己母雖不得爵命,而己之服喪,當服三年如常。

    假如所生母爲父所黜,則不祔於廟,而其子不得不以正稱,其母不得不以嫡稱,今此事,正與此同。

    國家隻於一人命爵,餘人不命爵,其不命爵之義,是國家黜之也。

    國家雖黜,而不命爵,其母不得不以嫡稱,其子不得不以正稱,今議者徒執《六典》竝稱正嫡之文,而不究國家命爵隻在一人之意也。

     於是,六品以上議之。

    大司憲尹炯等三十二人同季甸議,兵曹參判金銚等四十二人同思哲議。

    吏曹判書鄭麟趾、參判李審、參議卞孝敬曰:「禮無竝嫡,天下古今之所共知,故聖人之議變禮雖多,皆不之及,前朝之季,竝畜二三妻,越禮犯分極矣。

    永樂十一年,始令痛禁,誠爲美法,但論其恩義淺深,雖後妻,終身同居,則給爵給田,是使之縱欲長亂也,而可乎!何其當時有司議法如是之草草歟?今不載之正典,收入謄錄而已,其不可爲經遠訓世之意,亦可見矣,議者之據以爲定法,亦爲未安,國家亦不可爲越禮者制法明矣。

    宜依王毖故事,兩妻之子各服其服,如欲極禮之變,則亦不過服衰或變服會葬而已。

    」 戶曹判書李堅基、參判李先齊曰:「今觀禮官之議,說禮之經,無以加焉。

    然李氏爲湛之妻,使孝孫服妾母之喪可乎!集賢殿說禮之變,曲盡無餘,然竝畜之妻,強擬諸前母繼母而竝祔者,非惟國典所無,亦禮經之未聞也。

    臣等以爲白氏、李氏,湛旣以妻畜之,則孝孫、誠孫皆以母事之。

    白氏死則誠孫服齊衰之服,李氏之死,孝孫當依父在母死之服,行期年之服。

    奉祀則白氏當祔於廟,李氏則專堂別祀,略倣魯仲子之法可也。

    如是則白氏不爲加尊而祔廟,李氏不爲居卑而別祀,名雖同而禮自別,實不異而分自定,合古之道,得今之宜,禮雖小變,不失大經矣。

    」 刑曹判書李承孫、參判趙遂良曰:「當依王毖故事,各服其服。

    然通謂父妻,則亦不可無服,當從權典服期喪,給三十日之暇可也。

    賜祭緻賻,尤不可竝行於兩妻,夫黨亦不可遍服二三妻之服矣。

    今孝孫專堂主祭,而所生母尙在,將李氏稱何號題主祔祀堂乎?宜令誠孫別祠奉祭。

    」 慶昌府尹鄭陟曰:「孝孫之於李氏,雖非繼母之正,姑依《六典》先後妻之法,比繼母義服三年,至後日白氏之喪,誠孫亦義服三年。

    奉祀則誠孫別立祠祭母。

    至若封爵給田,湛已得罪,無復有議,賜祭緻賻,亦宗親之禮,一從禮官之議停之。

    」其餘或以爲降服妾母之服,或以爲服期竝祔祠堂,或以爲服三年待白氏歿後竝祔,群議不一。

    上謂季甸曰:「孝孫爲李氏服期喪,誠孫別於他所奉祀李氏,令禮曹如此定制。

    」至是年十二月,禮曹報政府。

    政府啓:「不必立法。

    」思哲、季甸亦啓曰:「立法前如此者,必不多矣。

    立法之後,斷無此事,何必立法!但孝孫不可不服,然亦不定爲期三年之喪,任其所爲。

    」從之。

    使其從兄李穫言其不服之非,孝孫始服喪,已近期矣。

     ○司憲府啓:「知麟山郡事李耕?曾以有妻娶妻,被本府之劾,因赦幸免。

    又爲熊神節制使,自作婚書,娶妻星州之地,其薄行如此。

    夫守令,近民之職,不宜除授。

    」上議于政府而罷之。

    初,憲府以吏曹謬擧竝劾之。

    掌令元自直詣闕請劾兼判事左贊成樸從愚,上曰:「初當除授,擇之不精,固可責也。

    然勿劾之。

    」自直聞命,乃曰:「劾政府大臣,心甚難之,今命勿劾,足爲吾等之喜也。

    」喜形於色,無一言而退,時議譏之。

     5月10日 ○甲午,議政府據禮曹呈申:「投化野人等受賜奴婢、交易奴婢、妻家奴婢,率歸本土,甚爲未便,痛行禁止。

    」從之。

     ○議政府據刑曹呈申:「鹹吉道驛路凋弊,以其道散居私奴婢,聽本主情願屬驛戶,以下三道在典農寺奴婢,準年歲換給。

    」從之。

     5月11日 ○乙未,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對馬島宗貞盛使送人等獻土物。

     ○禱雨于北郊。

     ○右贊成金宗瑞上書曰: 近來屢被旱災,公私俱竭,今年之旱又甚,來牟已不遂矣。

    若又十日不雨,則已生之苗,或至枯槁,未生之苗,亦不萌動,西成之望絶矣。

    瞻望昊天,略無雨徵,天數適然耶?人事有闕耶?是未可知也,而豈可謂天數適然,不求諸人事而修省乎!方今政治,綱擧目張,纖悉無遺,固無闕失,但行之有過不及之差,則亦足以召傷和氣。

    臣今連遭重服,獨處於家,晝夜思所以弭之之方,罔知其要,敢以一二碎屑條件,謹陳于後,願寬多言之罪,少垂睿覽,不勝隕越之至。

     一,全家入居,以實邊塞,固國家長遠之慮,然親犯,隻一身耳,其餘妻子族親之不知情不同犯者,隻以家長之故而離鄕土遠遷邊邑,必生怨咨。

    自今一家同犯者外徒流,依律文隻坐犯者,法外全家入居,一皆停寢。

     一,平安一道,境連上國,國家要衝之地,人物阜盛,器械精備,必百倍於他道,乃可維持。

    近來各官,人物流亡,物故日增,凋弊殆甚,而賦役之煩猶在,故或役或戍,勞苦倍昔,愁嘆不絶。

    若不變而通之,臣恐弊痼已甚,救之難矣。

    願詢管掌大臣,極救此弊,以寬民力,以弭怨咨。

     一,刑獄之事,易起怨咨,自古而然。

    聖上灼知此弊,誕降愼刑之敎,丁寧訓誡,然法官議刑之際,務從重典,少有平恕,習俗已成。

    雖聖上每從寬典,末減施行,然萬機至繁,豈皆一一皆如是也!或有不中之差,緻傷和氣。

    願益廣寬大,以救此弊。

    且赦者,所以蕩滌瑕咎,以開自新之路,有司或以情涉故犯,不可全釋,或請罷職,或收職牒。

    凡人之情,皆慕爵祿,寧受刑杖,不願削職。

    自今例當原宥者,一切不問,前此宥而削職者,亦宜寬貸,以悅人心。

     一,行守職之法,誠美矣。

    然施行之際,或有過不及之差,賢愚同滯,古人亦言其弊矣。

    姑以一事言之,別侍衛甲士,一年四品去官者,無慮五十餘人,內直、司樽、錄事直受六品者,亦不爲不多。

    東班從仕者,號爲賢能,拘於資格,高秩陞遷者鮮少。

    此則賢能獨滯,而反不及於雜進者矣。

    士大夫雖無冒進之心,榮進之望,人人皆有之,願小變而適中,以慰士大夫之心。

     一,各司蒼赤內,富實者投屬閑役,貧寒者獨受苦役,晝夜皆在官家,固無營私之暇,無衣無食,不能自存,必有起怨傷和者矣。

    自今不緊各差備求屬者、求屬匠人而未成才者,一皆除下,以均勞逸。

     一,本國之俗,習尙侈靡,衣服鞍馬,務飾華麗,婚姻之禮,競用綾羅。

    以此婚姻愆期,或有傷和之女。

    大抵風敎,自上而下,故今於嘉禮,皆用土物,獨士大夫之家,尙用綾羅,誇耀無知,甚非以禮導民之義。

    申明禁令,先自士大夫之家,以及平民,嚴加痛禁,使儉素成風,婚姻以時,則是亦弭災之一端也。

     一,國家昇平已久,四境無虞。

    然旱乾爲災,民間多苦,此正修省恐懼之時也。

    其邊警聲息、軍情緊急事外,凡有興作,一皆停寢,以答天譴,待其時和歲豐,然後擧之。

     ○以李樺同知中樞院事,李邊中樞院副使,李仁孫禮曹參議,鄭昌孫集賢殿副提學,樸健順司諫院右正言,金自雄慶尙道左道都節制使,李宗睦全羅道水軍處置使。

     ○行蜥蜴祈雨于慶會樓池邊。

     5月12日 ○丙申,雨。

     ○世子引見議政河演、皇甫仁、贊成樸從愚、金宗瑞、參贊鄭苯、鄭甲孫,議宗瑞上書條件,傳上旨曰: 其一,妻子族親之因家長所犯幷入居者,予亦惻然,但今邊鄙已實,不須入居則已矣,邊鄙未實,入居之法,不能煩革,則除妻子族親,獨身入居,有妨於固邊之策。

    且家長遠遷遐方,爲妻子者不許同赴,則不合人情。

    間有無狀者,不念家長遠遷,惟以無罪隨去爲冤,然豈可爲此等人改其法乎!今若革此法而無後弊,則善矣,如不得已復還此法,則民怨倍於今日矣,何以處之? 其二,平安道事務雖多,無非禦寇之備,民雖受弊,不能盡革。

    古之人處事至當,禦敵便民,兩無所妨,今之人,安能爾哉!欲禦寇則有弊民之事,欲便民則失禦寇之方,深可愧也。

    然彼此無害,不甚失宜,則庶乎其可矣,何以處之? 其三,刑獄之事,有司固守法度,君上務從寬厚,恩自上出,是固然矣,故近年以來,有司所讞,予常末減,不依重典。

    且爲君之道,以不失信爲貴,故赦後追奪告身,必不得已而後爲之,不敢輕擧,但今國家待大臣甚優,雖已罷職,儀章如舊,腰金冠玉,固自若也。

    大臣有大罪者,輕給朝謝,無乃不可乎?其亦何以處之? 其四,箇月行守之法,予以爲行之甚便,不可革也。

    前此未立此法之時,効力邊圉,累立軍功,勞苦尤甚者,未蒙超擢,而安處京城,略無功績者,驟遷高秩,其弊不少。

    且資格重事,不可委諸有司,以專其權,以騁其私也,故此法不必更議也。

    頃者,宗瑞亦以爲言,今乃有此言也。

    卿等以爲何如? 其五,各司富實奴婢,濫屬工匠,予亦嘗聞,深以爲不可也。

    其亦去其可去者,使不至於有弊可矣。

     其六,婚姻之家,僭用綾段,其顯然易見者,猶可以禁,若其閨房深密之處,外人所不到,雖有犯禁者,孰得以知之哉!國制,堂上官外不得服用綾段,而婦女則公然服用乎!尤爲不可也。

    禁之之勢,若是其難,何以處之? 其七,興作之事,稍稍除去。

    且今南大門之役,已告畢矣。

    未罷之事,又欲一切停罷,卿等其逐一商議以聞。

     河演等退而議之。

    宗瑞曰:「入居,非欲得請,但陳心所懷耳。

    行守之法,非欲罷之也,但欲小變耳。

    其餘數條,亦非以吾言爲可行也,在議之如何耳。

    」第一條,河演、皇甫仁曰:「入居,所以固邊,亦以懲惡,不可停也。

    」樸從愚以下曰:「罪犯奸盜及敗常亂俗者外,勿令入居。

    」第二條平安道之事,僉曰:「權罷都節制使,令監司兼之,弊可革矣。

    且遼東迎送軍,闕數猥多,量宜減損。

    」第三條,僉曰:「罪涉重大者,告身不可不奪。

    然其間豈無不必奪而奪之者!願聖上知此意,務從寬典,則庶乎其可矣。

    」第四條行守之法,僉曰:「不可更改,然其間多有過不及之差。

    假如監察爲承議,而持平爲承訓,在本府祇迎祗送,一從職事,其在朝班,持平在下,而監察居上。

    且曾經守四品者,出則爲都事,而不得爲經歷。

    又如西班或以折衝而行司勇,或以彰信而守護軍,賢否勞逸,不甚相遠,而爵不稱職,乖錯如此,竝皆改正。

    」第五條,「各司工匠,稱爲傳習,濫相投屬。

    且以鞍工一事言之,私家一人所作之事,十餘人爲之,各異其任,他工類此者頗多,竝皆刷除。

    」第六條,「婚姻之家,禁用綾段,令甲所載。

    願申明此禁,犯者痛繩。

    」上曰:「平安道革節制使,卿等以長遠之策,熟計而言歟?後日便否更議以聞。

    收奪告身行守之法,予以卿等之議,斟酌行之,不必更立條章。

    各司工匠,令鄭苯與承政院同加磨勘刷除。

    綾段之禁,亦宜申明。

    」僉曰:「平安節制使,必須罷之,亦無後弊。

    」上曰:「然。

    」 ○議政府據吏曹呈申:「曆算官,本不口傳,臨時承命,而仕無仰曹及褒貶之法。

    今生徒稱學官,官員稱訓導,請令屬禮曹褒貶。

    」從之。

     5月13日 ○丁酉,對馬島宗貞國遣人獻土物,通書禮曹曰:「父盛國時,歲賜米五六十石,或至八十石,今隻給十五石。

    請依舊例賜給。

    」下禮曹議之,歲給米豆二十石。

     5月14日 ○戊戌,宣慰使姜孟卿馳啓:「日本國正使正祐等欲多率僕從如京,商舶所載之物,亦欲盡輸京師,臣反復開諭,欲定爲二十人,如丹木銅鑞等物,皆令留浦,京外之價,固無絲毫之別,雖使輸京,負重道遠,徒爲有弊而已。

    正祐等尙不肯,以爲:『銅鑞若不輸京,便還本國。

    』 命都承旨李思哲、禮曹判書許詡,議于政府曰:」遣尹仁甫往諭如何?「僉曰:」率來人,更以四十爲定。

    銅鑞輸京,不宜許之。

    當擧義諭曰:『此事已立法,立法固守,彼我所同,不可以一時之請輕改之也。

    』又讓之曰:『人臣受命,通信隣國,乃以商價之徒,不遂其欲,棄其君命可乎?去留任意爲之。

    』如此則彼必感悟而來矣。

    願以此意,令仁甫往諭。

    「卽賜仁甫衣遣之。

     ○司憲府啓:「河福生,本妾産也,今爲軍資判事。

    一司之長,所繫至重,身爲庶孽,何以率其下乎!漢城府,決事之官,趙淸老爲參軍,其父石山,國喪奸妓,罪涉不忠。

    父有如是之行,而其子可以禁人非乎?」上曰:「福生,功臣之後,雖除此職,未爲過也。

    況軍資,非臺省政曹之比乎!淸老之事,將議諸政府。

    」政府啓:「漢城府,雖雲決事之官,所決類皆雜訟,不關大體,淸老之爲參軍,無所妨也。

    」從之。

    憲府復請改福生曰:「身爲妾産,外祖又犯贓當死,蒙宥幸免,福生不可爲一司之長。

    」上曰:「良妾之子,雖至宰樞可矣。

    且今贓吏之後,非獨外孫,雖直孫或有登科者,福生之爲判事,何以過乎!」竟不允。

     5月15日 ○己亥,諭知大丘郡事李甫欽:爾所啓社倉事,宜下政府議之。

    僉曰:「難行。

    」又下集賢殿議之,或以爲姑試之,或以爲不可行,衆論如是其不同,故其社長賞職節次,不可據以爲定。

    然社倉之法,朱文公固已行之,且爾方銳意爲之,便欲姑試一邑,以觀民之好惡,爾其試之。

    其布置之方略,務要徐緩,勿緻煩擾。

    同封集賢殿議,幷考之。

     一,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直提學辛碩祖、崔恒、直殿李石亨、校理金禮蒙、河緯地、副校理梁誠之、修撰柳誠源、李克堪、副修撰徐居正曰:「社倉之法,前賢所已驗,行之得宜,則誠如甫欽所言,而甚便於民也。

    但議者以爲:『此法雖實爲民而設,然取息之名,似累大體。

    且社長未能盡得廉謹者,則或僥倖得爵,或窺竊羨餘,務於取息而收納過中,或慮還收之難,隻給富戶,而不給煢獨。

    其他侵漁豪橫,無所不至,惠未及民,而先受其弊。

    』臣等妄議大抵立法之初,以爲永終無弊者,及其久也,弊必生焉,況此法利害之議,今已紛紜,要當先甲熟講,詳加節目。

    姑於大小膏塉不同數郡,行之數年,驗其法之利害與民情之便否,果有利無害,遍行諸道爲便。

    」 應敎魚孝瞻曰:「社倉之法,意則美矣。

    然其斂散辦集,非柔弱者可能,必歸猾吏之手,自古未聞管財利之權而能惠澤及民也。

    甫欽論糴之弊,乃曰:『十五鬥,幾至十八九鬥,社倉收息,不過三鬥。

    比之於糴,可無大弊。

    』此不然也。

    今以社倉之法觀之則於十五鬥收息三鬥是十八鬥也,而豪吏斂之,則必至於二十餘鬥,弊又甚焉。

    雖百巧言,謂實無弊,臣不信也。

    夫立法,必審民情之好惡,若民情厭之,則終必病民,利雖百倍,莫如勿行。

    若不得已而必行之,則請於四五郡縣,行之四五年,俟其民熟驗便否,仍加訪問,雖守令社長皆曰可行,勿聽,必一邑之民,皆曰可行也。

    不獨一邑之民,必四五郡縣之民,皆曰可行也,然後行之可也,不如是則亶不可行。

    」 應敎申叔舟、校理李塏、修撰鄭昌曰:「近年飢饉相仍,民生凋瘵,義倉之糴,尙未能償,又立社倉而取息,竊恐民不能堪也。

    取息,本欲爲民,而其於大體,實亦有累焉。

    且其斂散之間,姦橫日滋,弊將萬端,反違國家救民之意。

    雖曰社倉前賢所已行之法,然是亦特試於一邑耳,及其頒諸天下,則果皆無弊乎?固不可徒以先儒已驗之法而必謂之可行也。

    以靑苗錢法觀之,當初試之於陝西,非不利也,至於通之於天下,則四海嗷嗷,悉受其弊,豈可以便於一處而遂謂可通於四方也!凡立法,貴因民情事勢之所當爲,不可強之也。

    臣等妄意社倉之法,不必試驗然後知其不可也。

    」 5月16日 ○庚子,司諫院啓:「今以李仁孫爲禮曹參議。

    軍資監,箇月衙門,仁孫爲判事,未滿箇月,而超拜堂上官,有違於法。

    」上曰:「堂上官除授,非他雜職之例,予非不知而爲之,以特旨除授,何不可之有!」諫院又啓:「前此仁孫爲知兵曹事,政府以爲不可,故改之。

    今若以堂上官而枉法經遞,則箇月之法,無乃從此而毀乎?」上曰:「前日之事,意必自下啓之而除授,故改之。

    若堂上官出於特旨,豈宜如此不通!」 ○傳旨司憲府:「李宗元,特授西生浦萬戶之故及三軍鎭撫口傳別侍衛入屬年月與其出處,推劾其時兵曹官吏以聞。

    」安崇善少時爲啓聖殿直,與月令向上李烋相友善,及崇善爲兵曹判書,烋之子宗元謁見自言曰:「曾入別侍衛,至拜司直屬散。

    願毋忘先父之交,授一微官。

    」崇善卽以爲三軍鎭撫,未幾除萬戶,其實宗元未嘗入別侍衛,乃白身也。

    議政府發其事以啓,遂下司憲府劾之。

     5月18日 ○壬寅,江原道監司請木麥種四千五百六十石,從之。

     5月19日 ○癸卯,平安道都節制使金孝誠獻白雉。

     ○刑曹申:「晉州囚私婢吉加伊歐罵其母,慈山郡囚強盜義連等十人,依律斬。

    」從之。

     5月20日 ○甲辰,大司憲尹炯等上疏曰: 分莫嚴於嫡庶,惡莫大於贓汚,故庶孽不齒於士族,贓吏累及於子孫,所以重名分勵廉恥,誠古今之大防也。

    主上殿下以寬仁之德、包容之度,庶孽贓吏之後,如有可取,亦或收用,至許赴擧,其所以善善長惡惡短,恩之至也。

    然未嘗以通顯之職,輕許除拜。

    河福生,河久良妾所出,贓吏金音之外娚,別無才德,隻以勳臣之裔,久玷東班,分固過矣,今又拜軍資判事。

    夫小司之長,猶雲不稱,而況判事,衙門之高也,僚佐之多也,尤不可以此輩而處之也。

     大抵俯仰無愧,自反不縮,乃可以非人之非,而人亦敬畏。

    福生一身,兼有兩咎,已爲士林之所卑矣,將何面目摠治同僚,以尊體統,以副人望也哉?今使福生靦然就職,長于一司,與門閥士族略無區別,則聖朝所以嚴族屬之別,重贓吏之罪,勵士風之義,恐自今日而始毀矣,豈特卑以陵尊,賤以防貴之弊而已哉!將見士夫爲子孫守廉介欲垂令名於後世者,亦變前日之所守矣,末流之弊,誠可慮也。

    臣等職在風憲,不敢含默,再續天聰,未蒙兪允,非徒臣等缺望,實惟物議之未孚。

    伏望改授他官,以正名分,以勵廉恥。

     上曰:「贓吏之後,旣許赴生員及第矣。

    判事雖尊,何加於此!況福生,非他功臣之裔,雖其庶孽,能繼其家,足爲國家之喜也,宜當掩護其咎,以繼先業。

    爾等之言固善矣,予不能從。

    」諫院亦諍之,不得。

     5月21日 ○乙巳,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視事于承華堂。

     ○諭忠淸道監司:「聞椒水行宮失火人,逮繫鞫問。

    今當農月,累日繫獄,甚爲不可,速令放遣。

    」 ○刑曹申:「典獄囚尙衣院匠朱金盜禦府眞絲,長水縣囚強盜金有山依律斬。

    」從之。

     5月23日 ○丁未,鹹吉道定平、慶興雨雹損禾。

     5月26日 ○庚戌,世子觀稼于西郊,餽農人。

     5月28日 ○壬子,司憲府申:「司醞注簿李伯道通其司酒母,請收奪告身鞫問。

    」從之。

    竟死獄中。

     5月30日 ○甲寅,平安道江界府雨雹損禾。

     ○通事康文寶押金萬,回自遼東。

    都司回咨曰:「萬至靑石嶺,以病在後,還就崔家寨,病愈來,首付文寶以送。

    」都指揮使王祥因謂文寶曰:「此人非逃,欲還本國,因病未果。

    人命至重,此意須啓殿下。

    」上曰:「此人若向本國而來,則疑其不逃也,慮或恐怖自盡且逃避也。

    」饋酒食,差人監守,令承政院取其供詞。

    萬曰:「謝恩使未至遼東,萬因乞食入遼東城留四日,出城還館,謝恩使已回還矣。

    萬向本國出來,遼東差人捉還。

    」召謝恩使李思任、書狀官金國光、通事金辛、鹹仲良等,問金萬逃狀,對曰:「臣等初到遼東館,照名給糧,萬親受。

    發遼東之日,萬亦在。

    翼日,道中乃逃。

    」此言與遼東咨略相似,而與萬之言大不同矣。

    命下萬于義禁府鞫之。

    仍謂承政院曰:「頃者李思儉爲義州牧使,有一僧逃入遼東,思儉移文遼東以爲:『僧強奸處女以逃。

    』遼東執其僧,以強奸取招,轉送朝廷,朝廷亦以強奸取招,實非強奸者,思儉詐稱重罪移遼東,遼東及朝廷因其移文而以強奸取招,實爲可笑。

    今遼東咨與思任之言相同,亦未可深信。

    然萬向本國出來之狀,中國皆知,而以逃避蒙戮,則後日中國聞之,得無笑乎!此事係人生死,不可容易決之,其召義禁府提調,丁寧訓飭。

    」 萬竟坐誅。

     六月 6月1日 ○乙卯朔,藝文大提學安崇善上疏曰: 竊聞嬰兒病傷於飽,大臣病傷於權,權之所在,乃自古危疑之地,而不可不愼也。

    臣猥以庸資,謬蒙恩遇,自筮仕以來,凡所揚歷,必淸且要。

    旋顧一身,未得一藝之可稱,實是天地之私、雨露之恩也。

    臣之尋常至願,處權重之地,雖未効絲毫之補,常懷競惕,庶欲免一身之失。

    近日無狀之徒宗元之事,出於愚臣在任兵曹之日,陷於姦術,察之不精之罪,則雖至誅戮,尙有餘辜。

    然宗元之見獲於小臣,小臣之見侮於宗元,有由然矣。

     歲在甲午年間,臣受啓聖殿直之任,宗元父李烋亦以向上,爲是殿月令,常同寢處,相要以子孫毋忘之戒。

    臣於烋,雖無族屬之分、宿昔之恩,旣與之同僚,積日相交,烏得無情!癸亥年臣爲刑曹判書時,有稱前司直李宗元投刺雲:「烋之子也。

    」始知名貌。

    乙醜年兵曹判書時,於入直之所,累次來見,且願從仕。

    觀其外貌,信其巧言,自陷其術,問其出身之地,則答雲:「別侍衛,母喪終制,百日不仕。

    」此乃可欺以方也。

    且問前資,則乃忠毅司直也。

    臣問別侍衛都目遷轉無正品之例,宗元曰:「別侍衛五品遷轉後,連中都試,加資至此耳。

    」此亦言順理直,且鎭撫所職銜單子內,以忠毅施行,則尤非如臣愚暗者之所可疑也。

    臣謂政之所在,權之所重,一資一級,題品注擬,裁自聖旨,臣雖至愚,豈不顧莫測之禍而自爲陷身之機乎! 宗元以白衣奸侫,一朝得受五品,駭於聞見,千古罕有。

    衆人則然矣,雖臣之親戚子弟,謂臣必有所以,有口皆欺,無顔可措。

    臣念至此,不覺痛裂心肝,臣之此心,將何以明?姦詐小人,瞞官情狀,曾不察見,徒以舊知人之子許接,臣之罪也。

    臣若於烋與宗元父子之間,暗受一毫之財,且心知宗元之姦計,知非用意,冒濫聖聰,則天之降禍,豈止臣之一身!今雖不有顯戮,子子孫孫,世受殃禍。

    臣之至情,無由上達,呼天痛哭而已。

    臣之於君,子之於父,苟有窘迫疾痛之苦,則疾呼而告哀者,仁愛之至也。

    故敢冒天威,仰陳鬱抑,伏望憐臣孤直,諒臣卑懇。

     不報。

     ○知大丘郡事李甫欽報:「頃承諭書及集賢殿議,又將甲子年諭書,布告境內,言其立社倉本意及賞職社長,願爲社長者,二十餘人,擇十三人爲社長,分爲十三社,每社給本二百石。

    又作小圖書付社長,每當分給,籍其受者姓名及鬥升之數,遂以圖書印之,以防奸僞;成二件,一社長自藏,一納官,以備遺失。

    境內人民皆雲:『有義倉,又有社倉,自今以後,豈復受私家長利!』人皆利之,唯私畜長利者,不便焉。

    」 6月2日 ○丙辰,司憲府啓:「李宗元所犯至重,安崇善懷私擧用。

    崇善從子詮,今爲典獄丞,恐與宗元漏洩言辭,相應修飾。

    且監禁虛疎,緻令逃亡,亦可疑也,姑令罷職。

    」不允。

    憲府又啓:「若不罷職,限事畢勿令出仕。

    」上曰:「崇善之事,固爲非矣。

    然待遇大臣之道,豈可逆料而曲爲之防乎!若等所啓,甚爲峻密,不可從也。

    」 ○傳旨戶曹:「宜寧府院君南在、領敦寧安天保、漆原君尹抵祭田二十結,恭安府尹閔時、判開城柳源、敎授官林西筠、書雲正鄭均祭田十結,竝給主祀者,三代而止。

    」 6月3日 ○丁巳,司憲府啓:「安崇善與李宗元父,自少交親,及掌武選,非不知宗元非別侍衛司直也,而擧以爲鎭撫,又授行副司直萬戶,累加敍用,猶稱陷於術中,誤錯用之,巧飾不承。

    且西生浦萬戶,旣以宋溥爲之,後欲以宗元爲西生浦,妄托以溥所居近於道安浦,啓達換差,亦不輸情。

    鄭麟趾、成念祖、李審、李思哲等非不知崇善綢繆不公之狀也,而曰:『全不與知。

    』郞廳李禮長、具緻寬、宋守中阿附堂上,飾詐不服,竝奪告身鞫問。

    」 遂下崇善、宗元、禮長、緻寬、守中于義禁府,麟趾、念祖、審、思哲竝令保放推劾。

     ○諭宜慰使姜孟卿:「日本國使,非他島倭之比,上京人數,從其請,以六十人爲定。

    且其銅鑞丹木等物,竝令輸京。

    」 6月5日 ○己未,吏曹正郞李永瑞入妓笑楊妃所寓,妓乃司正閔叙所私者也。

    叙率其弟司直發、姪孝元,持杖突入,縛永瑞斷其髮,以刃擬之曰:「吾不斷汝頭者,以吾恩門故也。

    」杖之濱死,褫衣反接,驅至刑曹,道中有一朝官下馬哀請,叙於馬上怒目叱之,人不敢近。

    刑曹囚其妓放永瑞,永瑞舁歸于家。

    叙赴武科時,永瑞參試,故曰恩門。

    明日永瑞奴告狀刑曹,刑曹具啓。

    上問承旨曰:「爾等所聞如何?」左承旨趙瑞安等啓曰:「臣等聞永瑞被酒,路入笑楊妃所寓,閔叙因而毆打耳,非奸所捕獲也。

    」上曰:「永瑞果奸叙妾,則固有罪矣。

    然旣斷其髮,則可以已矣,又於路上,反接歐辱,無乃已甚乎?」瑞安等曰:「永瑞雖奸叙妾,如非奸所登時殺死,則不可擅自打傷,且朝官雖有大罪,有司推劾,必須啓聞奪職,然後乃囚。

    況永瑞爲政曹郞廳,叙烏得而擅杖哉!宜當痛懲。

    」上曰:「叙系出何閔?」政院啓:「非議親。

    」遂傳旨刑曹曰:「奪叙、發職牒,幷孝元禁身鞫問。

    」仍敎曰:「永瑞若死,叙等罪幹死刑,宜以死囚例監禁。

    」永瑞初欲掩而不發,托安平大君瑢,召閔叙請勿告,叙不聽,永瑞不得已使奴告狀。

    永瑞初以生員奸成均館奴妻,被執斷髮,至是,兵曹正郞李賢老到永瑞家慰之,因戲曰:「君之髮,正是薤菜。

    」永瑞慙赧。

    薤菜,剪而復生故雲。

     6月6日 ○庚申,議政府據刑曹呈啓:「節該謄錄:『文武各品驅從之數,正三品代言七名,副提學以上五名,司諫以下四名,從三品至四品三名,五品至九品二名,宗親元尹、正尹二名,副元尹、副正尹一名。

    』然宗親驅從之數,不及於文武各品未便,自今宗親正三品以下各品驅從,一依文武正三品以下驅從之數。

    」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皀隷、螺匠、杖首、喝道、所由等諸色使令,呈都目、隊長、隊副去官受祿後作散,或差,或工,或定軍役。

    今方加設軍額之時,請於上項去官人內自願仍仕者,以攝六十初取才格例試之,入格者許令仍仕,依例遷轉。

    」從之。

     6月8日 ○壬戌,命承政院,議安崇善、李宗元之罪。

    政院啓:「崇善,宜坐大臣專擅選用律;宗元,知而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召議政府及義禁府提調南智、李堅基、安止等,以政院之議問曰:「崇善罪律如何?宗元罪律,不其太輕乎?崇善、宗元及其他與於除授官吏所犯,雖是一事,或在赦前,或在赦後。

    推劾之際,赦後之事,連於赦前,則不計赦前而鞫之歟?赦前之事,竝皆不問乎?其署宗元告身諫院官吏,以赦前不問乎?抑鞫之歟?其時入參政房承旨,亦何以處之?」 仍以崇善上書示之曰:大臣上書,發明其罪,至有誓辭,固不可不信也。

    然其曰「與宗元父烋,素與之交,有子孫毋忘」之語,崇善與烋,道不相同,其交契必不如此。

    若與父交深,則安有不知其子至于今乎!假使不知,又安有不問其人踐歷,遽授職任乎!此皆遁辭。

    且鎭撫口傳之後,中外喧騰,崇善獨何不聞而又除萬戶乎!此其所當問也。

    崇善,功臣之後,且有才識,擢用顯任,久爲都承旨,自後常任重寄,予之旨意,靡不詳知,今乃如此,雖至斬律可也。

     宗元以早藿一箱、山鳩一首,緻贈崇善,予謂此特小小物耳,固無所妨,其他所贈,更問可矣,而事無證驗,臆度強推,亦不可也。

    然鞫問盜賊,必推前後所犯,今宗元姦計萬端,以白身冒受正五品之職,其所犯,豈止於此乎!宜以此問之,義禁府尙不問此,而徒以拷訊爲請,宗元姦惡至重,雖至壓膝,猶爲不足,況拷訊,且待啓請而後爲之乎!無乃緩乎? 南智等對曰:「臣等請拷訊者,非指宗元也,乃欲問除授官吏,但郞廳誤啓耳。

    」右議政皇甫仁與南智等同辭以啓曰:「安崇善罪律,政院所議,然矣。

    李宗元,宜坐以詐假官之律。

    」又曰:「赦後之事,皆連累於赦前,則不可不竝問,待其畢劾,然後考其赦之前後而定罪爲便,諫院但不能覺察耳。

    且在赦前,似若輕矣。

    然不可不推。

    承旨之罪,又輕於諫院矣。

    」右參贊鄭甲孫獨曰:「赦前之事,一切推問,無乃不可乎?赦前赦後所犯,皆其詐假官也。

    旣無輕重,惟以赦後一端,推劾定罪,臣之意也。

    」上曰:「予意及卿等之議,禁府固已知之矣,其以此鞫之。

    然赦前赦後之論,鄭甲孫之言甚善。

    赦前之事,必須證驗考覈者外,竝皆勿推。

    」後義禁府啓:「崇善事情明白,匿不承服,請拷訊。

    」命除拷訊,反覆詰問。

    又啓:「宗元已經拷訊五次,猶不服,請壓膝以問。

    」從之。

     ○上謂皇甫仁等曰:「有唐人柴江等二人,隨日本國使來,欲以日本朝貢中國之事請於本國,大臣或言:『使邊將不納。

    』或言:『可納。

    』予謂國之大事進退之權,出於邊鄙一將,不可也,故許令來京。

    若來京而請之如前,則何辭以對?」皇甫仁曰:「當初不欲納者,小臣也。

    領議政黃喜之議,亦如此,但衆議不一,而上亦許來京。

    臣謂彼人雖發此言,當曰:『朝貢上國,唯在貴國後分,非我所敢進退也。

    任意爲之,何所不可,而必欲依我國爲之乎?』宜以此對之耳。

    」 ○傳旨義禁府:「閔叙嘗在忠州,歐其母,推鞫得情,以懲其惡,幷鞫誣告李永瑞奸所捕獲之故。

    」又遣副知通禮門事愼詮于忠州,鞫歐母之狀。

     6月9日 ○癸亥,傳旨兵曹:「世子講武及門外之行,以一角四爪靑龍旗前導。

    」 ○右承旨李宜洽、左副承旨安完慶、右副承旨李師純、同副承旨李季甸議啓三事:「其一,前此傳旨:『身死者,不得與還給職牒之例。

    』臣等謂職牒有無,雖不關於死者,然其子孫,書於四祖,題於神主。

    且曾經三品及臺省者,子孫以此承蔭,其緊關如是。

    文王之政,恩及朽骨,其身無存歿。

    不赦之罪則已矣,例給之人,以身死而不給,恐未安也。

     其二,律文常赦所不原條:『其赦文,臨其時定罪名特免及減降從輕者,不在此限,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今降赦宥之後,減死徒流者,不與放赦之例,恐亦未安。

     其三,以起爲陳,收奪職牒首領官守令等,亦未與還給之例,罪重於此者,猶得還受。

    此輩職事如舊,而未得與還受之例,亦實未安,伏惟上裁。

    」 越二日,世子承命,引見宜洽等,議三事,對皆如初。

    世子曰:「身死人還給職牒,久遠之事,定限爲難。

    」季甸曰:「久遠難知者則已矣,其所可知者,論其輕重,可給則給可也。

    假若十人犯罪,竝收職牒,一人身沒之後,九人還受,而一人未受,則罪同罰異,豈不深可惜也!」世子入啓,上曰:「還給死人職牒,定限爲難,不可從也。

    二事,予當思之。

    」後還給以起爲陳首領官守令等職牒,命季甸議于政府:「如強盜等罪當死而減等從徒流者,會赦則在原免之例乎?赦文雲:『但犯強盜外。

    』,則似不可赦也。

    律文歷擧常赦所不原之罪,其下乃曰:『減降從輕,不在此限。

    』,則似可赦也。

    何以處之?」政府僉曰:「但犯強盜外雲者,非如減降從輕者例也。

    若減死從徒流者則律文旣如此,宜在放赦之例。

    」上曰:「例則然矣,今將何以處之?」僉曰:「但當隨其罪之輕重放赦。

    」從之。

    初,封世孫而肆赦也,令承政院議還給職牒及赦徒流人,左承旨趙瑞安掌之。

    季甸謂曰:「身死人職牒、以起爲陳者職牒及減死徒流者,亦當取旨施行。

    」瑞安曰:「身死者,不還職牒,已有傳旨,復何有議乎!減死從徒流者,其所犯則死罪也,安可與直犯徒流者比而取旨乎!以起爲陳,則我亦曾以晉州牧使,降資收職牒。

    予自晉州而來也,首相河演謂予曰:『見奪職牒,終當不還。

    』以此知其不當取旨也。

    」季甸曰:「上二事,有言可執,猶雲可矣,以起爲陳守令之事則雖國家立法,若有可疑,則當請而改之,況一相之單辭乎!」瑞安終不從之,季甸乃與宜洽等議而啓之。

    及還以起爲陳守令之職牒也,餘皆來謝恩,瑞安終不謝,以固其執,時人非之。

     6月10日 ○甲子,儀註詳定官啓:今參詳《唐書》《百官志》:「東宮官廐牧令率典乘,習路馬。

    」,則東宮馬,宜稱路馬。

    然《禮記》路馬註雲:「君駕路車之馬。

    」又雲:「蹴路馬芻、齒路馬,皆有誅。

    」宋皇帝鹵簿稱路馬,則路馬之稱,不可用於東宮明矣。

    唐、宋制?馬,皇太子二十匹,親王八匹,群官一品六匹,二品三品四匹。

    程氏議曰:「?馬用色帛,周裹一方氈,蓋覆馬脊,更不施鞍。

    」《元史》雲:「路馬?馬,竝鞍轡鞦勒。

    」,則?馬亦或有鞍轡矣。

    謹按本朝大駕鹵簿,禦馬二匹,仗馬十六匹;法駕,禦馬二匹,仗馬十二匹;少駕,禦馬二匹,仗馬六匹。

    今東宮儀仗,於小駕儀仗,差減其六,則馬匹亦宜差減。

    東宮用大儀仗時,當前立馬一匹,左右分立三匹,摠七匹。

    用少儀仗時,當前立馬一匹,左右分立二匹,摠五匹。

    其當前立馬,依唐王府官典軍兼知鞍馬之文,稱鞍馬;左右儀仗內馬,依唐、宋王公以下鹵簿之制及程氏之議,稱?馬,用畫氈蓋覆如何? 同副承旨李季甸啓曰:「鞍馬之言,以其兼知而言也,本非馬號也,疑不可稱於仗馬也。

    當前及左右分立之馬,皆稱?馬如何?且《元史》,?馬竝施鞦勒鞍轡,則今?馬施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