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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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禁止殉烈
嚴禁闖神并裝扮鬼臉奇形異狀
禁迎神賽會
運木出水酌量裝排章程
凡遇謄黃上谕,閩省照例刊送
藩署藏貯各項書籍及開雕闆片立定章程稽查修補
染店收染民間布疋被竊賠償辦法
閩省時憲書刊頒章程
節婦均歸縣學采訪舉報,以歸畫一
會查甯德縣所轄十四、十五兩都一帶山場遍産磺砂
停止借支渡台盤費
約束旗兵章程
通饬各屬将管事門丁姓名造報
各營塘汛弁兵,不得派委軍功虛銜及未經收标捐職充數
嚴禁迎神賽會
彙解京饷委員,議定往返日期,逾限分别記過停委
禁止殉烈
一件嚴禁事。
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奉前巡撫部院吳憲谕:照得從容守節,方為婦道之常;慷慨捐軀,終屬人倫之變。
伏查欽奉上谕,婦人從一之義,醮而不改,乃天下之正道。
而其間節烈亦有不同者。
然烈婦難而節婦尤難。
蓋夫亡之後,婦職之當盡者更多,上有翁姑則當奉養,以代為子之道;下有後嗣,則當教育,以代為父之道。
他如修治頻繁,經理家業,其事難以悉數。
安得以一死畢其責乎?是以節婦之旌表,載在典章,而烈婦不在定例之内,向來未曾通行曉谕。
今特頒谕旨,着地方有司廣為宣布,務期僻壤荒村,家喻戶曉,俾愚民鹹知節婦自有常經,而保全生命實為正理。
倘訓谕之後,仍有不愛軀命,陷于危亡者,朕亦不概加旌表,以成闾閻激烈之風,長愚民輕生之習。
思之思之,欽此。
欽遵在案。
仰見聖天子明倫訓俗,保全民命之盛心,至深且切。
凡民間當婦女不幸夫亡之日,見其跄地呼天、迫不欲生之狀,親族人等苟有人心者,自應恻然動念,從旁勸慰。
乃聞閩省有等殘忍之徒,或慕殉節虛名,或利寡婦所有,不但不安撫以全其生,反慫恿以速其死;甚或假大義以相責,又或藉無倚以迫脅。
婦女知識短淺,昏迷之際,惶惑撫措,而喪心病狂之徒,辄為之搭台設祭,并備鼓吹輿從,令本婦盛服登台,親戚族黨皆羅拜活祭,扶掖投缳。
此時本婦迫于衆論,雖欲不死,不可得矣。
似此忍心害理,外假殉節之說,陰圖财産之私,迫脅寡婦立緻戕生,情固同于威逼,事實等于謀财。
查律載謀财害命者拟斬立決,為從者絞,卑幼謀殺尊長緻死者淩遲處死,威逼人緻死者治罪追理,卑幼威逼尊長緻死者絞,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首告者分别治罪。
律法森嚴,難容輕貸。
乃愚民陷于不知,自蹈顯戳,殊堪憐憫。
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所屬軍民人等一體知悉:嗣後婦女不幸夫亡,凡屬親戚族黨,務必勸谕,使知舅姑當事,遺孤當撫,即或無子者亦以立繼承祧為重,毋摹殉節之虛名,緻已故之夫同于若敖之鬼。
倘本婦勵志守孀,而親族人等漸染澆風,各懷私意,或假以大義迫令投缳,或利其資财,促之速死,定将創議之人及搭台之人,照謀殺威迫為首律查明服制,分别淩遲斬絞。
其扶掖登台相幫投缳者,照為從動手加功律,按照服制,分别斬絞。
其獻酒活祭、在場羅拜者,照為從不加功律,亦按服制分别絞流。
親戚、族長、地保、鄰佑及鼓吹輿從人等知情不即勸阻,又不飛馳報官者,照知情謀害他人不即阻當首告律治罪。
此等惡俗,實駭聽聞!爾等務各彼此勸誡,相率禁止,切勿視為泛常,負虛名而撄實禍,自贻後悔,噬臍莫及。
凜之慎之!毋違等因。
嚴禁闖神并裝扮鬼臉奇形異狀 一件饬禁事。
按察使司史牌: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迎神賽會,往有明禁;兇徒滋事,更當嚴處。
閩省崇奉各神中,有所謂舍人闖神者,祟司痘症,民間從祀已久,自應聽其本廟奉祀。
乃好事之徒,創為迎闖神名色,每遇春初,即互相迎會。
如在各衙門者,裝扮闖神,頂帶服色,悉照本官品級,燈籠執事,俱屬本衙門官物。
凡民間迎闖神,每境一起,夤夜鳴鑼擊鼓,并執火把者,自五、六十至百餘人不等。
複有惡棍于火把内私藏木棍,一遇别境闖神相值,争先奪路,即以火把為器械,行兇鬥狠,每滋事端。
又如省城有東嶽、城隍等會,俱系日間出迎,春祈秋報,應從民便。
但有裝扮鬼臉奇形異狀,持斧弄又者,不下百十餘人,并有身裝臨決重囚,于示衆牌内開寫代父代母字樣者,更屬不經惡習,一體禁止。
合行示禁,備牌行司,照依事理,即便會同藩司,轉行閩侯二縣,并通饬各屬一體出示曉谕。
凡有民間及衙門從前所祀舍人神像,俱止許在本廟虔誠供奉、祀保孩童出痘平安,不許夤夜擡出迎賽。
如敢違禁,藉端挨家勒索派累,執炮鳴鑼擊鼓兇鬥者,立即查拿,分别枷号重責。
至于東嶽、城隍等會,應聽屆期白晝出迎,以遂春祈秋報之應,仍不許裝扮鬼臉,持斧弄又,并不得扮作臨決重囚,混寫代父代母字樣牌示。
倘有違犯,即将本人拿究重處。
事關振俗維風,地方官務須加意嚴除,實力饬禁。
毋忽等因。
禁迎神賽會 一件嚴禁迎神賽會之惡習,以靖嚣風事。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奉巡撫部院崔示谕:照得朝廷設官分職,原以除暴安良。
春秋祭祀神祇,本在禍淫福善。
明有王法,幽有鬼神。
書曰:敬神如神在。
又曰:敬鬼神而遠之。
故凡人主于神,敬畏則必降福,狎亵則必降禍;亦如官之于民,善良必加愛護,奸頑必加痛懲。
陰陽一理,本無二緻。
查閩省向有迎神賽會惡習。
本部院自幼親泛澎台外海,還經八閩地方,每見誕妄之徒,或逢神誕,或遇令節,必呼朋引類,旗鼓喧鬧,或擡駕闖神,或迎賽士鬼。
更有一種私巫馬子,妄降假神,用大椎貫穿口内,茨球摔擊其背,血肉模糊,竟立駕上,繞市号召,竟同兒戲。
且若與他迎神相遇,則又彼此争途。
稍有不讓,群起互瓯,反置神駕于道旁,每緻滋生事端,身蹈刑法。
是求福而反得禍者,總由狎亵不敬之所緻也。
近年法禁森嚴,此風或亦稍息。
第恐法久禁弛,愚頑之輩,或有仍蹈故轍,擾害地方,亦未可定。
合行明白示禁。
為此示仰阖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後凡遇春祈秋報,隻許于本社地方,父老率其子弟,答謝神廟。
或遇神聖誕辰,或有疾病祈禳,辦香杯水,亦可以申誠敬。
即或相沿舊例,在家禮谶誦經,可能一秉清靜至誠,自必消災延福,豈在押走谄佞,便能仰迓神庥耶?倘不聽本部院諄誠訓誡,執迷不悟,仍敢擡其邪神野鬼、喧鬧市鄉者,地方文武官弁,立即鎖拿,從重究治。
其地保、練約人等,各按地方曉谕稽查。
如徇隐玩忽,一并責懲。
其各凜遵,毋贻後悔等因。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閩省部堂崔示。
運木出水酌量裝排章程 一件山陬枉法等事。
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奉前巡撫部院鐘批本司錢議詳:查得正和縣木客陰承經呈控建安縣民人江鐘智等藉修橋壩勒索錢文一案,批府轉饬建安縣訊拟詳報,奉前憲批司轉饬照議,将遊天逵等分别杖笞折責發落,并于遊天逵同羅淑球等各名下照追所得錢文,及浮估用剩之錢,一并追出,給主收領,取領報查。
餘照行。
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奉前巡撫部院吳憲谕:照得從容守節,方為婦道之常;慷慨捐軀,終屬人倫之變。
伏查欽奉上谕,婦人從一之義,醮而不改,乃天下之正道。
而其間節烈亦有不同者。
然烈婦難而節婦尤難。
蓋夫亡之後,婦職之當盡者更多,上有翁姑則當奉養,以代為子之道;下有後嗣,則當教育,以代為父之道。
他如修治頻繁,經理家業,其事難以悉數。
安得以一死畢其責乎?是以節婦之旌表,載在典章,而烈婦不在定例之内,向來未曾通行曉谕。
今特頒谕旨,着地方有司廣為宣布,務期僻壤荒村,家喻戶曉,俾愚民鹹知節婦自有常經,而保全生命實為正理。
倘訓谕之後,仍有不愛軀命,陷于危亡者,朕亦不概加旌表,以成闾閻激烈之風,長愚民輕生之習。
思之思之,欽此。
欽遵在案。
仰見聖天子明倫訓俗,保全民命之盛心,至深且切。
凡民間當婦女不幸夫亡之日,見其跄地呼天、迫不欲生之狀,親族人等苟有人心者,自應恻然動念,從旁勸慰。
乃聞閩省有等殘忍之徒,或慕殉節虛名,或利寡婦所有,不但不安撫以全其生,反慫恿以速其死;甚或假大義以相責,又或藉無倚以迫脅。
婦女知識短淺,昏迷之際,惶惑撫措,而喪心病狂之徒,辄為之搭台設祭,并備鼓吹輿從,令本婦盛服登台,親戚族黨皆羅拜活祭,扶掖投缳。
此時本婦迫于衆論,雖欲不死,不可得矣。
似此忍心害理,外假殉節之說,陰圖财産之私,迫脅寡婦立緻戕生,情固同于威逼,事實等于謀财。
查律載謀财害命者拟斬立決,為從者絞,卑幼謀殺尊長緻死者淩遲處死,威逼人緻死者治罪追理,卑幼威逼尊長緻死者絞,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首告者分别治罪。
律法森嚴,難容輕貸。
乃愚民陷于不知,自蹈顯戳,殊堪憐憫。
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所屬軍民人等一體知悉:嗣後婦女不幸夫亡,凡屬親戚族黨,務必勸谕,使知舅姑當事,遺孤當撫,即或無子者亦以立繼承祧為重,毋摹殉節之虛名,緻已故之夫同于若敖之鬼。
倘本婦勵志守孀,而親族人等漸染澆風,各懷私意,或假以大義迫令投缳,或利其資财,促之速死,定将創議之人及搭台之人,照謀殺威迫為首律查明服制,分别淩遲斬絞。
其扶掖登台相幫投缳者,照為從動手加功律,按照服制,分别斬絞。
其獻酒活祭、在場羅拜者,照為從不加功律,亦按服制分别絞流。
親戚、族長、地保、鄰佑及鼓吹輿從人等知情不即勸阻,又不飛馳報官者,照知情謀害他人不即阻當首告律治罪。
此等惡俗,實駭聽聞!爾等務各彼此勸誡,相率禁止,切勿視為泛常,負虛名而撄實禍,自贻後悔,噬臍莫及。
凜之慎之!毋違等因。
嚴禁闖神并裝扮鬼臉奇形異狀 一件饬禁事。
按察使司史牌: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迎神賽會,往有明禁;兇徒滋事,更當嚴處。
閩省崇奉各神中,有所謂舍人闖神者,祟司痘症,民間從祀已久,自應聽其本廟奉祀。
乃好事之徒,創為迎闖神名色,每遇春初,即互相迎會。
如在各衙門者,裝扮闖神,頂帶服色,悉照本官品級,燈籠執事,俱屬本衙門官物。
凡民間迎闖神,每境一起,夤夜鳴鑼擊鼓,并執火把者,自五、六十至百餘人不等。
複有惡棍于火把内私藏木棍,一遇别境闖神相值,争先奪路,即以火把為器械,行兇鬥狠,每滋事端。
又如省城有東嶽、城隍等會,俱系日間出迎,春祈秋報,應從民便。
但有裝扮鬼臉奇形異狀,持斧弄又者,不下百十餘人,并有身裝臨決重囚,于示衆牌内開寫代父代母字樣者,更屬不經惡習,一體禁止。
合行示禁,備牌行司,照依事理,即便會同藩司,轉行閩侯二縣,并通饬各屬一體出示曉谕。
凡有民間及衙門從前所祀舍人神像,俱止許在本廟虔誠供奉、祀保孩童出痘平安,不許夤夜擡出迎賽。
如敢違禁,藉端挨家勒索派累,執炮鳴鑼擊鼓兇鬥者,立即查拿,分别枷号重責。
至于東嶽、城隍等會,應聽屆期白晝出迎,以遂春祈秋報之應,仍不許裝扮鬼臉,持斧弄又,并不得扮作臨決重囚,混寫代父代母字樣牌示。
倘有違犯,即将本人拿究重處。
事關振俗維風,地方官務須加意嚴除,實力饬禁。
毋忽等因。
禁迎神賽會 一件嚴禁迎神賽會之惡習,以靖嚣風事。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奉巡撫部院崔示谕:照得朝廷設官分職,原以除暴安良。
春秋祭祀神祇,本在禍淫福善。
明有王法,幽有鬼神。
書曰:敬神如神在。
又曰:敬鬼神而遠之。
故凡人主于神,敬畏則必降福,狎亵則必降禍;亦如官之于民,善良必加愛護,奸頑必加痛懲。
陰陽一理,本無二緻。
查閩省向有迎神賽會惡習。
本部院自幼親泛澎台外海,還經八閩地方,每見誕妄之徒,或逢神誕,或遇令節,必呼朋引類,旗鼓喧鬧,或擡駕闖神,或迎賽士鬼。
更有一種私巫馬子,妄降假神,用大椎貫穿口内,茨球摔擊其背,血肉模糊,竟立駕上,繞市号召,竟同兒戲。
且若與他迎神相遇,則又彼此争途。
稍有不讓,群起互瓯,反置神駕于道旁,每緻滋生事端,身蹈刑法。
是求福而反得禍者,總由狎亵不敬之所緻也。
近年法禁森嚴,此風或亦稍息。
第恐法久禁弛,愚頑之輩,或有仍蹈故轍,擾害地方,亦未可定。
合行明白示禁。
為此示仰阖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後凡遇春祈秋報,隻許于本社地方,父老率其子弟,答謝神廟。
或遇神聖誕辰,或有疾病祈禳,辦香杯水,亦可以申誠敬。
即或相沿舊例,在家禮谶誦經,可能一秉清靜至誠,自必消災延福,豈在押走谄佞,便能仰迓神庥耶?倘不聽本部院諄誠訓誡,執迷不悟,仍敢擡其邪神野鬼、喧鬧市鄉者,地方文武官弁,立即鎖拿,從重究治。
其地保、練約人等,各按地方曉谕稽查。
如徇隐玩忽,一并責懲。
其各凜遵,毋贻後悔等因。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閩省部堂崔示。
運木出水酌量裝排章程 一件山陬枉法等事。
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奉前巡撫部院鐘批本司錢議詳:查得正和縣木客陰承經呈控建安縣民人江鐘智等藉修橋壩勒索錢文一案,批府轉饬建安縣訊拟詳報,奉前憲批司轉饬照議,将遊天逵等分别杖笞折責發落,并于遊天逵同羅淑球等各名下照追所得錢文,及浮估用剩之錢,一并追出,給主收領,取領報查。
餘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