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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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師各營弁兵出洋緝匪口糧,查照武職俸廉之例,兩月一領、兩月一銷
上遊各縣給發卡房巡船壯役口糧等項,不準動銷緝匪徑費
閩省上下遊各廳縣緝捕經費續議增減數目
閩省上下遊各廳縣緝捕經費支銷章程
水師各營弁兵出洋緝匪口糧,查照武職俸廉之例,兩月一領、兩月一銷
一件籌議支給緝匪弁兵口糧章程,以恤營艱,而裨捕務事。
嘉慶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奉總督部堂汪批本署司王紹蘭會同署臬司海慶呈詳:查閩省緝匪弁兵口糧,上年八月内,經前司詳奉總督部堂汪、巡撫部院張會奏:凡有緝匪弁兵,如往别境并本境之外洋追捕,其口糧照舊每名每日給銀四分。
若僅在本境内洋巡緝,祗将額設鹽菜勻發,不準支銷口糧。
責成藩司核對營縣報文,詳明分别辦理。
欽奉朱批:依議辦理,戶部知道,欽此。
并經前司詳定章程,由營暫墊,俟曆過一季,确按實數造冊請領,由司核明詳給,即可查照領冊,分年分營造冊報銷,毋庸另取銷冊各在案。
自詳定章程以來,各營均以無項墊給為詞。
且水提标及金門鎮标出洋緝匪弁兵口糧,系在廈門房租銀内借支。
本署司等伏查近來海洋雖已漸就肅清,而吳屬、王鉗、陳帼帼等幫零星土盜,尚未殲除,亟須嚴饬各舟師上緊追捕,以絕根株。
所需口糧,各營既以無項墊應,紛紛詳咨,自應籌一善策,以恤營艱,而裨捕務。
本署司等再三籌議,似宜仿照支銷武職俸廉之例,由營先行請領,由司核明詳給。
其應扣之項,于下次請領時聲扣。
庶幾營中弁兵口糧,不緻缺乏,而多領之銀,即可随時扣回無虞糾纏延宕。
惟是内地各營俸廉,或按季請領或兩月、一月請領,系按營分離省之遠近,以定請領之章程。
且武職俸廉,系就營中并院司冊案核定應給應扣之數。
而緝匪弁兵何日在于本境之外洋及别境緝捕、應給口糧,何日在于本境之内洋巡緝、不給口糧,須将沿海各廳縣報折逐一核對;而沿海廳縣離省之遠近不一,報折到省遲早不同,上次給領之口糧,勢難即于下次請領時核明應扣實數,按數扣回。
此時自宜按照情形,酌中定議,庶易遵行,而免格礙。
應請通移各營,先将現在洋中緝匪弁兵正、二月分口糧,備具冊領通送,發司核明,通詳給領。
限令三月内造具實在别境并本境之外洋緝捕弁兵應給銀數銷冊,并實給印結,具文通送,發司查對沿海廳縣報折,核實詳銷。
如有應行扣回之銀,在于請領五、六月分口糧内扣回。
其三、四月分口糧即照二月間在洋弁兵名數請領,限令五月内造具實給銷冊印結通送,由司核詳,将應扣之銀于請領七、八月分口糧内扣回。
以後遞相照辦。
如有初次出洋之舟師,亦先領兩個月口糧,于次兩月内造銷,于下兩月内口糧核扣。
若有何營弁兵續經撤回,前領之銀,即于應給饷内扣回,以免追解縣宕。
如此辦理,則上兩月領給之銀,次兩月即行報銷。
其多領之銀,下兩月即可扣回。
在水師不緻有缺乏口糧之虞,而司庫所動銀兩可以随時核銷扣回,無患糾纏懸岩。
将來按年報銷,即可查照已送、已詳之銷冊,彙造銷冊,檢同印結送部,不須再向各營另取冊結,緻滋延擱。
倘各營于上兩月領回之銀,次兩月尚無銷冊印結通送,其下兩月之銀不準給發。
是否可行,理合具文詳請察核批示,以便移行遵辦等由。
奉批:如詳移行遵辦。
仍候護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護理巡撫部院景批:如詳移行照辦。
查緝匪弁兵口糧,奏改章程以來,已曆半載。
各營如果無項墊應,所有上年八月二十八日出奏起至年底止,已經曆過月日之口糧,何以并不遵照奏案造冊請領?可知緝捕事宜,各營全不照辦,徒費院司再三籌劃之苦心。
至各營兵船何日在于本境之外洋及别境追捕,應給口糧,何日在于本境之内洋巡緝,不給口糧,全賴沿海各廳縣報折與營冊互相核對,以定準駁,而免浮冒。
乃各廳縣奉文以來,按旬查報甚少,遇有各營請領請銷口糧,憑何核定?均屬玩忽。
該司務再檄饬沿海各廳縣,并加内劄嚴催,速照奏定章程按旬折報。
其以前未經造報之處,即日查明補報。
如再違玩,擇尤參處,以示懲儆。
仍候督部堂批示錄報。
繳。
奉此。
上遊各縣給發卡房巡船壯役口糧等項,不準動銷緝匪徑費 一件會議詳明通饬事。
道光五年四月十一日,奉總督部堂趙批:本司道會議詳請:據建甯府陳守議詳:建安縣卓坑等處建設卡房四座、巡船四隻,瓯甯縣石塔仔等處建設卡房十一座、巡船十一隻,每處各派壯役五名,每名日給飯食錢一百文。
建安縣包幹臣任内墊給錢易銀五百八十一兩九錢六分九厘,以八折核算,尚應銀四百六十五兩五錢七分五厘。
瓯甯縣王廷葵任内墊給錢易銀一千八百二十三兩三錢八分六厘,以八折核算,尚應銀一千四百五十八兩七錢八厘八毫。
除去龍源寺充公租榖歸補外,尚應銀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七錢八厘八毫。
請于緝匪經費項下支銷,呈請會核詳辦等由。
又據松溪縣禀送上年冬三月巡緝兵役每名每日加給津貼銀三分一案各到司。
據此,本司道查上遊陸路緝匪經費,案奉憲台、督憲奏請在于曬帑本息應征
嘉慶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奉總督部堂汪批本署司王紹蘭會同署臬司海慶呈詳:查閩省緝匪弁兵口糧,上年八月内,經前司詳奉總督部堂汪、巡撫部院張會奏:凡有緝匪弁兵,如往别境并本境之外洋追捕,其口糧照舊每名每日給銀四分。
若僅在本境内洋巡緝,祗将額設鹽菜勻發,不準支銷口糧。
責成藩司核對營縣報文,詳明分别辦理。
欽奉朱批:依議辦理,戶部知道,欽此。
并經前司詳定章程,由營暫墊,俟曆過一季,确按實數造冊請領,由司核明詳給,即可查照領冊,分年分營造冊報銷,毋庸另取銷冊各在案。
自詳定章程以來,各營均以無項墊給為詞。
且水提标及金門鎮标出洋緝匪弁兵口糧,系在廈門房租銀内借支。
本署司等伏查近來海洋雖已漸就肅清,而吳屬、王鉗、陳帼帼等幫零星土盜,尚未殲除,亟須嚴饬各舟師上緊追捕,以絕根株。
所需口糧,各營既以無項墊應,紛紛詳咨,自應籌一善策,以恤營艱,而裨捕務。
本署司等再三籌議,似宜仿照支銷武職俸廉之例,由營先行請領,由司核明詳給。
其應扣之項,于下次請領時聲扣。
庶幾營中弁兵口糧,不緻缺乏,而多領之銀,即可随時扣回無虞糾纏延宕。
惟是内地各營俸廉,或按季請領或兩月、一月請領,系按營分離省之遠近,以定請領之章程。
且武職俸廉,系就營中并院司冊案核定應給應扣之數。
而緝匪弁兵何日在于本境之外洋及别境緝捕、應給口糧,何日在于本境之内洋巡緝、不給口糧,須将沿海各廳縣報折逐一核對;而沿海廳縣離省之遠近不一,報折到省遲早不同,上次給領之口糧,勢難即于下次請領時核明應扣實數,按數扣回。
此時自宜按照情形,酌中定議,庶易遵行,而免格礙。
應請通移各營,先将現在洋中緝匪弁兵正、二月分口糧,備具冊領通送,發司核明,通詳給領。
限令三月内造具實在别境并本境之外洋緝捕弁兵應給銀數銷冊,并實給印結,具文通送,發司查對沿海廳縣報折,核實詳銷。
如有應行扣回之銀,在于請領五、六月分口糧内扣回。
其三、四月分口糧即照二月間在洋弁兵名數請領,限令五月内造具實給銷冊印結通送,由司核詳,将應扣之銀于請領七、八月分口糧内扣回。
以後遞相照辦。
如有初次出洋之舟師,亦先領兩個月口糧,于次兩月内造銷,于下兩月内口糧核扣。
若有何營弁兵續經撤回,前領之銀,即于應給饷内扣回,以免追解縣宕。
如此辦理,則上兩月領給之銀,次兩月即行報銷。
其多領之銀,下兩月即可扣回。
在水師不緻有缺乏口糧之虞,而司庫所動銀兩可以随時核銷扣回,無患糾纏懸岩。
将來按年報銷,即可查照已送、已詳之銷冊,彙造銷冊,檢同印結送部,不須再向各營另取冊結,緻滋延擱。
倘各營于上兩月領回之銀,次兩月尚無銷冊印結通送,其下兩月之銀不準給發。
是否可行,理合具文詳請察核批示,以便移行遵辦等由。
奉批:如詳移行遵辦。
仍候護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護理巡撫部院景批:如詳移行照辦。
查緝匪弁兵口糧,奏改章程以來,已曆半載。
各營如果無項墊應,所有上年八月二十八日出奏起至年底止,已經曆過月日之口糧,何以并不遵照奏案造冊請領?可知緝捕事宜,各營全不照辦,徒費院司再三籌劃之苦心。
至各營兵船何日在于本境之外洋及别境追捕,應給口糧,何日在于本境之内洋巡緝,不給口糧,全賴沿海各廳縣報折與營冊互相核對,以定準駁,而免浮冒。
乃各廳縣奉文以來,按旬查報甚少,遇有各營請領請銷口糧,憑何核定?均屬玩忽。
該司務再檄饬沿海各廳縣,并加内劄嚴催,速照奏定章程按旬折報。
其以前未經造報之處,即日查明補報。
如再違玩,擇尤參處,以示懲儆。
仍候督部堂批示錄報。
繳。
奉此。
上遊各縣給發卡房巡船壯役口糧等項,不準動銷緝匪徑費 一件會議詳明通饬事。
道光五年四月十一日,奉總督部堂趙批:本司道會議詳請:據建甯府陳守議詳:建安縣卓坑等處建設卡房四座、巡船四隻,瓯甯縣石塔仔等處建設卡房十一座、巡船十一隻,每處各派壯役五名,每名日給飯食錢一百文。
建安縣包幹臣任内墊給錢易銀五百八十一兩九錢六分九厘,以八折核算,尚應銀四百六十五兩五錢七分五厘。
瓯甯縣王廷葵任内墊給錢易銀一千八百二十三兩三錢八分六厘,以八折核算,尚應銀一千四百五十八兩七錢八厘八毫。
除去龍源寺充公租榖歸補外,尚應銀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七錢八厘八毫。
請于緝匪經費項下支銷,呈請會核詳辦等由。
又據松溪縣禀送上年冬三月巡緝兵役每名每日加給津貼銀三分一案各到司。
據此,本司道查上遊陸路緝匪經費,案奉憲台、督憲奏請在于曬帑本息應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