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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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部院徐憲牌:據尤溪縣知縣金拱阊驗送訓導陳海若在任病故地方官印結及醫生甘結到本部堂。

    據此,除經行司查明詳咨外,查酌歸簡易條款内開:各省病故官員,督撫一面題咨,一面饬取印甘各結,另文咨送。

    嗣後應按季造冊彙送,無庸逐員單咨。

    又議覆福建巡撫陳疏稱:大小文武官員及候補候選員弁,遇有病故,取具醫生甘結。

    但既取有地方官印結,病故已無虛捏,若再取醫生結狀,徒滋勒掯。

    應請議裁等語。

    應如所請,醫生結狀,準其裁減。

    至候補候選人員病故取結之處,據調任山西巡撫胡題停止。

    現在準行,應毋庸議等因在案。

    是官員病故,醫生甘結,久已奉裁免取。

    閩省因循舊例,凡遇病故官員,即取醫生甘結同送,殊屬多事,合行申明原例饬知。

    為此仰司官吏照牌事理,即便通饬各屬,嗣後凡遇官員在任病故,出具地方官印結,同送醫生甘結,毋庸饬取。

    其在籍候選人員及父母病故,呈報丁憂,亦隻出具印結及族鄰甘結,詳送核咨,并饬不得率用驗文申報。

    仍将遵辦緣由報查,毋違,速速等因。

    奉此,經即通饬所屬遵照在案。

     試用人員病痊服滿,給文赴原省候補,不必由本籍驗看 一件妥議詳覆事。

    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奉巡撫部院徐批李署司詳:乾隆五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奉憲台批前司詳武平縣監生捐府經曆分發湖南試用熊維培丁憂服滿,請咨仍赴原省委用一案緣由,奉批:查病痊起用及終養丁憂報滿兩項人員請咨赴部時,均由本省督撫驗看加考,分别引見,咨部辦理在案。

    惟在任丁憂回籍,服滿起用時,應否遵辦,例無明文,向有驗看加考之案,乃各省督撫推原例意,詳慎辦理。

    或驗或否,均不幹幹部诘。

    但辦理參差,即啟胥吏上下其手之弊。

    查本年九月,該司于分發兩淮鹽大使陳公衡丁憂服滿請咨仍赴原省試用,詳請驗看加考給咨在案。

    今熊維培系分發湖南試用府經曆,與鹽大使均系正八品職銜,其丁憂服滿仍赴原省試用,亦事同一轍。

    一則詳請驗看給咨,一則不行驗看,徑請給咨,辦理殊不畫一。

    應即詳悉查明成例,如此項人員本無驗看加考之例,亦不妨體照例意,推廣詳慎辦理,妥議詳覆,着為省例,以昭畫一。

    所有此案熊維培起服請咨,即照辦理,毋庸援引舊案,緻滋弊窦。

    此繳。

    冊結并發還等因。

     奉此,本署司覆查現任人員告病病痊及丁憂服滿,例應歸部铨選。

    設有年力衰頺,部咨無從稽考,是以例由原籍督撫驗看給咨。

    若試用人員病痊服滿系仍赴原省候補,其可以得缺與否,尚須彼省督撫随時酌辦,是以此等人員向無由本籍驗看之例。

    應請嗣後如遇試用人員病痊服滿,給文仍赴原省候補,不必由本籍驗看,以昭畫一。

    是否有當,理合查議詳覆,伏候憲台批示,以便歸入省例遵行等由。

     奉批:如詳照議歸入省例遵行。

    餘已悉。

    繳。

    奉此,經即遵照辦理。

     添設正署任事官冊由司刊辦 福建布政使司為通行事。

    乾隆五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奉巡撫部院浦憲案:乾隆五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準吏部咨:考功司案呈,所有本部酌定章程相應通行各該督撫查照可也。

    計連單一紙,内開:查本部冊庫設立直省官冊,詳載大小各官出身、履曆、到任月日、以及加級紀錄、降革罰俸等項,分晰注明其到任月日,由各省照例具報。

    據報即為入冊,向來定有章程遵辦在案。

    惟查各省委署各缺,道府等官,定例專折具奏,發抄到部;同知以下等官,由督撫派委者,将各員任卸日期,照例彙報,本部祗将原文存貯冊庫。

    而考功一司,向祗河南、江西、廣東等省造冊分報,其餘各省均未專報有案。

    是外省造報情形,既屬參差不一,而考功司向無專冊登注,遇有應行核對辦理之案,一時又無憑詳晰稽查。

    今酌定章程,除向有月報之例,仍令照舊造送外,請嗣後添設正署任事官冊一分,貯于考功司署。

    即通行各直省自督撫兩司以下,至道府州縣并佐雜教職等官,無論正任、護任以及現任、調署、試用、委署并署任改委、暨兼攝代理各月期,俱照新定冊式,以缺分為綱,人員為目,各按其所屬員數,将任卸月日鱗次聯接,統彙一冊。

    并将因何任卸緣由,暨各員出身、籍貫,于冊内一并聲叙。

    凡上月任卸各員,俱于下一月專冊咨報,考功司随時登注,以備查核。

    并令各該督撫以接準部咨之日為始,饬令藩司于三個月限内,先将五十一年起曆任正署人員各日期,按照現存冊籍,挨次注明,彙文補報後,即将現在任卸各員,照例按月咨報。

    除應扣程限外,均不得任意延挨。

    如查有虛捏挪移及遺漏遲延之處,本部即按照定例議處。

    如此酌定章程,庶于公事益昭詳慎,查對亦歸簡便。

    相應呈堂存案,并移付則例館入冊彙奏可也等因。

    咨院行司。

     奉此,該本司伊查得:奉準部咨:督撫兩司以下等官,無論正護現任署事各日期暨各員出身、履曆、籍貫,于冊内一并聲叙。

    凡上一月任卸各員,俱于下月專冊咨報。

    如有延挨及遺漏遲延,照例議處。

    先将五十一年起曆任正署人員各日期造冊彙文補報等因。

    除經遵照造送外,本司遵查所屬官員升遷、事故、到任、署事、代理、彈壓各日期,向據各屬先後具報。

    其中實時具報者固屬不少,而由縣府轉申及鋪遞遲逾到司,亦有十之三四。

    從前另以到任日期,按月報部。

    其署事等日期,按季彙冊詳咨,是以各屬即有遲逾申報,亦不查辦。

    今奉部行,将任卸月日,鱗次按月彙報,遲延即幹處分,雖經通饬,仍不能依限詳報。

    其中程途遠近不一,辦事亦有遲速不同,若非拟定章程,恐無示懲,必緻遲誤彙報。

    應請嗣後如官員到任署事等項日期,務于次日即行簡造履曆,同任事日期通報各衙門查考。

    有驿遞者由驿馳遞,無驿遞者專差飛遞。

    該管知府将上月到任、署事、兼攝、代理等官,于次月五日内列折報司,由本司衙門複核彙辦。

    按程限遠近,如有遲延十日以上到司者,将知府詳明記過。

    逾違彙報後到司及遺漏列入者,即将職名開送部議。

    似此立定章程,俾各屬知儆,可期遵循辦送,以便遵照新例按月報部,庶免遲誤。

    是否有當,理合議拟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以便載入省例永遠遵行等因。

     乾隆五十七年六月初六日,奉總督部堂伍批:如詳轉饬遵照,仍例入省例備查。

    并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于六月初五日,又奉巡撫部院浦批:如詳饬遵,仍刊入省例呈送。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

     議覆川楚以前各舊例分發并議叙人員應行計缺 一件咨覆事。

    嘉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奉巡撫部院李憲案:嘉慶九年十二月初三日,準吏部咨:咨補本班五缺後再準借補一人,系專指初捐試用人員而言,其候補揀發各員,應仍照向例辦理。

    凡候補揀發人員咨補本班,不積本班之缺,如借補對品及借補原銜以下等官,亦不在計缺借補之列,悉聽各該省擇其人缺相宜者酌量補用。

    至借補一項,仍照舊例,各計缺挨次借補,不準照銜統較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查部咨内稱咨補本班五缺後再準補借一人,系專指初捐試用人員而言等語,所有川楚工赈以前各舊班分發試用并議叙各項人員,是否不在計缺借補之列,合行饬議。

    為此行司,即便會同臬司,檢齊名例,确核咨補本班五缺後再準借補一人之新例,是否系專指川楚工赈衡工各例初捐試用人員?其川楚以前各舊班分發試用并議叙各項人員,是否不在計缺借補之例?悉心妥議,詳覆察奪,以免臨期周章。

    如應咨請部示,亦即詳咨,仍刊入例冊頒送,毋違等因。

     奉此,除刊刻例冊通頒外,本署司等伏查捐納各例,雖有豫工、川運、川楚工賬、衡工新舊名目不同,其實均謂之捐納試用人員。

    即如開捐工赈之時,凡川楚以前之豫工、川運各舊例人員,已同川楚例統歸一班,與工赈人員,一新一舊,分缺補用,并非另準越補。

    此次部議以咨補本班五缺後再準借補一人,系專指初捐試用人員而言。

    其候補揀發各員,應仍照向例辦理等語,細繹部文所雲「初捐試用」字樣,所以别于候補揀發例應盡先補用者而言,并未剔出新捐名目,則川楚以前之舊班捐納人員亦與新班捐納人員同歸計缺輪補之内。

    且部文既明指候補揀發人員咨補本班,不積本班之缺,則其餘凡非候補揀發人員,總須積缺統算之處,更無疑義。

    至議叙一項,雖與揀納人員各立班次,其實亦同一分發試用。

    定例補用議叙人員,尚須捐班補用二人之後,方準補用一人,更未便與先盡補用之候補揀發人員視同一律,自應統按班次計缺補用。

    部議尚無窒礙,将來可以各按各例遵循辦理,此時似毋庸再行請示,以省繁牍。

    是否有當,理合會議。

    詳覆,伏候憲台察核,批示祗遵等因。

     奉此,于本年正月初三日,奉總督部堂玉批:據詳已悉。

    仰候撫部院批示遵行錄報。

    繳。

    又奉巡撫部院李批:據詳已悉。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遵照刊入省例在案。

     議覆告病人員以委驗之日起定限兩個月由該府取結詳送 一件遵劄議覆事。

    嘉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奉總督部堂玉批本署司會詳:遵查告病人員,向系由司行府委驗,取結詳咨開缺。

    若果患病屬實,驗看官即可照例結送,本非難辦之事,有需時日;第驗看取結,既無一定限期,則出結遲速不等,而出缺亦遂先後難期,以緻近今以來,竟有患病經年尚無結送。

    如南安大盈巡檢曹镕,于八年十二月告病,本年八月始行取結,複經駁換,又逾兩月。

    似此任意耽延,誠如憲劄易啟壓擱之弊,即易紊補缺之班,實恐流弊無窮。

    今本署司等詳加酌議,應請此後凡遇告病人員詳報到司,即行劄饬委驗。

    該管官以奉文委驗之日起,定限兩個月内,由本府聲明出考,加結詳送。

    司中于文到五日内,詳咨開缺。

    倘各結稍有舛錯,即由司核正,俾免稽延。

    若有必須駁換,如現在福甯府詳送杯溪巡檢劉大川告病,系委同城本管官霞浦縣驗看之類,與例不符,應行改委,即将駁換緣由一面先行聲叙,詳請題咨,俟換到妥結再行補送。

    至告病離任各員,應查明有無經手未完事件,請咨回籍,仍各按照交代例限,俟結報清楚之後,分别辦理。

    如此定以限期,庶各屬共知趕辦,員缺不緻久懸,可免攙前壓後之弊。

    緣蒙劄饬,理合查議會詳,伏候察核。

    如蒙批允,所有現在告病之杯溪巡檢一缺,如扣滿兩個月結未換到,即另叙妥詳,先請咨部開缺,合并陳明等由。

     奉批:仰侯撫部院批示遵行錄報。

    繳。

    又奉巡撫部院李批:如詳通饬遵辦。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等因。

    奉此,除移行通饬遵照外,刊入省例在案。

     試用府經縣丞等缺,仍照詳定舊章各按本班名次以次輪委 一件遵批查議、詳請示遵事。

    嘉慶十年六月初十日,奉總督部堂玉批:據試用縣丞劉應、府經曆程安邦等禀稱:竊職等報捐縣丞、府經曆,自嘉慶四年起,先後發閩試用。

    人多缺少,候補無期。

    現兩班在省候委者三十餘員。

    其中有到省多日,尚未得委。

    亦有委署一次,未及數月,卸事閑住已三四年之久,未得再蒙委署者。

    艱苦情狀,不可言狀。

    推原其故,皆由從九品占缺過多。

    伏查閩省除台郡之外,内地九府、二州,共計府經曆八缺,縣丞二十五缺。

    每年開缺無幾。

    一有缺出,悉為從九品、未入流兩班得去,本班人員轉緻向隅。

    雖佐雜人員奔走供職,公正持衡,随材器使,原可通融委署,但本班現在人數擁擠,從九品、未入流兩班通省計缺一百四十有零,較之職等班次補委均易。

    合無仰懇俯念微末窮員,心殷報效,咨補既已無期,委署又複難望,可否因時定制,酌改章程,各委指捐之班次,撤回現署之員缺,則職等雖需次守候,鹹所甘心頂戴等因。

    奉批:據禀似屬實情,今應如何酌定章程,俾得疏通之處,仰福建布政司會同按察司悉心妥議,通詳察奪,毋遲。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李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