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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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分發從九、未入人員較多,是以前司酌量拟具通盤合計,詳請委用。

    其實縣丞、府經之委從九、未入者亦複不少。

    如龐固、丁模、趙雨棠、萬代清、孫家森等不可勝計。

    彼此較量,并無偏枯虧損之處。

    今據禀在省縣丞、府經現有三十餘員,通省額缺本少,所出之缺又間有遴委從九品、未入流署理,以緻需次維難,或系實在情形。

    仰布政司查明從九、未入署理府經、縣丞并府經、縣丞署理巡典等缺計有幾員,分在任之久暫,辦事之勤惰,酌量更改調劑。

    并嗣後如何按班委署,勿緻借口之處,妥議通詳察奪。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禀抄發各等因。

     奉此,本署司等遵查閩省現在試用府經、縣丞共計三十六員,吏目從九、未入流共計一百一十九員,而内地八品以上之府經、州同、縣丞等項共三十五缺,八品以下之吏目,司獄、照磨、主簿、巡檢、典史等項共一百三十九缺。

    各班出缺既屬無多,各員委署即難遍及,緻有需次逾年不得委權一篆者。

    上冬本司韓署任後,體察情形,曾加調劑。

    念其人多缺少,候委無期,是以議禀章程,分為四等,俾得輪流派委,不緻稍有偏枯。

    惟内中有一時缺分緊要,人地實在相宜,或遇遠差旋省,或有勞績昭著,勢不得不寓變通于鼓勵之中。

    今劉應等以縣丞本班為從九占委,請定班次,各歸各缺。

    查現在縣丞班内尚未輪委者僅有三員,皆系上年秋冬甫經到省,此外均經委署,且有委過三四次并代理縣印者。

    其以縣丞而署巡典之缺更複不少。

    彼此占委之數,适足相當,未見其有偏抑。

    況以縣丞情願借補從九者,現有何培元、丁模、池有桂、黃大傑、馬士鴻、梁建昌、龐周等七員。

    是實缺尚然,例得相借,豈委署而必分畛域?現當官方澄叙,功令肅清,每一缺出,無不禀商憲谕,務取公平。

    各該員更何慮一藝偶遺,懷材莫試?即如現以從九委署縣丞之顧世銮、王灏、王銀、郦宗魯等,或才具可觀,量加驅策,或催科得力,酌予勸揚,而郦宗魯則遠出甘省苦差,更非無因而緻。

    私評公議,應共曉然。

    惟是該員等既有此禀,若不明定規條,不特無以折服其心,且恐啟日久混淆之弊。

    本署司等會同酌議,除以前委定縣丞各缺,均系分征地方,例有交代,毋庸更換,以免輾轉交代糾纏外,應請嗣後遇有八品以上缺出,歸于八品以上人員委用,八品以下缺出,歸于八品以下人員委用。

    仍照詳定舊章,各按本班名次以次輪委。

    庶資格昭然,莫能攙越,而躁進之員亦絕其希冀欲速之想。

    是否有當,理合遵批核議,并查明從九、未入現署府經、縣丞及府經、縣丞署理巡典各缺,開列清折,一并詳請憲台察核,批示祗遵等由。

    計呈清折一扣。

     謹開: 從九品委署府經、縣丞各缺 甯德縣霍童巡檢黃肇愈委署建甯府經曆 試用從九品王銀委署侯官縣大湖縣丞 試用從九品顧世銮委署建安縣迪口縣丞 閩縣永慶巡檢王灏委署古田縣水口縣丞 永安縣安砂巡檢郦宗魯委署毆甯縣岚下縣丞 試用從九品徐汝幹委署浦城縣縣丞 縣丞委署從九品、未入流各缺 試用縣丞龐周委署連江縣東岱巡檢 議叙縣丞丁模委署馬家巷劉五店巡檢 試用縣丞萬英含委署南靖縣永豐巡檢 試用縣丞趙雨棠委署甯德縣石堂巡檢 試用縣丞鄭景華委署福鼎縣■〈山上秦下〉嶼巡檢 試用縣丞孫家森委署德化縣典史 嘉慶十年閏六月二十三日奉總督部堂玉批:如詳辦理。

    仍候撫部院批示錄報。

    繳。

    清折存。

    又先于閏六月二十二日,奉巡撫部院李批:如詳查明辦理。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折存各等因。

    奉此,遵照刊入省例在案。

     凡告病人員,毋論州縣丞倅以及教雜等官,文報到司五日内詳咨開缺 一件為妥議章程,詳請示遵事。

    嘉慶十九年四月初四日,奉總督部堂汪批本司會詳:竊查告病人員,向系由司行府委驗取結,詳咨開缺。

    因無一定限期,出結之遲速不等,而出缺亦遂先後難期。

    竟有遲至經年累月,始行取結申送者,易啟壓擱之弊,紊亂補缺之班。

    當經韓前司、景升司于嘉慶九年、十六年兩次詳明,此後凡遇告病人員詳報到司,即行劄饬委驗。

    該管官以奉文委驗之日起,定限兩個月内由本府聲明出考,加結詳送。

    司中于文到五日内詳咨開缺。

    倘各結稍有舛錯,必須駁換,即将駁換緣由,一面先行聲叙,詳請題咨;俟換到妥結再行補送等由在案。

    乃自詳定章程以來,各屬仍不能遵照前定限期取送,任意擱延。

    如現在永定縣太平巡檢金相告病回籍調理,于嘉慶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文報到司,迄今将屆三月,尚未據汀州府取具驗醫各結送司。

    本司等伏查各官補缺,例有班次,出缺日期最關緊要。

    從前所定該管官以奉文兩月内取結送司,尚未周妥,蓋程途有遠近之分,奉文有遲速之别,該管官于何日奉文,司中無從稽考,且兩月之内遇有缺出,則後出之缺轉得先補,難免壓前等後之弊,自應妥立章程,以昭公允。

    查各官既經告病,應即開缺,以重地方。

    迨委員往驗,如患病屬實,例準回籍調理,如有虛捏,應以規避詳參,本毋庸等候驗結到日,始行開缺。

    前于十六年間,有永定縣興化鄉巡檢金相告病,驗結未到,先經由司詳咨開缺,聲明取結另送,奉部覆準有案。

    今應請嗣後凡遇告病之員,以文報到司五日内,即行由司将患病緣由先行詳咨開缺,聲明驗醫各結俟饬取送到另詳補咨,以杜弊窦。

    所有金相告病一案,應即由司先行詳請咨部開缺,理合會議具詳,呈請察核批示。

    如蒙允準,應刊入省例遵行,并将各前司所議章程注銷等由。

     奉批:據詳已悉。

    仍候撫部院批示,刊入省例遵行,通頒呈送。

    此繳。

    又奉巡撫部院張批:據詳告病之員,以文報到司五日内,由司将患病緣由先行詳咨開缺,是否專指佐雜等官?其州縣以上告病,是否亦于五日内詳請具題?并是否以該員文報到司之日為開缺日期?抑以司中詳請題咨之日為開缺日期?均未據議及。

    仰即查明詳覆。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複經本司等遵查告病人員從前舊議章程,以該管官奉文兩月内取結送司。

    因各屬仍不能遵照依限取送,任意擱延,故酌議嗣後凡遇告病人員,俟文到司五日内即行詳咨開缺,以昭公允。

    自應毋分正佐大小,均照新定章程辦理。

    即舊議兩月之章程,亦無分别正佐。

    今應請嗣後凡遇告病人員,毋論州縣丞倅以及教雜等官,俟文報到司五日内即行詳咨開缺,聲明饬取驗醫各結送司另詳補咨。

    至各官事故開缺,例以具題、具奏出咨之日作為開缺日期,并于補缺、升調題奏咨補文内,将出缺日期詳晰聲叙。

    自應仍照定例,以題奏出咨之日作為開缺日期等因詳覆。

     于四月十八日奉總督部堂汪批:仰候撫部院批示遵行錄報。

    繳。

    又奉巡撫部院張批:據詳已悉。

    仍刊入省例遵行。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試用人員準列勞績班章程 一件詳明事。

    本年閏六月初九日,奉總督部堂汪批本司會詳試用從九品袁修誠、李仁榮、沈晉福、張曾獎等奉委巡夜期滿,所巡地内并無失事偷安,業經詳準記功三次,禀請詳明歸入勞績班内拔委等由,奉批:查省垣城廂内外,每屆隆冬,派員分段巡查。

    前據該司等議詳,泒巡各員,一月一換。

    所巡地方一月内并無失事,準其記功一次,兩月無過記功二次,三月無過記功三次。

    倘能拏獲正盜,歸入勞績班内拔委等語。

    今該委員袁修誠等派委查夜三個月,有無拏獲正盜,未據聲明,何以遽請歸入勞績班内拔委?如該員等祗系查夜一事,按月記功,計至三次,已足示獎,若竟并無拏獲正盜,整頓地方,即列入勞績,實屬浮濫,殊屬施惠沽譽,礙難準行。

    仰即遵照前指,确查明白,詳覆察奪。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于十七日,奉巡撫部院王批:查省垣城廂内外,每屆隆冬,派員分段巡查。

    前據該司等議詳,派巡各員一月一換,所巡地方一月内并無失事,準其記功一次,兩月無過記功二次,三月無過記功三次。

    倘能拏獲正盜,歸入勞績班内拔委等語。

    今該委員袁修誠等派委查夜三個月,有無拏獲正盜,未據聲明,何以遽請歸入勞績班内拔委?如該員等祗系查夜一事,按月記功,計至三次,已足示獎,若竟并無拏獲正盜,整頓地方,即列入勞績,實屬浮濫,殊屬施惠沽譽,礙難準行。

    仰即遵照前指,确查明白,詳覆察奪。

    并候督部堂批示。

    此仍繳等因。

     奉此,本司當查派委巡夜,系試用人員應辦差事,與别項苦差有間,果能拏獲正盜,自應歸入勞績班内拔委。

    若祗系巡查無誤,既經按月記功,誠如憲批,已足示獎。

    如一律準歸勞績,殊不足以示區别。

    該員袁修誠等,查無拏獲盜犯,自未便準其記錄勞績。

    但不明立章程,易滋淆混。

    應請嗣後如有别項勞苦差使,詳準記功之員,積有三次,仍照原議章程準列勞績班内拔委。

    如祗系查夜以及尋常差事,雖積有三次記功,均不準歸入勞績班内委用,亦不準與别項記功一并積算。

    此後遇有詳請記功之案,酌其差使之難易,将應否積算歸入勞績緣由,随案聲明,以杜影混而免冒濫等由。

     于閏六月十二日,詳奉總督部堂汪批:如詳辦理。

    仍刊入省例頒送。

    并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于閏六月十九日,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辦理。

    仍刊入省例頒送。

    并候督部堂批示。

    此仍繳等因。

    奉此,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任署著名難治南安等五缺之員,滿足三年盡先升調 一件詳請憲示事。

    道光十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奉總督部堂锺批張署司會詳:竊查例載福建海疆知縣各缺,三年俸滿,果能緝盜安民,實有成效,政績卓著者,以升銜留任注冊;再滿三年,照例保題升用等因。

    查海疆知縣共十一缺。

    此内如南安、惠安、同安、漳浦四缺,并馬家巷通判一缺,民風最屬刁悍,較之别處尤為著名難治。

    官其土者,無不視為畏途,非别加優獎,不足以鼓勵人才。

    應請以上五缺實任人員,果能緝盜安民,政績卓著,積有俸次之員,俟扣滿三年,其現補之員以到任起扣足三年,俱準盡先升調。

    所有從前議叙應升人員不能壓缺先補,至署事之員着有成效,亦準盡先調劑,庶身任劇要者稍知激勸。

    是否有當,理合查議會詳,呈請察核批示,以便載入省例遵行等由。

     奉批:所詳系為整頓煩難、鼓勵賢能起見,自應照議。

    所有任署著名難治五缺之員,滿足三年,盡先升調。

    至議叙應升人員俟遇有缺出,聽候酌量人地辦理,不能盡令壓班,緻涉向隅,仍候撫部院批示遵行。

    繳。

    又于二月初三日,奉巡撫部院魏批:如詳饬遵。

    仍刊入省例頒送。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

     泉漳七學教職員缺章程 一件為饬遵事。

    本年三月二十日,奉閩浙總督部堂王批本司詳覆泉漳七學教職員缺仍請照前詳改為酌委章程一案,奉批:據詳請将泉漳七學教職員缺,仍請照前詳改為酌委,固為變通辦理。

    該七學本系由外調補之缺,即改為酌委,名實似屬相符。

    惟增一酌委章程,恐缺分優次不等,到班之遲速不同,各員不無趨避,遂使後先攙越,班次混淆。

    即甫經交卸之員,亦可冀圖再委,勢必紛紛鑽謀,百弊叢生。

    應如何于酌委之中,仍定以限制,俾示公允而杜弊窦之處,該司即再妥議章程,詳覆察奪。

    仍将候委人員,按月初旬開折送查,勿延。

    此繳等因。

     奉此,查泉漳七學教職,地處下遊,風俗最為強悍,其繁要情形,甲于他處。

    如遇缺出輪委署理,誠恐人缺未宜,難資教育,是以詳請改為酌委。

    茲奉批示前因,查該七學本系由外揀調之缺,因之變通章程,改為酌委,誠如憲示名實相符。

    但酌委之中若不定以限制,必緻班次先後攙越,又不足以昭平允。

    今應請嗣後如遇晉江縣教谕等七學缺出,無論何項班次,總以上兩月暨出缺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