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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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聚集之地,稽查出入,有兼設文武守口,或止有武員而無文職者,凡遇失察之案,自應将端守口岸之員開參。

    至于河渠港■〈氵義〉,止有小艇可以通海之處,并未設立守口之員,該州縣應将各港■〈氵義〉逐一查明存案,着落澳甲、地保查察,并派撥妥役、移營撥兵常川巡邏,不使奸徒透漏出海。

    如不實力稽查,緻有偷越之案,應将地方官職名開參,仍記大過一次。

    如一年之内并無奸匪偷越海洋之事,應記大功一次。

     一、審理一切案件,如能虛衷體察,逐細究追,使作奸犯法之徒無從狡辯,自必俯首伏辜。

    若遽用夾棍,重刑取供,縱使并無冤抑,而刁徒仍得以受刑枉認,過後圖翻。

    且兇惡之輩,茹刑不吐實供,反足以淆亂案情。

    至于無辜之人,畏刑屈服,關系尤非淺鮮。

    是三木之施,必須慎重,不得逞一時之見,動辄輕試。

    嗣後除刑夾無辜之員,應請特參外,若尋常細事,刑訊取供者,即無枉屈,應記過一次。

    如有疑難重案,不事刑訊,推勘得情者,記功一次。

     一、民間聚衆械鬥,最為惡俗,自應立速嚴拿,訊供通詳,按法重究,庶頑民知儆,不緻滋生事端。

    今各屬凡遇聚鬥緻斃人命之案,不敢諱匿。

    若系聚鬥傷人未死之案,即從輕責釋,均不詳報,則惡風何由止息?嗣後凡有聚鬥之案,一面查拿,一面通報。

    不即通報者,應記過一次。

    如上緊拏獲首夥各犯,訊供通詳,按拟允協者,記功一次。

     一、州縣自理詞訟,迅速審理,則事日簡;遲延不理,則事日繁。

    且兩造守候,廢時失業,書役需索,不結不休,豪強愈得肆志,良懦受屈無伸。

    甚有積忿逞兇,釀成人命,以及案外生案等事。

    是以定例止限二十日審結,并責成巡道專一稽查督催。

    如有違限,分别議處。

    今止有延建、興泉、台灣三道造冊移司轉詳,其餘各道未經造送。

    應請一體稽查備造。

    若事簡之縣,每月審結之案不及十分之六;事繁之縣,每月審結不及十分之四,均請記過一次。

    簡邑每月審結十分之八,繁邑每月審結十分之六,均請記功一次。

    巡道将記功記過之縣,一面行府詳記檔案,一面造冊移司轉詳。

     一、外結贓贖及自理贖锾銀錢,例應批解臬司衙門,給發上下衙門役食、囚衣及一切公用。

    各屬每有任承舞弊。

    已斷者不追,已追者延擱。

    是以報解寥寥,每緻不敷支應。

    嗣後外結贓贖,責成府州,就有隐匿不解者,查明官侵吏蝕,分别參究。

    若追貯在庫,遺漏報解,除提經承究處外,将各縣記大過一次。

     一、州縣官每日有應理事件,日親政事,尤恐不逮;若遠出在外,諸事必緻廢弛。

    是以定例甚嚴。

    有不肖之員,多以無關緊要之事,藉詞到省,奔馳道路,曠廢時日,緻地方事件叢脞,殊違例禁。

    嗣後各縣凡有必須上省禀辦之事,先行就近禀請道府,批允起程。

    府州有面禀之事,亦應禀道,批允起程。

    如不請本道府批示,無故上省者,應請記大過一次。

     一、上司批審之案,例限一個月完結。

    至于勒限行查事件,自系立等核辦,尤宜迅速詳覆。

    該管府州奉文之始,應饬屬縣者立即轉行,應自行查辦者即嚴督經書查明案卷,妥為核辦,如限具詳。

    州縣如逾期不覆,即行嚴催。

    若該府州差承延擱,立即究處。

    庶足以速公務而絕弊端。

    倘僅一行了事,任其沉擱,除鎖拏玩書枷責外,逾限十日者,将承辦之州縣每案記大過一次,不行查催之府州記過一次。

    若逾限一月,即開其遲延職名請參。

     一、起解軍流徒犯,現奉新例,于奉文日為始,限兩個月起解。

    如有犯病,病限亦不得逾三個月。

    查此項軍流徒犯,奉文行知,均由該管府州轉饬,曆有案據可稽;扣限行催,并非難事。

    嗣後應責成該府州嚴密稽核,如有違限不解及捏病延挨者,除将該縣照例參處外,該府州應記大過一次。

     一、訟師最為民害。

    地方偶遇鼠牙雀角,本無訟心,若輩從中唆聳,或以是為非,或以少架大,蜃樓海市,盡掩真情,百計千方,包告包準,因而勾通書役,設法捺延,且複牽累無辜,故為朦混。

    甚至拖延日久,兩造之氣早平,而若輩之謀益肆。

    其害不可枚舉。

    如果地方官随事随時留心訪查,何難弋獲?乃多不究心于此。

    稂莠不除,則嘉禾不長。

    嗣後如有州縣能訪拿及随案究出訟師一名者,記功一次。

    一年内能拏獲五名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其終年無一獲者,記大過一次。

    一年中能拏獲十名以上者,府州記功一次。

    全無獲者,府州記大過一次。

     一、州縣審理詞訟,所有犯證人等,勢不能不出票差拘。

    而蠹役橫行,相沿成習。

    一票到手,呼朋引類,狐假虎威,如酒飯錢、轎錢、紙筆錢名色不一,百計開銷,任意勒索。

    一飽其欲,即要犯亦可匿延。

    稍拂其意,即無辜亦茲擾累。

    此皆恃官票為虎符,遂敢肆行無忌。

    竊思民間訟詞,犯證非逃盜、逃兇一時難于緝獲者可比,如果差票一出,按其程途,限以時日,其有賄延者,立加比追,務限到案。

    審結後即行查繳。

    如有實在遠出,一時未能審訊者,即将原票吊銷。

    去其虎符,自不能暗地吓詐,案外釀成别端。

    應饬各州縣,除緝盜、緝兇外,其餘差票限五日查銷一次。

    府州按月稽查,有無舊票存留。

    如徇延玩洩,别經發覺,州縣一案記大過一次,所屬犯至五案以上者,府州記大過一次。

     一、衙門官地,理宜嚴密關防。

    如父兄、子弟、親族幹預外事,幕友出入結交,長随滋事不法,均幹功令。

    近年來破案累累,各州縣當亦稍知畏惕。

    但恐或礙于名分,或溺于情愛,或以辦事無人,難于更換,遷就遲疑,仍滋前弊,亦未可定。

    州縣散處,地方遼闊,應責成就近之府州,如所屬有前項情事,其已有實擾者,立即詳揭請參。

    即尚無劣迹者,亦應實時嚴查究逐。

    倘别經發覺,即無大弊,該府州亦記大過一次。

    府州責成各道一體查察,庶不緻别釀事端。

     一、各屬監獄,理應管獄、有獄各官,督率禁卒,打掃潔淨,毋使臭穢熏蒸。

    囚徒鐐■〈金靠〉,不時洗滌,以免傳染疾疫。

    如有頻報犯病者,即系玩視獄務。

    以犯病名數之多寡,酌定功過。

    向後如監犯十名内一月具報犯病三名者,管獄、有獄各官,均應請記過一次;四名者記過二次;五名者即将管獄官參處、有獄官記大過一次。

    如監犯在一名之外,終年并無具報犯病者,請記功一次,犯人多者以此遞算。

     一、鄰封關提人犯,定例限文到二十日拿解。

    如無故逾限不發,将地方官照事件遲延例,逾限不及一月者罰俸三個月,逾限一月以上者罰俸一年。

    聽信地保差役捏稱并無其人,并久經外出、空文回複、掯不發人者,照匿犯不解例降三級調用各等語。

    定例綦嚴,自應各顧考成,速為關解。

    嗣後應責成該府州随時稽查。

    如各州縣準關不速,差拘移解,以緻關提之縣懸案莫結,許其叙案據實詳報,以憑察看案情,分别詳參,将該管府州并記過一次。

    倘關提之縣瞻顧同官,匿不具詳,或經查出,或經告發,一并詳揭。

     一、胥役舞文玩法,防範固不可不嚴,而其中有一缺數人朋充者,亦有一門數人充役者,其流弊尤不可不察。

    查一缺朋充,大概父兄當差多年,常令其子弟至親代為承值,日久事熟,而此役遂為供家之私業,遇事則夥同索詐,狼狽為奸。

    其一門數人充役,則系一人當差,将父兄子侄交相援引,遇缺承充。

    凡有事端,即黨同護庇,上朦官府,下詐愚民,以緻呈詞内多有牽告吏役者。

    實為地方惡俗。

    均應饬令查明示革,不許容留父子兄弟數人充當吏役。

    該府州就近詳查,嗣後如有鄉民呈控胥役作弊詐贓之案,即一面拘審,一面通報。

    如果自行審出實情,請予免議。

    倘徇庇不究,挨延不報,即行嚴參,并将不行詳查之該府州記大過一次。

     一、竊盜案件,已未獲犯,例應于年終彙報。

    記案數之多寡,分别記功記過。

    立法本屬周詳。

    惟是刑書、捕役包庇積匪不拏,止獲一二鼠竊狗偷以圖塞責。

    闾閻仍不能安枕。

    應請嗣後凡有竊盜案件,均令辦理捕務之丞倅,按月提比,造冊送司備查。

    如計贓四十兩以外及事主指名呈控之賊,不行比捕獲破者,該縣每案記過二次,督捕丞倅每三案記過一次。

     一、各屬正印佐雜履曆,例應按月造送兩司,以備稽考。

    茲查臬司衙門向不造送。

    凡遇饬取職名之案,往返行查,每緻遲誤。

    嗣後該管府州,應将所屬各員履曆,按月造報。

    如有逾違,除提經書究處外,仍詳請将該府州記過一次。

     以上各條,應令府州将各屬記功、記過之案,逐一記檔。

    每三功作大功一次,每三過作大過一次。

    有功有過,準其抵銷。

    按季造冊報司轉詳。

    兩本司于年終時彙齊,按縣分之繁簡,分别功過之多寡,秉公會核。

    功多者列為一等,功過相半者列為二等,過多者列為三等,造冊轉詳。

    遇有升調之缺,在于一等之員舉用。

    其二、三等之員,停其舉用,以觀後效。

    至巡道為統轄大員,兼綜刑錢,總領府州,有承上接下之責,庶務均須督理。

    即同知、通判,于督捕之外,應佐府分任一切。

    凡各條開載未盡之事,及屬員另有劣迹,見聞所及,應随時随事,直言無隐。

    此又系各盡職守也等緣由。

     奉批:如詳核行遵照。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等因。

    又先于十二日,奉巡撫部院餘批:據議各條,均屬妥協。

    如詳移行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服滿來閩候補人員,于到省次日即饬備造履曆親供送司 一件為服滿回閩候補人員、嚴定呈投履曆親供、随時咨部、以杜趨避事。

    嘉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奉總督部堂魁批本署司呈詳: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奉準部咨,議覆直隸總督劉部文知照内開:查定例,各督撫奏請揀發試用及試署未經實授仍赴原省試用,或奉旨命往,或系曾經得缺之員,該省遇有相當缺出,先盡此項人員補用,不得以分發各員越次攙補。

    該督撫将候補試用各員,按照序次,每季造冊咨部,以憑查核等語,通行遵照在案。

    本司查試用人員,在閩已經咨補,尚未實授,遇有親憂回籍,服阕後即由原籍督撫兩院領咨仍回原省補用。

    其補用名次,向在揀發班之後、試用各班之前,以其曾經得缺,與試用班次不同,例得先盡補用。

    現在揀發及回閩各項人員,到省之日,遇有缺出及差委事件,原可随時分别饬委。

    但查回閩候補人員,既例得先盡補用,于到省投繳咨文後,即應備具親供、履曆送司,以憑注冊,挨次請補。

    乃各該員意存擇缺,巧于趨遲,到省投繳本省院咨後,知名已登候補冊内,并不出具履曆親供冊結申送赴司。

    如聞出有美缺,勾通經胥,即将履曆呈投,攢營咨補。

    若遇清苦小缺,則以未投履曆,巧于規避。

    甚有到省後并不禀到投文,以便臨時揀擇之私,實與铨政有關。

    自應嚴定章程,以肅官常。

    應請嗣後此項服滿來閩候補人員,于到省呈投該省督撫院咨文之次日即饬備造履曆親供冊結,照例送司,聽候将到省日期彙咨,不得違延。

    其咨補之期,總以該員申送文冊到司後所出之缺,方準咨補。

    至委署差遣,亦應于到司呈投履曆親供後,方準差委。

    其揀發、分發各班到省人員,亦于繳照時即備造履曆供冊呈送,一例核辦。

    并令該經胥随時開單禀催。

    倘敢仍前扶同滋弊,察出嚴加治罪。

    如此立定章程,庶可杜本員幸進巧避之端,而絕經胥掯詐招搖之弊。

    理合詳明憲台察核,批示立案,俾得曆久遵行,則于铨政似有裨益。

    除詳撫、督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等由。

     奉批:如詳立案,仍刊入省例通送。

    并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汪批:據議甚屬妥協,仰即立案辦理。

    以後凡有委署咨補,務于詳末聲明該員何日申送文冊到司,何日出缺,以憑查考。

    仍刊入省例,永遠遵行。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奉此,除遵照立案辦理在案。

     官員病故停取醫生甘結 一件特檄饬遵事。

    乾隆五十一年八月初四日,奉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