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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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州縣因病告假,預期關行知照,移請鄰邑相驗 在籍候補職員毋論即用候選,遇有丁憂病故,均應徑詳咨部 杜官員捏飾告病 條議屬員辦事酌定功過 服滿來閩候補人員,于到省次日即饬備造履曆親供送司 官員病故停取醫生甘結 試用人員病痊服滿,給文赴原省候補,不必由本籍驗看 添設正署任事官冊由司刊辦 議覆川楚以前各舊例分發并議叙人員應行計缺 議覆告病人員以委驗之日起定限兩個月由該府取結詳送 試用府經縣丞等缺,仍照詳定舊章各按本班名次以次輪委 凡告病人員,毋論州縣丞倅以及教雜等官,文報到司五日内詳咨開缺 試用人員準列勞績班章程 任署著名難治南安等五缺之員,滿足三年盡先升調 泉漳七學教職員缺章程 佐雜等官輪委銷差限制章程 部覆閩省縣丞補缺查照成案輪次辦理 捐納捐升并遞保官階,行令引見後方準序補差委省例 州縣因病告假,預期關行知照,移請鄰邑相驗 一件遵批議覆事。

    按察使司史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總督部堂楊批本司議詳稱:查例載:地方呈報人命,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過五六十裡之鄰邑印官,未經公出,即移請代驗。

    或地處窵遠,不能朝發夕至,又經他往,方許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毋得濫派雜職。

    又定例:正印公出,預将公出日期移知鄰邑。

    如遇命案,不必往請,或另請别邑正印,或徑請彼邑佐貳;事竣回任,仍移知查照。

    其例得相驗之佐貳公出,亦照例移知。

    又例載:黔蜀等省遇有命案,有府州縣原無佐貳,又雖有佐貳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準令經曆、知事、吏目、典史酌帶仵作速往相驗,立寫傷單,報明印官回日查驗填圖通報。

    如印官不能即回,仍詣鄰邑印官查驗填報等語。

    又乾隆十八年刑部覆廣撫蘇奏:嗣後同城無佐貳,又地方廣闊,相距鄰封窵遠之州縣,遇報到人命,印官公出,除原系吏目、典史所轄地方,即日可往返者,仍令吏目、典史驗立傷單申報印官覆驗外,其距城窵遠,往返必須數日者,該吏目、典史據報,一面移令該巡檢就近往驗、填注傷單,一面申請印官覆驗。

    如印官不能即回,亦一面申請鄰邑代驗。

    其各省地方與粵省相似者,一體通融辦理等因,遵行在案。

    茲據署崇安縣事營前縣丞張勤修禀稱:印官公出及因病告假,務須預期關行所屬分駐佐雜及四面鄰封,庶代驗之案不緻臨期誤延,而分駐佐雜亦得就近專差赍文迅速申請代驗等語。

    除州縣等官公出,移知鄰邑,原有定例,照例遵行外,其州縣或有因病告假,正須調理,若遇鄰邑請驗,關覆另請,必緻稽延時日,應如所禀,一例關行知照,庶不緻臨時關覆,可免另請延誤之虞。

    又據該署縣禀稱:離城窵遠村莊,或系縣丞、巡檢分轄,凡遇人命,令鄉保屍親一面報明分轄衙門,一面禀報州縣,照依粵省之例,令該巡檢等迅往驗立傷單,申請印官覆驗通報。

    若遇印官公出,據報即刻專差申請附近遴封代行覆驗等語。

    查人命報官,固宜相驗迅速,而派委不慎,恐緻弊窦叢生,是以遴境相接不過五六十裡者,本城即有佐貳,亦應申請鄰邑相驗。

    惟地處窵遠,不能朝發夕至,方派委同知、通判、州判、縣丞等官往驗,毋許濫派雜職,凡以重民命而慎屍傷也。

    迨後黔、蜀、粵東等省,續經議定,亦止令雜職等官驗立傷單,一面仍行申請鄰邑印官覆驗等因,皆因地方廣闊,鄰封窵遠,不得已而稍為變通。

    其實雜職中絕少公正幹練之員,若任聽吏仵增減喝報,草率填單,不特難以憑信,愈緻淆亂案情。

    更遇不肖之員與吏仵串通一氣,賄囑夤緣,尤多滋弊。

    迨印官覆加洗罨,倘傷痕不符,勢必另詳請驗。

    是欲速驗未腐之屍,反緻愈增蒸刷之慘,實于公事無益。

    況閩省州縣地界,犬牙相錯,凡屬稍遠之區,非設廳員分防,即有縣丞移駐,與黔、蜀、粵東等省幅■〈巾員〉廣袤者情形不同,原可不必仿照辦理。

    應将該署縣所禀地方人命,先令巡檢等官驗立傷單之處,毋庸議。

    惟是各屬州縣及例準相驗之佐貳各官,勤惰不一,遇鄰邑申請相屍,或起程遲緩,或藉詞推卸,亦難保其必無。

    應請通饬各屬,凡遇印官公出,申請代驗之文,務必專差赍投,限以時刻。

    鄰邑應驗之員,一經接到,立即帶同吏仵起身前往,無故稽延及任意推诿遷延時日,以緻屍軀腐爛、傷痕不明者,定行嚴加參處,以儆惰玩。

    緣奉批饬核事理,是否合就詳覆,伏候憲奪批示等緣由。

     奉批:據議俱屬妥協,即如詳通饬遵照。

    繳。

    奉此,合行通饬備行府照依院批議詳内事理,即便轉饬所屬一體遵照毋違等因。

     在籍候補職員毋論即用候選,遇有丁憂病故,均應徑詳咨部 一件再申定例,以一遵守,毋再錯誤事。

    布政使司德票: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奉巡撫部院吳批據永春州議詳候補、候選之員,呈報丁憂起複,饬限十日之内取結徑詳核咨等因,卑州詳繹憲行,若候選而非即用之員,似不在徑詳之例。

    嗣後遇有在籍候選官員内呈報丁憂起複及本員病故,應否查酌歸簡易例内奉部指明應端文随時咨報各項人員,均應遵照憲檄十日内取結徑詳,其餘無關铨選應歸年底彙報各人員,仍申府州轉申藩司彙冊造報,詳請憲台察核批示祗遵等因。

    奉批:查原議酌簡條例及續準部文,俱開候補、候選官員一經呈報丁憂起複,即行确查取結徑詳撫院報部等語,則凡在籍候補職員,毋論即用、候選均應徑詳咨部。

    惟未經考職之貢生并隻捐職銜之人員,無所關于铨選者,祗應年底彙報,應照舊例,仍申府州轉申藩司,彙冊詳送達部。

    布政司轉饬遵照,并通饬所屬一體知照辦理可也。

    此繳。

    奉此。

     杜官員捏飾告病 一件請酌定官員告病等事。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前布政使司德面詳議請,嗣後官員告病,除實老疾不能供職者照例勒令休緻外,其有平日居官尚堪辦事,而一時患病難痊,必須解任調理者,除取具醫生患何病症甘結外,如佐雜教職,責令州縣驗看出結詳請題咨。

    如有捏飾,驗看官均照例議處。

    如此層層稽察,則患病者無從假托,而出結之員自顧處分,亦不敢瞻徇扶捏。

    公事無慮廢弛,人材不緻終棄,而捏飾之弊庶可盡杜矣。

    是否允協,兩本司未敢擅便,合就會議饬遵等因。

     條議屬員辦事酌定功過 一件詳請通饬事。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總督閩浙部堂鐘批兩本司會詳:竊照地方事務,全恃勤慎辦理,屬員賢否,務須嚴密稽查。

    國家設官分職,端司有人,分任有責,自應各盡其職,共相勸勉,以臻上理。

    兩本司辦理刑錢各務,凡有不周不妥之處,均得仰蒙憲台耳提面命,訓示精詳,俾無隕越。

    至澄清吏治,整頓地方,屢奉憲檄諄諄,由司轉行遵照。

    其中固有依期趕辦者,亦有頻催始複者。

    不惟案牍紛繁,且恐鋪驿絡繹接遞,疲于奔馳,必緻遲誤。

    兩本司均有察吏之責,屬員稍有懈弛,兩本司亦難辭咎。

    惟是地方遼闊,才識短淺,覺察難周。

    計惟府州為各屬親臨上司,耳目最近,而本道于所轄地方,例應每年親曆巡查,均非鞭長莫及者可比。

    凡州縣之征收有無浮多,倉庫錢糧有無虧缺,平粜采買有無科派擾累,人命盜賊是否實時相驗查拿,審理各案是否均得真情、并無枉縱,民間詞訟是否随時查審、判斷公平,計報各案是否均按定限、不緻稽遲,其父兄、子弟、親屬、幕友人等能否關防,家人、長随、吏役人等能否約束、不緻在外滋事,紳衿富戶果否拒絕不與交結往來,及佐雜各員有無擅受幹預,并一切巨細事件無不周知?如果董率嚴明,則各屬均知警惕,官方于此整肅,人材于此造就,事務于此措置得宜,地方自日有起色。

    閩省現在各府州大率曆練有素,才堪表率。

    至各道更俱精明強幹,練達有為。

    其于懲勸屬員之道,固毋庸兩本司瑣陳。

    然或以督責為繁苛,或以糾彈為刻薄,不免稍存觀望之心,未盡屏去畛域之見。

    于吏治民生,均有關系,不可不防微杜漸。

    今兩本司悉心籌劃,将緊要事件摘叙數條,酌定功過,以期屬員時時寓目,永矢精勤。

    仍須道府就近查催督辦。

    如急公任事、着有成效者,即予薦揚;怠玩性成、鞭策莫前者,即行詳揭。

    至府州或有瞻徇隐諱之事,惟在巡道勿避嫌怨,據實劾參。

    如此遞相督察,上下交勉,既足以仰體憲台整饬吏治之盛心,亦可以匡兩本司查察所不逮。

    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察核批示,以便移行遵照。

     謹呈送條議冊一本,内開: 一、年終應辦事件,各屬遲延觀望,未能屆期申送,以副題奏例限,以緻節檄頻催,實煩案牍。

    嗣後應責成本管知府就近查催,務于十二月初旬彙齊申司,以憑詳請題咨。

    如逾限不至,請将督催不力之該管知府記過一次。

     一、稅契銀兩,有關正項,例應按季批解,赴司交納。

    查各屬每有逾期不解者。

    其中恐不無那延情弊。

    應責成本管之知府,按季嚴催,毋緻弊延。

    如果一年四季,各屬稅契銀兩俱皆按季完納,請将該管之知府記功一次。

    逾延一季者,州縣記過一次;逾延至半年,州縣記大過一次,府州記過一次、 一、地丁銀兩,分别功過,業經詳定章程在案。

    至公費銀兩,原系随正額征收,應随同批解。

    乃各屬竟有經年累月,遲延不解者。

    應責成本管之知府嚴行查催。

    如屆奏銷之期,各屬果能全數通完者,請将該管之知府記大功一次。

     一、各屬詳請平粜倉榖,原為青黃不接,市價高昂,接濟民食;或倉榖存貯日久,藉以出陳易新,立法未嘗不善。

    查各屬往往有民食尚屬充裕,倉榖亦無陳積,混行詳請平粜。

    迨出粜之後,秋成并不上緊買補,以至倉儲懸宕。

    嗣後如各屬有詳請平粜者,知府務須察看實在情形。

    如果有關民食必需,方許酌核轉詳,候批辦理。

    倘失于查察,混行轉詳,及秋成不能買補還倉,甚至派買累民者,請将本管之知府記過一次,該縣記大過一次。

     一、官員京借養廉,定例到任之後,限一年完繳解部。

    無如該員等到任之後,延挨不繳,往往逾期奉部行催。

    嗣後應責成該管知府,查明所屬有無京借養廉,就近按季催提,解交藩庫。

    遇有便員,即行搭解赴部完繳。

    如逾限不能還清,至半年以上,即将查催之知府記過一次,不行依限完納之廳縣等官記大過一次。

     一、命盜案件,審理招解逾限即幹議處,各屬尚知趕辦。

    至于屍親事主呈報到官,無論兇盜已獲未獲,例應十日驗訊通詳。

    即其中或有供情不确,證佐未齊,不能盡依例限,亦應細心研鞫,究出實情,趕緊詳報,庶奸胥蠹役不緻滋弊。

    今各屬每有犯證已齊,仍任意延挨,曆久始詳,殊屬懈怠。

    嗣後倘有遲至一月始詳者,即記過一次。

    若能遵十日之限通詳,通詳後即成招審拟,并無枉縱,每三案記功一次。

     一、奉部咨查、咨緝、咨追等案,例限甚嚴,遲則即幹議處。

    但與審案不同,并非難辦,豈得任承延擱,必待饬催始行詳覆?嗣後州縣于奉文後即須上緊查辦,于十日内由府核轉,并于文内聲明申府日期。

    如有不能依限者,亦須将現在查辦緣由先行申覆。

    倘屆限始詳,即未逾違,亦記過一次。

    如縣文到府寝擱者,即将該府記過一次。

    如辦理迅速,不煩駁改,每五案記功一次。

     一、客頭包攬偷渡及盜賊出洋為匪之案,例應将失察造船、給照及客頭在村鎮坊店招引、并出口、入口各職名開參。

    各州縣獲犯,多不悉心研鞫,每緻地名舛錯,月日不符,遂緻往返行查,耽延時日。

    嗣後州縣承審此等案件,務須根究明确。

    倘查審不實,緻煩駁查,每案即将承審官記大過一次。

    如能于定案時即移查職名開報,無須另查續參,俟奉準部覆,每案記大功一次。

     一、沿海各口岸商漁船隻,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