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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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結習,勿徇情面,勿避嫌怨,果能于所屬之案審出實情,改拟得當,罪關生死出入者,着該督撫據實題奏,該部查明,随案奏請送部引見,以示鼓勵。

    倘仍蹈徇庇故轍,緻令冤獄難伸,一經發覺,定行行加重治罪。

    朕賞罰一秉大公,不能曲為寬貸也。

    将此通谕知之。

    欽此。

    欽遵抄出到部,相應抄錄上谕,通行各省一體遵照可也等因到本部堂。

    準此,合就行知。

    備劄到司,即便會同臬司移行欽遵,仍刊入例冊通頒呈送毋違等因。

    奉此,除移行欽遵外,合就饬行,遵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起解秋審人犯,遇有被殺、自盡、病故,地方州縣立時驗報 為遵批詳覆事。

    道光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奉總督部堂程批據南平縣通禀歸化縣秋審發回人犯官振連在途跌斃、請免委驗緣由,奉批:所禀不為無見,仰福建按察司确查例案,核議通詳察奪。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禀抄發。

    又奉巡撫部院魏批:仰按察司确核例案,議詳察奪。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禀抄發等因。

    奉此,本署司查例載:秋審情實人犯,遇有病故,州縣立時詳報;督撫于接到詳文之日,先行題報,總不得過十日之限。

    其派員相驗及研訊禁卒人等,有無淩虐情弊等項,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為限,具文報部。

    若離省窵遠之各廳、州、縣,該管道、府據報,即派鄰近之員前往驗訊明确,詳請咨部。

    如有逾違,即查取職名交部議處。

    至若每年新事秋審人犯,遇有病故,無論情實緩決,均照例派員驗訊詳報。

    如系情實人犯,該臬司即依限辦理。

    其緩決及應入次年秋審情實人犯,遇有病故,仍照向例辦理等語。

    前因各屬辦理未能畫一,于嘉慶九年間趙前司據漳州府通禀查議,請嗣後應入本年秋審人犯于未經勘定具題以前病故者,毋庸派員相驗。

    其新事秋審人犯已經勘定實、緩具題之後病故者,無論情實緩決,均照例派員相驗。

    至未經秋審人犯内有服制攸關、原拟立決、奉旨改為監候、按例應入情實者,又尋常監候人犯例内有指明秋審時拟入情實者,雖未勘錄具題以前病故,亦應一律派員相驗等由,詳允通饬遵辦在案。

    茲據署南平縣沈功枚通禀,以在途病故秋審人犯與在監不同,若未到縣以先,解役系原起解州縣派撥,該地方官無所用其回護,似當經行驗報,毋須委驗。

    即有自盡及自殺之案,亦似堪一律辦理。

    至于既到縣以後,業已派有短解,即涉自己差役,應比照監斃之例,一概詳請委驗。

    前定章程未經議及,仍鮮依據,禀請批示遵照等情。

    奉批核議等因。

     遵查管解秋審人犯,始經入境,尚未撥護,遇有在途病故,管解兵役非起解衙門所派,即前途州縣撥護,該地方官無所用其回護,原可即由該地方州縣相驗,立即詳報。

    如有遲誤,即以該地方官參處。

    應請嗣後已入秋審人犯在監病故,仍照詳定章程辦理。

    如有起解秋審人犯,始經入境,尚未撥護,遇有被殺、自盡、病故,即由該地方州縣立時驗報,一面提集管解兵役人等确訊詳辦。

    若已管解到縣,已經撥役護解,有前項事故,仍照在監病故之例立時詳報,另委鄰封驗辦。

    如有遲誤,即取該地方官職各照例詳參。

    是否允協,理合核議,具詳憲台察核批示,通饬遵辦。

     營兵被控即開革名糧解訊如有庇護将該管将弁嚴處 一件訊明附詳事。

    案據興化府通禀興化營革兵林得招等因營兵許煥高等犯賭被獲枷号,心懷忿恨,藉索欠米糾衆攔輿喧鬧、挾制毆傷丁役一案,查明各兵被控款案,禀奉憲台、督憲具奏,饬委候補道府馳往拿辦,并準候補道丁曰健、候補府張铨慶以當日滋事,實止兵丁林得招等十三名。

    據左右兩營都守交案提訊,委因曾署守将許煥高杖責,該犯等心懷不願,因值歲底乏食,索米喧鬧。

    林得招首先攔輿,方上國打壞坐轎,在逃之王理毆傷丁役,其餘在旁喊訴。

    并提外委張進祿等供無主唆,實因彼時彈壓不及,以緻曾署府疑有主唆情事。

    除兵丁黃祖桂等十名革去名糧,就地枷号三個月,外委張進祿等雖無主唆,平日不能約束,臨時又不能彈壓,均屬不合,業已斥革,拟請發營重責四十棍。

    至積欠各營兵米,或因被災蠲免,或系民欠,該府、廳征存之米,向系随征随放,并無延宕等因。

    并據莆田縣汪令先後詳革兵林得招、方上國、并投到革兵王理解省,當經本署司督同署福州府核卷提集研訊。

    據供委系林得招因許煥高等被獲枷示,有失體面,心懷忿恨,起意藉索欠米喧鬧挾制,方上國、王理聽糾随從喧嚷,并無起釁别情。

    诘以如何毆傷丁役,毀破坐轎,據稱伊等索米滋鬧,曾本府出轎赴紳士林壽煦家坐歇,其時轎夫扛擡空轎行走,人多擁擠,緻旁人扁挑碰毀轎上玻璃,丁役攔護,又被轎身碰傷頭面,人所共見,伊等委無逞兇毆毀情事。

    究诘不移。

    應請核出附詳,以免繁雜。

    除另叙正招解勘外,本署司等查曾署守通禀,興化營兵控案累累,該管官弁意存包庇,移提從無革送等語。

    伏思營兵依恃在伍,作奸犯科,在所不免,全賴該管将弁無存姑容,随時懲辦,俾知儆戒。

    若如曾守所禀,該營遇案庇護,無怪各兵目無官長此恐不特興化為然,若不力圖整頓,議立章程,各兵丁依恃在伍,偶因睚眦小忿,皆可藉端糾衆,肆鬧滋事,何以儆頑梗而肅法紀?應請憲台督憲通饬各營,按季造具兵丁花名清冊,并出具并無兵丁滋事甘結送司。

    嗣後各營兵如有被控牽涉詞訟,一遇地方官備文移提,無論虛實,即将被控該兵開革名糧,解送地方官訊辦。

    果系無幹,再行開複名糧。

    如因人證未齊,亦即饬交隊目管帶,聽候傳集提訊。

    倘該管将弁有心庇護,不即開革解送,許地方官據實指禀,即将該官将弁分别輕重,記過撤參,庶足以肅營伍而挽積習。

    是否有當,理合将訊明酌議緣由,附詳憲台察核批示,通饬遵行等緣由。

     于鹹豐十年九月初九日,署臬司崇詳奉總督部堂慶批:據詳已悉,仰候通饬各鎮營遵照辦理。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瑞批:仰候督部堂核示遵辦。

    繳。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命案隻準指告正兇 一件饬遵事。

    同治元年九月十八日,奉巡撫部院徐憲劄:照得各屬命盜及詞訟案件,株連多人,以緻家破身亡者不可勝計。

    衙門丁胥勾串奸徒,牽引索詐,讦訟不休,拖累緻斃者,又不知凡幾。

    言念及此,實堪痛恨!合亟剀切曉谕,以後各屬鬥毆人命,實系因傷身死,隻準指告正兇,其并未幫毆者不得連累,命案幹證詞内不得過二人。

    地方官相驗畢後,案無可疑,即在屍場訊取供結開釋,毋庸押帶回縣。

    尋常竊盜,非糾衆搶劫重案,文武會勘,兵役不得過十人。

    一切詞訟人證,摘傳一、二,不得照原呈概行票傳。

    每案佥差不得過二人,毋許另帶白役,緻滋騷擾。

    除出示曉谕,并劄饬各府州即速将示谕轉發所屬,嚴饬痛改前非,力除锢習,庶幾官民相安,感召天和,以冀挽回災劫,考成其小焉者也。

    特劄外合并劄行。

    劄到該司,立即一體轉饬遵辦,毋違等因。

    奉此,通饬遵照在案。

     營兵滋事文武約束參罰章程 一件詳明事。

    竊照代理福甯府程守具禀甯德縣職生林資珩上控營民馬夫成等藉端攻搶、請從嚴懲辦緣由,奉代辦督部堂衙門批:此案控關營兵恃符挾制,虛實亟應嚴究,批司速即提審拟辦。

    并以閩省營兵藉端勒索滋事之案層見疊出,該管文武應如何嚴申禁令,分别懲儆,饬即妥議詳覆察奪等因。

    奉此,遵查中樞政考内載:營兵在該管汛地滋事、酗酒、尋釁鬥毆、擾害百姓,将失察之專管、兼統總兵各官分别已緻死、未緻死核議。

    若執持軍器及鳥槍、金刃傷人,失察之專管、兼統總兵并提督,均分别已緻死、未緻死議處。

    如有縱容等情,将縱容之員參革提問。

    又處分則例内載:台灣地方民人不法,許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許地方官關會營員責懲。

    如彼此推诿,罰俸一年,徇縱者降三級調用各等語。

    所責成專、兼統轄營汛員弁約束兵丁者,定例已極森嚴周備;遇有失察前項事件,應即照例開參,原毋庸另定章程。

    惟是外省地方案件,非至徒罪以上,例不題達咨部,其尋常案件皆由外拟結,其間即有營汛失察應參處分,因案未達部,亦即不複開參。

    營汛各員弁遂視為固然,幾不知有前項處分,于所管兵丁漫無約束,以緻各兵無所忌憚。

    近年以來,滋事索擾之案,層見疊出,莫不由茲而起。

    若不酌定懲戒章程,何以肅營規而安良懦?本司等悉心核議,拟請将不達部外結各案内遇有前項滋事營兵,該營汛失于覺察者,即由原審衙門于審明定案後即詳明憲台暨提、督、撫、鎮各憲,将失察之本管汛弁每一名記過一次,以次遞加。

    自章程議定奉憲饬行之日為始,如各弁任内有記過已至十次即停其升轉,至二十次者即行咨革。

    至失察之都守,每三名記過一次,一任之内如記過至十次即停其升轉,至二十次即撤參降補。

    各員弁如将滋事兵丁立時自行拿送地方官懲辦者,應即免其記過。

    如有縱容袒護,以及兵丁聚衆十人以上同時滋事,并不阻止,應即照例從嚴參辦,不在此按名數記過之限。

    查向來地方官遇有兵丁與民人涉訟,皆系備文關提,營弁往往徇庇不解,以緻案懸莫結;應限五日内解送地方官質訊,倘遲延半月不交,即由地方官差拘。

    膽敢抗限,将弁兵一并參辦。

    倘地方官徇情不行詳請,經民人上控,亦将地方官酌量記過撤參。

    似此将文武各員弁皆嚴定懲戒章程,庶不至仍前疏縱,以期各兵悉遵約束,用以安戢地方等緣由。

     于同治二年八月十四日,署臬司桂會同藩司張具詳,奉總督部堂左批:據詳已悉,繳。

    又奉巡撫部院徐批:如詳通饬遵辦。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各屬解省案件發審章程 一件核議詳覆事。

    案奉總督部堂吳批據福州府具詳各屬解省命盜案件,發由谳局審訊,供情均多不符,請明定章程檄饬确訊妥辦、以重庶獄緣由,奉批:獲犯初供,真情自露,平心定案,酌理不苛,洵為詳慎從公,何緻獄多翻異?縱有訟師播弄,人犯逞刁,而發審委員綜核案由,隔别訊犯,細心體會,廉得實情,勿以刑逼成招,勿以非理從事,則上與下兩得其平。

    犯既情輸,案不久宕。

    蓋人犯固有畏罪狡翻,而原問官或亦辦未妥協,全在發審委員細核全案,求其情法兩平。

    開導矜全,各有斷制。

    懲兇除暴,一秉至公,本于公治獄之條,法歐陽無恨之意,庶幾斷無曲法,犯無異詞,應核正者核正,應平反者平反。

    勢難全責外州縣不善辦理,居谳局者咎亦難辭。

    不然,何必設谳局而置委員耶?惟該州縣輕視刑案,積習相沿,實所不免。

    據詳章程,誠為整頓谳獄起見,仰福建按察司核議饬遵,并錄報撫部院查核。

    仍候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李批:獄貴初情,供憑落膝。

    原問官草率定案,緻谳局種種為難。

    即遇案發回,實不為過。

    惟省會既設谳局,不厭詳慎。

    案犯狡翻,理宜衡情折斷。

    情罪未協,尤當核實推求。

    且閩省覆盆之案正複不少,全在委員虛衷研鞫,秉公平反。

    并聞外州縣藉詞缺苦,吝惜解費,匿報居多。

    曆來駁回之案,鮮有審解。

    迨正署疊更,則愈高擱矣。

    若動将人犯發回,無論長途跋踄,疏脫堪虞,尤恐該州縣以後累無窮,諱匿益甚。

    加以參處,咎固難辭;念此缧囚,情殊可憫。

    究應如何設法整頓,俾不至案結無期,仰按察司核議,詳覆饬遵。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并據該府具詳到司。

     遵查發審案件紛集,由于人證難提。

    人證之難提,實由官非一任,不肯認真從事。

    茲若發回審明複解,接任之員既惜解費,複懼代人任咎,即以本任而言,彼以案由谳局發回,自系窒礙難辦,更屬畏難苟安,惟有遷延月日,以待交卸,則人案終歸懸宕。

    如近辦福清之林弟仔、連江之林淙枝等,俱各遷延八、九載之久。

    若非徐前撫憲特劄,仍饬提省設法辦結,至今尚在延宕,此其明征。

    是以司中向于各屬招解之案未敢輕于發回,而于發審案件鮮有準其發回複審者,實由于此。

    至各屬案件發審,誠因原辦欠協。

    推究其由,州縣每多重于催科,鮮有諄諄講求刑法,以故遇有案件,相驗則每多草率,鞫犯又少推敲,匆匆一解,遂爾了事。

    及至到府審轉,又複依樣葫蘆,究竟解司後如何發審,失出失入,該府該縣均莫聞之。

    無怪原問漫不經心,任意草率。

    現在檢案紛紛,又其明征。

    府詳請饬原審細加研鞫妥辦,洵屬清其源流。

    惟不稍示儆惕,終屬空言無濟。

    應請通饬各屬,嗣後遇有案件,務當悉心推鞫。

    如經發審,核系原審失當,人證日久提不到案,即調令該員自往會同現任坐提,其一切解費悉令承認,俾知日久難以置身事外,庶期原審可以盡心推鞫。

    并饬該府于招解各案認真推敲,遇有未協,即就近調提省正,俾免解省多費周折。

    至于谳局之設,原因招解各案未協,若俱發回,非但長途跋踄,疏忽堪虞,且省外動須禀詳請示,非如省局可以面陳請示辦理。

    是以從前谳局經費本系出自州縣捐解,茲若悉聽發回,誠如憲示何必設局委員耶?惟案有變遷,事有經權,應請責成谳局各委員悉心研鞫,如犯供狡谲異常,提解人證三月未到,核明應提要證在三名以上,或必須對質方可折服其心者,即行詳請發回,就近提證質訊。

    仍勒限犯到一月以内,審明複解,遲即由司酌請記過。

    遲延過久,饬由本道府提同審辦,總不準日久拖宕不辦。

    倘複解後司審案猶未協,一面發審,一面核明初審,複審誤自何員,劄調來局會同審理。

    其人證在三名以下,或人犯衆多,礙難遠解者,即詳請委員前往守提各人證。

    不須與犯對質,即令會同該縣就近訊取确供申複,發局辦理。

    似此定有限制,俾原審及現任之州縣均未能置身事外,而谳局各員亦可各盡厥心,共清案牍。

    再首府政務浩繁,勢難盡心谳事,是以現經饬委張守其曜在局提調。

    惟案情出入,考成攸關,終當聽其權衡,可否于一月内特給假限三日,俾得專意經理谳務等緣由。

     同治六年六月十三日,臬司康詳,奉總督部堂吳批:所議甚屬妥洽,仰即轉饬遵照。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李批:如詳饬遵。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兩縣交界失察竹铳職名通饬畫一辦理 一件通饬遵辦事。

    據代理興化府張守詳:據仙遊縣李令詳稱:竊查閩省兩縣交界地方,每有彼縣人犯攜帶竹铳至此縣傷斃人命之案,所有開報失察竹铳職名,照例應歸私造、私藏地方。

    現查各縣于此等案件,或移歸私造、私藏縣分開報,或徑由犯事地方詳參,辦理不一,誠恐彼此藉詞推诿,詳請申明例案,通饬各屬畫一辦理等由到府。

    據此,卑代理府伏查失察竹铳職名應歸私造、私藏地方開報,本省成例可循,茲據該縣以各屬辦理此等案件未能畫一,自應如詳轉請通饬遵辦,俾免紛歧等由到司。

     據此,查失察竹铳職名開報犯籍州縣,原以私藏、私造皆系本籍之事,故失察收繳亦惟本籍州縣是問。

    若犯經外出日久,原籍州縣轉難稽察,自不得不分别辦理,以昭平允。

    據詳前情,除批示外合行通饬。

    為此仰府官吏立即轉饬所屬各縣遵照,嗣後如遇他邑民人越境火器殺人之案,如犯經外出日久,即将犯事地方官開報失察外,其此邑民人攜帶火器偶至鄰境傷斃人命之案,該地方官核驗訊後即移原籍州縣失察職名,由犯事地方官具詳請參。

    該犯籍州縣一經鄰邑移取,應立時開具職名移送,毋得藉詞推诿。

    仍饬将奉文遵辦緣由先行報查。

    速速。

     同治七年七月,臬司康劄行通饬各屬遵辦在案。

     通饬各屬将押犯姓名懸牌曉谕 一件詳明通饬事。

    竊照州縣審理詞訟,或供情未确,或人證未齊不得不将被告暫為管押。

    差役即因緣為奸:有人已提到而匿不禀明者,有官已省釋而留難索費者;甚或原告串同差役,以狃交、指交為名,先将被告交差私押後,再行具呈,以遂其拖累洩忿之計。

    押犯颠連困苦,聞有甚于監犯者。

    牧令之耳目難周,書役之詭詐百出,實于吏治,民生大有關系。

    本年閏四月間,奉撫憲劄司,通饬各屬将已結、未結新收各案,按月折報查核。

    至應行看管人犯,務須将姓名懸牌,明白曉谕。

    如不在牌示之人妄行看管,即系書差舞弊私押。

    該州縣等立即将舞弊之人盡法懲處,毋稍回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迄今各屬月報案件,往往開報已結,而不報未結,辦理殊未畫一。

    其看管人犯實有若幹,曾否牌示,申覆遵辦甚少。

    是言之諄諄,仍不免聽之藐藐也。

    茲恭閱本年五月邸抄江蘇撫憲丁片奏,以通饬所屬,将自理詞訟禁押人犯,按月造冊呈報,由司随時抽查,并饬各州縣特設大粉牌一面,懸挂衙署頭門之外,将管押人犯姓名于牌上逐一開列,注明某月日某案管押字樣。

    其訊釋者,即于牌上開寫某月日省釋或交保字樣。

    若無管押人犯,亦即據實書明,使民間共見共聞,差役無從舞弊。

    一面出示曉谕,如有人被押而牌上無名,或牌上書明業已開釋而尚未放回者,準家屬喊禀查究。

    複經委員查出金匮、宜興、荊溪三縣并未将羁候人證粉牌懸挂署前,除劄臬司将該三縣門丁,經書提省究辦外,奏請将署金匮縣吳緻祥等一并摘去頂戴,以示懲儆等因。

    奉旨,允準在案。

    閩省疲玩之風殆有甚于蘇省,應請再行通饬各屬遵照前指,特設粉牌一面,将管押人犯姓名、案由、月日及已未訊釋緣由,随時開寫明白,常川懸挂署前。

    如查有家丁、書役明串私押、匿牌不挂,滋生弊端,立即嚴行查究,盡法懲處。

    仍仿照月報監犯冊式,将押犯按月開報。

    如實無押候人犯,亦按月申覆一次,以便随時抽查,一面由府出示曉谕,如有其人被押而牌上無名,或牌上書明業已開釋而尚未放回者,準家屬喊禀,以憑查究。

    各該州縣倘敢以多報少,以有報無,或竟不設牌懸挂署前,一經密委查出,或被家屬告發,除将丁胥提省嚴究情弊外,即将該管官據實揭請特參,以儆玩愒。

    至月報詞訟,并饬遵照前奉憲劄,務須分晰開報,不得再涉含混,俾請庶獄而蘇民困等由。

     于同治七年七月初三日,臬司康詳奉兼署總督部堂英批:據詳已悉。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卞批:所詳甚是,仰即通饬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通饬遵照在案。

     饬禁小說淫詞 一件饬禁事。

    同治七年九月初四日,奉巡撫部院卞憲劄:昭得小說淫詞,誨淫誨盜,最足壞人心術,是以例禁綦嚴。

    同治七年三月十一日,奉上谕:丁奏詳局刊刻牧令各書一折,州縣為親民之官,地方之安危系之。

    丁親拟編刊牧令各書,頒發所屬,即着實力舉行,俾各州縣得所效法。

    其小學經史等編,有裨學校者,并着絡續刊刻,廣為流布。

    至邪說傳奇,為風俗人心之害,自應嚴行禁止。

    着各省督撫饬屬一體查禁焚毀,不準坊肆售賣,以端士習,而正民心。

    欽此。

    欽遵當經通饬查禁在案。

    昨接江蘇巡撫丁函稱:有福建闆小說各種,亦應查禁等因。

    除劄饬内地九府二州轉饬所屬密向坊肆查取小說各種,當堂一律焚毀,并究明書闆共有若幹付,現存何處,一并查追銷毀具報。

    至應禁小說,如水浒等部聚衆插盟,各有綽号,尤為誨盜之書。

    寇亂之初,結會拜盟,類多效此,流毒已非淺鮮,應即與金瓶梅各類淫書一并查禁焚毀,毋得視為具文,緻幹重咎外,合并劄行。

    劄到該司,立即一體饬遵毋違等因。

    通饬遵照在案。

     拟頒各縣按月開報已未結命盜竊案折式 一件通饬事。

    同治七年九月十五日,奉巡撫部院卞批:署延建邵張道通禀:案查前奉憲饬各屬審理詞訟,務将已未結各案,分别新舊,按月開折呈送,即經轉饬遵照在案。

    茲敝道查核各屬送到清折,多未将管、收、除、在分别遵開,間或如何訊斷緣由亦未摘叙。

    其命盜竊案,僅有邵武沙縣,于七月分開列招解命案數起,餘均未據開報。

    查州縣為親民之官,撫字催科,是其專責。

    而撫字之道,不外安良除暴,于聽斷緝捕,均宜随時講究,不容稍有怠忽。

    若遇命盜竊案,藉應專案通詳,不複按自折報,任意延壓,則奸宄之能否斂迹,緝捕之果否認真,轉覺漫無稽考。

    現經敝道拟具折式,檄行延、建、邵三府轉發各縣,饬将據報命盜竊案已未獲犯訊辦,照式登明,與詞訟清折按月通送查核。

    如或隐混漏報,一經查出,或經民人上控,定即照例參處。

    其已未結詞訟,亦應遵照前頒之式,開明四柱,以清眉目。

    嗣後當就所呈報折,核其訊斷之平頗,緝捕之勤惰,以定該令之賢否。

    再查小民有事控訴到官,一日未完,即廢一日之業,且不免訟棍串唆,益長刁健之風,故必須實力清厘,以省延累。

    乃查建甯府屬之瓯甯、建陽、崇安、浦城、政和各縣,奉饬遵辦,已逾數月,尚未開送到道,此非難辦之件,亦或疲玩乃爾。

    當即由道劄委候補縣丞魏其顯馳往各該縣守催,勒限十日内補開清折,通送查考,不準再事洩延。

    所有延、邵二府,已據折報各縣,查自五月起至七月止,永安魏令、順昌周令、沙縣向令各訊結一十八起,将樂王令訊結一十七起,邵武駱令訊結二十六起,尤溪陳令訊結四十二起,建甯黃令訊結一十五起;又泰甯徐令則系五、六兩月彙報訊結八起,七月訊結二起;松溪陳令自上年八月起至本年六月止彙報結案二十九起;光澤梁令自上年十二月起至本年七月止彙報結案一十三起。

    該三縣未結各案均未開明,顯因結案無多,圖為飾混之計。

    獨建安陳令、南平陳令五、六、七三月訊結六十五起及五十四起。

    該二縣地處沖途,案牍尤繁,該令等均能盡心民事,聽斷之勤為各屬冠,若不稍示嘉許,似不足以昭激勸。

    禀請分别核示記獎等由。

     奉批:據禀甚是。

    所拟折式亦簡易可行。

    仰按察司轉移饬遵。

    至建安陳令、南平陳令訊結之案較多,應各記大功三次,以資觀感,并即由司注冊饬遵。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

    折存。

    又奉總督部堂英批:仰福建按察司會同布政司核明移饬遵照。

    至另單請将建安、南平二縣記獎之處,是否可行,該司并即核議詳奪。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折式存等因。

    移行遵照在案。

     折式 今開: 舊管 一、某年月日,據某人呈報某人被某人如何緻死一案,或饬緝獲犯(兇犯未獲)某人訊(未)認。

     一、某年月日,據某人呈報某月某日某時或系家内、在某處,如何被盜(賊)行劫(竊)估贓若幹,或饬緝逸犯未獲(獲犯某人)訊供已(未)認。

     (照此逐案開列) 以上共計命案幾起,盜案幾起,竊案幾起,如無則注無字,已獲犯幾名,理合登明。

     新收 一、本月某日,據某人呈報何案,均照舊逐一開列。

     以上共計,亦照前登明,如無則于新收次行注明無字。

     開除 一、某人緻死某人一案,核某月日或投(獲)案訊認,于本月某日拟議解勘。

     一、某人具報被劫(竊)一案,于某月日獲犯某某等,訊據供認,現已如何懲辦。

     (照此逐案開列) 以上共計訊辦命案幾起,盜案幾起,竊案幾起,如無則注無字,獲犯某某等若幹名,理合登明。

     實在 一、未結命案幾起,盜案幾起,竊案幾起。

     以上各案,已獲犯某某若幹起,未獲犯若幹起,理合登明。

     各營未參武職疏防饬開報 一件饬遵事。

    同治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奉總督部堂英憲牌:據福建傅署臬司會同福建鄧藩司詳稱:竊奉憲台牌開:案查閩省各營應開武職疏防及失察竹铳職名,前據福臬司開折呈請徑檄饬催,勒限開報,以清案牍等情,當經本部堂列單分饬開送。

    嗣因日久未據開報,業将該管将備先記大過一次,并三次勒催開折馳送察辦各在案。

    迄今日久,仍未将應參職名開送,亦無隻字具覆,實屬玩違。

    除再第四次飛檄饬催各标鎮協營遵照各前檄克日查明所轄各營員弁應疏防,同二、三、四參及失察竹铳各職名,再限文到五日内開折馳送察辦。

    如再逾限不開,定即奏參,決不寬貸外,合并備牌饬司,即便一體分移遵辦,一面遵照前檄,将長福營前開疏防職揭趕緊移催查明,分案列揭送司,由司詳辦。

    并将逃兇莊書仲、鄭烏烏二案,迅速分催海壇鎮、福州協查開。

    又同安營禀複紀商等各案,并非該營轄地,請饬水師營開報,該司亦即查明移催開參。

    仍妥議開報章程,申明例限,詳請通饬遵守,毋違等因。

     奉此,除分移各标鎮協營遵照單開趕緊開報,移司核參外,本司等遵查:閩省山海交錯,民刁俗悍,搶劫鬥殺之案,層見疊出。

    所有應參武職疏防失察各職名,前數年因辦理軍務,未能兼顧,以緻積壓較多。

    接任人員非意有回護,即相率因循,亦竟延不開報。

    參罰不嚴,緝捕即因而廢弛,實于地方大有關系。

    現在全省肅清已久,亟應認真厘查,一律開報,萬難再任宕延。

    迨奉憲檄嚴催,前經由司查案開折,詳請徑檄饬催,并由司開單,節次移行催辦去後。

    迄今日久,僅準延平協開報數案,由司分别核轉駁查。

    又準長福營将各案專防職各籠統列折送司,并不将兼協統各職名及各官任卸開報遲延各日期,逐案分晰聲叙,礙難核轉。

    又經由司報明移駁妥開各在案。

    此外各營任檄頻催,開報仍屬寥寥,實屬不成政體。

    自應遵照憲檄,申明例案,并嚴定懲處章程,以挽積習。

    本司籌查海洋失事,無論内外洋面,應将專汛兼轄、分巡統轄總巡、統巡各官一并開參如有委巡、随巡之員,均照分巡官例參處。

    道路村莊失事,應将專防、協防、兼轄、統轄各官一并開參。

    其铳斃人命之案,應将失察竹铳之專汛官開參。

    至開報職名遲延,如系本身處分,應以參限屆滿之日起,扣計遲延若幹月日。

    如系前任處分,應以到任之日起,除聽給例限三個月外,扣計遲延若幹月日,聲明各官任卸日期,将遲延職名分别開報參處。

    均有定例及曆辦成案可稽。

    應請通饬各标鎮協營查照前指,将前次單開各案應參武職疏防暨二、三、四參并失察竹铳及開報遲延各項職名趕緊逐案分晰開送核參,不得彙案籠統開報,以免輾轉駁查之煩。

    至此次通饬之後,拟請由各标鎮協營督饬各營都守,嚴押經識,于奉文之日起,勒限一月内,将曆年未參各案,趕緊查明,掃數開報。

    如逾限不報,及含混開報者,即将該營都守各記大過一次,再限一月開報。

    倘再任前玩延,即将該都守再記大過三次,并提玩識解省,督造究處。

    如兩日以外,查有查無開報及延不查覆者,即擇尤揭請撤參,并将督催不力之上司一并參處。

    似此明定章程,庶各營弁共知整饬,不徒塵牍可清,捕務亦堪期起色矣。

    是否有當,合将遵檄核議緣由,具文會詳察核,批示祗遵等情到本部堂。

    據此,查閩省各營應開武職疏防并二、三、四參及失察竹铳各職名,先截至同治四年止,因各營開報寥寥,業經第五次盡檄飛催,再限文到五日内查明開折馳送。

    其自同治四年起應參各職名,前經列單饬開各營亦延不開送,且無隻字具覆,并經分催各在案。

    茲核來詳,遵檄申明例案,并嚴定懲處章程,均屬妥協。

    應即如詳通饬遵辦,以昭畫一。

    除詳批示,并照行各标鎮協營查照兩司詳定事理,嚴饬依限開報,倘再逾限不開,定即分别記過撤參提究,斷不寬貸,凜速外,合并饬遵,備牌行司,即速會同藩司,一體分移遵辦毋延。

    又奉督憲批司會詳前由。

    奉批:仰即查照另檄遵辦。

    仍俟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卞批:仰俟督部堂核示遵行。

    繳等因。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各屬清理詞訟,嚴定考核功過及裁汰白役 一件饬遵事。

    同治八年十二月三十九日,奉巡撫部院卞批潘臬司具禀議請通饬各屬清理詞訟、嚴定審理勤惰、考核功過考成章程及裁汰白役緣由,奉批:息訟所以安民,誠為目前要務。

    本部院前立月報之法,即此意也。

    察核所議各屬詞訟嚴定按月考核分别功過章程并裁汰白役,責成道府稽查濫差各情,均屬妥協。

    仰即通饬遵照辦理,并移行各該道府知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又奉總督部堂英批:仰即查照另檄遵辦。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督憲牌開:據該司禀稱:竊照州縣為親民之官,聽訟以勤惰為主。

    閩省各屬自理詞訟,節奉嚴饬上緊清理,按月造報,已不啻三令五申,原所以杜積壓而免拖累。

    本司履任以來,每遇詞訟月報,悉心披閱,積案之多有至二、三百起,以上者,年分之遠有在鹹豐八、九年間者。

    推原其故,固由小民之健訟,抑亦官府有以緻之耳。

    蓋閩省地方官于詞訟事件,率多漫不經心。

    放告則委諸捕衙,呈詞辄濫行批準。

    出票之後,置若罔聞。

    因此奸刁棍徒,稔知其故,憑空構造,肆行陷害。

    而衙蠹藉以魚肉鄉懦,票到手即為支錢憑據。

    多方索詐,不飽其欲,即捺擱不提。

    每有被告之人,經年累月,求審不得,即幸而集訊,又苦于言語不通,情難上達。

    覆盆之下,不平則鳴。

    是以上訴京控之案,紛至沓來。

    正恐積怨成仇,異日藐法抗官,鬧糧拒捕,擄禁械鬥,未始不從此而起。

    本司再四思維,欲求消患未萌之術,不得不為徙薪曲突之謀。

    應請通饬各屬,先将舊事詞訟,澈底清查。

    如情節無甚緊要,兩造久不呈催者,概行注銷,開折送核。

    一面摘案榜示,并将差票吊銷。

    其餘案情較重,或尚在呈催,以及近年新案,續自明年開印為始,勒限催傳,随到随審。

    逾限不到,即提原差重比。

    如三限之後,究明實系情虛,即照兩月不到之例,将案注銷,仍列榜曉示。

    其新收之案,摘要差傳,依限審結,不得再事積壓。

    并于月報冊内,将審結案由、判語、并原差姓名、及牌票何日繳銷,逐起注明,以憑稽核。

    注銷之案,另列一行,不得混入已結項下。

    如該州縣于三個月内有将新舊各案全數審結、或舊案在九成以上者為上考,随時詳請奏獎。

    新案全結、舊案五成以上者為中考,彙案獎叙。

    倘審結之案不及新收之數者,分别記過,三過撤任。

    其實在怠于事理、玩視民瘼者,立即詳請奏參。

    似此按月比較,勤惰攸分,庶各屬觀感奮興,一洗從前玩愒之習。

     抑更有請者:清訟之源,當以清除衙蠹為首務。

    若輩勾結訟棍,狼狽為奸,每遇民間口角細故,辄即從中播弄唆合,擇肥而噬。

    本司訪查閩省各屬白役有多至三、四百名者,即少亦不下百數十人。

    又所謂幫夥者稱是。

    從數百虎狼于城市中,而欲闾閻安枕,得乎?應即饬令各屬,将所有白役嚴加裁汰。

    一面将額設各役姓名、籍貫,造冊申送以憑與月報比對。

    亦責成該管道府随時稽查,倘有濫差滋事,即行揭參提辦。

    如此則刁訟之風或可稍息,而案牍不緻叢脞矣。

    仰乞察核示遵等情到本部堂。

     據此,查核所禀系為清厘銷案起見,其嚴立比較章程,均為妥協。

    至裁汰白役,尤為清訟之源。

    通饬遵辦,以期訟息民安。

    除禀批示,并行省内各道,遵照通饬所屬府、廳、州、縣一體遵辦,按月開報,應将白役嚴加裁汰,仍将額設各役姓名、籍貫,一并造冊通送。

    該道有督率之責,務須随時稽查,切毋稍任違延,緻幹未便外,行司即速一體分移遵辦,毋延等因。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詳定命盜等案犯解費章程 一件請通饬事。

    案奉總督部堂英批據署壽甯縣曾近三禀:該縣命犯陳正義解省,并由省領解葉書幅等犯回縣需用川資等項、開折禀報緣由,奉批:據禀已悉。

    仰福建按察司核明饬遵具覆。

    又奉巡撫部院卞批司查議,詳覆饬遵,并嚴立審解期限,核定章程,通饬辦理等因。

     奉此,遵查州縣承審命盜等案,例有定限,不容稍涉遲逾。

    乃閩省各屬疲玩成風,遇有緝獲案犯,或怠于審辦,或吝惜解費,往往久逾例限,延不審解。

    一俟瓜代有期,即可置身事外。

    接任之員,以事非己任,相率因循。

    即如壽甯一縣,自鹹豐六年至十一年,陸續就獲命案人犯七起,曆任各員均不審解。

    迨奉撫憲委員會辦,始行一律清理,是其明證。

    若不設法整頓,何以挽積習而儆将來?拟請通饬各屬,嗣後拏獲命盜等案,應行解勘人犯,務須恪遵例限,審拟招解。

    倘承審之員,于例限未滿之先卸事,将犯移交審辦,則解費一切應歸接審之員籌辦,不涉前官之事。

    若例限已逾,尚未審解,卸事應着落前官,将應需解費若幹,查照向章,照數移交後任承辦。

    自此次通饬之後,凡各廳州縣到任,務于五日内查明前任如有已逾例限尚未招解之犯,立即禀明本管道府,将前任扣留勒交解費。

    如到任時并不查明禀報,即着後任賠墊。

    若接審之員将犯解勘,翻供發回,或行提人證解質,均應責成現任辦理。

    至未奉通饬以前,由前任移交後任之案,應仍由現任承辦,以昭畫一。

    如此明定章程,庶事有責成,案牍不緻繁積矣。

     再查閩省參緝案件,文職開報應參職名遲延者,比比皆是。

    至武職應參疏防失察各職名,開報者十無一二。

    節奉督憲嚴檄查催,或置若罔聞,或開不如式,難保非有心規避。

    其捕務廢弛,概可想見,除曆年積壓未參各案,由司另行催辦外,拟請饬令各廳州縣,嗣後應參本身前任各職名,務須逐案依限開報,免蹈遲延之咎。

    并于參限屆滿時移知該管武職,速将應參職名一律開送。

    仍将業經移催緣由,随詳聲明,倘該武職任催罔應,即由該廳州縣據實禀揭,分别撤參,以示懲儆。

    本司為清理案牍起見,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祗遵等因。

     于同治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臬司潘詳奉總督部堂英批:如詳移行遵照。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卞批:據詳已悉。

    仰即通饬各屬一體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通饬遵照在案。

     各屬自理詞訟刊定比較冊式 一件詳明通饬事。

    竊照各州縣命盜雜犯及自理詞訟各等案,每月分别通報,即詳且密。

    惟日久懈生,于照例冊報之件往往視為具文,甚至遲延數月之久,兼有間斷數月不報者。

    本司現頒仿照直隸成規刊定比較冊式,分饬各該州縣于照例詳報之外,督承彙計各案,詳注冊内,呈送查考。

    夫一人羁獄,舉室為之倉皇;詞訟半年,中人之家已破。

    吾輩忝司民牧,思被系囹圄上卑下濕之苦,則矜恤罪囚之念,不得不生;思衙門候審寝食不遑之苦,則清理積案之心,又不得不速。

    除通饬各府州廳縣照式刊刻,按月彙計,詳晰登明,于每月終通送。

    其至遠各州縣亦于次月十五日以前送到,不得遲延。

    另備一分存署,該州縣公餘之暇,逐一披閱,觸目驚心,得以自較其勤惰。

    本司亦彙訂各屬呈冊,随時摘催,以期居一日官,盡一日心,當與二三僚屬共勉為之。

    理合具文,詳明憲台察核,批示祗遵等由。

     于同治九年三月三十日,臬司潘詳奉總督部堂英批:查閱冊式,極為簡明。

    各州縣辦事之勤惰,于此立見。

    仰即通饬遵辦,務期令出必行,共臻上理。

    仍候撫部院衙門批示。

    繳。

    冊式存。

    又奉兼署巡撫部院英批:所拟冊式極為簡明,應即如詳通饬遵照。

    仍候督部堂衙門批示。

    繳。

    冊式存等因。

    奉此,通饬遵照在案。

     府縣現任官 積舊管□□件、新收□□件。

    開除項下審結九年以前之案。

    實在項下存九年以前之案□□件。

    餘照舊例,另呈清冊。

     案開除□□件、實在□□件。

     監舊管□□名、新收□□名。

    開除項下監斃者□□名。

    實在項下監二年以上者□□名。

    餘照舊例,另呈清冊 禁開除□□名、實任□□名。

     福建清訟比較冊府縣 管舊管□□名、新收□□名。

    開除項下押斃者□□名。

    實在項下押三個月者□□名,押六個月以上者□□名。

    餘照舊例,另呈清冊。

     押開除□□名、實在□□名。

     逸舊逸□□名、新逸□□名。

    在逃項下初參限滿者□□名,二、三參限滿者□□名。

    (若難指定名數,應拏者□□起)。

    照例随時詳報外,另呈清冊。

     犯拏獲□□名、在逃□□名。

     同治□□年□月分 清訟事宜八條 一件通饬事。

    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奉巡撫部院王憲牌:照得為政必先除弊,弊除而利自興。

    除弊務在清源,源清而弊自絕。

    閩省素稱海濱鄒魯,迩來人心不古,俗染澆漓,好勇鬥狠,習以為常。

    睚眦微嫌,動辄構訟,上控之案,往往有起釁本微,而蔓引株連,頻年不結,或假命圖詐,而長篇累牍,羅職多人。

    其真正命盜重案,被控者确有主名,被獲者十無一、二。

    匪徒無所顧忌,而搶劫之案愈多。

    訟師肆其釁張,而狙詐之風益甚。

    查上下遊皆兵燹餘生,全在循良之吏與民休息。

    蚩蚩者氓,所苦者詞訟耳。

     是以前部院卞通饬各屬,認真清理,按月造報。

    潘藩司前在臬司任内,又仿照直隸清訟比較冊式,饬屬按月造送,考核勤惰,明定功過,蓋亦有鑒于此。

    無如各屬奉行故事,以多報少,匿漏居多。

    甚至捏造案由,假判塞責。

    徒有清訟之名,仍無清訟之實。

    本部院由粵入閩,經過下遊各府縣,目擊民情好訟。

    莅任以來,披覽各屬文報,積牍尤多。

    事小者視為無關緊要,事大者未免畏難苟安。

    愈宕愈久,伊于胡底!現欲痛絕弊源,與各僚屬更始,必實行清訟之法。

    曾見兩江閣督部堂曾前在直督任内發給各屬清訟事宜十條,法簡詞赅,洞徹利弊,勸懲互用,寬猛兼施。

    名為清訟事宜,實則緻治針砭。

    閩省自可仿照辦理。

    惟南北情形稍有區别,尚應量為變通。

    除将各事宜參酌損益,共為八條,另單開列外,行司即便轉饬各屬一體遵照,實力奉行,務使正本清源,期于無訟。

    庶刁告誣詐之風不禁自息,而樸茂敦龐之俗漸複舊觀。

    從此撫字催科,推而行之,自無不利。

    各屬中有能實心辦事,有裨地方,本部院必保獎以示勸;如或洩沓從事,措施不當,本部院必參撤以示懲。

    其各勉■〈施,冉代也〉,毋負殷殷求治之至意。

    仍将遵辦緣由先行禀複察奪,毋違等因。

    奉此,遵辦在案。

     計開清訟事宜八條。

     第一條,通省大小衙門公文宜速:凡公事遲延通弊有二:曰支、曰展。

    支者,推诿他人。

    如院仰司,司仰府,府仰縣之類。

    一經轉行,即算辦畢。

    但求出門,不求了事。

    展者,遲延時日。

    如上月展至下月,春季展至夏季,名為擔遲不擔錯,實則愈宕而愈松。

    此等積習,各省皆然,閩省尤不能免。

    本部院與諸僚屬當力圖振作。

    以後無論大小案牍,均須随到随辦,勿使稍有壓積。

    雖不專指獄訟,而清訟之道必自此始。

     第二條,谳局宜首先整頓:谳局為首府專司,無論京控各案,全在省府會督提調總辦,暨衆局員認真審辦,詳慎速結,庶免人證守候拖累,差役需索之苦。

    每一案派一員承審,一員副之。

    初到時正副二員将卷宗細看,過堂一、二次,尋出端倪,開一節略,其末即稍判曲直。

    五日之内,臬司帶同首府及正副承審官上院商論一番,名曰「議獄」。

    其應由藩司主稿者,則兩司帶同首府、局員上院議獄畢,再行審訊。

    緊要工夫全在議獄一次及初訊一、二堂,而案之是非已明矣。

    未過堂之先,不妨詳慎訪察;既過,則須求速了。

    愈速則真情易露,愈久則幻态彌多。

    其業已淹滞者,尤須設法催辦。

    現查福州谳局積案不過四十餘起,除人證全無及驟難速者暫行剔出另辦外,其餘各案,拟每月逢五、逢十堂期,責成首府将已未審結之處,彙開清折,呈送兩院、臬司稽核。

    未結之案由院随時催司、臯司催府、府催局員,斧鑿相尋,不使少懈,而案無留牍矣。

    訊結之後,取保者饬令速歸,管押者立予釋放,即監禁者亦時加檢點,惟恐瘦斃。

    首府之滞獄一清,通省之風俗立變。

    造福造孳,隻在吾人存心一轉移間耳。

     第三條,州縣須躬親六事,不得盡信幕友丁書:牧令為自古要官,百姓之所托命,非才德俱優,難言稱職。

    然天下安得許多龔、黃、卓、魯萃于一方?吾輩與人為善、懸格不可太高;但求中材可勉者。

    苟能以勤字為本,事事必躬必親,便可造第一等循吏。

    乃各州縣每逢三八告期,或委典史收狀,或由承發房将呈詞送交門丁,門丁積壓數日,送交幕友,幕友拟批挂榜,而本官尚不省呈中所告何事。

    至判閱稿票時,任丁書主政,按照呈内姓名,全數差傳,不敢删減一名。

    其至經年累月,未嘗坐堂訊問。

    兩造破家蕩産,求息訟而不能。

    此小民所以困窮,案牍所以叢積也。

    今與諸君約,有六事宜親者:放告之期,必須親自收狀;能斷者立予斷結,不能斷者交幕友拟批,必須親自細校,分别準駁、準理者;差票傳人,必須親自删減;命盜案件,以初起供招為重,必親自勘驗,愈速愈妙;承審限期何日解勘,何日詳結,必須親自計算;監禁管押之犯,常往看視,每日牌示頭門,每月冊報上司,必須親手經理。

    六者皆能,則聽訟之道失者寡矣。

    本部院曆任以來,從不用簽押門丁料理稿案,事事皆系親辦,願與僚屬共勉之。

    如有怠惰偷安、不肯躬親者,分别酌懲。

    如其識字太少,不能躬親者,嚴參不貸。

     第四條,禁止濫傳濫押,頭門懸押示衆:凡小民初涉訟時,原、被告彼此忿争,任意混寫多人,其間妄報者居多。

    且有差役勾串,牽入呈内者。

    票上之傳人愈多,書差之索費愈甚,所謂堂上一點朱,民間萬點血也。

    嗣後自理詞訟,隻準一原、一被、一幹證、或證至二人為止,不準多傳。

    傳到人證,不準輕于管押,隻須當堂取保候訊。

    萬不得已而羁押,則須随時親臨察看,有無私押淩虐等弊。

    仍照章将在押人姓名懸牌曉示。

    倘書差舞弊私押,準家屬喊禀嚴究。

    本部院常常派人密查,如有并未懸牌或牌上人數與在押之數不符,與日報之數不符,定行分别懲辦。

     第五條,禁止書差索費:凡一呈詞到案,如有交涉富民及巨商者,則差役勾串門丁買此案差票,又或丁書納賄簽粘原差之名于票尾,朦官标利。

    又或家丁求明本官,指名簽差。

    此種弊窦,無處無之。

    又或原差串通告狀之人,伺該差值日方來喊控,以為明比訛索地步,此即江南所謂坐差也。

    差役持票到門,引類呼朋,叫嚣征逐,婦女出避,雞犬不安。

    本家之搜索既空,親族或因而受累。

    及審訊時有坐堂之費,将結時有了衙門之費,兩造議和又有和息呈詞之費。

    一字到官,百端需索,瘡痍赤子,其何以堪!自今以後,各屬除以上積弊,凡簽差皆擇謹願者,分别酌派,不準丁書粘簽指請。

    尋常詞訟,每案标差不得過二名,即命案亦不得過四名。

    雖争無益,徒滋擾累。

    視民家有差騷擾如吾家有差未退,視民家有訟糾纏如吾家有訟未結。

    官長設身處地,則民家受福無窮。

    此在良有司寸心自儆自修,非筆墨所能殚述。

     第六條,分别皂白,嚴辦誣告訟棍:健訟之風,各省皆有,而閩省似為尤甚。

    或窮民挾仇詐訛,砌詞上控,希圖拖累富民。

    或刁民聚衆相謀,動以錢糧控告官長,借大錢為斂錢之計。

    或訟棍扛幫不勝,複以得賄包庇控告書差,借延□為鋪啜之計。

    種種幻态,不可言狀。

    一經批饬提省,則奸計得行而無辜受累。

    嗣後省控之案,院司不可輕于批準。

    情節支離,批詞即宜斬截,不可用姑準饬府查覆等語。

    少準一謊狀,即多造一陰功。

    其必須準理者,不可輕批提省,但責成本管知府秉公研訊,或委賢明之員前往會訊。

    其提省審辦者,則須判分皂白,實究虛坐。

    理無兩是,勢不兩存。

    近來京控之案,一經發交谳局,平日則多方彌縫,臨結則一味含糊。

    告官得實者,承審官回護同僚,議以不應重、不應輕之咎。

    告吏得實者,承審官删改情節,但科以笞杖及除名之罪。

    其誣告全系虛誣者,則又曲庇奸民,唯恐反噬,但以懷疑妄控及愚民無知等語了結之。

    奏交之案,十審九虛。

    刁訟之民,十虛九赦。

    問官皆自命為和事之人,訟棍皆立身于不敗之地。

    皂白不分,莫此為甚。

    自今以往,凡京控、省控重案,議獄之初,即當确究。

    罪實者即治被告以應得之罪,虛誣者即治奸民以誣告之罪。

    黑白較然,不稍含混。

    凡積猾玩法者,除照律科斷外,再加嚴刑以痛苦之,庶訟棍各知斂迹,而誣告之風亦可不禁自息矣。

     第七條,嚴懲假命圖詐:閩省藉命圖詐之案甚多,往往以病故、路斃屍身誣為謀殺、毆殺,兇手或五六人、七八人不等,皆平日與有嫌隙及家道殷實者當之。

    一面遞詞,一面講費。

    被誣者畏累,出錢滿其欲壑,則遞悔詞攔驗。

    地方官祗求無事,悉聽之。

    甚至請驗而無屍身,驗屍而無傷痕者,亦均颟顸了事,從不加罪。

    鄉愚無識,以為誣命于先,攔息于後,勝則安享其利,害亦無損,于己何憚。

    今欲為止弭之計,必先嚴誣告之罪。

    各州縣凡遇控告人命,必先以初詞為準。

    初詞一入,不準再行移易一字,并不許續遞悔詞攔息。

    其兇犯何人,呈内均須指出,不得用一等字打混。

    次及被毆日時,兇器、傷痕、部位、幹證,一一聲叙明白,不得稍事含混。

    投呈之時,先提告者,诘其呈詞何人所作,查訊情節是否與呈詞相符,責令出具如虛坐誣摹結。

    迅速輕輿往驗,實則立為拿辦,虛即照例坐誣。

    并令交出主唆及作呈之人,一并重懲。

    以上各情,先行出示曉谕,使民知一呈投入,無可挽回,稍涉虛誣,必幹反坐,自必鹹知儆畏,不敢以身輕試矣。

     第八條,挽回地方惡習:閩省惡習,大要有四:曰火葬,曰溺女,曰花會,曰械鬥。

    除火葬、溺女兩事前經李前部院剀切示禁,并遴選衿士分投勸谕,略有轉機;其花會案犯,近來間有獲辦。

    所賴良有司随時稽察查拿,勿稍松勁外;其械鬥之風,漳、泉為甚。

    即興化府屬之莆田縣、福州府屬之福清、長樂等縣,均所不免。

    甚至閩縣之尚幹等鄉亦複效尤。

    大姓欺小姓,強房淩弱房,勢不相下,則聚而互鬥。

    竟有起釁甚微,釀成多命者。

    迨經拿辦,責成族房交犯,大率頂兇居多。

    屍親意在圖訛,或真兇亦指為假冒。

    訟連禍結,後釁疊生,言之深堪痛恨!山川戾氣所锺,竟不可以教化耶?抑地方官僅重催科,不知教化所緻耶?本部院以為地方官即不敢輕言教化,而責在親民,平日當視民事如家事,遇有鼠牙雀角,聽訟公平,有以取信于民,然後因勢利導,喻以情理,自可息其鬥争。

    是彈壓于方鬥之時,懲創于既鬥之後,不如消弭于未鬥之先,為保全更大也。

    至于擄人勒贖,挾雠焚搶,往往角鬥之餘,連類而及,亦有匪徒平空劫掠,均屬為害闾閻,有礙行旅。

    查上下遊各屬,業經明定章程,給以緝捕經費,本為捕盜而設,自應懸賞購線,嚴密偵拿,務期破獲,追贓懲辦。

    不惟邀免處分,兼杜事主刁告者,願良有司實力行之,勿藉詞公罪以自寬,是為至要。

     嚴禁武職及文職佐雜各官私設刑具擅受民詞 一件通饬事。

    同治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奉兼署總督部堂文、巡撫部院王會劄:照得設官分職,各有專司,有刑訊之權者則設立刑具,有撫字之責者則審理民詞。

    他如武職大小員弁,職在修明武備,訓練巡防;文職佐雜各官,或分司緝捕,或專管監獄:均不得私設刑具,擅受民詞。

    乃本兼署部堂、部院風聞閩省各營武職暨各屬佐雜,竟有違例私設擅受情事,而台灣為尤甚。

    不特大幹功令,抑且有礙民生。

    何以該管上司毫無覺察?深堪駭異!亟應申明定制,通饬禁革,以除積弊,而挽頹風。

    除通饬台、内各鎮、協、營并各道府州轉饬所屬一體遵照,嗣後文武大小各官,務須恪守官箴,屏除陋習。

    武職員弁及文職佐雜,遇有拏獲命盜等項人犯,均即解交有司衙門審辦,毋得私設刑具,擅自刑訊。

    其民間詞訟,更不準擅受幹預。

    至各處課厘局卡,專為抽收課厘,或查驗偷漏而設。

    各局卡委員如有獲到私枭及漏私人犯,亦即送交地方官确訊究懲,毋許該委員等擅自用刑。

    仍責成該管道府及管轄之營員,就近認真稽察。

    經此次通饬之後,倘再有違例私設刑具,擅受民詞,濫行拘押用刑各情,定即撤任,從嚴參辦,并将該管上司一并參處,決不姑寬,勿謂言之不預也。

    仍将遵辦緣由先行禀複外,行司即速一體移饬遵照等因,移行遵照在案。

     相驗命案,屍格均應填明兩造人證姓名 一件詳明通饬事。

    照得人命案件,全以屍傷為憑。

    州縣官例應督令仵作如法相驗,屍格挨次親手填注明白,一于人證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

    京畿及各省均系照例辦理,惟閩省各屬州縣,凡有相驗命案,屍格内并不将兩造人證填注明白,以緻屍親逞刁翻控,兇犯解省狡賴,不一而足,經本署司兩次通饬各府州轉饬所屬認真驗辦在案。

    乃迩來各屬詳報命案,屍格内仍不将屍親、犯證、房主、鄰佑各姓名逐一填注。

    其驗填傷痕部位,每與犯供器仗不符,或分寸深淺漏未聲明。

    甚有驗報遲延至一、二年之久者。

    似此疲玩成風,言之實堪痛恨!除再通饬各府州移饬所屬各廳縣遵照,嗣後遇有控告人命,務須遵照明确取立供狀,并于屍格首頁将到案之屍親、犯證、房主、鄰佑各姓名依次填明,若并無其人而并未到案,亦應據實聲明,以憑查核。

    此次通饬之後,除去行文及程途各例限外,各該廳縣發由命案,屍格若不将屍親人等逐一填注明白,或驗報任意遲延,以及傷痕分寸參差錯漏,定即由司分别詳請記過撤參,以儆玩忽。

    仍将奉文遵辦緣由,具文報查外,理合具文詳報憲台察核等由。

     于同治十年七月二十四日,署臬司傅詳奉兼署總督部堂文批:據詳已悉。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再行通饬遵辦。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通饬遵照在案。

     通饬嚴拿訟棍 一件轉饬嚴拿訟棍事。

    同治十年九月初二日,奉巡撫部院王憲牌:照得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如止失于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應将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分别議以降革。

    定例何等森嚴,查拿不容不力。

    閩省民情強悍,好訟成風。

    本部院下車之始,即以清訟為先;曾經酌定事宜八條,通饬遵辦在案。

    迄今日久,每覽各屬詞訟月報,繁簡不一,而刁告健訟者依然如故。

    皆由積慣訟棍主唆教誘,添改情節,架捏謊詞,平地生波,含沙射影。

    鄉愚受其播弄,失業廢時;良善被其株連,頃家蕩産。

    诟僞百出,變幻多端。

    兩造為鹬蚌之持,若輩享漁人之利,或号制堂名目,或作死人牙行,一經其手,欲罷不能。

    此獄訟之所以繁興,清理殊非易易也。

    若不嚴饬拿辦,何以息訟安民?為此牌仰該司,立即轉饬各屬認真訪察,嚴密查拿。

    凡有著名訟棍,不問舉貢生監胥吏本人,務須悉獲懲辦,以清訟源。

    倘各縣有所瞻顧,恐被挾持,不能認真拿辦,經本部院訪聞弋獲,除将訟棍從重究辦外,定将該地方官照例嚴參,決不稍事姑容,勿謂言之不預也。

    凜之切切等因。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酌議巡洋功過章程 一件核議詳覆事。

    奉兼署總督部堂文、巡撫部院王會牌:照得台灣孤懸海外,緝捕巡防,最關緊要。

    前因水師各營以乏船借口,從不出洋,業經籌制拖罾師船分撥駛往。

    各員弁自應選配兵丁,親率出洋巡緝,以衛商旅,而靖海洋。

    茲本兼署部堂部院訪聞,近有内地匪船,載運私鹽,赴台灣沿海一帶售賣,而空船回内,即在洋面遊駛,遇船牽劫。

    非特台地課鹽銷路日形阻滞,即各口商船亦皆畏縮不前,以緻稅稞厘金均因而漸绌。

    且台郡各國通商,遇有外國商船失事,不為保護拿犯,尤易借口生端。

    前有英商德記駁船被匪牽劫,節經領事官向台灣道照催追緝,由道疊次移營,竟複虛報出洋,仍不巡緝。

    迄今犯無一獲,洋氛愈熾,劫擄頻仍。

    捕盜巡洋,系水師之專責,即因師船一時未到,亦應雇募商船配用,乃竟偷安畏葸、坐視盜艇橫行,實堪憤懑!德記駁船被劫一案,系在安平所轄洋面,應先将安平協唐署副将摘去頂戴,其餘各營員弁視此後之能否振作,以定黜陟。

    除照行台灣鎮、台灣協副将、澎湖協副将、艋舺營參将遵照,立即親督舟師出洋搜緝,務将此項匪船克期悉獲解交文員審辦,嗣後各宜認真整頓,常川巡洋,講求捕務,一洗從前積習。

    倘再洩玩,定即撤任嚴參。

    仍将遵辦緣由馳報察奪外,行司即速轉移遵辦。

    一面由司酌議巡洋功過章程,詳候通饬遵守。

    仍由司移饬内地沿海營縣舟師一體查緝,毋任匪船載私赴台,贻台洋之患。

    如敢視為具文,一經台營捕獲究明,由何處販私運往并将該管營縣一拼撤參,并移鹽道查照,切速等因。

    奉此,遵即分移遵照在案。

     本署司伏查兵部則列内載:副将以下官員拏獲鄰境海洋盜犯,罪應斬枭斬決數至三名以上,奏請送部引見。

    如罪應淩遲者,即拏獲一、二名,亦準送部引見。

    如獲斬枭、斬決等犯未及二名,按其罪名,分别議叙。

    罪應斬枭、斬決者,每名加一級。

    系絞罪以下者,按其首從分别議叙。

    又行船被劫,無論内外洋面,初參,專汛、兼轄、分巡各官住俸,外委停其援補。

    二參,專汛、兼轄、分巡各官降一級留任,外委重責二十棍。

    三參,專汛、兼轄、分巡各官仍降一級留任,外委革去頂帶。

    四參,專汛、兼轄、分巡各官降一級調用,外委革退。

    委巡之員均照公巡官例議處。

    統轄、總巡、統巡各官,初參罰俸一年,二參降一級留任。

    又查道光十五年兵部奏定閩省巡洋章程内開:海洋失事,以端巡、協巡、公巡、委巡、總巡五項職名開參,如有偷安潛泊,并不親曆外洋,或無故托詞委員代巡者,由該管鎮将查明嚴參。

    該鎮将徇情庇護,由該督及提督查察一并指參各等語。

    詳加查核,獲盜議叙之例,較之記功為優;失事議處之例,較之記過為嚴。

    祗須應由申明定例,即足以示懲勸,本毋庸再議功過。

    倘有虛報出洋并不親曆巡緝者,該管鎮将遵照定章查明嚴參。

    若僅予記過,實不足以蔽辜。

    惟查閩省近年辦理拏獲洋盜之案,往往破格奏獎,奉旨允準,所以獎勵者至優極渥,而各屬員弁獲盜則請獎恐後,失事則交相諱匿。

    蓋事主在洋被劫,或則人船俱亡,或因離城窵遠,自行投報者甚屬寥寥,即有一、二報案,應參職名任催不開。

    是海洋失事參緝之例,不幾同虛設矣?似此疲玩成風,言之實堪痛恨!本署司愚昧之見,巡洋員弁有無虛報出洋及洋面有無失事,斷難瞞該管上司耳目,應請責令該管上司破除積習,認真稽查。

    遇有前項情事,立即據實揭參。

    仍遵照定章,将派撥巡洋職名按季造冊,并将巡曆洋面,分别有無失事獲盜,取具印結,通送核辦。

    一面察看勤惰,逐一密加考語,另開清折,按季随冊送候兩院憲查核。

    如有失事,立即通報,将專巡官摘頂限緝,一面照例開參。

    倘敢仍前諱匿不報,一經發覺嚴參懲辦,并将徇庇之上司一并參處。

    至欲杜諱匿之弊,除随時訪查外,凡拿獲洋盜,供出行劫次數,如查無報案,即将當日巡洋員弁分别撤參究治。

    該管上司原報不實,并即分别記過撤參,以示懲儆。

    其獲盜出力人員,自應查照定例及曆辦成案,分别詳請奏咨,從優獎叙。

    各該管上司如果督率有方,舉劾無私,應請憲台察核存記,或彙案保獎,或量予升署,以昭激勸。

    至台灣海口私鹽之多寡,實足征巡洋之勤惰,應由台灣鎮道随時查察。

    如果船私仍前充牣,搶劫頻聞,即将巡緝不力員弁先行擇尤揭參,一面嚴饬捕獲私鹽,究明由何處販運前往,據實具報。

    由司查明該管營縣,一并詳請撤參。

    如此分别辦理,功過黜陟,考核嚴明,俾各知所觀感,庶洋政漸有起色矣。

    是否有當,合将酌議緣由,具文詳覆,伏乞憲台察核,批示祗遵等因。

     于同治十年九月初四日,署臬司傅詳奉兼署總督部堂文批:如詳移行遵辦,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移行遵辦。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命盜重案原審虛誣應據實察辦 一件報明饬遵事。

    竊照審理案件,惟命盜為極重,失出失入,承審官皆有應得之咎,律例固綦嚴也。

    近來各屬招解之案,往往一經提訊,在司堂全行翻異。

    此在兇頑狡猾之徒,情知罪名極重,無術能逃,惟有忍受官刑,謬稱冤枉,庶于萬死之中,猶有一生之路。

    又或愍昏無知,并不知定案之後,作何懲辦,遇有積猾老囚與夫奸宄唆訟者流,從旁慫恿,亦遂聽信訛言,頓翻全供,希圖僥幸得免一死。

    此等情形,即在贓證俱确之案,亦容或有之。

    乃今則一切命盜重案,招解到司,及至照拟究問,堅不承招者不啻十之八、九。

    駁之既不勝駁,即發交谳局,該委員等雖百般開導,加以刑威,仍不免極口呼冤,無憑定案。

    不得已遴委幹員,明查暗訪,往往有無辜之人,始被誤拿,繼用刑吓,啖重辟者正複不少。

    如诏安縣之季水發,據供本系菜傭,誤認搶劫典當;建陽縣之劉四海,據稱素業糕餅,謬為攔搶客商。

    他若嚴狗旬圖财害命,窮究既确,實系鬥殺。

    劉阿桃拒傷事主,質對未明,遽拟斬決。

    此數案者,或查尋确證,據實定拟,或解交後任,饬再研鞫,使非立分泾渭,保無獄有沉冤。

    推原其故,地方官但知求避處分,遂不顧草菅民命。

    殊不知因公被議,在官者事所恒有,避之無容避,亦辭之不必辭,若以一己之私,陷人重辟,非獨王法所不宥,抑且天理所不容。

    從前審辦招解各案,遇有翻異,後經廉得真情,辄為委曲通融。

    或令原問官随同更正,或委員赴縣另取确供,亦惟設法保全。

    以後當痛改積習。

    乃遷延既久,仍以漫無覺察。

    若不從嚴懲處,何以慎典刑而全民命?應請通谕各屬,嗣後若再有命盜重案,審系原辦虛誣,定當據實嚴參,絕無回護。

    并應援引故入人罪各條,按律全科。

    庶可力挽頹風,使巧為規避者,人各知所儆惕也等由。

     于同治十年九月十一日,署臬司傳詳奉兼署總督部堂文批:據詳已悉,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王批:察閱所議,極為允當。

    仰即移行遵辦。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嚴禁趕書惡習 一件劄饬事。

    同治十年十月初十日,奉巡撫部院王憲劄,照得閩省各處風俗,瑕瑜互見。

    最壞莫如福州府屬之趕書一事。

    盡始于土豪催索錢債,寫就緘書,倩人投遞。

    書面标給腳錢數百文,名為趕書。

    其後變本加厲,棍徒依恃大姓大鄉,遇事欺淩小姓小鄉,動辄假造票據,加函遣投。

    所遣皆無賴子、麻瘋,并有遣及撒潑婦女者。

    腳價自數百文至數千文不等。

    小姓小鄉,一見書至,聽憑魚肉。

    稍不遂意,趕者又來,腳價愈昂。

    甚或輾轉相趕,糾纏滋鬧。

    勢非擄人勒贖,釀成鬥案不止。

    本部院聞見所及,大為詫異。

    必應确查嚴辦,以期力挽頹風。

    除劄福州府查明所屬何處現有前項惡習,嚴督該縣指名緝拿,務獲解省,盡法懲辦,一面出示禁革,不準稍留民患外,合并劄饬。

    劄到該司,立即轉饬認真遵辦。

    此外各屬,倘前似此情形者,該司并即一體通饬遵辦,毋違等因。

    奉此,本署司查前項趕書惡習,恐下南一帶均所不免,通饬福、興、泉、永、漳各府州,饬屬遵照,永禁拿辦在案。

     淡水廳斬絞監犯病故酌定鄰封相驗 一件詳覆事。

    同治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奉巡撫部院王批:據署淡水同知周式濂通詳罪應斬枭盜犯黃閱一名,在監病故,驗訊填格,并此後如有斬絞監犯病故,可否由廳移請鄰封正印官驗訊詳報,請示緣由,奉批:查黃閱一名,既據訊認聽從夥劫多案,按例罪應斬枭,現經在監病故,仰按察司核饬照例戮屍,傳首枭示,歸案詳辦。

    至所稱該廳距郡窵遠,所有斬絞人犯在監病故,詳請委驗,諸多窒礙,可否就近移請鄰封正印官驗訊詳報之處,并即由司核議詳覆饬遵。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格結存。

    又奉兼署總督部堂文批:仰福建按察司核饬歸案議詳。

    至所請此後斬絞監犯病故,徑由該廳就近移請鄰封正印官驗訊詳報之處,是否可行,該司并即核明饬遵具覆。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格結存等因。

     奉此,并據廳詳到司。

    遵查死罪人犯在監病故,例應詳請委驗。

    并據稱該廳離郡窵遠,詳委諸多窒礙,自系實在情形。

    且台灣遠隔重洋,向來辦理一切與内地有間,自應如請,量予變通。

    惟由廳自行移請驗報,固較違例擅驗有差,然亦尚未盡善。

    本司悉心核議,查該廳最近鄰封系屬噶瑪蘭廳、漳化縣,拟請茲先定以甲乙年分,預為定委,行令遵照。

    嗣後遇有斬絞人犯監斃應行相驗事件,如甲、丙、戊、庚、壬等伍年則移請噶瑪蘭廳指驗,乙、丁、己、辛、癸等五年則移請彰化縣驗訊。

    仍一面移會,一面詳報,以杜扶同弊窦,似于變通之中,仍寓慎重之意。

    倘值當年之廳縣适自有緊要公務,一時不克分身往驗,仍令出具事由印結徑申,即行依次遞請具報,并即一律遵照辦理等由。

     于同治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臬司葆詳奉兼署總督部堂文批:仰候撫部院批示饬遵。

    繳。

    又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饬遵。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