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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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再限一年,二參不完罰俸一年,再限一年,三參不完降一級留任;一千兩以上至五千兩之案,統作十分,勒限四年,每年以完二分五厘為率,如每年完不及數,初參降俸一級,二參罰俸六個月,三參罰俸一年,四參降一級留任。

    俱另行分别起限,仍令完納,完日開複。

    如蒙俞允,即以奉旨之日為起限勒追之日。

    其已經離閩人員,或服官他省,或已回原籍,分别咨會任所原籍省分,照此辦理。

    病故人員,咨會原籍提屬比追。

    如此酌定奏銷處分,以絕其流,立限分追積欠,以清其源,則各該員自顧考成,當不緻再有延欠。

    并饬造具積欠清冊,另行咨部查核等語。

     臣等伏查戶部定例,各省應征鹽務雜款銀兩,如四川等省羨餘各款,奏銷時如有未完,将經征官均照雜項錢糧未完例議處等語。

    查閩省鹽務官辦,各幫應征正項額課,前于嘉慶二十年據前任閩浙總督汪等将未完處分,奏定章程,經臣部會同吏部分别核議在案。

    其雜項未完,向不開參。

    今該督以官幫應征長價等項銀兩,各該員因例無經征處分明文,以緻延久頻仍。

    若不核定限期,尚複成何事體,請自道光十五年奏銷為始,查明有無未完,分别開參。

    系為酌定考成,以杜虧那起見,應如所奏辦理。

    其所稱仿照四川等省羨餘各項銀兩例,奏銷時有未能年清年款者,将經征官照雜項錢糧未完例議處。

    應如該督所奏,嗣後閩省官辦鹽務各幫之長價等項雜款銀兩,奏銷時如有未完,即将經征官照雜項錢糧未完例議處。

    該督又稱十四年以前,尚有積欠銀五萬九百餘兩,該員等有現在服官閩省者,有因升遷事故離任離省者,酌量欠數多寡,分限勒催,以昭平允。

    亦系為清厘欠款不緻日久宕延,自應勒限嚴追,以期有着。

    所請比照現任官員應完代賠銀兩例開參之處,亦應如該督所奏,所有道光十四年以前閩省積欠銀兩,均以奉旨之月起,勒限嚴追。

    如有未完,即将應完之員,比照現任官員應完代賠銀兩例,分别議處。

    仍令該督将前項積欠銀兩數目,速饬造具清冊,咨部查核。

    所有臣等會同核議緣由,恭折具奏,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聖鑒。

    再此折系戶部主稿,合并聲明。

    謹奏。

     各屬報獲私鹽變價銀兩分别充賞 一件詳請示遵事。

    道光二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劉批前署司詳:竊準鹽法道來移,以各屬報獲私鹽變價銀兩,例應端案造冊,詳請督憲具題,聽部充饷撥用。

    所有霞浦縣現解營獲高查等案内私鹽變價銀兩,應照前辦道光十一年間福清縣民肅順露販私成案,一半充賞,一半解道造報等因。

    饬據福州府議詳,請照前辦成案一半充賞,一半解道充公前來。

    本署司查例載:人鹽并獲之案,應将所獲車船鹽貨全行給賞;獲鹽而不獲人,一半給賞,一半充公。

    倘有故縱情事,一概充公,不準給賞。

    又查省例内載:道光十四年間會議,人鹽并獲之案,所變鹽價,以一半充賞,一半充公。

    營獲者歸營,作為修船之費。

    縣獲者歸縣,作為解犯之費。

    獲鹽而不獲人,一半充賞,一半充饷各等因。

    伏思從前會議,變通定例,以全行充賞之項,提半歸公,作為營、縣修船、解犯之費,原因充賞易滋冒濫,而事由外辦,總期有益于公,不必拘牽成法。

    唯所提銀兩,盡充營、縣公費,未嘗顧及報撥之款。

    在當時原以獲鹽不獲人案内,自有半價銀兩,提歸道庫充饷,毋庸另議。

    不知此等無犯解勘之案,不難由縣自結,絕少詳報。

    其故縱充公之案,雖可同提充饷,乃亦罕有之事,難資實用。

    本署司自莅道任以來,每值造報之期,于此項鹽價搜羅剔刮,備極周章。

    夫以題報充饷之要款,迥非營縣公費可比。

    若不變通舊章,俾有取資,必緻無銀報撥,有幹部诘。

    嗣後除獲鹽不獲人及故縱充公之案,仍照向章辦理外,其人鹽并獲案内所變私鹽價銀,應請以四成充賞,三成分别營縣作為修船解犯之費,其餘三成解道充饷。

    至所獲車船貨物,俱照道光十四年原議,船隻歸營配緝,一切貨物變價,仍以一半充賞,一半提充營縣公費,毋庸解道,以符舊章。

    所有現辦霞浦縣詳解鹽犯高查等,同連江縣審詳廖珍等兩案内所獲私鹽變價銀兩,應即照現議章程提解三分,以副造報,而全公項。

    是否有當,理合查議具詳,伏候憲台察核,批示祗遵,以便通行各屬,并移藩司刊入省例遵行,實為公便等由。

     奉批:如詳通饬遵照,并移藩司刊入例冊頒送。

    仍候督部堂衙門批示。

    繳。

    又奉兼署總督部堂劉批:如詳通饬遵照辦理,并移福藩司刊入省例,通頒呈送,毋延。

    仍候撫部院衙門批示。

    繳等因。

    奉此,除移行遵照,并刊入省例通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