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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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場實缺。
四十八年,前督憲富以前江團産額較多,自應改為實缺。
其原議設為實缺之石碼盤驗館、并浦下、西河二關,僅司驗盤,并無督曬之責,亦無季額考核,奏準将該三處仍照舊例,以候補大使輪流委辦,或就近通判佐雜等官經理。
随經曆前道遵照将漳灣、鑒江、淳管等三場,延平、水口二關,歸地方知縣佐雜等官經理。
其南台倉先于乾隆四十三年歸浦下關兼管。
所有浦下關并石碼盤驗館,均委鹽大使管辦。
其西河關,或委場員,或委佐雜,輪流辦理在案。
嗣節次奉部頒發欽定纂修吏部則例内載:甯德縣屬漳灣場、羅源縣屬鑒江場、霞浦縣屬淳管場、南台倉、延平盤驗關、水口盤驗關、石碼盤驗館、西河驗掣關、浦下驗掣關等九處,仍于附近通判、知縣、佐雜等官内派令兼管,或委員協辦等語。
前道因石碼、浦下二處已委鹽大使管理,未經更換。
本司道伏查漳灣場等處,從前舊例,雖系候補大使及通判佐雜等官輪辦,但續奉部頒欽定纂修則例,既端指委地方人員,似系因盤驗各處有稽查場竈夾帶漏私之責,恐大使與場員系屬同官,轉有瞻徇起見,自應遵例委地方人員經理。
本司道酌議,應請嗣後除甯德縣屬漳灣場原系甯德縣知縣兼管、羅源屬鑒江湯原系羅源縣知縣兼管、霞浦縣屬淳管場原系福甯府司獄兼管、延平盤驗關原系南平縣知縣兼管、水口盤驗關原系水口縣丞兼管,均與定例相符,毋庸議外,應請嗣後将石碼盤驗館委就近之石碼通判兼管。
至浦下驗掣關,按例亦應委通判,知縣等官兼理,惟浦下關原設閩縣轄之南台地方,該關兼管南台倉,事務較繁,而福糧通判并閩候兩縣均駐劄城内,若令兼管城外鹽關,恐緻透漏,稽察難周,且轉與就近兼管之例不符。
查海防同知駐劄南台,與浦下關相近,應請将浦下驗掣關即歸海防同知就近兼管。
西河驗掣關,亦設城外南台之西,并請即歸駐劄南台之閩縣主簿就近兼管。
俾各得晝夜稽查,以端責成,而杜弊端。
此外尚有從前添設并未載入例冊之建甯、南水二關,事務簡易,并請委地方佐雜官就近兼理,以歸畫一等由。
奉批:如詳饬遵。
仍将建甯、南水二關添設原案,饬查速送察核,毋遲。
并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于十五日奉前巡撫部院張批:仰候督部堂核示遵行,錄報,繳等因。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官幫長價等項銀兩奏銷時未完,經征官照例議處 道光十六年四月十五日,準閩浙督部堂程咨為遵旨等事:道光十六年四月初四日,準戶部咨:山東司案呈本部會同吏部議覆閩浙總督程奏閩省官辦鹽務各員應完雜款銀兩,請定經征處分,并立限嚴追積欠一折,道光十六年二月初二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相應抄錄原奏行文閩浙總督遵照可也。
計粘單一紙。
戶部等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
據閩浙總督程奏閩省官辦鹽務各員應完雜款銀兩,請定經征處分,并立限嚴追積欠一折,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初八日奉朱批:戶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月十二日由内閣抄出到部。
據該督原奏内稱:閩省官辦鹽務,有應征長價等項銀兩,系屬報部雜款,因非正課,例無經征限期處分明文。
各該員以此項銀兩系屬按引計算,設銷不足數,即成賠款,而官辦各幫銷數往往不能足額,以緻延欠頻仍,雖經嚴立章程,勒限追繳,而徒法不行,迄無成效。
臣于到任後,複經設法催追,亦未見有起色。
若不核定處分限期,則其流不絕,年複一年,日積日多,尚複成何事體。
查各省應征鹽務雜款銀兩,如四川等省之羨餘等項,有不年清年款者,例應将經征官照雜項錢糧未完例議處。
閩省之長價等銀,事同一律,未便因其内多賠款,稍有區别,緻啟影射侵那之弊,應請自道光十五年奏銷為始,仿照四川等省羨餘等項銀兩例,一律查明有無未完,分别開參。
并請旨饬下部臣将閩省官辦鹽務各幫之長價、錢水、鹽規、府稅、引費、普育、旗民生息等項,凡系報部雜款,如奏銷時有不年清年款者,将經征官照雜項錢糧未完例議處,纂修入例俾有遵循。
其十四年以前積欠銀兩,除已歸各本員虧空案内參追外,其餘尚有一百零一員欠完數十兩至四千兩不等,統計共欠銀五萬九百四十九兩零。
該員等有現在服官閩省者,有因升遷事故離任離省者,若概照虧挪例一并參追,固屬咎所應得,第究系賠完雜款,自應酌量欠數之多寡,分限勒催,以昭平允。
應請比照現任官員應完代賠銀兩例,數在三百兩以下限半年完交,初參不完降俸一級,再限半年,二參不完罰俸六個月;三百兩以上至一千兩之案,限一年完交,初參不完罰俸六個
四十八年,前督憲富以前江團産額較多,自應改為實缺。
其原議設為實缺之石碼盤驗館、并浦下、西河二關,僅司驗盤,并無督曬之責,亦無季額考核,奏準将該三處仍照舊例,以候補大使輪流委辦,或就近通判佐雜等官經理。
随經曆前道遵照将漳灣、鑒江、淳管等三場,延平、水口二關,歸地方知縣佐雜等官經理。
其南台倉先于乾隆四十三年歸浦下關兼管。
所有浦下關并石碼盤驗館,均委鹽大使管辦。
其西河關,或委場員,或委佐雜,輪流辦理在案。
嗣節次奉部頒發欽定纂修吏部則例内載:甯德縣屬漳灣場、羅源縣屬鑒江場、霞浦縣屬淳管場、南台倉、延平盤驗關、水口盤驗關、石碼盤驗館、西河驗掣關、浦下驗掣關等九處,仍于附近通判、知縣、佐雜等官内派令兼管,或委員協辦等語。
前道因石碼、浦下二處已委鹽大使管理,未經更換。
本司道伏查漳灣場等處,從前舊例,雖系候補大使及通判佐雜等官輪辦,但續奉部頒欽定纂修則例,既端指委地方人員,似系因盤驗各處有稽查場竈夾帶漏私之責,恐大使與場員系屬同官,轉有瞻徇起見,自應遵例委地方人員經理。
本司道酌議,應請嗣後除甯德縣屬漳灣場原系甯德縣知縣兼管、羅源屬鑒江湯原系羅源縣知縣兼管、霞浦縣屬淳管場原系福甯府司獄兼管、延平盤驗關原系南平縣知縣兼管、水口盤驗關原系水口縣丞兼管,均與定例相符,毋庸議外,應請嗣後将石碼盤驗館委就近之石碼通判兼管。
至浦下驗掣關,按例亦應委通判,知縣等官兼理,惟浦下關原設閩縣轄之南台地方,該關兼管南台倉,事務較繁,而福糧通判并閩候兩縣均駐劄城内,若令兼管城外鹽關,恐緻透漏,稽察難周,且轉與就近兼管之例不符。
查海防同知駐劄南台,與浦下關相近,應請将浦下驗掣關即歸海防同知就近兼管。
西河驗掣關,亦設城外南台之西,并請即歸駐劄南台之閩縣主簿就近兼管。
俾各得晝夜稽查,以端責成,而杜弊端。
此外尚有從前添設并未載入例冊之建甯、南水二關,事務簡易,并請委地方佐雜官就近兼理,以歸畫一等由。
奉批:如詳饬遵。
仍将建甯、南水二關添設原案,饬查速送察核,毋遲。
并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于十五日奉前巡撫部院張批:仰候督部堂核示遵行,錄報,繳等因。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官幫長價等項銀兩奏銷時未完,經征官照例議處 道光十六年四月十五日,準閩浙督部堂程咨為遵旨等事:道光十六年四月初四日,準戶部咨:山東司案呈本部會同吏部議覆閩浙總督程奏閩省官辦鹽務各員應完雜款銀兩,請定經征處分,并立限嚴追積欠一折,道光十六年二月初二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相應抄錄原奏行文閩浙總督遵照可也。
計粘單一紙。
戶部等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
據閩浙總督程奏閩省官辦鹽務各員應完雜款銀兩,請定經征處分,并立限嚴追積欠一折,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初八日奉朱批:戶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月十二日由内閣抄出到部。
據該督原奏内稱:閩省官辦鹽務,有應征長價等項銀兩,系屬報部雜款,因非正課,例無經征限期處分明文。
各該員以此項銀兩系屬按引計算,設銷不足數,即成賠款,而官辦各幫銷數往往不能足額,以緻延欠頻仍,雖經嚴立章程,勒限追繳,而徒法不行,迄無成效。
臣于到任後,複經設法催追,亦未見有起色。
若不核定處分限期,則其流不絕,年複一年,日積日多,尚複成何事體。
查各省應征鹽務雜款銀兩,如四川等省之羨餘等項,有不年清年款者,例應将經征官照雜項錢糧未完例議處。
閩省之長價等銀,事同一律,未便因其内多賠款,稍有區别,緻啟影射侵那之弊,應請自道光十五年奏銷為始,仿照四川等省羨餘等項銀兩例,一律查明有無未完,分别開參。
并請旨饬下部臣将閩省官辦鹽務各幫之長價、錢水、鹽規、府稅、引費、普育、旗民生息等項,凡系報部雜款,如奏銷時有不年清年款者,将經征官照雜項錢糧未完例議處,纂修入例俾有遵循。
其十四年以前積欠銀兩,除已歸各本員虧空案内參追外,其餘尚有一百零一員欠完數十兩至四千兩不等,統計共欠銀五萬九百四十九兩零。
該員等有現在服官閩省者,有因升遷事故離任離省者,若概照虧挪例一并參追,固屬咎所應得,第究系賠完雜款,自應酌量欠數之多寡,分限勒催,以昭平允。
應請比照現任官員應完代賠銀兩例,數在三百兩以下限半年完交,初參不完降俸一級,再限半年,二參不完罰俸六個月;三百兩以上至一千兩之案,限一年完交,初參不完罰俸六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