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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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馬戰兵三百四十五名、步戰兵七千一百零五名、守兵八千八百八十五名、官馬裁汰四百七十匹外,實在陸路各營按照新章,應留提督一員、總兵四員、副将五員、參将八員,遊擊十八員、都司十二員、守備三十五員、千總四十五員、把總九十七員、外委一百七十五員、額外二百零七名,馬戰兵二百一十六名、步戰兵七千一百一十二名、守兵八千九百零八名、官馬四百八十六匹。
所有兵丁馬匹,照章加給饷幹銀兩,計應俸饷幹銀五十二萬九千六百六十八兩七錢三分三厘二毫,又加字識、号令手一千四百五十三名,應需饷銀一萬七千四百三十六兩,共銀五十四萬七千一百零四兩七錢三分三厘二毫。
又養廉銀五萬零六百兩,統共應需俸饷幹廉銀五十九萬七千七百零四兩七錢三分三厘二毫,比較額估之數,計不敷俸饷銀四千四百一十七兩零三分六厘八毫。
計餘剩養廉銀一萬三千五百三十四兩。
除撥抵不敷俸饷銀兩外,計尚存剩銀九千一百一十六兩九錢六分三厘二毫。
内除撥給續增公費銀九千一百一十兩外,實存剩銀六兩九錢六分三厘二毫。
所有各營新饷,除陸路提标五營、泉州城守營、長福左右軍已于同治五年七月初一日起支,興化城守左右營于同治五年九月初一日起支外,其餘督标中等營應請均于同治六年正月初一日起支。
其續增公費同書識、号令饷銀亦于同治六年正月初一日起,按照新章辦理。
馬兵一項,無馬者月祗給饷銀二兩七錢,不給草幹;如有就營購得口馬者,應以配騎之日起支草幹銀兩,以昭核實。
至各營遞年額估公費銀兩,除例由藩司坐支硝磺、鉛價、火藥工料等項外,餘銀給營承領。
每營多祗四百餘兩,少僅百餘兩。
所有領饷腳費、稿識工食、戍台外委加饷、遊巡薪水口糧以及不時修制軍裝、墊辦零星器械,向章均在此内動支,以緻多有不敷。
而營中以無款可籌,遇有因公需用,遂不得不攤扣兵糧,藉資敷衍。
此又攤扣之積弊,宜公費之增給也。
其稿識一項,通省陸路各營共額設一百五十名,每營自四、五名至二、三名不等。
向例,提鎮衙門每名年給工食銀八兩,副将衙門每名年給銀六兩,參将、遊擊衙門每名年給銀五兩,都司、守備衙門每名年給銀三兩。
額設本屬無多,工食又複有限,遇有随征以及緊要公事,不免添雇趕辦,該稿識因而借口賠累,在提鎮等衙門當差者索陋規于都守,在都守等衙門當差者索陋規于兵丁,逐層需索,習以為常。
且千把總衙門各有應辦之文案,并無額設之稿書,其募令辦事者,往往給以名糧。
該書識等藉司兵冊,冒補空糧,通營合計,空糧多則百餘名,少有數十名。
此又書識之積弊,宜名數之酌定也。
現在兵求實用,饷歸實銷,此等積習,不為革除,難保不變本加厲。
然徒恃文告,恐亦未能弊絕風清。
本年正月間,署陸路提臣羅大春進省,臣等督同藩司,當與從長計議。
每營公費銀兩,遞年均于實給以外,酌為加增。
稿識一項,督标中等四十一營,按營均添設二十八名,楓嶺營公事較簡,添設一十四名;無論在何衙門當差,月俱給予饷銀一兩,并支米三鬥;并以從前營中号令,即在額兵之内,并無另設,現拟督标中等四十一營,按營另設号令七名,楓嶺營另設四名,月亦給饷銀一兩,支米三鬥。
所有增給公費及書識、号令手饷銀,即從同治六年分起,在于餘剩饷廉銀内撥給。
倘此營額饷不敷支給,即将彼營餘剩項下勻撥抵補。
嗣後作為額估之數,咨部請撥。
其公費銀内,向例開銷之稿識工食,一并改充營中公項,使各營辦公之人有定,而辦公之費有資,不至再有攤扣需索之弊。
惟查前督臣左原奏有書識應酌量裁減一語,所雲應裁者,系指空糧而言。
現值整頓營伍,與其仍前弊混,侵占額兵,自不如立定章程,酌增名數。
雖每營各設二十八名,而勻撥提鎮以下各衙門,每處不過數名,較從前之冒補,奚啻減至倍蓰?又督标中、左、右三營原額守兵各四百八十名,照章裁減五成,各應留二百四十名。
茲因督标中營差務較繁,必須設額兵數名,以資差使。
拟請中營守兵多留八名,共留二百四十八名;左右二營各多裁守兵四名,各留二百三十六名。
雖名數稍有參差,而合中、左、右三營統算,仍與挑留五成之數符合。
又泉州城守營額設外委、額外并馬兵共二十二名,照章應裁一十一名。
惟該營汛地多系緊要,拟請多留四名,共留一十五名,藉資巡緝。
又朋扣一項,副将以下各官,每員每月照舊扣銀二錢,馬兵每名每月照舊扣銀一錢,步兵每名每月照舊扣銀五分,守兵每名每月照舊扣銀三分,以資撥用。
據署福建布政使夏獻綸、督糧道傅觀海造冊詳請具奏,截明陸路各營兵丁應支本折米石,由道詳辦。
所裁官弁系何哨司員名,另行由司造冊請咨。
其台澎并内地水師各營裁兵加饷章程,應俟台灣鎮、道及水師提督核議到日,再行詳辦等情前來。
臣等覆查無異。
除将清冊咨送戶、兵二部核覆外,謹會同署福建陸路提臣羅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并請饬部核覆施行。
再福州軍系臣英本任,毋庸會銜,合并陳明。
謹奏。
同治六年三月初二日,奉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牌開:照得本兼署部堂于同治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會同護福建撫部院周附片由驿具奏軍标兵丁額設無多,免予裁減,應領兵饷一體加給一片,除俟奉到批旨另錄行知外,合就備牌到司,即便轉移福協副将、督糧道查照毋違等因。
計抄片内開: 再福州将軍衙門所轄軍标馬步守兵丁額設共止二百九十一名,若照閩省陸路各營一律裁減五成,為數實屬無多,殊不足以成營伍而期整頓。
惟陸路各營兵饷既經加給,則該營兵丁應領饷銀,倘仍照舊關支,不特無以示鼓勵,且恐精壯者将圖他往,入伍者徒多老弱,實于營政仍無裨益。
茲據署藩司夏獻綸詳請将該标所設馬兵仍于額饷二兩之外加給七錢,步兵于額饷一兩五錢之外加給一兩五分,守兵于額饷一兩之外加給一兩四錢,官馬于額支草幹一兩之外加給五錢,統于同治六年正月初一日起支。
核計該标額設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一員,馬兵一十二名、步兵一百四十二名、守兵一百三十五名,官馬一十四匹,年額養廉銀二百二十八兩,俸饷銀四千八百一十二兩,照章加給,計應加銀四千二百五十八兩八錢,連額饷額、廉共銀九千二百九十八兩八錢。
所有加給之項,該标兵既免裁,自無餘剩饷項可撥。
而同治六年分兵饷,已奉部咨估定銀一百三十萬餘兩,亦未便請加增。
惟查米折一項,本年共估銀七萬九百餘兩,現在各營兵丁俱已照章裁減,各屬額征本色米石倘能征有起色,照數給清,此款銀兩定有餘剩,現拟即于額估米折銀七萬餘兩之内,提出銀四千二百五十八兩八錢,以為軍标加饷之需。
至該标系福州城守協副将統轄,其書識同公費銀兩,即在福州城守協所轄左右軍内撥給,毋庸另議加增等情。
臣等覆查無異。
合無仰懇天恩,俯念福州将軍所轄之軍标兵丁額設無多,免予裁減,應領兵饷準照閩省陸路各營一體加給,以示鼓勵,而期訓練。
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一并饬部核覆施行。
謹奏。
同治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奉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憲劄:同治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準兵部咨:武選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案,相應抄錄原奏旨意,知照閩督可也。
計單一紙等因到本兼署部堂。
準此,合就劄司,即便會同督糧道分移遵照部咨辦理,仍分别查明詳辦,毋違等因。
計粘單一單一紙,内開:兵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福州将軍前署閩浙總督英等奏稱:閩省内地陸路各營員弁兵丁,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又軍标兵丁額設無多,免予裁減各等因一折,于同治六年三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片并發,欽此。
臣等伏查各省營汛弁兵,向有額設定制,原未敢輕議更張。
惟閩省為裁兵加饷、足食練兵起見,自系因時制宜之計,應如該署督等所奏,福建陸路提标準其裁去前後二營遊擊、漳州鎮标右營遊擊、雲霄營遊擊,共裁遊擊四缺,改設都司四員;興化城守左營都司一缺,改設守備一員;又泉州城守營裁汰都司二缺,長福營右軍裁汰都司一缺,同安營裁汰都司一缺,興化城守右軍守備、诏安營守備、延平城守右營守備,均請議裁。
統計裁汰遊擊四缺,均改為都司四缺,又興化城守左營都司一缺,改為守備一缺,俱系員缺緊要,應作為陸路題補之缺。
其泉州城守營都司二缺,長福右軍、同安各都司二缺,興化城守右營、诏安營、延平城守右軍各守備三缺,即經裁汰。
所有實任人員,應均歸應補班,遇有缺出即行奏補。
至各營裁汰千總三十二員,裁汰把總六十七員,裁汰外委七十八員,裁汰額外四十七名,應令該督分别題咨,随時核辦。
至裁兵一項,其陸路提标及督标所轄各營共額設馬步守兵三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名,一律裁減五成,應準其分别汰留,共裁馬步兵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五名。
督标中左右三營原額守兵各四百八十名,中營差務較繁,準其多留八名,共留兵二百四十八名,左右二營各多裁四名,各營留兵二百三十六名,以符五成之數。
泉州城守營額設馬兵二十二名,即系地方緊要,準其多留四名,共留兵十五名。
以上各營所設兵丁數目,應令該督按年造入兵馬彙題冊内,送部核題。
至軍标額設兵二百九十一名,茲據該署督奏稱,兵數無多,若照各營汰去五成,不足以成營伍,請免裁減,亦應如所奏辦理。
其所稱加給饷項,戶部查陸路各标營馬步守等兵既據兵部議準裁留,所餘裁兵之饷,自應加給挑留之兵。
應令該督撫轉饬按照新章核給。
至所稱軍标兵既免裁,無饷可撥,拟于米折銀内提銀四千餘兩,以作軍标加饷,亦應暫如所奏辦理。
嗣後作何定章,應俟水師裁定後再行咨部核辦。
至朋扣一項,應令該督撫照舊扣存,歸于兵馬奏銷冊内聲明造報候撥。
再查号令一項,向系在各營額兵之内派充,并無此項兵缺名目。
茲據該署督奏請,于督标中等四十一營,按營另設号令七名,楓嶺營另設四名,應如所奏,準其另行添設,以資差委,月給糧饷,戶部查号令一項,既經兵部議準添設,月需糧饷亦應準如所奏,每名月給饷銀一兩,并支米三鬥,在于剩饷廉銀内彼此勻撥抵補,作為額數。
至戰馬一項,查福建省内地官馬九百五十六匹,内裁汰馬四百七十匹,亦應如所奏,準其裁汰,應令轉饬即于現在議裁馬内,将本年各營例倒馬匹盡數挑留抵補缺額,其餘之馬即饬趕緊全行變價報部辦理。
稿書一項,吏部查福建省督标中等四十一營,據稱按營均添設稿識二十八名,楓嶺營公事較簡,添設十四名等語。
查文武各衙門額設稿識,均有書識幫辦,俟稿識五年役滿,如将額設書識挨名頂補,以資接辦,而免曠懸。
該署督體查該處情形,自應準其添設,惟原奏内稱每營添設稿識二十八名,并未将稿識書識各若幹分晰,應令逐細聲明,以免牽混。
戶部查稿書一項,既經吏部議準添設,月需銀米,應如所奏,與号令一律辦理。
所有向例公費銀内開銷之稿識公食,亦應準其改充營中公項,以杜攤扣需索之弊。
俸薪銀兩等項,戶部查應留提督等員弁并兵丁馬匹所需俸廉饷幹銀兩,按款核算數目相符,所剩廉銀一萬餘兩,應如該署督等所請撥抵不敷俸饷,以及續增公費。
其上存銀六兩零,應令轉饬歸入養廉案内辦理。
并令饬催水師暨台澎各營裁兵加饷章程,趕緊核議具奏,以備估辦本年冬撥,毋任遲延。
其裁汰各員弁暨馬步戰守各兵名數馬匹數目,暨令請饬發印信钤記,送部查銷印信钤記各事宜,均令該督詳細妥查,分别奏咨辦理。
所有臣等遵議緣由,是否有當,伏乞訓示遵行。
再此折系兵部主稿,合并陳明。
為此,謹奏請旨。
于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覆奏,奉旨:依議,欽此。
同治七年八月初五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牌:照得本兼署部堂于同治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會同福建巡撫部院卡,水師提督李恭折會奏閩省水師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一折,除俟奉到批旨另錄行知外,合就抄折行知,備牌到司,即便會同督糧道分移水師各标鎮協營遵照辦理,毋違等因。
計抄折内開: 閩浙總督部堂英、福建巡撫部院李奏為閩省水師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閩省軍政廢弛皆因額冗饷薄,未能整饬。
經前督臣左先後奏陳裁兵加饷,就饷練兵,請以無論水陸标營,一概裁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
如有汛地緊要應行酌增成數者,俟核明通省薪饷确數,另行核辦。
其應支新饷,俟各營陸續議定章程,随時起支等因。
奉旨:戶部議奏,欽此。
旋準戶部議覆,該督核定月加饷幹數目,系為足食練兵起見,應即照準等因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移咨到閩。
嗣準陸路提臣羅等将陸路各營裁留官兵及添設書識号令手名數彙造清冊,由司詳經臣英會同前護撫臣周、署陸路提臣羅會折具奏,接到部覆準行。
惟以字識一項,行令查明稿識識字各若幹,分晰聲覆等因,均經轉行遵辦在案。
茲查水師各營裁兵加饷之案,本已先後議定,祗緣金門鎮總兵一缺,先經奏請裁改副将,尚未定案,以緻饬催,藩司未能彙總造報。
第各營應支加饷銀兩,内海壇鎮标左右營系于同治五年十月初一日,又水師提标中左右前後五營、金門營、湄洲營、督标水師營、閩安協标左右營、福甯左營、烽火營、南澳左營、銅山營共一十四營,于同治六年正月起,按照新議章程,陸續先行支給。
現在金門鎮總兵裁改副将一案,亦已由部議準,并經水師提督臣李将所轄水師各營裁定弁兵舵炊并添設稿識、字識、号令手名數造冊移送前來。
臣等覆查冊造水師各營裁留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弁及步戰守兵名數,按照五成裁留,核計多裁戰兵五十名,多留守兵一百六十五名,及少裁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弁,均因臣李以沿海營分管轄洋面遼闊,酌量營伍繁簡,分别汛地緊要,所留弁兵,實屬不敷差遣,自應查照左原奏,準予酌量加增,以敷調遣而重洋政。
其字識、号令手一項,亦經比照陸路各營畫一添設。
核計水師提标等十六營,額設提督一員、總兵三員、副将一員、參将四員、遊擊十員、都司二員、守備一十六員、千總三十二員、把總六十三員、外委一百一十一員、額外并步戰兵七千一百零四名、守兵六千六百零四名、舵炊三百七十名,每年額需俸薪饷幹銀二十二萬八千一百一十兩七錢一分、養廉銀二萬七千七百七十八兩,共銀二十五萬五千八百八十八兩七錢一分。
内除金門鎮總兵改設副将一員,裁去遊擊一員、守備一員,添設都司一員;又海壇右營裁去遊擊、改設都司一員,并将水師提标左右前後四營、督标水師營、金門營、湄州營、福甯左營等八營裁去千總、把總各一員,閩安協标左右二營各裁把總一員;又水師提标中營、海壇左右二營、烽火營、南澳左營、銅山營等六營各裁去把總二員;又烽火營裁去千總一員;又金門營、湄洲營、督标水師營、海壇左右二營、閩安左右二營、南澳左營、銅山營等九營裁去外委二十二員。
又水師提标等十六營應裁步戰兵三千六百二十八名,内除湄洲營撥入金門營收伍步戰兵二十六名外,實裁步戰兵三千六百零二名。
又應裁守兵三千三百四十二名,内除閩安等營于五成之外增添守兵一百七十四名,湄洲營撥入金門營收伍守兵三十一名,實裁守兵三千一百三十七名,舵炊二名。
實在水師各營,按照新章,應留提督一員、總兵二員、副将二員、參将四員、遊擊八員、都司四員、守備十五員、千總二十三員、把總四十一員、外委八十九員、額外并步戰兵三千五百零二名、守兵三千四百六十七名。
所有額外步戰守兵丁,按照新章,步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五分,連額饷共銀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四錢,連額饷共銀二兩四錢。
計應俸饷幹銀二十二萬一千零四十四兩七錢九分四厘四毫。
又舵工炊糧三百六十八名,應需饷銀四千四百一十六兩,不給加饷。
又新設稿識、字識、号令手五百六十名,每名月給饷銀一兩,應需饷銀六千七百二十兩。
共應銀二十三萬二千一百八十兩七錢九分四厘四毫。
又養廉銀二萬三千一百四十二兩。
統共應需俸饷幹廉銀二十五萬五千三百二十二兩七錢九分四厘四毫。
比較額估之數,計不敷俸饷銀四千七十兩零八分四厘四毫,餘剩養廉銀四千六百三十六兩。
除撥補外,實剩養廉銀五百六十五兩九錢一分五厘六毫,盡數撥給各營新增公費之用。
所有各營新饷并舵炊口糧,應請準予查照議定章程,準于同治五年十月及六年正月初一等日分别起支。
其所增公費并新設之書識、号令手饷銀,應俟準到部覆,以裁定兵額及招募入伍之日核實起支。
庶幾兵歸實用,饷不虛糜,而攤扣之積弊亦可永遠禁革。
至前準署陸路提臣羅以陸路各營原增公費,不敷支應,咨經臣英饬司籌議,按原增之數,各再加增二成,另行附片奏陳外,茲核水師各營現拟新增公費,同全年原估舊額兩相合計,較與陸路各營新舊公費兩額,均屬有盈無绌,毋庸再議加增。
其各營拟裁未裁員弁,署任者實時裁撤,實缺者歸于應補班補用。
所有未調補以前應支得項,仍歸原營在于軍需項下造銷,由司借動饷廉支給,另行移局籌撥軍需銀兩解還歸款,以符奏案。
再應扣朋扣一項,副将以下各官每月仍舊扣銀二錢,水師外委、額外戰兵均支步饷,仍舊銀扣五分,守軍仍舊扣銀三分,以資撥用。
此外舵炊饷銀為數無幾,應請免扣朋扣,以示體撫。
據署福建布政使鄧、督糧道傅造冊詳請具奏,聲明水師各營兵丁應支米石,由道另行詳辦,所裁官弁系何哨司員名,俟各營開送齊全,由司造冊另再請咨前來。
臣等覆查無異。
除将清冊咨送戶、兵二部核覆外,謹會同福建水師提臣李合詞恭折具奏皇太後、皇上聖鑒。
勒部核覆施行。
謹奏。
同治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劄:照得本部堂前兼署督篆任内于同治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會同福建巡撫部院卞、水師提督李恭折會奏閩省水師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新饷、酌定名數銀數一折,茲于本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差弁赉回原折,後開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片并發,欽此。
除折稿先經抄發外,合就備劄到司,即便會同督糧道分移水師各标鎮協營欽遵毋違。
同治八年四月初七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劄:照得于同治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準兵部火票遞到兵部咨:武選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案,相應抄錄原奏旨意,知照該督可也。
計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準此,合就備劄到司即便遵照部咨事理,克日分别詳細确辦查核,分别造冊聲覆察辦,毋違等因。
計抄單内開: 兵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英等奏稱:閩省内地水師各營員弁兵丁,分别裁留,加給新饷,酌定名數銀數,因額冗饷薄,未能整頓,經該前督先後奏陳裁兵加饷,就饷練兵,請以無論标營,一概抽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等因一折,于同治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片并發,欽此。
查臣部奏定章程内開,各省武職裁缺改補,業經奏明留省補用者,準歸本省補用等語。
福建金門鎮水師總兵,經該前督奏請改為金門協副将,并裁去遊擊、守備各一員,添設都司一員,業經議覆,奉旨允準各在案。
現查該督原奏内稱:海壇右營裁去遊擊改設都司一員,又将水師提标左右前後四營、督标水師營、金門營、湄洲營、福甯左營八
所有兵丁馬匹,照章加給饷幹銀兩,計應俸饷幹銀五十二萬九千六百六十八兩七錢三分三厘二毫,又加字識、号令手一千四百五十三名,應需饷銀一萬七千四百三十六兩,共銀五十四萬七千一百零四兩七錢三分三厘二毫。
又養廉銀五萬零六百兩,統共應需俸饷幹廉銀五十九萬七千七百零四兩七錢三分三厘二毫,比較額估之數,計不敷俸饷銀四千四百一十七兩零三分六厘八毫。
計餘剩養廉銀一萬三千五百三十四兩。
除撥抵不敷俸饷銀兩外,計尚存剩銀九千一百一十六兩九錢六分三厘二毫。
内除撥給續增公費銀九千一百一十兩外,實存剩銀六兩九錢六分三厘二毫。
所有各營新饷,除陸路提标五營、泉州城守營、長福左右軍已于同治五年七月初一日起支,興化城守左右營于同治五年九月初一日起支外,其餘督标中等營應請均于同治六年正月初一日起支。
其續增公費同書識、号令饷銀亦于同治六年正月初一日起,按照新章辦理。
馬兵一項,無馬者月祗給饷銀二兩七錢,不給草幹;如有就營購得口馬者,應以配騎之日起支草幹銀兩,以昭核實。
至各營遞年額估公費銀兩,除例由藩司坐支硝磺、鉛價、火藥工料等項外,餘銀給營承領。
每營多祗四百餘兩,少僅百餘兩。
所有領饷腳費、稿識工食、戍台外委加饷、遊巡薪水口糧以及不時修制軍裝、墊辦零星器械,向章均在此内動支,以緻多有不敷。
而營中以無款可籌,遇有因公需用,遂不得不攤扣兵糧,藉資敷衍。
此又攤扣之積弊,宜公費之增給也。
其稿識一項,通省陸路各營共額設一百五十名,每營自四、五名至二、三名不等。
向例,提鎮衙門每名年給工食銀八兩,副将衙門每名年給銀六兩,參将、遊擊衙門每名年給銀五兩,都司、守備衙門每名年給銀三兩。
額設本屬無多,工食又複有限,遇有随征以及緊要公事,不免添雇趕辦,該稿識因而借口賠累,在提鎮等衙門當差者索陋規于都守,在都守等衙門當差者索陋規于兵丁,逐層需索,習以為常。
且千把總衙門各有應辦之文案,并無額設之稿書,其募令辦事者,往往給以名糧。
該書識等藉司兵冊,冒補空糧,通營合計,空糧多則百餘名,少有數十名。
此又書識之積弊,宜名數之酌定也。
現在兵求實用,饷歸實銷,此等積習,不為革除,難保不變本加厲。
然徒恃文告,恐亦未能弊絕風清。
本年正月間,署陸路提臣羅大春進省,臣等督同藩司,當與從長計議。
每營公費銀兩,遞年均于實給以外,酌為加增。
稿識一項,督标中等四十一營,按營均添設二十八名,楓嶺營公事較簡,添設一十四名;無論在何衙門當差,月俱給予饷銀一兩,并支米三鬥;并以從前營中号令,即在額兵之内,并無另設,現拟督标中等四十一營,按營另設号令七名,楓嶺營另設四名,月亦給饷銀一兩,支米三鬥。
所有增給公費及書識、号令手饷銀,即從同治六年分起,在于餘剩饷廉銀内撥給。
倘此營額饷不敷支給,即将彼營餘剩項下勻撥抵補。
嗣後作為額估之數,咨部請撥。
其公費銀内,向例開銷之稿識工食,一并改充營中公項,使各營辦公之人有定,而辦公之費有資,不至再有攤扣需索之弊。
惟查前督臣左原奏有書識應酌量裁減一語,所雲應裁者,系指空糧而言。
現值整頓營伍,與其仍前弊混,侵占額兵,自不如立定章程,酌增名數。
雖每營各設二十八名,而勻撥提鎮以下各衙門,每處不過數名,較從前之冒補,奚啻減至倍蓰?又督标中、左、右三營原額守兵各四百八十名,照章裁減五成,各應留二百四十名。
茲因督标中營差務較繁,必須設額兵數名,以資差使。
拟請中營守兵多留八名,共留二百四十八名;左右二營各多裁守兵四名,各留二百三十六名。
雖名數稍有參差,而合中、左、右三營統算,仍與挑留五成之數符合。
又泉州城守營額設外委、額外并馬兵共二十二名,照章應裁一十一名。
惟該營汛地多系緊要,拟請多留四名,共留一十五名,藉資巡緝。
又朋扣一項,副将以下各官,每員每月照舊扣銀二錢,馬兵每名每月照舊扣銀一錢,步兵每名每月照舊扣銀五分,守兵每名每月照舊扣銀三分,以資撥用。
據署福建布政使夏獻綸、督糧道傅觀海造冊詳請具奏,截明陸路各營兵丁應支本折米石,由道詳辦。
所裁官弁系何哨司員名,另行由司造冊請咨。
其台澎并内地水師各營裁兵加饷章程,應俟台灣鎮、道及水師提督核議到日,再行詳辦等情前來。
臣等覆查無異。
除将清冊咨送戶、兵二部核覆外,謹會同署福建陸路提臣羅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并請饬部核覆施行。
再福州軍系臣英本任,毋庸會銜,合并陳明。
謹奏。
同治六年三月初二日,奉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牌開:照得本兼署部堂于同治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會同護福建撫部院周附片由驿具奏軍标兵丁額設無多,免予裁減,應領兵饷一體加給一片,除俟奉到批旨另錄行知外,合就備牌到司,即便轉移福協副将、督糧道查照毋違等因。
計抄片内開: 再福州将軍衙門所轄軍标馬步守兵丁額設共止二百九十一名,若照閩省陸路各營一律裁減五成,為數實屬無多,殊不足以成營伍而期整頓。
惟陸路各營兵饷既經加給,則該營兵丁應領饷銀,倘仍照舊關支,不特無以示鼓勵,且恐精壯者将圖他往,入伍者徒多老弱,實于營政仍無裨益。
茲據署藩司夏獻綸詳請将該标所設馬兵仍于額饷二兩之外加給七錢,步兵于額饷一兩五錢之外加給一兩五分,守兵于額饷一兩之外加給一兩四錢,官馬于額支草幹一兩之外加給五錢,統于同治六年正月初一日起支。
核計該标額設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一員,馬兵一十二名、步兵一百四十二名、守兵一百三十五名,官馬一十四匹,年額養廉銀二百二十八兩,俸饷銀四千八百一十二兩,照章加給,計應加銀四千二百五十八兩八錢,連額饷額、廉共銀九千二百九十八兩八錢。
所有加給之項,該标兵既免裁,自無餘剩饷項可撥。
而同治六年分兵饷,已奉部咨估定銀一百三十萬餘兩,亦未便請加增。
惟查米折一項,本年共估銀七萬九百餘兩,現在各營兵丁俱已照章裁減,各屬額征本色米石倘能征有起色,照數給清,此款銀兩定有餘剩,現拟即于額估米折銀七萬餘兩之内,提出銀四千二百五十八兩八錢,以為軍标加饷之需。
至該标系福州城守協副将統轄,其書識同公費銀兩,即在福州城守協所轄左右軍内撥給,毋庸另議加增等情。
臣等覆查無異。
合無仰懇天恩,俯念福州将軍所轄之軍标兵丁額設無多,免予裁減,應領兵饷準照閩省陸路各營一體加給,以示鼓勵,而期訓練。
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一并饬部核覆施行。
謹奏。
同治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奉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憲劄:同治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準兵部咨:武選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案,相應抄錄原奏旨意,知照閩督可也。
計單一紙等因到本兼署部堂。
準此,合就劄司,即便會同督糧道分移遵照部咨辦理,仍分别查明詳辦,毋違等因。
計粘單一單一紙,内開:兵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福州将軍前署閩浙總督英等奏稱:閩省内地陸路各營員弁兵丁,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又軍标兵丁額設無多,免予裁減各等因一折,于同治六年三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片并發,欽此。
臣等伏查各省營汛弁兵,向有額設定制,原未敢輕議更張。
惟閩省為裁兵加饷、足食練兵起見,自系因時制宜之計,應如該署督等所奏,福建陸路提标準其裁去前後二營遊擊、漳州鎮标右營遊擊、雲霄營遊擊,共裁遊擊四缺,改設都司四員;興化城守左營都司一缺,改設守備一員;又泉州城守營裁汰都司二缺,長福營右軍裁汰都司一缺,同安營裁汰都司一缺,興化城守右軍守備、诏安營守備、延平城守右營守備,均請議裁。
統計裁汰遊擊四缺,均改為都司四缺,又興化城守左營都司一缺,改為守備一缺,俱系員缺緊要,應作為陸路題補之缺。
其泉州城守營都司二缺,長福右軍、同安各都司二缺,興化城守右營、诏安營、延平城守右軍各守備三缺,即經裁汰。
所有實任人員,應均歸應補班,遇有缺出即行奏補。
至各營裁汰千總三十二員,裁汰把總六十七員,裁汰外委七十八員,裁汰額外四十七名,應令該督分别題咨,随時核辦。
至裁兵一項,其陸路提标及督标所轄各營共額設馬步守兵三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名,一律裁減五成,應準其分别汰留,共裁馬步兵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五名。
督标中左右三營原額守兵各四百八十名,中營差務較繁,準其多留八名,共留兵二百四十八名,左右二營各多裁四名,各營留兵二百三十六名,以符五成之數。
泉州城守營額設馬兵二十二名,即系地方緊要,準其多留四名,共留兵十五名。
以上各營所設兵丁數目,應令該督按年造入兵馬彙題冊内,送部核題。
至軍标額設兵二百九十一名,茲據該署督奏稱,兵數無多,若照各營汰去五成,不足以成營伍,請免裁減,亦應如所奏辦理。
其所稱加給饷項,戶部查陸路各标營馬步守等兵既據兵部議準裁留,所餘裁兵之饷,自應加給挑留之兵。
應令該督撫轉饬按照新章核給。
至所稱軍标兵既免裁,無饷可撥,拟于米折銀内提銀四千餘兩,以作軍标加饷,亦應暫如所奏辦理。
嗣後作何定章,應俟水師裁定後再行咨部核辦。
至朋扣一項,應令該督撫照舊扣存,歸于兵馬奏銷冊内聲明造報候撥。
再查号令一項,向系在各營額兵之内派充,并無此項兵缺名目。
茲據該署督奏請,于督标中等四十一營,按營另設号令七名,楓嶺營另設四名,應如所奏,準其另行添設,以資差委,月給糧饷,戶部查号令一項,既經兵部議準添設,月需糧饷亦應準如所奏,每名月給饷銀一兩,并支米三鬥,在于剩饷廉銀内彼此勻撥抵補,作為額數。
至戰馬一項,查福建省内地官馬九百五十六匹,内裁汰馬四百七十匹,亦應如所奏,準其裁汰,應令轉饬即于現在議裁馬内,将本年各營例倒馬匹盡數挑留抵補缺額,其餘之馬即饬趕緊全行變價報部辦理。
稿書一項,吏部查福建省督标中等四十一營,據稱按營均添設稿識二十八名,楓嶺營公事較簡,添設十四名等語。
查文武各衙門額設稿識,均有書識幫辦,俟稿識五年役滿,如将額設書識挨名頂補,以資接辦,而免曠懸。
該署督體查該處情形,自應準其添設,惟原奏内稱每營添設稿識二十八名,并未将稿識書識各若幹分晰,應令逐細聲明,以免牽混。
戶部查稿書一項,既經吏部議準添設,月需銀米,應如所奏,與号令一律辦理。
所有向例公費銀内開銷之稿識公食,亦應準其改充營中公項,以杜攤扣需索之弊。
俸薪銀兩等項,戶部查應留提督等員弁并兵丁馬匹所需俸廉饷幹銀兩,按款核算數目相符,所剩廉銀一萬餘兩,應如該署督等所請撥抵不敷俸饷,以及續增公費。
其上存銀六兩零,應令轉饬歸入養廉案内辦理。
并令饬催水師暨台澎各營裁兵加饷章程,趕緊核議具奏,以備估辦本年冬撥,毋任遲延。
其裁汰各員弁暨馬步戰守各兵名數馬匹數目,暨令請饬發印信钤記,送部查銷印信钤記各事宜,均令該督詳細妥查,分别奏咨辦理。
所有臣等遵議緣由,是否有當,伏乞訓示遵行。
再此折系兵部主稿,合并陳明。
為此,謹奏請旨。
于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覆奏,奉旨:依議,欽此。
同治七年八月初五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牌:照得本兼署部堂于同治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會同福建巡撫部院卡,水師提督李恭折會奏閩省水師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一折,除俟奉到批旨另錄行知外,合就抄折行知,備牌到司,即便會同督糧道分移水師各标鎮協營遵照辦理,毋違等因。
計抄折内開: 閩浙總督部堂英、福建巡撫部院李奏為閩省水師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閩省軍政廢弛皆因額冗饷薄,未能整饬。
經前督臣左先後奏陳裁兵加饷,就饷練兵,請以無論水陸标營,一概裁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
如有汛地緊要應行酌增成數者,俟核明通省薪饷确數,另行核辦。
其應支新饷,俟各營陸續議定章程,随時起支等因。
奉旨:戶部議奏,欽此。
旋準戶部議覆,該督核定月加饷幹數目,系為足食練兵起見,應即照準等因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移咨到閩。
嗣準陸路提臣羅等将陸路各營裁留官兵及添設書識号令手名數彙造清冊,由司詳經臣英會同前護撫臣周、署陸路提臣羅會折具奏,接到部覆準行。
惟以字識一項,行令查明稿識識字各若幹,分晰聲覆等因,均經轉行遵辦在案。
茲查水師各營裁兵加饷之案,本已先後議定,祗緣金門鎮總兵一缺,先經奏請裁改副将,尚未定案,以緻饬催,藩司未能彙總造報。
第各營應支加饷銀兩,内海壇鎮标左右營系于同治五年十月初一日,又水師提标中左右前後五營、金門營、湄洲營、督标水師營、閩安協标左右營、福甯左營、烽火營、南澳左營、銅山營共一十四營,于同治六年正月起,按照新議章程,陸續先行支給。
現在金門鎮總兵裁改副将一案,亦已由部議準,并經水師提督臣李将所轄水師各營裁定弁兵舵炊并添設稿識、字識、号令手名數造冊移送前來。
臣等覆查冊造水師各營裁留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弁及步戰守兵名數,按照五成裁留,核計多裁戰兵五十名,多留守兵一百六十五名,及少裁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弁,均因臣李以沿海營分管轄洋面遼闊,酌量營伍繁簡,分别汛地緊要,所留弁兵,實屬不敷差遣,自應查照左原奏,準予酌量加增,以敷調遣而重洋政。
其字識、号令手一項,亦經比照陸路各營畫一添設。
核計水師提标等十六營,額設提督一員、總兵三員、副将一員、參将四員、遊擊十員、都司二員、守備一十六員、千總三十二員、把總六十三員、外委一百一十一員、額外并步戰兵七千一百零四名、守兵六千六百零四名、舵炊三百七十名,每年額需俸薪饷幹銀二十二萬八千一百一十兩七錢一分、養廉銀二萬七千七百七十八兩,共銀二十五萬五千八百八十八兩七錢一分。
内除金門鎮總兵改設副将一員,裁去遊擊一員、守備一員,添設都司一員;又海壇右營裁去遊擊、改設都司一員,并将水師提标左右前後四營、督标水師營、金門營、湄州營、福甯左營等八營裁去千總、把總各一員,閩安協标左右二營各裁把總一員;又水師提标中營、海壇左右二營、烽火營、南澳左營、銅山營等六營各裁去把總二員;又烽火營裁去千總一員;又金門營、湄洲營、督标水師營、海壇左右二營、閩安左右二營、南澳左營、銅山營等九營裁去外委二十二員。
又水師提标等十六營應裁步戰兵三千六百二十八名,内除湄洲營撥入金門營收伍步戰兵二十六名外,實裁步戰兵三千六百零二名。
又應裁守兵三千三百四十二名,内除閩安等營于五成之外增添守兵一百七十四名,湄洲營撥入金門營收伍守兵三十一名,實裁守兵三千一百三十七名,舵炊二名。
實在水師各營,按照新章,應留提督一員、總兵二員、副将二員、參将四員、遊擊八員、都司四員、守備十五員、千總二十三員、把總四十一員、外委八十九員、額外并步戰兵三千五百零二名、守兵三千四百六十七名。
所有額外步戰守兵丁,按照新章,步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五分,連額饷共銀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四錢,連額饷共銀二兩四錢。
計應俸饷幹銀二十二萬一千零四十四兩七錢九分四厘四毫。
又舵工炊糧三百六十八名,應需饷銀四千四百一十六兩,不給加饷。
又新設稿識、字識、号令手五百六十名,每名月給饷銀一兩,應需饷銀六千七百二十兩。
共應銀二十三萬二千一百八十兩七錢九分四厘四毫。
又養廉銀二萬三千一百四十二兩。
統共應需俸饷幹廉銀二十五萬五千三百二十二兩七錢九分四厘四毫。
比較額估之數,計不敷俸饷銀四千七十兩零八分四厘四毫,餘剩養廉銀四千六百三十六兩。
除撥補外,實剩養廉銀五百六十五兩九錢一分五厘六毫,盡數撥給各營新增公費之用。
所有各營新饷并舵炊口糧,應請準予查照議定章程,準于同治五年十月及六年正月初一等日分别起支。
其所增公費并新設之書識、号令手饷銀,應俟準到部覆,以裁定兵額及招募入伍之日核實起支。
庶幾兵歸實用,饷不虛糜,而攤扣之積弊亦可永遠禁革。
至前準署陸路提臣羅以陸路各營原增公費,不敷支應,咨經臣英饬司籌議,按原增之數,各再加增二成,另行附片奏陳外,茲核水師各營現拟新增公費,同全年原估舊額兩相合計,較與陸路各營新舊公費兩額,均屬有盈無绌,毋庸再議加增。
其各營拟裁未裁員弁,署任者實時裁撤,實缺者歸于應補班補用。
所有未調補以前應支得項,仍歸原營在于軍需項下造銷,由司借動饷廉支給,另行移局籌撥軍需銀兩解還歸款,以符奏案。
再應扣朋扣一項,副将以下各官每月仍舊扣銀二錢,水師外委、額外戰兵均支步饷,仍舊銀扣五分,守軍仍舊扣銀三分,以資撥用。
此外舵炊饷銀為數無幾,應請免扣朋扣,以示體撫。
據署福建布政使鄧、督糧道傅造冊詳請具奏,聲明水師各營兵丁應支米石,由道另行詳辦,所裁官弁系何哨司員名,俟各營開送齊全,由司造冊另再請咨前來。
臣等覆查無異。
除将清冊咨送戶、兵二部核覆外,謹會同福建水師提臣李合詞恭折具奏皇太後、皇上聖鑒。
勒部核覆施行。
謹奏。
同治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劄:照得本部堂前兼署督篆任内于同治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會同福建巡撫部院卞、水師提督李恭折會奏閩省水師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新饷、酌定名數銀數一折,茲于本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差弁赉回原折,後開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片并發,欽此。
除折稿先經抄發外,合就備劄到司,即便會同督糧道分移水師各标鎮協營欽遵毋違。
同治八年四月初七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劄:照得于同治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準兵部火票遞到兵部咨:武選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案,相應抄錄原奏旨意,知照該督可也。
計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準此,合就備劄到司即便遵照部咨事理,克日分别詳細确辦查核,分别造冊聲覆察辦,毋違等因。
計抄單内開: 兵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英等奏稱:閩省内地水師各營員弁兵丁,分别裁留,加給新饷,酌定名數銀數,因額冗饷薄,未能整頓,經該前督先後奏陳裁兵加饷,就饷練兵,請以無論标營,一概抽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等因一折,于同治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片并發,欽此。
查臣部奏定章程内開,各省武職裁缺改補,業經奏明留省補用者,準歸本省補用等語。
福建金門鎮水師總兵,經該前督奏請改為金門協副将,并裁去遊擊、守備各一員,添設都司一員,業經議覆,奉旨允準各在案。
現查該督原奏内稱:海壇右營裁去遊擊改設都司一員,又将水師提标左右前後四營、督标水師營、金門營、湄洲營、福甯左營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