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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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守營駐劄龍溪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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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岩營駐劄漳平縣
诏安營駐劄诏安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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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右營駐劄永安縣
建甯中營駐劄建安縣
建甯左營駐劄崇安縣
建甯右營駐劄松溪縣
楓嶺營駐劄浦城縣
邵武左營駐劄邵武縣
邵武右營駐劄建甯縣
汀州中營駐劄長汀縣
汀州左營駐劄清流縣
汀州右營駐劄上杭縣
福甯中營駐劄霞浦縣
福甯左營駐劄霞浦縣
福甯右營駐劄甯德縣
桐山營駐劄福鼎縣
南澳左營駐劄南澳廳
紅白等項銀兩,換班之年照舊估撥
戶部為詳咨事:福建司案呈,準福建巡撫魏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咨福建巡撫可也。
計單一紙。
準閩浙總督程咨稱:準戶部咨:閩省兵丁紅白事件,及台灣換防兵丁往回盤費,每年實估銀二萬九千三十一兩六錢,系屬有餘省分,本可不緻逾額支銷。
惟派防台灣兵丁,核計道裡遠近,按名賞給盤費銀自二兩至一兩不等,若皆歇班之年,原屬有餘,一遇換防之年,即行短绌。
推原其故,皆由台灣北路淡水營改為艋舺營案内,後嘉慶十三、十六兩年為始,在于内地水陸各營添撥戍台兵丁八百七十一名,此往彼來,照例計算,應加增盤費銀二千二百四十九兩,當時漏未增估,以緻不敷。
并請從道光十四年為始,将改設艋舺營添兵八百七十一名,加增盤費銀二千二百四十九兩,照數增估。
其十四、十五兩年應增估銀四千四百九十八兩,即在于報撥餘銀内一律撥補等語。
應将該省紅白賞銀,于兵丁歇班之年,按照定例給發餘剩銀兩,入撥充饷。
如遇換班之年,除換班兵丁盤費應照例查給外,紅白事件較少,仍照定例給與餘銀入撥。
倘紅白事件較多,即遵照奏定章程,均勻支放。
惟台灣遠隔重洋,勢難與内地兵丁統行核算,應按照兵丁名數,于額估紅白銀内劃出銀兩若幹,作為台灣定額,另俟候領,毋得仍似從前之先盡内地動用,緻台灣兵丁不免向隅。
其劃撥銀數,應令該督自行查明酌定,報部立案。
所有奏請紅白賞銀案内,自道光十四年為始,每年增估盤費銀二千二百四十九兩,并将十四、十五兩年應增估銀四千四百九十八兩,于報撥餘剩銀内撥補之處,應毋庸議。
此外尚有積年存剩銀六萬六千二百餘兩,并令該督轉饬速行全數造入季撥冊内,報部撥用。
并将嘉慶二十四年以後曆年動用紅白賞項及班兵盤費銀兩,迅即造具清冊報部核銷等因。
查福建省紅白盤費額估銀三萬九千三十一兩六錢,除照例酌留往返盤費銀一萬七千八百兩,此外尚有撥台班兵在途事故及已經到台事故,接準台營移報續撥補額兵丁應給盤費銀兩,實難懸定,應酌留銀六百兩,共銀一萬八千四百兩外,實應銀二萬六百三十一兩六錢。
查台澎戍兵眷屬系在内地,應給紅白事件本少,與内地營分不同。
現按台澎各營額名數酌定銀二千七百九十一兩,内地各營酌定銀一萬七千八百四十兩六錢,均勻支放,餘剩銀兩照例報撥。
至台澎各營嘉慶二十四年起,至道光十三年止,曆年動用紅白賞項及班兵盤費銀兩,均經分年造冊報銷在案。
所有各年存剩銀六千二百餘兩,另行入于季撥冊内造報。
合将台内各營原勻紅白銀數具文咨部立案,相應咨達等因前來。
查先據閩浙總督奏報,閩省綠營兵丁紅白事件及台灣換防兵丁往回盤費,額估不敷,請照數增估案内,經本部議令照兵丁名數,于額估紅白銀内劃出銀兩若幹,作為台灣定額,另貯候領,毋得仍似從前之先盡内地動用,緻台灣兵丁不免向隅。
其劃撥銀兩行令該督自行查明酌定,報部立案等因。
于道光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該督等遵照在案。
今據該督咨稱:福建省紅白盤費額估銀三萬九千三十一兩六錢,除酌留往返盤費銀一萬七千八百兩,又續撥補額各項兵丁盤費銀六百兩,共銀一萬八千四百兩外,尚餘銀二萬六百三十一兩六錢,内酌給内地各營紅白賞銀一萬七千八百四十兩六錢,台灣各營紅白賞銀二千七百九十一兩,均勻支放,餘剩銀兩照例報撥等語,應如所咨辦理。
仍咨該督嗣後每年冬撥案内額撥紅白等項銀兩,除換班之年仍照舊估撥,并查照酌定章程,分别内地台灣紅白賞項暨額撥戍兵往返盤費及補額各項兵丁盤費銀數均勻支放外,其無換班年分,祗應估撥紅白賞銀二萬六百三十一兩六錢,盤費錢兩毋庸估撥,以省收支之繁。
并咨福建巡撫付知則例館查照。
至各年存剩銀六萬六千二百餘兩,前經本部登記在案,仍咨該督轉饬查照前行查明入撥報部。
所有嘉慶二十四年以後曆年動用紅白等項銀兩,先據該督題報,經本部核覆在案,應毋庸議。
相應咨覆該督可也。
道光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部行,九月十五日福建巡撫魏準咨。
閩省各營裁兵加饷章程 一件饬刷事。
案照閩省水陸台澎各營裁兵加饷、整頓營伍一案,業經先後詳奉院憲奏咨,均經奉到大部覆準在案,自應将奏咨章程,刊刷例本,通頒各營遵照。
計發樣本一本。
同治五年九月十六日,奉閩浙爵督部堂左牌開:照得本爵部堂于同治五年九月初八日具奏閩浙兵制急宜變通、謹拟減兵加饷、就饷練兵、以期實濟一折,除俟奉到谕旨、另行饬知、并先抄折通饬閩省各鎮标協營一體遵辦外,合并抄折行知,備牌到司,即便轉移督糧道遵照,毋遲等因。
計抄折内開: 奏為閩浙兵制急宜變通、謹拟減兵加饷、就饷練兵、以期實濟事:竊自兵民分而不可複合,于是曆代養兵之費,最為繁巨,未有百年養之,不收一日之用者也。
國朝綠營兵丁雖較前代為少,然亦六十萬有奇。
此次軍興,東南各軍,惟廣西、金陵曾有調用制兵之事,餘皆召募勇丁以資戰守。
用兵十餘年,轉戰十數省,而綠營絕少調發。
始以勇丁助兵,繼且以勇丁代兵。
始以将弁領兵,繼且以文臣代将。
此兵事之窮也。
各省召募日繁,制兵名額未減,籌饷者既須籌戰士之饷,又須饷不戰之兵。
饷無可籌,不得不節縮額饷應之。
于是額饷積欠至數百萬。
待其号呼迫切,又不得不少為點綴,以服其心。
然按營點綴,每兵給銀數錢,每月即需耗銀數萬兩。
在兵月得數錢之饷不能半飽,在官月費此數萬之銀已成虛擲。
此饷事之窮也。
夫五方風氣各殊,民生其間,強弱亦異。
故就各省而論,有可為兵者,有不可為兵者;然亦未可概論也。
吳、越秀良,而淮、徐、颍、亳、壽春、台、處、金華之民則稱勁健。
關隴邊塞之兵素稱勁健,而自撚回猖獗,當事又議調南軍。
即以福建言之,負山面海,民情犷悍難馴,宜其可以為兵矣;然臣自入閩徂粵以來,肅消疆土,掃除劇寇,所用者仍祗此舊部楚軍,未嘗藉閩兵之力,而負嵎之土匪,伺路之盜賊,尚須留楚軍剿捕,不敢辄用閩兵。
崇安、建陽告警時,臣所部尚留興化。
比延平請兵,臣調标兵三百赴之,三日始克成行。
一月撤歸,則患病者竟有百人。
詢其故,曰水土不服也。
可笑如此!謂閩民之不可為兵欤?何以械鬥則強,為匪盜則強?一隸伍符,便怯弱至此?夫有兵不練與無兵同,練之不勤與不練同。
今日之制兵,陸則不知擊刺,不能乘騎,水則不習駕駛,不熟炮械。
将領惟習趨跄應對,辦名冊,聽差使。
其練之也,演陣圖,習架式,所教皆是花法,如演戲作劇,何裨實用?省标尚有大操小操之名,屆時弁兵呼名應點,合隊列陣,弓箭、鳥槍、藤牌、擡炮,次第行走,既畢散歸,不複相識。
此外各标營則久不操練,并所學花法,所演陣式而亦忘之矣。
水師戰船失修,朽腐殆盡,将領巡洋會哨,但有文報而無其事。
遇需巡緝,辄雇民船代之。
弁兵無船炮,無從練習。
名為水師,實則就岸居住,一登海船,則暈嘔不堪,站立不穩,遑雲熟習沙線,慣曆風濤。
設遇有事,奚望其有萬一之幸乎?是則練兵為救時之急務矣。
兵之應練,将弁知之,即兵丁亦自知之。
彼見勇丁之積功得官,未嘗不欣羨也;知已之膽技怯弱,未嘗不内愧也。
将領之有志者,見兵不可用,亦未嘗不思練兵以有為也。
督、撫、提、鎮亦未嘗不思練兵以稍寬咎責也。
而勢固有所不能。
營制:馬兵月饷銀二兩,馬幹一兩;戰兵月饷一兩五錢,守兵月饷一兩,米皆三鬥,間用折價。
近因庫款告匮,有給銀欠米者,有半銀半票者。
除省标八營外,合标協營水陸官兵銀米牽算每月僅獲半饷。
而福建地方狹瘠,榖米豆麥綿麻雜糧之收,不足供本地食用。
物價本昂,素仰海船轉運接濟。
近自番舶紛來,端海洋之利,沿海船商歇業,物價更形翔貴,米一鬥需錢七、八百,中價亦五百文,布一尺寬者需六、七十,窄者亦三、四十文。
他物稱是。
從前銀貴錢賤,兵饷易錢尚多。
近則銀價日低,物價日貴,兵情艱迫異常。
計每兵所得月饷,不足供一人十日之食,餘二十日則懸釜待炊,衣履無出,其奉父母、養妻子者更無論也。
如是少壯者不願入伍,而入伍者多老羸疲弱、窮無所歸之人。
其市井之徒,或挂名冊藉,以小貿傭工為本業,而以餘暇應差操。
至下府民人之藉當兵支門戶、抗官府、窩匪盜,名為兵而從不預差操者,其志并不在饷,固不具論也。
夫以額饷之薄如此,又從而減折之,不能贍兵之身家,并不能養兵之口體,欲不聽其别營生理,必不可得。
兵既别營生理,不能按日演操,散居市廛,不能一呼即集,訓練有所不能,施禁令有所不能及,心志因之而紛,精力因之而懈,技藝因之而生。
汰革則無精壯應募,激勸則無骁銳可拔。
如是謂兵之冗雜怯弱不可為兵,兵不任受。
如是謂将之疏慵頹廢不可為将,将亦不任受也。
是則加饷又為練兵之急務矣。
福建通省,每歲經出之費一百七十餘萬兩,罄經入之款抵放,尚短二十餘萬兩。
頻年兵事繁興,協饷不到,入款積欠相因,實難敷衍。
此時因練兵而加饷,饷從何出?臣按方今各省綠營通病,祗因饷薄不能練兵。
饷之薄亦實由于兵之多耳。
與其欠饷,曷若減兵?與其欠饷而仍養此無用之兵,曷若練兵而并節此可惜之饷?即以閩、浙言之,閩之兵額六萬二千,浙之兵額三萬七千二百,合計已近十萬,豈不為多?如果一兵得一兵之用,制賊自有餘力,何以巨賊入境,所至成墟,不但不能收一戰之功,并不能為一日之守也?然則國家每歲所耗之饷,不重可惜乎?假令事前兩省有素練之兵五萬,以之援鄰,以之保境,豈不綽然?何至遠恃客軍,多糜巨饷?惟其兵多故饷不能厚,惟其饷薄故兵不能精,此固前效之可睹者。
臣維兵之應亟汰者四:老弱疲乏之兵、吸食洋煙之兵、虛名占伍之兵、塘汛零星之兵,此皆無所用亦不可練者。
此外各标協營聽差、傳号、書識各名色不預操練之兵,實為軍政之蠹,亦應酌量裁減,以實行伍。
約計應汰之兵,至少不下四成餘。
兵既減少,則員弁亦可酌量裁并。
所裁之廉俸薪幹亦可留養練兵。
大概挑留可練之兵五成有餘,即以裁兵四成有餘之饷加給之。
饷米并計,守兵每月可得銀三兩。
馬戰兵可得銀三兩數錢。
日用足敷,無須别營生業,自可聚居勤練,而免散漫荒嬉之弊。
塘汛零星之兵,有名無實,甚或窩留娼賭,擾害地方,若并歸總汛,聚居勤練,分段輪派巡緝,聲勢較完,訪察易遍,較之三五錯雜,無人管束訓練者自别。
是減兵雲者,祗減無用不可練之兵,于兵制實無所損;加饷雲者,即扣此項裁兵之銀,于饷事亦無所加也。
臣自廣東凱旋,饬省标八營挑練兵丁為撤勇計。
操兵每日加饷銀六分。
挑兵三千名,分三起以次赴臣署箭道學習長矛、洋鎗、無殼擡鎗。
署陸路提督羅大春挑練泉州标兵一千二百名。
各協營轉相效法,陸路漸有起色。
水師各營,咨行提臣李成謀、護海壇鎮黃聯開籌商辦理,亦有端緒,大約水師以洋面為汛地,以樯帆為營陣,以炮械為技藝。
弁丁必分兩班更番上船,出洋巡緝,熟知海岙形勢,習用炮械,乃期得力。
其減兵加饷與陸軍同。
現因船工停修,陸續赴粵東購造拖罾式船,必候船齊乃可定弁兵數目也。
浙江郡縣克複時,臣即饬逃潰兵丁不準收伍,曾經奏明在案。
此時議複常制,祗須少募新兵,較閩之裁減舊兵翻為省事。
臣咨浙撫臣并檄藩司楊昌浚端主其事,與提臣黃少春熟商定議,以期畫一。
如蒙允行,臣謹當與閩浙撫臣、提臣細商一切事宜,妥為籌議,庶期兵精饷實,一挽綠營積弊,無負國家養兵衛民之意。
謹據實縷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施行。
謹奏。
同治五年十一月初十日,奉調補陝甘爵督部堂左劄開:照得本爵部堂前于同治五年九月初八日在閩浙總督任内,恭折具奏閩浙兵制急宜變通、謹拟減兵加饷、就饷練兵、以期實濟一折,茲于十月十七日,準兵部火票遞回原折後開:軍機大臣奉旨:另有旨,欽此。
同日,又準軍機大臣守寄福州将軍兼署閩浙總督英、陝甘總督一等恪靖伯左、閩浙總督吳、福建巡撫徐、浙江巡撫馬,同治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奉上谕左奏籌議變通閩浙兵制一折,閩省綠營兵制,額冗饷薄,素不訓練,臨事不能收一戰之功,并不能為一日之守。
據左所陳積弊情形,實屬動中窾要。
該督現拟将無用之兵汰除四成,即以裁兵之饷加給存營之兵,并營抽練,所籌甚為切當,着即照所議辦理,并着督饬水陸各營認真訓練,務當切實講求,不可有名無實。
左啟程在即,所有未盡事宜,并着英、吳、徐悉心籌劃,俾臻妥善。
總期兵歸實用,饷不虛糜,毋蹈仍前積習。
浙省兵丁,議複常制,祗須少慕新兵,精練汰存舊兵,即着左、英、吳、與馬新贻、黃少春将一切事宜,妥為籌議,責成楊昌浚端主其事,實力辦理。
水師船炮,尤宜講求堅利,閩省購造粵東拖罾船隻,亦當力求堅固,不可以敝窳充數。
左前奏閩省設廠制造輪船,尤為水營要務,即着吳接辦,不可日久廢弛。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欽此。
遵旨寄信前來。
行司即便欽遵查照,毋違。
又奉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行同前由。
同治六年三月初一日,奉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牌開:抄折行知事。
照得本兼署部堂于同治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會同護福建撫部院周、署福建陸路提督羅恭折由驿具奏閩省陸路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一折,除俟奉到批旨另錄行知外,合就抄折行知,備牌到司,即便通移陸路各鎮協營遵照辦理,并移督糧道知照,毋遲等因。
計抄折内開: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護福建巡撫部院周、署福建陸路提督羅奏為閩省陸路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恭折奏祈聖鑒事。
竊照閩省軍政廢弛,皆因饷薄,未能整饬。
先經前督臣左以閩浙兵制亟宜變通,請将各營裁去不可練之兵四成有餘,抽留可練之兵五成有餘,即以裁兵之饷加給挑練之兵,以期實濟,奏奉上谕:籌議變通閩浙兵制一折,閩省綠營兵制,額冗饷薄,素不訓練,所陳積弊情形,實屬動中窾要。
該督以裁兵之饷加給存營之兵,并營抽練,所籌甚為切當,着即照所議辦理,并着督饬水陸各營認真訓練,務當切實講求,不可有名無實。
左宗棠啟程在即,所有未盡事宜,并着英桂、吳棠、徐宗幹悉心籌劃,俾臻妥善,總期兵歸實用饷不虛糜等因,欽此,遵經左宗棠與水師提臣李成謀、署陸路提臣羅大春逐加核議,馬兵每名月加饷銀七錢,連額饷共二兩七錢;步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五分,連額饷共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四錢,連額饷共二兩四錢。
官馬每匹月給草幹一兩之外,加給五錢。
惟閩省兵饷,無閏之年,額估銀一百三十萬一百六十八兩零,内除旗營俸饷、榖草、紅白事等項,并綠旗各營米折銀二十萬二千六百二十七兩零外,綠營官兵俸饷、公費、眷口、紅白事等款,實應銀一百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兩零。
通省額設馬兵一千九十名,步兵二萬七千九百七名,守兵三萬二千三百六名,官馬一千九十匹。
裁減四成有餘。
按照新章辦理,裁剩之饷仍不敷加給挑留之兵。
現拟無論水陸标營,一概挑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
如有汛地緊要應行酌增成數者,俟核明通省薪饷确數,另行核辦。
其應支薪饷,俟各營陸續議定章程,随時起支。
拟裁員弁,署任者實時裁撤,實任者暫歸應補班,俟将來水陸各營升遷事故缺出,分别調補。
其未調補之員,應支俸薪幹廉,暫歸軍需項下核銷,未免糾纏。
又經前督臣左宗棠于通籌閩省綠營兵額不敷饷項、懇撥茶稅鹽課折内奏陳,奉旨戶部議奏,欽此。
現準戶部議覆,該督核定月加饷幹數目,系為足食練兵起見,應即照準。
如汛地緊要須酌增成數者,準随時核明另辦。
其所裁員弁數目及實任應否歸應補班調補之處,統候奏咨到日,另由兵部核議。
已裁之實任員弁于未經調補時尚有應支薪俸廉幹,仍歸薪饷,誠恐款目轇轕,亦應準照所請,暫歸軍需核銷。
而該省額饷,每年除地丁、鹽課外,不敷無多,自應于冬撥案内由部酌量撥款協濟。
所請茶稅留充額饷之處,應毋庸議等因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移咨到閩,均經轉行欽遵在案。
茲準署陸路提臣羅大春将所轄之陸路提标中、左、右、前、後五營,泉州城守營、福甯鎮标中、右二營、連江營、羅源營、桐山營、漳州鎮标中、左、右、城守四營、平和營、龍岩營、雲霄營、诏安營、同安營、延平城守左、右二營、順昌營、建甯鎮标中、左、右三營、楓嶺營、汀州鎮标中、左、右三營、邵武城守左、右二營,福協城守左、右二軍,興化城守左、右二營、長福左、右二軍,裁定弁兵及添設書識,号令名數,并以長福左、右軍官兵額數較少,請予改為端營。
并據署閩浙督标中軍副将楊在元、署撫标中軍參将尹湯臣将省标各營裁留官兵彙造清冊,呈送前來。
臣等伏查閩省内地陸路各營除軍标兵丁額設無多,免予裁減另行辦理外,其督标中營等四十三營,系屬陸路額設提督一員總兵四員,副将五員、參将八員、遊擊二十二員、都司一十三員、守備三十七員、千總七十七員、把總一百六十四員,外委二百五十三員,額外一百五十四名、馬戰兵五百六十一名,步戰兵一萬四千二百一十七名、守兵一萬七千七百九十三名、官馬九百五十六匹,年需俸薪饷幹銀五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七兩六錢九分六厘四毫、養廉銀六萬四千一百三十四兩,共銀六十萬六千八百二十一兩六錢九分六厘四毫。
内除陸路提标前後二營、漳州鎮标右營、雲霄營均各裁去遊擊改設都司一員,共裁遊擊四缺,改設都司四員;又興化城守左營裁去都司改設守備一員,又泉州城守營裁汰都司二員,長福右軍裁汰都司一員,同安營裁汰都司一員,共裁都司四員;又興化城守右營裁汰守備一員,诏安營裁汰守備一員,延平城守右營裁汰守備一員,共裁守備三員;又陸路提督所轄并省标各營裁汰千總三十二員、把總六十七員、外委七十八員,額外四十
計單一紙。
準閩浙總督程咨稱:準戶部咨:閩省兵丁紅白事件,及台灣換防兵丁往回盤費,每年實估銀二萬九千三十一兩六錢,系屬有餘省分,本可不緻逾額支銷。
惟派防台灣兵丁,核計道裡遠近,按名賞給盤費銀自二兩至一兩不等,若皆歇班之年,原屬有餘,一遇換防之年,即行短绌。
推原其故,皆由台灣北路淡水營改為艋舺營案内,後嘉慶十三、十六兩年為始,在于内地水陸各營添撥戍台兵丁八百七十一名,此往彼來,照例計算,應加增盤費銀二千二百四十九兩,當時漏未增估,以緻不敷。
并請從道光十四年為始,将改設艋舺營添兵八百七十一名,加增盤費銀二千二百四十九兩,照數增估。
其十四、十五兩年應增估銀四千四百九十八兩,即在于報撥餘銀内一律撥補等語。
應将該省紅白賞銀,于兵丁歇班之年,按照定例給發餘剩銀兩,入撥充饷。
如遇換班之年,除換班兵丁盤費應照例查給外,紅白事件較少,仍照定例給與餘銀入撥。
倘紅白事件較多,即遵照奏定章程,均勻支放。
惟台灣遠隔重洋,勢難與内地兵丁統行核算,應按照兵丁名數,于額估紅白銀内劃出銀兩若幹,作為台灣定額,另俟候領,毋得仍似從前之先盡内地動用,緻台灣兵丁不免向隅。
其劃撥銀數,應令該督自行查明酌定,報部立案。
所有奏請紅白賞銀案内,自道光十四年為始,每年增估盤費銀二千二百四十九兩,并将十四、十五兩年應增估銀四千四百九十八兩,于報撥餘剩銀内撥補之處,應毋庸議。
此外尚有積年存剩銀六萬六千二百餘兩,并令該督轉饬速行全數造入季撥冊内,報部撥用。
并将嘉慶二十四年以後曆年動用紅白賞項及班兵盤費銀兩,迅即造具清冊報部核銷等因。
查福建省紅白盤費額估銀三萬九千三十一兩六錢,除照例酌留往返盤費銀一萬七千八百兩,此外尚有撥台班兵在途事故及已經到台事故,接準台營移報續撥補額兵丁應給盤費銀兩,實難懸定,應酌留銀六百兩,共銀一萬八千四百兩外,實應銀二萬六百三十一兩六錢。
查台澎戍兵眷屬系在内地,應給紅白事件本少,與内地營分不同。
現按台澎各營額名數酌定銀二千七百九十一兩,内地各營酌定銀一萬七千八百四十兩六錢,均勻支放,餘剩銀兩照例報撥。
至台澎各營嘉慶二十四年起,至道光十三年止,曆年動用紅白賞項及班兵盤費銀兩,均經分年造冊報銷在案。
所有各年存剩銀六千二百餘兩,另行入于季撥冊内造報。
合将台内各營原勻紅白銀數具文咨部立案,相應咨達等因前來。
查先據閩浙總督奏報,閩省綠營兵丁紅白事件及台灣換防兵丁往回盤費,額估不敷,請照數增估案内,經本部議令照兵丁名數,于額估紅白銀内劃出銀兩若幹,作為台灣定額,另貯候領,毋得仍似從前之先盡内地動用,緻台灣兵丁不免向隅。
其劃撥銀兩行令該督自行查明酌定,報部立案等因。
于道光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該督等遵照在案。
今據該督咨稱:福建省紅白盤費額估銀三萬九千三十一兩六錢,除酌留往返盤費銀一萬七千八百兩,又續撥補額各項兵丁盤費銀六百兩,共銀一萬八千四百兩外,尚餘銀二萬六百三十一兩六錢,内酌給内地各營紅白賞銀一萬七千八百四十兩六錢,台灣各營紅白賞銀二千七百九十一兩,均勻支放,餘剩銀兩照例報撥等語,應如所咨辦理。
仍咨該督嗣後每年冬撥案内額撥紅白等項銀兩,除換班之年仍照舊估撥,并查照酌定章程,分别内地台灣紅白賞項暨額撥戍兵往返盤費及補額各項兵丁盤費銀數均勻支放外,其無換班年分,祗應估撥紅白賞銀二萬六百三十一兩六錢,盤費錢兩毋庸估撥,以省收支之繁。
并咨福建巡撫付知則例館查照。
至各年存剩銀六萬六千二百餘兩,前經本部登記在案,仍咨該督轉饬查照前行查明入撥報部。
所有嘉慶二十四年以後曆年動用紅白等項銀兩,先據該督題報,經本部核覆在案,應毋庸議。
相應咨覆該督可也。
道光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部行,九月十五日福建巡撫魏準咨。
閩省各營裁兵加饷章程 一件饬刷事。
案照閩省水陸台澎各營裁兵加饷、整頓營伍一案,業經先後詳奉院憲奏咨,均經奉到大部覆準在案,自應将奏咨章程,刊刷例本,通頒各營遵照。
計發樣本一本。
同治五年九月十六日,奉閩浙爵督部堂左牌開:照得本爵部堂于同治五年九月初八日具奏閩浙兵制急宜變通、謹拟減兵加饷、就饷練兵、以期實濟一折,除俟奉到谕旨、另行饬知、并先抄折通饬閩省各鎮标協營一體遵辦外,合并抄折行知,備牌到司,即便轉移督糧道遵照,毋遲等因。
計抄折内開: 奏為閩浙兵制急宜變通、謹拟減兵加饷、就饷練兵、以期實濟事:竊自兵民分而不可複合,于是曆代養兵之費,最為繁巨,未有百年養之,不收一日之用者也。
國朝綠營兵丁雖較前代為少,然亦六十萬有奇。
此次軍興,東南各軍,惟廣西、金陵曾有調用制兵之事,餘皆召募勇丁以資戰守。
用兵十餘年,轉戰十數省,而綠營絕少調發。
始以勇丁助兵,繼且以勇丁代兵。
始以将弁領兵,繼且以文臣代将。
此兵事之窮也。
各省召募日繁,制兵名額未減,籌饷者既須籌戰士之饷,又須饷不戰之兵。
饷無可籌,不得不節縮額饷應之。
于是額饷積欠至數百萬。
待其号呼迫切,又不得不少為點綴,以服其心。
然按營點綴,每兵給銀數錢,每月即需耗銀數萬兩。
在兵月得數錢之饷不能半飽,在官月費此數萬之銀已成虛擲。
此饷事之窮也。
夫五方風氣各殊,民生其間,強弱亦異。
故就各省而論,有可為兵者,有不可為兵者;然亦未可概論也。
吳、越秀良,而淮、徐、颍、亳、壽春、台、處、金華之民則稱勁健。
關隴邊塞之兵素稱勁健,而自撚回猖獗,當事又議調南軍。
即以福建言之,負山面海,民情犷悍難馴,宜其可以為兵矣;然臣自入閩徂粵以來,肅消疆土,掃除劇寇,所用者仍祗此舊部楚軍,未嘗藉閩兵之力,而負嵎之土匪,伺路之盜賊,尚須留楚軍剿捕,不敢辄用閩兵。
崇安、建陽告警時,臣所部尚留興化。
比延平請兵,臣調标兵三百赴之,三日始克成行。
一月撤歸,則患病者竟有百人。
詢其故,曰水土不服也。
可笑如此!謂閩民之不可為兵欤?何以械鬥則強,為匪盜則強?一隸伍符,便怯弱至此?夫有兵不練與無兵同,練之不勤與不練同。
今日之制兵,陸則不知擊刺,不能乘騎,水則不習駕駛,不熟炮械。
将領惟習趨跄應對,辦名冊,聽差使。
其練之也,演陣圖,習架式,所教皆是花法,如演戲作劇,何裨實用?省标尚有大操小操之名,屆時弁兵呼名應點,合隊列陣,弓箭、鳥槍、藤牌、擡炮,次第行走,既畢散歸,不複相識。
此外各标營則久不操練,并所學花法,所演陣式而亦忘之矣。
水師戰船失修,朽腐殆盡,将領巡洋會哨,但有文報而無其事。
遇需巡緝,辄雇民船代之。
弁兵無船炮,無從練習。
名為水師,實則就岸居住,一登海船,則暈嘔不堪,站立不穩,遑雲熟習沙線,慣曆風濤。
設遇有事,奚望其有萬一之幸乎?是則練兵為救時之急務矣。
兵之應練,将弁知之,即兵丁亦自知之。
彼見勇丁之積功得官,未嘗不欣羨也;知已之膽技怯弱,未嘗不内愧也。
将領之有志者,見兵不可用,亦未嘗不思練兵以有為也。
督、撫、提、鎮亦未嘗不思練兵以稍寬咎責也。
而勢固有所不能。
營制:馬兵月饷銀二兩,馬幹一兩;戰兵月饷一兩五錢,守兵月饷一兩,米皆三鬥,間用折價。
近因庫款告匮,有給銀欠米者,有半銀半票者。
除省标八營外,合标協營水陸官兵銀米牽算每月僅獲半饷。
而福建地方狹瘠,榖米豆麥綿麻雜糧之收,不足供本地食用。
物價本昂,素仰海船轉運接濟。
近自番舶紛來,端海洋之利,沿海船商歇業,物價更形翔貴,米一鬥需錢七、八百,中價亦五百文,布一尺寬者需六、七十,窄者亦三、四十文。
他物稱是。
從前銀貴錢賤,兵饷易錢尚多。
近則銀價日低,物價日貴,兵情艱迫異常。
計每兵所得月饷,不足供一人十日之食,餘二十日則懸釜待炊,衣履無出,其奉父母、養妻子者更無論也。
如是少壯者不願入伍,而入伍者多老羸疲弱、窮無所歸之人。
其市井之徒,或挂名冊藉,以小貿傭工為本業,而以餘暇應差操。
至下府民人之藉當兵支門戶、抗官府、窩匪盜,名為兵而從不預差操者,其志并不在饷,固不具論也。
夫以額饷之薄如此,又從而減折之,不能贍兵之身家,并不能養兵之口體,欲不聽其别營生理,必不可得。
兵既别營生理,不能按日演操,散居市廛,不能一呼即集,訓練有所不能,施禁令有所不能及,心志因之而紛,精力因之而懈,技藝因之而生。
汰革則無精壯應募,激勸則無骁銳可拔。
如是謂兵之冗雜怯弱不可為兵,兵不任受。
如是謂将之疏慵頹廢不可為将,将亦不任受也。
是則加饷又為練兵之急務矣。
福建通省,每歲經出之費一百七十餘萬兩,罄經入之款抵放,尚短二十餘萬兩。
頻年兵事繁興,協饷不到,入款積欠相因,實難敷衍。
此時因練兵而加饷,饷從何出?臣按方今各省綠營通病,祗因饷薄不能練兵。
饷之薄亦實由于兵之多耳。
與其欠饷,曷若減兵?與其欠饷而仍養此無用之兵,曷若練兵而并節此可惜之饷?即以閩、浙言之,閩之兵額六萬二千,浙之兵額三萬七千二百,合計已近十萬,豈不為多?如果一兵得一兵之用,制賊自有餘力,何以巨賊入境,所至成墟,不但不能收一戰之功,并不能為一日之守也?然則國家每歲所耗之饷,不重可惜乎?假令事前兩省有素練之兵五萬,以之援鄰,以之保境,豈不綽然?何至遠恃客軍,多糜巨饷?惟其兵多故饷不能厚,惟其饷薄故兵不能精,此固前效之可睹者。
臣維兵之應亟汰者四:老弱疲乏之兵、吸食洋煙之兵、虛名占伍之兵、塘汛零星之兵,此皆無所用亦不可練者。
此外各标協營聽差、傳号、書識各名色不預操練之兵,實為軍政之蠹,亦應酌量裁減,以實行伍。
約計應汰之兵,至少不下四成餘。
兵既減少,則員弁亦可酌量裁并。
所裁之廉俸薪幹亦可留養練兵。
大概挑留可練之兵五成有餘,即以裁兵四成有餘之饷加給之。
饷米并計,守兵每月可得銀三兩。
馬戰兵可得銀三兩數錢。
日用足敷,無須别營生業,自可聚居勤練,而免散漫荒嬉之弊。
塘汛零星之兵,有名無實,甚或窩留娼賭,擾害地方,若并歸總汛,聚居勤練,分段輪派巡緝,聲勢較完,訪察易遍,較之三五錯雜,無人管束訓練者自别。
是減兵雲者,祗減無用不可練之兵,于兵制實無所損;加饷雲者,即扣此項裁兵之銀,于饷事亦無所加也。
臣自廣東凱旋,饬省标八營挑練兵丁為撤勇計。
操兵每日加饷銀六分。
挑兵三千名,分三起以次赴臣署箭道學習長矛、洋鎗、無殼擡鎗。
署陸路提督羅大春挑練泉州标兵一千二百名。
各協營轉相效法,陸路漸有起色。
水師各營,咨行提臣李成謀、護海壇鎮黃聯開籌商辦理,亦有端緒,大約水師以洋面為汛地,以樯帆為營陣,以炮械為技藝。
弁丁必分兩班更番上船,出洋巡緝,熟知海岙形勢,習用炮械,乃期得力。
其減兵加饷與陸軍同。
現因船工停修,陸續赴粵東購造拖罾式船,必候船齊乃可定弁兵數目也。
浙江郡縣克複時,臣即饬逃潰兵丁不準收伍,曾經奏明在案。
此時議複常制,祗須少募新兵,較閩之裁減舊兵翻為省事。
臣咨浙撫臣并檄藩司楊昌浚端主其事,與提臣黃少春熟商定議,以期畫一。
如蒙允行,臣謹當與閩浙撫臣、提臣細商一切事宜,妥為籌議,庶期兵精饷實,一挽綠營積弊,無負國家養兵衛民之意。
謹據實縷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施行。
謹奏。
同治五年十一月初十日,奉調補陝甘爵督部堂左劄開:照得本爵部堂前于同治五年九月初八日在閩浙總督任内,恭折具奏閩浙兵制急宜變通、謹拟減兵加饷、就饷練兵、以期實濟一折,茲于十月十七日,準兵部火票遞回原折後開:軍機大臣奉旨:另有旨,欽此。
同日,又準軍機大臣守寄福州将軍兼署閩浙總督英、陝甘總督一等恪靖伯左、閩浙總督吳、福建巡撫徐、浙江巡撫馬,同治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奉上谕左奏籌議變通閩浙兵制一折,閩省綠營兵制,額冗饷薄,素不訓練,臨事不能收一戰之功,并不能為一日之守。
據左所陳積弊情形,實屬動中窾要。
該督現拟将無用之兵汰除四成,即以裁兵之饷加給存營之兵,并營抽練,所籌甚為切當,着即照所議辦理,并着督饬水陸各營認真訓練,務當切實講求,不可有名無實。
左啟程在即,所有未盡事宜,并着英、吳、徐悉心籌劃,俾臻妥善。
總期兵歸實用,饷不虛糜,毋蹈仍前積習。
浙省兵丁,議複常制,祗須少慕新兵,精練汰存舊兵,即着左、英、吳、與馬新贻、黃少春将一切事宜,妥為籌議,責成楊昌浚端主其事,實力辦理。
水師船炮,尤宜講求堅利,閩省購造粵東拖罾船隻,亦當力求堅固,不可以敝窳充數。
左前奏閩省設廠制造輪船,尤為水營要務,即着吳接辦,不可日久廢弛。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欽此。
遵旨寄信前來。
行司即便欽遵查照,毋違。
又奉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行同前由。
同治六年三月初一日,奉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牌開:抄折行知事。
照得本兼署部堂于同治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會同護福建撫部院周、署福建陸路提督羅恭折由驿具奏閩省陸路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一折,除俟奉到批旨另錄行知外,合就抄折行知,備牌到司,即便通移陸路各鎮協營遵照辦理,并移督糧道知照,毋遲等因。
計抄折内開: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護福建巡撫部院周、署福建陸路提督羅奏為閩省陸路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恭折奏祈聖鑒事。
竊照閩省軍政廢弛,皆因饷薄,未能整饬。
先經前督臣左以閩浙兵制亟宜變通,請将各營裁去不可練之兵四成有餘,抽留可練之兵五成有餘,即以裁兵之饷加給挑練之兵,以期實濟,奏奉上谕:籌議變通閩浙兵制一折,閩省綠營兵制,額冗饷薄,素不訓練,所陳積弊情形,實屬動中窾要。
該督以裁兵之饷加給存營之兵,并營抽練,所籌甚為切當,着即照所議辦理,并着督饬水陸各營認真訓練,務當切實講求,不可有名無實。
左宗棠啟程在即,所有未盡事宜,并着英桂、吳棠、徐宗幹悉心籌劃,俾臻妥善,總期兵歸實用饷不虛糜等因,欽此,遵經左宗棠與水師提臣李成謀、署陸路提臣羅大春逐加核議,馬兵每名月加饷銀七錢,連額饷共二兩七錢;步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五分,連額饷共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四錢,連額饷共二兩四錢。
官馬每匹月給草幹一兩之外,加給五錢。
惟閩省兵饷,無閏之年,額估銀一百三十萬一百六十八兩零,内除旗營俸饷、榖草、紅白事等項,并綠旗各營米折銀二十萬二千六百二十七兩零外,綠營官兵俸饷、公費、眷口、紅白事等款,實應銀一百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兩零。
通省額設馬兵一千九十名,步兵二萬七千九百七名,守兵三萬二千三百六名,官馬一千九十匹。
裁減四成有餘。
按照新章辦理,裁剩之饷仍不敷加給挑留之兵。
現拟無論水陸标營,一概挑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
如有汛地緊要應行酌增成數者,俟核明通省薪饷确數,另行核辦。
其應支薪饷,俟各營陸續議定章程,随時起支。
拟裁員弁,署任者實時裁撤,實任者暫歸應補班,俟将來水陸各營升遷事故缺出,分别調補。
其未調補之員,應支俸薪幹廉,暫歸軍需項下核銷,未免糾纏。
又經前督臣左宗棠于通籌閩省綠營兵額不敷饷項、懇撥茶稅鹽課折内奏陳,奉旨戶部議奏,欽此。
現準戶部議覆,該督核定月加饷幹數目,系為足食練兵起見,應即照準。
如汛地緊要須酌增成數者,準随時核明另辦。
其所裁員弁數目及實任應否歸應補班調補之處,統候奏咨到日,另由兵部核議。
已裁之實任員弁于未經調補時尚有應支薪俸廉幹,仍歸薪饷,誠恐款目轇轕,亦應準照所請,暫歸軍需核銷。
而該省額饷,每年除地丁、鹽課外,不敷無多,自應于冬撥案内由部酌量撥款協濟。
所請茶稅留充額饷之處,應毋庸議等因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移咨到閩,均經轉行欽遵在案。
茲準署陸路提臣羅大春将所轄之陸路提标中、左、右、前、後五營,泉州城守營、福甯鎮标中、右二營、連江營、羅源營、桐山營、漳州鎮标中、左、右、城守四營、平和營、龍岩營、雲霄營、诏安營、同安營、延平城守左、右二營、順昌營、建甯鎮标中、左、右三營、楓嶺營、汀州鎮标中、左、右三營、邵武城守左、右二營,福協城守左、右二軍,興化城守左、右二營、長福左、右二軍,裁定弁兵及添設書識,号令名數,并以長福左、右軍官兵額數較少,請予改為端營。
并據署閩浙督标中軍副将楊在元、署撫标中軍參将尹湯臣将省标各營裁留官兵彙造清冊,呈送前來。
臣等伏查閩省内地陸路各營除軍标兵丁額設無多,免予裁減另行辦理外,其督标中營等四十三營,系屬陸路額設提督一員總兵四員,副将五員、參将八員、遊擊二十二員、都司一十三員、守備三十七員、千總七十七員、把總一百六十四員,外委二百五十三員,額外一百五十四名、馬戰兵五百六十一名,步戰兵一萬四千二百一十七名、守兵一萬七千七百九十三名、官馬九百五十六匹,年需俸薪饷幹銀五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七兩六錢九分六厘四毫、養廉銀六萬四千一百三十四兩,共銀六十萬六千八百二十一兩六錢九分六厘四毫。
内除陸路提标前後二營、漳州鎮标右營、雲霄營均各裁去遊擊改設都司一員,共裁遊擊四缺,改設都司四員;又興化城守左營裁去都司改設守備一員,又泉州城守營裁汰都司二員,長福右軍裁汰都司一員,同安營裁汰都司一員,共裁都司四員;又興化城守右營裁汰守備一員,诏安營裁汰守備一員,延平城守右營裁汰守備一員,共裁守備三員;又陸路提督所轄并省标各營裁汰千總三十二員、把總六十七員、外委七十八員,額外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