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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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裁去千總、把總各一員,閩安協左右二營各裁把總一員,水師提标中營、海壇左右二營、烽火門、南澳左營、銅山營等六營各裁去把總二員,又烽火門裁去千總一員,金門營、湄洲營、督标水師營、海壇左右二營、閩安左右二營、南澳左營、銅山營等九營裁去外委二十二名,仍系為裁兵加饷、足食練兵起見,均拟請準其裁汰。
所有裁汰海壇右營遊擊許鵬飛,本系實任,該督既請留補,應俟遇有水師遊擊缺出,由該督另行請補。
至改設海壇右營都司一缺,仍作為水師題補之缺。
該省現有盡先注冊都司,應令該督将名次在先之員,酌量請補,以符定制,而重職守。
其裁汰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弁,系屬何營何司哨弁,亦令該督随時造送營制銜名、花名清冊,以憑核辦。
至裁撥兵丁舵炊等項,查水師提标等十六營應裁步戰兵三千六百二十八名,内除湄洲營撥入金門營收伍步戰兵二十六名外,實裁步戰兵三千六百零二名。
又應裁守兵三千三百四十二名,内除閩安等營于五成之外增添守兵一百七十四名,湄洲營撥入金門營收伍守兵三十一名,實裁守兵三千一百三十七名,舵炊二名。
實在水師各營,按照新章,應留步戰兵三千五百零二名、守兵三千四百六十七名、舵炊三百六十八名等語。
該督系為練兵起見,應如所奏辦理,于裁撥完竣,造入年終彙題冊内報部查核。
至号令手一項,比照陸路各營畫一添設之處,亦應如所奏,準其添設。
其添設稿書等項,吏部查同治六年五月議覆署閩浙總督英等奏福建省督标中等四十一營,據稱按營均添設稿識二十八名,楓嶺營公事較簡,添設十四名等語。
臣部查文武各衙門額設稿識,均有書識幫辦,俟稿識五年役滿,即将額設書識挨名頂補。
前因該署督原奏内将稿識、書識各若幹名,并未分晰,經臣部奏明,饬令聲明在案。
今據該督奏稱,閩省水師各營稿識字、識比照陸路各營畫一添設,亦未将稿識書識各若幹名,詳細分晰,仍令該督查照前案一并聲明,以備查核。
至加給新饷銀數、新舊公費等,戶部查水師各營提督各員弁并兵丁舵炊書識人等,既據兵部、吏部議準裁留添設,所需俸廉饷項共銀二十五萬五千三百餘兩,應令該督撫轉饬按照新章核給,以符奏案。
并将不給加饷之舵炊,準其免扣朋扣銀兩。
其号令手月饷須于接到部覆及招募入伍之日核實起支。
至餘剩廉銀四千餘兩,應如該署等所請,撥補不敷俸饷。
尚餘銀廉五百餘兩,準其撥給各營新增公費之用。
其新增公費項下尚不敷銀二千五百四十餘兩,據稱在于餘剩米折銀内湊撥,應令該督将水師各營應支米石及餘剩米折銀兩,即饬迅速核明數目,造報查核。
并将公費用款,按營分晰另造細冊,先行端案報部。
仍将俸饷公費等項,按年照例于次年六月内造冊題銷。
至改設海壇右營都司關防,禮部查定例,武職印信關防由兵部議準撰拟字樣到部,付鑄印局鑄造等語。
今福建海壇右營裁去遊擊,改設郡司一員,既經兵部議準,自應改鑄關防,以昭信守。
恭候命下,由兵部撰拟字樣,送部鑄造頒發。
其裁撤遊擊關防,應令即行镌字送部銷毀。
其裁汰各員弁暨步戰守各名數及另請饬發印信钤記、送部查銷印信钤記各事宜,均令該督詳細妥查,分别奏咨辦理。
所有臣等道議緣由,是否有當,伏乞訓示遵行。
再此折系兵部主稿,合并陳明。
為此,謹奏請旨等因,于同治八年二月初一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同治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牌:照得本部堂于同治七年十月十六日,會同福建撫院卞、水師提督李恭折由驿具奏閩省台澎水陸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新饷、酌定名數銀數一折,除俟奉到批旨另錄饬知外,合先抄折行知,備牌到司,即便遵照抄折内事理,會同督糧道立即抄冊,移行台澎各鎮營,并台灣府一體遵辦,毋遲。
計粘抄折内開: 奏為閩省台澎水陸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新饷、酌定名數銀數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閩省軍政廢弛,皆因額冗饷薄,未能整饬。
經前督臣左宗棠先後奏陳裁兵加饷,就饷練兵,請以無論水陸标營一概抽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如有汛地緊要應行酌增成數者,俟核明通省薪饷确數,另行核辦,其應支薪饷,俟各營陸續議定章程,随時起支等因,奉旨:戶部議奏,欽此。
經部議覆,該督核定月加饷幹,系為足食練兵起見,應即照準等因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移咨到閩。
嗣準署陸路提臣羅大春将陸路各營裁留官兵及添設書識、号令手彙造清冊,由司詳經臣英會同前護撫臣周開錫暨署陸路提臣羅大春核明具奏,接到部覆準行,饬将稿識字識各若幹,分晰聲覆等因,均經轉行遵辦。
續準水師提督臣李将所轄内地水師各營裁留弁兵。
加給薪饷、并舵炊口糧及書識号令手名數造冊送司确核,轉造清冊具詳,又經臣等分别奏咨各在案。
所有台澎各營兵額,現經催據台灣鎮道分别裁減,開冊呈送。
内有按照額兵核減二成餘者,有裁減三、四成者,并不畫一,聲明因地勢情形沖僻緩急之不同,各就所宜而酌定。
惟書識号令手口糧,請照守饷開支,殊欠核實,經督饬福建布政使鄧廷枬、督糧道傅觀海按冊确核。
台灣孤懸海外,内則番民雜處,易啟釁端,外則島嶼四通,尤虞窺伺,所有存留弁兵,自當察看地勢之險易,酌量營汛之繁簡,以分多寡而定去留,未便拘定五成之數,冀收變通之效。
又案查同治五年十月間,前督臣左奏籌辦台灣吏事兵事折内,聲請複設台灣道标,俾與鎮标互相維系,原以台灣為海外重鎮,布置必慎加周密也。
現據該鎮、道議請将台灣鎮标右營改為道标,将原設遊擊一員改為都司,又守備一員改為千總,其餘該右營原設弁兵歸于全台兵額分别酌定裁留,作為道标端轄,歸台灣道钤束,以重事權;應照所議辦理。
至添設字識、号令手人等之糧饷,相應按照内地各營書識之式,每名每月給予饷銀一兩,米三鬥,不另加饷,以歸畫一。
核計台澎共一十八營,原額設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八員、都司五員、守備一十六員、千總三十三員、把總五十八員、外委一百零二員、外額并馬戰兵一百二十名、步戰兵六千八百九十三名、守兵七千六百四十四名、官馬一百二十匹,年需俸薪饷幹銀二十三萬五千一百九十六兩二錢八分一厘二毫、養廉銀二萬四千八百一十六兩,共銀二十六萬零一十二兩二錢八分一厘二毫。
内據該鎮、道酌定将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台灣協标中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各裁去遊擊一員,各改設都司一員;又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裁去守備一員,改設千總一員,又噶瑪囒營裁去守備一員,改設把總一員;又台灣協标中右二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各裁去守備一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台灣城守右軍、北路協标中營、台灣協标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噶瑪囒營、滬尾營各裁去千總一員;又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标右營各裁去千總二員;又台灣鎮标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标中營、台灣協标右營、滬尾營各裁去把總一員;又澎湖協标右營裁去把總二員;又台灣協标中左二營各裁去把總三員;又北路協标右營裁去把總四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同現在改為道标之台鎮右營、台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标中右二營、嘉義營、台灣協标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囒營共裁外委四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五十名,步戰兵三千七百四十七名,守兵三千一百五十六名,官馬五十匹。
通盤牽算,計共裁四成有零,留存五成有零。
逐加細核,均尚允協,以之合計現在台澎各營實留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四員、都司九員、守備一十員、千總一十七員、把總四十一員、外委五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七十名、步戰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官馬七十匹。
按照現定章程,馬兵每名月加饷銀七錢,連原額共銀二兩七錢;步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五分,連原額共銀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四錢,連原額共銀二兩四錢;官馬每匹月給草幹銀一兩之外加給銀五錢。
共計應需俸薪饷幹銀二十四萬六百六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
又新設稿識、字識、号令手共二百五名,應需饷銀二千四百六十兩。
二共銀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舊額,計不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又養廉銀一萬八千七百七十八兩,比較舊額計餘剩銀六千三十八兩。
統計全年共應需俸饷幹廉銀二十六萬一千九百二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額估之數,計不敷俸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應将餘剩養廉銀六千三十八兩盡數撥補不敷俸饷外,實尚不敷俸饷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應請将裁剩兵米,饬令各該廳縣折銀解繳台灣府庫,如數撥抵給領,仍令該府于赴司請領台饷時入冊聲除,就饷請扣,以清款項。
至各營起支薪饷,前經奏明以各營定案之先後,分别起支。
此案台澎各營弁兵現在業經酌定分别裁留,應請準自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起一律起支新饷。
其字識、号令手饷銀,俟準到部覆之日起支。
再向例台澎各營戍兵,于額饷之外,每名月另加銀四錢,由台灣府在于征收叛産項下支給,原念其遠戍而加給,今應請于舊額及加給薪饷之外,仍照舊章,每兵每月另加給銀四錢,以示體恤。
所有留存之兵,由内地換班更戍者,仍令各将弁詳加挑選,汰其老弱,留其精壯,如有不敷,再由内地各營如數撥補,以免缺額。
至拟裁各員弁,署任者實時裁撤,實缺者歸于應補班補用。
其未調補以前應支得項,饬由台灣府籌款支給,歸于軍需項下造銷,以符奏案。
至噶瑪囒一營,系于道光三年間奏明添設,所有官兵應支俸饷幹廉銀兩,前經議準在于噶瑪囒廳正供餘租及鹽課供耗盈餘榖石折價等款銀内動支。
此次裁留在營各兵應支薪饷,仍請仍照前議辦理。
朋扣一項,副将以下各官,月仍扣銀二錢,馬兵仍扣一錢,步兵仍扣五分,守兵仍扣三分,以資撥用。
所有兵丁應支米石,現饬督糧道趕緊核詳辦理。
至所裁官弁依何哨司員名,并容饬營開送齊全,另行核辦。
茲據該藩司鄧廷枬、督糧道傅觀海會詳請奏前來,除将清冊咨送戶、兵二部核覆外,臣等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李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
謹奏。
同治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劄:照得本部堂于同治七年十月十六日,會同福建撫部院卡、福建水師提督李恭折由驿具奏閩省台澎水陸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一折,于本年十二月初二日,準兵部火票遞到原折後開: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除折稿先經抄發外,合就備劄到司,即便一體轉移欽遵毋違。
同治八年六月三十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劄:同治八年五月初六日,準兵部火票遞到兵部咨:武選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案,相應抄錄原奏旨意,知照閩浙總督可也。
計粘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
準此,合就行知,備劄到司,即速移饬遵照辦理,毋遲等因。
計粘抄内開: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英等奏稱:閩省台澎水陸各營員弁兵丁,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因額冗饷薄,未能整饬,經該前督先後奏陳裁兵加饷,就饷練兵,請以無論水陸标營,概抽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等因一折,于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九日,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查臣部奏定章程内開,各省武職裁決改補,業經奏明留省補用者,準歸本省補用等語。
現查該督原奏内稱,福建台灣鎮标右營改為道标,原設遊擊一員改為都司,又守備一員改為千總,其餘右營原設弁兵,歸于全台兵額酌定裁留,作為道标端轄,歸台灣道钤束,以重事權。
台澎共十八營,額設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八員、都司五員、守備十六員、千總三十三員、把總五十八員、外委一百零二名。
現據該鎮道酌定,将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台灣協中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裁去遊擊一員,各改設都司一員;又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裁去守備一員,改設千總一員;又噶瑪囒營裁去守備一員;又台灣協中右二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裁去守備一員;又台灣鎮中左二營、台灣城守右軍、北路協中營、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右二營、噶瑪囒營、滬尾營各裁去千總一員;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右營各裁去千總二員;又台灣鎮标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中營、台灣協标右營、滬尾營各裁去把總一員;又澎湖協右營裁去把總二員;又台灣協中左二營各裁去把總三員;又北路協右營裁去把總四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同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台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中右二營、嘉義營、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囒營共裁去外委四十六名,仍系為裁兵加饷、足食練兵起見,均拟請準其裁汰。
所有裁汰台灣鎮标右營遊擊陳朝忠、奏補台灣協中營遊擊蘇吉良、澎湖水師協左營遊擊鄭榮、台灣鎮标右營守備黃亨銘、噶瑪囒守備吳瑞高、台灣水師協中營守備蔡朝光、右營守備葉桐封、澎湖協左營守備林清芳、右營守備林元勳,該員等本系實任,俟遇有水路遊擊、守備缺出,由該督另行分别請補。
澎湖水師協右營遊擊,現系懸缺,前經臣部行令,以台地人員請補,現已裁汰,應毋庸議。
至改設台灣道标都司,仍作為台灣陸路題補之缺。
又改設台灣水師協中營都司、澎湖水師協左右二營水師都司三缺,仍作為台灣水師題補之缺,應令該督照例挑選熟悉台地風土民情之員請補,以符定制,而重職守。
其裁汰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弁,系屬何營何司哨弁,亦令該督随時造送營制銜名花名清冊,以憑核辦。
至台澎各營額設馬戰兵一百二十名、步戰兵六千八百九十三名,守兵七千六百四十四名,共裁馬戰兵五十名、戰兵三千七百四十七名、守兵三千一百五十六名,實留馬戰兵七十名、步戰兵三千六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等語,該督系為加饷練兵起見,應如所議辦理。
并令該督去其老弱,留其精壯,分别裁汰。
俟裁汰完竣,造入年終彙彙題冊内報部查核。
至添設号令手之處,亦應由該督所議辦理,準其如數添設。
至台澎各營額設官馬一百二十匹,拟請裁汰馬五十匹,亦應如所奏,準其裁汰。
應令轉饬,即于現在議裁馬内将本年各營例倒馬匹盡數挑留,抵補缺額。
其餘之馬,即饬趕緊變價,報部辦理。
再原奏内稱留營各官兵應扣朋銀,副将以下每官月扣朋銀二錢,馬兵扣銀一錢,步兵扣銀五分,守兵扣銀三分,以資撥用等語,應令該督照例扣存,仍造入朋馬奏銷案内,按年造冊題銷。
又添設稿書等項,吏部查文武各衙門額設稿識,均有書識幫辦,俟稿識五年役滿,即将額設書識挨名頂補,曆經辦理在案,今閩省台澎水陸各營新設稿識、字識,系為辦公起見,應如所設辦理。
惟查該督原奏内稱,稿識、字識、号令手共二百五名,并未将稿識、字識各若幹名,分晰叙明,應令該督詳細聲明,以備查核。
至加給薪饷銀數,官兵應支俸饷幹廉等項,戶部查台澎各營總兵各員弁暨兵丁馬匹稿識人等,既經兵部、吏部議準裁留添設,所需俸廉饷幹共銀二十六萬一千九百餘兩,應令該督撫轉饬按照新章核給。
至所稱不敷俸饷銀七千餘兩,應将餘剩廉銀六千餘兩撥補。
尚不敷俸饷銀一千餘兩,請将裁剩兵米折祈銀抵給,應如所奏辦理。
并令于領台饷時入冊聲除,就饷核扣,以清款項。
所有實留弁兵,應準其自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起支薪饷,字識、号令手糧饷,俟接到部覆之日起支。
其戍兵于應領舊額及新加饷之外,仍照舊章在于征收叛産項下,每兵月另給銀四錢。
噶瑪囒營官兵應支俸廉饷幹銀兩,亦仍在于噶瑪囒廳正供餘租等項折價銀内動支。
至兵丁應支米石,并令該督撫饬即核實報部查核,毋得遲延。
至改設台灣道标陸路都司、台灣水師協中營都司、澎湖水師協左右二營都司各關防,禮部查定例,武職關防由兵部撰拟字樣到部付鑄印局鑄造等語。
今閩省台澎水陸各營裁去遊擊改設都司,既經兵部議準,自應另鑄關防,以昭信守,恭候命下,由臣部撰拟送部付局鑄造頒發。
其裁去各項印信,應令該督撫饬令镌字送部銷毀。
其裁汰各員弁既步戰守各兵名數及另請饬發印信钤記,送部查銷印信钤記各事宜,均令該督詳細妥查,分别奏咨辦理。
所有臣等遵議緣由,是否有當,伏乞訓示遵行。
再此折系兵部主稿,合并聲明。
為此,謹奏請旨等因,于同治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整頓台灣饷項 一件饬刊事。
同治八年八月十六日,奉巡撫部院卞批本署司詳請整頓台灣饷項情形一案,奉批:所議甚是,仰即刊入省例,轉行遵照,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查此案先奉督憲批示,業經抄詳移行台灣鎮道府轉饬遵辦。
計抄詳一紙。
為詳請示遵事。
竊查清厘台屬營舊欠饷項,楊署鎮在元前在省時,曾經禀奉憲檄,準将吳道帶台銀二萬兩,核實請給,現在已準咨報,分别辦理在案。
本署司伏查台灣遠隔重洋,各營領饷,往返維艱,向由司庫在于台屬廳縣應解款内,遞年分别核扣劃撥,找給清楚,并無蒂欠。
茲核台灣鎮道會移清厘各營曆年積欠,按營約計,不下十餘萬兩,殊深詫異。
推原其故,緣台屬數十年未辦奏銷所屬廳縣,視考成為具文,緻将撥解之款任意侵挪。
道府又向皆收受廳縣節壽陋規,徇情容隐,并不揭參。
而各營散放兵饷,複折扣多端,且于已報截曠之外,仍未足數,名曰「暫募」,實則虛懸,為廳縣所挾持,不敢請追。
以緻日積月累,浸成巨款。
本署司訪察刻下情形,即以台灣一縣而論,每年虧空仍有八千餘兩。
其所虧空之項,即系撥解之款。
一縣如此,各縣可知。
更有應解内地各營一半米折,一半本色,曆年俱未解齊。
嗣自同治六年起,由糧道會司議改全折。
現在金廈各營米折,多就廈門厘局撥兌,司中不得不就饷扣除,歸還原款。
是司中抵扣之款無異完銀,而台屬廳縣不将應解米折悉數解還府庫,則必于營饷有虧,實銀轉成為虛賬。
現當饬營務,清厘饷項之時,若不嚴定章程,何以一除陋習?本署司籌維再四,拟自同治七年撥給六年台饷起,台屬各營領過饷項若幹,尚欠若幹,由台灣鎮按年結報。
各廳縣應解府庫撥給各營領項,已解若幹,尚欠若幹,并應解内地各營米折銀兩,是否全數解清,抑有短欠,亦由台灣府按年結報。
如有虧短,立予參追。
倘仍徇情容隐,即将各廳縣短欠之款,責成台灣府賠出,以示懲儆。
至各營應行解存府庫截曠銀兩,系應解司,聽候部撥之款,不準擅自挪用。
如有擅挪,查系何員,亦即追賠。
其自同治六年以前,台屬廳縣積欠營饷以及欠給米折,應運兵榖,應請饬令台灣府分款清厘,按員詳請參辦,俾昭核實。
是否有當,合将籌議緣由,具文詳請憲台察核。
如蒙批示允準,并請刊入省例,着為定章。
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
同治八年八月初十日,奉總督部堂英批:如詳辦理。
仰即分别移行台灣鎮、府一體遵辦。
并由司刊入省例,着為定章,以垂久遠。
仍候撫部院批示,繳。
又于八年八月十六日,奉巡撫部院卞批:所議甚是,仰即刊入省例,轉行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所有裁汰海壇右營遊擊許鵬飛,本系實任,該督既請留補,應俟遇有水師遊擊缺出,由該督另行請補。
至改設海壇右營都司一缺,仍作為水師題補之缺。
該省現有盡先注冊都司,應令該督将名次在先之員,酌量請補,以符定制,而重職守。
其裁汰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弁,系屬何營何司哨弁,亦令該督随時造送營制銜名、花名清冊,以憑核辦。
至裁撥兵丁舵炊等項,查水師提标等十六營應裁步戰兵三千六百二十八名,内除湄洲營撥入金門營收伍步戰兵二十六名外,實裁步戰兵三千六百零二名。
又應裁守兵三千三百四十二名,内除閩安等營于五成之外增添守兵一百七十四名,湄洲營撥入金門營收伍守兵三十一名,實裁守兵三千一百三十七名,舵炊二名。
實在水師各營,按照新章,應留步戰兵三千五百零二名、守兵三千四百六十七名、舵炊三百六十八名等語。
該督系為練兵起見,應如所奏辦理,于裁撥完竣,造入年終彙題冊内報部查核。
至号令手一項,比照陸路各營畫一添設之處,亦應如所奏,準其添設。
其添設稿書等項,吏部查同治六年五月議覆署閩浙總督英等奏福建省督标中等四十一營,據稱按營均添設稿識二十八名,楓嶺營公事較簡,添設十四名等語。
臣部查文武各衙門額設稿識,均有書識幫辦,俟稿識五年役滿,即将額設書識挨名頂補。
前因該署督原奏内将稿識、書識各若幹名,并未分晰,經臣部奏明,饬令聲明在案。
今據該督奏稱,閩省水師各營稿識字、識比照陸路各營畫一添設,亦未将稿識書識各若幹名,詳細分晰,仍令該督查照前案一并聲明,以備查核。
至加給新饷銀數、新舊公費等,戶部查水師各營提督各員弁并兵丁舵炊書識人等,既據兵部、吏部議準裁留添設,所需俸廉饷項共銀二十五萬五千三百餘兩,應令該督撫轉饬按照新章核給,以符奏案。
并将不給加饷之舵炊,準其免扣朋扣銀兩。
其号令手月饷須于接到部覆及招募入伍之日核實起支。
至餘剩廉銀四千餘兩,應如該署等所請,撥補不敷俸饷。
尚餘銀廉五百餘兩,準其撥給各營新增公費之用。
其新增公費項下尚不敷銀二千五百四十餘兩,據稱在于餘剩米折銀内湊撥,應令該督将水師各營應支米石及餘剩米折銀兩,即饬迅速核明數目,造報查核。
并将公費用款,按營分晰另造細冊,先行端案報部。
仍将俸饷公費等項,按年照例于次年六月内造冊題銷。
至改設海壇右營都司關防,禮部查定例,武職印信關防由兵部議準撰拟字樣到部,付鑄印局鑄造等語。
今福建海壇右營裁去遊擊,改設郡司一員,既經兵部議準,自應改鑄關防,以昭信守。
恭候命下,由兵部撰拟字樣,送部鑄造頒發。
其裁撤遊擊關防,應令即行镌字送部銷毀。
其裁汰各員弁暨步戰守各名數及另請饬發印信钤記、送部查銷印信钤記各事宜,均令該督詳細妥查,分别奏咨辦理。
所有臣等道議緣由,是否有當,伏乞訓示遵行。
再此折系兵部主稿,合并陳明。
為此,謹奏請旨等因,于同治八年二月初一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同治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牌:照得本部堂于同治七年十月十六日,會同福建撫院卞、水師提督李恭折由驿具奏閩省台澎水陸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新饷、酌定名數銀數一折,除俟奉到批旨另錄饬知外,合先抄折行知,備牌到司,即便遵照抄折内事理,會同督糧道立即抄冊,移行台澎各鎮營,并台灣府一體遵辦,毋遲。
計粘抄折内開: 奏為閩省台澎水陸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新饷、酌定名數銀數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閩省軍政廢弛,皆因額冗饷薄,未能整饬。
經前督臣左宗棠先後奏陳裁兵加饷,就饷練兵,請以無論水陸标營一概抽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如有汛地緊要應行酌增成數者,俟核明通省薪饷确數,另行核辦,其應支薪饷,俟各營陸續議定章程,随時起支等因,奉旨:戶部議奏,欽此。
經部議覆,該督核定月加饷幹,系為足食練兵起見,應即照準等因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移咨到閩。
嗣準署陸路提臣羅大春将陸路各營裁留官兵及添設書識、号令手彙造清冊,由司詳經臣英會同前護撫臣周開錫暨署陸路提臣羅大春核明具奏,接到部覆準行,饬将稿識字識各若幹,分晰聲覆等因,均經轉行遵辦。
續準水師提督臣李将所轄内地水師各營裁留弁兵。
加給薪饷、并舵炊口糧及書識号令手名數造冊送司确核,轉造清冊具詳,又經臣等分别奏咨各在案。
所有台澎各營兵額,現經催據台灣鎮道分别裁減,開冊呈送。
内有按照額兵核減二成餘者,有裁減三、四成者,并不畫一,聲明因地勢情形沖僻緩急之不同,各就所宜而酌定。
惟書識号令手口糧,請照守饷開支,殊欠核實,經督饬福建布政使鄧廷枬、督糧道傅觀海按冊确核。
台灣孤懸海外,内則番民雜處,易啟釁端,外則島嶼四通,尤虞窺伺,所有存留弁兵,自當察看地勢之險易,酌量營汛之繁簡,以分多寡而定去留,未便拘定五成之數,冀收變通之效。
又案查同治五年十月間,前督臣左奏籌辦台灣吏事兵事折内,聲請複設台灣道标,俾與鎮标互相維系,原以台灣為海外重鎮,布置必慎加周密也。
現據該鎮、道議請将台灣鎮标右營改為道标,将原設遊擊一員改為都司,又守備一員改為千總,其餘該右營原設弁兵歸于全台兵額分别酌定裁留,作為道标端轄,歸台灣道钤束,以重事權;應照所議辦理。
至添設字識、号令手人等之糧饷,相應按照内地各營書識之式,每名每月給予饷銀一兩,米三鬥,不另加饷,以歸畫一。
核計台澎共一十八營,原額設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八員、都司五員、守備一十六員、千總三十三員、把總五十八員、外委一百零二員、外額并馬戰兵一百二十名、步戰兵六千八百九十三名、守兵七千六百四十四名、官馬一百二十匹,年需俸薪饷幹銀二十三萬五千一百九十六兩二錢八分一厘二毫、養廉銀二萬四千八百一十六兩,共銀二十六萬零一十二兩二錢八分一厘二毫。
内據該鎮、道酌定将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台灣協标中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各裁去遊擊一員,各改設都司一員;又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裁去守備一員,改設千總一員,又噶瑪囒營裁去守備一員,改設把總一員;又台灣協标中右二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各裁去守備一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台灣城守右軍、北路協标中營、台灣協标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噶瑪囒營、滬尾營各裁去千總一員;又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标右營各裁去千總二員;又台灣鎮标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标中營、台灣協标右營、滬尾營各裁去把總一員;又澎湖協标右營裁去把總二員;又台灣協标中左二營各裁去把總三員;又北路協标右營裁去把總四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同現在改為道标之台鎮右營、台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标中右二營、嘉義營、台灣協标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囒營共裁外委四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五十名,步戰兵三千七百四十七名,守兵三千一百五十六名,官馬五十匹。
通盤牽算,計共裁四成有零,留存五成有零。
逐加細核,均尚允協,以之合計現在台澎各營實留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四員、都司九員、守備一十員、千總一十七員、把總四十一員、外委五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七十名、步戰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官馬七十匹。
按照現定章程,馬兵每名月加饷銀七錢,連原額共銀二兩七錢;步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五分,連原額共銀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名月加饷銀一兩四錢,連原額共銀二兩四錢;官馬每匹月給草幹銀一兩之外加給銀五錢。
共計應需俸薪饷幹銀二十四萬六百六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
又新設稿識、字識、号令手共二百五名,應需饷銀二千四百六十兩。
二共銀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舊額,計不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又養廉銀一萬八千七百七十八兩,比較舊額計餘剩銀六千三十八兩。
統計全年共應需俸饷幹廉銀二十六萬一千九百二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額估之數,計不敷俸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應将餘剩養廉銀六千三十八兩盡數撥補不敷俸饷外,實尚不敷俸饷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應請将裁剩兵米,饬令各該廳縣折銀解繳台灣府庫,如數撥抵給領,仍令該府于赴司請領台饷時入冊聲除,就饷請扣,以清款項。
至各營起支薪饷,前經奏明以各營定案之先後,分别起支。
此案台澎各營弁兵現在業經酌定分别裁留,應請準自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起一律起支新饷。
其字識、号令手饷銀,俟準到部覆之日起支。
再向例台澎各營戍兵,于額饷之外,每名月另加銀四錢,由台灣府在于征收叛産項下支給,原念其遠戍而加給,今應請于舊額及加給薪饷之外,仍照舊章,每兵每月另加給銀四錢,以示體恤。
所有留存之兵,由内地換班更戍者,仍令各将弁詳加挑選,汰其老弱,留其精壯,如有不敷,再由内地各營如數撥補,以免缺額。
至拟裁各員弁,署任者實時裁撤,實缺者歸于應補班補用。
其未調補以前應支得項,饬由台灣府籌款支給,歸于軍需項下造銷,以符奏案。
至噶瑪囒一營,系于道光三年間奏明添設,所有官兵應支俸饷幹廉銀兩,前經議準在于噶瑪囒廳正供餘租及鹽課供耗盈餘榖石折價等款銀内動支。
此次裁留在營各兵應支薪饷,仍請仍照前議辦理。
朋扣一項,副将以下各官,月仍扣銀二錢,馬兵仍扣一錢,步兵仍扣五分,守兵仍扣三分,以資撥用。
所有兵丁應支米石,現饬督糧道趕緊核詳辦理。
至所裁官弁依何哨司員名,并容饬營開送齊全,另行核辦。
茲據該藩司鄧廷枬、督糧道傅觀海會詳請奏前來,除将清冊咨送戶、兵二部核覆外,臣等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李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
謹奏。
同治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劄:照得本部堂于同治七年十月十六日,會同福建撫部院卡、福建水師提督李恭折由驿具奏閩省台澎水陸各營弁兵,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一折,于本年十二月初二日,準兵部火票遞到原折後開: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除折稿先經抄發外,合就備劄到司,即便一體轉移欽遵毋違。
同治八年六月三十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英憲劄:同治八年五月初六日,準兵部火票遞到兵部咨:武選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案,相應抄錄原奏旨意,知照閩浙總督可也。
計粘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
準此,合就行知,備劄到司,即速移饬遵照辦理,毋遲等因。
計粘抄内開: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英等奏稱:閩省台澎水陸各營員弁兵丁,分别裁留,加給薪饷,酌定名數銀數,因額冗饷薄,未能整饬,經該前督先後奏陳裁兵加饷,就饷練兵,請以無論水陸标營,概抽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等因一折,于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九日,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查臣部奏定章程内開,各省武職裁決改補,業經奏明留省補用者,準歸本省補用等語。
現查該督原奏内稱,福建台灣鎮标右營改為道标,原設遊擊一員改為都司,又守備一員改為千總,其餘右營原設弁兵,歸于全台兵額酌定裁留,作為道标端轄,歸台灣道钤束,以重事權。
台澎共十八營,額設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八員、都司五員、守備十六員、千總三十三員、把總五十八員、外委一百零二名。
現據該鎮道酌定,将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台灣協中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裁去遊擊一員,各改設都司一員;又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裁去守備一員,改設千總一員;又噶瑪囒營裁去守備一員;又台灣協中右二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裁去守備一員;又台灣鎮中左二營、台灣城守右軍、北路協中營、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右二營、噶瑪囒營、滬尾營各裁去千總一員;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右營各裁去千總二員;又台灣鎮标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中營、台灣協标右營、滬尾營各裁去把總一員;又澎湖協右營裁去把總二員;又台灣協中左二營各裁去把總三員;又北路協右營裁去把總四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同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台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中右二營、嘉義營、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囒營共裁去外委四十六名,仍系為裁兵加饷、足食練兵起見,均拟請準其裁汰。
所有裁汰台灣鎮标右營遊擊陳朝忠、奏補台灣協中營遊擊蘇吉良、澎湖水師協左營遊擊鄭榮、台灣鎮标右營守備黃亨銘、噶瑪囒守備吳瑞高、台灣水師協中營守備蔡朝光、右營守備葉桐封、澎湖協左營守備林清芳、右營守備林元勳,該員等本系實任,俟遇有水路遊擊、守備缺出,由該督另行分别請補。
澎湖水師協右營遊擊,現系懸缺,前經臣部行令,以台地人員請補,現已裁汰,應毋庸議。
至改設台灣道标都司,仍作為台灣陸路題補之缺。
又改設台灣水師協中營都司、澎湖水師協左右二營水師都司三缺,仍作為台灣水師題補之缺,應令該督照例挑選熟悉台地風土民情之員請補,以符定制,而重職守。
其裁汰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弁,系屬何營何司哨弁,亦令該督随時造送營制銜名花名清冊,以憑核辦。
至台澎各營額設馬戰兵一百二十名、步戰兵六千八百九十三名,守兵七千六百四十四名,共裁馬戰兵五十名、戰兵三千七百四十七名、守兵三千一百五十六名,實留馬戰兵七十名、步戰兵三千六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等語,該督系為加饷練兵起見,應如所議辦理。
并令該督去其老弱,留其精壯,分别裁汰。
俟裁汰完竣,造入年終彙彙題冊内報部查核。
至添設号令手之處,亦應由該督所議辦理,準其如數添設。
至台澎各營額設官馬一百二十匹,拟請裁汰馬五十匹,亦應如所奏,準其裁汰。
應令轉饬,即于現在議裁馬内将本年各營例倒馬匹盡數挑留,抵補缺額。
其餘之馬,即饬趕緊變價,報部辦理。
再原奏内稱留營各官兵應扣朋銀,副将以下每官月扣朋銀二錢,馬兵扣銀一錢,步兵扣銀五分,守兵扣銀三分,以資撥用等語,應令該督照例扣存,仍造入朋馬奏銷案内,按年造冊題銷。
又添設稿書等項,吏部查文武各衙門額設稿識,均有書識幫辦,俟稿識五年役滿,即将額設書識挨名頂補,曆經辦理在案,今閩省台澎水陸各營新設稿識、字識,系為辦公起見,應如所設辦理。
惟查該督原奏内稱,稿識、字識、号令手共二百五名,并未将稿識、字識各若幹名,分晰叙明,應令該督詳細聲明,以備查核。
至加給薪饷銀數,官兵應支俸饷幹廉等項,戶部查台澎各營總兵各員弁暨兵丁馬匹稿識人等,既經兵部、吏部議準裁留添設,所需俸廉饷幹共銀二十六萬一千九百餘兩,應令該督撫轉饬按照新章核給。
至所稱不敷俸饷銀七千餘兩,應将餘剩廉銀六千餘兩撥補。
尚不敷俸饷銀一千餘兩,請将裁剩兵米折祈銀抵給,應如所奏辦理。
并令于領台饷時入冊聲除,就饷核扣,以清款項。
所有實留弁兵,應準其自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起支薪饷,字識、号令手糧饷,俟接到部覆之日起支。
其戍兵于應領舊額及新加饷之外,仍照舊章在于征收叛産項下,每兵月另給銀四錢。
噶瑪囒營官兵應支俸廉饷幹銀兩,亦仍在于噶瑪囒廳正供餘租等項折價銀内動支。
至兵丁應支米石,并令該督撫饬即核實報部查核,毋得遲延。
至改設台灣道标陸路都司、台灣水師協中營都司、澎湖水師協左右二營都司各關防,禮部查定例,武職關防由兵部撰拟字樣到部付鑄印局鑄造等語。
今閩省台澎水陸各營裁去遊擊改設都司,既經兵部議準,自應另鑄關防,以昭信守,恭候命下,由臣部撰拟送部付局鑄造頒發。
其裁去各項印信,應令該督撫饬令镌字送部銷毀。
其裁汰各員弁既步戰守各兵名數及另請饬發印信钤記,送部查銷印信钤記各事宜,均令該督詳細妥查,分别奏咨辦理。
所有臣等遵議緣由,是否有當,伏乞訓示遵行。
再此折系兵部主稿,合并聲明。
為此,謹奏請旨等因,于同治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整頓台灣饷項 一件饬刊事。
同治八年八月十六日,奉巡撫部院卞批本署司詳請整頓台灣饷項情形一案,奉批:所議甚是,仰即刊入省例,轉行遵照,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查此案先奉督憲批示,業經抄詳移行台灣鎮道府轉饬遵辦。
計抄詳一紙。
為詳請示遵事。
竊查清厘台屬營舊欠饷項,楊署鎮在元前在省時,曾經禀奉憲檄,準将吳道帶台銀二萬兩,核實請給,現在已準咨報,分别辦理在案。
本署司伏查台灣遠隔重洋,各營領饷,往返維艱,向由司庫在于台屬廳縣應解款内,遞年分别核扣劃撥,找給清楚,并無蒂欠。
茲核台灣鎮道會移清厘各營曆年積欠,按營約計,不下十餘萬兩,殊深詫異。
推原其故,緣台屬數十年未辦奏銷所屬廳縣,視考成為具文,緻将撥解之款任意侵挪。
道府又向皆收受廳縣節壽陋規,徇情容隐,并不揭參。
而各營散放兵饷,複折扣多端,且于已報截曠之外,仍未足數,名曰「暫募」,實則虛懸,為廳縣所挾持,不敢請追。
以緻日積月累,浸成巨款。
本署司訪察刻下情形,即以台灣一縣而論,每年虧空仍有八千餘兩。
其所虧空之項,即系撥解之款。
一縣如此,各縣可知。
更有應解内地各營一半米折,一半本色,曆年俱未解齊。
嗣自同治六年起,由糧道會司議改全折。
現在金廈各營米折,多就廈門厘局撥兌,司中不得不就饷扣除,歸還原款。
是司中抵扣之款無異完銀,而台屬廳縣不将應解米折悉數解還府庫,則必于營饷有虧,實銀轉成為虛賬。
現當饬營務,清厘饷項之時,若不嚴定章程,何以一除陋習?本署司籌維再四,拟自同治七年撥給六年台饷起,台屬各營領過饷項若幹,尚欠若幹,由台灣鎮按年結報。
各廳縣應解府庫撥給各營領項,已解若幹,尚欠若幹,并應解内地各營米折銀兩,是否全數解清,抑有短欠,亦由台灣府按年結報。
如有虧短,立予參追。
倘仍徇情容隐,即将各廳縣短欠之款,責成台灣府賠出,以示懲儆。
至各營應行解存府庫截曠銀兩,系應解司,聽候部撥之款,不準擅自挪用。
如有擅挪,查系何員,亦即追賠。
其自同治六年以前,台屬廳縣積欠營饷以及欠給米折,應運兵榖,應請饬令台灣府分款清厘,按員詳請參辦,俾昭核實。
是否有當,合将籌議緣由,具文詳請憲台察核。
如蒙批示允準,并請刊入省例,着為定章。
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
同治八年八月初十日,奉總督部堂英批:如詳辦理。
仰即分别移行台灣鎮、府一體遵辦。
并由司刊入省例,着為定章,以垂久遠。
仍候撫部院批示,繳。
又于八年八月十六日,奉巡撫部院卞批:所議甚是,仰即刊入省例,轉行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