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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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運台饷限期
借兵米榖
戍台新舊兵丁住支饷項
兵丁借米扣價買補
戰船遭風飄粵借項扣收附搭
閩省各營請領俸饷米折按照銀數撥兵護送
委弁赴省請領大饷,俱令多帶盤費,所領饷銀概不許挪動
台灣各營請領一切銀兩,概由台灣府核明蓋印,赴司請領
往來班兵如在洋遭風漂收到境,盤費口糧實已缺乏,該處地方官按其程途遠近,每兵每日借銀六分,計其到營之日止,按數借給
議詳營縣應領俸饷立限饬領
綠營請領一切饷項,文領内銀數送由地方文員蓋用印信關防
紅白等項銀兩,換班之年照舊估撥
閩省各營裁兵加饷章程
整頓台灣饷項
領運台饷限期
一件再行饬遵事。
乾隆四十年□月□日奉總督部堂鐘憲牌:案照台澎官兵俸饷銀兩,經喀前院奏準部覆:台郡文武于年終派委領饷文武,帶領弁兵赴省,布政使于開印後即将全年俸饷扣算清楚,于二月中領運渡台等因。
嗣據前藩司議詳:嗣後請領台饷,預期核明确數,于年前派委文武員弁,領赍冊領赴省,司中立将請領俸饷詳明給發。
俟開印後即令趕運放洋。
複經照行台灣鎮、府務于十月内委員赴領,曆經遵照辦理在案。
查乾隆四十年分官兵俸饷,據該司呈,據台灣府禀報,領饷委員于五月二十日在廈放洋,稽今尚無到台确信。
台屬庫銀墊發過一十三萬五百餘兩。
饷項緊要,請移饬沿海文武挨查着落等由。
當經照行台灣鎮饬查去後。
茲據署台協副将延恂呈報,領饷守備陳志元于八月二十六日押運饷銀到台等由。
查領運台饷,原為海洋風■〈日卂〉靡常,夏秋台飓時發,惟春令風和,便于渡海。
但本年分饷銀,台營委員系三十九年冬底到省,而該司于四十年三月抄始行給發,核與原定奏案,計遲延兩個月。
設有疏虞,均難诿任。
除照行台灣鎮遵照,務于十月内委員赍帶冊領赴領外,合并饬遵,備牌行司,照依事理,即便遵照原定章程,嗣後請領台灣兵饷,俟委員到省,赍繳冊領送司,該司務必着承核明确數,吃緊辦理,具詳給發饷弁收領,定限開印後即令趕運赴廈,以副二月中旬配船渡海,俾免疏虞,切勿仍前稽誤,緻幹未便等因。
又為饬查事。
奉巡撫部院餘憲牌:據藩司驗報,台灣府禀,台灣在本年饷銀早經委員請領,旋據武員報稱,在廈五月二十日開駕放洋,迄今兩月有餘,尚無到台。
但饷項緊要,久涉風濤,遊移海面,殊切關系。
且查向來從無如此耽阻,即稍有羁留,委員無不随時随地禀聞。
今該巡檢劉大榮等自省起程到廈,及在廈開駕并現在阻擱情形,絕無隻字禀知,更堪詫異。
仍移營端委妥弁,撥船沿海探查催趕,俯俟到台另禀。
合将饷銀未到,先行禀明等由到司。
查本年台饷據委員具報,于三月三十日在省起程,四月初八日到廈,因何遲至五月二十日始行開駕放洋,至今尚未到台?除禀批發并移行沿海文武衙門轉饬各汛口挨查着落具報外,理合呈報等由。
并據台協右營守備陳志元、北路新莊巡檢劉大榮具報,奉委領運台澎乾隆四十年分饷銀饷錢,勻配兵船七隻,于本年八月初四、初五等日到澎,二十三日自澎開駕候風赴台等因到本部院。
據此,為查台澎俸饷,前于三、四、九、十等月兩次領運。
前督部院以值春令風色平和之時,而于夏令台飓靡常,冬令北風猛烈之候冒險挽運,帑項堪虞,經會折奏請領饷文武務于次年正月到省,于開印後即将台澎全年俸饷扣算清楚,于二月中旬領饷至廈,分配多船,運至台澎封貯等因,饬遵在案。
查本年台饷先據具報于三月三十日在省起程,四月初八日到廈,已屬遲違。
因何直至八月始抵澎湖?究系逗遛何處?事關兵饷,豈容如此違玩?合行嚴饬查究。
為此仰該府協官吏照牌事理,立即嚴查該委員何故不行照例配船開駕?實在逗留何處?有無别情?據實通詳察奪,毋違等因。
除行台灣府、台協副将并咨明水師提督,台灣鎮外,合并饬行,備牌行司,照依事理即便查照。
嗣後台澎委員到省承領饷銀,該司務須遵照定例,開印後扣算清楚,于二月中旬發交,領運至廈,饬令迅速配船赴台,毋任違延,有誤風信,均幹未便各等因到司。
奉此,查得台澎饷銀,自應遵照奏準定例,開印後扣算清楚,二月中旬發交,領運回台。
但台澎饷銀系全年承領。
營府扣抵數目繁多,必須預期造具扣抵數冊,于上年冬季内送司,以憑查核,方準如期給發。
本司查迩年以來,文武饷弁間有年内到省,随帶冊領赍投撫轅挂發,而扣抵名冊大半延及開印後始得齊全到司。
核算需時,是以每緻逾限。
似應立定限期,移行鎮府,弁饬澎糧廳嗣後承領饷銀,務将饷内扣抵各數,先期造具數冊,定限上年十月内着承赍到,不得仍前遲至次年開印後始到。
其領饷文武員弁亦須年内赍帶冊領赴省,不得挨遲。
如稍逾違,惟該鎮、府是問。
如此立定限期,俾司中得以按款查扣,不緻臨期匆迫。
而承領員弁自可依限領運赴廈,二月中旬配船渡海矣。
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批示,以便移饬遵照等緣由。
奉批:查台澎俸饷,業經本部堂照行台灣鎮,嗣後務于十月内委員赍帶冊領赴省。
其台府、澎糧廳扣抵數冊亦應一例饬令十月内出文,随同委員定限年冬到省送司,不得遲至開印後始到。
仰即移饬遵照。
至台地遠隔重洋,既有扣抵名冊領送司,即可按籍而稽,毋庸着承赍到,緻滋紛擾可也。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餘批:如詳移饬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
借兵米榖 一件懇恩循例等事。
乾隆四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總督部堂鐘憲牌:據福藩司會同糧驿道呈詳:查得閩省各營兵丁于青黃不接之時,借領倉米,例應照依本處發粜價值,于饷内扣還,移縣彙同粜價案内造冊報部。
如該處并無平粜,應準酌借饷銀,聽其自行買籴。
本司道悉心會議,應請饬各營如遇請借,無論米榖,核明實兵名數及指撥倉口,通詳兩憲、本司道查無重借者,概行會稿詳候批示饬遵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除詳批發外,為查青黃不接議請借給銀米,于乾隆三十年顔藩司奏奉殊批:交督、撫聽其轉奏,欽此。
經前部堂蘇奏覆,準到部議,米多地方,倉儲充裕,照舊以米借給;米少地方,既慮買補之艱,即照時價折銀借給等因。
是僅準酌借一項,并無銀米兼借之例。
乃各營并不遵照辦理,混行請借。
且有已經借銀,複請借米者。
該司道衙門亦不會核詳候批示,竟行移撥,僅以驗文率覆,均與原行之例未符。
合行通飾照會,牌仰鎮将照依事理,即便轉饬遵照,嗣後凡遇青黃不接,兵丁請借銀米,務必查明該處是否米多,抑系米少,及應行借銀、借米,有無重借之處,聲叙妥詳,備領呈送本部堂衙門,以憑察核批發。
其司道衙門奉批之後,立即會核明确,詳候批示給領。
庶重借之弊得以杜絕,而司事官役亦不至高下其手。
倘各營不遵辦理,仍舊混請借給,定将出文該管将備參處不貸等因。
除照行各标鎮協營外,合并饬行備牌行司,即便遵照。
嗣後凡值出借之時,務将何處米多、何處米少及應行借銀、借米并有無重借之處,逐一會核明确,詳候批示饬給,毋得僅以驗文率覆,緻司事官役高下其手,及營兵複有重借之弊,均幹未便等因。
奉此,案先經本司道會議詳覆,奉院批允移饬遵照在案。
茲奉憲檄前因,除移營遵照外,合并行知。
為此,仰府、州官吏照依事理,即便移饬遵照,嗣後凡遇青黃不接,如營兵借領倉米,務須該縣倉發粜榖石,以及本處是否米多、米少、應行借銀、借米、有無重借之處,聽該營查明通詳督憲,批司會核詳覆,候示饬遵,方準借給。
所有價銀,即照平粜減定榖價,移營勻扣饷銀,陸續解交,彙同粜榖一并買補,歸入倉榖粜價案内造冊報部。
如該年并無平粜以及米少地方,朦混準借,定行嚴參拿究,決不寬貸。
凜之切切等因。
戍台新舊兵丁住支饷項 一件詳請憲示事。
乾隆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奉巡撫部院富憲案:乾隆四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準水師提督黃咨前事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合就饬行備案行司,照依抄咨内事理,立即查議,通詳察奪,毋違。
計粘抄一紙,内開:水師提督黃為詳請憲示事:乾隆四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準台灣鎮董咨開:為照台灣各協營戍守戰守兵丁,皆由内地水陸十一标四協五十七營撥調來台,分為頭、二、三、程,即在正、五、八等月;又有新設頭、二、三程,即在正、二、三等月;又有四程,于越年正月;惟水師分為頭、二、三程,作三年更換台協三營,頭程六月、二程越年六月、三程再越年三月,澎協頭程七月、二程越年十一月、三程再越年四月。
其北路淡水營分為頭四程,即在于正、十一等月,于班滿之時,台營各兵與内營各兵遵照班程,彼此畫一住支。
此成例也。
本鎮抵任之時,各兵先經收換,檢查舊檔,每每逾期。
本鎮抵台灣于今三載,曆知其中制宜,驗過馬班。
至四十四年又逢大換,時加查辦。
即于頭程之汀州、福協等營撥換各兵,于正月住支,至七月始到台灣,其二程之漳州、邵武撥換各兵,于五月住支,至九月始到台灣。
其福協、汀州撥換各兵,于五月住支,至十一、十二等月始到台灣。
其建甯之左右營更甚,撥換各兵于五月住支,直至本年正、二月始到台灣。
其于三程之提标五營、平和、連江、同安等營撥換各兵,于八月住支,迨于十一、十二等月始到台灣,其水師皆屬如是。
第查内營依期撥調,押令赴廈,配哨渡海,一遇風順,自然屆期可抵台營,兩相更換,新舊各兵俱各适濟。
倘遇風信靡定,在澳候風,不無耽延,到期難拟。
且台營又非與内地者比。
内營新兵住支之後,即令起程,有具領皇恩恤賞盤費,尚有本名下饷銀,各本營給交帶弁沿途發給,以濟需用。
及到廈配哨之日,又有台營預存水師提标中營衙門裹糧銀兩借給,為買備薪米登舟之用。
而舊兵孤住海外,全在月饷,于支住之後,日食無資,告貸無門,而營中又無項堪以借給。
查台灣府借之項,經萬知府具詳于上年八月二十一日蒙司批停給。
但海外操防關重,各兵使其枵腹操防,勢難支持。
本鎮再四籌劃,請以在台班滿之兵饷米,如屆期住支,照例住支兩個月。
如兩個月之外,新兵未到,仍準舊兵支食。
至舊兵應得内營饷米,饬令内營收存,一俟新兵到營之日,饬令台灣各協營造具花名及到營日期,備移内營知照,發給各新兵家口贍眷。
如此水陸各協營一律辦理,則新兵無内顧之憂,其舊兵在台灣于新兵未到之時,亦無緻枵腹于操防也。
本鎮管見如斯,是否有當,除詳請總督閣部堂外,合就咨達,請煩察照施行等因到司。
奉此,該本司查得内地各營戰守兵丁,與台灣各營三年班滿兵丁對換,如系正月屆滿,即應十一、十二等預期派往,到廈渡海,俾得依期到台。
無如内營将備每緻逾期派往,而海洋風信靡常,難免到台遲滞,以緻舊兵住饷日久,勢難枵腹。
今董總鎮請以在台班滿之兵,饷米如屆期住支者,照例住支兩個月。
如兩個月之外,新兵未到,仍準舊兵支食。
至舊兵應得内營饷米,饬令内營收存,俟新兵到台之日,台營造具花名并到台日期,備移内營知照,給發各新兵家口贍眷。
亦屬體恤兵艱之意,應如所請,嗣後新兵未到台營,住支兩月之外,仍準舊兵支食。
舊兵應得内營月饷,饬令内營收存,俟新兵到台之日,接準台營知照,即将收存饷米給發新兵眷屬承領。
仍通行各标營,凡有赴台換班兵丁,務須預期派撥,俾其依期到台不緻台兵守候。
如遲至臨期,始行赴換,察出将派撥之員照例參處,以重責成。
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察奪批示,以便通移遵照等緣由。
奉巡撫部院富批:仰候閣督部堂批示錄報。
繳。
又奉總督閣部堂三批:如詳通移遵照。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奉此,經即通移遵照在案。
兵丁借米扣價買補 一件詳請借給等事。
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奉巡撫部院富批本司呈詳:據浦城縣申詳:遵奉糧道檄行,随于倉貯新監項下動榖八百二十八石,碾米四百一十四石,借給楓嶺營兵丁支領。
俟該營本年冬饷銀内按照時值扣價移還,買補歸款等由到司。
本司遵查閩省各鎮标協營兵丁,于青黃不接之時,請借倉米,扣價買補,向系本司衙門辦理。
嗣緣各營借支度歲米石,于月米内勻扣還項者,曆系糧道衙門查辦,随奉督憲檄行各營核明實兵名數、應借倉口米數,備具印領,徑行由道詳明撥借等因,始由糧道衙門辦理。
旋因各營請借倉米,竟不查明該處有無平粜,率請撥借,或已準借銀,複請借米,糧道衙門據情轉請,有照平粜價值核扣者,有照買補榖價扣還者,有照冬成時值勻扣者,辦理殊不畫一,是以又奉前督憲以營兵借支度歲米石,系借米還米,應由該道核轉,至青黃不接、開倉平粜之時,或借支饷銀,自行買籴,或借給倉米,扣饷買補,曆系藩司端政,既當遵例臨時斟酌辦理,又須杜絕重借之弊,自應會核明确,未便各圖自便,有礙公務,仰司查照批示,會道之日妥議通詳察奪等因。
經錢前司會同議請,嗣後會核詳辦在案。
今本年各營兵丁借領倉米,俱會同議請。
如有平粜,照依粜價,如移彙入平粜倉糧數内一并買捕報部;如無平粜,即于應領秋冬月内扣還補倉。
均奉憲允饬遵。
茲楓嶺營借領倉米四百一十四石,止移糧道衙門請借。
查浦城縣本年并未發粜倉榖,自應照例于秋冬饷米内扣還。
遽請照依冬成時值扣價買補,與例似有未符。
查各屬動撥倉榖借粜買補,悉應由本司衙門彙冊造報。
此項借兵榖石,該營并不移司,止由糧道具詳準借,而扣價買補又歸本司造冊報部,兩難稽核。
将來彙入倉榖粜價冊内開造,一有舛錯,殊多未便。
本司酌議,應請通饬各鎮标協營,嗣後凡遇青黃不接,兵丁請借倉米,以及借米度歲,有關扣價買補及扣米還倉者,核明實兵名數及指撥倉口,通詳兩憲,并備移本司暨糧道衙門會同核明詳辦。
庶彼此有考核,免緻兩岐,于倉儲益昭慎重。
所有楓嶺營本年借領米石,浦邑既未詳粜,相應仍照曆辦之案,饬令該營縣在于各兵應領秋冬月米内勻扣還項,毋庸扣價買補,以臻畫一。
合就核議詳請,伏候察奪批示,以便移行各營縣一體遵照等由。
奉批:如詳移行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又奉總督部堂陳批:查營兵每逢歲底及青黃不接,借支饷銀,向系該司衙門辦理;借支饷米,則由糧道衙門查辦。
前因借銀複請借米、及扣價買補、扣米還倉未能畫一,據前司道會詳,不論何衙門主政,概行會稿詳候批示,經前部堂通饬各營遵照備領。
呈送,批發該司道會核明确,詳候批示給領在案。
仰即會同督糧道查案,移行各營遵照詳定章程辦理,毋稍牽混幹咎。
餘照行。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奉此,業經備移各營遵照,嗣後凡遇青黃不接,兵丁請借倉米,以及借米度歲,有關扣價買補及扣米還倉者,核明實兵名數及指撥倉口,備叙此次詳案,通詳兩憲并備具印領,分别移送本司暨咨糧道查核,以便将青黃不接借米扣價之案,照例由司會道核詳。
其年底度歲借兵扣米還倉者,仍由督糧道衙門會同本司查辦。
所有該營本年借領米石,即于各兵應領秋冬月米内勻扣還倉,幸勿任其違混。
并移行督糧道、各府州遵照在案。
戰船遭風飄粵借項扣收附搭 一件詳請咨明事。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初三日,奉巡撫部院雅批本司詳:竊照閩省戰船派載換台班兵暨台回歸伍并巡哨等項,在洋遭風,飄至粵省,事所常有。
向來弁兵人等遇有缺乏盤費,即在收泊各縣請借口糧銀兩。
其間或系換班赴台,或系調回内地,所借銀數均應查明在于各該營弁兵應支糧饷内扣足,差解赴粵還項。
亦有各營移請就饷扣收,附搭南澳左營領饷備弁帶回轉交右營,撥解還粵者。
辦理既未畫一,借款又恐久稽。
若必逐案端差解還,則借項無多,往返盤費亦無所出。
如統令南澳右營就近移還,則沿海州縣,程途遠近不一,且該營獨增差解之煩,似未平允。
今本司酌議,嗣後閩省戰船遭風飄收粵省弁兵人等,在粵借過口糧銀兩,奉準咨移閩省知照後,無論内外營分,均就于各該營饷内照數扣收藩庫。
俟南澳左營赴省領饷時發交該備弁帶回轉給右營收存,以備散給兵饷。
本司仍将扣收某營某船弁兵等、在于某州縣借過銀兩若幹、給交左營領饷某員帶回轉給緣由,即詳請咨明粵省,于南澳右營領饷之時,将左營搭交右營銀兩,按數劃扣藩庫,即饬知該州縣赴司具領。
是閩省各營及粵省右營均無差解之艱,而各該州縣借過銀兩,亦易就近領回歸款,實為公便。
理合詳請憲台察照,咨明大部暨粵省督撫院轉饬遵照等緣由。
奉批:仰候咨部,并咨粵省督撫院轉饬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又奉總督部堂富批:仰候撫部院核咨。
繳。
奉此,經即移行遵照在案。
閩省各營請領俸饷米折按照銀數撥兵護送 一件特檄饬議事。
乾隆五十一年□月□日,奉巡撫部院徐憲牌:案準部咨議覆湖廣總督李奏:各營應領官兵俸饷米折等銀,責成該管旗将等官,将附近省會所屬毗連各營,統計每月應領銀數,一萬兩以下遴派守備一員,一萬兩以上遴派都司一員,赴司請領。
其離省窵遠、山河阻隔,或近苗疆營分,按兩月及一季或兩季應領銀數,于遴委都、守之處,加派千總一員,協同領解。
其分防營分計一營,應領銀兩為數無多,或都、守不便輕離汛地,即遴選強幹千總一員赴省請領,再加派外委一員協同沿途照料。
總在鎮将大員,臨時酌量情形,妥協辦理。
至營饷按州縣請領銀兩之例,數在一千兩以上至一萬兩以内者,撥兵一名、民壯二名;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撥兵二名、民壯四名;二萬兩以上者,酌量添撥,逐程護送,并令接護地方官弁于住宿處所,酌撥兵役協同巡防,益昭慎重。
如有疏虞,所失銀兩着落承領之員分賠十分之六,失事地方州縣分賠十分之四。
如承領之員實系力不能完,即着佥差不慎之上司賠補等因,檄行遵照在案。
第查閩省各營請饷,除督撫标、福協近在省城,照依舊例辦理外,如附省之閩安、連江、羅源、長福等營,接月赴司承領,數在一千兩以上;其海壇、興協按兩月請領,數在六千兩以至四千兩;又水陸二提标、烽火、泉州城守、同安、金門、漳州鎮、漳城守、銅山、平和、龍岩、诏安、雲霄、建甯鎮、汀州鎮、福甯鎮、桐山等營、延邵二協俱系每年四季請領,饷銀均在二萬兩以上至一萬兩以下;又楓嶺營每年兩次請領,核其銀數在二萬兩以上。
至南澳營一年兩季關支,較之各營銀數多至八萬餘兩。
而台灣府屬各營一年一次請領,則銀數至十餘萬兩,及澎湖饷銀亦有三萬餘兩之多。
是各營自應遵照新例,按銀數之多寡,定以都、守等官赴司請領。
但南澳、台、澎應作何加派都、守、千、把管解并沿途添派兵丁壯役?如何饬令首縣知會前途,逐程護送,到地掣照回銷?再各标營由司領回饷銀既多,路途又遠,遇晚于所到該地方,應作何分别城内城外,該州縣作何收貯,添派更夫,會同饷官兵役加意巡邏?如宿程去州縣衙門尚遠,應如何預派幹役前赴寄宿之處,傳齊地保、知會營汛護解兵役支更巡視,毋緻疏虞?自應預行酌定章程,俾各營縣知所遵循。
合行饬議,備牌行司,照前事理,立即會同督糧道悉心妥議,通詳察奪,以憑批饬,載入省例,遵照辦理,毋
乾隆四十年□月□日奉總督部堂鐘憲牌:案照台澎官兵俸饷銀兩,經喀前院奏準部覆:台郡文武于年終派委領饷文武,帶領弁兵赴省,布政使于開印後即将全年俸饷扣算清楚,于二月中領運渡台等因。
嗣據前藩司議詳:嗣後請領台饷,預期核明确數,于年前派委文武員弁,領赍冊領赴省,司中立将請領俸饷詳明給發。
俟開印後即令趕運放洋。
複經照行台灣鎮、府務于十月内委員赴領,曆經遵照辦理在案。
查乾隆四十年分官兵俸饷,據該司呈,據台灣府禀報,領饷委員于五月二十日在廈放洋,稽今尚無到台确信。
台屬庫銀墊發過一十三萬五百餘兩。
饷項緊要,請移饬沿海文武挨查着落等由。
當經照行台灣鎮饬查去後。
茲據署台協副将延恂呈報,領饷守備陳志元于八月二十六日押運饷銀到台等由。
查領運台饷,原為海洋風■〈日卂〉靡常,夏秋台飓時發,惟春令風和,便于渡海。
但本年分饷銀,台營委員系三十九年冬底到省,而該司于四十年三月抄始行給發,核與原定奏案,計遲延兩個月。
設有疏虞,均難诿任。
除照行台灣鎮遵照,務于十月内委員赍帶冊領赴領外,合并饬遵,備牌行司,照依事理,即便遵照原定章程,嗣後請領台灣兵饷,俟委員到省,赍繳冊領送司,該司務必着承核明确數,吃緊辦理,具詳給發饷弁收領,定限開印後即令趕運赴廈,以副二月中旬配船渡海,俾免疏虞,切勿仍前稽誤,緻幹未便等因。
又為饬查事。
奉巡撫部院餘憲牌:據藩司驗報,台灣府禀,台灣在本年饷銀早經委員請領,旋據武員報稱,在廈五月二十日開駕放洋,迄今兩月有餘,尚無到台。
但饷項緊要,久涉風濤,遊移海面,殊切關系。
且查向來從無如此耽阻,即稍有羁留,委員無不随時随地禀聞。
今該巡檢劉大榮等自省起程到廈,及在廈開駕并現在阻擱情形,絕無隻字禀知,更堪詫異。
仍移營端委妥弁,撥船沿海探查催趕,俯俟到台另禀。
合将饷銀未到,先行禀明等由到司。
查本年台饷據委員具報,于三月三十日在省起程,四月初八日到廈,因何遲至五月二十日始行開駕放洋,至今尚未到台?除禀批發并移行沿海文武衙門轉饬各汛口挨查着落具報外,理合呈報等由。
并據台協右營守備陳志元、北路新莊巡檢劉大榮具報,奉委領運台澎乾隆四十年分饷銀饷錢,勻配兵船七隻,于本年八月初四、初五等日到澎,二十三日自澎開駕候風赴台等因到本部院。
據此,為查台澎俸饷,前于三、四、九、十等月兩次領運。
前督部院以值春令風色平和之時,而于夏令台飓靡常,冬令北風猛烈之候冒險挽運,帑項堪虞,經會折奏請領饷文武務于次年正月到省,于開印後即将台澎全年俸饷扣算清楚,于二月中旬領饷至廈,分配多船,運至台澎封貯等因,饬遵在案。
查本年台饷先據具報于三月三十日在省起程,四月初八日到廈,已屬遲違。
因何直至八月始抵澎湖?究系逗遛何處?事關兵饷,豈容如此違玩?合行嚴饬查究。
為此仰該府協官吏照牌事理,立即嚴查該委員何故不行照例配船開駕?實在逗留何處?有無别情?據實通詳察奪,毋違等因。
除行台灣府、台協副将并咨明水師提督,台灣鎮外,合并饬行,備牌行司,照依事理即便查照。
嗣後台澎委員到省承領饷銀,該司務須遵照定例,開印後扣算清楚,于二月中旬發交,領運至廈,饬令迅速配船赴台,毋任違延,有誤風信,均幹未便各等因到司。
奉此,查得台澎饷銀,自應遵照奏準定例,開印後扣算清楚,二月中旬發交,領運回台。
但台澎饷銀系全年承領。
營府扣抵數目繁多,必須預期造具扣抵數冊,于上年冬季内送司,以憑查核,方準如期給發。
本司查迩年以來,文武饷弁間有年内到省,随帶冊領赍投撫轅挂發,而扣抵名冊大半延及開印後始得齊全到司。
核算需時,是以每緻逾限。
似應立定限期,移行鎮府,弁饬澎糧廳嗣後承領饷銀,務将饷内扣抵各數,先期造具數冊,定限上年十月内着承赍到,不得仍前遲至次年開印後始到。
其領饷文武員弁亦須年内赍帶冊領赴省,不得挨遲。
如稍逾違,惟該鎮、府是問。
如此立定限期,俾司中得以按款查扣,不緻臨期匆迫。
而承領員弁自可依限領運赴廈,二月中旬配船渡海矣。
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批示,以便移饬遵照等緣由。
奉批:查台澎俸饷,業經本部堂照行台灣鎮,嗣後務于十月内委員赍帶冊領赴省。
其台府、澎糧廳扣抵數冊亦應一例饬令十月内出文,随同委員定限年冬到省送司,不得遲至開印後始到。
仰即移饬遵照。
至台地遠隔重洋,既有扣抵名冊領送司,即可按籍而稽,毋庸着承赍到,緻滋紛擾可也。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餘批:如詳移饬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
借兵米榖 一件懇恩循例等事。
乾隆四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總督部堂鐘憲牌:據福藩司會同糧驿道呈詳:查得閩省各營兵丁于青黃不接之時,借領倉米,例應照依本處發粜價值,于饷内扣還,移縣彙同粜價案内造冊報部。
如該處并無平粜,應準酌借饷銀,聽其自行買籴。
本司道悉心會議,應請饬各營如遇請借,無論米榖,核明實兵名數及指撥倉口,通詳兩憲、本司道查無重借者,概行會稿詳候批示饬遵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除詳批發外,為查青黃不接議請借給銀米,于乾隆三十年顔藩司奏奉殊批:交督、撫聽其轉奏,欽此。
經前部堂蘇奏覆,準到部議,米多地方,倉儲充裕,照舊以米借給;米少地方,既慮買補之艱,即照時價折銀借給等因。
是僅準酌借一項,并無銀米兼借之例。
乃各營并不遵照辦理,混行請借。
且有已經借銀,複請借米者。
該司道衙門亦不會核詳候批示,竟行移撥,僅以驗文率覆,均與原行之例未符。
合行通飾照會,牌仰鎮将照依事理,即便轉饬遵照,嗣後凡遇青黃不接,兵丁請借銀米,務必查明該處是否米多,抑系米少,及應行借銀、借米,有無重借之處,聲叙妥詳,備領呈送本部堂衙門,以憑察核批發。
其司道衙門奉批之後,立即會核明确,詳候批示給領。
庶重借之弊得以杜絕,而司事官役亦不至高下其手。
倘各營不遵辦理,仍舊混請借給,定将出文該管将備參處不貸等因。
除照行各标鎮協營外,合并饬行備牌行司,即便遵照。
嗣後凡值出借之時,務将何處米多、何處米少及應行借銀、借米并有無重借之處,逐一會核明确,詳候批示饬給,毋得僅以驗文率覆,緻司事官役高下其手,及營兵複有重借之弊,均幹未便等因。
奉此,案先經本司道會議詳覆,奉院批允移饬遵照在案。
茲奉憲檄前因,除移營遵照外,合并行知。
為此,仰府、州官吏照依事理,即便移饬遵照,嗣後凡遇青黃不接,如營兵借領倉米,務須該縣倉發粜榖石,以及本處是否米多、米少、應行借銀、借米、有無重借之處,聽該營查明通詳督憲,批司會核詳覆,候示饬遵,方準借給。
所有價銀,即照平粜減定榖價,移營勻扣饷銀,陸續解交,彙同粜榖一并買補,歸入倉榖粜價案内造冊報部。
如該年并無平粜以及米少地方,朦混準借,定行嚴參拿究,決不寬貸。
凜之切切等因。
戍台新舊兵丁住支饷項 一件詳請憲示事。
乾隆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奉巡撫部院富憲案:乾隆四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準水師提督黃咨前事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合就饬行備案行司,照依抄咨内事理,立即查議,通詳察奪,毋違。
計粘抄一紙,内開:水師提督黃為詳請憲示事:乾隆四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準台灣鎮董咨開:為照台灣各協營戍守戰守兵丁,皆由内地水陸十一标四協五十七營撥調來台,分為頭、二、三、程,即在正、五、八等月;又有新設頭、二、三程,即在正、二、三等月;又有四程,于越年正月;惟水師分為頭、二、三程,作三年更換台協三營,頭程六月、二程越年六月、三程再越年三月,澎協頭程七月、二程越年十一月、三程再越年四月。
其北路淡水營分為頭四程,即在于正、十一等月,于班滿之時,台營各兵與内營各兵遵照班程,彼此畫一住支。
此成例也。
本鎮抵任之時,各兵先經收換,檢查舊檔,每每逾期。
本鎮抵台灣于今三載,曆知其中制宜,驗過馬班。
至四十四年又逢大換,時加查辦。
即于頭程之汀州、福協等營撥換各兵,于正月住支,至七月始到台灣,其二程之漳州、邵武撥換各兵,于五月住支,至九月始到台灣。
其福協、汀州撥換各兵,于五月住支,至十一、十二等月始到台灣。
其建甯之左右營更甚,撥換各兵于五月住支,直至本年正、二月始到台灣。
其于三程之提标五營、平和、連江、同安等營撥換各兵,于八月住支,迨于十一、十二等月始到台灣,其水師皆屬如是。
第查内營依期撥調,押令赴廈,配哨渡海,一遇風順,自然屆期可抵台營,兩相更換,新舊各兵俱各适濟。
倘遇風信靡定,在澳候風,不無耽延,到期難拟。
且台營又非與内地者比。
内營新兵住支之後,即令起程,有具領皇恩恤賞盤費,尚有本名下饷銀,各本營給交帶弁沿途發給,以濟需用。
及到廈配哨之日,又有台營預存水師提标中營衙門裹糧銀兩借給,為買備薪米登舟之用。
而舊兵孤住海外,全在月饷,于支住之後,日食無資,告貸無門,而營中又無項堪以借給。
查台灣府借之項,經萬知府具詳于上年八月二十一日蒙司批停給。
但海外操防關重,各兵使其枵腹操防,勢難支持。
本鎮再四籌劃,請以在台班滿之兵饷米,如屆期住支,照例住支兩個月。
如兩個月之外,新兵未到,仍準舊兵支食。
至舊兵應得内營饷米,饬令内營收存,一俟新兵到營之日,饬令台灣各協營造具花名及到營日期,備移内營知照,發給各新兵家口贍眷。
如此水陸各協營一律辦理,則新兵無内顧之憂,其舊兵在台灣于新兵未到之時,亦無緻枵腹于操防也。
本鎮管見如斯,是否有當,除詳請總督閣部堂外,合就咨達,請煩察照施行等因到司。
奉此,該本司查得内地各營戰守兵丁,與台灣各營三年班滿兵丁對換,如系正月屆滿,即應十一、十二等預期派往,到廈渡海,俾得依期到台。
無如内營将備每緻逾期派往,而海洋風信靡常,難免到台遲滞,以緻舊兵住饷日久,勢難枵腹。
今董總鎮請以在台班滿之兵,饷米如屆期住支者,照例住支兩個月。
如兩個月之外,新兵未到,仍準舊兵支食。
至舊兵應得内營饷米,饬令内營收存,俟新兵到台之日,台營造具花名并到台日期,備移内營知照,給發各新兵家口贍眷。
亦屬體恤兵艱之意,應如所請,嗣後新兵未到台營,住支兩月之外,仍準舊兵支食。
舊兵應得内營月饷,饬令内營收存,俟新兵到台之日,接準台營知照,即将收存饷米給發新兵眷屬承領。
仍通行各标營,凡有赴台換班兵丁,務須預期派撥,俾其依期到台不緻台兵守候。
如遲至臨期,始行赴換,察出将派撥之員照例參處,以重責成。
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察奪批示,以便通移遵照等緣由。
奉巡撫部院富批:仰候閣督部堂批示錄報。
繳。
又奉總督閣部堂三批:如詳通移遵照。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奉此,經即通移遵照在案。
兵丁借米扣價買補 一件詳請借給等事。
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奉巡撫部院富批本司呈詳:據浦城縣申詳:遵奉糧道檄行,随于倉貯新監項下動榖八百二十八石,碾米四百一十四石,借給楓嶺營兵丁支領。
俟該營本年冬饷銀内按照時值扣價移還,買補歸款等由到司。
本司遵查閩省各鎮标協營兵丁,于青黃不接之時,請借倉米,扣價買補,向系本司衙門辦理。
嗣緣各營借支度歲米石,于月米内勻扣還項者,曆系糧道衙門查辦,随奉督憲檄行各營核明實兵名數、應借倉口米數,備具印領,徑行由道詳明撥借等因,始由糧道衙門辦理。
旋因各營請借倉米,竟不查明該處有無平粜,率請撥借,或已準借銀,複請借米,糧道衙門據情轉請,有照平粜價值核扣者,有照買補榖價扣還者,有照冬成時值勻扣者,辦理殊不畫一,是以又奉前督憲以營兵借支度歲米石,系借米還米,應由該道核轉,至青黃不接、開倉平粜之時,或借支饷銀,自行買籴,或借給倉米,扣饷買補,曆系藩司端政,既當遵例臨時斟酌辦理,又須杜絕重借之弊,自應會核明确,未便各圖自便,有礙公務,仰司查照批示,會道之日妥議通詳察奪等因。
經錢前司會同議請,嗣後會核詳辦在案。
今本年各營兵丁借領倉米,俱會同議請。
如有平粜,照依粜價,如移彙入平粜倉糧數内一并買捕報部;如無平粜,即于應領秋冬月内扣還補倉。
均奉憲允饬遵。
茲楓嶺營借領倉米四百一十四石,止移糧道衙門請借。
查浦城縣本年并未發粜倉榖,自應照例于秋冬饷米内扣還。
遽請照依冬成時值扣價買補,與例似有未符。
查各屬動撥倉榖借粜買補,悉應由本司衙門彙冊造報。
此項借兵榖石,該營并不移司,止由糧道具詳準借,而扣價買補又歸本司造冊報部,兩難稽核。
将來彙入倉榖粜價冊内開造,一有舛錯,殊多未便。
本司酌議,應請通饬各鎮标協營,嗣後凡遇青黃不接,兵丁請借倉米,以及借米度歲,有關扣價買補及扣米還倉者,核明實兵名數及指撥倉口,通詳兩憲,并備移本司暨糧道衙門會同核明詳辦。
庶彼此有考核,免緻兩岐,于倉儲益昭慎重。
所有楓嶺營本年借領米石,浦邑既未詳粜,相應仍照曆辦之案,饬令該營縣在于各兵應領秋冬月米内勻扣還項,毋庸扣價買補,以臻畫一。
合就核議詳請,伏候察奪批示,以便移行各營縣一體遵照等由。
奉批:如詳移行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又奉總督部堂陳批:查營兵每逢歲底及青黃不接,借支饷銀,向系該司衙門辦理;借支饷米,則由糧道衙門查辦。
前因借銀複請借米、及扣價買補、扣米還倉未能畫一,據前司道會詳,不論何衙門主政,概行會稿詳候批示,經前部堂通饬各營遵照備領。
呈送,批發該司道會核明确,詳候批示給領在案。
仰即會同督糧道查案,移行各營遵照詳定章程辦理,毋稍牽混幹咎。
餘照行。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奉此,業經備移各營遵照,嗣後凡遇青黃不接,兵丁請借倉米,以及借米度歲,有關扣價買補及扣米還倉者,核明實兵名數及指撥倉口,備叙此次詳案,通詳兩憲并備具印領,分别移送本司暨咨糧道查核,以便将青黃不接借米扣價之案,照例由司會道核詳。
其年底度歲借兵扣米還倉者,仍由督糧道衙門會同本司查辦。
所有該營本年借領米石,即于各兵應領秋冬月米内勻扣還倉,幸勿任其違混。
并移行督糧道、各府州遵照在案。
戰船遭風飄粵借項扣收附搭 一件詳請咨明事。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初三日,奉巡撫部院雅批本司詳:竊照閩省戰船派載換台班兵暨台回歸伍并巡哨等項,在洋遭風,飄至粵省,事所常有。
向來弁兵人等遇有缺乏盤費,即在收泊各縣請借口糧銀兩。
其間或系換班赴台,或系調回内地,所借銀數均應查明在于各該營弁兵應支糧饷内扣足,差解赴粵還項。
亦有各營移請就饷扣收,附搭南澳左營領饷備弁帶回轉交右營,撥解還粵者。
辦理既未畫一,借款又恐久稽。
若必逐案端差解還,則借項無多,往返盤費亦無所出。
如統令南澳右營就近移還,則沿海州縣,程途遠近不一,且該營獨增差解之煩,似未平允。
今本司酌議,嗣後閩省戰船遭風飄收粵省弁兵人等,在粵借過口糧銀兩,奉準咨移閩省知照後,無論内外營分,均就于各該營饷内照數扣收藩庫。
俟南澳左營赴省領饷時發交該備弁帶回轉給右營收存,以備散給兵饷。
本司仍将扣收某營某船弁兵等、在于某州縣借過銀兩若幹、給交左營領饷某員帶回轉給緣由,即詳請咨明粵省,于南澳右營領饷之時,将左營搭交右營銀兩,按數劃扣藩庫,即饬知該州縣赴司具領。
是閩省各營及粵省右營均無差解之艱,而各該州縣借過銀兩,亦易就近領回歸款,實為公便。
理合詳請憲台察照,咨明大部暨粵省督撫院轉饬遵照等緣由。
奉批:仰候咨部,并咨粵省督撫院轉饬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又奉總督部堂富批:仰候撫部院核咨。
繳。
奉此,經即移行遵照在案。
閩省各營請領俸饷米折按照銀數撥兵護送 一件特檄饬議事。
乾隆五十一年□月□日,奉巡撫部院徐憲牌:案準部咨議覆湖廣總督李奏:各營應領官兵俸饷米折等銀,責成該管旗将等官,将附近省會所屬毗連各營,統計每月應領銀數,一萬兩以下遴派守備一員,一萬兩以上遴派都司一員,赴司請領。
其離省窵遠、山河阻隔,或近苗疆營分,按兩月及一季或兩季應領銀數,于遴委都、守之處,加派千總一員,協同領解。
其分防營分計一營,應領銀兩為數無多,或都、守不便輕離汛地,即遴選強幹千總一員赴省請領,再加派外委一員協同沿途照料。
總在鎮将大員,臨時酌量情形,妥協辦理。
至營饷按州縣請領銀兩之例,數在一千兩以上至一萬兩以内者,撥兵一名、民壯二名;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撥兵二名、民壯四名;二萬兩以上者,酌量添撥,逐程護送,并令接護地方官弁于住宿處所,酌撥兵役協同巡防,益昭慎重。
如有疏虞,所失銀兩着落承領之員分賠十分之六,失事地方州縣分賠十分之四。
如承領之員實系力不能完,即着佥差不慎之上司賠補等因,檄行遵照在案。
第查閩省各營請饷,除督撫标、福協近在省城,照依舊例辦理外,如附省之閩安、連江、羅源、長福等營,接月赴司承領,數在一千兩以上;其海壇、興協按兩月請領,數在六千兩以至四千兩;又水陸二提标、烽火、泉州城守、同安、金門、漳州鎮、漳城守、銅山、平和、龍岩、诏安、雲霄、建甯鎮、汀州鎮、福甯鎮、桐山等營、延邵二協俱系每年四季請領,饷銀均在二萬兩以上至一萬兩以下;又楓嶺營每年兩次請領,核其銀數在二萬兩以上。
至南澳營一年兩季關支,較之各營銀數多至八萬餘兩。
而台灣府屬各營一年一次請領,則銀數至十餘萬兩,及澎湖饷銀亦有三萬餘兩之多。
是各營自應遵照新例,按銀數之多寡,定以都、守等官赴司請領。
但南澳、台、澎應作何加派都、守、千、把管解并沿途添派兵丁壯役?如何饬令首縣知會前途,逐程護送,到地掣照回銷?再各标營由司領回饷銀既多,路途又遠,遇晚于所到該地方,應作何分别城内城外,該州縣作何收貯,添派更夫,會同饷官兵役加意巡邏?如宿程去州縣衙門尚遠,應如何預派幹役前赴寄宿之處,傳齊地保、知會營汛護解兵役支更巡視,毋緻疏虞?自應預行酌定章程,俾各營縣知所遵循。
合行饬議,備牌行司,照前事理,立即會同督糧道悉心妥議,通詳察奪,以憑批饬,載入省例,遵照辦理,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