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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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駁準。

    若不預立章程,由司随時酌量準駁,事有所難。

    蓋各員請領路費,必稱無力,司中惟憑州縣之結報,究竟有無捏冒,難以懸拟。

    若于不能懸拟之中,分别準駁,非獨各員有所借口,紛紛渎禀,而事不畫一,弊即叢生,索費之漸,皆肇于此。

    必須妥立章程,庶可遵循辦理,而杜弊窦。

    伏查窮員路費銀兩,系八品之下方準請領。

    其七品之上人員,例不準支。

    是以閩省設有公捐養廉資助窮員路費一款,其章程内稱,各員莅任已滿三年,廉俸所餘,已有積蓄,不準給領等語。

    今微員路費,自可仿照辦理。

    第七品以上州、縣、同、通等官,廉俸較優,莅任三年,自有積蓄。

    而佐雜教職俸廉有限,若亦定以三年為期,未免太促,自應酌中定議,以五年為率。

    如莅任未滿五年,遇有丁憂、病故,眷柩實在無力回籍,準其給領路費。

    如莅任已滿五年,官久俸深,遇有各項事故,不難設措回籍。

    及莅任雖未滿五年,而告請終養及告病參革人員,均一概不準給領。

    其試用雜職,仍照乾隆四十四年詳定之案,惟在省在差病故、果屬貧窘難堪、柩屬不能還鄉者,準其給領路費。

    如别項事故,概不準其請領。

    所有嘉慶六年間李前司議詳之案,應請注銷。

    如此立定章程,庶于體恤之中,仍寓撙節之道。

    理合查議詳請,是否有當,伏候憲台察核批示。

    如蒙準行,應請刊入省例,通行各屬遵照。

    所有丁憂赤杞場大使稽德敷請領路費銀兩一案,俟現議章程奉批後另行核辦,合并聲明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核示遵行錄報。

    繳。

    又于十一月初六日,奉巡撫部院張批:如詳刊入省例,通行遵照。

    嗣後詳給微員路費,即将現議章程明晰叙入詳内,毋任司書率混。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遵即錄批報明督憲,并通饬各府州轉行所屬一體遵照在案。

     各營請領弁兵恤賞銀兩加展程限 一件請領恤賞酌扣程限以恤兵艱事。

    道光八年二月十八日,奉總督部堂孫批本司詳:各營巡緝弁兵及台内班兵在洋遭風淹斃暨落水得生兵丁恤賞一項,案經誠前司任内議請按照例限領給,逾限未領,即行詳咨報撥。

    及邱署司到任,又複議定章程,恤賞半饷等項,應行查取隔屬營縣領結,未能于限内到司,準于例限一年之外,展限三個月。

    如三個月内到司,仍準領給。

    倘再有遲延,無論是否應領,有無捏冒以及出文雖在限内,而到司已在餘限三個月外者,統照定例,提歸原款報撥。

    均經先後詳奉批準在案。

    惟是各營離省有遠近之分,則文領到司自有遲速之别。

    若不計其程途之遠近,概以一年三個月為限,在近省營分既得便宜,而離省較遠之營,除去程途日期,則領限不足一年三個月之數,未免偏枯。

    且惠前司任内續經議請恤賞等項,送由文員于文領銀數内葢印,往返亦需時日。

    本司斟情酌理,自應量為改議。

    應請于邱署司議定一年三個月之外,按照各營離省程途裡數,酌扣程限,以昭公允。

    向來尋常公文,若由陸路按站遞送,每日可行八十裡。

    水程則乘風随潮,較陸路更為迅速。

    查閩安左營至省水程九十裡,陸程一十裡,應扣程限一日;右營至省水程九十裡,陸程一十裡,應扣程限一日。

    連江營至省九十裡,應扣程限一日。

    長福左軍至省一百三十裡,應扣程限二日;右軍至省一百二十裡,應扣程限二日。

    羅源營至省一百五十裡,應扣程限二日。

    海壇左營至省水程一百二十裡,陸程一百六十裡,應扣程限三日;右營至省水程一百二十裡,陸程一百六十裡,應扣程限三日。

    興化左營至省二百二十裡,應扣程限三日;右營至省三百二十裡,應扣程限四日。

    水提标中營至省五百八十裡,應扣程限八日;左營至省五百八十裡,應扣程限八日;右營至省五百八十裡,應扣程限八日;前營至省五百八十裡,應扣程限八日;後營至省五百八十裡,應扣程限八日。

    陸提标中營至省三百八十裡,應扣程限五日;左營至省四百八十裡,應扣程限六日;右營至省三百八十裡,應扣程限五日;前營至省三百八十裡,應扣程限五日;後營至省三百八十裡,應扣程限五日。

    金門左營至省水程四十裡,陸程四百八十裡,應扣程限七日;右營至省水程四十裡,陸程四百八十裡,應扣程限七日。

    泉州城守營至省四百裡,應扣程限五日。

    同安營至省五百一十裡,應扣程限七日。

    漳州中營至省六百八十裡,應扣程限九日;左營至省七百七十裡,應扣程限十日;右營至省七百二十裡,應扣程限九日。

    漳州城守營至省六百八十裡,應扣程限九日。

    平和營至省九百五十裡,應扣程限十二日。

    雲霄營至省八百四十裡,應扣程限九日。

    诏安營至省九百裡,應扣程限十二日。

    銅山營至省九百裡,應扣程限十二日。

    南澳左營至省一千零一十裡,應扣程限十三日。

    龍岩營至省一千一百裡,應扣程限十四日。

    延平左營至省五百九十裡,應扣程限八日;右營至省六百八十裡,應扣程限九日。

    建甯中營至省四百八十裡,應扣程限六日;左營至省七百四十裡,應扣程限九日;右營至省六百二十裡,應扣程限八日。

    楓嶺營至省八百四十裡,應扣程限九日。

    邵武左營至省七百二十裡,應扣程限九日;右營至省九百二十裡,應扣程限十二日。

    汀州中營至省一千零一十裡,應扣程限十三日;左營至省一千二百一十裡,應扣程限十六日;右營至省一千一百一十裡,應扣程限十三日。

    福甯中營至省四百二十裡,應扣程限六日;左營至省四百七十裡,應扣程限六日;左營至省二百四十裡,應扣程限三日。

    烽火營至省五百六十裡,應扣程限七日。

    桐山營至省五百裡,應扣程限七日。

    此次議定加扣程限之後,各營文領到司,再有遲逾一年三個月及加展程限外者,不得以風水阻滞,藉詞饬請給領,司中仍照從前舊章,提歸原款報撥。

    如續有請領,即着落辦理稽遲之員賠給。

    至原議章程移取地方官印結,限期統在奏銷後一年三個月之内,并無分定限期,亦屬缺略。

    應請嗣後請領恤賞等銀,除在營兵丁徑由該營移司辦理,毋庸查取地方官印結外,其病故兵丁由營請領銀兩,應由地方官查取族鄰甘結加結者,該地方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