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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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買薄窄布疋。
嗣後着經理之員,預制裙衫各二十件,檢收一孩,于禀報之日實時給發,随用随添。
庶免買用舊物,薄窄布疋之弊。
一、制冬衣宜官令官辦,以杜侵漁也。
堂内婦孩,例給棉衣。
若假董事胥役,必買薄布紙棉,用少報多。
婦孩内無實惠。
嗣後制備棉衣,着經理堂務之員,按名核計,買備布花,按嬰督辦,至期照依腰牌散給。
總不假董事胥役之手。
侵漁之弊可免,而婦孩均沾實惠矣。
一、堂門各役,宜定年限更換,以防勾出舞弊也。
查設立各役,原以稽查出入,防範弊窦,以補董事之不逮。
但在堂年久,與各婦熟習,聲氣相通,因而百病叢生。
嗣後門堂各役,宜選年過四旬、實系樸實之人,方許充堂。
定以三年為期,即行更換。
庶無勾串之弊。
一、堂内各孩,年過十二歲,即宜自食其力,不得長豢在堂,糜費錢糧也。
設堂本意,原以保全殇夭。
今既起死全生,年過十二歲,若仍歸在堂長豢,不惟糜費錢糧,且至漸成遊手好閑之徒。
其有人領為子女兒媳,任其具呈承領。
其無人承領者,臨時酌量賞給,以為資本,令其各自謀生。
其廢疾者撥入普濟堂,照依孤貧另給口糧,可免糜費矣。
試用雜職微員病故酌給資助 一件為旅榇難歸、懇恩賞給資助事。
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奉巡撫部院富批本司詳:據閩縣知縣焦長發申:據病故從九品呂國熊家丁趙成禀稱:無力扶榇歸裡,查造程途裡冊給領,請給路費前來。
但查恩賞資給微員丁憂病故路費,歲有定額,系端指在任難歸者而設。
其于試用人員,不在例内。
況閩省現在分發佐雜微員,為數甚多,其間保無丁憂事故。
若俱效尤請領,勢難遍及,以緻難以報銷。
今呂國熊系在省候補病故,所遺眷口,實在窮苦,無力扶榇回籍,情殊堪憫。
查自省城至本籍安徽旌德縣,計程三千一百七十六裡,系正道官站,并無便捷路徑。
按照程途,應給銀三十一兩七錢六分,外扶榇夫八兩。
其應給銀三十九兩七錢六分,可否于庫貯乾隆四十四年分存公項内動給,年底彙冊報銷,給發該家丁承領,扶榇回籍,另取起程日期詳報。
本司未敢擅便,合就詳請憲察,批示遵行等由。
奉批:查試用微員病故,向無資給路費之例。
據詳閩省分發人員甚多,若俱效尤請領,勢難遍及報銷,更不便于定例有違。
今該故員家屬既實因無力扶榇回籍,亦情殊堪憫。
從前有無辦過此等人員支給之案,仰再查明妥議另詳奪。
仍候閣督部堂批示。
堪憫。
從前有無辦過此等人員支給之案,仰再查明妥議另詳奪。
仍候閣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本司恭誦之餘,仰見憲台于慎重公項之中,仍寓矜憐貧苦之意,實為仁至義盡。
伏查恩賞微員回籍路費,閩省部定章程,每年原準酌給銀九百四十一兩有奇。
五年比較,共應給銀四千七百七兩,不許出此範圍之外。
曆來從無支給逾額。
如乾隆四十三年報銷,支銀七百八十六兩九錢八分。
即本年自正月起至十一月止,亦僅支給過銀四百四十三兩七錢四分。
十二月内雖有紛紛請領,要必不出四十三年之數,本司因試用人員,無論緣事病故回籍者,俱皆效尤呈請,恐逾例額,不得不于前詳内分晰聲明,區别限例。
今蒙批示從前有無辦過此等人員支給之案。
遵查本年六月内有試用未入流李梓在閩病故,請給資助,詳奉閣署憲批準給領在案,現雖尚未報銷。
但思資給此項路費,原為微員力難回籍者而設,例内亦無在任試用有應給、不應給之分。
若推廣例義,以有缺之員既經在任叨得俸廉,尚可以無力還鄉資給路費,在急公報效加捐分發人員,奔馳差遣,猶未沐沾廉俸,一旦病亡,旅榇難歸,情更堪憫,似得一體邀請,不緻有幹部诘。
惟是款有定額,支無定數,實有難以遍及之勢。
本司仰體憲仁,詳細籌計,除在任縣丞雜職微員,遇有事故,無力挈眷扶柩回籍者,仍照常辦理外,其試用雜職,設有在省在差病故,每年為數諒亦無多,果屬貧窘難堪,柩屬不能還鄉者,準其通融,酌給資助。
如僅有别項事故,難以急切歸裡者,其人尚在,盡可于同官中量情告助,或稱貸言旋,終不緻流落異地,概不準其請領。
似于體恤之中,仍分生死之别,而存撙節之道。
既亦無虞逾越範圍,兼可垂諸永久,而無礙報銷。
所有已故呂國熊請領柩屬資助,事同一轍,應否準給,及所議是否有當,理合查案詳覆,伏乞憲台俯賜鑒察,批示遵行等由。
奉批:所議甚屬妥協,如詳動給,年底彙冊報銷。
仍取起程日期,同出境印結,按季彙詳請咨。
繳等因。
奉此,經即通饬府州遵照在案。
兵民等猝遇暴風照例賞恤 一年遵劄移知事。
嘉慶元年九月十二日,奉總督部堂魁憲劄:嘉慶元年九月初三日子刻,在台州接準行在兵部火票遞到廷寄,内開大學士伯和字寄總督魁、總督吉、巡撫玉: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奉上谕:魁等奏溫州府城于八月初一日飓風驟雨、衙署、考棚、城樓、營房坍損甚多,并有倒塌民房,壓斃兵民三十餘口等語。
該處兵民等猝遇暴風,緻被壓斃,殊為可憫,着即照例賞恤。
所有倒塌民房,俱酌量給予修費,妥為撫恤,毋緻失所。
再魁奏拿獲洋盜審明辦理一折,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拟速奏矣。
至賣給盜船淡水食物人犯,情殊可惡,該督等拟以邊遠充軍,尚屬輕縱。
盜船在洋行劫,若非此等奸民為之接濟,盜船既無淡水食物,何能在洋面久泊?現将該犯改拟黑龍江為奴,使接濟盜匪之徒知所懲儆(此事當令愚民家喻戶曉亦辦洋賊之一法)。
欽此。
遵旨寄信前來等因本部堂。
承準此,合就劄行備劄行司,即便移行欽遵,并移福藩司查照等因。
奉此,除分移遵照在案。
通省學租銀兩仍由縣自行移給 一件議定撥給學租章程等事。
嘉慶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奉兼署總部堂張批本司詳:竊查通省學租,每年額征銀二百四十二兩五錢九分八厘四毫,曾于乾隆四年經喬署司詳定,每年奏銷以前,由司檄饬各學,将廪生社師極貧、次貧諸士名數冊報齊,全按照額征學租,折中酌定每
嗣後着經理之員,預制裙衫各二十件,檢收一孩,于禀報之日實時給發,随用随添。
庶免買用舊物,薄窄布疋之弊。
一、制冬衣宜官令官辦,以杜侵漁也。
堂内婦孩,例給棉衣。
若假董事胥役,必買薄布紙棉,用少報多。
婦孩内無實惠。
嗣後制備棉衣,着經理堂務之員,按名核計,買備布花,按嬰督辦,至期照依腰牌散給。
總不假董事胥役之手。
侵漁之弊可免,而婦孩均沾實惠矣。
一、堂門各役,宜定年限更換,以防勾出舞弊也。
查設立各役,原以稽查出入,防範弊窦,以補董事之不逮。
但在堂年久,與各婦熟習,聲氣相通,因而百病叢生。
嗣後門堂各役,宜選年過四旬、實系樸實之人,方許充堂。
定以三年為期,即行更換。
庶無勾串之弊。
一、堂内各孩,年過十二歲,即宜自食其力,不得長豢在堂,糜費錢糧也。
設堂本意,原以保全殇夭。
今既起死全生,年過十二歲,若仍歸在堂長豢,不惟糜費錢糧,且至漸成遊手好閑之徒。
其有人領為子女兒媳,任其具呈承領。
其無人承領者,臨時酌量賞給,以為資本,令其各自謀生。
其廢疾者撥入普濟堂,照依孤貧另給口糧,可免糜費矣。
試用雜職微員病故酌給資助 一件為旅榇難歸、懇恩賞給資助事。
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奉巡撫部院富批本司詳:據閩縣知縣焦長發申:據病故從九品呂國熊家丁趙成禀稱:無力扶榇歸裡,查造程途裡冊給領,請給路費前來。
但查恩賞資給微員丁憂病故路費,歲有定額,系端指在任難歸者而設。
其于試用人員,不在例内。
況閩省現在分發佐雜微員,為數甚多,其間保無丁憂事故。
若俱效尤請領,勢難遍及,以緻難以報銷。
今呂國熊系在省候補病故,所遺眷口,實在窮苦,無力扶榇回籍,情殊堪憫。
查自省城至本籍安徽旌德縣,計程三千一百七十六裡,系正道官站,并無便捷路徑。
按照程途,應給銀三十一兩七錢六分,外扶榇夫八兩。
其應給銀三十九兩七錢六分,可否于庫貯乾隆四十四年分存公項内動給,年底彙冊報銷,給發該家丁承領,扶榇回籍,另取起程日期詳報。
本司未敢擅便,合就詳請憲察,批示遵行等由。
奉批:查試用微員病故,向無資給路費之例。
據詳閩省分發人員甚多,若俱效尤請領,勢難遍及報銷,更不便于定例有違。
今該故員家屬既實因無力扶榇回籍,亦情殊堪憫。
從前有無辦過此等人員支給之案,仰再查明妥議另詳奪。
仍候閣督部堂批示。
堪憫。
從前有無辦過此等人員支給之案,仰再查明妥議另詳奪。
仍候閣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本司恭誦之餘,仰見憲台于慎重公項之中,仍寓矜憐貧苦之意,實為仁至義盡。
伏查恩賞微員回籍路費,閩省部定章程,每年原準酌給銀九百四十一兩有奇。
五年比較,共應給銀四千七百七兩,不許出此範圍之外。
曆來從無支給逾額。
如乾隆四十三年報銷,支銀七百八十六兩九錢八分。
即本年自正月起至十一月止,亦僅支給過銀四百四十三兩七錢四分。
十二月内雖有紛紛請領,要必不出四十三年之數,本司因試用人員,無論緣事病故回籍者,俱皆效尤呈請,恐逾例額,不得不于前詳内分晰聲明,區别限例。
今蒙批示從前有無辦過此等人員支給之案。
遵查本年六月内有試用未入流李梓在閩病故,請給資助,詳奉閣署憲批準給領在案,現雖尚未報銷。
但思資給此項路費,原為微員力難回籍者而設,例内亦無在任試用有應給、不應給之分。
若推廣例義,以有缺之員既經在任叨得俸廉,尚可以無力還鄉資給路費,在急公報效加捐分發人員,奔馳差遣,猶未沐沾廉俸,一旦病亡,旅榇難歸,情更堪憫,似得一體邀請,不緻有幹部诘。
惟是款有定額,支無定數,實有難以遍及之勢。
本司仰體憲仁,詳細籌計,除在任縣丞雜職微員,遇有事故,無力挈眷扶柩回籍者,仍照常辦理外,其試用雜職,設有在省在差病故,每年為數諒亦無多,果屬貧窘難堪,柩屬不能還鄉者,準其通融,酌給資助。
如僅有别項事故,難以急切歸裡者,其人尚在,盡可于同官中量情告助,或稱貸言旋,終不緻流落異地,概不準其請領。
似于體恤之中,仍分生死之别,而存撙節之道。
既亦無虞逾越範圍,兼可垂諸永久,而無礙報銷。
所有已故呂國熊請領柩屬資助,事同一轍,應否準給,及所議是否有當,理合查案詳覆,伏乞憲台俯賜鑒察,批示遵行等由。
奉批:所議甚屬妥協,如詳動給,年底彙冊報銷。
仍取起程日期,同出境印結,按季彙詳請咨。
繳等因。
奉此,經即通饬府州遵照在案。
兵民等猝遇暴風照例賞恤 一年遵劄移知事。
嘉慶元年九月十二日,奉總督部堂魁憲劄:嘉慶元年九月初三日子刻,在台州接準行在兵部火票遞到廷寄,内開大學士伯和字寄總督魁、總督吉、巡撫玉: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奉上谕:魁等奏溫州府城于八月初一日飓風驟雨、衙署、考棚、城樓、營房坍損甚多,并有倒塌民房,壓斃兵民三十餘口等語。
該處兵民等猝遇暴風,緻被壓斃,殊為可憫,着即照例賞恤。
所有倒塌民房,俱酌量給予修費,妥為撫恤,毋緻失所。
再魁奏拿獲洋盜審明辦理一折,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拟速奏矣。
至賣給盜船淡水食物人犯,情殊可惡,該督等拟以邊遠充軍,尚屬輕縱。
盜船在洋行劫,若非此等奸民為之接濟,盜船既無淡水食物,何能在洋面久泊?現将該犯改拟黑龍江為奴,使接濟盜匪之徒知所懲儆(此事當令愚民家喻戶曉亦辦洋賊之一法)。
欽此。
遵旨寄信前來等因本部堂。
承準此,合就劄行備劄行司,即便移行欽遵,并移福藩司查照等因。
奉此,除分移遵照在案。
通省學租銀兩仍由縣自行移給 一件議定撥給學租章程等事。
嘉慶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奉兼署總部堂張批本司詳:竊查通省學租,每年額征銀二百四十二兩五錢九分八厘四毫,曾于乾隆四年經喬署司詳定,每年奏銷以前,由司檄饬各學,将廪生社師極貧、次貧諸士名數冊報齊,全按照額征學租,折中酌定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