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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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貧苦之家,十有六七,以零星衣物質當,亦此輩為多。

    如小典僅限原本五百兩,必難轉運,又難停止。

    若添本便民,既慮地棍生端串詐,若改開大當,則限寬一年,而所當低物易于黴爛,發賣虧折本銀。

    所以紛紛告止。

    急需之貧民,既無小典可以收質,不得不轉向私當短胎,任其重利剝削,實失便民之道。

    伏查原議章程,本銀五百兩以上者為大當,五百兩以下者為小典,似系端指初開當本而言。

    若開張年久,積息計本,自必較增。

    在大當原報五百兩以上,遞增累萬,地棍從無一言。

    其小典一逾五百兩,即多方吓詐。

    推原其故,蓋因小典原報在五百兩以下,以緻藉此生端。

    今該府縣所議小典,準其添本五千兩,實為杜弊便民起見。

    然猶恐青黃不接之時,或遇收成歉薄之候,贖少當多,不得不添本接濟。

    若限以五千兩為率,必緻又啟串詐之弊,仍須止當,窒礙貧民。

    本署司體察地方現在情形,應請準其随時酌量,添本接濟,以通貧民緩急,毋庸拘定成數,則弊端自可永絕。

    凡嗣後新報開典,仍于結内填明本銀五百兩上下,以憑分别大小行息限期,并聲明聽其随時酌量添本字樣。

    似此既不紊于原定章程,複于民商鹹稱利便矣。

    再該府詳内有轉向私當短語胎之,查私當并不領帖輸稅,實屬重利剝民,應請并饬該二縣出示嚴禁究除,以舒民困。

    緣奉前批,合就核議,轉詳察奪,批示遵行等由。

     奉批:如詳饬遵。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奉此,又先奉巡撫部院雅批:查典分大小,原因取利有多寡之不同,年限有久暫之各别。

    今該司議請嗣後新報開典,仍以本銀五百兩上下分别大小行息限期,過後則聽其随時增添,并不定以限制。

    是使大小漫無區别,則牟利之徒無不以小典開報,暗增赀本以收重息。

    該司雖稱永杜弊端,而于行息限期全未計及,适足以啟滋弊之由,紛争更所不免,殊未允協。

    仰再妥确核議,另詳察奪。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本司遵查典當之設,原以通商便民,而便民尤重。

    閩省向日分别大小典戶,必其資本實有多寡。

    小典本銀既少,所當亦非貴重之物。

    欲使質物者之急于取贖,開典者之得以流通,故重其行息,短其限期。

    又恐奸巧之徒,擁厚赀而張小典,朘削愈甚,所以複有限定當本之議。

    但限期行息雖有區分,多典增資原無查察。

    名似近于核實,法未極于周詳。

    今省會兩縣當戶,以典質者多,原本五百,竟有添至萬餘兩者,每被地棍藉端詐擾,呈請準予添本。

    該縣府等議以五千兩為率,如逾此數,即令呈改息限,續開新典鋪,仍于結内填明本銀五百兩上下,以憑分别行息限期,并聲明畫一辦理。

    前署司恐又啟串詐之弊,議請不拘成數,并嗣後報開典當,聽其随時添本字樣,詳奉撫憲批駁另議。

    本司遵加籌核,該縣府所議當本五千兩為率,原未允協。

    即如原定五百,現增萬餘,不聞前此地方官查核及此。

    今若限以五千,亦屬有名無實,又安得逐鋪稽查,按時盤察,以絕商人之影射,而禁書役之擾累?至于前署司所議不拘成數之處,誠如憲谕取利有多寡之不同,年限有久暫之各别,聽其随時增添,并不定以限制,是使大小漫無區别,則牟利之徒,無不以小典開報,暗增資本,以收重利,雖稱永杜弊端,适足以啟滋弊之由,紛争更所不免。

    本司伏查每年征納稅銀,原無大小之分,各省開設當鋪,亦無大小之别,惟以當值之多寡,計利息之重輕。

    閩省似應改立章程,一體照辦,應請嗣後各屬典當,銀三兩、錢三千以上、二分行息、三十六個月為滿,銀三兩、錢三千以下、二分四厘行息、二十四個月為滿。

    如此酌量分别,在貧民緩急可通,無大典不收之病;在當戶本資既裕,無小典改報之煩。

    立法仍有等差,奸徒無從索詐。

    倘蒙憲允,即饬各屬州縣,出示曉谕,統以乾隆四十八年五月初一日為始,改設當票,注期行息、限期,如有逾額多取,查出重究。

    台灣地隔重洋,應以八月初一日為始。

    各屬續開新典,一體照辦。

    其請頒當帖時,不須限定本銀,分别大小名目。

    從前所有當鋪原領司帖,本無大小字樣,亦毋庸換給。

    至本年五月、八月未經定例以前,所當對象,仍照舊時行息限期取贖,以杜紛争。

    是否允協,理合核議,詳覆察奪,批示饬遵等由。

     奉督部堂批:仰候撫部院批示錄報。

    繳。

    奉此,又先于初四日奉巡撫部院雅批:查該司所議典當不須限定本銀,無分大小名目,自屬簡便,免緻時起争端。

    但所請銀三兩、錢三千以上二分行息、二十六個月為滿,三兩、三千以下二分四厘行息、二十個月為滿之處,尚未妥協。

    蓋求質者但期息減,而開典者惟冀利濃,則勒當壓估,各存私見,棍徒又得藉生事端。

    且當銀三兩、錢三千以下者,大概貧民居多,乃利既重而滿限又速,更非所以示公平也。

    必須詳加籌計,折中定以準則,庶商民均得樂于從事。

    今議當本既不定銀數,無分大小,自應不論銀錢之多寡,統定以二分起息。

    并将向來二十四月、二十六月滿限之處,亦折中核定,統改為三十個月滿限。

    并拟定□□為始,嚴饬通省出示曉谕,畫